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CE认证标准EN60335
家电CE认证常规法规标准EN 60335及家电CCC认证相关标准。
EN60335家电标准大全
EN60335-1标准由IECEE(国际电工委员会)发布,以下简称IEC EN60335。IEC EN60335主要是家用及类似用途之电器产品的一般安全要求,应与相关的IEC EN60335-2标准结合使用;
GB4706.1 EN60335-1 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安全通用标准
GB4706.2 EN60335-2-3 电熨斗的特殊要求
GB4706.3 食物搅碎器及类似用途电器的特殊要求
GB4706.4 EN60335-2-15电水壶(注:仅EN 60335电水壶部分)
GB4706.5 EN60335-2-13电炒锅的特殊要求
GB4706.6 /自动电饭锅的特殊要求
GB4706.7 EN60335-2-2真空洗衣机和吸水式清洗设备的特殊要求
GB4706.8 EN60335-2-17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
GB4706.9 EN60335-2-8剃须刀、电推剪及类似器具
GB4706.10 EN60335-2-32按摩器具的的特殊要求
GB4706.11 EN60335-2-35快热式热水器的特殊要求
GB4706.12 EN60335-2-21贮水式电热水器的特殊要求
GB4706.13 EN60335-2-24制冷器具、冰淇淋机和制冰机的特殊要求
GB4706.14 EN60335-2-9面包片烘烤器、烤架、电烤炉及类似用途器具
GB4706.15 EN60335-2-23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的特殊要求
GB4706.16 EN60335-2-19电池驱动的电动剃须刀、电推剪及其充电和电池组
GB4706.17 EN60335-2-34电动机-压缩机的特殊要求
GB4706.18 EN60335-2-29电池充电器的特殊要求
GB4706.19 EN60335-2-15液体加热器的特殊要求
GB4706.20 EN60335-2-11滚筒式干衣机的特殊要求
GB4706.21 EN60335-2-25微波炉的特殊要求
GB4706.22 EN60335-2-6驻立式电灶、灶台、烤炉及类似用途器具
GB4706.23 EN60335-2-30室内加热器的特殊要求
GB4706.24 EN60335-2-7洗衣机的特殊要求
GB4706.25 EN60335-2-5洗碟机的特殊要求
GB4706.26 EN60335-2-4离心式脱水机的特殊要求
GB4706.27 EN60335-2-80风扇的特殊要求
GB4706.28 EN60335-2-31吸油烟机的特殊要求
GB4706.29 /电磁灶的特殊要求
GB4706.30 EN60335-2-14厨房机械的特殊要求
GB4706.31 EN60335-2-53桑那浴加热器具的特殊要求
GB4706.32 EN60335-2-40热泵、空调器和除湿机的特殊要求
GB4706.33 EN60335-2-37商用电深油炸锅的特殊要求
GB4706.34 EN60335-2-42商用电强制对流烤炉、蒸汽炊具和蒸汽对流炉
GB4706.35 EN60335-2-47商用电煮锅的特殊要求
GB4706.36 EN60335-2-63商用电开水器和液体加热器的特殊要求
GB4706.37 EN60335-2-38商用单双面电热铛的特殊要求
GB4706.38 EN60335-2-64商用电动饮食加工机械的特殊要求
GB4706.39 EN60335-2-48商用电烤炉和烤面包炉的特殊要求
GB4706.40 EN60335-2-39商用多用途电平锅的特殊要求
GB4706.41 EN60335-2-45便携式电热工具及其类似器具的特殊要求
GB4706.42 EN60335-2-75冷热饮水机的特殊要求
GB4706.43 EN60335-2-56投影仪和类似用途器具的特殊要求
GB4706.44 EN60335-2-61贮热式房间加热器的特殊要求
GB4706.45 EN60335-2-65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
GB4706.46 EN60335-2-70挤奶机的特殊要求
GB4706.47 EN60335-2-71动物繁殖和饲养用电加热器的特殊要求
GB4706.48 EN60335-2-98加湿器的特殊要求
GB4706.49 EN60335-2-16废弃食物处理器的特殊要求
GB4706.50 EN60335-2-58商用电动洗碗机的特殊要求
GB4706.51 EN60335-2-49商用电热食品保温柜的特殊要求
GB4706.52 EN60335-2-36商用电炉灶、烤箱、灶和灶单元的特殊要求
GB4706.53 EN60335-2-84坐便器的特殊要求
GB4706.54EN60335-2-91步行式和手持式割草机和草坪修边机的特殊要
GB4706.55 EN60335-2-12保温板和类似器具的特殊要求
GB4706.56 EN60335-2-13深油炸锅、油煎锅及类似器具的特殊要求
GB4706.57 EN60335-2-10地板处理机和湿式擦洗机的特殊要求
GB4706.58 EN60335-2-66水床加热器的特殊要求
