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建筑业转型发展!河南出台10条意见】3月2日,记者获悉,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好转型发展攻坚战和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决策部署,破解建筑业发展难题,加快推进河南省建筑业转型发展,2月28日,河南省支持建筑业发展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支持建筑业转型发展的十条意见》的通知,经省政府同意,正式下发全省实施。其中明确,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的,顺延合同工期,停工损失和费用由双方合理承担,施工项目疫情防控措施费列入工程造价成本予以全额追加。
意见从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力度、科学精准扬尘管控、优化建筑市场环境、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助力建筑企业开拓市场、鼓励创新项目组织方式、培育产业工人队伍、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10个方面作出部署,支持建筑业转型发展。
其中,就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方面,意见明确,各地要将疫情期间出台的降费、缓缴税费、金融支持政策落实到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建立工程款支付、结算、协调、仲裁和清算约束机制,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不得因未完成工程审计而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鼓励预付后续工程款,保障建筑企业开复工资金需求;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的,顺延合同工期,停工损失和费用由双方合理承担,施工项目疫情防控措施费列入工程造价成本予以全额追加。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收缴。疫情期间项目以现金形式已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转为保函替代,新开工项目全面实行实名制管理并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实现数据对接的缓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疫情解除3个月内以现金或保函形式补交。在房地产项目推行质量保险,用经济手段防范化解工程质量风险。加快推广应用机制砂,缓解建设工程用砂紧张局面。
【链接】关于支持建筑业转型发展的十条意见全文如下:
一、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将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园区)和项目建设纳入相关规划并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商品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外墙预制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对装配式低能耗、超低能耗建筑增加的外墙保温部分,不计入容积率核算的建筑面积。政府投资或主导的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设的项目,增量成本计入建设成本。装配式建筑项目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按规定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对装配式建筑技术人才和产业工人参加培训、评价和考核认定等符合条件的给予补贴。适时开展装配式建筑财政、金融、税收、规划审批、土地审批、交通运输等支持政策执行情况回头看活动,确保政策落地。
二、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各地要将疫情期间出台的降费、缓缴税费、金融支持政策落实到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建立工程款支付、结算、协调、仲裁和清算约束机制,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不得因未完成工程审计而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鼓励预付后续工程款,保障建筑企业开复工资金需求;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的,顺延合同工期,停工损失和费用由双方合理承担,施工项目疫情防控措施费列入工程造价成本予以全额追加。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收缴。疫情期间项目以现金形式已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转为保函替代,新开工项目全面实行实名制管理并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实现数据对接的缓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疫情解除3个月内以现金或保函形式补交。在房地产项目推行质量保险,用经济手段防范化解工程质量风险。加快推广应用机制砂,缓解建设工程用砂紧张局面。
三、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力度。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建筑企业授信和贷款额度,提供个性化金融服务,开展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在建工程等为抵押和以应收账款、股票、商标权、专利权为质押的贷款业务。允许建筑企业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后凭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申请贷款。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对资信良好但受疫情影响严重,暂时经营困难的建筑企业,金融机构要做到不随意抽贷、断贷、压贷。定期举办银企对接活动,推动建筑企业与金融机构深度合作。支持建立建筑业供应链金融平台,降低建筑企业成本。
四、科学精准扬尘管控。按照分类施策、精准管控的原则,明确各类建设工程在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达到扬尘防控标准后可以正常施工的作业工序。统筹规范扬尘污染督查检查考核工作,推进“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推动建立政府部门间、跨区域间协查联查和信息共享机制,避免“多头检查”“层层叠加”。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组织开展随机暗访活动,对存在扬尘污染防治“简单化”“一刀切”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地方和单位移交有关部门问责并曝光。制定指导性计价政策,建设单位工程发包时应考虑重污染天气管控停工成本。
五、优化建筑市场环境。各地要按照“一网通办”要求,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在线申报、网上办理、不见面审批”,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推动项目早开工。对列入年度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要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加强用工、用地、资金等要素保障,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推进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全过程电子化。出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和建筑市场信用主体评价标准,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发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治理活动。加强建筑市场行政管理与行政处罚衔接,建立健全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和协调联动机制。
