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月315在线问答等您来# 2022年第6期中消协律师在线答疑活动与您见面啦…!
网友 @MSY 表示:去年11月通过某品牌4S店预订了一辆车。已经等待七个月,厂家和销售都承诺后面会交车,现在又说停产了,让我们自己退订单。当初预售订单有399抵3999活动,另外还在直播中抽到一张3000元优惠券,现在新能源汽车又大幅涨价,作为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损失吗?双倍定金也只有798,实在不足以弥补损失。我们是否可以要求厂家交车,或是赔偿七个月时间导致我们购车成本上涨的损失?
中消协律师团成员、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惠娟表示:《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您向4S店支付定金预定车辆,您与4S店之间成立合同关系,4S店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车义务。如果厂家确实停产,4S店无法交车,4S店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您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赔偿七个月时间导致您购车成本上涨的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如果双倍定金不足以弥补违约给您造成的损失的,您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全部损失。
以上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疫情防控常态化,希望您能够冷静耐心,与经营者充分沟通,换位思考、相互尊重,依法理性维权。
网友 @MSY 表示:去年11月通过某品牌4S店预订了一辆车。已经等待七个月,厂家和销售都承诺后面会交车,现在又说停产了,让我们自己退订单。当初预售订单有399抵3999活动,另外还在直播中抽到一张3000元优惠券,现在新能源汽车又大幅涨价,作为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损失吗?双倍定金也只有798,实在不足以弥补损失。我们是否可以要求厂家交车,或是赔偿七个月时间导致我们购车成本上涨的损失?
中消协律师团成员、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惠娟表示:《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您向4S店支付定金预定车辆,您与4S店之间成立合同关系,4S店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车义务。如果厂家确实停产,4S店无法交车,4S店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您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赔偿七个月时间导致您购车成本上涨的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如果双倍定金不足以弥补违约给您造成的损失的,您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全部损失。
以上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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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世皇朝二十一年,人们饭后茶点最喜讨论的不是政事,而是京城两位才貌双全的女子。
那两位奇女子,一位一袭白衣端庄优雅,倾国倾城,不知是多少皇亲贵族的梦中情人。
另一位常年红衣飒爽绝美,冷艳高贵,亦是不少男儿崇仰之人。
为何说她们是奇女子呢?
在京城中,以这二位的美名,求娶之人能踏破两家的门槛,奈何这两位却始终不愿嫁人。
世人都以为是这两位眼光太高,怕是要老在深闺,却无人知这两人早已芳心暗许彼此,却奈何规矩束缚不敢言明心意。
盛世皇朝二十三年,边境大敌来势汹汹,声称要皇朝送出公主和亲才肯退去。
遭遇国破战事,红衣女子身为将军府长女,自然是义不容辞,她穿上盔甲,骑上白马带领万干将士奔赴沙场。
白衣女子心中不舍却只也懂得国家大义,在城门上为她弹奏一曲,目送军队前的那抹红衣慢慢远去。
她耳边响起红衣女子临走时说的话:“这次我不为其他,只为你。”
再后来战事越发平起,战士们一再连败,有消息从远方传来,说领军之人已经遭遇不幸。
白衣女子听闻这个消息,手中刚温好的茶杯掉落,摔碎在地面上。一向温婉的她再也不管不顾的骑马前去找她。
可是她只是一个身体柔弱,不懂武功的女子啊,平常若是红衣女子不在身边,她就是连马也不敢上的。
但是如今她的脑海中浮现出曾经红衣女子身骑白马揽她上马的画面,两人皆是笑靥如花,她眼神坚定着驾驭着马儿出了城门向远方而去。
你看,我会骑马了,你一定要等着我啊,你.....怎么会舍得留我一人在世间呢!
你说过会看着我穿上嫁衣的那天的,其实我一直不敢说,如果嫁衣不是为你而穿,那我宁愿这一生没有那一天。
数日奔波,白衣女子一身疲惫不堪,总算是到了行军驻扎之地,听到了她之前只是受伤性命没有大碍的消息,白衣女子总算是笑了出来。
可接下来的消息却让她的笑凝固在了脸上,小兵说,边境贼人再犯。
将军却身负重伤再度杀了出去,白衣女子心中大惊,不顾奔波十几天一身的疲惫,也不去想战场上的杀伐岂是她一介小女子可以抵抗的,她只想见她。
行军驻扎之地的驻留兵将急忙拦住她,然而白衣女人却以公主之令,怒斥拦路众人散开。
这是一向温柔的她第一次这么冷清又肃穆的说话,众人又怎敢冒犯公主千金之躯,白衣女子最终还是只身一人去了战场。
战场之上,红衣女子一身的伤,头盔也不知何时已经掉落,她望向了京城的方向,挂着鲜血的嘴脸却笑了起来,是她太想念她的女孩了吗?