GB4706.59 EN60335-2-52口腔卫生器具的特殊要求
GB4706.60 EN60335-2-43衣物干燥机和毛巾架的特殊要求
GB4706.61 EN60335-2-54使用液体的表面清洁器具的特殊要求
GB4706.62 EN60335-2-50商用电水浴保温器的特殊要求
GB4706.63 EN60335-2-62商用电漂洗槽的特殊要求
GB4706.64 EN60335-2-94剪刀型草剪的专用要求的特殊要求
GB4706.65 EN60335-2-92步行控制的电动草坪松土机和松砂机的专用要求
GB4706.66 EN60335-2-41泵的特殊要求
GB4706.67 EN60335-2-55水族箱和花园池塘用电器的特殊要求
GB4706.68 EN60335-2-95住宅用垂直运动车库门的驱动装置的特殊要求
GB4706.69 EN60335-2-82服务和娱乐器具的特殊要求
GB4706.70 EN60335-2-26时钟的特殊要求
GB4706.71 EN60335-2-51加热和供水装置固定循环泵的特殊要求
GB4706.72 EN60335-2-75商用售卖机的特殊要求
GB4706.73 EN60335-2-60涡流浴缸的特殊要求
GB4706.74 EN60335-2-28缝纫机的特殊要求
GB4706.75 EN60335-2-73固定浸入式加热器的特殊要求
GB4706.76 EN60335-2-59灭虫器的特殊要求
GB4706.77 EN60335-2-74便携浸入式加热器的特殊要求
GB4706.78 EN60335-2-77步行控制的电动割草机的特殊要求
GB4706.79 EN60335-2-100手持式电动园艺用吹屑机、吸屑机及吹吸两用机GB4706.80 EN60335-2-81暖脚器和热脚垫的特殊要求
GB4706.81 EN60335-2-102挥发器(vaporizers)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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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60335-1标准由IECEE(国际电工委员会)发布,以下简称IEC EN60335。IEC EN60335主要是家用及类似用途之电器产品的一般安全要求,应与相关的IEC EN60335-2标准结合使用;
GB4706.1 EN60335-1 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安全通用标准
GB4706.2 EN60335-2-3 电熨斗的特殊要求
GB4706.3 食物搅碎器及类似用途电器的特殊要求
GB4706.4 EN60335-2-15电水壶(注:仅EN 60335电水壶部分)
GB4706.5 EN60335-2-13电炒锅的特殊要求
GB4706.6 /自动电饭锅的特殊要求
GB4706.7 EN60335-2-2真空洗衣机和吸水式清洗设备的特殊要求
GB4706.8 EN60335-2-17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
GB4706.9 EN60335-2-8剃须刀、电推剪及类似器具
GB4706.10 EN60335-2-32按摩器具的的特殊要求
GB4706.11 EN60335-2-35快热式热水器的特殊要求
GB4706.12 EN60335-2-21贮水式电热水器的特殊要求
GB4706.13 EN60335-2-24制冷器具、冰淇淋机和制冰机的特殊要求
GB4706.14 EN60335-2-9面包片烘烤器、烤架、电烤炉及类似用途器具
GB4706.15 EN60335-2-23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的特殊要求
GB4706.16 EN60335-2-19电池驱动的电动剃须刀、电推剪及其充电和电池组
GB4706.17 EN60335-2-34电动机-压缩机的特殊要求
GB4706.18 EN60335-2-29电池充电器的特殊要求
GB4706.19 EN60335-2-15液体加热器的特殊要求
GB4706.20 EN60335-2-11滚筒式干衣机的特殊要求
GB4706.21 EN60335-2-25微波炉的特殊要求
GB4706.22 EN60335-2-6驻立式电灶、灶台、烤炉及类似用途器具
GB4706.23 EN60335-2-30室内加热器的特殊要求
GB4706.24 EN60335-2-7洗衣机的特殊要求
GB4706.25 EN60335-2-5洗碟机的特殊要求
GB4706.26 EN60335-2-4离心式脱水机的特殊要求
GB4706.27 EN60335-2-80风扇的特殊要求
GB4706.28 EN60335-2-31吸油烟机的特殊要求
GB4706.29 /电磁灶的特殊要求
GB4706.30 EN60335-2-14厨房机械的特殊要求
GB4706.31 EN60335-2-53桑那浴加热器具的特殊要求
GB4706.32 EN60335-2-40热泵、空调器和除湿机的特殊要求
GB4706.33 EN60335-2-37商用电深油炸锅的特殊要求
GB4706.34 EN60335-2-42商用电强制对流烤炉、蒸汽炊具和蒸汽对流炉
GB4706.35 EN60335-2-47商用电煮锅的特殊要求
