【抵制非法集资!致随州市民朋友的一封信】亲爱的市民朋友们:
你们好!辛苦忙碌一年,我们又将迎来万家团聚的新春佳节。春节期间,家家户户其乐融融地盘点过去一年的收获、谋划新一年的打算、度过欢乐祥和的节日是我们共同的心愿。为了维护安宁和谐的节日氛围,值此新春佳节来临之际,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公安局携手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们:抵制非法集资、警惕高息陷阱、守护美好生活。
非法集资作为一种侵财型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市民朋友们要清醒地认识到,投资理财时,收益越大必然风险越高。面对各种诱人的投资理财项目,要始终牢记:理财产品收益率超过6%就要打问号,超过8%很危险,超过10%就要做好损失全部本金的准备。
广大市民朋友们要增强防范非法集资意识,做到“三看三思三不要”。
三看:一看吸收投资的主体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二看吸收投资的主体是否取得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即“一行两会一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文书,理财产品是否在其批准的范围内;三看资金投向领域是否安全可靠。
三思: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理财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理财产品是否符合市场经营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三不要:一不要迷信造势宣传,因为不法分子往往虚张声势、营造实力雄厚的假象;二不要盲从熟人诱导,因为他们也可能被骗了或是为了获取提成返点收入;三不要眼红高额回报,因为高额利息其实都来自自己的本金。
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衷心希望广大市民朋友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珍惜辛苦攒下的血汗钱、养老钱,守护幸福美好生活。同时,广大市民朋友如若发现非法集资线索,请及时向所在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金融办)、公安机关举报或报案,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最后,感谢广大市民朋友们对我市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大力支持,祝市民朋友们新年身体健康、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政策咨询电话:3596913
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随县金融办举报电话:3567627
曾都区金融办举报电话:3062676
广水市金融办举报电话:6233872
高新区管委会财政金融局举报电话:3287519
大洪山风景区管委会财政金融局举报电话:4832224
随州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随州市公安局
2022年1月27日
你们好!辛苦忙碌一年,我们又将迎来万家团聚的新春佳节。春节期间,家家户户其乐融融地盘点过去一年的收获、谋划新一年的打算、度过欢乐祥和的节日是我们共同的心愿。为了维护安宁和谐的节日氛围,值此新春佳节来临之际,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公安局携手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们:抵制非法集资、警惕高息陷阱、守护美好生活。
非法集资作为一种侵财型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市民朋友们要清醒地认识到,投资理财时,收益越大必然风险越高。面对各种诱人的投资理财项目,要始终牢记:理财产品收益率超过6%就要打问号,超过8%很危险,超过10%就要做好损失全部本金的准备。
广大市民朋友们要增强防范非法集资意识,做到“三看三思三不要”。
三看:一看吸收投资的主体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二看吸收投资的主体是否取得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即“一行两会一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文书,理财产品是否在其批准的范围内;三看资金投向领域是否安全可靠。
三思: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理财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理财产品是否符合市场经营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三不要:一不要迷信造势宣传,因为不法分子往往虚张声势、营造实力雄厚的假象;二不要盲从熟人诱导,因为他们也可能被骗了或是为了获取提成返点收入;三不要眼红高额回报,因为高额利息其实都来自自己的本金。
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衷心希望广大市民朋友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珍惜辛苦攒下的血汗钱、养老钱,守护幸福美好生活。同时,广大市民朋友如若发现非法集资线索,请及时向所在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金融办)、公安机关举报或报案,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最后,感谢广大市民朋友们对我市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大力支持,祝市民朋友们新年身体健康、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政策咨询电话:3596913
