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答辩状
(2022)鲁民申2363号
答辩人(再审被申请人):凤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姜山镇苏州路66号。
联系电话:15901065678
被答辩人(再审申请人):青岛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89号22号楼501。
被答辩人不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终3008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12月29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案号:(2022)鲁民申2363号,现答辩人即凤凰置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凤凰置业®️)对万科物业此恶意缠诉予以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称有所谓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理由,完全不能成立。
(一)、被答辩人提交所谓的新证据是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民终12678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民申11489号民事裁定书。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是将另案12678号枉法裁判的“无因之果”“再拿来当因用”,且12678号民事判决书的“裁判理由”根本不是“新的证据”。
1、答辩人在(2020)鲁02民终12678号案件一审主张的收益分配款,一审没有支持的根本原因仅是因为每月具体金额被答辩人非法拒不提供收入账簿所致,所以法院才暂不支持。
而车位解约,是因为截止到2019年9月1日被答辩人拖欠答辩人车位收益分配款按合同要约计算也至少有4600万(且依法约定2倍),即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不当得利两倍”计算达到了9200万元,远远大于被答辩人自行索要的所谓1504万。
可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本没有审理查明,所以才不当判处的解约。
2、(2020)鲁02民终12678号案件裁判理由中所谓溯及力的提法是根本错误,既无法律支持、也不符合法理、更违背事实,是被答辩人雇佣的司法掮客山东海鲲律所与无良法官恶意勾结的枉法裁判。
且,即便如此其也不是判项,仅是所谓“裁判理由”,按最高法的规定此等判词“对于其他案件均不产生拘束力和既判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可被答辩人将(2020)鲁02民终12678号民事判决书作为新的证据却是2021年4月6日作出,并依法于送达给双方当事人。答辩人于2021年4月8日收悉,被答辩人收到该判决书的时间最晚最晚也不会晚于2021年4月29日。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见,被答辩人所谓的“有新的证据”首先不是“新证据”;其次,被答辩人在此非要牵强附会说这是新证据,那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再审,被答辩人再审申请书提起的时间是2021年12月29日,可见也早就超过了六个月的法律规定。
所以,应当依法直接径行予以驳回。
(二)、被答辩人所谓的“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一说完全错误。
答辩人依据查账权两审终审判决书,在生效后于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被答辩人从一开始就藐视法律的严肃性拒不配合,在多方努力和干预下,答辩人才从2021年10月12日开始正式查账,至2021年11月3日(去除周六、周日)形成8份有效的笔录,强制执行被答辩人后效果显著。
可直到2021年12月29日被答辩人才想起来请求再审,并依据的是这个12678号枉法裁判的判决书,所以,其根本无法推翻本案。
答辩人认为足以推翻被答辩人“车位委托管理合同的收益分配款即12678号案”和“附加付款条件分期付款车位买卖合同即2894号案”,其均系枉法裁判。因为依法执行查账权查出了被答辩人仅青岛市福州路停车场就每季度约800万的收入(大于被答辩人的合同要约中的200万/月),该证据链被依法使用后完全可以向被答辩人讨要回来车位委托收益分配款及车位买卖合同不解约或赔偿了。
二、被答辩人再审理由第二条所谓“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引用的依然是(2020)鲁02民终12678号民事判决书的裁判理由,明显错误。这个查账权所谓再审已过了“207(六)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的法定时限了。
自2017年9月28日该等不良资产即车位交易以来,被答辩人就利用国企优势地位肆意违约,严重破坏市场经济。并雇佣司法掮客枉法裁判,浑然不顾及两年来答辩人数千万的投入,也不顾及车位当时可能贬值、灭失而由答辩人全部承担的巨大风险,同样不顾及第三人青岛慈善基金会获赠了115个车位的权益、11个车位买受人的权益、600个质权人的权益,就悍然枉法裁判为答辩人所谓违约、且不当的在“裁判理由”而非为判项的确定所谓溯及力的解除合同,如此枉法裁判,实为堪忧;
对车位的“委托万科物业管理的合同”是“附加付款条件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必须前置条件,语焉不详;
对被答辩人违约在先、七次违约、根本违约,并未提及。
综上,被答辩人违背契约精神、虚假诉讼,雇佣司法掮客、妨害证据,不断藐视法律的严肃性。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终3008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并驳回被答辩人的再审申请。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凤凰置业有限公司
2022年03月17日
附件:
1、民诉法第207/212条中关于申请再审的两种6个月内时效的规定;
2、最高院关于“裁判理由”“对于其他案件均不产生拘束力和既判力”的判例;
3、庭审直播网关于【(2021)鲁民撤7号】一案庭审笔录。
https://t.cn/R66p35Q
(2022)鲁民申2363号
答辩人(再审被申请人):凤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姜山镇苏州路66号。
