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香云南#
#任嘉伦2022寄爱于书#
«假如给我三天光明»
作者:海伦·凯勒
从小失去视力听力的海伦已顽强的精神战胜了疾病,虽然她失去了身为一个平凡人有的东西,但是她并没有放弃自己,凭着顽强的精神考入了哈佛大学,并且完成了学业。之后便投身入聋盲人的事业为之奋斗。
这本被誉为“世界文学史上无与伦比的杰作”的《假如给我三天光明》,就是这位美国著名聋盲女作家的代表作。该书以自传体散文的形式,真实记录了这位聋盲女性丰富、生动而伟大的一生。
在书中,海伦·凯勒完整地描述了自己富有传奇色彩的一生,以一个身残志坚的柔弱女子的视角,去告诫身体健全的人们应珍惜生命,珍惜造物主赐予的一切。
#任嘉伦2022寄爱于书#
«假如给我三天光明»
作者:海伦·凯勒
从小失去视力听力的海伦已顽强的精神战胜了疾病,虽然她失去了身为一个平凡人有的东西,但是她并没有放弃自己,凭着顽强的精神考入了哈佛大学,并且完成了学业。之后便投身入聋盲人的事业为之奋斗。
这本被誉为“世界文学史上无与伦比的杰作”的《假如给我三天光明》,就是这位美国著名聋盲女作家的代表作。该书以自传体散文的形式,真实记录了这位聋盲女性丰富、生动而伟大的一生。
在书中,海伦·凯勒完整地描述了自己富有传奇色彩的一生,以一个身残志坚的柔弱女子的视角,去告诫身体健全的人们应珍惜生命,珍惜造物主赐予的一切。
截至2021年9月成都市共增设电梯1474台
“以前下楼,都要做计划,尽量把几件事情放在一起,只跑一趟。现在有了电梯,随时想下楼就下楼,方便多了!”黄田坝街道成飞122小区的彭大爷对记者说。让彭大爷实现“电梯上下楼自由”的,正是成都为群众办实事之一的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工作。
工作做得细 居民很放心
安装前调查民意、张贴公示,安装时还在了解居民意见
走进黄田坝街道成飞122小区,只见该小区部分楼栋加装的电梯已完工。带着透明玻璃的观光式电梯,看起来美观大气。
刷卡、进电梯、十多秒到家!彭大爷开心地向我们演示坐电梯上楼的便捷。“以前要爬上5楼,我中途起码休息两次。年纪大了,腿脚越来越没力。假如手上再拿点东西,就更别提了!”
“轿厢净宽1.55米、深1.15米、可载重800公斤。”电梯加装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加装电梯不仅仅是单纯完成一项工程,更要让电梯真正为老旧小区居民带来方便,对此,电梯增设了避雷设施,还加装了智能业主卡装置,业主可刷卡直接入户;电梯内还贴心地加装了停电应急平层,并设置了语音报站功能以及安全扶手,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工作做得是否到位,老百姓是最直接的“打分员”。在成飞小区住了十几年的周阿姨说:“加装电梯施工过程中,除了施工队在忙,随时都有相关人员在现场指挥、记录,还来了解我们的意见,工作做得很细,我们很放心。”
不仅是施工中,在电梯加装前,社区工作人员就进入小区进行政策宣讲,讲解加装电梯流程、分享其他社区的案例,进行民意调查、张贴公示……
“上下楼梯,是居民出行的‘第一步’,也是回家的‘最后一步’,与老百姓的获得感、幸福感息息相关。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老旧小区改造中的痛点,也是群众呼声很高的问题。聚焦群众关切,我们秉持系统思维,一体推进老旧小区规划建设治理运营,加快推进老旧小区电梯加装工程,让人民群众上下楼更加便利、更加安全。”青羊区相关负责人表示。
业主有异议 多方帮调解
社区搭建调解平台,志愿者参与调解,最终达成一致
比黄田坝街道成飞122小区稍慢一些,高升桥东路南苑公寓1栋1单元加装电梯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推进中。“快了快了,明年春节左右就可以坐上电梯了!”这个单元的罗大爷每天都在关注着加装电梯的进展。
据南苑公寓1栋1单元加装电梯召集人张兆珅介绍,整个单元共14户居民,其中90岁以上老人有3位,80岁到90岁之间的老人有2位,70岁到80岁之间的老人有3位,加起来一共有8名70岁以上老人。“爬楼不便,老人们只有尽可能降低出门的频率。大家对加装电梯都十分期盼。”张兆珅说。
但今年6月底提出申请后,安装电梯的过程并非一帆风顺。“在依照程序张榜公示期间,单元里两户一楼业主提出了异议。为此,社区搭建了调解平台,志愿者也参与调解。经过协商,由受益最大的两户7楼业主各出两万元补偿,分别给予两户一楼业主。这一方案得到了一楼住户的一致同意,随后全体业主签下了同意书。”兴蓉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贺成武向记者介绍道。
昨天,记者在现场看到,这个单元电梯安装的基坑已经挖好了。“等一个月养护期到了,就可以安装电梯箱体了。”张兆珅说。
【实事盘点】
2635台新增电梯正在征集意见中
来自成都市住建局的数据显示,当前,成都全市4层以上未设电梯小区共11279个,单元总数114985个,符合增设电梯条件的既有住宅单元约30000个,按“一单元一梯计”,全市既有住宅可增设电梯30000个。
而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成都市常住人口2093.78万人,其中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376.41万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85.12万人。大量住在老旧小区的老年人对加装电梯有着急切的期待。
