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戈壁生态农业:酒泉又一“金字招牌”】
戈壁绽放希望之花
——酒泉市大力发展戈壁农业推进乡村振兴
透过无人机镜头,从空中俯瞰酒泉市肃州区东洞戈壁生态农业园区,一座座日光温室阡陌纵横,在春日暖阳下熠熠生辉,闪耀着希望的光芒。走进园区科技示范棚,幼苗郁郁葱葱,农户忙着育苗、剪枝、采摘,一片繁忙景象。
近年来,酒泉市探索出了一条在戈壁滩上发展现代设施农业、未利用土地上实施农业综合开发、人工设施内打造中高端农产品、跳出传统耕地实现农民增收的新路子,取得了农业提质增效、农民增收致富、化解粮菜争地多效并举的效果,解决了生产与生态的关系,为资源制约地区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带来了启示,在西北乃至全国具有积极的示范引领作用。
走进酒泉市戈壁农业产业园,韭菜、黄瓜、西红柿等蔬菜鲜嫩水灵,火龙果、无花果、莲雾等南方果树生机盎然……眼前的景象令人难以置信,这里曾经是“风吹石头跑,遍地不长草”的戈壁滩。
这一片希望的“田野”,是戈壁农业的现代农业发展高地,也是省委、省政府创新重大决策、全力主抓推进的十大生态产业之一的循环农业的主战场,更是被2018年国务院大督查以“酒泉大力发展戈壁农业,推进乡村振兴”为题向全国推广的典型经验的发端地。
“我经营着63个温室大棚,全部种了西红柿。近期,西红柿成熟上市,每天能采摘1万公斤,经济效益很可观。”中以(酒泉)绿色生态产业园温室大棚里,种植户梁霄正在采摘成熟的西红柿。
得益于独特的资源和产业优势,戈壁农业使当地农民转变为产业工人,种植的西红柿、黄瓜、人参果等农产品成为消费者手中的“香饽饽”、农民增收致富的“金蛋蛋”。
“我们紧紧围绕戈壁农业产业链条,建成了8000万株育苗、15万立方米基质、5万吨有机肥、20万立方米冷链仓储、20万吨农产品交易等配套设施,初步形成了集育苗、种植、生产、分拣、包装、仓储、冷链、物流、销售为一体的全产业链布局。”肃州区戈壁农业园区办公室负责人李静涛说。
至目前,酒泉市已建成戈壁生态农业产业园和示范点122个,万亩园区7个、千亩园区19个,以日光温室、钢架大棚为主的戈壁生态农业面积达到14.3万亩,主要以生产韭菜、人参果、西甜瓜等反季节农产品为主。全市累计投资38.65亿元,配套建成年产10万立方米以上的有机基质厂8个、年产有机基质100万立方米,建成300万株以上的育苗中心12个、年育苗能力达10亿株,带动以洋葱、番茄、辣椒为主的高效蔬菜种植面积达54.5万亩,年可向市场提供400多万吨果蔬商品,实现了蔬菜生产“四季不断档、常年有鲜菜”。
从土结构温室、石头大棚到高标准智能化联栋玻璃温室;从增温块御寒到太阳能电暖炕取暖;从手工操作到手机软件远程调控……近年来,酒泉市戈壁生态农业通过科技赋能,正阔步走向规模更大、科技更新、效益更高、更加绿色的数字农业新时代。
“这两天有些倒春寒,气温大幅下降,但我们一点都不担心。自从使用了这套新设备,温室里的农作物在天冷的时候也像睡在‘电暖炕’上,棚里的温度能增加5摄氏度到10摄氏度,即使天气特别冷,蔬菜也可以正常生长。”酒泉市肃州区东洞戈壁生态农业产业园种植户李佳国说,这套棚内增温“黑科技”得益于温室大棚后墙体上安装的新型光伏吸热面板,白天吸收太阳能,为蓄水罐内的储藏水加温,晚上把热水输送到地下管道循环散热,给农作物提供适宜的生长环境,成了农户增加产量的“法宝”。
戈壁生态农业是高成本、高产出、高效益产业,酒泉市坚持把科技创新作为戈壁农业发展“动力源”,专门组建戈壁农业研究院,建立戈壁农业研发推广服务中心和专家智库,在抓好技术推广应用的基础上,加强科技创新研发和核心技术攻关,依托肃州区戈壁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区,先后研发出了7种不同结构戈壁日光温室、9个有机基质配方和25项实用技术,编制了《戈壁农业技术操作规程》,制定戈壁农业“酒泉标准”13项,有机基质栽培配方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6项,为戈壁生态农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对于高投入、高效益的新兴产业,没有示范户的带动、没有样板户的引领,很难形成规模效应。为此,酒泉市县两级农技专家带项目、带资金、带技术在戈壁生态农业园区驻点开展试验示范、技术指导、全程跟踪服务,建样板棚让农户跟着学,树示范户让农户有榜样,当好“保姆”让农户有保障,通过建点抓示范全程服务,实现项目资金效益最大化。“全国十佳农技推广标兵”张国森牵头主抓的总寨戈壁农业产业区,在新技术研发、新品种示范、新装备配套、技术标准制定上不断推陈出新,指导种植800平方米戈壁日光温室,示范户一年纯收入超过了8万元。
