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合作#“电子签”助力零售客户成功,百胜软件与e签宝达成战略合作
为与广大零售客户企业携手前行,推动业务稳定有序发展,百胜软件积极拓展生态合作,多方赋能客户企业。在新零售领域,电子签可以从实名认证、数据保全、电子签约等方面为切入点,帮助零售企业解决新零售运营中的诸多痛点。近日,百胜软件与专业的电子签名服务商e签宝达成战略合作,将通过ME3云中台与e签宝“电子签名系列产品”进行集成,为广大零售客户业务赋能。
百胜软件ME3云中台是一款SaaS化全渠道零售产品,可以实现商品、库存、会员、订单、营销等数据的共融共通,在ME3云中台中嵌入e签宝的签署能力,可支持零售行业上下游营销业务场景服务创新,为供应商合同签署、经销商合同签署、出入库登记、销售订单维护处理、财务对账单等业务流程提供闭环可靠的电子合同服务,便于满足客户业务需求,提高运营效率。同时,零售客户亦可通过ME3云中台的共享,在供应链、人力、协同等其他场景使用e签宝,实现各方信息回源。
通过e签宝,百胜软件广大零售企业客户可以在系统中直接向供应链上下游合作伙伴发起采购合同、经销合同、物流服务协议、财务对账单等电子文件的签署流程,对方只需通过电脑或手机登录系统,完成实名认证,即可高效签署合同,并自动归档和管理。一方面,这可以帮助零售企业节约人力、降低业务成本,提高业务效率;另一方面,e签宝通过数字证书、时间戳、区块链等技术确保合同数据安全私密,可追溯,防篡改,保障业务安全。
e签宝作为百胜软件的生态合作伙伴,也将从服务套餐、合作方式等多方面为百胜软件客户提供优先选择。后续随着双方合作的深入,除ME3云中台外,e签宝还将与百胜软件系列中台产品进行集成,共同为零售客户成功提供多方面赋能。
生态合作丨“电子签”助力零售客户成功,百胜软件与e签宝达成战略合作 https://t.cn/A6awNymR
为与广大零售客户企业携手前行,推动业务稳定有序发展,百胜软件积极拓展生态合作,多方赋能客户企业。在新零售领域,电子签可以从实名认证、数据保全、电子签约等方面为切入点,帮助零售企业解决新零售运营中的诸多痛点。近日,百胜软件与专业的电子签名服务商e签宝达成战略合作,将通过ME3云中台与e签宝“电子签名系列产品”进行集成,为广大零售客户业务赋能。
百胜软件ME3云中台是一款SaaS化全渠道零售产品,可以实现商品、库存、会员、订单、营销等数据的共融共通,在ME3云中台中嵌入e签宝的签署能力,可支持零售行业上下游营销业务场景服务创新,为供应商合同签署、经销商合同签署、出入库登记、销售订单维护处理、财务对账单等业务流程提供闭环可靠的电子合同服务,便于满足客户业务需求,提高运营效率。同时,零售客户亦可通过ME3云中台的共享,在供应链、人力、协同等其他场景使用e签宝,实现各方信息回源。
通过e签宝,百胜软件广大零售企业客户可以在系统中直接向供应链上下游合作伙伴发起采购合同、经销合同、物流服务协议、财务对账单等电子文件的签署流程,对方只需通过电脑或手机登录系统,完成实名认证,即可高效签署合同,并自动归档和管理。一方面,这可以帮助零售企业节约人力、降低业务成本,提高业务效率;另一方面,e签宝通过数字证书、时间戳、区块链等技术确保合同数据安全私密,可追溯,防篡改,保障业务安全。
e签宝作为百胜软件的生态合作伙伴,也将从服务套餐、合作方式等多方面为百胜软件客户提供优先选择。后续随着双方合作的深入,除ME3云中台外,e签宝还将与百胜软件系列中台产品进行集成,共同为零售客户成功提供多方面赋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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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债交易迎来重大规则调整 这些要点不可不知】
6月17日晚间,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公告,发布《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于6月17日起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发布《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强化可转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自6月18日起实施。《交易细则》和《适当性通知》内容包括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次日起设置20%涨跌幅价格限制;明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适当性要求,一方面对新参与投资者增设“2年交易经验+10万元资产量”的准入要求,强化投资者保护;另一方面,实施新老划断,明确存量投资者可继续参与不受影响。此外,根据可转债交易机制特点及防控炒作需要,增加了异常交易行为类型,进一步加强防炒作力度。
政策导向:防止过度投机炒作
上交所在《实施细则》的起草说明里介绍,《实施细则》按照如下思路制定:
一是防止过度投机炒作,促进市场平稳运行。可转债具有结构复杂、市场波动大等特点,需要在防止过度炒作同时,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为此,《实施细则》将引入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设定相对较宽的涨跌幅限制、调整日内价格申报范围等相应机制安排。
二是整合现有规则,总体保持一致。当前可转债交易规则相对零散,相关上位规则不够统一。本细则制定的过程中,在中国证监会的统筹安排下,统一采用债券交易规则作为上位规则依据,并对重要条款如首日涨跌幅限制、申报价格范围限制、最小价格变动单位等进行了统一。
三是急用先行,平稳过渡。考虑到可转债交易机制的调整市场影响面较广,技术改造环节较多,在充分的评估论证基础上,优先对防范炒作最有效,同时对市场影响较小的机制进行优化。
《交易细则》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交易、申报、成交、临时停牌、涨跌幅、结算方式、行情披露、异常波动、严重异常波动、异常交易行为监控、监管措施、异动核查等作出了规定。
交易规则大变:上市首个交易日后涨跌幅调整为20%
在涨跌幅限制方面,《交易细则》指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后的首个交易日涨幅比例为57.3%、跌幅比例为43.3%。上市首个交易日后,涨跌幅比例为20%。
同时,《交易细则》明确了异常波动严重异常波动等情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匹配交易异常波动主要包括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
严重异常波动包括:(一)连续10个交易日内3次出现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同向异常波动情形;(二)连续1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00%(-50%);(三)连续3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0%(-70%);(四)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属于严重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交易所可以根据异常波动程度和监管需要,采取下列措施: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可转债异常波动公告;要求上市公司停牌核查并披露核查公告;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可转债投资风险;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提高可转债入市门槛 盲目投机不可取
《适当性通知》的内容主要包括了提高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等措施:会员应当建立可转债适当性管理制度,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认知程度和承受能力,向投资者全面介绍可转债特征和制度规则,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和了解可转债相关风险事项、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结合自身风险认知程度和承受能力,审慎判断是否参与相关业务。