以人为本,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这是城市发展的根本遵循。“为群众办实事要覆盖全龄化,我们不能忽略任何一个年龄层的群众,这是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这项工作的逻辑起点。”成都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今年,针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在《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基础上,成都市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未来5年的老小区电梯加装提供了政策依据。
“《实施意见》优化了部分条款,提高了可操作性,破解了实际工作中的痛点,为接下来的工作开展提供政策保障。还在全国首次提出针对老年人、残疾人和失能人员等特殊群体的优抚条款。”据该负责人介绍,针对之前的条款,《实施意见》提出在充分协商未果的前提下,如单元存在一名以上经专业机构认定的失能人员,两名以上年满70周岁或一名以上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一名以上视力或肢体残疾达到三级以上的残疾人,在符合实施条件的基础上,对提出补偿方案并充分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并未达成一致,且经调解无效的,社区居委会可对加装电梯项目予以确认。
为确保加装电梯质量,进一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施意见》对加装电梯企业的条件约束也更为严格,要求其必须具备“双资质”——即同时具备电梯土建施工和设备安装等相应资质。
而围绕加装工作的整个流程,成都市还相继出台了10余个文件,“主要包括针对资金补贴,以及过程中涉及的供电、管线迁改等工作打通‘绿色通道’、费用减免等;同时将增设电梯流程优化为动议表决、公示公告、建设手续、竣工验收、使用登记和政府补贴‘6步骤’。与此同时,还出台了若干版本的指南,对文件进行解读,帮助群众‘一看就懂,照着能办’。”该负责人说。
成都市坚持党建引领,充分激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汇聚多方力量,共同协商推进,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过程中,实现了“居民自己的事情自己说了算”。与此同时,建立“蓉易安”一站式服务平台,推动上下游供需精准对接,建设“蓉城先锋·增设电梯党员志愿者流动服务站”,135名志愿者和专家在2190余个社区院落开展相关活动11027次……多方力量的充分参与,正汇聚成为推动增设电梯的强大动力。
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9月,成都市共增设电梯1474台,其中2021年1月至9月增设922台,目前2635台正在征集意见中。
【今后怎么干】
今年至2023年将增设电梯5000台
成都市住建局物管处二级调研员姜鲁东介绍,下一步,成都将结合城市更新和城镇老旧小区连片改造等,同步推进既有住宅自主加装电梯,在成飞、跳蹬河、茶店子、营门口、东升街道、万春镇、龙泉街道等片区,率先研究推进一套加装方案、一张设计图纸、一次性审批、一次性申报材料的连片加装模式,有效提升加装电梯速度和效率,形成规模效应。根据计划,2021年至2023年,全市计划累计增设电梯5000台。
“以前下楼,都要做计划,尽量把几件事情放在一起,只跑一趟。现在有了电梯,随时想下楼就下楼,方便多了!”黄田坝街道成飞122小区的彭大爷对记者说。让彭大爷实现“电梯上下楼自由”的,正是成都为群众办实事之一的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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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厢净宽1.55米、深1.15米、可载重800公斤。”电梯加装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加装电梯不仅仅是单纯完成一项工程,更要让电梯真正为老旧小区居民带来方便,对此,电梯增设了避雷设施,还加装了智能业主卡装置,业主可刷卡直接入户;电梯内还贴心地加装了停电应急平层,并设置了语音报站功能以及安全扶手,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工作做得是否到位,老百姓是最直接的“打分员”。在成飞小区住了十几年的周阿姨说:“加装电梯施工过程中,除了施工队在忙,随时都有相关人员在现场指挥、记录,还来了解我们的意见,工作做得很细,我们很放心。”
不仅是施工中,在电梯加装前,社区工作人员就进入小区进行政策宣讲,讲解加装电梯流程、分享其他社区的案例,进行民意调查、张贴公示……
“上下楼梯,是居民出行的‘第一步’,也是回家的‘最后一步’,与老百姓的获得感、幸福感息息相关。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老旧小区改造中的痛点,也是群众呼声很高的问题。聚焦群众关切,我们秉持系统思维,一体推进老旧小区规划建设治理运营,加快推进老旧小区电梯加装工程,让人民群众上下楼更加便利、更加安全。”青羊区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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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南苑公寓1栋1单元加装电梯召集人张兆珅介绍,整个单元共14户居民,其中90岁以上老人有3位,80岁到90岁之间的老人有2位,70岁到80岁之间的老人有3位,加起来一共有8名70岁以上老人。“爬楼不便,老人们只有尽可能降低出门的频率。大家对加装电梯都十分期盼。”张兆珅说。