她好像出现幻觉了,她看到她的女孩正在穿过刀剑相向的士兵们向她跑了过来。
红衣女子已经身负重伤,筋疲力尽的半跪在地面上,她手中的剑已经半尺插入地面。
然而她的幻觉越来越真实,她的女孩直接来到她面前,双手抱住她的脖子,红衣女子一时惊愕,分不清现实还是幻觉。
直到白衣女子捧着她的脸,泪流满面的叫着她的名字,她才发现这并不是幻觉,可是此时的她却是后怕。
她……她的女孩怎么能来这种地方,她不敢想她的女孩受了多少苦,只得大吼道:“你疯了!谁让你来的!”
红衣女子红着眼激动地吼道:“来人!分一路兵把她给老子送回去,全体将士护送公主!撤兵!”
白衣女子却紧紧的抱住她,泪流满面的反驳喝道:“你才是疯了!明明受伤了还这么逞能做什么!”
红衣女子缓缓站起身, 她将满是血迹的手在胳膊处的衣物上擦了擦,然后轻抚白衣女子的脸颊。
她满眼宠溺道:“公主,我会一直守护着你!前提是我们的国家不能破,你才会一直是尊贵的公主!你需得一直好好的,等我回家!”
白衣女子红了眼眶,红衣女子微微一笑,揉了揉她的脑袋。
就在此时一个贼人冲了过来,红衣女子眉目一凌,护着白衣女子转身刺去,那人的血溅在白衣女子身上的白纱之上,红衣女子皱了皱眉,道:“你不该来的!”
她的女孩,哪怕是一点衣角,这些贼人的血也不配染上。
红衣女人垂眸瞥向白衣女子,深深的看了她一眼,然后一个手刀劈晕了她,白衣女子顿时晕倒在她怀中。
“副将!你亲自送公主回去,不能让她有一点事!”
“可是,将军!您……”
“闭嘴!不用管我,你需知道,她是我的命!”
白衣女子再度醒来,已经是在马车之上,她吵嚷着不肯再回去。
护送着马车的副将低声道:“公主!将军说了,您是她的命!即便您不惜命,为了将军的命,您还是别留在这危险之地了!”
白衣女子愣了好半天,终是放下车帘。
三年后,将士们大获全胜,班师回朝,白衣女子在城门口迎接,见到的却是一副黑棺。
消息早已传回京城,最后一战最为凶险却又重要的便是诱饵,她去做了那个诱饵。
计谋成功了,全军大胜,她却再也回不来了。
白衣女子穿的不再是寻常白衣,而是只有家人才能穿的丧衣,头戴白花,不顾寻常人的眼神,不管皇家礼仪,众目睽睽之下,掀了棺盖躺了下去,她笑着抚摸着她已经冰凉的脸颊,她是知道的,她英勇豪气,从来不输任何男儿!
她想给她一片盛世繁华,她做到了。可是如今世事安稳,没了她,一切都没意义了。既然生不能同在那便死同裘吧!
我从来不会认为我们都是女子就不能相爱,你给我的极致宠爱又是几个世间男子能给的!
不过……如果有下一辈子,你能不能早点说出你爱我,然后将我明媒正娶回家,你说的等你回家,我等了,你却失约了!那就下辈子吧!
下辈子别让我等了,你直接带我回家吧!
