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我办修订了《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mrc01@cac.gov.cn。
2.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社会工作局,邮编10004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7月1日。
附件: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2年6月17日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以及其他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网站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网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网站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跟帖评论服务管理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处理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告知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等事项,并依法取得个人的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四)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举报受理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跟帖评论信息内容实行先审后发,及时发现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并向网信部门报告。
(五)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跟帖评论信息安全管理技术,提升违法和不良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网信部门报告。
(六)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七)配合网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 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上线跟帖评论相关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以及双方跟帖评论发布权限、管理责任等权利义务,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开展文明上网教育。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用户服务协议对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进行规范管理。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账号更新、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对未尽到自主管理义务导致跟评环节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的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根据具体情形,依法依约及时采取警示、删除信息、阶段性限制跟帖评论功能直至永久关闭跟帖评论功能、暂停账号更新、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及时向网信部门报告。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开设账号使用跟帖评论服务。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履行跟帖评论信息内容自主管理责任,对账号跟帖评论信息内容加强审核管理,及时发现跟帖评论环节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采取举报、主动处置等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可按照用户服务协议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申请获得举报、删除违法和不良评论信息、自主关闭账号跟帖评论功能等自主管理权限,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通过发布、删除、推荐跟帖评论信息以及其他干预跟帖评论信息呈现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恶意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十三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跟帖评论违法和不良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和申诉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和申诉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跟帖评论相关投诉举报和申诉。
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对被处置的跟帖评论信息存在异议的,有权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出申诉,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用户服务协议进行核查处理。
国家和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对举报申诉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落实跟帖评论服务管理主体责任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由国家和地方网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暂停跟帖评论功能、停止服务等措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我办修订了《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mrc01@cac.gov.cn。
2.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社会工作局,邮编10004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7月1日。
附件: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2年6月17日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以及其他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网站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网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网站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跟帖评论服务管理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处理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告知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等事项,并依法取得个人的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四)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举报受理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跟帖评论信息内容实行先审后发,及时发现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并向网信部门报告。
(五)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跟帖评论信息安全管理技术,提升违法和不良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网信部门报告。
(六)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七)配合网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 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上线跟帖评论相关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以及双方跟帖评论发布权限、管理责任等权利义务,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开展文明上网教育。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用户服务协议对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进行规范管理。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账号更新、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对未尽到自主管理义务导致跟评环节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的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根据具体情形,依法依约及时采取警示、删除信息、阶段性限制跟帖评论功能直至永久关闭跟帖评论功能、暂停账号更新、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及时向网信部门报告。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开设账号使用跟帖评论服务。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履行跟帖评论信息内容自主管理责任,对账号跟帖评论信息内容加强审核管理,及时发现跟帖评论环节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采取举报、主动处置等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可按照用户服务协议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申请获得举报、删除违法和不良评论信息、自主关闭账号跟帖评论功能等自主管理权限,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通过发布、删除、推荐跟帖评论信息以及其他干预跟帖评论信息呈现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恶意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十三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跟帖评论违法和不良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和申诉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和申诉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跟帖评论相关投诉举报和申诉。
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对被处置的跟帖评论信息存在异议的,有权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出申诉,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用户服务协议进行核查处理。
国家和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对举报申诉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落实跟帖评论服务管理主体责任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由国家和地方网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暂停跟帖评论功能、停止服务等措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我办修订了《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mrc01@cac.gov.cn。
2.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社会工作局,邮编10004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7月1日。
