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印发民用无人机管理办法 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发展】记者从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获悉,《海南省民用无人机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于近日印发,并计划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将结合本省实际,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发展,规范民用无人机相关活动,保障飞行活动安全有序高效。
民用无人机分类
根据《管理办法》,民用无人机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等飞行任务以外的无人机。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五个等级。除微型以外的民用无人机应按规定在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进行实名登记。《管理办法》鼓励引导从事小型、中型、大型无人机飞行活动和利用微型、轻型无人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无人机驾驶员应遵守相关规定
《管理办法》要求,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应当具备熟练操控技能,依据《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须取得执照的,应当取得并随身携带执照;保证所操控的民用无人机质量合格、状况良好,不得非法改装民用无人机或者改变民用无人机出厂飞行性能设置;遵守飞行管制部门对空域管理、计划申报、飞行管制的要求;对本人的操控行为负责;禁止在服用药物、饮酒等可能影响行为能力的情形下操控民用无人机。
在管控空域飞行应取得飞行管制部门批准
《管理办法》要求,除微型无人机管控空域外,无特殊情况均划设为微型无人机适飞空域。以下空域划设为微型无人机管控空域,飞行应当取得飞行管制部门的批准:
(一)真高50米以上空域;
(二)空中禁区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
(三)空中危险区以及周边1000米范围;
(四)机场、临时起降点围界内以及周边3000米范围的上方;
(五)国界线或者实际控制线到我方一侧 3000 米范围的上方;
(六)军事禁区以及周边500米范围的上方,军事管理区、核电站、市县党政机关、监管场所以及周边200米范围的上方;
(七)射电天文台以及周边3000米范围的上方,卫星地面站(含测控、测距、接收、导航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1000米范围的上方,气象雷达站以及周边500米范围的上方;
(八)重要科研、生产、试验、存储设施保护区以及周边 500 米范围的上方,实施Ⅰ、Ⅱ级实物保护的核设施控制区以及周边100米范围的上方,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和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以及周边100米范围的上方,发电厂、变电站、加油站和大型车站、码头、港口以及周边50米范围的上方,高速铁路以及两侧100米范围的上方,普通铁路、省道、国道以及两侧50米范围的上方。
(九)军航超低空飞行空域
除轻型无人机管控空域外,无特殊情况均划设为轻型无人机适飞空域。以下空域划设为轻型无人机管控空域,飞行应当取得飞行管制部门的批准:
(一)真高120米以上空域;
(二)空中禁区以及周边5000米范围;
(三)空中危险区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
(四)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民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水平投影范围的上方;
(五)有人驾驶航空器临时起降点以及周边3000米范围的上方;
(六)国界线或者实际控制线到我方一侧5000米范围的上方;
(七)军事禁区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的上方,军事管理区、核电站、市县党政机关、监管场所以及周边500米范围的上方;
(八)射电天文台以及周边5000米范围的上方,卫星地面站(含测控、测距、接收、导航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的上方,气象雷达站以及周边1000米范围的上方;
(九)重要科研、生产、试验、存储设施保护区以及周边 1000 米范围的上方,实施Ⅰ、Ⅱ级实物保护的核设施控制区以及周边200米范围的上方,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和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以及周边150米范围的上方,发电厂、变电站、加油站和中大型车站、码头、港口以及周边100米范围的上方,高速铁路以及两侧200米范围的上方,普通铁路以及两侧100米范围的上方,高速公路以及两侧50米范围的上方;
(十)军航低空、超低空飞行空域。
植保无人机适飞空域,位于轻型无人机适飞空域内,真高不超过30米,且在农林牧区域上方。
无人机空域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划设,由省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民用无人机空域划设相关情况,可在海南无人机综合监管试验平台查询空域相关信息。
无人机飞行需要进行飞行申报
微型无人机、轻型无人机和植保无人机在管控空域内飞行,小、中、大型无人机飞行均需申报飞行计划。飞行计划实施者需在飞行前1日15时前,通过海南无人机综合监管试验平台提出飞行计划申请(可通过www.utmiss.com在线提交飞行申请并查看批复信息,业务咨询电话:0898-36357287、36357286,传真:0898-36357283),监管试验平台应当于飞行前1日21时前反馈批复结果,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飞行计划。申请并获得批准的飞行计划实施者应当在起飞1小时前通过海南无人机综合监管试验平台申请放飞,获得放飞许可后方可飞行。
