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方膺廉政微电影完成拍摄】经过前期的精心筹备、周密安排、统筹调度和群策群力,由南通市文化艺术创作研究中心创作投拍、南通艺术剧院倾情演绎、江苏军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摄制的,以李方膺为原型改编的廉政题材古装微电影正式完成拍摄任务,进入紧锣密鼓的后期制作环节,预计将于6月中旬制作完成。
该片在如皋水绘园、通州问木堂取景,拍摄期间,南通艺术剧院演员们的精彩演绎吸引了众多“影迷”的围观喜爱和媒体的关注,大家纷纷表示,对这部表现南通本土“清官画家”李方膺形象的影视作品充满期待。
该片在如皋水绘园、通州问木堂取景,拍摄期间,南通艺术剧院演员们的精彩演绎吸引了众多“影迷”的围观喜爱和媒体的关注,大家纷纷表示,对这部表现南通本土“清官画家”李方膺形象的影视作品充满期待。
【南通市解除空气质量异常预警和应急管控】经市气象台和江苏省南通环境监测中心会商,当前我市大气气象条件较为有利,根据《关于印发〈南通市空气质量异常预警和应急管控方案(2021 年修订版)〉的通知》(通大气办〔2021〕13 号)要求,现定于 6 月 20 日 14 时解除空气质量异常预警和应急管控。#空气质量#(来源:市大气办;发布:李玲;审核:陈昊)
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一)
一、杨某、冯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4年6月以来,朱某(中艺江苏分公司实际负责人,在逃)与沙某(另处)等人在南通市崇川区先后设立中艺财富文化艺术品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艺财富画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及中艺云联(北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等关联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招募被告人杨某、冯某、魏某、余某等人,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向社会公众宣传、销售玉石、字画等投资理财产品。集资参与人与中艺江苏分公司之间签订《中艺财富艺术品销售协议书》,约定由集资参与人认购艺术品实物,艺术品由中艺江苏分公司保管,集资参与人可以获得认购额年化12%的收益。经审计,2016年6月至2018年10月,中艺江苏分公司向江苏各地区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共计34.29亿余元,至案发未兑付投资款16亿余元。经审理,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杨某、冯某等人4年至9年10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二、崔某、张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1年底,被告人张某和崔某在南通市崇川区成立南通汉德投资理财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宜诚投资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集资,上述两家公司在未取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多地成立分公司,分别以年化收益率6%-18.8%、4.8%-12.5%为诱饵,采取公开散发传单、投资人口口相传等方式,以开发、投资绿色食品项目、生态园建设工程项目等为由,面向1万余名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25.91亿元。所吸收资金部分用于支付投资人的到期本息、放贷、上述项目的投资、发放公司员工工资、奖金、提成等。截至案发,未到期本金超人民币15.8亿元。经审理,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崔某、张某等人2年至9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一、杨某、冯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4年6月以来,朱某(中艺江苏分公司实际负责人,在逃)与沙某(另处)等人在南通市崇川区先后设立中艺财富文化艺术品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艺财富画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及中艺云联(北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等关联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招募被告人杨某、冯某、魏某、余某等人,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向社会公众宣传、销售玉石、字画等投资理财产品。集资参与人与中艺江苏分公司之间签订《中艺财富艺术品销售协议书》,约定由集资参与人认购艺术品实物,艺术品由中艺江苏分公司保管,集资参与人可以获得认购额年化12%的收益。经审计,2016年6月至2018年10月,中艺江苏分公司向江苏各地区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共计34.29亿余元,至案发未兑付投资款16亿余元。经审理,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杨某、冯某等人4年至9年10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二、崔某、张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1年底,被告人张某和崔某在南通市崇川区成立南通汉德投资理财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宜诚投资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集资,上述两家公司在未取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多地成立分公司,分别以年化收益率6%-18.8%、4.8%-12.5%为诱饵,采取公开散发传单、投资人口口相传等方式,以开发、投资绿色食品项目、生态园建设工程项目等为由,面向1万余名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25.91亿元。所吸收资金部分用于支付投资人的到期本息、放贷、上述项目的投资、发放公司员工工资、奖金、提成等。截至案发,未到期本金超人民币15.8亿元。经审理,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崔某、张某等人2年至9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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