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 【在营口道持刀行凶男子被核准死刑!】2020年8月12日,在本市和平区营口道与贵州路交口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持刀对路人行凶,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2020年8月13日,刘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后果均特别严重。判决: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在公共场所故意持刀捅刺他人颈部,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刘某某犯罪性质恶劣,犯罪后果严重,且在行凶后继续寻找目标实施作案,人身危险性大,犯罪情节与社会影响非常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从严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刘某某死刑。
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在公共场所故意持刀捅刺他人颈部,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刘某某犯罪性质恶劣,犯罪后果严重,且在行凶后继续寻找目标实施作案,人身危险性大,犯罪情节与社会影响非常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从严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刘某某死刑。
#天津# 【在营口道持刀行凶男子被核准死刑!】2020年8月12日,在本市和平区营口道与贵州路交口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持刀对路人行凶,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2020年8月13日,刘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后果均特别严重。判决: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在公共场所故意持刀捅刺他人颈部,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刘某某犯罪性质恶劣,犯罪后果严重,且在行凶后继续寻找目标实施作案,人身危险性大,犯罪情节与社会影响非常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从严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刘某某死刑。
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在公共场所故意持刀捅刺他人颈部,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刘某某犯罪性质恶劣,犯罪后果严重,且在行凶后继续寻找目标实施作案,人身危险性大,犯罪情节与社会影响非常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从严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刘某某死刑。
#天津#营口道持刀行凶男子被核准死刑!去年在本市和平区营口道与贵州路交口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持刀对路人行凶,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
刘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后果均特别严重。判决: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刘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后果均特别严重。判决: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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