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区被管控了,好在昨天京东600-400的一单书刚取完,分享书单如下: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的《明清祖先像图式研究》(图2-3),为8开精装,开本阔大,印刷清晰,做工精良。此书作者吴卫鸣对祖先像的梳理比较细致,如图像分类、色彩解读、象征意象分析、地域性及时代风格辨别等都有涉及,更为重要的是书中所收图像不少,颇有价值,很多都是作者自己辛苦搜集而来并首次发布,必须给作者点赞!
《清季职官表(附人物录)》(图4-5)是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院魏秀梅女史的心血之作,1977年初版,2002年再版,2013年被推荐在中华书局出版。其为16开,布面精装,厚厚的一大册,拿在手里份量感十足。该书书名虽曰“清季”,但实际上自乾隆末年,下迄宣统年间。作者对所录每任职官都作了详尽的记录,一看就是花费了很大的功夫。此书超级实用,对研究清史很有帮助。
中华书局出版的《史想录》(图6-7)为32开布面精装,开本适中,印制精良。所收的十六篇文章,是根据傅国涌先生的部分讲座录音记录稿而整理出版。他的观点很有新意,比如民国是谈出来的,而不是靠的无限暴力革命;比如历史不是一根直线,从来不是笔直前行;比如中国仍是一个农业国,人们还是沿袭农业文明的生活方式等等,都颇发人深省。
中华书局出版的《庄子讲义》为32开精装本,排版疏朗,字大纸白,看着不费眼。本书是作者陈引驰在复旦大学授课讲义的基础上编写而成,2005年出版了第一版,五年后修订过一次,这次新版又收入了作者的若干文字,内容增益丰富了不少。不过,此书不太适合初学者看,因为其侧重不在于逐字逐句的通释。
各位朋友,你们都买了什么书?
#京东618##读书##买书##历史#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的《明清祖先像图式研究》(图2-3),为8开精装,开本阔大,印刷清晰,做工精良。此书作者吴卫鸣对祖先像的梳理比较细致,如图像分类、色彩解读、象征意象分析、地域性及时代风格辨别等都有涉及,更为重要的是书中所收图像不少,颇有价值,很多都是作者自己辛苦搜集而来并首次发布,必须给作者点赞!
《清季职官表(附人物录)》(图4-5)是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院魏秀梅女史的心血之作,1977年初版,2002年再版,2013年被推荐在中华书局出版。其为16开,布面精装,厚厚的一大册,拿在手里份量感十足。该书书名虽曰“清季”,但实际上自乾隆末年,下迄宣统年间。作者对所录每任职官都作了详尽的记录,一看就是花费了很大的功夫。此书超级实用,对研究清史很有帮助。
中华书局出版的《史想录》(图6-7)为32开布面精装,开本适中,印制精良。所收的十六篇文章,是根据傅国涌先生的部分讲座录音记录稿而整理出版。他的观点很有新意,比如民国是谈出来的,而不是靠的无限暴力革命;比如历史不是一根直线,从来不是笔直前行;比如中国仍是一个农业国,人们还是沿袭农业文明的生活方式等等,都颇发人深省。
中华书局出版的《庄子讲义》为32开精装本,排版疏朗,字大纸白,看着不费眼。本书是作者陈引驰在复旦大学授课讲义的基础上编写而成,2005年出版了第一版,五年后修订过一次,这次新版又收入了作者的若干文字,内容增益丰富了不少。不过,此书不太适合初学者看,因为其侧重不在于逐字逐句的通释。
各位朋友,你们都买了什么书?