飞行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名词解释
无人机:是指机上没有驾驶员进行操作的航空器,包括遥控航空器、自主航空器等。
空域保持能力:是指具有高度与水平范围的控制能力。
植保无人机:是指设计性能同时满足飞行真高不超过30米、最大飞行速度不超过50千米/小时、最大飞行半径不超过2000米,具备可靠被监视能力和空域保持能力,专门用于农林牧植保作业的遥控航空器。
微型无人机:是指空机重量小于0.25千克,具备高度保持或者位置保持飞行功能,设计性能同时满足飞行真高不超过50米、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40千米/小时、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的遥控航空器。
轻型无人机:是指同时满足空机重量不超过4千克,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7千克,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100千米/小时,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的遥控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无人机。
小型无人机:是指空机重量不超过15千克或者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25千克的遥控航空器或者自主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轻型无人机。
中型无人机:是指最大起飞重量超过25千克不超过150千克,且空机重量超过15千克的遥控航空器或者自主航空器。
大型无人机:是指最大起飞重量超过150千克的遥控航空器或者自主航空器。
民用无人机分类
根据《管理办法》,民用无人机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等飞行任务以外的无人机。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五个等级。除微型以外的民用无人机应按规定在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进行实名登记。《管理办法》鼓励引导从事小型、中型、大型无人机飞行活动和利用微型、轻型无人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无人机驾驶员应遵守相关规定
《管理办法》要求,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应当具备熟练操控技能,依据《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须取得执照的,应当取得并随身携带执照;保证所操控的民用无人机质量合格、状况良好,不得非法改装民用无人机或者改变民用无人机出厂飞行性能设置;遵守飞行管制部门对空域管理、计划申报、飞行管制的要求;对本人的操控行为负责;禁止在服用药物、饮酒等可能影响行为能力的情形下操控民用无人机。
在管控空域飞行应取得飞行管制部门批准
《管理办法》要求,除微型无人机管控空域外,无特殊情况均划设为微型无人机适飞空域。以下空域划设为微型无人机管控空域,飞行应当取得飞行管制部门的批准:
(一)真高50米以上空域;
(二)空中禁区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
(三)空中危险区以及周边1000米范围;
(四)机场、临时起降点围界内以及周边3000米范围的上方;
(五)国界线或者实际控制线到我方一侧 3000 米范围的上方;
(六)军事禁区以及周边500米范围的上方,军事管理区、核电站、市县党政机关、监管场所以及周边200米范围的上方;
(七)射电天文台以及周边3000米范围的上方,卫星地面站(含测控、测距、接收、导航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1000米范围的上方,气象雷达站以及周边500米范围的上方;
(八)重要科研、生产、试验、存储设施保护区以及周边 500 米范围的上方,实施Ⅰ、Ⅱ级实物保护的核设施控制区以及周边100米范围的上方,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和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以及周边100米范围的上方,发电厂、变电站、加油站和大型车站、码头、港口以及周边50米范围的上方,高速铁路以及两侧100米范围的上方,普通铁路、省道、国道以及两侧50米范围的上方。
(九)军航超低空飞行空域
除轻型无人机管控空域外,无特殊情况均划设为轻型无人机适飞空域。以下空域划设为轻型无人机管控空域,飞行应当取得飞行管制部门的批准:
(一)真高120米以上空域;
(二)空中禁区以及周边5000米范围;
(三)空中危险区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
(四)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民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水平投影范围的上方;
(五)有人驾驶航空器临时起降点以及周边3000米范围的上方;
(六)国界线或者实际控制线到我方一侧5000米范围的上方;
(七)军事禁区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的上方,军事管理区、核电站、市县党政机关、监管场所以及周边500米范围的上方;
(八)射电天文台以及周边5000米范围的上方,卫星地面站(含测控、测距、接收、导航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的上方,气象雷达站以及周边1000米范围的上方;
(九)重要科研、生产、试验、存储设施保护区以及周边 1000 米范围的上方,实施Ⅰ、Ⅱ级实物保护的核设施控制区以及周边200米范围的上方,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和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以及周边150米范围的上方,发电厂、变电站、加油站和中大型车站、码头、港口以及周边100米范围的上方,高速铁路以及两侧200米范围的上方,普通铁路以及两侧100米范围的上方,高速公路以及两侧50米范围的上方;