GB4706.36 EN60335-2-63商用电开水器和液体加热器的特殊要求
GB4706.37 EN60335-2-38商用单双面电热铛的特殊要求
GB4706.38 EN60335-2-64商用电动饮食加工机械的特殊要求
GB4706.39 EN60335-2-48商用电烤炉和烤面包炉的特殊要求
GB4706.40 EN60335-2-39商用多用途电平锅的特殊要求
GB4706.41 EN60335-2-45便携式电热工具及其类似器具的特殊要求
GB4706.42 EN60335-2-75冷热饮水机的特殊要求
GB4706.43 EN60335-2-56投影仪和类似用途器具的特殊要求
GB4706.44 EN60335-2-61贮热式房间加热器的特殊要求
GB4706.45 EN60335-2-65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
GB4706.46 EN60335-2-70挤奶机的特殊要求
GB4706.47 EN60335-2-71动物繁殖和饲养用电加热器的特殊要求
GB4706.48 EN60335-2-98加湿器的特殊要求
GB4706.49 EN60335-2-16废弃食物处理器的特殊要求
GB4706.50 EN60335-2-58商用电动洗碗机的特殊要求
GB4706.51 EN60335-2-49商用电热食品保温柜的特殊要求
GB4706.52 EN60335-2-36商用电炉灶、烤箱、灶和灶单元的特殊要求
GB4706.53 EN60335-2-84坐便器的特殊要求
GB4706.54EN60335-2-91步行式和手持式割草机和草坪修边机的特殊要
GB4706.55 EN60335-2-12保温板和类似器具的特殊要求
GB4706.56 EN60335-2-13深油炸锅、油煎锅及类似器具的特殊要求
GB4706.57 EN60335-2-10地板处理机和湿式擦洗机的特殊要求
GB4706.58 EN60335-2-66水床加热器的特殊要求
GB4706.59 EN60335-2-52口腔卫生器具的特殊要求
GB4706.60 EN60335-2-43衣物干燥机和毛巾架的特殊要求
GB4706.61 EN60335-2-54使用液体的表面清洁器具的特殊要求
GB4706.62 EN60335-2-50商用电水浴保温器的特殊要求
GB4706.63 EN60335-2-62商用电漂洗槽的特殊要求
GB4706.64 EN60335-2-94剪刀型草剪的专用要求的特殊要求
GB4706.65 EN60335-2-92步行控制的电动草坪松土机和松砂机的专用要求
GB4706.66 EN60335-2-41泵的特殊要求
GB4706.67 EN60335-2-55水族箱和花园池塘用电器的特殊要求
GB4706.68 EN60335-2-95住宅用垂直运动车库门的驱动装置的特殊要求
GB4706.69 EN60335-2-82服务和娱乐器具的特殊要求
GB4706.70 EN60335-2-26时钟的特殊要求
GB4706.71 EN60335-2-51加热和供水装置固定循环泵的特殊要求
GB4706.72 EN60335-2-75商用售卖机的特殊要求
GB4706.73 EN60335-2-60涡流浴缸的特殊要求
GB4706.74 EN60335-2-28缝纫机的特殊要求
GB4706.75 EN60335-2-73固定浸入式加热器的特殊要求
GB4706.76 EN60335-2-59灭虫器的特殊要求
GB4706.77 EN60335-2-74便携浸入式加热器的特殊要求
GB4706.78 EN60335-2-77步行控制的电动割草机的特殊要求
GB4706.79 EN60335-2-100手持式电动园艺用吹屑机、吸屑机及吹吸两用机GB4706.80 EN60335-2-81暖脚器和热脚垫的特殊要求
GB4706.81 EN60335-2-102挥发器(vaporizers)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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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冰”!地方人大决议明确禁止为未成年人文身
“任何人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文身场所不得容纳未成年人进入”——不久前,江苏省沭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的决议》(下称《决议》),明确禁止为未成年人文身。以人大决议的方式推进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迈出了推动地方立法禁止为未成年人文身的“破冰”步伐。
《决议》出台之前,沭阳县检察院针对相关行政部门对辖区文身馆不规范经营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此后,宿迁市两级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未成年人文身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图片
江苏省沭阳县检察院针对文身馆为未成年人文身公益诉讼案件举行公开听证会
我的身体我做主?