#京东618##读书##买书##历史#
【ICML2022】通过凸对偶揭示注意力:视觉Transformers的分析与解读
利用自注意或其提出的替代方案的视觉transformers 在许多与图像相关的任务中显示出良好的结果。然而,归纳性注意偏差的基础还没有被很好地理解。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文通过凸二象性的视角来分析注意力。对于非线性点积自注意,以及MLP混合器和傅立叶神经算子(FNO)等替代机制,我们导出了可解释和可求解全局最优的等价有限维凸问题。凸规划导致阻塞核范数正则化,在潜在特征和令牌维度上提高低秩。特别地,我们展示了自注意力网络如何基于它们的潜在相似性隐式聚集令牌。我们通过对各种凸注意力头进行微调,实现了用于CIFAR-100分类的预训练transformers 骨干的转移实验。结果表明,与现有的MLP或线性磁头相比,由注意力引起的偏置具有优越性。
https://t.cn/A6XlQc86
利用自注意或其提出的替代方案的视觉transformers 在许多与图像相关的任务中显示出良好的结果。然而,归纳性注意偏差的基础还没有被很好地理解。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文通过凸二象性的视角来分析注意力。对于非线性点积自注意,以及MLP混合器和傅立叶神经算子(FNO)等替代机制,我们导出了可解释和可求解全局最优的等价有限维凸问题。凸规划导致阻塞核范数正则化,在潜在特征和令牌维度上提高低秩。特别地,我们展示了自注意力网络如何基于它们的潜在相似性隐式聚集令牌。我们通过对各种凸注意力头进行微调,实现了用于CIFAR-100分类的预训练transformers 骨干的转移实验。结果表明,与现有的MLP或线性磁头相比,由注意力引起的偏置具有优越性。
https://t.cn/A6XlQc86
#律师解读本田汽车广告疑似侵权#【本田汽车广告被指盗用他人经历,#广告创意与他人经历相似是否侵权#?律师解读...】在“奥迪广告抄袭侵权事件”余波未了时,本田汽车广告疑似侵权一事又出现在大众视野里。本田公司一款汽车广告创意被成都远家品牌创始人宁远质疑抄袭。5月23日上午,“汽湃”所属的成都汽湃智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布公开道歉信,对拍摄前后未告知宁远及其团队为商业拍摄,且所拍摄内容与宁远女士经历雷同,而向宁远女士及其团队致歉。
那么,拍摄者未告知店家为商业拍摄,是否侵权?广告中虚构工作经历是否涉嫌虚假宣传?广告创意若是与他人的真实经历相同或是相似,是否需要得到对方同意?对此,5月22日,红星新闻记者采访了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陈逢逢律师以及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刘坤律师。
红星新闻:拍摄者未告知店家为商业拍摄,是否侵权?
刘坤:拍摄者未告知酒店系商业拍摄,可能构成对酒店的陈设、布置、装潢等著作权的侵犯。因为这些装潢等如果具有很强的独创性,是可能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而拍摄者拍摄后传播的行为构成对作品网络信息传播权的侵害。
而个人发布的介绍自己经历的网络文章也受著作权法保护,他人不得复制,改编,网络传播等。
红星新闻:广告创意若是与他人的真实经历相同或相似,是否需要得到对方授权?
刘坤:著作权法公平地保护每个权利人的作品,换句话说,就是著作权法允许各自独创的作品近似地存在。如果广告方确系独立创作,即使有部分相同或近似,也无需征得对方同意。举个例子,大家拍城楼的正面照片,出来的照片肯定会是相似的,但并不是说因为相似,所以就必须要检索更早的权利人获得授权许可。
红星新闻:视频创作者以“虚构”理由,不认为是侵权或抄袭,你是否认同?为什么?
刘坤:针对本田汽车广告来说,广告方提出的抗辩理由是有可能成立的,但需要广告方充分举证自己为原创,而未利用对方的经历。
如果不能举证自己是原创,而广告内容又与宁远实际经历实质性近似,广告方又具有通过网络接触的可能(网络上有宁远创业经历的文章),则可以认定为侵权。
红星新闻:在广告中虚构“文淇”在当地住了5年并开工作室,是否涉嫌虚假宣传?如果是,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陈逢逢:广告拍摄方陈述广告视频中女主人公及广告视频纯属虚构。但是,广告视频内容却与现实中的成都蒲江明月村的“明月远家”创始人宁远女士的经历相似,而且拍摄场地取自于宁远女士创办的草木染工作室,同时所拍摄的广告视频用于商业宣传,却未经宁远女士同意,这一行为不仅涉嫌违反了我国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相关虚假宣传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涉嫌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宁远女士的合法权益。
红星新闻:对于广告创意有没有法律界限?
刘坤:广告创意最终是以声音、图像、视频等形式呈现,本身属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其必然也受到著作权法的约束,同时也受到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部门法的约束。
对于本案来说,目前我个人从公开渠道没有看到广告方有提出什么实质性的证据证明自己原创(例如利用了另一个人有类似创业经历的个人许可)。而宁远的个人经历等却是网络上可见的,我目前比较倾向于是侵权。
红星新闻:能否给广大视频创作者作一个提醒,怎样情况下拍摄的视频会导致侵权?