(十)军航低空、超低空飞行空域。
植保无人机适飞空域,位于轻型无人机适飞空域内,真高不超过30米,且在农林牧区域上方。
无人机空域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划设,由省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民用无人机空域划设相关情况,可在海南无人机综合监管试验平台查询空域相关信息。
无人机飞行需要进行飞行申报
微型无人机、轻型无人机和植保无人机在管控空域内飞行,小、中、大型无人机飞行均需申报飞行计划。飞行计划实施者需在飞行前1日15时前,通过海南无人机综合监管试验平台提出飞行计划申请(可通过www.utmiss.com在线提交飞行申请并查看批复信息,业务咨询电话:0898-36357287、36357286,传真:0898-36357283),监管试验平台应当于飞行前1日21时前反馈批复结果,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飞行计划。申请并获得批准的飞行计划实施者应当在起飞1小时前通过海南无人机综合监管试验平台申请放飞,获得放飞许可后方可飞行。
飞行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名词解释
无人机:是指机上没有驾驶员进行操作的航空器,包括遥控航空器、自主航空器等。
空域保持能力:是指具有高度与水平范围的控制能力。
植保无人机:是指设计性能同时满足飞行真高不超过30米、最大飞行速度不超过50千米/小时、最大飞行半径不超过2000米,具备可靠被监视能力和空域保持能力,专门用于农林牧植保作业的遥控航空器。
微型无人机:是指空机重量小于0.25千克,具备高度保持或者位置保持飞行功能,设计性能同时满足飞行真高不超过50米、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40千米/小时、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的遥控航空器。
轻型无人机:是指同时满足空机重量不超过4千克,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7千克,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100千米/小时,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的遥控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无人机。
小型无人机:是指空机重量不超过15千克或者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25千克的遥控航空器或者自主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轻型无人机。
中型无人机:是指最大起飞重量超过25千克不超过150千克,且空机重量超过15千克的遥控航空器或者自主航空器。
大型无人机:是指最大起飞重量超过150千克的遥控航空器或者自主航空器。
【海南省印发民用无人机管理办法 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发展】记者从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获悉,《海南省民用无人机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于近日印发,并计划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将结合本省实际,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发展,规范民用无人机相关活动,保障飞行活动安全有序高效。
民用无人机分类
根据《管理办法》,民用无人机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等飞行任务以外的无人机。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五个等级。除微型以外的民用无人机应按规定在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进行实名登记。《管理办法》鼓励引导从事小型、中型、大型无人机飞行活动和利用微型、轻型无人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无人机驾驶员应遵守相关规定
《管理办法》要求,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应当具备熟练操控技能,依据《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须取得执照的,应当取得并随身携带执照;保证所操控的民用无人机质量合格、状况良好,不得非法改装民用无人机或者改变民用无人机出厂飞行性能设置;遵守飞行管制部门对空域管理、计划申报、飞行管制的要求;对本人的操控行为负责;禁止在服用药物、饮酒等可能影响行为能力的情形下操控民用无人机。
在管控空域飞行应取得飞行管制部门批准
《管理办法》要求,除微型无人机管控空域外,无特殊情况均划设为微型无人机适飞空域。以下空域划设为微型无人机管控空域,飞行应当取得飞行管制部门的批准:
(一)真高50米以上空域;
(二)空中禁区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
(三)空中危险区以及周边1000米范围;
(四)机场、临时起降点围界内以及周边3000米范围的上方;
(五)国界线或者实际控制线到我方一侧 3000 米范围的上方;
(六)军事禁区以及周边500米范围的上方,军事管理区、核电站、市县党政机关、监管场所以及周边200米范围的上方;
(七)射电天文台以及周边3000米范围的上方,卫星地面站(含测控、测距、接收、导航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1000米范围的上方,气象雷达站以及周边500米范围的上方;
(八)重要科研、生产、试验、存储设施保护区以及周边 500 米范围的上方,实施Ⅰ、Ⅱ级实物保护的核设施控制区以及周边100米范围的上方,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和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以及周边100米范围的上方,发电厂、变电站、加油站和大型车站、码头、港口以及周边50米范围的上方,高速铁路以及两侧100米范围的上方,普通铁路、省道、国道以及两侧50米范围的上方。