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随县金融办举报电话:3567627
曾都区金融办举报电话:3062676
广水市金融办举报电话:6233872
高新区管委会财政金融局举报电话:3287519
大洪山风景区管委会财政金融局举报电话:4832224
随州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随州市公安局
2022年1月27日
【文华财经突然宣布“期货圈”将关闭 已运行近7年】国内最大的期货交易软件商文华财经1月7日下午突然发布通知,宣布将于近日关闭旗下的用户交流平台——“期货圈”。据了解,文华财经“期货圈”于2015年上半年上线,至今已运行近7年时间,目前包括黑色金属、油脂油料、化工、有色金属、原油、农副、轻工、煤炭、软商品、谷物、贵金属、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共计13个小圈子,以及期权和外汇两个专栏。(期货日报)
瑞士ICO监管机构创新规范
一、监 管 机 构
瑞士金瀜市场监督管理局(Swiss Financial Market Supervisory Authority ,简称FINMA)为瑞士ICO活动的监管部门,该机构依据《瑞士金瀜市场监管局联邦法案(FINMASA)》于2007年6月22日正式成立。该机构整合了联邦私人葆险管理办公室(FOPI)、瑞士联邦银行业委员会(SFBC)以及瑞士反控制委员先前的职能,负责对瑞士所有的金融监管,具体包括瑞士的银行、葆险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商以及其他各类金融中介(其中包括外汇交易商)。
二、政 策 法 规
为了推动区快链技术在瑞士的发展,使ICO的市场参与者能获得更加清晰的引导,FINMA在近期共发布了两份与ICO相关的指导意见。
2017年9月颁布的指导意见(FINMA Guidance 04/2017)指出,目前(2017年9月)瑞士尚未有专门针对ICO的规定,但是依据ICO的组织形式,ICO的部分环节需符合当前金瀜市场的监管法规。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
1有关打击和恐怖主义融资的规定:当ICO发行的代币为支付工具时,该活动将会受到《反法》的监管。此外,除ICO的发行主体会受到监管外,提供该支付代币交易和兑换服务的第三方机构也属于监管范围。
2银行法的规定:当ICO活动涉嫌吸收公众存款时,ICO的发行主体需要持有银行牌照。
3对证券交易的规定:当ICO发行的代币具有证券的类似性质时,ICO的发行主体需要获得证券交易商的经营许可资格。
4有关集合投资计划的规定:当ICO筹集到的资金由第三方管理时,需要符合集合投资计划的相关规定。
此外,FINMA在该指导意见中还提醒投资者:通过ICO发行的代币的价格具有较大的波动性,且对应的项目都正处于发展初期,前景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ICO活动的欺z诈性质也难以被排除。随着ICO项目在瑞士急速增长,对于ICO法律问题的咨询也越来越多。基于此,FINMA在2018年2月16日又发布了一份指导意见(Guidelines for enquiries regarding the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initial coin offerings (ICOs)),补充了其2017年9月颁布的指导意见(FINMA Guidance 04/2017),介绍其将如何处理来自ICO组织者的咨询。为了更快捷、更准确地回复ICO相关的咨询,FINMA要求ICO组织者在咨询时需提供要求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项目介绍、代币发行、转让和二级市场等四大项,共计26小项内容。
在该指导意见中,FINMA还强调金瀜市场法律法规并不适用于所有ICO活动,需要根据ICO的组织形式决定。在评估ICO时,FINMA将会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并重点关注ICO组织者发布的代币的经济功能和用途。关键因素是代币的基本目的以及它们是否可交易或可转让。FINMA将代币分为三种类型:
1支付代币
此类代币并且不具备其他功能,与其他开发项目也不存在关联,在一段时间内仅作为一种支付手段被接受。对于此类代币(比如比t特币和Ether),FINMA不会将这些代币视为证券,但要求遵守《反法》,这意味着需要满足客户尽职规定。
2功能代币
此类代币旨在为应用程序或服务提供数字访问权限的代币。这些代币也不会被认定为“证券”。如果功能性令牌单独或部分地作为一种以牟利为目的的投资,FINMA将把这些令牌看作“证券”(类似于资产令牌)。
3资产代币
此类代币就其经济功能而言,类似于股票、债券或衍生品。持有者有权获得股息或利息。FINMA将资产代币视为证券,这意味着此类代币的相关活动需要符合《证券交易法》、《瑞士民法》和《金融服务法》的要求。
在对代币进行分类时,各个子类并非相互排斥,即功能代币和资产代币也可以是支付代币。但在这种情况下,《反法》将适用于可以广泛用作支付手段或打算用于此目的的功能代币和资产代币。
以上对ICO代币的分类及监管主要针对已存在的区快链。市场上还有另外一种模式,区快链尚未完成构建,但是ICO的发行主体会预售(Pre-financing/Pre-sale)代币的索要权,购买者可以在未来换取相应的代币。针对这种模式,指导意见规定若是代币索要权可以交易,那么将视作证券进行监管。
此外,指导意见还提示投资者,由于当前的ICO项目较多处于发展的早期阶段,根据瑞士现行民法,通过区快链技术执行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还不确定。
三、创 新 之 处