酒泉市坚持把项目和招商引资作为加快戈壁生态农业发展的引擎,双管齐下,重点实施了肃州高标准戈壁农业园区试点项目、设施蔬菜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戈壁农业)创建等项目。酒泉市财政连续四年列支专项资金8000余万元用于支持戈壁生态农业建设,先后引进了山东水发浩海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广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215家农业企业、368家专业合作社参与戈壁生态农业建设,多家龙头企业和合作社入驻酒泉戈壁生态农业主阵地,为戈壁生态农业发展注入新动能。
“公司致力于绿色蔬菜标准化生产及品牌战略发展,以‘公司+农户’的模式积极带领农民共同致富、共同发展。”酒泉盛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盛晓玲说,每年,我们都会参加各种展会,产品远销北京、上海、广州、成都、重庆等地,有力带动了肃州区的农业生产,提升了戈壁农业的知名度。
让高质量的产品高效销售、获得更大效益是发展戈壁农业的终极目标。
近年来,酒泉市积极抢抓“一带一路”发展机遇,先后培育形成了“酒泉味道”“好味道泉都有”“戈壁雪润”等市级区域公用品牌,瓜州蜜瓜、金塔番茄等5个区域公用品牌入选“甘味”知名农产品目录,玉门人参果等19个产品纳入“甘味”企业商标品牌目录。我市还在经济发达地区、农产品密集销售区积极开拓市场,先后签订了“供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工程”协议、“酒菜入沪”协议,与广州江南市场签订了蔬菜供销协议,在北京新发地市场建立了酒泉农产品仓储基地。同时,加快补齐冷链物流和仓储能力不足的短板,建成戈壁生态农业加工储藏销售流通企业300多家,戈壁生态农业果蔬商品持续供应能力切实提升。
为创建利益共享联动机制,构建利益联结机制,酒泉市通过敦煌种业、巨龙集团等企业吸引广东、重庆、深圳等蔬菜密集销售区企业到酒泉投资发展蔬菜产业,参与戈壁生态农业建设,建立蔬菜生产基地,推动生产基地与终端市场直接对接,保障了双方利益最大化。
以创建特色小镇、乡村旅游、田园综合体为载体,酒泉市大力推进戈壁生态农业与旅游休闲、农耕体验、健康养生等产业深度融合,助推了土地流转,有力提升了产业园区附近农民劳务收入;结合农村“三变”改革,探索建立新型经营主体联农带农经营发展模式,将小农户纳入戈壁生态农业产业体系,带动小农户共同发展,实现了互惠互利、合作共赢,让更多农户在戈壁生态农业全产业链中分享发展红利。
酒泉市首创的以“多采光、少用水,新技术、高效益”为特征的戈壁生态农业,既满足了本地“菜篮子”供给需求,解决了依靠“老三样”(洋芋、白菜、白萝卜)过冬的问题,也有效平抑了菜价,提高了农业用水的经济效益,开辟了社会资本进农业、农民“冬闲”季节有事干又能增收的新途径。
作为酒泉市的一块“金字招牌”,戈壁生态农业不断发展壮大,整合盘活了广袤的戈壁资源,曾经荒芜的戈壁滩如今呈现出物阜民丰的繁荣景象。
来源:酒泉日报社
戈壁绽放希望之花
——酒泉市大力发展戈壁农业推进乡村振兴
透过无人机镜头,从空中俯瞰酒泉市肃州区东洞戈壁生态农业园区,一座座日光温室阡陌纵横,在春日暖阳下熠熠生辉,闪耀着希望的光芒。走进园区科技示范棚,幼苗郁郁葱葱,农户忙着育苗、剪枝、采摘,一片繁忙景象。
近年来,酒泉市探索出了一条在戈壁滩上发展现代设施农业、未利用土地上实施农业综合开发、人工设施内打造中高端农产品、跳出传统耕地实现农民增收的新路子,取得了农业提质增效、农民增收致富、化解粮菜争地多效并举的效果,解决了生产与生态的关系,为资源制约地区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带来了启示,在西北乃至全国具有积极的示范引领作用。
走进酒泉市戈壁农业产业园,韭菜、黄瓜、西红柿等蔬菜鲜嫩水灵,火龙果、无花果、莲雾等南方果树生机盎然……眼前的景象令人难以置信,这里曾经是“风吹石头跑,遍地不长草”的戈壁滩。
这一片希望的“田野”,是戈壁农业的现代农业发展高地,也是省委、省政府创新重大决策、全力主抓推进的十大生态产业之一的循环农业的主战场,更是被2018年国务院大督查以“酒泉大力发展戈壁农业,推进乡村振兴”为题向全国推广的典型经验的发端地。
“我经营着63个温室大棚,全部种了西红柿。近期,西红柿成熟上市,每天能采摘1万公斤,经济效益很可观。”中以(酒泉)绿色生态产业园温室大棚里,种植户梁霄正在采摘成熟的西红柿。
得益于独特的资源和产业优势,戈壁农业使当地农民转变为产业工人,种植的西红柿、黄瓜、人参果等农产品成为消费者手中的“香饽饽”、农民增收致富的“金蛋蛋”。
