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动支撑的木棍,院墙就不会倒。”江苏淮安,朱某用4根木棍抵住墙体上,防止倾倒。邻居刘某搬运树干路过时,觉得木棍妨碍搬运,于是拿掉2根木棍,墙体发生倒塌,刘某受伤,要求朱某赔偿8万元。
(案例来源:淮安中院)
71岁的刘某是特困供养五保老人,与其弟弟共同居住。
刘某与朱某是邻居关系。
两户房屋均坐西朝东,朱某家南侧院墙与刘某家北侧院墙间有一条长约6米、宽约1.2米的小路。因需前往屋西侧菜地,刘某经常使用该小路,朱某家及其他邻居也会使用该小路。
2020年,因朱某家的南侧院墙未使用水泥浇筑,该墙体向南侧发生倾斜,朱某担心倒塌,便在该小路的位置用4根木棍抵在墙体上,以维持平衡。
2021年5月,刘某与其弟弟请前来村里买树的孙某夫妇,将刘某屋西侧枯死的洋槐树icon锯成三段树干,刘某与其弟弟二人共同搬运树干至屋东侧时,需经过两户之间的小路。
在搬运第二根树干过程中,刘某与其弟弟认为支撑墙体的木棍妨碍其搬运,遂依次将第1、2根木棍拿掉,在拿掉第2根木棍时,该墙体发生倒塌后将刘某砸伤。
刘某被送到医院,住院14天。
司法鉴定所对刘某的鉴定意见为,此次外伤致骨盆多发性骨折,畸形愈合,构成人体损伤10级伤残;护理期限90日、营养期限90日为宜。鉴定费2182元。
刘某将朱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82080.66元,并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
刘某说,围墙倾斜后,曾多次要求朱某家维修,但朱某没有理会。木棍影响自己的通行,所以才去拿掉木棍的。朱某明知围墙存在倒塌危险,而拒不修缮,最少是重大过错,故要求朱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朱某辩称,刘某提出维修意见后,我们每次都有回复他家,但由于当时的经济情况,打算在收完麦子后进行维修。木棍本身就是支撑墙体的,已经明显是提醒有安全隐患,我们也明确告知了刘某不要走这里。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第1252条第二款规定,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朱某户明知案涉围墙存在倾斜倒塌的危险,经刘某户催促后仍未能及时予以修缮,造成刘某被墙体倒塌后砸伤,朱某户作为围墙的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而刘某在明知木棍的支撑和警示作用,即取走木棍就可能发生墙体倾倒危险的情况下,仍贸然将木棍取走,最终导致墙体倒塌事故,刘某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较大的过错。
法院酌定朱某承担40%的责任,刘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
法院对刘某的损失认定为:
医疗费20792.06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
营养费2700元。
护理费10800元。
残疾赔偿金50276.16元。
交通费50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合计90768.22元。
最后法院判决,朱某赔偿36307.29元(90768.22元×40%)。
刘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刘某认为,一审认定朱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不当。
刘某说,朱某作为围墙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和我相比,负有更多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应更加了解自家围墙的结构和危险程度,应更加认识到木棍影响他人通行时拿掉木棍围墙很可能立即倒塌的事实,朱某未做任何必要的防范和注意提醒,过错更大,应承担主要责任。
朱某辩称,自己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朱某虽然是案涉房屋围墙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明知围墙倾斜倒塌的危险性而未及时修缮,对刘某的损害负有责任。但刘某明知木棍对围墙的支撑作用和防止围墙倒塌的警示作用,仍贸然将木棍取走,最终导致围墙倒塌事故的发生,刘某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
一审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认定刘某承担60%责任,朱某承担40%责任并无不当。
最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院墙好好的,虽然有危险,但朱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虽然采取了措施,以为可以确保没事。哪知别人去取了下来,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院墙虽然有危险,但如果刘某不去拿木棍,是不会发生事故的。所以法院判刘某自身承担主要责任。
对朱某来说,这算是飞来横祸,幸好判了次要责任,算是幸事了,虽然多少也有点冤。
你觉得朱某该承担这个责任吗?他该怎么做才能避免承担责任?