六、支持发展总部经济。省支持建筑业发展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季度举办一次建筑企业服务日活动,帮助企业解难纾困。对将总部迁入我省、且主营业务符合我省招商引资奖励政策支持方向的大型建筑企业按照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落实奖励,优先满足企业用地、融资、人才保障等方面需求,依申请赋予其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认可原注册地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培育本地化龙头骨干企业,鼓励省内特级建筑企业与地方国资进行合作,成立混合所有制建筑企业或进行股权改革,依申请赋予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七、助力建筑企业开拓市场。各地要支持建筑企业参与省内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组织省内建筑企业与百城建设提质工程、城市有机更新和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对接。定期到省外重点目标市场组织建筑企业推介活动。支持省内建筑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推介河南建筑企业。
八、鼓励创新项目组织方式。各级政府投资或主导工程、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实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建立适应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的监管和结算制度。支持大型建筑设计、施工企业向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支持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向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企业转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九、培育产业工人队伍。改革建筑劳务用工制度,逐步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要求,鼓励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培育自有产业工人,使用专业作业企业,构建新型建筑用工体系。大力发展专业作业企业,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建筑企业的建筑工人培训主体责任,对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培训资格的企业按培训规模给予补贴,并逐步探索将建筑工人技能评价的自主权交给建筑企业和第三方机构。
十、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建筑工人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开辟绿色通道,并优先办理参保手续。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要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根据建筑工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和代办要求,办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和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河南法制报全媒体记者 杨勇 卫云飞)⑦
意见从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力度、科学精准扬尘管控、优化建筑市场环境、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助力建筑企业开拓市场、鼓励创新项目组织方式、培育产业工人队伍、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10个方面作出部署,支持建筑业转型发展。
其中,就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方面,意见明确,各地要将疫情期间出台的降费、缓缴税费、金融支持政策落实到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建立工程款支付、结算、协调、仲裁和清算约束机制,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不得因未完成工程审计而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鼓励预付后续工程款,保障建筑企业开复工资金需求;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的,顺延合同工期,停工损失和费用由双方合理承担,施工项目疫情防控措施费列入工程造价成本予以全额追加。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收缴。疫情期间项目以现金形式已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转为保函替代,新开工项目全面实行实名制管理并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实现数据对接的缓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疫情解除3个月内以现金或保函形式补交。在房地产项目推行质量保险,用经济手段防范化解工程质量风险。加快推广应用机制砂,缓解建设工程用砂紧张局面。
【链接】关于支持建筑业转型发展的十条意见全文如下:
一、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将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园区)和项目建设纳入相关规划并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商品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外墙预制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对装配式低能耗、超低能耗建筑增加的外墙保温部分,不计入容积率核算的建筑面积。政府投资或主导的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设的项目,增量成本计入建设成本。装配式建筑项目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按规定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对装配式建筑技术人才和产业工人参加培训、评价和考核认定等符合条件的给予补贴。适时开展装配式建筑财政、金融、税收、规划审批、土地审批、交通运输等支持政策执行情况回头看活动,确保政策落地。
二、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各地要将疫情期间出台的降费、缓缴税费、金融支持政策落实到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建立工程款支付、结算、协调、仲裁和清算约束机制,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不得因未完成工程审计而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鼓励预付后续工程款,保障建筑企业开复工资金需求;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的,顺延合同工期,停工损失和费用由双方合理承担,施工项目疫情防控措施费列入工程造价成本予以全额追加。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收缴。疫情期间项目以现金形式已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转为保函替代,新开工项目全面实行实名制管理并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实现数据对接的缓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疫情解除3个月内以现金或保函形式补交。在房地产项目推行质量保险,用经济手段防范化解工程质量风险。加快推广应用机制砂,缓解建设工程用砂紧张局面。
三、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力度。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建筑企业授信和贷款额度,提供个性化金融服务,开展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在建工程等为抵押和以应收账款、股票、商标权、专利权为质押的贷款业务。允许建筑企业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后凭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申请贷款。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对资信良好但受疫情影响严重,暂时经营困难的建筑企业,金融机构要做到不随意抽贷、断贷、压贷。定期举办银企对接活动,推动建筑企业与金融机构深度合作。支持建立建筑业供应链金融平台,降低建筑企业成本。
四、科学精准扬尘管控。按照分类施策、精准管控的原则,明确各类建设工程在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达到扬尘防控标准后可以正常施工的作业工序。统筹规范扬尘污染督查检查考核工作,推进“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推动建立政府部门间、跨区域间协查联查和信息共享机制,避免“多头检查”“层层叠加”。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组织开展随机暗访活动,对存在扬尘污染防治“简单化”“一刀切”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地方和单位移交有关部门问责并曝光。制定指导性计价政策,建设单位工程发包时应考虑重污染天气管控停工成本。