盛世皇朝二十六年,将军府长女平定边境暴乱,却以身殉国。
皇家小公主悲痛欲绝,班师回朝之日,欣毒自尽。
后追封二人嘉德公主与...驸马。
世人皆无人异议,这是被历史所承认的一段旷世绝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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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世皇朝二十三年,边境大敌来势汹汹,声称要皇朝送出公主和亲才肯退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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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衣女子心中不舍却只也懂得国家大义,在城门上为她弹奏一曲,目送军队前的那抹红衣慢慢远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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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衣女子听闻这个消息,手中刚温好的茶杯掉落,摔碎在地面上。一向温婉的她再也不管不顾的骑马前去找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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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接下来的消息却让她的笑凝固在了脸上,小兵说,边境贼人再犯。
将军却身负重伤再度杀了出去,白衣女子心中大惊,不顾奔波十几天一身的疲惫,也不去想战场上的杀伐岂是她一介小女子可以抵抗的,她只想见她。
行军驻扎之地的驻留兵将急忙拦住她,然而白衣女人却以公主之令,怒斥拦路众人散开。
这是一向温柔的她第一次这么冷清又肃穆的说话,众人又怎敢冒犯公主千金之躯,白衣女子最终还是只身一人去了战场。
战场之上,红衣女子一身的伤,头盔也不知何时已经掉落,她望向了京城的方向,挂着鲜血的嘴脸却笑了起来,是她太想念她的女孩了吗?
她好像出现幻觉了,她看到她的女孩正在穿过刀剑相向的士兵们向她跑了过来。
红衣女子已经身负重伤,筋疲力尽的半跪在地面上,她手中的剑已经半尺插入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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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衣女子红着眼激动地吼道:“来人!分一路兵把她给老子送回去,全体将士护送公主!撤兵!”
白衣女子却紧紧的抱住她,泪流满面的反驳喝道:“你才是疯了!明明受伤了还这么逞能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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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追封二人嘉德公主与...驸马。
世人皆无人异议,这是被历史所承认的一段旷世绝恋。
员工以为被开除申请劳动仲裁,律师兼顾用人单位长远发展和谐解决纠纷。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建美
【导读】 甲公司约谈乙,因乙工作业绩不达标表示要将其开除,乙以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孙建美律师认为,乙申请仲裁没有事实依据,虽然可以通过反诉追究乙的责任,但考虑将诉讼进行到底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建议协商处理。最终甲公司与乙达成和解。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将坚持法律正义和秉承面对现实进行完美的结合,圆满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劳资纠纷。
【基本案情】 AAAA年AA月AA日,甲公司通过网络招聘录用了乙,和乙签订了《劳动合同》,安排乙在公司电商平台上K店、L店、M店、N店、O店中的M店担任店长,负责M店的运维并参与其他店铺的运维。
九个月后,甲公司发现乙负责运营的M店业绩连续不达标,乙的个人业绩一直处于全公司最末段。M店下的一个M1专柜因广告违规被平台处罚、关闭,一个M2专柜因连续亏损无法持续经营等,甲公司总经理丙通过核对考勤信息发现乙时常有迟到早退,工作不尽职的现象。为此,丙多次找乙谈话。乙对M店下出现的问题没有任何反思,反而在数日后找到丙,向丙索要《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提成,并且告知丙,如果公司不按照乙的要求支付提成,乙就会把手里掌握的公司违规情况向有关平台进行揭发和举报。丙认为,根据“乙负责运营的M店业绩连续不达标,乙的个人业绩一直处于全公司最末段。M店下的一个M1专柜因广告违规被平台处罚、关闭,一个M2专柜因连续亏损无法持续经营等”,对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乙不能获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提成。于是丙对乙说:“如此胡搅蛮缠,公司要开除你”。乙就此大吵大闹,甲公司报警,出警的公安民警将乙带离甲公司。此后,乙就没再到甲公司上班。