但今年6月底提出申请后,安装电梯的过程并非一帆风顺。“在依照程序张榜公示期间,单元里两户一楼业主提出了异议。为此,社区搭建了调解平台,志愿者也参与调解。经过协商,由受益最大的两户7楼业主各出两万元补偿,分别给予两户一楼业主。这一方案得到了一楼住户的一致同意,随后全体业主签下了同意书。”兴蓉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贺成武向记者介绍道。
昨天,记者在现场看到,这个单元电梯安装的基坑已经挖好了。“等一个月养护期到了,就可以安装电梯箱体了。”张兆珅说。
【实事盘点】
2635台新增电梯正在征集意见中
来自成都市住建局的数据显示,当前,成都全市4层以上未设电梯小区共11279个,单元总数114985个,符合增设电梯条件的既有住宅单元约30000个,按“一单元一梯计”,全市既有住宅可增设电梯30000个。
而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成都市常住人口2093.78万人,其中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376.41万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85.12万人。大量住在老旧小区的老年人对加装电梯有着急切的期待。
以人为本,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这是城市发展的根本遵循。“为群众办实事要覆盖全龄化,我们不能忽略任何一个年龄层的群众,这是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这项工作的逻辑起点。”成都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今年,针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在《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基础上,成都市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未来5年的老小区电梯加装提供了政策依据。
“《实施意见》优化了部分条款,提高了可操作性,破解了实际工作中的痛点,为接下来的工作开展提供政策保障。还在全国首次提出针对老年人、残疾人和失能人员等特殊群体的优抚条款。”据该负责人介绍,针对之前的条款,《实施意见》提出在充分协商未果的前提下,如单元存在一名以上经专业机构认定的失能人员,两名以上年满70周岁或一名以上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一名以上视力或肢体残疾达到三级以上的残疾人,在符合实施条件的基础上,对提出补偿方案并充分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并未达成一致,且经调解无效的,社区居委会可对加装电梯项目予以确认。
为确保加装电梯质量,进一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施意见》对加装电梯企业的条件约束也更为严格,要求其必须具备“双资质”——即同时具备电梯土建施工和设备安装等相应资质。
而围绕加装工作的整个流程,成都市还相继出台了10余个文件,“主要包括针对资金补贴,以及过程中涉及的供电、管线迁改等工作打通‘绿色通道’、费用减免等;同时将增设电梯流程优化为动议表决、公示公告、建设手续、竣工验收、使用登记和政府补贴‘6步骤’。与此同时,还出台了若干版本的指南,对文件进行解读,帮助群众‘一看就懂,照着能办’。”该负责人说。
成都市坚持党建引领,充分激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汇聚多方力量,共同协商推进,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过程中,实现了“居民自己的事情自己说了算”。与此同时,建立“蓉易安”一站式服务平台,推动上下游供需精准对接,建设“蓉城先锋·增设电梯党员志愿者流动服务站”,135名志愿者和专家在2190余个社区院落开展相关活动11027次……多方力量的充分参与,正汇聚成为推动增设电梯的强大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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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怎么干】
今年至2023年将增设电梯5000台
成都市住建局物管处二级调研员姜鲁东介绍,下一步,成都将结合城市更新和城镇老旧小区连片改造等,同步推进既有住宅自主加装电梯,在成飞、跳蹬河、茶店子、营门口、东升街道、万春镇、龙泉街道等片区,率先研究推进一套加装方案、一张设计图纸、一次性审批、一次性申报材料的连片加装模式,有效提升加装电梯速度和效率,形成规模效应。根据计划,2021年至2023年,全市计划累计增设电梯5000台。
女子网上带病投保,成功获赔,只因保险公司也不懂法?