2020年5月,未满17周岁的小克(化名)因涉嫌聚众斗殴被公安机关提请沭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提审中,小克手臂和胸前大面积的黑白无常文身引起承办检察官、该院副检察长叶梅的注意。叶梅发现,该案涉及的其他十几名未成年人身上,均有不同程度的文身。
沭阳县检察院梳理近3年办理的未成年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刑事案件后发现,约有100多名涉案未成年人身上都有“一生戮战”“黑白无常”等文身图案,且大多是满臂、满背的大面积文身。这些情况让检察官震惊。
文身不仅对未成年人造成身体上的伤害,对他们的前途也有不良影响。部分被帮教的未成年人对社工表示,在返校就读、就业时,文身给他们造成了很大困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是重大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应积极履职。”在江苏省检察院、宿迁市检察院的指导下,沭阳县检察院迅速成立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办案组,开展调查工作。
沭阳县检察院经调查发现,辖区文身馆混乱无序和行业失管问题严重。不少文身馆没有任何证照,购买的颜料、器械、用品用具等来源不明;消毒意识不强,极易造成文身创面感染及传染病传播风险;有的文身馆违法开展洗文身业务,给不特定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带来损害。
沭阳县检察院认为,沭阳县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清洗文身、文身经营主体的主管部门,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该县文身馆长期无证无照经营,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2020年10月30日,沭阳县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会,对县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怠于履职是否进行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听取团委、妇联、关工委等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单位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与会人员一致同意该院进行公益诉讼立案审查。翌日,该院向2家行政单位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
收到检察建议后,2家行政单位高度重视,联合县商务局在全县范围内对文身行业开展专项整治,排查文身馆20家,责令停业2家,对6家无证开展洗文身业务店铺进行调查,发放法律风险提示函200余份,并据此建立风险提示、身份审核等行业制度。
文身店主当庭悔过
仅靠行政手段,难以达到个案惩治和公益保护的效果。经江苏省检察院批准,2020年12月25日,沭阳县检察院对侵权行为严重的某纹绣店店主章某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程序。
“百分之六七十都是小孩,我也不会去核实他们年龄和身份……”经查,自2017年6月以来,章某先后为小克等40余名未成年人文身。在江苏省检察院指导下,宿迁市两级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规范开展讯问调查、勘验、评估及诉前公告等工作。因案件影响大,4月9日,该案移送至宿迁市检察院办理。5月6日,宿迁市检察院以章某为未成年人文身侵害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向宿迁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5月24日,该案在宿迁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文身馆经营者代表、社区群众等40余人旁听。
检察机关认为,章某明知服务对象为未成年人,也明知文身的损害后果,其使用的文身颜料经鉴定含有有毒危险物质,其为未成年人文身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影响众多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我的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我已经认识到错误。今后干活时我一定会查验年龄,坚决不为未成年人文身了。”庭审中,章某当庭表达了悔意。
6月1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章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行为,并在国家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多家媒体对该案现场采访报道,相关报道两天内网络点击量达1500万次。
推动人大出台决议
“加强对文身行业的有效监管,严格禁止未成年人文身行为,助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最终还要靠完善相关立法。从办案开始,我们就想结合办案推动行业专项整治,推进完善地方性规范。”沭阳县检察院检察长张海涛告诉记者。
在办案过程中,该院多次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局、教育局等10余家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相关单位围绕对文身行业进行规范整顿、建立文身法律风险提示制度、身份审核等制度达成共识。宿迁市、沭阳县两级人大常委会多次到该院调研未检工作,听取情况汇报。
“文身问题涉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未来发展,检察机关针对未成年人文身开展公益诉讼意义非凡。”
“沭阳是人口大县,未成年人保护形势严峻。文身案件是未成年人保护的一个重要切口,对未成年人文身问题提前关注、提前干预很有必要。”
……
今年5月18日,在宿迁市人大调研座谈会上,与会人大代表纷纷发言,认为禁止为未成年人文身、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检察机关开了一个好头,但解决问题仍需要从源头治理。
