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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27/张
(限量217张,每人限购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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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售时间:https://t.cn/A6a7PWIk
售卖地址:vd搜索
1⃣️VD由于微信支付受限,仅支持其他支付方式下单,请考虑清楚后下单。
2️⃣由于个人原因的拍多拍少、信息错误等问题不接受退kuan要求及售后处理。请在能力范围内理性go买,未成年人需经家长同意参与。
3️⃣小卡一卡一套,用不可视内部的盲袋进行包装,且均默认拆卡划痕瑕疵,故除折损外不接受售后,对小卡有较高要求者勿拍。
4⃣️拍下后非yq地区15天后发货(上海地区爆仓延迟发货),请大家务必填写确保能够正常收货的地址。货物发出后改地址者将另外收费。
❗请收货务必拍开箱视频,方便售后❗
除去包装物流后的所有会投入NCT127后续回归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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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生心血投入天价购.房,返.租租金不见踪影
精美的宣传、相关部门的保障是梦魇的开始
我们是湖南长沙车站中路39号金朝阳大厦“美富商业中.心”铺子的业主。二零一七年年中,长沙市火车站的商.圈处有一栋名为“金朝阳”的大楼正在售卖。后来,Q威媒体将这个项目评为“长沙现代商业十大地.标建筑”。且相关人员说该项目的商.铺可售后返.租,也就是说我们买下商.铺以后,将商.铺交给物业公.管.理,每年就能够获得丰厚的利润。更有甚者,Z府部门甚至将这个项目列为市重.点项目。原本我们有点怀疑,但有了Z府部门的大力支持,所有怀疑都烟消云散。于是我们就买下了商.铺,但没想到这是我们噩梦的开始。
左开发商分饰两角、银.行D款的审批也十分奇怪
签约的那天,我们付了首.付,并与房产公司长沙市东进置业有限公司和长沙凯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在公司的建议下,我们还与物管公司湖南宇成朝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协议。协议书的内容是:在委托期间,物管公司按商.铺实际成.交价.格的百分之6~9支.付租金,年限为10年,并且由东进置业担.保。但我们没有想到,长沙市东进置业有限公司与物管公司的法人是同一个人。在签约以后,银.行人员又领着我们去办/理按揭D款。当初办/理的时候,银.行没有收我们的购.房合同,也没有给我们D款合同,程序根本不合F。
第Yi年过去后,物管公司如约地打来了租金。我们很是激动,以为从此以后就能够让家人过上更..好的日子。
合约.到期、承诺未兑,巨额资金不翼而飞
一年以后,收租金的日子到了,可是我们却突然被物管公司告知无法支.付租金,理由是招.商不理想,没有钱款可以支.付。我们拿出托管协议、担.保合同去找上述三个公司,但他们全部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而且,长沙凯通迅速更换了法人代表,并且转移了巨额资金。我们马上就去找有关Bu门反映,没想到原本开发商站台的Z府部门却踢起了皮球,罔顾我们的合F权益。
我们的租金没有了,可是银.行的D款却要照付不误。而开东进公司却在我们买下的楼.盘里开了个的酒店。这像是没钱的样子吗?开发商的保安还当着jing察.的面把一些业主打得鼻青脸zhong。无奈之下,我们到F院起S,要求支.付租金。F院判决被告支.付租金,我们以为迎来了希望,却被告知他们没有能力执行P决。而且我们还意外收到了物管公司的帐单,要求支.付巨额的物管费。
手无寸铁、求助无门 毕生心血不翼而飞
我们1000多个家庭都因为买了楼.盘而面临严重的生存危机。有一个老年业主坐着轮椅去找开发商。可开发商的保安却强行把他拉走。不久后他悲愤交加、撒手人寰。尽管如此,开发商却不为所动,就连答应好的为贫困业主设立基...金...会的承诺都没有实现。
字字带泪的kao问 请求相关部门为我们主持公道
1、相关F律规定不能以售后返.租的形式S楼。那么Z府部门为何要站台?正是因为Z府站台,我们才决定购.买。
2、当时的商.铺里面没有四面墙和门窗,与合同里的“现.房”不符,开发商如.何通过验收?我们买铺后,为何开发商不开发P?而且开发商东进公司和物管公司宇成朝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是同一个F人,是否属于商业欺..诈?