(案例来源:淮安中院)
71岁的刘某是特困供养五保老人,与其弟弟共同居住。
刘某与朱某是邻居关系。
两户房屋均坐西朝东,朱某家南侧院墙与刘某家北侧院墙间有一条长约6米、宽约1.2米的小路。因需前往屋西侧菜地,刘某经常使用该小路,朱某家及其他邻居也会使用该小路。
2020年,因朱某家的南侧院墙未使用水泥浇筑,该墙体向南侧发生倾斜,朱某担心倒塌,便在该小路的位置用4根木棍抵在墙体上,以维持平衡。
2021年5月,刘某与其弟弟请前来村里买树的孙某夫妇,将刘某屋西侧枯死的洋槐树icon锯成三段树干,刘某与其弟弟二人共同搬运树干至屋东侧时,需经过两户之间的小路。
在搬运第二根树干过程中,刘某与其弟弟认为支撑墙体的木棍妨碍其搬运,遂依次将第1、2根木棍拿掉,在拿掉第2根木棍时,该墙体发生倒塌后将刘某砸伤。
刘某被送到医院,住院14天。
司法鉴定所对刘某的鉴定意见为,此次外伤致骨盆多发性骨折,畸形愈合,构成人体损伤10级伤残;护理期限90日、营养期限90日为宜。鉴定费2182元。
刘某将朱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82080.66元,并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
刘某说,围墙倾斜后,曾多次要求朱某家维修,但朱某没有理会。木棍影响自己的通行,所以才去拿掉木棍的。朱某明知围墙存在倒塌危险,而拒不修缮,最少是重大过错,故要求朱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朱某辩称,刘某提出维修意见后,我们每次都有回复他家,但由于当时的经济情况,打算在收完麦子后进行维修。木棍本身就是支撑墙体的,已经明显是提醒有安全隐患,我们也明确告知了刘某不要走这里。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第1252条第二款规定,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朱某户明知案涉围墙存在倾斜倒塌的危险,经刘某户催促后仍未能及时予以修缮,造成刘某被墙体倒塌后砸伤,朱某户作为围墙的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而刘某在明知木棍的支撑和警示作用,即取走木棍就可能发生墙体倾倒危险的情况下,仍贸然将木棍取走,最终导致墙体倒塌事故,刘某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较大的过错。
法院酌定朱某承担40%的责任,刘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
法院对刘某的损失认定为:
医疗费20792.06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
营养费2700元。
护理费10800元。
残疾赔偿金50276.16元。
交通费50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合计90768.22元。
最后法院判决,朱某赔偿36307.29元(90768.22元×40%)。
刘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刘某认为,一审认定朱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不当。
刘某说,朱某作为围墙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和我相比,负有更多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应更加了解自家围墙的结构和危险程度,应更加认识到木棍影响他人通行时拿掉木棍围墙很可能立即倒塌的事实,朱某未做任何必要的防范和注意提醒,过错更大,应承担主要责任。
朱某辩称,自己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朱某虽然是案涉房屋围墙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明知围墙倾斜倒塌的危险性而未及时修缮,对刘某的损害负有责任。但刘某明知木棍对围墙的支撑作用和防止围墙倒塌的警示作用,仍贸然将木棍取走,最终导致围墙倒塌事故的发生,刘某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
一审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认定刘某承担60%责任,朱某承担40%责任并无不当。
最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院墙好好的,虽然有危险,但朱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虽然采取了措施,以为可以确保没事。哪知别人去取了下来,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院墙虽然有危险,但如果刘某不去拿木棍,是不会发生事故的。所以法院判刘某自身承担主要责任。
对朱某来说,这算是飞来横祸,幸好判了次要责任,算是幸事了,虽然多少也有点冤。
你觉得朱某该承担这个责任吗?他该怎么做才能避免承担责任?
