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法院,因向省高院提供虚假的“立案审批表”被起诉。
案情简介:(2018)冀0402民初2558号案件,原告于2018年7月17日起诉,邯山法院于8月3日立案。邯郸中院的法官闫文昌,误把“立案”当成起诉日导致判决错误,于是,邯山法院又制作了虚假的立案表,为上级法院的错误借尸还魂。
[允悲] 虚假的立案审批表,把人民群众笑尿了:
1、表上的“收状”8月3日,与判决书上的“立案”8月3日,竟然是同一天。让中间的审批程序
见鬼去了。
2、“收状”日是8月3日,7月20日就有了审批意见,让时光倒流了。
3、8月3日收状,又与邯郸中院出具的复核决定书上的“7月17日提起诉讼”相矛盾。
4、表上的案件号、庭长的审批意见及审批日期8月15日,竟然都是打印上去的,这本身己经证明,该表是立案之后重新作的,而不是审批之前作的。
[可爱]邯山法院的造假水平,也真是太低了呀
案情简介:(2018)冀0402民初2558号案件,原告于2018年7月17日起诉,邯山法院于8月3日立案。邯郸中院的法官闫文昌,误把“立案”当成起诉日导致判决错误,于是,邯山法院又制作了虚假的立案表,为上级法院的错误借尸还魂。
[允悲] 虚假的立案审批表,把人民群众笑尿了:
1、表上的“收状”8月3日,与判决书上的“立案”8月3日,竟然是同一天。让中间的审批程序
见鬼去了。
2、“收状”日是8月3日,7月20日就有了审批意见,让时光倒流了。
3、8月3日收状,又与邯郸中院出具的复核决定书上的“7月17日提起诉讼”相矛盾。
4、表上的案件号、庭长的审批意见及审批日期8月15日,竟然都是打印上去的,这本身己经证明,该表是立案之后重新作的,而不是审批之前作的。
[可爱]邯山法院的造假水平,也真是太低了呀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法院,因涉嫌“做伪证”被起诉。
案情简介:(2018)冀0402民初2558号案件,原告于2018年7月17日起诉,邯山法院于8月3日立案。邯郸中院的法官闫文昌工作不认真,误把“立案日8月3日”当成起诉日,为掩盖错误,邯山法院又制作了虚假的立案表,为上级法院的错误借尸还魂。
[允悲] 虚假的立案审批表,把人民群众笑尿了:
1、[哈哈]表上的“收状”8月3日,与判决书上的“立案”8月3日,竟然是同一天。让中间的审批程序,见鬼去了。
2、[可爱]“收状”日是8月3日,之前的7月20日就有了对该案的审批意见,让时光倒流了。
3、[笑cry]收状日8月3日,又与邯郸中院出具的复核决定书上的“7月17日提起诉讼”相矛盾。
案情简介:(2018)冀0402民初2558号案件,原告于2018年7月17日起诉,邯山法院于8月3日立案。邯郸中院的法官闫文昌工作不认真,误把“立案日8月3日”当成起诉日,为掩盖错误,邯山法院又制作了虚假的立案表,为上级法院的错误借尸还魂。
[允悲] 虚假的立案审批表,把人民群众笑尿了:
1、[哈哈]表上的“收状”8月3日,与判决书上的“立案”8月3日,竟然是同一天。让中间的审批程序,见鬼去了。
2、[可爱]“收状”日是8月3日,之前的7月20日就有了对该案的审批意见,让时光倒流了。
3、[笑cry]收状日8月3日,又与邯郸中院出具的复核决定书上的“7月17日提起诉讼”相矛盾。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法院,向河北省高院提供严重虚假的“立案审批表”,被起诉。
[允悲] 这个立案审批表,一看就是假的:
1、[哈哈]表上的“收状”日8月3日,与判决书上的8月3日“立案”相矛盾。因为“收状”到“立案”之间,存在审批程序,时光穿越了。
2、[可爱]表上的“收状”日8月3日,与河北省电子法院对该案的回复意见7月20日相矛盾,回复在先,收状在后,让时光倒流了。
3、[笑cry]表上的收状日期8月3日,又与邯郸中院出具的复核决定书上的“7月17日提起诉讼”相矛盾,相互打脸踢屁屁。
4、[可爱]案号与庭长的同意立案“8月15日”都是打印上去,把人笑尿了,难道制表的时候,就知道12日之后,庭长能同意立案?
5、邯郸中院(2019)冀04民终5791号判决,误把“立案日8月3日”看成“起诉日8月3日”,属于工作不认真。再制作虚假的表,去掩盖错误,借尸还魂,属于做伪证。造假水平如此低,对司法尊严的侮辱性太大。
[允悲] 这个立案审批表,一看就是假的:
1、[哈哈]表上的“收状”日8月3日,与判决书上的8月3日“立案”相矛盾。因为“收状”到“立案”之间,存在审批程序,时光穿越了。
2、[可爱]表上的“收状”日8月3日,与河北省电子法院对该案的回复意见7月20日相矛盾,回复在先,收状在后,让时光倒流了。
3、[笑cry]表上的收状日期8月3日,又与邯郸中院出具的复核决定书上的“7月17日提起诉讼”相矛盾,相互打脸踢屁屁。
4、[可爱]案号与庭长的同意立案“8月15日”都是打印上去,把人笑尿了,难道制表的时候,就知道12日之后,庭长能同意立案?
5、邯郸中院(2019)冀04民终5791号判决,误把“立案日8月3日”看成“起诉日8月3日”,属于工作不认真。再制作虚假的表,去掩盖错误,借尸还魂,属于做伪证。造假水平如此低,对司法尊严的侮辱性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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