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第5号政府令《宿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9月10日起施行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犬类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管理区犬类的饲养、经营服务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重点管理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重点管理区需要调整的,由公安机关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养犬管理遵循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政府部门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养犬管理协调、保障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犬只信息登记,查处违法养犬行为,组织捕杀狂犬,收容救助犬只等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立犬类收容场所;指导、监督城市公共场所设置犬只禁入标识;查处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犬类免疫、界定禁养的烈性犬、大型犬品种和标准、依法查处违法诊疗行为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犬类经营单位和个人予以注册登记,依法查处违规经营行为。
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财政、民政、教育、交通、文化、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居(村)民委员会、小区业主委员会就养犬事项依法制定管理公约,规定允许遛犬的时间和区域。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小区内发现的流浪犬以及违法养犬行为及时报告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六条 公安、城市管理、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养犬知识宣传,引导养犬人依法、文明养犬。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监督、投诉和举报。
建立违法养犬行为投诉举报奖励制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违法养犬行为投诉举报奖励办法由市公安机关负责制定。
第八条 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用于仓库、施工场地看护或者其他合理用途;
(二)具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管理人员;
(三)具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
(四)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和养犬管理信息标识;
(五)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固定独户住所;
(三)犬只符合规定的品种和标准;
(四)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和养犬管理信息标识;
(五)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禁止犬只经营性养殖和销售活动,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大型犬和烈性犬的品种和标准,由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服务区、医院、学校(含幼儿园)教学区、学校及单位的集体宿舍区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场所禁止养犬。
第十二条 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前,到符合动物免疫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条件的犬只免疫网点,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犬只免疫证明。
第十三条 养犬人应当在领取犬只免疫证明十五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场所登记养犬信息,申领养犬管理信息标识。
养犬管理信息标识有效期一年,每年签注一次。养犬人继续养犬的,应当在养犬管理信息标识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场所办理签注手续。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自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材料向原办理机关申请养犬信息变更或者注销:
(一)养犬人、养犬地变更的;
(二)犬只失踪或者死亡的;
(三)放弃饲养并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救助场所的。
养犬人未按前款规定办理或者免疫间隔期满前未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原办理机关注销养犬管理信息标识。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犬只免疫、管理信息标识发放一站式服务和信息共享机制;制定管理服务工作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公安机关、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便民服务需求,探索采取积分制管理模式,引进先进技术手段,提高养犬管理科学化水平。
第十六条 养犬人及犬只经营服务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单位饲养的犬只应当圈养或者拴养,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个人饲养的犬只应当在住所内饲养,不得侵占绿地、楼道等住宅小区物业共用部位;
(二)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犬只吠叫时应当采取佩戴嘴套等措施即时有效制止;
(三)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四)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五)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
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只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禁入标识,有条件的可以设置犬只临时寄养区或者集中活动区。
第十八条 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犬只标识牌,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二)外出时,应当用束犬绳(链)牵引,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束犬绳(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束犬绳(链);
(三)携犬进入电梯间的,应当采取收紧犬绳、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等预防犬只伤人的措施,并且避开人流高峰时段;
(四)即时清除犬只产生的排泄物;
(五)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其他规定。
携犬出户应当避开上下班、上下学等人流高峰期。
第十九条 从事犬只经营服务活动的,应当有固定场所、笼养或者圈养设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防疫、环境卫生、城市管理和公共安全条件,并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有关单位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应当将有关信息书面抄送同级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 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养犬人及犬只经营服务者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且报告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经确诊患有狂犬病的,畜牧兽医部门应当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采取捕杀以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非患传染性疾病死亡的犬只以及犬只诊疗、美容产生的废弃物应当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犬只收容救助所,收容救助流浪犬、无主犬以及养犬人无法自行处置送交的犬只。
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无主犬的,可以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收容救助。
鼓励和支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民间动物保护组织、社会团体,开展犬只收容救助工作。
第二十二条 收容救助犬只应当依法办理免疫手续并登记造册。
禁止宰杀被收容救助的犬只,禁止将被收容救助的犬只用于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犬只收容所应当建立犬只领养制度;对收容救助的犬只,经确认无主的,允许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领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的,责令将犬只限期移出重点管理区;逾期未移出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禁养场所养犬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要求申领养犬管理信息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给予警告;可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并领取犬只免疫证明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未即时清除犬只产生的排泄物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公安、城市管理、畜牧兽医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单位负责人进行行政问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市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养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0日起施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9日