(九)军航超低空飞行空域
除轻型无人机管控空域外,无特殊情况均划设为轻型无人机适飞空域。以下空域划设为轻型无人机管控空域,飞行应当取得飞行管制部门的批准:
(一)真高120米以上空域;
(二)空中禁区以及周边5000米范围;
(三)空中危险区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
(四)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民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水平投影范围的上方;
(五)有人驾驶航空器临时起降点以及周边3000米范围的上方;
(六)国界线或者实际控制线到我方一侧5000米范围的上方;
(七)军事禁区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的上方,军事管理区、核电站、市县党政机关、监管场所以及周边500米范围的上方;
(八)射电天文台以及周边5000米范围的上方,卫星地面站(含测控、测距、接收、导航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的上方,气象雷达站以及周边1000米范围的上方;
(九)重要科研、生产、试验、存储设施保护区以及周边 1000 米范围的上方,实施Ⅰ、Ⅱ级实物保护的核设施控制区以及周边200米范围的上方,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和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以及周边150米范围的上方,发电厂、变电站、加油站和中大型车站、码头、港口以及周边100米范围的上方,高速铁路以及两侧200米范围的上方,普通铁路以及两侧100米范围的上方,高速公路以及两侧50米范围的上方;
(十)军航低空、超低空飞行空域。
植保无人机适飞空域,位于轻型无人机适飞空域内,真高不超过30米,且在农林牧区域上方。
无人机空域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划设,由省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民用无人机空域划设相关情况,可在海南无人机综合监管试验平台查询空域相关信息。
无人机飞行需要进行飞行申报
微型无人机、轻型无人机和植保无人机在管控空域内飞行,小、中、大型无人机飞行均需申报飞行计划。飞行计划实施者需在飞行前1日15时前,通过海南无人机综合监管试验平台提出飞行计划申请(可通过www.utmiss.com在线提交飞行申请并查看批复信息,业务咨询电话:0898-36357287、36357286,传真:0898-36357283),监管试验平台应当于飞行前1日21时前反馈批复结果,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飞行计划。申请并获得批准的飞行计划实施者应当在起飞1小时前通过海南无人机综合监管试验平台申请放飞,获得放飞许可后方可飞行。
飞行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名词解释
无人机:是指机上没有驾驶员进行操作的航空器,包括遥控航空器、自主航空器等。
空域保持能力:是指具有高度与水平范围的控制能力。
植保无人机:是指设计性能同时满足飞行真高不超过30米、最大飞行速度不超过50千米/小时、最大飞行半径不超过2000米,具备可靠被监视能力和空域保持能力,专门用于农林牧植保作业的遥控航空器。
微型无人机:是指空机重量小于0.25千克,具备高度保持或者位置保持飞行功能,设计性能同时满足飞行真高不超过50米、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40千米/小时、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的遥控航空器。
轻型无人机:是指同时满足空机重量不超过4千克,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7千克,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100千米/小时,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的遥控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无人机。
小型无人机:是指空机重量不超过15千克或者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25千克的遥控航空器或者自主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轻型无人机。
中型无人机:是指最大起飞重量超过25千克不超过150千克,且空机重量超过15千克的遥控航空器或者自主航空器。
大型无人机:是指最大起飞重量超过150千克的遥控航空器或者自主航空器。
民用无人机分类
根据《管理办法》,民用无人机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等飞行任务以外的无人机。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五个等级。除微型以外的民用无人机应按规定在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进行实名登记。《管理办法》鼓励引导从事小型、中型、大型无人机飞行活动和利用微型、轻型无人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无人机驾驶员应遵守相关规定
《管理办法》要求,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应当具备熟练操控技能,依据《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须取得执照的,应当取得并随身携带执照;保证所操控的民用无人机质量合格、状况良好,不得非法改装民用无人机或者改变民用无人机出厂飞行性能设置;遵守飞行管制部门对空域管理、计划申报、飞行管制的要求;对本人的操控行为负责;禁止在服用药物、饮酒等可能影响行为能力的情形下操控民用无人机。
在管控空域飞行应取得飞行管制部门批准
《管理办法》要求,除微型无人机管控空域外,无特殊情况均划设为微型无人机适飞空域。以下空域划设为微型无人机管控空域,飞行应当取得飞行管制部门的批准:
(一)真高50米以上空域;
(二)空中禁区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
