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 #儋州新闻[超话]#
涉及保健品、儿童用品……海南这10个商家被曝光
今年以来,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省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处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该局近日公布今年第三批典型案例。
1.海口龙华国之珍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葡萄酒案
案情简述: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奔富海兰酒庄牌葡萄酒侵犯了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的“奔富”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经营额共计9690元。
处理决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2022年4月7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奔富海兰酒庄牌葡萄酒共计124瓶;2.罚款12.25万元。
2.海南椰城电缆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电缆案
案情简述:经查,2021年8月19日以来,当事人生产了7盘7种规格的椰城电缆共计1154米。经抽样检测,上述电缆均为不合格产品。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18.89万元,案发时尚未销售。
处理决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由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电缆货值金额较大,涉嫌犯罪,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已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海南省华朗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儿童用品案
案情简述:当事人销售的“巴布豆男/女时尚儿童鞋”经监督抽样检测,重金属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0585-2014标准,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购进不合格的“巴布豆男/女时尚儿童鞋”11双,销售3双,涉案产品货值金额2706元,违法所得218.2元。
处理决定:2022年4月12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巴布豆男/女时尚儿童鞋”8双;2.没收违法所得218.2元;3.罚款2706元。
4.三亚天涯程陈子文玩具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儿童自行车案
案情简述:当事人销售的“爵仕熊”儿童自行车经监督抽样检测,“把横管”项目不符合GB 14748-2006要求,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购进儿童自行车3辆,销售2辆,剩余1辆。涉案产品货值为1350元,违法所得为390元。
处理决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质量不合格的儿童自行车1辆;2.没收违法所得390元;3.罚款2700元。
5.三亚天涯大立南国宝宝母婴用品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儿童推车案
案情简述:当事人销售的儿童推车经监督抽样检测,“危险夹缝”“动态耐久性测试”“安全使用方法及组装装配说明”项目不符合GB 14748-2006要求,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推车3辆,销售2辆,产品货值为690元,违法所得为184元。
处理决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质量不合格的儿童推车1辆;2.没收违法所得184元;3.罚款1380元。
6.海南中油天然气汽车检测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检验气瓶案
案情简述:2021年11月5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定期检验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在开展气瓶定期检验业务中,未按照要求对气瓶的“上次检验时间、气瓶初始装车日期、气瓶使用截至期限”等项目进行检查并记录,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公司总经理王某某是气瓶检验报告的批准人,也是检验业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理决定:2022年3月29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公司罚款8万元;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某罚款6000元。
7.儋州排浦鑫琦保健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情简述:2021年12月底,当事人购进“蓓茵健”益生菌驼乳配方奶粉产品240罐,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2022年1月22日,当事人联系制作了关于驼奶销售的宣传广告,在店内的墙壁上张贴。广告的内容包括:“天然驼奶食药兼备9大效果爱不释口!1.降血糖,减轻糖尿病的症状,控制血脂,调节血压。2.保护肠胃健康,促进消化,促进排便、改善便秘有奇效......”等。当事人所售的驼乳配方奶粉属于食品,并不具有药品的功能,其也无法提供上述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材料。上述广告的制作费用为1600元。
处理决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2022年3月28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对其作出罚款4800元的行政处罚。
8.儋州白马井回元堂保健品店利用讲座的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述:当事人于2022年1月17日购进“驼奶公主TM初乳配方驼乳粉”160罐,之后在其经营场所通过电视讲座播放视频宣称“驼奶可以治病,可以预防病”“驼奶含有胰岛素成分,有可以预防和治疗糖尿病的作用”等违法方式进行销售。截至2022年2月18日,当事人已销售上述产品64罐,货值金额为15680元,违法所得为6272元。
处理决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利用讲座的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2022年4月14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272元的行政处罚。
9.吴某某销售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案情简述:2021年11月10日,当事人驾驶车牌号为“琼A·MS663”的五菱牌货车运输十余箱外包装标识“健康”或“360碗”字样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餐饮具,被执法人员查扣;在公安机关和当地基层政府的协助下,经过深入摸排,执法人员再次查扣被当事人转移至乡镇的涉案产品共三百余箱。当事人所经营的上述一次性塑料制品均为我省禁止名录内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聚丙烯(PP)的一次性餐饮具,数量总计373箱,货值金额9272元。
处理决定:2022年3月28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责令改正,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373箱;2.罚款8.1万元。
