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C发了个新的征求意见稿,感觉会严重影响大家网上冲浪。有两个大问题,一个是微博评论要先审后发,第二个是如果一旦用户被平台拉黑就不能注册新号了。想要写个意见交上去(虽然估计也没啥用),来主页征求一点意见。
评论先审后发:相较于事后审核而言,付出与收益不成比例,不具经济合理性;过高的审核压力或影响平台经济发展;评论先审后发影响舆论即时性
永久黑名单:一些消保法拒绝交易的问题;民法典里平等原则的问题;一些言论自由的问题。
主页的朋友如果有别的意见或建议欢迎分享,我这两天整合一下写到建议里面去。
评论先审后发:相较于事后审核而言,付出与收益不成比例,不具经济合理性;过高的审核压力或影响平台经济发展;评论先审后发影响舆论即时性
永久黑名单:一些消保法拒绝交易的问题;民法典里平等原则的问题;一些言论自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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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灿盛世 @SEVENTEEN_OFFICIAL
抄一下xcss文案
近日,网络中再次出现诸多包括但不限于微博用户名为泡泡子v等网络用户针对你司艺人文俊辉(下称“你司艺人”)恶意发布带有侮辱性、诋毁性甚至诅咒性的言论。前述网络用户攻击、谩骂你司艺人的博文占其微博大部分内容,不得不怀疑其注册及运营的微博账号是专门用于抹黑你司及你司艺人之用,以达到降低你司艺人社会评价、毁损你司艺人名誉之目的。
作为公众人物,你司艺人一直保有对网络不实言论最大限度的容忍,但该等无中生有、言语污秽、诅咒恶毒的言论俨然已超越了普通民众的容忍限度。
请你司公平处理,停止对此类微博账号的炒作并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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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络中再次出现诸多包括但不限于微博用户名为泡泡子v等网络用户针对你司艺人文俊辉(下称“你司艺人”)恶意发布带有侮辱性、诋毁性甚至诅咒性的言论。前述网络用户攻击、谩骂你司艺人的博文占其微博大部分内容,不得不怀疑其注册及运营的微博账号是专门用于抹黑你司及你司艺人之用,以达到降低你司艺人社会评价、毁损你司艺人名誉之目的。
作为公众人物,你司艺人一直保有对网络不实言论最大限度的容忍,但该等无中生有、言语污秽、诅咒恶毒的言论俨然已超越了普通民众的容忍限度。
请你司公平处理,停止对此类微博账号的炒作并追究责任。
伪造证据“网友”被判侵权!
案情回顾:
案件的原告杨某为演艺界明星,被告张某是一名90后微博用户。
原告杨某诉称,被告张某在其实名注册的微博中多次发表涉及原告杨某的言论。大部分言论粗鄙不堪,无端谩骂原告及其粉丝群,被告发布的部分内容,直指原告通过互联网手段“买热搜”进行流量造假,与互联网平台进行金钱交易用以封禁对其不利的“超话”账号。被告的微博有一定的关注度,上述言论一经发布,便在互联网上迅速传播。
据此,杨某以名誉权遭受侵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合理开支等法律责任。
被告张某辩称,其身份证早已丢失,涉案的微博账号不是其本人的。且涉案微博发布的文章中的“丑某”并不能证明指的是原告。
案件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某非但不承认侵权事实,还坚持认为他人冒用其身份证和手机卡注册涉案微博账号,发表侵权言论。甚至,张某还为此伪造公安机关印章出具假证明,谎称身份证和手机同时丢失。张某的行为严重妨碍法院审理案件,北京互联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张某罚款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
被告在微博上发布了针对原告及其粉丝群的粗鄙言论,其中,大量使用了“丑某”“硅胶某”等侮辱性名称代指杨某,发表如“再找比丑某恶心的女艺人没有了,太特么恶心了”等,部分谩骂用语粗鄙不堪,本文及判决书中不宜引用。
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侮辱行为;被告在没有任何根据的情况下,公然散布原告采取“买热搜”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知名度、“封超话账号”打压负面舆论的言论,已构成诽谤行为。
我国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名誉的行为是法律明确禁止的。原告作为一名公众人物,因其广泛的知名度,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及社会公众知情权利面前,人格权受到一定限制,但对公众人物的人格权利限制并非没有限度,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依法受到保护。
被告故意通过其微博多次发布侮辱、诽谤原告的言论,远远超过对公众人物人格权利限制的必要界限,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
被告发表大量严重侮辱原告人格尊严的言论,此种语言暴力经互联网传播,影响恶劣,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被告在诉讼中故意制造虚假证据,企图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其主观恶意非常明显,同时给原告带来更为严重的精神损害,应当承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责任。
案情回顾:
案件的原告杨某为演艺界明星,被告张某是一名90后微博用户。
原告杨某诉称,被告张某在其实名注册的微博中多次发表涉及原告杨某的言论。大部分言论粗鄙不堪,无端谩骂原告及其粉丝群,被告发布的部分内容,直指原告通过互联网手段“买热搜”进行流量造假,与互联网平台进行金钱交易用以封禁对其不利的“超话”账号。被告的微博有一定的关注度,上述言论一经发布,便在互联网上迅速传播。
据此,杨某以名誉权遭受侵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合理开支等法律责任。
被告张某辩称,其身份证早已丢失,涉案的微博账号不是其本人的。且涉案微博发布的文章中的“丑某”并不能证明指的是原告。
案件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某非但不承认侵权事实,还坚持认为他人冒用其身份证和手机卡注册涉案微博账号,发表侵权言论。甚至,张某还为此伪造公安机关印章出具假证明,谎称身份证和手机同时丢失。张某的行为严重妨碍法院审理案件,北京互联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张某罚款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
被告在微博上发布了针对原告及其粉丝群的粗鄙言论,其中,大量使用了“丑某”“硅胶某”等侮辱性名称代指杨某,发表如“再找比丑某恶心的女艺人没有了,太特么恶心了”等,部分谩骂用语粗鄙不堪,本文及判决书中不宜引用。
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侮辱行为;被告在没有任何根据的情况下,公然散布原告采取“买热搜”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知名度、“封超话账号”打压负面舆论的言论,已构成诽谤行为。
我国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名誉的行为是法律明确禁止的。原告作为一名公众人物,因其广泛的知名度,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及社会公众知情权利面前,人格权受到一定限制,但对公众人物的人格权利限制并非没有限度,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依法受到保护。
被告故意通过其微博多次发布侮辱、诽谤原告的言论,远远超过对公众人物人格权利限制的必要界限,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
被告发表大量严重侮辱原告人格尊严的言论,此种语言暴力经互联网传播,影响恶劣,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被告在诉讼中故意制造虚假证据,企图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其主观恶意非常明显,同时给原告带来更为严重的精神损害,应当承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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