(三)空中危险区以及周边1000米范围;
(四)机场、临时起降点围界内以及周边3000米范围的上方;
(五)国界线或者实际控制线到我方一侧 3000 米范围的上方;
(六)军事禁区以及周边500米范围的上方,军事管理区、核电站、市县党政机关、监管场所以及周边200米范围的上方;
(七)射电天文台以及周边3000米范围的上方,卫星地面站(含测控、测距、接收、导航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1000米范围的上方,气象雷达站以及周边500米范围的上方;
(八)重要科研、生产、试验、存储设施保护区以及周边 500 米范围的上方,实施Ⅰ、Ⅱ级实物保护的核设施控制区以及周边100米范围的上方,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和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以及周边100米范围的上方,发电厂、变电站、加油站和大型车站、码头、港口以及周边50米范围的上方,高速铁路以及两侧100米范围的上方,普通铁路、省道、国道以及两侧50米范围的上方。
(九)军航超低空飞行空域
除轻型无人机管控空域外,无特殊情况均划设为轻型无人机适飞空域。以下空域划设为轻型无人机管控空域,飞行应当取得飞行管制部门的批准:
(一)真高120米以上空域;
(二)空中禁区以及周边5000米范围;
(三)空中危险区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
(四)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民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水平投影范围的上方;
(五)有人驾驶航空器临时起降点以及周边3000米范围的上方;
(六)国界线或者实际控制线到我方一侧5000米范围的上方;
(七)军事禁区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的上方,军事管理区、核电站、市县党政机关、监管场所以及周边500米范围的上方;
(八)射电天文台以及周边5000米范围的上方,卫星地面站(含测控、测距、接收、导航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的上方,气象雷达站以及周边1000米范围的上方;
(九)重要科研、生产、试验、存储设施保护区以及周边 1000 米范围的上方,实施Ⅰ、Ⅱ级实物保护的核设施控制区以及周边200米范围的上方,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和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以及周边150米范围的上方,发电厂、变电站、加油站和中大型车站、码头、港口以及周边100米范围的上方,高速铁路以及两侧200米范围的上方,普通铁路以及两侧100米范围的上方,高速公路以及两侧50米范围的上方;
(十)军航低空、超低空飞行空域。
植保无人机适飞空域,位于轻型无人机适飞空域内,真高不超过30米,且在农林牧区域上方。
无人机空域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划设,由省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民用无人机空域划设相关情况,可在海南无人机综合监管试验平台查询空域相关信息。
无人机飞行需要进行飞行申报
微型无人机、轻型无人机和植保无人机在管控空域内飞行,小、中、大型无人机飞行均需申报飞行计划。飞行计划实施者需在飞行前1日15时前,通过海南无人机综合监管试验平台提出飞行计划申请(可通过www.utmiss.com在线提交飞行申请并查看批复信息,业务咨询电话:0898-36357287、36357286,传真:0898-36357283),监管试验平台应当于飞行前1日21时前反馈批复结果,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飞行计划。申请并获得批准的飞行计划实施者应当在起飞1小时前通过海南无人机综合监管试验平台申请放飞,获得放飞许可后方可飞行。
飞行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名词解释
无人机:是指机上没有驾驶员进行操作的航空器,包括遥控航空器、自主航空器等。
空域保持能力:是指具有高度与水平范围的控制能力。
植保无人机:是指设计性能同时满足飞行真高不超过30米、最大飞行速度不超过50千米/小时、最大飞行半径不超过2000米,具备可靠被监视能力和空域保持能力,专门用于农林牧植保作业的遥控航空器。
微型无人机:是指空机重量小于0.25千克,具备高度保持或者位置保持飞行功能,设计性能同时满足飞行真高不超过50米、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40千米/小时、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的遥控航空器。
轻型无人机:是指同时满足空机重量不超过4千克,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7千克,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100千米/小时,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的遥控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无人机。
小型无人机:是指空机重量不超过15千克或者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25千克的遥控航空器或者自主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轻型无人机。
中型无人机:是指最大起飞重量超过25千克不超过150千克,且空机重量超过15千克的遥控航空器或者自主航空器。
大型无人机:是指最大起飞重量超过150千克的遥控航空器或者自主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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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0日15时,江西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第七场)在南昌举行。
大家关心的很多问题都有了回应!