附件: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2年6月17日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以及其他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网站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网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网站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跟帖评论服务管理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处理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告知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等事项,并依法取得个人的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四)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举报受理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跟帖评论信息内容实行先审后发,及时发现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并向网信部门报告。
(五)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跟帖评论信息安全管理技术,提升违法和不良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网信部门报告。
(六)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七)配合网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 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上线跟帖评论相关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以及双方跟帖评论发布权限、管理责任等权利义务,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开展文明上网教育。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用户服务协议对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进行规范管理。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账号更新、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对未尽到自主管理义务导致跟评环节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的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根据具体情形,依法依约及时采取警示、删除信息、阶段性限制跟帖评论功能直至永久关闭跟帖评论功能、暂停账号更新、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及时向网信部门报告。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开设账号使用跟帖评论服务。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履行跟帖评论信息内容自主管理责任,对账号跟帖评论信息内容加强审核管理,及时发现跟帖评论环节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采取举报、主动处置等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可按照用户服务协议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申请获得举报、删除违法和不良评论信息、自主关闭账号跟帖评论功能等自主管理权限,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通过发布、删除、推荐跟帖评论信息以及其他干预跟帖评论信息呈现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恶意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十三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跟帖评论违法和不良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和申诉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和申诉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跟帖评论相关投诉举报和申诉。
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对被处置的跟帖评论信息存在异议的,有权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出申诉,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用户服务协议进行核查处理。
国家和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对举报申诉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落实跟帖评论服务管理主体责任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由国家和地方网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暂停跟帖评论功能、停止服务等措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mrc01@cac.gov.cn。
2.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社会工作局,邮编10004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7月1日。
附件: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2年6月17日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以及其他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网站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网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网站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跟帖评论服务管理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处理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告知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等事项,并依法取得个人的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四)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举报受理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跟帖评论信息内容实行先审后发,及时发现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并向网信部门报告。
(五)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跟帖评论信息安全管理技术,提升违法和不良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网信部门报告。
(六)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七)配合网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 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上线跟帖评论相关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以及双方跟帖评论发布权限、管理责任等权利义务,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开展文明上网教育。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用户服务协议对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进行规范管理。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账号更新、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对未尽到自主管理义务导致跟评环节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的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根据具体情形,依法依约及时采取警示、删除信息、阶段性限制跟帖评论功能直至永久关闭跟帖评论功能、暂停账号更新、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及时向网信部门报告。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开设账号使用跟帖评论服务。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履行跟帖评论信息内容自主管理责任,对账号跟帖评论信息内容加强审核管理,及时发现跟帖评论环节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采取举报、主动处置等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可按照用户服务协议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申请获得举报、删除违法和不良评论信息、自主关闭账号跟帖评论功能等自主管理权限,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通过发布、删除、推荐跟帖评论信息以及其他干预跟帖评论信息呈现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恶意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十三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跟帖评论违法和不良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和申诉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和申诉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跟帖评论相关投诉举报和申诉。
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对被处置的跟帖评论信息存在异议的,有权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出申诉,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用户服务协议进行核查处理。
国家和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对举报申诉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落实跟帖评论服务管理主体责任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由国家和地方网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暂停跟帖评论功能、停止服务等措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
山西吕梁,一男子青年时是名武警,后来误入歧途,被民警关入看守所,谁曾想到,牢头薛某要给他“立规矩”,扇了他五记耳光,结果被男子打成重伤。
(案例来源:山西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侯某曾经是一名武警,经过专业训练,后来误入歧途,盗窃了他人两部手机。
警方接到报警后,将侯某捉拿归案,并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关押侯某的监室,正是薛某所在的监室。万万没想到,进看守所的当天,侯某就与薛某发生了冲突。
经查明,关押薛某的地方是108监室,他是个“牢头”,其从早到晚洗脸打水、吃饭穿衣、点火抽烟、按摩腿脚、睡觉叠衣等都有专人伺候,非常嚣张。
侯某是下午1点被看守所人员送进108监室的,侯某刚进监室不久,同监的一名男子就问侯某,认不认识薛某,并朝薛某方向示意。
侯某原本不想理会,后来被问烦了,就说了句,他不是正经人,是混社会的。
问侯某话的男子,正是薛某指使去的,而薛某则一旁观察侯某,他从侯某的话中听出了轻蔑,遂指使同监的其他人员教训侯某,教教某108室的规矩。
结果被侯某打瞎了左眼,经鉴定,其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侯某扒窃他人手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问题是,侯某打瞎薛某眼睛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是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区别点,也是实践中争议最大的一个点。
从薛某让同监的其他人员教训一下侯某,教教侯某108室的规矩,然后自己从床上站起来打侯某,而且是边打边推,一连扇了侯某五记耳光。薛某的行为构成不法侵害,没有异议。
按照法律规定,为了制止薛某的不法侵害,侯某对其进行防卫,造成薛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但是,侯某受到过专业训练,明知眼睛非常脆弱,还故意打薛某眼睛,导致薛某左眼失盲,说侯某超过必要限度,似乎也能说得过去?