一.事件起因
2017年6月28日,张某通过微信扫码方式对太平洋财保湖北分公司推出的一款中高端住院医疗保险“太健康·百万全家桶”产品进行了阅读。
其中健康告知第五项为“被保险人最近6个月是否有以下症状:
反复头晕头痛”,张某点击确认无以上问题后,对下一页面内容继续进行阅读。
张某在完善投保人、被保险人相关信息并勾选黑体字“我已阅读保险条款及所附除外责任条款并同意所述内容”、支付保费后,保险公司给张某出具了中高端住院医疗保险单,签单日期为2017年6月28日。
2017年8月28日,张某“因间断性头昏眼花10天”到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天,入院诊断为系统性血管炎,出院医嘱建议转上级医院继续治疗,完善CAT等相关辅助检查,等炎症控制后可行手术治疗。
同年9月7日,张某前往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住院至同年9月15日出院,出院主要诊断为:多发性大动脉炎、颈动脉不全闭塞、左锁骨下动脉不全闭塞等,医嘱出院后定期风湿免疫科复诊。
同年10月8日至10月13日,张某再次到该院住院治疗,诊断结论及医嘱同前次。
2018年1月23日至同年1月31日,张某就前述病症在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自述:其于2年前无明显诱因出现反复头昏,活动后加重,未予诊治,2017年8月开始出现间断性眼花,严重时出现双视力减退、视野缺失。
2018年2月27日至同年3月1日再次到该院住院治疗,治疗、诊断同前。
张某先后支付医疗费用52137.4元(含张某持医院处方在门诊自费购买人免疫球蛋白PH4针费用29120元)。
张某就上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扣除10000元的免赔额后,支付保险金42137.4元。
保险公司以张某投保时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属带病投保为由,拒绝赔偿,遂起纷争。
二.案件焦点
1.保险公司以网页形式询问被保险人最近6个月是否有反复头晕头痛症状”,该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张某就诊时自述“2年前无明显诱因出现反复头昏”是否可以证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3.保险公司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合同解除权。
三.法院裁判要旨
1.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限于保险公司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本案中,保险公司以网页为载体,用蓝色粗体字“健康告知”方式向张某询问最近6个月是否有反复头晕头痛症状,询问方式足以引起张某的注意;询问内容清晰、具体,不属于概括性询问。常人均能对询问内容作出是或否的告知。
本案中,张某作出是或否的回答影响保险公司作出是否同意承保的决定。张某点击“确认无以上问题”后,继续进行阅读,并完成涉案保险合同的投保。
法院认定张某对蓝色粗体字“健康告知”的相关内容进行了阅读,并作出了回答。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提示义务。
2.所谓症状:是人机体内一系列机能、代谢和形态结构异常变化所引起的人主观上的异常感觉或者某些客观病态改变,有的只有主观才能感觉到,如疼痛、眩晕;有些是需要通过客观检查才能发现的,不能一概而论。
就本案争议而言,保险公司作出的上述询问只需要张某如实回答主观感受,并不需要通过客观检查确定。张某在投保时作出否认的回答,是保险公司同意承保的前提。
2018年1月23日,张某在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住院入院时自述“头昏2年余,加重伴眼花”“于2年前无明显诱因出现反复头昏不适,活动后加重”,这是张某通过主观感受向医生所描述的症状。
依常理,患者为治愈疾病会尽力真实陈述其主观不适,以便医生根据患者对症状的准确描述,辅之相关检查,确诊病因,对症治疗。
据此,法院认为:
张某2018年1月23日入院时的陈述是客观的、真实的。张某在投保时对其“最近6个月是否有反复头晕头痛症状”作否定性回答,明显与真实状况不符,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该情形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张某提供的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关于张某经诊断患多发性大动脉炎并患颈动脉不全闭塞,既往无类似病史的证明,只能证明张某在此之前未经确诊有类似疾病,与其最近6个月是否有反复头晕头痛症状无因果关系。
“被保险人最近6个月是否有反复头晕头痛症状”的情况,系与涉案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
3.张某投保时对其“于2年前无明显诱因出现反复头昏不适,活动后加重”的事实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且该告知内容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涉案保险合同。
根据在案事实,张某申请理赔时提交了相关住院资料,显示其在投保之前就有“最近6个月有反复头昏症状”,保险公司就应当知道解除事由;
退而言之,2018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后,保险公司也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但是保险公司在答辩时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书面代理意见中均未明确行使合同解除权。