十天后,乙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针对甲公司提出了11项仲裁请求。
甲公司认为,乙提出的11项仲裁请求,没有一项具备相应的事实依据,但是,既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了乙的仲裁申请,甲公司也不能不去应诉,遂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本案。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是在充分体现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处于绝对弱势地位的立法本意指导下产生的,但是,在《劳动合同法》的执行过程中,有时用人单位往往并非处于强势地位的现象已经不是个别存在的问题。在甲公司和我们的陈述为真的前提下,本案反映的应该就是这个问题。因此,基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法律地位平等的法制原则,用人单位(本案中为甲公司)在遇到类似问题时,依法维权是很重要的。
具体承办本案的孙建美律师认真地分析了本案的案情后认为,乙提出的11项仲裁请求,概括起来都是以甲公司违法和乙解除劳动关系为事实依据的。以此为争议焦点:
乙认为,甲公司总经理丙对乙说:“如此胡搅蛮缠,公司要开除你”,这是丙的职务行为。因此,甲公司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即将乙辞退(开除)的行为,属于甲公司和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对此,甲公司解释,“公司要开除你”是丙面对乙胡搅蛮缠的一种情绪激动,是不能视为甲公司和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对此,孙建美律师认为,在甲公司总经理丙对乙说:“如此胡搅蛮缠,公司要开除你”,这毫无疑问是丙的职务行为的情况下,甲公司的解释是一个站在不同角度会有不同理解的问题。这种可能得到不同理解的解释,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最好不要运用的。因为,运用这种可能得到不同理解的解释,往往是不仅不具有高度说服力,而且还很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争论和缠诉的。
据此,孙建美律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自己的答辩意见:甲公司总经理丙对乙说:“如此胡搅蛮缠,公司要开除你”,这毫无疑问是丙的职务行为。但是,“公司要开除你”和“公司事实上将乙辞退(开除)”这二者的法律含义是有根本区别的。此根本区别在于:“公司要开除你”应该是丙代表甲公司,对甲公司可能会和乙解除劳动合同所表明的一个态度,而不是“公司事实上将乙辞退(开除)”的行为。
在甲公司总经理丙对乙表明了“如此胡搅蛮缠,公司要开除你”的态度以后,乙就没再到甲公司上班,是乙把“公司要开除你”理解为“公司已经开除你”造成的。
因此,乙认为,“甲公司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即将乙辞退(开除)的行为,属于和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同时,根据涉案事实,我们并不排除甲公司通过反诉,追究乙“负责运营的M店业绩连续不达标,乙的个人业绩一直处于全公司最末段。M店下的一个M1专柜因广告违规被平台处罚、关闭,一个M2专柜因连续亏损无法持续经营等”相关有限责任的可能性。
甲公司认为,孙建美律师站在法律角度对本案争议焦点的论证,是具有很强说明力的。因此,甲公司又征求孙建美律师的意见:在“乙负责运营的M店业绩连续不达标,乙的个人业绩一直处于全公司最末段,M店下的一个M1专柜因广告违规被平台处罚、关闭,一个M2专柜因连续亏损无法持续经营,公司总经理丙与其谈话时,乙对M店下出现的问题没有任何反思,还到公司大吵大闹,不仅影响了公司的工作秩序,还很可能对公司其他员工产生非良性的模范效应”的情况下,甲公司是否有必要针对乙提起反诉“和乙把官司打到底”,以达到直接对乙进行警示,间接对公司其他员工产生良性规范的作用。
对此,孙建美律师向甲公司建议:
1、虽然由于《劳动合同法》立法的先天原因,国家已经开始关注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法律地位平等的法制原则”,在《劳动合同法》的执行过程中,由于过度强调“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处于绝对弱势地位”,并未能从根本上和谐劳资关系而确实存在有待商榷的内容,但是,《劳动合同法》作为依然有效的法律,其法律作用是用人单位不能不给予必要重视的。
2、如果甲公司采取提起反诉“和乙把官司打到底”的做法,这是在客观上推动本案连锁反应升级的行为,这不应该是甲公司的最佳选择。很多用人单位面对“缠诉型劳动争议”所采取的“退一步海阔天空”之做法,我们没有必要消极地理解为用人单位面对《劳动合同法》和“缠诉型劳动争议”所不得不持的一种无奈的态度。甲公司可以理解和借鉴有些用人单位所秉承的“路在各人脚下,各人如何走好自己今后的路,来日方长才是最重要的等等”比较大度的心态,理性地认知和把握自己面对本案应该持有的正确处理方法。