然而,一起案件,不能简单地只看一个片段,要结合案件的前后,详细分析、综合判断,否则很容易陷入顾头、不顾尾的境地。
本案中,检察机关认为侯某构成防卫过当,理由是侯某受过训练,其的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
侯某辩护人则认为侯某构成正当防卫,意见如下。
侯某进入108监室,就被迫用鞋打自己的耳光,之后薛某又对其立规矩,侯某不从,薛某又打他5记耳光,同监室其他人也围了上去。
对侯某人身权利的不法侵害现实存在,而且在持续进行中,侯某有权进行防卫。
对于侯某遭受不法侵害,有权进行防卫的行为,检察机关认同。随后侯某的辩护人提出,侯某进到监室后,遭受多次欺辱,但他最开始的时候,一直没有还手。
薛某看他不还手,觉得侯某好欺负,就从床上起身推打他,并连扇了侯某五记耳光,同监室其他人,也在此时围了上来。
辩护人认为,侯某已经面临现实紧迫的危险,侯某在这情况进行还击,是本能反应,不能因为他受过专业训练,就对他提出过高的要求。
从主观上讲,侯某防卫行为,没有伤害薛某的故意,他只是为了保护自己,而且侯某仅打了薛某一拳,并没有伤害其他人,非常克制。
《正当防卫指导意见》规定,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
从侯某当时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来看,他一拳打向薛某,是人面临危险时的正常反应,不能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侯某面临的状态。
辩护人得出结论,侯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不是防卫过当。
法院听完侯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后,没有采纳其意见。
法院认为,侯某曾经当过武警,受过专业训练,和普通人不同,普通人也许会害怕,但侯某以前毕竟是专业人士。
而且他挥拳打击的力度、强度与击打的部位两者存在过于巨大的悬殊和明显的失衡,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侯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最后,法院以侯某构成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了侯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是再审,原审法院判了侯某4年有期徒刑。
侯某申诉后,再审法院认为侯某虽然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应当予以减轻处罚,最终改判侯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大家觉得,侯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呢?
(案例来源:山西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侯某曾经是一名武警,经过专业训练,后来误入歧途,盗窃了他人两部手机。
警方接到报警后,将侯某捉拿归案,并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关押侯某的监室,正是薛某所在的监室。万万没想到,进看守所的当天,侯某就与薛某发生了冲突。
经查明,关押薛某的地方是108监室,他是个“牢头”,其从早到晚洗脸打水、吃饭穿衣、点火抽烟、按摩腿脚、睡觉叠衣等都有专人伺候,非常嚣张。
侯某是下午1点被看守所人员送进108监室的,侯某刚进监室不久,同监的一名男子就问侯某,认不认识薛某,并朝薛某方向示意。
侯某原本不想理会,后来被问烦了,就说了句,他不是正经人,是混社会的。
问侯某话的男子,正是薛某指使去的,而薛某则一旁观察侯某,他从侯某的话中听出了轻蔑,遂指使同监的其他人员教训侯某,教教某108室的规矩。
结果被侯某打瞎了左眼,经鉴定,其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侯某扒窃他人手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问题是,侯某打瞎薛某眼睛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是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区别点,也是实践中争议最大的一个点。
从薛某让同监的其他人员教训一下侯某,教教侯某108室的规矩,然后自己从床上站起来打侯某,而且是边打边推,一连扇了侯某五记耳光。薛某的行为构成不法侵害,没有异议。
按照法律规定,为了制止薛某的不法侵害,侯某对其进行防卫,造成薛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但是,侯某受到过专业训练,明知眼睛非常脆弱,还故意打薛某眼睛,导致薛某左眼失盲,说侯某超过必要限度,似乎也能说得过去?
然而,一起案件,不能简单地只看一个片段,要结合案件的前后,详细分析、综合判断,否则很容易陷入顾头、不顾尾的境地。
本案中,检察机关认为侯某构成防卫过当,理由是侯某受过训练,其的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
侯某辩护人则认为侯某构成正当防卫,意见如下。
侯某进入108监室,就被迫用鞋打自己的耳光,之后薛某又对其立规矩,侯某不从,薛某又打他5记耳光,同监室其他人也围了上去。
对侯某人身权利的不法侵害现实存在,而且在持续进行中,侯某有权进行防卫。
对于侯某遭受不法侵害,有权进行防卫的行为,检察机关认同。随后侯某的辩护人提出,侯某进到监室后,遭受多次欺辱,但他最开始的时候,一直没有还手。
薛某看他不还手,觉得侯某好欺负,就从床上起身推打他,并连扇了侯某五记耳光,同监室其他人,也在此时围了上来。
辩护人认为,侯某已经面临现实紧迫的危险,侯某在这情况进行还击,是本能反应,不能因为他受过专业训练,就对他提出过高的要求。
从主观上讲,侯某防卫行为,没有伤害薛某的故意,他只是为了保护自己,而且侯某仅打了薛某一拳,并没有伤害其他人,非常克制。
《正当防卫指导意见》规定,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
从侯某当时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来看,他一拳打向薛某,是人面临危险时的正常反应,不能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侯某面临的状态。
辩护人得出结论,侯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不是防卫过当。
法院听完侯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后,没有采纳其意见。
法院认为,侯某曾经当过武警,受过专业训练,和普通人不同,普通人也许会害怕,但侯某以前毕竟是专业人士。
而且他挥拳打击的力度、强度与击打的部位两者存在过于巨大的悬殊和明显的失衡,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侯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最后,法院以侯某构成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了侯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是再审,原审法院判了侯某4年有期徒刑。
侯某申诉后,再审法院认为侯某虽然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应当予以减轻处罚,最终改判侯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大家觉得,侯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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