3、银.行在办/理按揭D款为何没有收我们的G房合同?而且银.行知道我们买房和收租的性质,为何还要违规放D,而且办/理以后也没有D款合同?银.行还向一些业主提供虚J证明的“秘诀”,这难道不是非F引诱吗?
4、开发商说没有钱,可我们1000多户业主近数亿元的买房款是一笔巨额款项,到底到哪/里去了?
5、五年来,开发商既不开发也不运营,可见其主观动机并不是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而是以非F占有为目的。而且开发商以商.铺总价而不是面积支付回报,本质上是支付利息,不需支付本金,是否属于非F吸S公.众存款?
6、我们未收到租金,所以《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因无法实现而处于废止状态。那么物管公司向我们收取物管费是否合F?
7、根据有关F律,商场的格子铺无法办理个人D立产权。为何有些业主能办理这个证?而且办理起来都不需.要提供G房F票。
请相关部门介入此事,帮我们争取我们的合fa权益,还我们一个公道!#房地产#
——本稿件由当事人提供发布,仅代表个人观点,与平台及媒体无关,禁止转载和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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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开发商分饰两角、银.行D款的审批也十分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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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Yi年过去后,物管公司如约地打来了租金。我们很是激动,以为从此以后就能够让家人过上更..好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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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银.行在办/理按揭D款为何没有收我们的G房合同?而且银.行知道我们买房和收租的性质,为何还要违规放D,而且办/理以后也没有D款合同?银.行还向一些业主提供虚J证明的“秘诀”,这难道不是非F引诱吗?
4、开发商说没有钱,可我们1000多户业主近数亿元的买房款是一笔巨额款项,到底到哪/里去了?
5、五年来,开发商既不开发也不运营,可见其主观动机并不是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而是以非F占有为目的。而且开发商以商.铺总价而不是面积支付回报,本质上是支付利息,不需支付本金,是否属于非F吸S公.众存款?
6、我们未收到租金,所以《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因无法实现而处于废止状态。那么物管公司向我们收取物管费是否合F?
7、根据有关F律,商场的格子铺无法办理个人D立产权。为何有些业主能办理这个证?而且办理起来都不需.要提供G房F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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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种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的税负全攻略(下篇)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股权转让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应当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规定缴纳增值税。同时债权转股权过程涉及股权转移凭证,应当依据印花税规定缴纳印花税。此外,股权转让涉及契税,亦切身影响权利人权益。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7、9条规定,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若符合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值得注意的是,实务中还存在非公众公司股权转让和公众公司股票转让税收政策以及限售股权转让和非限售股权转让税收政策不同,应予以注意。
债转股后,权利人称为原债务人的股东,主要目的是通过分配利润或退出企业收回资金,原债务人经营情况直接影响权利人权益。为更好经营原债务企业,应当关注原债务企业在债转股过程中的税收。债务人采用债转股方式清偿,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5条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需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第6条第1项明确,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19、20条规定,财税[2009]59号第5条第(3)和第(5)项所称“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是指自重组日起计算的连续12个月内;第5条第(5)项规定的原主要股东,是指原持有转让企业或被收购企业20%以上股权的股东。债转股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较为严苛,但仍应积极争取,降低税务成本。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税负
不良资产证券化主要包括不良贷款的证券化和抵债资产的证券化,其中不良贷款证券化是这样一个过程,即将不良贷款债权人将贷款债权打包转让给由受托机构新设立的SPV或SPT,作为基础资产,SPV或SPT将该特定资产为信用基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由投资者出资购买,作为转让基础资产对价交付给发起人(不良贷款债权人),借款人的还本付息作为该基础资产池的现金流用于回报投资者。抵债资产证券化是不良贷款债权人接受以物抵债后,包括不动产、动产及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权利,通过有效使用,形成债权类资产和收益类资产,作为基础资产打包转让给由受托机构新设立的SPV或SPT,作为基础资产,SPV或SPT将该特定资产为信用基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由投资者出资购买,作为转让基础资产对价交付给发起人(不良贷款债权人),债权偿付款及收益作为该基础资产池的现金流用于回报投资者。
从不良贷款债权人角度,不良贷款的证券化过程,主要是不良贷款债权转让的税收,与前文资产转让中税收基本一致,主要涉及的税收主要是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及附加税等,但也存在一定差异:
其一,不良贷款证券化目的下债权转让具有明显的金融商品转让属性,在实务中是否征收增值税以及以何种应税行为征收增值税不存在争议,可直接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对“金融商品转让”部分规定。其二,不良资产证券化中不良贷款转让获得的融资对价可能远远超过接收债权包成本,需要承担较重企业所得税负,但回收资本也较高。其三,存在印花税,不良债权作为基础资产转让给SPV或SPT,需要签订基础资产转移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应当缴纳印花税。若是我国银行业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则应当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的规定,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信托予受托机构时,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暂免征收印花税。
从不良贷款债权人的角度,抵债资产证券化过程,以物抵债、抵债资产管理使用及债权类和收益类资产转让给SPV或SPT,均涉及税收问题。前文以物抵债部分以对其中部分涉税情形进行了阐述,该部分仅对其他情形进一步阐明。抵债资产管理使用中涉税问题,抵债的不动产、动产以及权利可以自用、他用,其中自用一般涉及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他用一般指将抵债资产租给他人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涉及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以房屋租赁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3、4条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房屋出租所得租金收入应当缴纳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房屋出租应当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1%,但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2条第1项中“财产租赁”应纳税凭证,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房屋租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应以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股权转让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应当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规定缴纳增值税。同时债权转股权过程涉及股权转移凭证,应当依据印花税规定缴纳印花税。此外,股权转让涉及契税,亦切身影响权利人权益。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7、9条规定,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若符合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值得注意的是,实务中还存在非公众公司股权转让和公众公司股票转让税收政策以及限售股权转让和非限售股权转让税收政策不同,应予以注意。
债转股后,权利人称为原债务人的股东,主要目的是通过分配利润或退出企业收回资金,原债务人经营情况直接影响权利人权益。为更好经营原债务企业,应当关注原债务企业在债转股过程中的税收。债务人采用债转股方式清偿,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5条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需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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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第1项明确,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19、20条规定,财税[2009]59号第5条第(3)和第(5)项所称“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是指自重组日起计算的连续12个月内;第5条第(5)项规定的原主要股东,是指原持有转让企业或被收购企业20%以上股权的股东。债转股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较为严苛,但仍应积极争取,降低税务成本。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税负
不良资产证券化主要包括不良贷款的证券化和抵债资产的证券化,其中不良贷款证券化是这样一个过程,即将不良贷款债权人将贷款债权打包转让给由受托机构新设立的SPV或SPT,作为基础资产,SPV或SPT将该特定资产为信用基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由投资者出资购买,作为转让基础资产对价交付给发起人(不良贷款债权人),借款人的还本付息作为该基础资产池的现金流用于回报投资者。抵债资产证券化是不良贷款债权人接受以物抵债后,包括不动产、动产及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权利,通过有效使用,形成债权类资产和收益类资产,作为基础资产打包转让给由受托机构新设立的SPV或SPT,作为基础资产,SPV或SPT将该特定资产为信用基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由投资者出资购买,作为转让基础资产对价交付给发起人(不良贷款债权人),债权偿付款及收益作为该基础资产池的现金流用于回报投资者。
从不良贷款债权人角度,不良贷款的证券化过程,主要是不良贷款债权转让的税收,与前文资产转让中税收基本一致,主要涉及的税收主要是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及附加税等,但也存在一定差异:
其一,不良贷款证券化目的下债权转让具有明显的金融商品转让属性,在实务中是否征收增值税以及以何种应税行为征收增值税不存在争议,可直接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对“金融商品转让”部分规定。其二,不良资产证券化中不良贷款转让获得的融资对价可能远远超过接收债权包成本,需要承担较重企业所得税负,但回收资本也较高。其三,存在印花税,不良债权作为基础资产转让给SPV或SPT,需要签订基础资产转移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应当缴纳印花税。若是我国银行业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则应当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的规定,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信托予受托机构时,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暂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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