“你不动支撑的木棍,院墙就不会倒。”江苏淮安,朱某用4根木棍抵住墙体上,防止倾倒。邻居刘某搬运树干路过时,觉得木棍妨碍搬运,于是拿掉2根木棍,墙体发生倒塌,刘某受伤,要求朱某赔偿8万元。
(案例来源:淮安中院)
71岁的刘某是特困供养五保老人,与其弟弟共同居住。
刘某与朱某是邻居关系。
两户房屋均坐西朝东,朱某家南侧院墙与刘某家北侧院墙间有一条长约6米、宽约1.2米的小路。因需前往屋西侧菜地,刘某经常使用该小路,朱某家及其他邻居也会使用该小路。
2020年,因朱某家的南侧院墙未使用水泥浇筑,该墙体向南侧发生倾斜,朱某担心倒塌,便在该小路的位置用4根木棍抵在墙体上,以维持平衡。
2021年5月,刘某与其弟弟请前来村里买树的孙某夫妇,将刘某屋西侧枯死的洋槐树锯成三段树干,刘某与其弟弟二人共同搬运树干至屋东侧时,需经过两户之间的小路。
在搬运第二根树干过程中,刘某与其弟弟认为支撑墙体的木棍妨碍其搬运,遂依次将第1、2根木棍拿掉,在拿掉第2根木棍时,该墙体发生倒塌后将刘某砸伤。
刘某被送到医院,住院14天。
司法鉴定所对刘某的鉴定意见为,此次外伤致骨盆多发性骨折,畸形愈合,构成人体损伤10级伤残;护理期限90日、营养期限90日为宜。鉴定费2182元。
刘某将朱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82080.66元,并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
刘某说,围墙倾斜后,曾多次要求朱某家维修,但朱某没有理会。木棍影响自己的通行,所以才去拿掉木棍的。朱某明知围墙存在倒塌危险,而拒不修缮,最少是重大过错,故要求朱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朱某辩称,刘某提出维修意见后,我们每次都有回复他家,但由于当时的经济情况,打算在收完麦子后进行维修。木棍本身就是支撑墙体的,已经明显是提醒有安全隐患,我们也明确告知了刘某不要走这里。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第1252条第二款规定,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朱某户明知案涉围墙存在倾斜倒塌的危险,经刘某户催促后仍未能及时予以修缮,造成刘某被墙体倒塌后砸伤,朱某户作为围墙的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而刘某在明知木棍的支撑和警示作用,即取走木棍就可能发生墙体倾倒危险的情况下,仍贸然将木棍取走,最终导致墙体倒塌事故,刘某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较大的过错。
法院酌定朱某承担40%的责任,刘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
法院对刘某的损失认定为:
医疗费20792.06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
营养费2700元。
护理费10800元。
残疾赔偿金50276.16元。
交通费50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合计90768.22元。
最后法院判决,朱某赔偿36307.29元(90768.22元×40%)。
刘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刘某认为,一审认定朱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不当。
刘某说,朱某作为围墙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和我相比,负有更多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应更加了解自家围墙的结构和危险程度,应更加认识到木棍影响他人通行时拿掉木棍围墙很可能立即倒塌的事实,朱某未做任何必要的防范和注意提醒,过错更大,应承担主要责任。
朱某辩称,自己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朱某虽然是案涉房屋围墙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明知围墙倾斜倒塌的危险性而未及时修缮,对刘某的损害负有责任。但刘某明知木棍对围墙的支撑作用和防止围墙倒塌的警示作用,仍贸然将木棍取走,最终导致围墙倒塌事故的发生,刘某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
一审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认定刘某承担60%责任,朱某承担40%责任并无不当。
最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院墙好好的,虽然有危险,但朱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虽然采取了措施,以为可以确保没事。哪知别人去取了下来,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院墙虽然有危险,但如果刘某不去拿木棍,是不会发生事故的。所以法院判刘某自身承担主要责任。
对朱某来说,这算是飞来横祸,幸好判了次要责任,算是幸事了,虽然多少也有点冤。
(案例来源:淮安中院)
71岁的刘某是特困供养五保老人,与其弟弟共同居住。
刘某与朱某是邻居关系。
