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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离婚时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非权利方是否能够获得其他补偿?
有观点认为,虽然离婚时一方尚未确定地取得相应知识产权财产收益,但是如果该知识产权项目的完成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则另一方相应对知识产权的获得付出了相应配合、支持,应当相应获得一定补偿,否则对另一方可能存在不公。《离婚案件财产分割问题的意见》第15规定:“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子以适当的照顾。”虽然该解释己经被废止,但整体废止该解释主要是考虑其中内容或者己被其后的司法解释吸收或者己不适应新的社会实际,但并不意味着所有条文中的规则都一概不能适用。我们认为,该条规定可以作为此种情况下处理案件的参考。#垂直领域点亮计划# ⚖️⚖️#民法典#
对离婚时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非权利方是否能够获得其他补偿?
有观点认为,虽然离婚时一方尚未确定地取得相应知识产权财产收益,但是如果该知识产权项目的完成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则另一方相应对知识产权的获得付出了相应配合、支持,应当相应获得一定补偿,否则对另一方可能存在不公。《离婚案件财产分割问题的意见》第15规定:“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子以适当的照顾。”虽然该解释己经被废止,但整体废止该解释主要是考虑其中内容或者己被其后的司法解释吸收或者己不适应新的社会实际,但并不意味着所有条文中的规则都一概不能适用。我们认为,该条规定可以作为此种情况下处理案件的参考。#垂直领域点亮计划#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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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该款主要解决的是对当事人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一方或者双方父母为当事人双方购买房屋的出资应如何认定的问题。我们认为,根据《民法典》确立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共同财产制采用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认定当事人的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所有必须是以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而且还要将个人的特有财产和夫妻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除外后,夫妻双方或者一方近得的财产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而在本条款所述的当事人结婚前的前提条件下,其通过继承、接受赠与以及其他合法方式等所取得财产则均应属于个人婚前财产。按照《民法典》第1063条第1项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从现实社会生活中反映的情况看,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出资的目的往往是为子女结婚,出资的真实意愿表示也应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因此,当事人双方结婚前,各方的父母即
使是为当事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也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当然也不能排除一方或者双方父母明确表示该出资是赠与当事人双方用于购置房屋款项的情况,如果父母作出将出资赠与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就应当认定该出资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赠与,属于当事人双方共同所有。
综上,人民法院在对当事人结婚前的财产所有权归属认定处理时,首先要是用夫委特有财产制原则,即婚姻关系缔结之前当事人双方所得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其次再依照除外情形来认定是否为当事人双方共同所有,这也是对当事人婚前财产的一般处理原则。#垂直领域点亮计划# ⚖️⚖️#民法典#
如何理解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该款主要解决的是对当事人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一方或者双方父母为当事人双方购买房屋的出资应如何认定的问题。我们认为,根据《民法典》确立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共同财产制采用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认定当事人的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所有必须是以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而且还要将个人的特有财产和夫妻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除外后,夫妻双方或者一方近得的财产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而在本条款所述的当事人结婚前的前提条件下,其通过继承、接受赠与以及其他合法方式等所取得财产则均应属于个人婚前财产。按照《民法典》第1063条第1项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从现实社会生活中反映的情况看,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出资的目的往往是为子女结婚,出资的真实意愿表示也应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因此,当事人双方结婚前,各方的父母即
使是为当事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也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当然也不能排除一方或者双方父母明确表示该出资是赠与当事人双方用于购置房屋款项的情况,如果父母作出将出资赠与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就应当认定该出资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赠与,属于当事人双方共同所有。
综上,人民法院在对当事人结婚前的财产所有权归属认定处理时,首先要是用夫委特有财产制原则,即婚姻关系缔结之前当事人双方所得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其次再依照除外情形来认定是否为当事人双方共同所有,这也是对当事人婚前财产的一般处理原则。#垂直领域点亮计划#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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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所产生收益如何分类?
通说观点认为,应包括投资收益、孳息和增值三种类型。这里的投资收益是指实际收益和货币收益,也有学者认为应将知识产权收益放在此研究,还有学者对此有不同看法,认为知识产权所生利益是知识产权本身的权利,是
其人身性和财产性双重属性中的财产性权利,并不是知识产权带来的另外的利益,将知识产权收益作为婚后所生利
益的一种似有不妥之处。并且《民法典》第1062条明确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孳息是指由原物或权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根据民法理论,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增值,顾名思义就是物或权利在价值价格上的提开。增值的概念亦有广义与供义之分,广义上的增值,包括的范围很广,只要是物或权利所生利益的增加均可以称之为增值,当然包括華息及投资收益。狭义的增值并不包括孳
息及投资收益,而与之并列。增值根福发生原因不同,又可以分为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6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擎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委共同财产。”不过也有观点认为,租金属于经营性收益不属于孳息。#垂直领域点亮计划# ⚖️⚖️#民法典#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所产生收益如何分类?
通说观点认为,应包括投资收益、孳息和增值三种类型。这里的投资收益是指实际收益和货币收益,也有学者认为应将知识产权收益放在此研究,还有学者对此有不同看法,认为知识产权所生利益是知识产权本身的权利,是
其人身性和财产性双重属性中的财产性权利,并不是知识产权带来的另外的利益,将知识产权收益作为婚后所生利
益的一种似有不妥之处。并且《民法典》第1062条明确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孳息是指由原物或权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根据民法理论,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增值,顾名思义就是物或权利在价值价格上的提开。增值的概念亦有广义与供义之分,广义上的增值,包括的范围很广,只要是物或权利所生利益的增加均可以称之为增值,当然包括華息及投资收益。狭义的增值并不包括孳
息及投资收益,而与之并列。增值根福发生原因不同,又可以分为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6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擎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委共同财产。”不过也有观点认为,租金属于经营性收益不属于孳息。#垂直领域点亮计划#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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