陈逢逢:近年来,随着电商平台经济的发展,短视频虚假广告在电商平台越来越多。一些视频制作者以虚构、夸张或侵害他人的故事情节,进行虚假宣传,已引起了广大网民不同程度的排斥和反感。
面对新的电商平台经济,首先,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完善法律体系,进一步规范电商平台中的广告内容和细节,使短视频广告制作者严格遵守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次,建议实行短视频虚假广告“黑名单”制度,将一些长期、典型虚假宣传的短视频广告制作者发布者“曝光”“拉黑”,一定时期内禁止发布广告,从而起到警示意义;第三,相关监管部门要积极作为,及时深入研究短视频经济的发展脉络和规律,重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的力量,革新监管方式与监管手段,更好地监管短视频平台经济中的违法行为,促进新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本田汽车广告方道歉# #本田汽车广告方向宁远女士致歉# https://t.cn/A6XoeeFw
那么,拍摄者未告知店家为商业拍摄,是否侵权?广告中虚构工作经历是否涉嫌虚假宣传?广告创意若是与他人的真实经历相同或是相似,是否需要得到对方同意?对此,5月22日,红星新闻记者采访了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陈逢逢律师以及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刘坤律师。
红星新闻:拍摄者未告知店家为商业拍摄,是否侵权?
刘坤:拍摄者未告知酒店系商业拍摄,可能构成对酒店的陈设、布置、装潢等著作权的侵犯。因为这些装潢等如果具有很强的独创性,是可能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而拍摄者拍摄后传播的行为构成对作品网络信息传播权的侵害。
而个人发布的介绍自己经历的网络文章也受著作权法保护,他人不得复制,改编,网络传播等。
红星新闻:广告创意若是与他人的真实经历相同或相似,是否需要得到对方授权?
刘坤:著作权法公平地保护每个权利人的作品,换句话说,就是著作权法允许各自独创的作品近似地存在。如果广告方确系独立创作,即使有部分相同或近似,也无需征得对方同意。举个例子,大家拍城楼的正面照片,出来的照片肯定会是相似的,但并不是说因为相似,所以就必须要检索更早的权利人获得授权许可。
红星新闻:视频创作者以“虚构”理由,不认为是侵权或抄袭,你是否认同?为什么?
刘坤:针对本田汽车广告来说,广告方提出的抗辩理由是有可能成立的,但需要广告方充分举证自己为原创,而未利用对方的经历。
如果不能举证自己是原创,而广告内容又与宁远实际经历实质性近似,广告方又具有通过网络接触的可能(网络上有宁远创业经历的文章),则可以认定为侵权。
红星新闻:在广告中虚构“文淇”在当地住了5年并开工作室,是否涉嫌虚假宣传?如果是,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陈逢逢:广告拍摄方陈述广告视频中女主人公及广告视频纯属虚构。但是,广告视频内容却与现实中的成都蒲江明月村的“明月远家”创始人宁远女士的经历相似,而且拍摄场地取自于宁远女士创办的草木染工作室,同时所拍摄的广告视频用于商业宣传,却未经宁远女士同意,这一行为不仅涉嫌违反了我国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相关虚假宣传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涉嫌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宁远女士的合法权益。
红星新闻:对于广告创意有没有法律界限?
刘坤:广告创意最终是以声音、图像、视频等形式呈现,本身属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其必然也受到著作权法的约束,同时也受到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部门法的约束。
对于本案来说,目前我个人从公开渠道没有看到广告方有提出什么实质性的证据证明自己原创(例如利用了另一个人有类似创业经历的个人许可)。而宁远的个人经历等却是网络上可见的,我目前比较倾向于是侵权。
红星新闻:能否给广大视频创作者作一个提醒,怎样情况下拍摄的视频会导致侵权?
陈逢逢:近年来,随着电商平台经济的发展,短视频虚假广告在电商平台越来越多。一些视频制作者以虚构、夸张或侵害他人的故事情节,进行虚假宣传,已引起了广大网民不同程度的排斥和反感。
面对新的电商平台经济,首先,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完善法律体系,进一步规范电商平台中的广告内容和细节,使短视频广告制作者严格遵守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次,建议实行短视频虚假广告“黑名单”制度,将一些长期、典型虚假宣传的短视频广告制作者发布者“曝光”“拉黑”,一定时期内禁止发布广告,从而起到警示意义;第三,相关监管部门要积极作为,及时深入研究短视频经济的发展脉络和规律,重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的力量,革新监管方式与监管手段,更好地监管短视频平台经济中的违法行为,促进新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本田汽车广告方道歉# #本田汽车广告方向宁远女士致歉# https://t.cn/A6XoeeFw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