一起来看官方解答
口罩供应开足马力
积极组织复工复产。为加快生产自救,省工信厅向全省工信系统和有关企业下达了复工复产紧急通知,派出了一批干部驻厂“一对一”帮扶,协调了5000万元资金支持企业原料采购周转,协调了江西银行提供50亿元首批紧急融资额度,跨省协调了一批配套企业复工复产、原料供应保障等问题,一些防护用品的产量逐步上升。以大家关心的口罩为例。据2月9日统计,重点调度的各类口罩企业日产量212.7万只,综合产能利用率122%,1月26日到2月9日累计产量达到2048万只。除了口罩外,还有医用防护服、消杀用品、负压救护车、医用手套、红外测温仪等产品,也有一定产出。
加大紧缺医疗防治物资采购收储力度。应当看到,我省防护产品存在一定的结构性矛盾,一些产品我们江西没有生产企业,或者产能很小。为此,我们积极推动省级医药储备企业和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加大力度采购收储,向省外、境外采购。截止到昨天,我们统计:N95和N99医用防护口罩,累计入库17780只。医用防护服,累计入库6860套(含待检入库3060套)。一次性手术衣累计入库5400件。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累计到货1万人份。此外,全面呼吸防护器、护目镜、红外快速筛检仪等,也都在采购清单之中。
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加上海内外关心支持江西的机构和热心人士积极捐赠,全省应急医疗物资供应紧张状况有所缓和,但相较防控疫情的巨大需求还远远不够,还需要千方百计、穷尽办法找出路。省委省政府这段时间密集调研、开会商讨,近期预计会有更多迅速恢复、扩大、挖掘产能的硬招实招出台。
下一步,将紧紧扭住抓生产这个核心,聚焦原材料供应保障这个痛点,聚力N95型口罩和医用防护服这两个重点,用最快的速度、最大的力度迅速恢复和扩大产能。
农业企业逐步开工
生猪、蔬菜等“菜篮子”管够
截至目前,全省生猪、蔬菜等“菜篮子”主要农产品生产稳定,市场供应充足,粮油、“菜篮子”价格有波动但总体平稳可控。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粮油库存储备充足。至2019年底,全省地方事权粮食库存为62亿斤,可满足全省城乡居民约116天(四个月)口粮供应(城镇每人每天0.95斤,乡村1.4斤)。全省地方事权食用油库存为1.98亿斤,可保障全省城乡居民约45天(一个半月)口油供应(城镇每人每天约1两,乡村0.9两)。今年全省粮食种植意向面积5582万亩,水稻计划面积稳定在5000万亩以上,与上年基本持平。
二是蔬菜保供相对充足。全省常年菜地保有量200多万亩,设施蔬菜基地50万亩,城郊拥有百亩以上规模生产基地2200多个,近期还将扩种面积23万亩,蔬菜供应量相对充足。
三是肉类需求基本满足。全省生猪存栏1037万头,2月份可出栏约120万头,其中,赣州、吉安、宜春等市生猪供应充足,可供调剂量约23万头。生猪屠宰企业陆续开工,屠宰量稳步上升,基本满足市场需要,猪肉价格总体平稳。
四是水产品存量充足。全省水产品存塘量约45万吨,每月消费量约15万吨。全省水产养殖基地均有大量水产品等待上市,日均可为市场提供2500余吨赣产水产品,水产品价格比较稳定。
五是农业企业逐步开工。全省绝大部分规模以上大米加工企业已经复工复产,各大企业原粮储备充足;大型蔬菜、水产基地基本上处于生产期,复工复产率95%;全省生猪屠宰企业开工135家,开工率70.3%;饲料生产企业开工119家,开工率41%,产能逐步提升。
为1.5万名一线医护人员和援助湖北医疗队员
免费投保新冠肺炎保险
目前,随着疫情的发展,全省各级联防联控工作正在有力有序开展。我省针对患者、公众、医务人员等三类不同人群,积极开展紧急心理危机干预。
全力做好确诊患者心理疏导。疫情开始之初,我省组建了12支新冠肺炎疫情心理援助医疗队,专门负责组织和指导各级医疗机构开展紧急心理危机干预,全力做好确诊患者包括疑似患者的心理疏导。专家组针对不同年龄段和病情程度不同的患者,实施分类干预,及时识别高危人群,积极预防、缓解和尽量控制疫情的心理社会影响,并对患者家属及密切接触者进行心理治疗,安抚情绪,引导患者积极配合防控工作。
积极开展公众心理疏导。依托省精神卫生中心和江西省心理咨询协会设立了省级心理援助热线,全省11个设区市均成立了专业的心理援助热线团队,为全省提供24小时不间断心理援助热线服务,全省17条心理援助服务热线及2个微信服务号,已分别通过省卫生健康委官网、江西卫生健康微信公众号等向外公布,公众可通过热线电话咨询,及时疏导情绪、缓解压力。
认真落实医务人员心理疏导。对于一线医务人员,除了安排心理援助医疗队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和安慰,我们还要求各定点医院合理排班,避免医务人员过度劳累,并组织年资较长的医护人员,主动关心关爱年轻同志的情绪波动。针对援助湖北医疗队员,省卫生健康委抽调省精神卫生中心7名资深心理专家,组成援助湖北医疗队心理援助小组,专项负责队员们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随时接听战“疫”前方的电话,及时疏导紧张焦虑情绪。自设立援助热线以来,全省累计热线援助200余人次。