咬文嚼字---------无毒不丈夫
这也是在民间广为流传的著名俗语尤其在各大电视剧里常被反派用作口头禅,仿佛男人心狠手辣是天经地义的,其实这句话也是传错了。大家只要看看元朝关汉卿《望江亭》就知道这句话最早的版本是“量小非君子,无度不丈夫”,是说男人大丈夫应该大度些,这也更符合我们常规的看法。可是古代文化普及水平不高,八九成的平民都不识字,在听说书或者看戏的时候听见了一句感觉挺有文化的话,却不知道是哪个字,加上口音差异这才在民间酿成大误会。

百慕大三角之谜知多少?

现在是北京时间10点24分,2016年1月10号。今天由老宋给大家解密“百慕大三角”。大家可以去网上搜索,百慕大三角这些区域发生过无数的事故。有人也就给这个地方起个名字,叫“魔鬼百慕大”、“魔鬼大三角”。

话说我们一行人从恐龙世界穿越回来之后,这个“穿越”不是和大家在讲科幻故事,是真实的“穿越”。大家没有听过的,可以翻一翻上面,<<恐龙世界的旅行>>。因为在恐龙世界里边,科学家对复原当时的世界,做得非常好。再细讲就没啥意思了,所以说大家都着急地返回来。干嘛呢?想探秘。因为地球上有太多太多的秘密,是科学无法解析的,所以我们第一站就想到,我们是不是要去解密一下百慕大三角。今天给大家分享就是这个事情。 此地发生了很多的传奇,发生了什么呢?科学家怎么说呢?也不一定是科学家,也有可能是民间人士,说此地可能是有时空隧道。具体是什么情况呢?今天我给大家分享的时候,也请大家坐稳了,也有可能颠覆你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老宋说的是真事实事,不给大家妄语、瞎说。老宋知道打妄语的因果有多大,但是如果你不信,也不要去诽谤,你就当是科幻故事,听一听也没啥坏处,对不对?你就说你信我,你就叫我“宋师兄”,我很开心。你不信,叫我个“宋神经病”,我也很开心。好吧,闲话少叙,步入正题。

我们一行人从时空之门返回到现代,一起前往百慕大。因为我之前有旅行这个星际的经验,所以说没有加太多的防护。我想嘛,不就是一个地球,能有什么样的状况呢?所以说一行人就急急匆匆地改变原有路线。其实进这个百慕大不是我原来的探索计划,只是临时的变更,因为当天的探索计划就是去恐龙世界。恐龙世界没有啥意思,因为电视里边看过,还很类似,所以才临时改变。正因为临时改变,所以说也没有请示菩萨,我们急急匆匆地赶往百慕大。

快到达的时候,菩萨现身了,告知我们此地凶险,一定要多加防护罩。当时我说加12层防护罩是否可以?菩萨说不行。最后加到100层,因为当天没有事先请示,当加到100层时,菩萨说这个行了。我就猜想此地可能异常凶险,所以说我们没有下到海水深层。因为还有其他的见证人在,我要保证他们的安全,对不对?随后就在空中施法,分开海水,当然不是肉眼可以看到的。我们就观察海水下面的情况,同时还原一下这个区域所发生的场景给大家看。

我们首先看到的是来来往往的船只,当然不是每艘船只都会被吸入深渊,也是有一定的因果,就是这些船只上的人有被吸下去的因果。看到来来往往的船只里边有很多被吸入海洋底部,这是还原的这些船只被摄入的场景,几个漩涡,船只就随之而下。但是好像并不要船,只要人。这完全就可以解密了,为什么在百慕大附近经常能看到空船,但是没有人影。这人都到哪里去了呢?再往大海深层去观察,发现无数的兽形众生,这个“兽”就是山禽野兽的“兽”。它们有狮子,有老虎,有豺狼,有蛇,有蟒。总之,形形色色的,这些动物生活在这个大海的深层。