两户房屋均坐西朝东,朱某家南侧院墙与刘某家北侧院墙间有一条长约6米、宽约1.2米的小路。因需前往屋西侧菜地,刘某经常使用该小路,朱某家及其他邻居也会使用该小路。
2020年,因朱某家的南侧院墙未使用水泥浇筑,该墙体向南侧发生倾斜,朱某担心倒塌,便在该小路的位置用4根木棍抵在墙体上,以维持平衡。
2021年5月,刘某与其弟弟请前来村里买树的孙某夫妇,将刘某屋西侧枯死的洋槐树锯成三段树干,刘某与其弟弟二人共同搬运树干至屋东侧时,需经过两户之间的小路。
在搬运第二根树干过程中,刘某与其弟弟认为支撑墙体的木棍妨碍其搬运,遂依次将第1、2根木棍拿掉,在拿掉第2根木棍时,该墙体发生倒塌后将刘某砸伤。
刘某被送到医院,住院14天。
司法鉴定所对刘某的鉴定意见为,此次外伤致骨盆多发性骨折,畸形愈合,构成人体损伤10级伤残;护理期限90日、营养期限90日为宜。鉴定费2182元。
刘某将朱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82080.66元,并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
刘某说,围墙倾斜后,曾多次要求朱某家维修,但朱某没有理会。木棍影响自己的通行,所以才去拿掉木棍的。朱某明知围墙存在倒塌危险,而拒不修缮,最少是重大过错,故要求朱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朱某辩称,刘某提出维修意见后,我们每次都有回复他家,但由于当时的经济情况,打算在收完麦子后进行维修。木棍本身就是支撑墙体的,已经明显是提醒有安全隐患,我们也明确告知了刘某不要走这里。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第1252条第二款规定,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朱某户明知案涉围墙存在倾斜倒塌的危险,经刘某户催促后仍未能及时予以修缮,造成刘某被墙体倒塌后砸伤,朱某户作为围墙的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而刘某在明知木棍的支撑和警示作用,即取走木棍就可能发生墙体倾倒危险的情况下,仍贸然将木棍取走,最终导致墙体倒塌事故,刘某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较大的过错。
法院酌定朱某承担40%的责任,刘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
法院对刘某的损失认定为:
医疗费20792.06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
营养费2700元。
护理费10800元。
残疾赔偿金50276.16元。
交通费50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合计90768.22元。
最后法院判决,朱某赔偿36307.29元(90768.22元×40%)。
刘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刘某认为,一审认定朱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不当。
刘某说,朱某作为围墙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和我相比,负有更多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应更加了解自家围墙的结构和危险程度,应更加认识到木棍影响他人通行时拿掉木棍围墙很可能立即倒塌的事实,朱某未做任何必要的防范和注意提醒,过错更大,应承担主要责任。
朱某辩称,自己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朱某虽然是案涉房屋围墙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明知围墙倾斜倒塌的危险性而未及时修缮,对刘某的损害负有责任。但刘某明知木棍对围墙的支撑作用和防止围墙倒塌的警示作用,仍贸然将木棍取走,最终导致围墙倒塌事故的发生,刘某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
一审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认定刘某承担60%责任,朱某承担40%责任并无不当。
最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院墙好好的,虽然有危险,但朱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虽然采取了措施,以为可以确保没事。哪知别人去取了下来,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院墙虽然有危险,但如果刘某不去拿木棍,是不会发生事故的。所以法院判刘某自身承担主要责任。
对朱某来说,这算是飞来横祸,幸好判了次要责任,算是幸事了,虽然多少也有点冤。
【秦始皇陵“神秘”陪葬大墓,出土黄金骆驼,墓主是谁至今成谜】
2013年,一座距离秦始皇陵外城仅440米的“中”字形大墓发掘开启!能够与秦始皇埋葬得如此之近,墓主人一定和嬴政关系密切……
大墓出土迄今最早的单体黄金骆驼,更可贵的是还发现了带有“杨”字的铭文。
01
新发现陪葬墓
自2011年开始,考古队员们在秦始皇陵园外城西边的砖房村一带进行考古钻探的时候,又有了新的发现!
