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的时候姐姐跟小美在客厅做花 用纸做的,让我想起了以前的那个电视剧篮球火里边的元大鹰做花送给咕咕鸡,他淋着雨去结果看到了咕咕鸡跟东方翔走掉的场景。她们做的花真的很漂亮呀,本来叫她们教我做的,但是她们一直忙着包装,我就等不起我就去洗澡了,其实我是想做了的话,明天去水塘玩,然后顺便给小吕,因为他们说男生收到花会很开心,因为基本上男生都不会收到花。凌晨1:00左右的时候,我就去洗澡了,嗯,外面一直下着大雪,天气超级超级超级冷,所以我在洗澡间待了很久很久很久,外面的雪下得好乱,就像我的心一样,好烦诶,各位晚安!
今天的奇思be like:
因地制宜真的是所有论文通用的观点 但是太难了 永远是嘴上说说而已 新西兰的一个小学能同时进行海龟保护 虫群培养 水塘水质净化等种种培养学生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意识的研究[哆啦A梦害怕] 我在想如果我是去我的小学做类似的研究我应该怎么合理利用当地条件 又怎么让学生不那么功利化(因为这个不加分)的情况下自己付出时间精力去参加活动balablabala
想了很多发现只有写“因地制宜”这个词然后不思考是最轻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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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了很多发现只有写“因地制宜”这个词然后不思考是最轻松的
#攀枝花捷茂中药材公司霸占土地骗取国家#
我是攀枝花市米易县攀镇水塘村八组村民刘天银。
我在2001年12月31日从攀莲镇水塘村十社(现签订荒山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塘十社将位于猫猫山的荒山承包给乙方刘天银种植果树,承包面积50亩η,年限50年。
经过多年种植与努力,现在果树已经成林。在2017年12月,我向米易县林业局申请颁发林权证,结果在2018年1月18日,林业局做出回复,告知我:“在2013年2月3日,攀枝花市捷茂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茂公司)和米易县攀莲镇水塘村八社(原十社)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依法将米易县攀莲镇水塘村八社部分集体林地的使用权转让给捷茂公司,共计520亩(其中包含我承包的50亩),合同期限从2013年3月至2043年3月。”
在我已签订的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水塘村八社社长梁太银在了解我与水塘村八社(原十社)签订的承包合同情况下,私自与捷茂公司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将实际可承包470亩改为520亩,捷茂公司利用520亩用地上报国家,骗取财政补贴。
同时,现在要求我已种植成林的果树拔除,并不给予任何赔偿。
于是我在2018年向米易县法院起诉梁太银和攀枝花市捷茂中药材种植公司,归还我合同范围内50亩林地使用权。一审判决已判该50亩林地使用权归我所有(判决书附图),但攀枝花捷茂中草药种植公司不服判决,并上诉攀枝花市中院,结果二审以三年未完成绿化为由判决我与水塘村八社(原十社)签订合同自动解除,并且认为、“在2013年1月水塘村八社召开的全体村会议(并未通知我)就林地流转事项商讨,委托社长梁太银(村民杨华顺等47人在会议上签名捺印的会议纪要)与捷茂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有效。
对于二审判决,我不服其中两点
1. 我与水塘村八社签订的合同,我已按要求三年内实现绿化,以下是全村村民签名证明文件
2.会议纪要中提到的杨华顺并非本社人员,附图中是全村村名签名证实本村无杨华顺,无法代表本村进行签字决议。
希望热心网友帮忙转发,让更多人看到这不符合事实,不尊重事实的判决,非法霸占老百姓土地的公司,帮我要回我全家人辛!
[祈祷][祈祷][祈祷]
我是攀枝花市米易县攀镇水塘村八组村民刘天银。
我在2001年12月31日从攀莲镇水塘村十社(现签订荒山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塘十社将位于猫猫山的荒山承包给乙方刘天银种植果树,承包面积50亩η,年限50年。
经过多年种植与努力,现在果树已经成林。在2017年12月,我向米易县林业局申请颁发林权证,结果在2018年1月18日,林业局做出回复,告知我:“在2013年2月3日,攀枝花市捷茂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茂公司)和米易县攀莲镇水塘村八社(原十社)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依法将米易县攀莲镇水塘村八社部分集体林地的使用权转让给捷茂公司,共计520亩(其中包含我承包的50亩),合同期限从2013年3月至2043年3月。”
在我已签订的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水塘村八社社长梁太银在了解我与水塘村八社(原十社)签订的承包合同情况下,私自与捷茂公司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将实际可承包470亩改为520亩,捷茂公司利用520亩用地上报国家,骗取财政补贴。
同时,现在要求我已种植成林的果树拔除,并不给予任何赔偿。
于是我在2018年向米易县法院起诉梁太银和攀枝花市捷茂中药材种植公司,归还我合同范围内50亩林地使用权。一审判决已判该50亩林地使用权归我所有(判决书附图),但攀枝花捷茂中草药种植公司不服判决,并上诉攀枝花市中院,结果二审以三年未完成绿化为由判决我与水塘村八社(原十社)签订合同自动解除,并且认为、“在2013年1月水塘村八社召开的全体村会议(并未通知我)就林地流转事项商讨,委托社长梁太银(村民杨华顺等47人在会议上签名捺印的会议纪要)与捷茂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有效。
对于二审判决,我不服其中两点
1. 我与水塘村八社签订的合同,我已按要求三年内实现绿化,以下是全村村民签名证明文件
2.会议纪要中提到的杨华顺并非本社人员,附图中是全村村名签名证实本村无杨华顺,无法代表本村进行签字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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