个人投资者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权限开通前 20 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 10 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二)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在投资者适当性方面,实行了新老划断,在本通知施行前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权限,且未销户的个人投资者,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近几年,可转债市场大步发展。截至5月17日,两市可转债存量达到7596.36亿,较年初增加590.48亿,为历史最高水平。与之相对,2018年,沪深两市可转债存量总规模仅有1898.20亿元,5年间增长了300%。可转债作为一种兼具“股性”和“债性”的混合证券品种,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融资结构、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可转债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制度规则与产品属性不匹配、日内波动较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适应等,需要予以完善。
业内人士对《投资快报》表示,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可转债条款较为专业,比如强制赎回条款,回售条款等,如果理解不到位而盲目参与日间投机交易,可能在特定时期内遭受很大的损失。此外,可转债的T+0回转交易以及较大的涨跌幅,也助长了投机氛围。正是这些多方面因素共同推动了最新政策的修订。
【可转债交易迎来重大规则调整 这些要点不可不知】
6月17日晚间,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公告,发布《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于6月17日起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发布《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强化可转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自6月18日起实施。《交易细则》和《适当性通知》内容包括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次日起设置20%涨跌幅价格限制;明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适当性要求,一方面对新参与投资者增设“2年交易经验+10万元资产量”的准入要求,强化投资者保护;另一方面,实施新老划断,明确存量投资者可继续参与不受影响。此外,根据可转债交易机制特点及防控炒作需要,增加了异常交易行为类型,进一步加强防炒作力度。
政策导向:防止过度投机炒作
上交所在《实施细则》的起草说明里介绍,《实施细则》按照如下思路制定:
一是防止过度投机炒作,促进市场平稳运行。可转债具有结构复杂、市场波动大等特点,需要在防止过度炒作同时,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为此,《实施细则》将引入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设定相对较宽的涨跌幅限制、调整日内价格申报范围等相应机制安排。
二是整合现有规则,总体保持一致。当前可转债交易规则相对零散,相关上位规则不够统一。本细则制定的过程中,在中国证监会的统筹安排下,统一采用债券交易规则作为上位规则依据,并对重要条款如首日涨跌幅限制、申报价格范围限制、最小价格变动单位等进行了统一。
三是急用先行,平稳过渡。考虑到可转债交易机制的调整市场影响面较广,技术改造环节较多,在充分的评估论证基础上,优先对防范炒作最有效,同时对市场影响较小的机制进行优化。
《交易细则》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交易、申报、成交、临时停牌、涨跌幅、结算方式、行情披露、异常波动、严重异常波动、异常交易行为监控、监管措施、异动核查等作出了规定。
交易规则大变:上市首个交易日后涨跌幅调整为20%
在涨跌幅限制方面,《交易细则》指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后的首个交易日涨幅比例为57.3%、跌幅比例为43.3%。上市首个交易日后,涨跌幅比例为20%。
同时,《交易细则》明确了异常波动严重异常波动等情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匹配交易异常波动主要包括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
严重异常波动包括:(一)连续10个交易日内3次出现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同向异常波动情形;(二)连续1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00%(-50%);(三)连续3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0%(-70%);(四)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属于严重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交易所可以根据异常波动程度和监管需要,采取下列措施: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可转债异常波动公告;要求上市公司停牌核查并披露核查公告;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可转债投资风险;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提高可转债入市门槛 盲目投机不可取
《适当性通知》的内容主要包括了提高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等措施:会员应当建立可转债适当性管理制度,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认知程度和承受能力,向投资者全面介绍可转债特征和制度规则,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和了解可转债相关风险事项、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结合自身风险认知程度和承受能力,审慎判断是否参与相关业务。
个人投资者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权限开通前 20 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 10 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二)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在投资者适当性方面,实行了新老划断,在本通知施行前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权限,且未销户的个人投资者,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近几年,可转债市场大步发展。截至5月17日,两市可转债存量达到7596.36亿,较年初增加590.48亿,为历史最高水平。与之相对,2018年,沪深两市可转债存量总规模仅有1898.20亿元,5年间增长了300%。可转债作为一种兼具“股性”和“债性”的混合证券品种,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融资结构、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可转债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制度规则与产品属性不匹配、日内波动较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适应等,需要予以完善。
业内人士对《投资快报》表示,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可转债条款较为专业,比如强制赎回条款,回售条款等,如果理解不到位而盲目参与日间投机交易,可能在特定时期内遭受很大的损失。此外,可转债的T+0回转交易以及较大的涨跌幅,也助长了投机氛围。正是这些多方面因素共同推动了最新政策的修订。
【利辛县中疃镇社会工作服务站正式挂牌成立】#亳州聚焦#近日,利辛县中疃镇社会工作服务站挂牌成立,标志着该镇社会服务工作迈入快速发展新阶段。该镇社工站副站长范存伟表示:“将秉承助人自助的宗旨,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或群体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发展。”By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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