就在距离陵园外城垣500米的区域范围内,发现了39座古代墓葬。在这其中,秦代墓葬有9座。
令人惊讶的是,9座秦代墓葬均属于大型墓葬,其中4座为“中”字形大墓,5座为“甲”字形大墓。
熟悉古代墓葬制度的朋友们大抵都清楚:先秦以来,墓葬的形制和墓主人的身份高低息息相关。天子墓为“亚”字形带4条墓道;诸侯王墓为“中”字形带2条墓道;卿大夫级别为“甲”字形带1条墓道……
根据考古专家的深入探测,一致认为这9座秦代墓葬的建造年代均为秦国统一六国之后。墓葬自东向西一字排开,整齐有序,明显是人为布局的结果。
因此,专家们认定:这9座大墓,应该是秦始皇陵的高等级陪葬墓!
02
疑云重重
但是,问题来了。在这些年对秦始皇陵的考古论证中,专家们已经明确了皇陵的陪葬墓区域——陵园的内城、或者外城的东、北侧。
如今,怎么会又冒出来9座大墓,位于陵区外城的西侧?
要知道,在已有的考古信息中,西侧主要发现的是修陵人的墓葬区、石料加工区、烧窑的窑址等等!
换句话说——西边就是“贫民窟”和“加工厂”,不应该出现秦国贵族墓!
疑问有很多,但是事实也摆在面前。这九座大墓却是从形制上来说,就是秦始皇陵的陪葬墓,而且墓主人身份个个都高贵无比……
终于,2013年,考古人员针对9座大墓中形制最大的1号“中”字形大墓进行了考古发掘!
这位可以享受诸侯王级别大墓的墓主人到底是谁?他和秦始皇有什么样的关系?面对那些萦绕在心头多年的疑问,似乎可以找到答案……
先来说说一号墓的大体规模:
墓葬的南北墓道两侧,发现了3座陪葬坑以及壕沟的遗迹;墓道的长度约为100米左右,墓葬总面积达到1900平方米!
墓室的四壁开凿有3级生土台阶,主墓室位于底部中央位置,距离地表深度为15.6米!
这组墓葬的粗略的数据,已经将先秦时期许多诸侯国的国君墓都比了下去!
然而,这么大型的墓葬却没有封土的痕迹!这是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先秦时期至汉代,高大的封土都是大墓主人高贵身份的象征,可是1号墓为什么反其道而行之?
当然,由于时间久远,墓室中的人骨组织已经消失殆尽。考古人员更专注的是对墓室内的器物进行细致的清理。
虽然这座墓葬也有盗洞出现,且已经有两个盗洞打进了墓室,但是由于随葬器物丰富,依旧是给了大家许多惊喜……
在这其中,墓室的南侧边厢就发现了引起人们大量关注的金银骆驼金舞袖俑、镶嵌琉璃的铜扁壶、玉鼎、银猎犬等等。
尤其是金骆驼非常扯人眼球,根据专家的介绍,这是迄今为止我国发掘出土的最早年代的金骆驼!
同时,也进一步说明早在汉代张骞出使西域之前,中西方的文化交流就已经存在……
在墓室东侧的边厢中,放置着大量的陶器和青铜器礼器,由于墓葬坍塌的原因,许多陶制的茧形壶、缶、罐、盆等都破损严重。
但是,在这些陶器的肩部却发现了重要信息——都刻有一到两个字体较大的“杨”字。另外,还发现了带有“乐府”字样的铭文铜配件。
03
墓主真相
这座墓葬的主人到底是谁?一直是发掘过程中外界最为关注的话题!