针对在该起未成年人文身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办理中发现的问题,沭阳县检察院于7月2日向县人大作专题汇报。针对文身行业归属不明、监管主体不清、为未成年人文身行政执法依据不足等问题,沭阳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刘瑞春表示,应充分认识未成年人文身的危害性,立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需求,将文身行业治理落实到制度上。
7月14日,《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的决议》经沭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讨论通过,为文身治理工作进入法治轨道提供了样本。
《决议》明确规定,文身场所不得容纳未成年人进入。任何人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强迫、劝诱未成年人文身;将为未成年人文身行为纳入强制报告的范畴,对未成年人文身强制报告的主体、义务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针对未成年人文身行业的监管真空,宿迁检察机关积极运用公益诉讼推动社会治理,并推动人大出台决议,积极引领社会法治意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监督,回应了新时代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泗洪县分公司归仁支局局长殷勇称赞。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任何人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文身场所不得容纳未成年人进入”——不久前,江苏省沭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的决议》(下称《决议》),明确禁止为未成年人文身。以人大决议的方式推进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迈出了推动地方立法禁止为未成年人文身的“破冰”步伐。
《决议》出台之前,沭阳县检察院针对相关行政部门对辖区文身馆不规范经营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此后,宿迁市两级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未成年人文身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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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沭阳县检察院针对文身馆为未成年人文身公益诉讼案件举行公开听证会
我的身体我做主?
2020年5月,未满17周岁的小克(化名)因涉嫌聚众斗殴被公安机关提请沭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提审中,小克手臂和胸前大面积的黑白无常文身引起承办检察官、该院副检察长叶梅的注意。叶梅发现,该案涉及的其他十几名未成年人身上,均有不同程度的文身。
沭阳县检察院梳理近3年办理的未成年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刑事案件后发现,约有100多名涉案未成年人身上都有“一生戮战”“黑白无常”等文身图案,且大多是满臂、满背的大面积文身。这些情况让检察官震惊。
文身不仅对未成年人造成身体上的伤害,对他们的前途也有不良影响。部分被帮教的未成年人对社工表示,在返校就读、就业时,文身给他们造成了很大困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是重大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应积极履职。”在江苏省检察院、宿迁市检察院的指导下,沭阳县检察院迅速成立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办案组,开展调查工作。
沭阳县检察院经调查发现,辖区文身馆混乱无序和行业失管问题严重。不少文身馆没有任何证照,购买的颜料、器械、用品用具等来源不明;消毒意识不强,极易造成文身创面感染及传染病传播风险;有的文身馆违法开展洗文身业务,给不特定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带来损害。
沭阳县检察院认为,沭阳县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清洗文身、文身经营主体的主管部门,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该县文身馆长期无证无照经营,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2020年10月30日,沭阳县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会,对县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怠于履职是否进行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听取团委、妇联、关工委等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单位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与会人员一致同意该院进行公益诉讼立案审查。翌日,该院向2家行政单位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
收到检察建议后,2家行政单位高度重视,联合县商务局在全县范围内对文身行业开展专项整治,排查文身馆20家,责令停业2家,对6家无证开展洗文身业务店铺进行调查,发放法律风险提示函200余份,并据此建立风险提示、身份审核等行业制度。
文身店主当庭悔过
仅靠行政手段,难以达到个案惩治和公益保护的效果。经江苏省检察院批准,2020年12月25日,沭阳县检察院对侵权行为严重的某纹绣店店主章某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程序。
“百分之六七十都是小孩,我也不会去核实他们年龄和身份……”经查,自2017年6月以来,章某先后为小克等40余名未成年人文身。在江苏省检察院指导下,宿迁市两级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规范开展讯问调查、勘验、评估及诉前公告等工作。因案件影响大,4月9日,该案移送至宿迁市检察院办理。5月6日,宿迁市检察院以章某为未成年人文身侵害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向宿迁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5月24日,该案在宿迁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文身馆经营者代表、社区群众等40余人旁听。