保险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才书面通知张某解除合同,已超过“自保险公司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的期限,其解除权已消灭。
本案所涉保险合同未被解除的情况下,对原、保险公司双方仍具有约束力。
保险公司应当按涉案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张某保险金42137.4元的责任。
判决如下:
太平洋财保湖北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张某支付保险金42137.4元。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太平洋财保湖北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中,张某通过网络投保的方式与太平洋财保湖北分公司签订《中高端住院医疗保险合同》,由于张某在投保中高端住院医疗保险过程中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以致影响到太平洋财保湖北分公司作出是否同意承保的决定。因此,太平洋财保湖北分公司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上述保险合同。
由于太平洋财保湖北分公司未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行使解除权,致使其行使解除权的权利消灭。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解除权的法定行使方式为“通知”,太平洋财保湖北分公司一直没有正确行使合同解除权,直到2018年10月8日才书面通知张桢侦解除合同,已经超过了解除权的法定期限,解除权归于消灭,太平洋财保湖北分公司应当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
带病投保赔不赔?不赔。
一女子网上带病投保,成功获赔,只因……只因保险公司也不懂法。
合同解除权自保险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不是保险公司不懂法,而是恰好此案的保险公司的负责人忽略了这条法律规定,依据保险公司的失误而获赔并不靠谱….
真正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是:早规划早投保买到好的保险产品。
假如张某早2年投保,就不会面临不如实告知而带病投保的问题。
有许多人身体状况变差了才关注保险,购买保险,只交少量保费,而获得大额赔偿?
很多人会说保险公司这也不赔,那也不赔。
此案如果投保人如实告知,根本买不了保险,也不会面临赔还是不赔的问题。
一.事件起因
2017年6月28日,张某通过微信扫码方式对太平洋财保湖北分公司推出的一款中高端住院医疗保险“太健康·百万全家桶”产品进行了阅读。
其中健康告知第五项为“被保险人最近6个月是否有以下症状:
反复头晕头痛”,张某点击确认无以上问题后,对下一页面内容继续进行阅读。
张某在完善投保人、被保险人相关信息并勾选黑体字“我已阅读保险条款及所附除外责任条款并同意所述内容”、支付保费后,保险公司给张某出具了中高端住院医疗保险单,签单日期为2017年6月28日。
2017年8月28日,张某“因间断性头昏眼花10天”到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天,入院诊断为系统性血管炎,出院医嘱建议转上级医院继续治疗,完善CAT等相关辅助检查,等炎症控制后可行手术治疗。
同年9月7日,张某前往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住院至同年9月15日出院,出院主要诊断为:多发性大动脉炎、颈动脉不全闭塞、左锁骨下动脉不全闭塞等,医嘱出院后定期风湿免疫科复诊。
同年10月8日至10月13日,张某再次到该院住院治疗,诊断结论及医嘱同前次。
2018年1月23日至同年1月31日,张某就前述病症在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自述:其于2年前无明显诱因出现反复头昏,活动后加重,未予诊治,2017年8月开始出现间断性眼花,严重时出现双视力减退、视野缺失。
2018年2月27日至同年3月1日再次到该院住院治疗,治疗、诊断同前。
张某先后支付医疗费用52137.4元(含张某持医院处方在门诊自费购买人免疫球蛋白PH4针费用29120元)。
张某就上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扣除10000元的免赔额后,支付保险金42137.4元。
保险公司以张某投保时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属带病投保为由,拒绝赔偿,遂起纷争。
二.案件焦点
1.保险公司以网页形式询问被保险人最近6个月是否有反复头晕头痛症状”,该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张某就诊时自述“2年前无明显诱因出现反复头昏”是否可以证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3.保险公司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合同解除权。
三.法院裁判要旨
1.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限于保险公司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本案中,保险公司以网页为载体,用蓝色粗体字“健康告知”方式向张某询问最近6个月是否有反复头晕头痛症状,询问方式足以引起张某的注意;询问内容清晰、具体,不属于概括性询问。常人均能对询问内容作出是或否的告知。