五、优化建筑市场环境。各地要按照“一网通办”要求,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在线申报、网上办理、不见面审批”,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推动项目早开工。对列入年度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要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加强用工、用地、资金等要素保障,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推进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全过程电子化。出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和建筑市场信用主体评价标准,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发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治理活动。加强建筑市场行政管理与行政处罚衔接,建立健全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和协调联动机制。
六、支持发展总部经济。省支持建筑业发展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季度举办一次建筑企业服务日活动,帮助企业解难纾困。对将总部迁入我省、且主营业务符合我省招商引资奖励政策支持方向的大型建筑企业按照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落实奖励,优先满足企业用地、融资、人才保障等方面需求,依申请赋予其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认可原注册地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培育本地化龙头骨干企业,鼓励省内特级建筑企业与地方国资进行合作,成立混合所有制建筑企业或进行股权改革,依申请赋予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七、助力建筑企业开拓市场。各地要支持建筑企业参与省内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组织省内建筑企业与百城建设提质工程、城市有机更新和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对接。定期到省外重点目标市场组织建筑企业推介活动。支持省内建筑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推介河南建筑企业。
八、鼓励创新项目组织方式。各级政府投资或主导工程、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实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建立适应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的监管和结算制度。支持大型建筑设计、施工企业向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支持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向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企业转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九、培育产业工人队伍。改革建筑劳务用工制度,逐步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要求,鼓励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培育自有产业工人,使用专业作业企业,构建新型建筑用工体系。大力发展专业作业企业,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建筑企业的建筑工人培训主体责任,对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培训资格的企业按培训规模给予补贴,并逐步探索将建筑工人技能评价的自主权交给建筑企业和第三方机构。
十、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建筑工人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开辟绿色通道,并优先办理参保手续。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要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根据建筑工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和代办要求,办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和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河南法制报全媒体记者 杨勇 卫云飞)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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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击“痛点”“难点”!辽宁出台10条新措施为科研人员“减负放权”】准备各种申报材料、制作各种报销票据、应付各种检查评估。一段时间以来,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在承担科研项目过程中经常会被这类杂事琐事分心,而无法专心从事科学研究。
为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减负放权”,我省一直按照中央的安排部署积极行动。在前期改革成果的基础上,近日我省又出台了一系列重磅举措。7月25日,记者从省科技厅了解到,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关于深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放管服”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日前已正式印发。我省将采取10项改革新举措为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减负放权”,从而调动科研人员的创新积极性,提高财政科研经费使用效率。
这10项改革新举措直击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遇到的各种“痛点”“难点”问题,主要分为科研项目管理和科研资金管理两大方面。
在科研项目管理上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改革措施:
1、精简项目申报评审程序
从项目申报、评审到立项各环节,全面推行信息化管理,简化项目评审程序。通过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填报材料,逐步实现项目“一次性申报,无纸化办理”。加快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进度,实现评审过程网络化、立项审核便捷化。
2、扩大科研人员技术路线决策权
科研项目申报期间,以科研人员提出的技术路线为主进行论证;科研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3、简化项目技术评价流程
按照科研项目合同约定,在关键节点开展里程碑式管理,减少科研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 3 年以下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实施周期在 3 年及其 3 年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只开展一次现场监督检查。
在科研资金管理上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改革措施:
1、简化省级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内容,下放项目预算调剂权限
将省级科研预算分为直接费用、间接费用两大类。在预算编制时,对各项费用只需编制到一级费用科目。直接费用中除新增单价 50 万元以上的设备和劳务费预算总额调增外,预算调整权限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减、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的明细发生变化,以及其他科目的预算调剂权下放给承担单位。直接费用中各类之间的预算调剂应履行承担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同一类预算额度内,承担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或授权项目负责人自行调剂使用;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预算调剂手续。
