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3年,李隆基赐太平公主自尽,太上皇李旦为太平公主求情道:“三郎,你就看父亲的情面不要杀了她。”李隆基一脸不屑道:“不行,绝对不行!其它事有得商量,这个我不能听父亲的。” 几天后,太平公主被赐死在家中,其同党悉数被杀,太平公主的家人除次子免死赐于李姓之外,其他人亦全部》https://t.cn/A6JiMrr0
1915年,甘肃武威市的一位村民日子实在难过下去了。他听说附近的小山包底下有唐朝公主古墓,前人曾挖出许多金银,便乘着月黑风高,偷偷盗墓。挖了两个多月,进墓室一看,只剩下一块石刻墓志和一件白釉执壶。不能白来一趟,村民将墓志和白瓷壶带回了家。
这村民上过私塾,认识字。他将墓志用水洗干净,一看,原来真的是唐朝一位叫弘化公主的墓葬。令他想不通的是,公主随葬的那件白瓷壶,竟然是破的,上面锔满了生绣的铁钉。
这位村民自认霉气,挖到的公主墓只有一件死者生前用过的破瓷壶。十分想不通的时候,便管不住嘴,将此奇事说了出去。当时的县主,也是位有见识的人,听说后,便将墓志收缴,放在文庙收藏。那把白瓷壶,一块大洋,卖给了一位李姓读书人。
解放后,李姓读书人将白瓷锔钉壶捐给了当地博物馆。后藏于甘肃省博物馆里。
弘化公主是谁?这把破瓷壶随葬的意思是什么?@瓷说历史 通过翻阅大量史料,知道如下情况:
其一,弘化公主是唐朝和亲政策的第一实践人。我们学唐朝和亲历史,只知道文成公主和松赞干布,其实,唐朝第一个和亲公主就是弘化公主,嫁给了吐谷浑的慕容氏,比文成公主还早近两年的时间。可惜,20多年后,吐蕃将吐谷浑灭国。弘化公主和吐谷浑国王逃到凉州,向唐朝求救。唐朝派薛仁贵率兵为其复国,却被吐蕃击溃。从此,弘化公主便长居凉州,一直到死。由此可见,唐朝用公主和亲边疆少数民族,来巩固边防的政策还是比较乱的。
其二,唐朝的白瓷烧造成功率低,十分珍贵稀有。弘化公主墓里的这件白瓷壶,应该是她生前十分喜欢的日用器。摔损后,不忍丢弃,请人锔好后,继续使用。为什么中国历代锔瓷匠成了一门独特手艺行当?那是从宫廷到民间都十分需要的产物。如日本国宝宋代青瓷蚂蝗判,就是破碗锔瓷而已。
由此可见,古代高等级瓷器在产地中国,还是稀有珍贵之物,大多通过锔钉补破后,继续使用的,并不是如现代产量制瓷这般容易。
这村民上过私塾,认识字。他将墓志用水洗干净,一看,原来真的是唐朝一位叫弘化公主的墓葬。令他想不通的是,公主随葬的那件白瓷壶,竟然是破的,上面锔满了生绣的铁钉。
这位村民自认霉气,挖到的公主墓只有一件死者生前用过的破瓷壶。十分想不通的时候,便管不住嘴,将此奇事说了出去。当时的县主,也是位有见识的人,听说后,便将墓志收缴,放在文庙收藏。那把白瓷壶,一块大洋,卖给了一位李姓读书人。
解放后,李姓读书人将白瓷锔钉壶捐给了当地博物馆。后藏于甘肃省博物馆里。
弘化公主是谁?这把破瓷壶随葬的意思是什么?@瓷说历史 通过翻阅大量史料,知道如下情况:
其一,弘化公主是唐朝和亲政策的第一实践人。我们学唐朝和亲历史,只知道文成公主和松赞干布,其实,唐朝第一个和亲公主就是弘化公主,嫁给了吐谷浑的慕容氏,比文成公主还早近两年的时间。可惜,20多年后,吐蕃将吐谷浑灭国。弘化公主和吐谷浑国王逃到凉州,向唐朝求救。唐朝派薛仁贵率兵为其复国,却被吐蕃击溃。从此,弘化公主便长居凉州,一直到死。由此可见,唐朝用公主和亲边疆少数民族,来巩固边防的政策还是比较乱的。
其二,唐朝的白瓷烧造成功率低,十分珍贵稀有。弘化公主墓里的这件白瓷壶,应该是她生前十分喜欢的日用器。摔损后,不忍丢弃,请人锔好后,继续使用。为什么中国历代锔瓷匠成了一门独特手艺行当?那是从宫廷到民间都十分需要的产物。如日本国宝宋代青瓷蚂蝗判,就是破碗锔瓷而已。
由此可见,古代高等级瓷器在产地中国,还是稀有珍贵之物,大多通过锔钉补破后,继续使用的,并不是如现代产量制瓷这般容易。
河北沧州:吴桥联通发生安全事故,一死一伤涉嫌瞒报,应急局置若罔闻
来源:环境与生活网
近日,本网接到群众举报,称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吴桥联通公司”(以下简称:吴桥联通)”在用户院里安装网线时发生安全死亡事故,安装网线的同一地点,还有一名安装工人受伤,一死一伤事故至今未向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上报,该企业(吴桥联通公司)被指故意隐瞒此次安全事故。
举报人称,2021年7月8日上午,在吴桥县梁集镇供电所(国网吴桥梁集供电营业厅)斜对面“原鸿丰棉业有限公司”院内安装网线时,发生了安全事故,导致一名联通公司工人当场死亡。过了一段时间后,在同一地点工作时,另一名工人赵某某安装网线时受伤至今未上报。
死者:邢浦超(音), 男,44岁,住址: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安陵镇邢家洼村人。
事故发生时,吴桥县联通公司相关领导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之后与死者家属私下协商,先以60万元的赔偿封口,剩余款项正在等待审批中,达成赔偿协议后在老家安葬,企业(吴桥联通)至今瞒报该起一死一伤安全事故。
接到举报后,本网工作人员一行前往吴桥县实地了解事故的真实原因,在了解并确定和举报信息基本一致后,2021年12月27日,本网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把该事故详情反映给吴桥县应急局(0317-7279660),为进一步了解落实死亡事故的原因是否上报,吴桥县应急局接电话李姓工作人员详细的记录情况后说:“目前我们还不知道此事故的发生,我已做登记,等给局领导汇报后,到时在给你们联系吧。”本网工作人员说:“针对所反映的吴桥联通公司安全事故问题,你尽快向局领导汇报,尽快给我们反馈下你们的调查处理结果”。李姓工作人员说:“我会及时上报局领导,我这里已登记(记录)完,等上报调查后有具体工作人员给你联系的”。
在本网工作人员多次致电0317-7279660(吴桥县应急局),该局接电话工作人员一直就一句,我们成立了调查组正在针对此事故调查,具体情况等调查结果出来后才能认定是否是安全生产事故。本网工作人员说:“针对安全生产事故你们调查结果是否有具体时间和日期呢?一个月、三个月、或是半年一年的,总得有个具体的调查期限吧”。该局李姓工作人员最后一次电话中说:“我在向局领导汇报下,应该调查处理很快会有结果。”
针对吴桥县联通公司发生安全事故一事,至今没有接到吴桥县应急局及相关部门的任何调查处理结果。