检察机关认为,章某明知服务对象为未成年人,也明知文身的损害后果,其使用的文身颜料经鉴定含有有毒危险物质,其为未成年人文身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影响众多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我的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我已经认识到错误。今后干活时我一定会查验年龄,坚决不为未成年人文身了。”庭审中,章某当庭表达了悔意。
6月1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章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行为,并在国家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多家媒体对该案现场采访报道,相关报道两天内网络点击量达1500万次。
推动人大出台决议
“加强对文身行业的有效监管,严格禁止未成年人文身行为,助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最终还要靠完善相关立法。从办案开始,我们就想结合办案推动行业专项整治,推进完善地方性规范。”沭阳县检察院检察长张海涛告诉记者。
在办案过程中,该院多次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局、教育局等10余家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相关单位围绕对文身行业进行规范整顿、建立文身法律风险提示制度、身份审核等制度达成共识。宿迁市、沭阳县两级人大常委会多次到该院调研未检工作,听取情况汇报。
“文身问题涉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未来发展,检察机关针对未成年人文身开展公益诉讼意义非凡。”
“沭阳是人口大县,未成年人保护形势严峻。文身案件是未成年人保护的一个重要切口,对未成年人文身问题提前关注、提前干预很有必要。”
……
今年5月18日,在宿迁市人大调研座谈会上,与会人大代表纷纷发言,认为禁止为未成年人文身、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检察机关开了一个好头,但解决问题仍需要从源头治理。
针对在该起未成年人文身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办理中发现的问题,沭阳县检察院于7月2日向县人大作专题汇报。针对文身行业归属不明、监管主体不清、为未成年人文身行政执法依据不足等问题,沭阳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刘瑞春表示,应充分认识未成年人文身的危害性,立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需求,将文身行业治理落实到制度上。
7月14日,《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的决议》经沭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讨论通过,为文身治理工作进入法治轨道提供了样本。
《决议》明确规定,文身场所不得容纳未成年人进入。任何人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强迫、劝诱未成年人文身;将为未成年人文身行为纳入强制报告的范畴,对未成年人文身强制报告的主体、义务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针对未成年人文身行业的监管真空,宿迁检察机关积极运用公益诉讼推动社会治理,并推动人大出台决议,积极引领社会法治意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监督,回应了新时代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泗洪县分公司归仁支局局长殷勇称赞。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林地”认定冲突应如何进行刑事规制
作者:邵挺 赵莹 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来源:《清风苑》2021年8月刊
滥伐林木罪的构罪前提是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森林法》的具体规定将直接影响对该罪犯罪构成的认定。2020年7月1日施行的新《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直接对原《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进行了修正,新法仅要求对“林地上的林木”采伐,继续纳入采伐许可管理,对非林地上的林木不再设定采伐许可。所以涉案土地的性质将直接影响罪与非罪,由于实务中大量出现同一土地既具有林地身份,又具有耕地等非林地身份,采伐此类土地上的林木该如何处理?本文以杨某某等人滥伐林木案为例进行实证分析。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初,孟某某在明知需办理采伐证而未能办理的情况下与卖树经纪人杨某某达成树木买卖协议,后杨某某在明知没有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进行砍伐,共计218棵意杨树。经鉴定,材积合计94.2立方米。相关部门出具的材料证明:涉案土地性质在国土部门编制的某县201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显示为基本农田,但在林业部门编制某县2012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显示为林地。