3、对于乙是不是能通过本案得到相应警示的问题,甲公司没有必要付出提起反诉“和乙把官司打到底”的法律代价,去追求相应的结果,而可以将这个问题默默地交给乙本人,让乙自己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去慢慢感悟。你攻击我,我可以不理睬你;不代表你攻击别人,别人也一定像我一样对你不进行还击,阐述的就是这个道理。
4、关于“乙对M店下出现的问题没有任何反思,还到公司大吵大闹,不仅影响了公司的工作秩序,还很可能对公司其他员工产生非良性的模范效应”的问题,甲公司应该意识到,甲公司“和乙把官司打到底”的做法未必能达到甲公司的预期。因为“和乙把官司打到底”的做法本质上是一个双刃剑,使用好此双刃剑不自伤而能坚持向前发展的最佳办法,应该是甲公司通过本案,进一步规范对员工入职前的公示、对员工入职后的考核等工作,以追求劳资关系的根本和谐。而不是“和乙把官司打到底”。以“和乙把官司打到底”这种治标不治本的情绪作为处理本案的行为指导,这对甲公司而言是没有太多法律意义的。
甲公司完全赞同孙建美律师前述既要辨明是非,又要兼顾公司长久发展的建议。
最终,孙建美律师在自己的答辩意见的基础上,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希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能在释明本案基本是非的情况下,引导乙和公司通过协商具体处理好本案。
【案件处理结果】 经过仲裁委员会调解,乙和甲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法律##法律咨询##劳动争议##仲裁#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建美
【导读】 甲公司约谈乙,因乙工作业绩不达标表示要将其开除,乙以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孙建美律师认为,乙申请仲裁没有事实依据,虽然可以通过反诉追究乙的责任,但考虑将诉讼进行到底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建议协商处理。最终甲公司与乙达成和解。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将坚持法律正义和秉承面对现实进行完美的结合,圆满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劳资纠纷。
【基本案情】 AAAA年AA月AA日,甲公司通过网络招聘录用了乙,和乙签订了《劳动合同》,安排乙在公司电商平台上K店、L店、M店、N店、O店中的M店担任店长,负责M店的运维并参与其他店铺的运维。
九个月后,甲公司发现乙负责运营的M店业绩连续不达标,乙的个人业绩一直处于全公司最末段。M店下的一个M1专柜因广告违规被平台处罚、关闭,一个M2专柜因连续亏损无法持续经营等,甲公司总经理丙通过核对考勤信息发现乙时常有迟到早退,工作不尽职的现象。为此,丙多次找乙谈话。乙对M店下出现的问题没有任何反思,反而在数日后找到丙,向丙索要《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提成,并且告知丙,如果公司不按照乙的要求支付提成,乙就会把手里掌握的公司违规情况向有关平台进行揭发和举报。丙认为,根据“乙负责运营的M店业绩连续不达标,乙的个人业绩一直处于全公司最末段。M店下的一个M1专柜因广告违规被平台处罚、关闭,一个M2专柜因连续亏损无法持续经营等”,对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乙不能获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提成。于是丙对乙说:“如此胡搅蛮缠,公司要开除你”。乙就此大吵大闹,甲公司报警,出警的公安民警将乙带离甲公司。此后,乙就没再到甲公司上班。
十天后,乙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针对甲公司提出了11项仲裁请求。
甲公司认为,乙提出的11项仲裁请求,没有一项具备相应的事实依据,但是,既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了乙的仲裁申请,甲公司也不能不去应诉,遂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本案。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是在充分体现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处于绝对弱势地位的立法本意指导下产生的,但是,在《劳动合同法》的执行过程中,有时用人单位往往并非处于强势地位的现象已经不是个别存在的问题。在甲公司和我们的陈述为真的前提下,本案反映的应该就是这个问题。因此,基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法律地位平等的法制原则,用人单位(本案中为甲公司)在遇到类似问题时,依法维权是很重要的。
具体承办本案的孙建美律师认真地分析了本案的案情后认为,乙提出的11项仲裁请求,概括起来都是以甲公司违法和乙解除劳动关系为事实依据的。以此为争议焦点:
乙认为,甲公司总经理丙对乙说:“如此胡搅蛮缠,公司要开除你”,这是丙的职务行为。因此,甲公司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即将乙辞退(开除)的行为,属于甲公司和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对此,甲公司解释,“公司要开除你”是丙面对乙胡搅蛮缠的一种情绪激动,是不能视为甲公司和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对此,孙建美律师认为,在甲公司总经理丙对乙说:“如此胡搅蛮缠,公司要开除你”,这毫无疑问是丙的职务行为的情况下,甲公司的解释是一个站在不同角度会有不同理解的问题。这种可能得到不同理解的解释,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最好不要运用的。因为,运用这种可能得到不同理解的解释,往往是不仅不具有高度说服力,而且还很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争论和缠诉的。
据此,孙建美律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自己的答辩意见:甲公司总经理丙对乙说:“如此胡搅蛮缠,公司要开除你”,这毫无疑问是丙的职务行为。但是,“公司要开除你”和“公司事实上将乙辞退(开除)”这二者的法律含义是有根本区别的。此根本区别在于:“公司要开除你”应该是丙代表甲公司,对甲公司可能会和乙解除劳动合同所表明的一个态度,而不是“公司事实上将乙辞退(开除)”的行为。
在甲公司总经理丙对乙表明了“如此胡搅蛮缠,公司要开除你”的态度以后,乙就没再到甲公司上班,是乙把“公司要开除你”理解为“公司已经开除你”造成的。
因此,乙认为,“甲公司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即将乙辞退(开除)的行为,属于和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同时,根据涉案事实,我们并不排除甲公司通过反诉,追究乙“负责运营的M店业绩连续不达标,乙的个人业绩一直处于全公司最末段。M店下的一个M1专柜因广告违规被平台处罚、关闭,一个M2专柜因连续亏损无法持续经营等”相关有限责任的可能性。
甲公司认为,孙建美律师站在法律角度对本案争议焦点的论证,是具有很强说明力的。因此,甲公司又征求孙建美律师的意见:在“乙负责运营的M店业绩连续不达标,乙的个人业绩一直处于全公司最末段,M店下的一个M1专柜因广告违规被平台处罚、关闭,一个M2专柜因连续亏损无法持续经营,公司总经理丙与其谈话时,乙对M店下出现的问题没有任何反思,还到公司大吵大闹,不仅影响了公司的工作秩序,还很可能对公司其他员工产生非良性的模范效应”的情况下,甲公司是否有必要针对乙提起反诉“和乙把官司打到底”,以达到直接对乙进行警示,间接对公司其他员工产生良性规范的作用。
对此,孙建美律师向甲公司建议:
1、虽然由于《劳动合同法》立法的先天原因,国家已经开始关注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法律地位平等的法制原则”,在《劳动合同法》的执行过程中,由于过度强调“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处于绝对弱势地位”,并未能从根本上和谐劳资关系而确实存在有待商榷的内容,但是,《劳动合同法》作为依然有效的法律,其法律作用是用人单位不能不给予必要重视的。
2、如果甲公司采取提起反诉“和乙把官司打到底”的做法,这是在客观上推动本案连锁反应升级的行为,这不应该是甲公司的最佳选择。很多用人单位面对“缠诉型劳动争议”所采取的“退一步海阔天空”之做法,我们没有必要消极地理解为用人单位面对《劳动合同法》和“缠诉型劳动争议”所不得不持的一种无奈的态度。甲公司可以理解和借鉴有些用人单位所秉承的“路在各人脚下,各人如何走好自己今后的路,来日方长才是最重要的等等”比较大度的心态,理性地认知和把握自己面对本案应该持有的正确处理方法。
3、对于乙是不是能通过本案得到相应警示的问题,甲公司没有必要付出提起反诉“和乙把官司打到底”的法律代价,去追求相应的结果,而可以将这个问题默默地交给乙本人,让乙自己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去慢慢感悟。你攻击我,我可以不理睬你;不代表你攻击别人,别人也一定像我一样对你不进行还击,阐述的就是这个道理。
4、关于“乙对M店下出现的问题没有任何反思,还到公司大吵大闹,不仅影响了公司的工作秩序,还很可能对公司其他员工产生非良性的模范效应”的问题,甲公司应该意识到,甲公司“和乙把官司打到底”的做法未必能达到甲公司的预期。因为“和乙把官司打到底”的做法本质上是一个双刃剑,使用好此双刃剑不自伤而能坚持向前发展的最佳办法,应该是甲公司通过本案,进一步规范对员工入职前的公示、对员工入职后的考核等工作,以追求劳资关系的根本和谐。而不是“和乙把官司打到底”。以“和乙把官司打到底”这种治标不治本的情绪作为处理本案的行为指导,这对甲公司而言是没有太多法律意义的。
甲公司完全赞同孙建美律师前述既要辨明是非,又要兼顾公司长久发展的建议。
最终,孙建美律师在自己的答辩意见的基础上,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希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能在释明本案基本是非的情况下,引导乙和公司通过协商具体处理好本案。
【案件处理结果】 经过仲裁委员会调解,乙和甲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法律##法律咨询##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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