对于医务人员家属,各派员单位主动走访慰问队员家属,像对待亲人一样照顾好他们的家人,解决援助湖北队员家中的实际困难。对全省奋战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一线的1.5万名医护人员和援助湖北医疗队员免费投保新冠肺炎保险,全力保障一线医护人员,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全省479家A级旅游景区、163个乡村旅游点、
17个旅游度假区全部关停
自1月24日起,全省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全面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截至2月9日,全省479家A级旅游景区、163个乡村旅游点、17个旅游度假区全部关停;取消境内和出境旅游团队共2512个,涉及游客总人数51327人。全省112个图书馆、166个博物馆、114个文化馆、45个美术馆、1556个乡镇文化站和18976个村(社区)综合文化中心全部关停;取消各类公共文化活动753场,延期举办活动55场;取消文艺演出活动538场;取消营业性演出活动89场;关停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5860家、娱乐场5212家。
交付53辆救护车
“江铃速度”为湖北防疫贡献江西力量
截至目前,江铃集团旗下15家与救护车产业链相关的企业正式开工,超过3500名员工上岗,很多员工,尤其是党员,发出了“请战书”,主动放弃休假,加班生产。
经过努力,江铃原来改装一辆救护车需要20天左右的时间,现在提前到10天可交付。1月29日,第一辆江铃负压救护车正式下线。2月1日,2辆负压救护车先期抵达武汉,支持火神山医院的病人转运,这是全国最早驰援武汉的负压救护车。2月3日,18辆江铃负压救护车抵达武汉,2月4日,2辆江铃负压救护车发往湖北黄冈。这些已经发往湖北的22辆负压救护车中,10辆由江铃股份捐赠给武汉市急救中心。截至2月5日,江铃集团已交付53辆救护车,圆满完成了工信部下达的首批40台任务。
2月10日15时,江西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第七场)在南昌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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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罩供应开足马力
积极组织复工复产。为加快生产自救,省工信厅向全省工信系统和有关企业下达了复工复产紧急通知,派出了一批干部驻厂“一对一”帮扶,协调了5000万元资金支持企业原料采购周转,协调了江西银行提供50亿元首批紧急融资额度,跨省协调了一批配套企业复工复产、原料供应保障等问题,一些防护用品的产量逐步上升。以大家关心的口罩为例。据2月9日统计,重点调度的各类口罩企业日产量212.7万只,综合产能利用率122%,1月26日到2月9日累计产量达到2048万只。除了口罩外,还有医用防护服、消杀用品、负压救护车、医用手套、红外测温仪等产品,也有一定产出。
加大紧缺医疗防治物资采购收储力度。应当看到,我省防护产品存在一定的结构性矛盾,一些产品我们江西没有生产企业,或者产能很小。为此,我们积极推动省级医药储备企业和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加大力度采购收储,向省外、境外采购。截止到昨天,我们统计:N95和N99医用防护口罩,累计入库17780只。医用防护服,累计入库6860套(含待检入库3060套)。一次性手术衣累计入库5400件。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累计到货1万人份。此外,全面呼吸防护器、护目镜、红外快速筛检仪等,也都在采购清单之中。
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加上海内外关心支持江西的机构和热心人士积极捐赠,全省应急医疗物资供应紧张状况有所缓和,但相较防控疫情的巨大需求还远远不够,还需要千方百计、穷尽办法找出路。省委省政府这段时间密集调研、开会商讨,近期预计会有更多迅速恢复、扩大、挖掘产能的硬招实招出台。
下一步,将紧紧扭住抓生产这个核心,聚焦原材料供应保障这个痛点,聚力N95型口罩和医用防护服这两个重点,用最快的速度、最大的力度迅速恢复和扩大产能。
农业企业逐步开工
生猪、蔬菜等“菜篮子”管够
截至目前,全省生猪、蔬菜等“菜篮子”主要农产品生产稳定,市场供应充足,粮油、“菜篮子”价格有波动但总体平稳可控。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粮油库存储备充足。至2019年底,全省地方事权粮食库存为62亿斤,可满足全省城乡居民约116天(四个月)口粮供应(城镇每人每天0.95斤,乡村1.4斤)。全省地方事权食用油库存为1.98亿斤,可保障全省城乡居民约45天(一个半月)口油供应(城镇每人每天约1两,乡村0.9两)。今年全省粮食种植意向面积5582万亩,水稻计划面积稳定在5000万亩以上,与上年基本持平。