2、落实提高项目间接费用比例政策
省内竞争性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1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为15%,3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
3、简化项目财务绩效评价流程
不再单独组织技术验收、财务验收,合并有关验收程序,实施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提高验收效率。项目实施期满,根据有关要求,严格按照科研项目合同的约定,考核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综合绩效评价。
4、优化项目资金拨付和结余资金处理方式
简化省级科研项目资金拨付流程,加快拨付进度,项目资金拨付进度可以根据科研工作需要申请一次性到款,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选择资金使用时间与方式。省级科研项目通过验收结题,结余资金在2年内可留归项目组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或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5、开展科研经费包干制试点
选择部分科研管理规范、科研成效显著、科研信用较好的高校、科研院所,围绕科研经费包干使用、进一步提高间接费用比例、拓宽直接费用支出范围等方面开展先行先试,为全省总结可供复制推广的经验。
6、改进政府采购机制
简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剂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审批流程,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充分利用政府采购电子信息化平台,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
7、另外,本次《通知》中还提出,将加快推进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建设,强化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在科研工作中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相关单位以及相关科技人员在签订科研项目合同的同时要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科研过程、科研成果等的真实性担负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应对本单位公布的研究成果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依法依规对违背科研诚信行为实行终身追究。
为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减负放权”,我省一直按照中央的安排部署积极行动。在前期改革成果的基础上,近日我省又出台了一系列重磅举措。7月25日,记者从省科技厅了解到,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关于深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放管服”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日前已正式印发。我省将采取10项改革新举措为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减负放权”,从而调动科研人员的创新积极性,提高财政科研经费使用效率。
这10项改革新举措直击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遇到的各种“痛点”“难点”问题,主要分为科研项目管理和科研资金管理两大方面。
在科研项目管理上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改革措施:
1、精简项目申报评审程序
从项目申报、评审到立项各环节,全面推行信息化管理,简化项目评审程序。通过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填报材料,逐步实现项目“一次性申报,无纸化办理”。加快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进度,实现评审过程网络化、立项审核便捷化。
2、扩大科研人员技术路线决策权
科研项目申报期间,以科研人员提出的技术路线为主进行论证;科研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3、简化项目技术评价流程
按照科研项目合同约定,在关键节点开展里程碑式管理,减少科研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 3 年以下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实施周期在 3 年及其 3 年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只开展一次现场监督检查。
在科研资金管理上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改革措施:
1、简化省级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内容,下放项目预算调剂权限
将省级科研预算分为直接费用、间接费用两大类。在预算编制时,对各项费用只需编制到一级费用科目。直接费用中除新增单价 50 万元以上的设备和劳务费预算总额调增外,预算调整权限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减、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的明细发生变化,以及其他科目的预算调剂权下放给承担单位。直接费用中各类之间的预算调剂应履行承担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同一类预算额度内,承担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或授权项目负责人自行调剂使用;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预算调剂手续。
2、落实提高项目间接费用比例政策
省内竞争性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1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为15%,3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
3、简化项目财务绩效评价流程
不再单独组织技术验收、财务验收,合并有关验收程序,实施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提高验收效率。项目实施期满,根据有关要求,严格按照科研项目合同的约定,考核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综合绩效评价。
4、优化项目资金拨付和结余资金处理方式
简化省级科研项目资金拨付流程,加快拨付进度,项目资金拨付进度可以根据科研工作需要申请一次性到款,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选择资金使用时间与方式。省级科研项目通过验收结题,结余资金在2年内可留归项目组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或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5、开展科研经费包干制试点
选择部分科研管理规范、科研成效显著、科研信用较好的高校、科研院所,围绕科研经费包干使用、进一步提高间接费用比例、拓宽直接费用支出范围等方面开展先行先试,为全省总结可供复制推广的经验。
6、改进政府采购机制
简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剂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审批流程,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充分利用政府采购电子信息化平台,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
7、另外,本次《通知》中还提出,将加快推进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建设,强化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在科研工作中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相关单位以及相关科技人员在签订科研项目合同的同时要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科研过程、科研成果等的真实性担负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应对本单位公布的研究成果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依法依规对违背科研诚信行为实行终身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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