本案中,张某作出是或否的回答影响保险公司作出是否同意承保的决定。张某点击“确认无以上问题”后,继续进行阅读,并完成涉案保险合同的投保。
法院认定张某对蓝色粗体字“健康告知”的相关内容进行了阅读,并作出了回答。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提示义务。
2.所谓症状:是人机体内一系列机能、代谢和形态结构异常变化所引起的人主观上的异常感觉或者某些客观病态改变,有的只有主观才能感觉到,如疼痛、眩晕;有些是需要通过客观检查才能发现的,不能一概而论。
就本案争议而言,保险公司作出的上述询问只需要张某如实回答主观感受,并不需要通过客观检查确定。张某在投保时作出否认的回答,是保险公司同意承保的前提。
2018年1月23日,张某在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住院入院时自述“头昏2年余,加重伴眼花”“于2年前无明显诱因出现反复头昏不适,活动后加重”,这是张某通过主观感受向医生所描述的症状。
依常理,患者为治愈疾病会尽力真实陈述其主观不适,以便医生根据患者对症状的准确描述,辅之相关检查,确诊病因,对症治疗。
据此,法院认为:
张某2018年1月23日入院时的陈述是客观的、真实的。张某在投保时对其“最近6个月是否有反复头晕头痛症状”作否定性回答,明显与真实状况不符,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该情形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张某提供的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关于张某经诊断患多发性大动脉炎并患颈动脉不全闭塞,既往无类似病史的证明,只能证明张某在此之前未经确诊有类似疾病,与其最近6个月是否有反复头晕头痛症状无因果关系。
“被保险人最近6个月是否有反复头晕头痛症状”的情况,系与涉案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
3.张某投保时对其“于2年前无明显诱因出现反复头昏不适,活动后加重”的事实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且该告知内容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涉案保险合同。
根据在案事实,张某申请理赔时提交了相关住院资料,显示其在投保之前就有“最近6个月有反复头昏症状”,保险公司就应当知道解除事由;
退而言之,2018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后,保险公司也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但是保险公司在答辩时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书面代理意见中均未明确行使合同解除权。
保险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才书面通知张某解除合同,已超过“自保险公司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的期限,其解除权已消灭。
本案所涉保险合同未被解除的情况下,对原、保险公司双方仍具有约束力。
保险公司应当按涉案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张某保险金42137.4元的责任。
判决如下:
太平洋财保湖北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张某支付保险金42137.4元。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太平洋财保湖北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中,张某通过网络投保的方式与太平洋财保湖北分公司签订《中高端住院医疗保险合同》,由于张某在投保中高端住院医疗保险过程中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以致影响到太平洋财保湖北分公司作出是否同意承保的决定。因此,太平洋财保湖北分公司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上述保险合同。
由于太平洋财保湖北分公司未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行使解除权,致使其行使解除权的权利消灭。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解除权的法定行使方式为“通知”,太平洋财保湖北分公司一直没有正确行使合同解除权,直到2018年10月8日才书面通知张桢侦解除合同,已经超过了解除权的法定期限,解除权归于消灭,太平洋财保湖北分公司应当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
带病投保赔不赔?不赔。
一女子网上带病投保,成功获赔,只因……只因保险公司也不懂法。
合同解除权自保险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不是保险公司不懂法,而是恰好此案的保险公司的负责人忽略了这条法律规定,依据保险公司的失误而获赔并不靠谱….
真正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是:早规划早投保买到好的保险产品。
假如张某早2年投保,就不会面临不如实告知而带病投保的问题。
有许多人身体状况变差了才关注保险,购买保险,只交少量保费,而获得大额赔偿?
很多人会说保险公司这也不赔,那也不赔。
此案如果投保人如实告知,根本买不了保险,也不会面临赔还是不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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