大家可能要问了,宋师兄,这些动物它不是鱼,怎么能生活在大海深层呢?这个问题问的非常好,他们的确不是鱼,而且生活在大海的深层,而且它们是有肉体的。是不是更加奇妙了?如果你说它是灵魂也罢了,它居然还是有肉体的。这时你是不是有一种神秘感升起了?但在这里告诉大家,这种肉体你用肉眼也是看不到的,必须是天眼来看。因为有一种障,就是障碍着你无法看到,但它实际是肉体的。它们如何能在海底生存呢?它们必须有一种药,这个药需要拿人、动物的尸体来炼制。

我们刚开始看到的是它们拿着动物的,比如说一些山上的松鼠,将这些动物扔进一个炼制的炉子里边,然后随之就产生了很多气泡浮出海面。之后就看到人从这个海洋表面,就是轮船当中摄入的有因果的和它们有缘分的这些人的尸体。投入之后来炼制这种药物,这种药物颜色就不用说了,漆黑。大家可能就想了,这些动物它怎么会炼药呢?我告诉大家,这是什么动物呢?这些动物就是魔,它们的首领就是更高一级的,就是法力更强大的赐予了它们一个兽,野兽的身体。

它们都是魔明白吗?大家这个时候就理解了,在《西游记》里,四人一路上降妖除魔对不对?一遇到高山,遇到大河,好像就有魔存在。大家是不是很纳闷,他们四个人凭啥就能遇到魔,咱们就遇不到呢?大家稍安勿躁,不是大家遇不到啊,是遇到了大家也不知道啊!肉眼凡胎。肉眼凡胎不是说鄙视骂人的话哟!《西游记》里的那些妖精,被大圣一金箍棒给打死,这些妖精就现原形,发现是什么什么兽。其实海底居然也有这种,它们居然是生活在大的区域范围之内。

以来来往往的人、鸟或者虫鱼的尸体作为炼制的材料熬药,来给它们这个身体补充能量。因为它们本身是魔,有了这个肉体好行动,否则的话,魔是无形无相的嘛!这时它很多事情无法做,只能借助于野兽的身体来发挥作用。就像泰国那地方,男人变成女人,变性嘛!要经常打荷尔蒙针似的。它们也需要这样,毕竟它们本来是没有兽的身体,而且只是后来赐予的。怎么办?它们只能是通过这个熬药,然后增加粘合程度。

二是可以通过这个药物,吃完之后可以生活居住在这个海底,而不被海底侵蚀,能够更好的呼吸生存。

这是当时在海里面看到的,我当时没有太多的准备,所以说没有进入海底更深层次的去探查。如果大家有缘分,有胆量,咱们以后可以组织大家,就是说咱们提前做好充分的保护,可以进入海底更深层次的、更近距离的去观察这些魔类的生活。你放心,它伤害不了咱们,只要做充足的准备。同时这里边也要奉劝一些师兄道友,如果你会灵魂出窍,你会元神畅游,你会出阴神或者出阳神,千万不要尝试来这个地方去探险。如果你法力不够的话,因为极有可能在此灵魂被这些魔道所拘,一定要量力而行。就是说你想去看看,世界那么大,你去找一些安全的地方去转悠转悠就行了。我们当时是完全可以进入海底,进行观察的,因为防护罩已经加到100层。

相信者自然会相信,不相信的话,就当科幻故事听一听,讲一讲就行。“百慕大”,大家有时候会称之为“魔鬼大三角”,不知道起这个名字的人,是在什么样的心态起的,但是这个特别的契合,的确是“魔鬼大三角”。或许此地另有高人,或许此人就是凭空想象,但是总之名字非常契合。如果说它是一个时空大隧道,也不能说完全就是错误。人是上界,下面就是妖、就是魔。它们能以肉体形式和你存在同一个时空,但是它又和你不完全在一个维次。所以说你要叫它时空隧道什么的,也不能叫对,也不能说就是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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