二是蔬菜保供相对充足。全省常年菜地保有量200多万亩,设施蔬菜基地50万亩,城郊拥有百亩以上规模生产基地2200多个,近期还将扩种面积23万亩,蔬菜供应量相对充足。
三是肉类需求基本满足。全省生猪存栏1037万头,2月份可出栏约120万头,其中,赣州、吉安、宜春等市生猪供应充足,可供调剂量约23万头。生猪屠宰企业陆续开工,屠宰量稳步上升,基本满足市场需要,猪肉价格总体平稳。
四是水产品存量充足。全省水产品存塘量约45万吨,每月消费量约15万吨。全省水产养殖基地均有大量水产品等待上市,日均可为市场提供2500余吨赣产水产品,水产品价格比较稳定。
五是农业企业逐步开工。全省绝大部分规模以上大米加工企业已经复工复产,各大企业原粮储备充足;大型蔬菜、水产基地基本上处于生产期,复工复产率95%;全省生猪屠宰企业开工135家,开工率70.3%;饲料生产企业开工119家,开工率41%,产能逐步提升。
为1.5万名一线医护人员和援助湖北医疗队员
免费投保新冠肺炎保险
目前,随着疫情的发展,全省各级联防联控工作正在有力有序开展。我省针对患者、公众、医务人员等三类不同人群,积极开展紧急心理危机干预。
全力做好确诊患者心理疏导。疫情开始之初,我省组建了12支新冠肺炎疫情心理援助医疗队,专门负责组织和指导各级医疗机构开展紧急心理危机干预,全力做好确诊患者包括疑似患者的心理疏导。专家组针对不同年龄段和病情程度不同的患者,实施分类干预,及时识别高危人群,积极预防、缓解和尽量控制疫情的心理社会影响,并对患者家属及密切接触者进行心理治疗,安抚情绪,引导患者积极配合防控工作。
积极开展公众心理疏导。依托省精神卫生中心和江西省心理咨询协会设立了省级心理援助热线,全省11个设区市均成立了专业的心理援助热线团队,为全省提供24小时不间断心理援助热线服务,全省17条心理援助服务热线及2个微信服务号,已分别通过省卫生健康委官网、江西卫生健康微信公众号等向外公布,公众可通过热线电话咨询,及时疏导情绪、缓解压力。
认真落实医务人员心理疏导。对于一线医务人员,除了安排心理援助医疗队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和安慰,我们还要求各定点医院合理排班,避免医务人员过度劳累,并组织年资较长的医护人员,主动关心关爱年轻同志的情绪波动。针对援助湖北医疗队员,省卫生健康委抽调省精神卫生中心7名资深心理专家,组成援助湖北医疗队心理援助小组,专项负责队员们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随时接听战“疫”前方的电话,及时疏导紧张焦虑情绪。自设立援助热线以来,全省累计热线援助200余人次。
对于医务人员家属,各派员单位主动走访慰问队员家属,像对待亲人一样照顾好他们的家人,解决援助湖北队员家中的实际困难。对全省奋战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一线的1.5万名医护人员和援助湖北医疗队员免费投保新冠肺炎保险,全力保障一线医护人员,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全省479家A级旅游景区、163个乡村旅游点、
17个旅游度假区全部关停
自1月24日起,全省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全面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截至2月9日,全省479家A级旅游景区、163个乡村旅游点、17个旅游度假区全部关停;取消境内和出境旅游团队共2512个,涉及游客总人数51327人。全省112个图书馆、166个博物馆、114个文化馆、45个美术馆、1556个乡镇文化站和18976个村(社区)综合文化中心全部关停;取消各类公共文化活动753场,延期举办活动55场;取消文艺演出活动538场;取消营业性演出活动89场;关停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5860家、娱乐场5212家。
交付53辆救护车
“江铃速度”为湖北防疫贡献江西力量
截至目前,江铃集团旗下15家与救护车产业链相关的企业正式开工,超过3500名员工上岗,很多员工,尤其是党员,发出了“请战书”,主动放弃休假,加班生产。
经过努力,江铃原来改装一辆救护车需要20天左右的时间,现在提前到10天可交付。1月29日,第一辆江铃负压救护车正式下线。2月1日,2辆负压救护车先期抵达武汉,支持火神山医院的病人转运,这是全国最早驰援武汉的负压救护车。2月3日,18辆江铃负压救护车抵达武汉,2月4日,2辆江铃负压救护车发往湖北黄冈。这些已经发往湖北的22辆负压救护车中,10辆由江铃股份捐赠给武汉市急救中心。截至2月5日,江铃集团已交付53辆救护车,圆满完成了工信部下达的首批40台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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