瑞士对于ICO的监管,在以下两个方面具有创新性。,FINMA根据代币的经济功能和用途将代币分为三类,并根据代币的差异对ICO开展分类监管。这一点充分考虑到了当前ICO项目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确定不同类型ICO项目的监管重点,能够提高监管的有效性。第二,FINMA制定的信息要求具备两方面好处。一方面,通过对ICO组织者提出信息要求,FINMA能够获取监管所需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ICO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性;另一方面,信息要求也能让ICO组织者在开展项目之前,了解政策要求以及项目开展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重点问题,以便更加合规地开展ICO。
一、监 管 机 构
瑞士金瀜市场监督管理局(Swiss Financial Market Supervisory Authority ,简称FINMA)为瑞士ICO活动的监管部门,该机构依据《瑞士金瀜市场监管局联邦法案(FINMASA)》于2007年6月22日正式成立。该机构整合了联邦私人葆险管理办公室(FOPI)、瑞士联邦银行业委员会(SFBC)以及瑞士反控制委员先前的职能,负责对瑞士所有的金融监管,具体包括瑞士的银行、葆险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商以及其他各类金融中介(其中包括外汇交易商)。
二、政 策 法 规
为了推动区快链技术在瑞士的发展,使ICO的市场参与者能获得更加清晰的引导,FINMA在近期共发布了两份与ICO相关的指导意见。
2017年9月颁布的指导意见(FINMA Guidance 04/2017)指出,目前(2017年9月)瑞士尚未有专门针对ICO的规定,但是依据ICO的组织形式,ICO的部分环节需符合当前金瀜市场的监管法规。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
1有关打击和恐怖主义融资的规定:当ICO发行的代币为支付工具时,该活动将会受到《反法》的监管。此外,除ICO的发行主体会受到监管外,提供该支付代币交易和兑换服务的第三方机构也属于监管范围。
2银行法的规定:当ICO活动涉嫌吸收公众存款时,ICO的发行主体需要持有银行牌照。
3对证券交易的规定:当ICO发行的代币具有证券的类似性质时,ICO的发行主体需要获得证券交易商的经营许可资格。
4有关集合投资计划的规定:当ICO筹集到的资金由第三方管理时,需要符合集合投资计划的相关规定。
此外,FINMA在该指导意见中还提醒投资者:通过ICO发行的代币的价格具有较大的波动性,且对应的项目都正处于发展初期,前景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ICO活动的欺z诈性质也难以被排除。随着ICO项目在瑞士急速增长,对于ICO法律问题的咨询也越来越多。基于此,FINMA在2018年2月16日又发布了一份指导意见(Guidelines for enquiries regarding the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initial coin offerings (ICOs)),补充了其2017年9月颁布的指导意见(FINMA Guidance 04/2017),介绍其将如何处理来自ICO组织者的咨询。为了更快捷、更准确地回复ICO相关的咨询,FINMA要求ICO组织者在咨询时需提供要求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项目介绍、代币发行、转让和二级市场等四大项,共计26小项内容。
在该指导意见中,FINMA还强调金瀜市场法律法规并不适用于所有ICO活动,需要根据ICO的组织形式决定。在评估ICO时,FINMA将会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并重点关注ICO组织者发布的代币的经济功能和用途。关键因素是代币的基本目的以及它们是否可交易或可转让。FINMA将代币分为三种类型:
1支付代币
此类代币并且不具备其他功能,与其他开发项目也不存在关联,在一段时间内仅作为一种支付手段被接受。对于此类代币(比如比t特币和Ether),FINMA不会将这些代币视为证券,但要求遵守《反法》,这意味着需要满足客户尽职规定。
2功能代币
此类代币旨在为应用程序或服务提供数字访问权限的代币。这些代币也不会被认定为“证券”。如果功能性令牌单独或部分地作为一种以牟利为目的的投资,FINMA将把这些令牌看作“证券”(类似于资产令牌)。
3资产代币
此类代币就其经济功能而言,类似于股票、债券或衍生品。持有者有权获得股息或利息。FINMA将资产代币视为证券,这意味着此类代币的相关活动需要符合《证券交易法》、《瑞士民法》和《金融服务法》的要求。
在对代币进行分类时,各个子类并非相互排斥,即功能代币和资产代币也可以是支付代币。但在这种情况下,《反法》将适用于可以广泛用作支付手段或打算用于此目的的功能代币和资产代币。
以上对ICO代币的分类及监管主要针对已存在的区快链。市场上还有另外一种模式,区快链尚未完成构建,但是ICO的发行主体会预售(Pre-financing/Pre-sale)代币的索要权,购买者可以在未来换取相应的代币。针对这种模式,指导意见规定若是代币索要权可以交易,那么将视作证券进行监管。
此外,指导意见还提示投资者,由于当前的ICO项目较多处于发展的早期阶段,根据瑞士现行民法,通过区快链技术执行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还不确定。
三、创 新 之 处
瑞士对于ICO的监管,在以下两个方面具有创新性。,FINMA根据代币的经济功能和用途将代币分为三类,并根据代币的差异对ICO开展分类监管。这一点充分考虑到了当前ICO项目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确定不同类型ICO项目的监管重点,能够提高监管的有效性。第二,FINMA制定的信息要求具备两方面好处。一方面,通过对ICO组织者提出信息要求,FINMA能够获取监管所需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ICO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性;另一方面,信息要求也能让ICO组织者在开展项目之前,了解政策要求以及项目开展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重点问题,以便更加合规地开展I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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