如果说墓主人与秦始皇关系密切身份高贵,为什么他的墓葬没有封土,而且位置选在了陵区外围的“贫民窟”?
如果说墓主人只是普通人,那么他怎么有资格享受诸侯王级别的“中”字型大墓?
神秘的大墓,谜团一个接着一个,古怪之处也比比皆是……
时至今日,对于这座1号墓的墓主是谁的问题,并没有定论。不过,也有不少的猜测一直此起彼伏。
在这其中,有一种猜测十分有趣,引起的争论也很多!
有人认为一号墓是秦王子婴的墓葬!是不是有点爆炸性的感觉?
他们的理由有以下几点:
其一,子婴投降刘邦之后,最终被项羽所杀。但是史书记载中并没有说明子婴的墓葬何在?
其二,子婴虽然是第三代秦王,但是只做了四十多天皇帝,且为亡国之君。因此,他的墓葬可以是“中”字形,但是没有封土也算正常!
其三,子婴的死比较突然,因此秦始皇陵原来规划好的内城和东、北陪葬陵区没有空位,只能将其葬在当时还算“空旷”的西侧,这也符合常理。
其四,1号墓的周围其他几座大型墓葬排列整齐,很像是一号墓的宗族陪葬墓。
《史记》中有记载项羽不但杀了子婴,还同时杀了他的宗族。那么,这里9座大墓是子婴宗族之墓,也就有此可能。
当然,一切都只是猜测,没有确凿证据证明一号墓的主人到底是谁。
其实,人们所有的好奇心,都源自秦始皇嬴政,这位传奇人物留下来的谜团实在是太多,我们无时无刻不想窥探一二,
哪怕是和他有一丝一毫关联之事物,我们也乐此不疲想要解开真相……
#这就是中国风##出道吧新星#
2013年,一座距离秦始皇陵外城仅440米的“中”字形大墓发掘开启!能够与秦始皇埋葬得如此之近,墓主人一定和嬴政关系密切……
大墓出土迄今最早的单体黄金骆驼,更可贵的是还发现了带有“杨”字的铭文。
01
新发现陪葬墓
自2011年开始,考古队员们在秦始皇陵园外城西边的砖房村一带进行考古钻探的时候,又有了新的发现!
就在距离陵园外城垣500米的区域范围内,发现了39座古代墓葬。在这其中,秦代墓葬有9座。
令人惊讶的是,9座秦代墓葬均属于大型墓葬,其中4座为“中”字形大墓,5座为“甲”字形大墓。
熟悉古代墓葬制度的朋友们大抵都清楚:先秦以来,墓葬的形制和墓主人的身份高低息息相关。天子墓为“亚”字形带4条墓道;诸侯王墓为“中”字形带2条墓道;卿大夫级别为“甲”字形带1条墓道……
根据考古专家的深入探测,一致认为这9座秦代墓葬的建造年代均为秦国统一六国之后。墓葬自东向西一字排开,整齐有序,明显是人为布局的结果。
因此,专家们认定:这9座大墓,应该是秦始皇陵的高等级陪葬墓!
02
疑云重重
但是,问题来了。在这些年对秦始皇陵的考古论证中,专家们已经明确了皇陵的陪葬墓区域——陵园的内城、或者外城的东、北侧。
如今,怎么会又冒出来9座大墓,位于陵区外城的西侧?
要知道,在已有的考古信息中,西侧主要发现的是修陵人的墓葬区、石料加工区、烧窑的窑址等等!
换句话说——西边就是“贫民窟”和“加工厂”,不应该出现秦国贵族墓!