发生安全事故的瞒报,是对生命的漠视和对法治社会的极不尊重。河北省委、省政府再三强调:安全生产是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 ,河北省委、省政府领导多次要求,加大对安全事故的查处力度,尤其是瞒报事故更应该严肃处理。
依据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在一小时内上报,隐瞒谎报从重处罚,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而监管失职的人员,追究其渎职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瞒报不报、瞒报、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安全事故瞒报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第十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罚款,依法处罚给予处分,对事故发生责任单位、个人实施(四不放过)依法暂扣或者吊销相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相关责任人从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担当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那么事故瞒报的背后是否另有隐情,相关职能监管部门是否涉嫌有渎职、失职等监管职责行为呢?相关领导是否涉嫌违法违纪行为呢?是否涉嫌有着“官商勾结”之嫌疑呢?
责任编辑:李亮
来源:
来源:环境与生活网
近日,本网接到群众举报,称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吴桥联通公司”(以下简称:吴桥联通)”在用户院里安装网线时发生安全死亡事故,安装网线的同一地点,还有一名安装工人受伤,一死一伤事故至今未向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上报,该企业(吴桥联通公司)被指故意隐瞒此次安全事故。
举报人称,2021年7月8日上午,在吴桥县梁集镇供电所(国网吴桥梁集供电营业厅)斜对面“原鸿丰棉业有限公司”院内安装网线时,发生了安全事故,导致一名联通公司工人当场死亡。过了一段时间后,在同一地点工作时,另一名工人赵某某安装网线时受伤至今未上报。
死者:邢浦超(音), 男,44岁,住址: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安陵镇邢家洼村人。
事故发生时,吴桥县联通公司相关领导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之后与死者家属私下协商,先以60万元的赔偿封口,剩余款项正在等待审批中,达成赔偿协议后在老家安葬,企业(吴桥联通)至今瞒报该起一死一伤安全事故。
接到举报后,本网工作人员一行前往吴桥县实地了解事故的真实原因,在了解并确定和举报信息基本一致后,2021年12月27日,本网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把该事故详情反映给吴桥县应急局(0317-7279660),为进一步了解落实死亡事故的原因是否上报,吴桥县应急局接电话李姓工作人员详细的记录情况后说:“目前我们还不知道此事故的发生,我已做登记,等给局领导汇报后,到时在给你们联系吧。”本网工作人员说:“针对所反映的吴桥联通公司安全事故问题,你尽快向局领导汇报,尽快给我们反馈下你们的调查处理结果”。李姓工作人员说:“我会及时上报局领导,我这里已登记(记录)完,等上报调查后有具体工作人员给你联系的”。
在本网工作人员多次致电0317-7279660(吴桥县应急局),该局接电话工作人员一直就一句,我们成立了调查组正在针对此事故调查,具体情况等调查结果出来后才能认定是否是安全生产事故。本网工作人员说:“针对安全生产事故你们调查结果是否有具体时间和日期呢?一个月、三个月、或是半年一年的,总得有个具体的调查期限吧”。该局李姓工作人员最后一次电话中说:“我在向局领导汇报下,应该调查处理很快会有结果。”
针对吴桥县联通公司发生安全事故一事,至今没有接到吴桥县应急局及相关部门的任何调查处理结果。
发生安全事故的瞒报,是对生命的漠视和对法治社会的极不尊重。河北省委、省政府再三强调:安全生产是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 ,河北省委、省政府领导多次要求,加大对安全事故的查处力度,尤其是瞒报事故更应该严肃处理。
依据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在一小时内上报,隐瞒谎报从重处罚,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而监管失职的人员,追究其渎职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瞒报不报、瞒报、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安全事故瞒报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第十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罚款,依法处罚给予处分,对事故发生责任单位、个人实施(四不放过)依法暂扣或者吊销相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相关责任人从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担当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那么事故瞒报的背后是否另有隐情,相关职能监管部门是否涉嫌有渎职、失职等监管职责行为呢?相关领导是否涉嫌违法违纪行为呢?是否涉嫌有着“官商勾结”之嫌疑呢?
责任编辑: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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