联系电话:15901065678
被答辩人(再审申请人):青岛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89号22号楼501。
被答辩人不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终3008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12月29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案号:(2022)鲁民申2363号,现答辩人即凤凰置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凤凰置业®️)对万科物业此恶意缠诉予以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称有所谓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理由,完全不能成立。
(一)、被答辩人提交所谓的新证据是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民终12678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民申11489号民事裁定书。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是将另案12678号枉法裁判的“无因之果”“再拿来当因用”,且12678号民事判决书的“裁判理由”根本不是“新的证据”。
1、答辩人在(2020)鲁02民终12678号案件一审主张的收益分配款,一审没有支持的根本原因仅是因为每月具体金额被答辩人非法拒不提供收入账簿所致,所以法院才暂不支持。
而车位解约,是因为截止到2019年9月1日被答辩人拖欠答辩人车位收益分配款按合同要约计算也至少有4600万(且依法约定2倍),即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不当得利两倍”计算达到了9200万元,远远大于被答辩人自行索要的所谓1504万。
可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本没有审理查明,所以才不当判处的解约。
2、(2020)鲁02民终12678号案件裁判理由中所谓溯及力的提法是根本错误,既无法律支持、也不符合法理、更违背事实,是被答辩人雇佣的司法掮客山东海鲲律所与无良法官恶意勾结的枉法裁判。
且,即便如此其也不是判项,仅是所谓“裁判理由”,按最高法的规定此等判词“对于其他案件均不产生拘束力和既判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可被答辩人将(2020)鲁02民终12678号民事判决书作为新的证据却是2021年4月6日作出,并依法于送达给双方当事人。答辩人于2021年4月8日收悉,被答辩人收到该判决书的时间最晚最晚也不会晚于2021年4月29日。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见,被答辩人所谓的“有新的证据”首先不是“新证据”;其次,被答辩人在此非要牵强附会说这是新证据,那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再审,被答辩人再审申请书提起的时间是2021年12月29日,可见也早就超过了六个月的法律规定。
所以,应当依法直接径行予以驳回。
(二)、被答辩人所谓的“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一说完全错误。
答辩人依据查账权两审终审判决书,在生效后于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被答辩人从一开始就藐视法律的严肃性拒不配合,在多方努力和干预下,答辩人才从2021年10月12日开始正式查账,至2021年11月3日(去除周六、周日)形成8份有效的笔录,强制执行被答辩人后效果显著。
可直到2021年12月29日被答辩人才想起来请求再审,并依据的是这个12678号枉法裁判的判决书,所以,其根本无法推翻本案。
答辩人认为足以推翻被答辩人“车位委托管理合同的收益分配款即12678号案”和“附加付款条件分期付款车位买卖合同即2894号案”,其均系枉法裁判。因为依法执行查账权查出了被答辩人仅青岛市福州路停车场就每季度约800万的收入(大于被答辩人的合同要约中的200万/月),该证据链被依法使用后完全可以向被答辩人讨要回来车位委托收益分配款及车位买卖合同不解约或赔偿了。
二、被答辩人再审理由第二条所谓“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引用的依然是(2020)鲁02民终12678号民事判决书的裁判理由,明显错误。这个查账权所谓再审已过了“207(六)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的法定时限了。
自2017年9月28日该等不良资产即车位交易以来,被答辩人就利用国企优势地位肆意违约,严重破坏市场经济。并雇佣司法掮客枉法裁判,浑然不顾及两年来答辩人数千万的投入,也不顾及车位当时可能贬值、灭失而由答辩人全部承担的巨大风险,同样不顾及第三人青岛慈善基金会获赠了115个车位的权益、11个车位买受人的权益、600个质权人的权益,就悍然枉法裁判为答辩人所谓违约、且不当的在“裁判理由”而非为判项的确定所谓溯及力的解除合同,如此枉法裁判,实为堪忧;
对车位的“委托万科物业管理的合同”是“附加付款条件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必须前置条件,语焉不详;
对被答辩人违约在先、七次违约、根本违约,并未提及。
综上,被答辩人违背契约精神、虚假诉讼,雇佣司法掮客、妨害证据,不断藐视法律的严肃性。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终3008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并驳回被答辩人的再审申请。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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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3月17日
附件:
1、民诉法第207/212条中关于申请再审的两种6个月内时效的规定;
2、最高院关于“裁判理由”“对于其他案件均不产生拘束力和既判力”的判例;
3、庭审直播网关于【(2021)鲁民撤7号】一案庭审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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