10.揭阳市鹏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运输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案情简述:2022年1月22日,当事人从广东揭阳运输905件(14000kg)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PE塑料袋)到其位于海口市丘海大道天力达物流园的卸货点。
处理决定:2022年3月22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10万元;2.没收涉案的905件(14000kg)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
来源: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南广播电视总台微信公众号
涉及保健品、儿童用品……海南这10个商家被曝光
今年以来,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省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处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该局近日公布今年第三批典型案例。
1.海口龙华国之珍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葡萄酒案
案情简述: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奔富海兰酒庄牌葡萄酒侵犯了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的“奔富”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经营额共计9690元。
处理决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2022年4月7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奔富海兰酒庄牌葡萄酒共计124瓶;2.罚款12.25万元。
2.海南椰城电缆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电缆案
案情简述:经查,2021年8月19日以来,当事人生产了7盘7种规格的椰城电缆共计1154米。经抽样检测,上述电缆均为不合格产品。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18.89万元,案发时尚未销售。
处理决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由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电缆货值金额较大,涉嫌犯罪,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已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海南省华朗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儿童用品案
案情简述:当事人销售的“巴布豆男/女时尚儿童鞋”经监督抽样检测,重金属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0585-2014标准,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购进不合格的“巴布豆男/女时尚儿童鞋”11双,销售3双,涉案产品货值金额2706元,违法所得218.2元。
处理决定:2022年4月12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巴布豆男/女时尚儿童鞋”8双;2.没收违法所得218.2元;3.罚款2706元。
4.三亚天涯程陈子文玩具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儿童自行车案
案情简述:当事人销售的“爵仕熊”儿童自行车经监督抽样检测,“把横管”项目不符合GB 14748-2006要求,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购进儿童自行车3辆,销售2辆,剩余1辆。涉案产品货值为1350元,违法所得为390元。
处理决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质量不合格的儿童自行车1辆;2.没收违法所得390元;3.罚款2700元。
5.三亚天涯大立南国宝宝母婴用品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儿童推车案
案情简述:当事人销售的儿童推车经监督抽样检测,“危险夹缝”“动态耐久性测试”“安全使用方法及组装装配说明”项目不符合GB 14748-2006要求,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推车3辆,销售2辆,产品货值为690元,违法所得为184元。
处理决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质量不合格的儿童推车1辆;2.没收违法所得184元;3.罚款1380元。
6.海南中油天然气汽车检测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检验气瓶案
案情简述:2021年11月5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定期检验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在开展气瓶定期检验业务中,未按照要求对气瓶的“上次检验时间、气瓶初始装车日期、气瓶使用截至期限”等项目进行检查并记录,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公司总经理王某某是气瓶检验报告的批准人,也是检验业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理决定:2022年3月29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公司罚款8万元;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某罚款6000元。
7.儋州排浦鑫琦保健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情简述:2021年12月底,当事人购进“蓓茵健”益生菌驼乳配方奶粉产品240罐,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2022年1月22日,当事人联系制作了关于驼奶销售的宣传广告,在店内的墙壁上张贴。广告的内容包括:“天然驼奶食药兼备9大效果爱不释口!1.降血糖,减轻糖尿病的症状,控制血脂,调节血压。2.保护肠胃健康,促进消化,促进排便、改善便秘有奇效......”等。当事人所售的驼乳配方奶粉属于食品,并不具有药品的功能,其也无法提供上述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材料。上述广告的制作费用为1600元。
处理决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2022年3月28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对其作出罚款4800元的行政处罚。
8.儋州白马井回元堂保健品店利用讲座的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述:当事人于2022年1月17日购进“驼奶公主TM初乳配方驼乳粉”160罐,之后在其经营场所通过电视讲座播放视频宣称“驼奶可以治病,可以预防病”“驼奶含有胰岛素成分,有可以预防和治疗糖尿病的作用”等违法方式进行销售。截至2022年2月18日,当事人已销售上述产品64罐,货值金额为15680元,违法所得为6272元。
处理决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利用讲座的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2022年4月14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272元的行政处罚。
9.吴某某销售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案情简述:2021年11月10日,当事人驾驶车牌号为“琼A·MS663”的五菱牌货车运输十余箱外包装标识“健康”或“360碗”字样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餐饮具,被执法人员查扣;在公安机关和当地基层政府的协助下,经过深入摸排,执法人员再次查扣被当事人转移至乡镇的涉案产品共三百余箱。当事人所经营的上述一次性塑料制品均为我省禁止名录内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聚丙烯(PP)的一次性餐饮具,数量总计373箱,货值金额9272元。