对于该案如何处理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发生在2019年5月,本案应当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旧《森林法》,对于办理采伐证不需要以林地为前提,杨某某等人构成滥伐林木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土地性质应当以国土部门认定为准,涉案土地为基本农田,根据新《森林法》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无需办理采伐证,杨某某等人不构成滥伐林木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对林地的认定应当以《森林法》为依据,并结合其实际功能进行认定,涉案土地性质应当认定为林地,杨某某等人构成滥伐林木罪。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主要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虽然新《森林法》规定本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对于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生效之前,行政机关的处理发生在新法生效之后的,仍应当坚持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滥伐林木罪属于行政犯,行政犯又以具有行政违法性为前提,如果前置法发生变化时,行为的行政违法性也发生变化,从而影响到刑事违法性,甚至决定是否构成犯罪。新《森林法》对于采伐许可证的范围进行了修正,根据旧法规定杨某某等人构成犯罪,但根据新法规定杨某某等人的行为可能不再具有行政违法性,为保持谦抑性,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不能简单地以原《森林法》中“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作为杨某某等人入罪的依据。该案应当在适用新《森林法》的前提下进行刑法规制。
二、“林地”认定冲突的现状及原因。对于林地的认定主要涉及国土和林业两个部门,依据的法律分别是《土地管理法》和《森林法》。长期以来,林业与国土两个部门因管理和服务对象不同、侧重点不同,在地类认定方面差异较大。国土部门以《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为主要标准,采用两级分类;林业部门按照《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的标准划分,采用四级分类。另外,部门之间考核指标相冲突,国土部门考核耕地保有量;林业部门考核林地保有量。在全国土地总量不变的情况下,为了确保指标任务的完成,部门往往会选择有利于自身的认定标准,导致同一土地国土部门认定为耕地,林业部门却又认定为林地,“一女二嫁”现象较为普遍。
三、土地和林地利用规划证明力相同。国土部门和林业部门都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都在其职能范围内开展行政工作和行政执法活动,因此对于两个部门依职权出具的内容不一致的证据,不能简单地认为谁的证明力大,谁的证明力小,应当进行综合判断。该案中,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和林业部门出具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虽然是由国土和林业不同部门分别具体规划编制,但利用规划都是以县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发布,所以两者的证明力大小应该是相同的,都是行政机关就其职能范围内出具的证据。因此不能主观认为耕地比林地重要或林地比耕地重要,从而决定采信土地利用规划或者林地利用规划。
四、林地认定应当以《森林法》为依据。刑法对滥伐林木罪采用的是空白刑法规范,在适用空白刑法规范时,必须参照该空白刑法规范所指明的相关法律,才能准确界定相关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滥伐林木罪指向的空白规范是《森林法》。虽然《土地管理法》对林地也有相关规定,但是《森林法》对林地的定义和标准规定得更为专业、全面、细化。《森林法》明确规定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等。如果林地以《土地管理法》为依据,《森林法》则无需进一步规定。《森林法》的实施主体是林业部门,林业部门对林地进行认定和管理于法有据,所以对滥伐林木罪中涉及林地的认定问题依据林业部门的认定标准更为适宜。该案涉及土地为县政府规划确定的林地,属于《森林法》规定的林地。
五、综合土地地表属性进行判断。虽然国土和林业部门在林地认定时采用的具体依据、参照指标可能不同,但是两个部门在林地认定过程中,大多数仍是以土地地表现状是否有植被覆盖、植被覆盖类型、程度为主要依据,辅以土地规划利用方向,认定具体土地是否为林地。笔者认为,对于林地地表属性的认定应主要应判断林木的郁闭度,以及是否具有生态系统功能价值。该案中,涉案土地上的林木郁闭度在0.2以上,符合林地的要求。另外,我国对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主要包括涵养水源、保育土壤、固碳释氧、净化大气环境、森林防护等方面。该案中,杨某某等人砍伐218棵意杨树,属于成片林,破坏了森林生态系统。综上,刑法中关于林地性质的判断,应在以《森林法》为依据的前提下,结合是否具有上述功能进行综合判断,这与滥伐林木罪所保护的法益——生态自然资源是相得益彰的。
目前,虽然林业部门和国土部门已经合并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但是实务中关于林地的认定仍然坚持林业部门一张图、国土部门一张图,导致林业资源保护出现真空,特别是新《森林法》的正式实施,两张图不能充分衔接的矛盾愈发凸显,应当尽快实现土地认定标准和调查方法统一,杜绝现有土地规划、林地规划不一的现象。
作者:邵挺 赵莹 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来源:《清风苑》2021年8月刊
滥伐林木罪的构罪前提是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森林法》的具体规定将直接影响对该罪犯罪构成的认定。2020年7月1日施行的新《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直接对原《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进行了修正,新法仅要求对“林地上的林木”采伐,继续纳入采伐许可管理,对非林地上的林木不再设定采伐许可。所以涉案土地的性质将直接影响罪与非罪,由于实务中大量出现同一土地既具有林地身份,又具有耕地等非林地身份,采伐此类土地上的林木该如何处理?本文以杨某某等人滥伐林木案为例进行实证分析。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初,孟某某在明知需办理采伐证而未能办理的情况下与卖树经纪人杨某某达成树木买卖协议,后杨某某在明知没有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进行砍伐,共计218棵意杨树。经鉴定,材积合计94.2立方米。相关部门出具的材料证明:涉案土地性质在国土部门编制的某县201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显示为基本农田,但在林业部门编制某县2012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显示为林地。
