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爆料# 【容县韦某婷妨害公务案当庭宣判,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2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韦某婷在经过玉林市容县黎村镇黎村街桂东路口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监测点时,以使用随身携带的衣架、洗衣粉等物品袭击及撕抓的方式,暴力抗拒工作人员做登记、测量体温的工作,致使在场工作人员无法依法履行职务。
2月15日韦某婷被刑事拘留,同日,我院指派第一检察部主任带领2名员额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对侦查取证工作提出意见。2月17日,我院依法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韦某婷。2月18日受理容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同日提起公诉。
2月19日上午,由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韦某婷妨害公务案,在容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韦某婷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容县人民检察院) https://t.cn/RxDbJz2
2月15日韦某婷被刑事拘留,同日,我院指派第一检察部主任带领2名员额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对侦查取证工作提出意见。2月17日,我院依法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韦某婷。2月18日受理容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同日提起公诉。
2月19日上午,由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韦某婷妨害公务案,在容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韦某婷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容县人民检察院) https://t.cn/RxDbJz2
有期徒刑六个月!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韦某婷妨害公务案当庭宣判
2月19日上午,由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韦某婷妨害公务案,在容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韦某婷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0年2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韦某婷在经过容县黎村镇黎村街桂东路口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监测点时,以使用随身携带的衣架、洗衣粉等物品袭击及撕抓的方式,暴力抗拒工作人员做登记、测量体温的工作,致使在场工作人员无法依法履行职务。
2月15日韦某婷被刑事拘留,同日,我院指派第一检察部主任带领2名员额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对侦查取证工作提出意见。2月17日,我院依法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韦某婷。2月18日受理容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同日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韦某婷在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防疫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了妨害公务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婷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院采纳我院提出的量刑建议,遂作出上述判决。
2月19日上午,由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韦某婷妨害公务案,在容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韦某婷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0年2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韦某婷在经过容县黎村镇黎村街桂东路口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监测点时,以使用随身携带的衣架、洗衣粉等物品袭击及撕抓的方式,暴力抗拒工作人员做登记、测量体温的工作,致使在场工作人员无法依法履行职务。
2月15日韦某婷被刑事拘留,同日,我院指派第一检察部主任带领2名员额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对侦查取证工作提出意见。2月17日,我院依法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韦某婷。2月18日受理容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同日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韦某婷在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防疫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了妨害公务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婷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院采纳我院提出的量刑建议,遂作出上述判决。
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韦某婷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
日前,容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韦某婷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2020年2月14日,犯罪嫌疑人韦某婷在经过黎村镇黎村街桂东路口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检测点时,以使用随身携带的衣架、洗衣粉等物品袭击及撕抓的方式,暴力抗拒工作人员做登记、测量体温工作,致使在场工作人员无法依法履行职务。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日前,容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韦某婷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2020年2月14日,犯罪嫌疑人韦某婷在经过黎村镇黎村街桂东路口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检测点时,以使用随身携带的衣架、洗衣粉等物品袭击及撕抓的方式,暴力抗拒工作人员做登记、测量体温工作,致使在场工作人员无法依法履行职务。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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