处理决定:2022年3月28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责令改正,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373箱;2.罚款8.1万元。
10.揭阳市鹏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运输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案情简述:2022年1月22日,当事人从广东揭阳运输905件(14000kg)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PE塑料袋)到其位于海口市丘海大道天力达物流园的卸货点。
处理决定:2022年3月22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10万元;2.没收涉案的905件(14000kg)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
来源: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南广播电视总台微信公众号
湖口:对“老年代步车”违法行为说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湖口县“老年代步车”管理,从严整治“老年代步车”各类显见性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自5月22日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老年代步车”违法整治行动。
图片
大队重点在城区及农村学校周边部署警力,采取“点线结合”的方式,对“老年代步车”的无牌、无证、违规上路行驶、随意穿行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整治。整治中,执勤人员采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对驾驶人员进行违法行为告知,引导驾驶人员树立安全、文明出行意识,并对“老年代步车”登记在册。
图片
下一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将全面加强执法力度,对非法上路行驶的“老年代步车”及驾驶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并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
图片
湖口公安交警呼吁:
希望广大群众不购买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做到持证驾驶、合法出行,严禁无牌无证的三轮、四轮电动车上路行驶以及用于接送学生及儿童!同时,坚决抵制无牌无证无保险、逆向行驶、闯红灯、超员、随意掉头转弯、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行为。
胡博洋 湖口融媒体中心 于慧鹃
近年来,“老年代步车”因其廉价、方便、操作简单、无惧电子眼等特点,加之一些无需上牌、无需驾驶证、无需买保险的诱导宣传,受到不少群众特别是老年人群体的青睐。但是,据相关数据统计,绝大多数“老年代步车”属不正规生产的车辆,其本身安全技术性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加之驾驶人以老年人居多,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淡薄,随意掉头、逆向行驶、闯红灯等违法率增高,导致涉及“老年代步车”的交通事故频繁发生,成为新晋的“马路杀手”。
对“老年代步车”的相关规定
01对生产、销售者的规定
根据《九江市城市道路通行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本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
在本市上牌登记的电动车,电动车的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通过店堂告示、销售凭证中载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所售电动车已纳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或者江西省非机动车产品目录,符合登记条件;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和发票,并告知所售电动车的安全驾驶知识和注意事项,可以代理办理挂牌手续。
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购买的电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或者江西省非机动车产品目录,方可在本市登记上牌。
根据《九江城市道路通行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车辆,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车辆货值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动车的销售者在电动车销售过程中有欺诈行为,导致消费者因购置的电动车未纳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或者江西省非机动车产品目录而无法上牌登记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电动车的价款费用的三倍。
02对合法上路行驶的规定
根据《九江市临时通行标志电动车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在2020年5月1日前购买的不符合《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GB/T24158-2018)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以及三轮、四轮电动车,实行临时通行标志管理,临时通行号牌过渡期截止于2023年5月1日。
注意事项:驾驶临时通行标志电动车上路行驶,应当依法悬挂临时号牌,不得伪造、变造、挪用,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悬挂临时号牌。
处罚标准:应当取得临时通行标志的电动车未依法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的,罚款200元;伪造、变造、挪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临时通行号牌的,二轮电动车罚款50元;三轮、四轮电动车罚2000元。
03对驾驶人的规定
根据《九江市临时通行标志电动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临时通行标志电动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驾驶临时通行标志三轮、四轮电动车,应当年满18周岁,并具有相应的机动车准驾资格。
驾驶临时通行标志三轮电动车,应当年满18周岁,并具有普通三轮摩托车的准驾资格(D证);
驾驶临时通行标志四轮电动车,应当年满18周岁,并具有小型自动挡汽车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或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的准驾资格(C2证)。
根据《九江市临时通行标志电动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驾驶临时通行标志三轮、四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随车携带登记证、驾驶证。
处罚标准:无证驾驶临时通行标志三轮电动车的,罚款500元;无证驾驶临时通行标志四轮电动车的,罚款1000元。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湖口县“老年代步车”管理,从严整治“老年代步车”各类显见性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自5月22日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老年代步车”违法整治行动。