对于该案如何处理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发生在2019年5月,本案应当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旧《森林法》,对于办理采伐证不需要以林地为前提,杨某某等人构成滥伐林木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土地性质应当以国土部门认定为准,涉案土地为基本农田,根据新《森林法》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无需办理采伐证,杨某某等人不构成滥伐林木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对林地的认定应当以《森林法》为依据,并结合其实际功能进行认定,涉案土地性质应当认定为林地,杨某某等人构成滥伐林木罪。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主要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虽然新《森林法》规定本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对于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生效之前,行政机关的处理发生在新法生效之后的,仍应当坚持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滥伐林木罪属于行政犯,行政犯又以具有行政违法性为前提,如果前置法发生变化时,行为的行政违法性也发生变化,从而影响到刑事违法性,甚至决定是否构成犯罪。新《森林法》对于采伐许可证的范围进行了修正,根据旧法规定杨某某等人构成犯罪,但根据新法规定杨某某等人的行为可能不再具有行政违法性,为保持谦抑性,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不能简单地以原《森林法》中“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作为杨某某等人入罪的依据。该案应当在适用新《森林法》的前提下进行刑法规制。
二、“林地”认定冲突的现状及原因。对于林地的认定主要涉及国土和林业两个部门,依据的法律分别是《土地管理法》和《森林法》。长期以来,林业与国土两个部门因管理和服务对象不同、侧重点不同,在地类认定方面差异较大。国土部门以《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为主要标准,采用两级分类;林业部门按照《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的标准划分,采用四级分类。另外,部门之间考核指标相冲突,国土部门考核耕地保有量;林业部门考核林地保有量。在全国土地总量不变的情况下,为了确保指标任务的完成,部门往往会选择有利于自身的认定标准,导致同一土地国土部门认定为耕地,林业部门却又认定为林地,“一女二嫁”现象较为普遍。
三、土地和林地利用规划证明力相同。国土部门和林业部门都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都在其职能范围内开展行政工作和行政执法活动,因此对于两个部门依职权出具的内容不一致的证据,不能简单地认为谁的证明力大,谁的证明力小,应当进行综合判断。该案中,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和林业部门出具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虽然是由国土和林业不同部门分别具体规划编制,但利用规划都是以县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发布,所以两者的证明力大小应该是相同的,都是行政机关就其职能范围内出具的证据。因此不能主观认为耕地比林地重要或林地比耕地重要,从而决定采信土地利用规划或者林地利用规划。
四、林地认定应当以《森林法》为依据。刑法对滥伐林木罪采用的是空白刑法规范,在适用空白刑法规范时,必须参照该空白刑法规范所指明的相关法律,才能准确界定相关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滥伐林木罪指向的空白规范是《森林法》。虽然《土地管理法》对林地也有相关规定,但是《森林法》对林地的定义和标准规定得更为专业、全面、细化。《森林法》明确规定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等。如果林地以《土地管理法》为依据,《森林法》则无需进一步规定。《森林法》的实施主体是林业部门,林业部门对林地进行认定和管理于法有据,所以对滥伐林木罪中涉及林地的认定问题依据林业部门的认定标准更为适宜。该案涉及土地为县政府规划确定的林地,属于《森林法》规定的林地。
五、综合土地地表属性进行判断。虽然国土和林业部门在林地认定时采用的具体依据、参照指标可能不同,但是两个部门在林地认定过程中,大多数仍是以土地地表现状是否有植被覆盖、植被覆盖类型、程度为主要依据,辅以土地规划利用方向,认定具体土地是否为林地。笔者认为,对于林地地表属性的认定应主要应判断林木的郁闭度,以及是否具有生态系统功能价值。该案中,涉案土地上的林木郁闭度在0.2以上,符合林地的要求。另外,我国对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主要包括涵养水源、保育土壤、固碳释氧、净化大气环境、森林防护等方面。该案中,杨某某等人砍伐218棵意杨树,属于成片林,破坏了森林生态系统。综上,刑法中关于林地性质的判断,应在以《森林法》为依据的前提下,结合是否具有上述功能进行综合判断,这与滥伐林木罪所保护的法益——生态自然资源是相得益彰的。
目前,虽然林业部门和国土部门已经合并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但是实务中关于林地的认定仍然坚持林业部门一张图、国土部门一张图,导致林业资源保护出现真空,特别是新《森林法》的正式实施,两张图不能充分衔接的矛盾愈发凸显,应当尽快实现土地认定标准和调查方法统一,杜绝现有土地规划、林地规划不一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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