疑问有很多,但是事实也摆在面前。这九座大墓却是从形制上来说,就是秦始皇陵的陪葬墓,而且墓主人身份个个都高贵无比……
终于,2013年,考古人员针对9座大墓中形制最大的1号“中”字形大墓进行了考古发掘!
这位可以享受诸侯王级别大墓的墓主人到底是谁?他和秦始皇有什么样的关系?面对那些萦绕在心头多年的疑问,似乎可以找到答案……
先来说说一号墓的大体规模:
墓葬的南北墓道两侧,发现了3座陪葬坑以及壕沟的遗迹;墓道的长度约为100米左右,墓葬总面积达到1900平方米!
墓室的四壁开凿有3级生土台阶,主墓室位于底部中央位置,距离地表深度为15.6米!
这组墓葬的粗略的数据,已经将先秦时期许多诸侯国的国君墓都比了下去!
然而,这么大型的墓葬却没有封土的痕迹!这是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先秦时期至汉代,高大的封土都是大墓主人高贵身份的象征,可是1号墓为什么反其道而行之?
当然,由于时间久远,墓室中的人骨组织已经消失殆尽。考古人员更专注的是对墓室内的器物进行细致的清理。
虽然这座墓葬也有盗洞出现,且已经有两个盗洞打进了墓室,但是由于随葬器物丰富,依旧是给了大家许多惊喜……
在这其中,墓室的南侧边厢就发现了引起人们大量关注的金银骆驼金舞袖俑、镶嵌琉璃的铜扁壶、玉鼎、银猎犬等等。
尤其是金骆驼非常扯人眼球,根据专家的介绍,这是迄今为止我国发掘出土的最早年代的金骆驼!
同时,也进一步说明早在汉代张骞出使西域之前,中西方的文化交流就已经存在……
在墓室东侧的边厢中,放置着大量的陶器和青铜器礼器,由于墓葬坍塌的原因,许多陶制的茧形壶、缶、罐、盆等都破损严重。
但是,在这些陶器的肩部却发现了重要信息——都刻有一到两个字体较大的“杨”字。另外,还发现了带有“乐府”字样的铭文铜配件。
03
墓主真相
这座墓葬的主人到底是谁?一直是发掘过程中外界最为关注的话题!
如果说墓主人与秦始皇关系密切身份高贵,为什么他的墓葬没有封土,而且位置选在了陵区外围的“贫民窟”?
如果说墓主人只是普通人,那么他怎么有资格享受诸侯王级别的“中”字型大墓?
神秘的大墓,谜团一个接着一个,古怪之处也比比皆是……
时至今日,对于这座1号墓的墓主是谁的问题,并没有定论。不过,也有不少的猜测一直此起彼伏。
在这其中,有一种猜测十分有趣,引起的争论也很多!
有人认为一号墓是秦王子婴的墓葬!是不是有点爆炸性的感觉?
他们的理由有以下几点:
其一,子婴投降刘邦之后,最终被项羽所杀。但是史书记载中并没有说明子婴的墓葬何在?
其二,子婴虽然是第三代秦王,但是只做了四十多天皇帝,且为亡国之君。因此,他的墓葬可以是“中”字形,但是没有封土也算正常!
其三,子婴的死比较突然,因此秦始皇陵原来规划好的内城和东、北陪葬陵区没有空位,只能将其葬在当时还算“空旷”的西侧,这也符合常理。
其四,1号墓的周围其他几座大型墓葬排列整齐,很像是一号墓的宗族陪葬墓。
《史记》中有记载项羽不但杀了子婴,还同时杀了他的宗族。那么,这里9座大墓是子婴宗族之墓,也就有此可能。
当然,一切都只是猜测,没有确凿证据证明一号墓的主人到底是谁。
其实,人们所有的好奇心,都源自秦始皇嬴政,这位传奇人物留下来的谜团实在是太多,我们无时无刻不想窥探一二,
哪怕是和他有一丝一毫关联之事物,我们也乐此不疲想要解开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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