图片
大队重点在城区及农村学校周边部署警力,采取“点线结合”的方式,对“老年代步车”的无牌、无证、违规上路行驶、随意穿行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整治。整治中,执勤人员采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对驾驶人员进行违法行为告知,引导驾驶人员树立安全、文明出行意识,并对“老年代步车”登记在册。
图片
下一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将全面加强执法力度,对非法上路行驶的“老年代步车”及驾驶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并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
图片
湖口公安交警呼吁:
希望广大群众不购买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做到持证驾驶、合法出行,严禁无牌无证的三轮、四轮电动车上路行驶以及用于接送学生及儿童!同时,坚决抵制无牌无证无保险、逆向行驶、闯红灯、超员、随意掉头转弯、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行为。
胡博洋 湖口融媒体中心 于慧鹃
近年来,“老年代步车”因其廉价、方便、操作简单、无惧电子眼等特点,加之一些无需上牌、无需驾驶证、无需买保险的诱导宣传,受到不少群众特别是老年人群体的青睐。但是,据相关数据统计,绝大多数“老年代步车”属不正规生产的车辆,其本身安全技术性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加之驾驶人以老年人居多,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淡薄,随意掉头、逆向行驶、闯红灯等违法率增高,导致涉及“老年代步车”的交通事故频繁发生,成为新晋的“马路杀手”。
对“老年代步车”的相关规定
01对生产、销售者的规定
根据《九江市城市道路通行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本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
在本市上牌登记的电动车,电动车的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通过店堂告示、销售凭证中载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所售电动车已纳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或者江西省非机动车产品目录,符合登记条件;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和发票,并告知所售电动车的安全驾驶知识和注意事项,可以代理办理挂牌手续。
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购买的电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或者江西省非机动车产品目录,方可在本市登记上牌。
根据《九江城市道路通行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车辆,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车辆货值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动车的销售者在电动车销售过程中有欺诈行为,导致消费者因购置的电动车未纳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或者江西省非机动车产品目录而无法上牌登记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电动车的价款费用的三倍。
02对合法上路行驶的规定
根据《九江市临时通行标志电动车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在2020年5月1日前购买的不符合《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GB/T24158-2018)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以及三轮、四轮电动车,实行临时通行标志管理,临时通行号牌过渡期截止于2023年5月1日。
注意事项:驾驶临时通行标志电动车上路行驶,应当依法悬挂临时号牌,不得伪造、变造、挪用,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悬挂临时号牌。
处罚标准:应当取得临时通行标志的电动车未依法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的,罚款200元;伪造、变造、挪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临时通行号牌的,二轮电动车罚款50元;三轮、四轮电动车罚2000元。
03对驾驶人的规定
根据《九江市临时通行标志电动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临时通行标志电动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驾驶临时通行标志三轮、四轮电动车,应当年满18周岁,并具有相应的机动车准驾资格。
驾驶临时通行标志三轮电动车,应当年满18周岁,并具有普通三轮摩托车的准驾资格(D证);
驾驶临时通行标志四轮电动车,应当年满18周岁,并具有小型自动挡汽车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或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的准驾资格(C2证)。
根据《九江市临时通行标志电动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驾驶临时通行标志三轮、四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随车携带登记证、驾驶证。
处罚标准:无证驾驶临时通行标志三轮电动车的,罚款500元;无证驾驶临时通行标志四轮电动车的,罚款1000元。
【2022年4月全国报告艾滋病死亡1387例】2022年4月(2022年4月1日0时至4月30日24时),全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共报告法定传染病481403例,死亡2200人。
其中,甲类传染病无发病死亡病例报告。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白喉和人感染H7N9禽流感无发病、死亡报告,其余23种乙类传染病共报告发病311106例,报告死亡2200人。报告发病数居前5位的病种依次为病毒性肝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肺结核、梅毒以及淋病,占乙类传染病报告病例总数的94%。4月1日0时至4月30日24时,全国报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65484例,死亡422人。
同期,丙类传染病共报告发病170297例,未报告死亡病例。报告发病数居前3位的病种依次为其他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和流行性感冒,占丙类传染病报告病例总数的92%。 https://t.cn/A6x19WjP
其中,甲类传染病无发病死亡病例报告。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白喉和人感染H7N9禽流感无发病、死亡报告,其余23种乙类传染病共报告发病311106例,报告死亡2200人。报告发病数居前5位的病种依次为病毒性肝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肺结核、梅毒以及淋病,占乙类传染病报告病例总数的94%。4月1日0时至4月30日24时,全国报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65484例,死亡422人。
同期,丙类传染病共报告发病170297例,未报告死亡病例。报告发病数居前3位的病种依次为其他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和流行性感冒,占丙类传染病报告病例总数的92%。 https://t.cn/A6x19WjP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