“我们紧紧围绕戈壁农业产业链条,建成了8000万株育苗、15万立方米基质、5万吨有机肥、20万立方米冷链仓储、20万吨农产品交易等配套设施,初步形成了集育苗、种植、生产、分拣、包装、仓储、冷链、物流、销售为一体的全产业链布局。”肃州区戈壁农业园区办公室负责人李静涛说。
至目前,酒泉市已建成戈壁生态农业产业园和示范点122个,万亩园区7个、千亩园区19个,以日光温室、钢架大棚为主的戈壁生态农业面积达到14.3万亩,主要以生产韭菜、人参果、西甜瓜等反季节农产品为主。全市累计投资38.65亿元,配套建成年产10万立方米以上的有机基质厂8个、年产有机基质100万立方米,建成300万株以上的育苗中心12个、年育苗能力达10亿株,带动以洋葱、番茄、辣椒为主的高效蔬菜种植面积达54.5万亩,年可向市场提供400多万吨果蔬商品,实现了蔬菜生产“四季不断档、常年有鲜菜”。
从土结构温室、石头大棚到高标准智能化联栋玻璃温室;从增温块御寒到太阳能电暖炕取暖;从手工操作到手机软件远程调控……近年来,酒泉市戈壁生态农业通过科技赋能,正阔步走向规模更大、科技更新、效益更高、更加绿色的数字农业新时代。
“这两天有些倒春寒,气温大幅下降,但我们一点都不担心。自从使用了这套新设备,温室里的农作物在天冷的时候也像睡在‘电暖炕’上,棚里的温度能增加5摄氏度到10摄氏度,即使天气特别冷,蔬菜也可以正常生长。”酒泉市肃州区东洞戈壁生态农业产业园种植户李佳国说,这套棚内增温“黑科技”得益于温室大棚后墙体上安装的新型光伏吸热面板,白天吸收太阳能,为蓄水罐内的储藏水加温,晚上把热水输送到地下管道循环散热,给农作物提供适宜的生长环境,成了农户增加产量的“法宝”。
戈壁生态农业是高成本、高产出、高效益产业,酒泉市坚持把科技创新作为戈壁农业发展“动力源”,专门组建戈壁农业研究院,建立戈壁农业研发推广服务中心和专家智库,在抓好技术推广应用的基础上,加强科技创新研发和核心技术攻关,依托肃州区戈壁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区,先后研发出了7种不同结构戈壁日光温室、9个有机基质配方和25项实用技术,编制了《戈壁农业技术操作规程》,制定戈壁农业“酒泉标准”13项,有机基质栽培配方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6项,为戈壁生态农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对于高投入、高效益的新兴产业,没有示范户的带动、没有样板户的引领,很难形成规模效应。为此,酒泉市县两级农技专家带项目、带资金、带技术在戈壁生态农业园区驻点开展试验示范、技术指导、全程跟踪服务,建样板棚让农户跟着学,树示范户让农户有榜样,当好“保姆”让农户有保障,通过建点抓示范全程服务,实现项目资金效益最大化。“全国十佳农技推广标兵”张国森牵头主抓的总寨戈壁农业产业区,在新技术研发、新品种示范、新装备配套、技术标准制定上不断推陈出新,指导种植800平方米戈壁日光温室,示范户一年纯收入超过了8万元。
酒泉市坚持把项目和招商引资作为加快戈壁生态农业发展的引擎,双管齐下,重点实施了肃州高标准戈壁农业园区试点项目、设施蔬菜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戈壁农业)创建等项目。酒泉市财政连续四年列支专项资金8000余万元用于支持戈壁生态农业建设,先后引进了山东水发浩海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广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215家农业企业、368家专业合作社参与戈壁生态农业建设,多家龙头企业和合作社入驻酒泉戈壁生态农业主阵地,为戈壁生态农业发展注入新动能。
“公司致力于绿色蔬菜标准化生产及品牌战略发展,以‘公司+农户’的模式积极带领农民共同致富、共同发展。”酒泉盛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盛晓玲说,每年,我们都会参加各种展会,产品远销北京、上海、广州、成都、重庆等地,有力带动了肃州区的农业生产,提升了戈壁农业的知名度。
让高质量的产品高效销售、获得更大效益是发展戈壁农业的终极目标。
近年来,酒泉市积极抢抓“一带一路”发展机遇,先后培育形成了“酒泉味道”“好味道泉都有”“戈壁雪润”等市级区域公用品牌,瓜州蜜瓜、金塔番茄等5个区域公用品牌入选“甘味”知名农产品目录,玉门人参果等19个产品纳入“甘味”企业商标品牌目录。我市还在经济发达地区、农产品密集销售区积极开拓市场,先后签订了“供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工程”协议、“酒菜入沪”协议,与广州江南市场签订了蔬菜供销协议,在北京新发地市场建立了酒泉农产品仓储基地。同时,加快补齐冷链物流和仓储能力不足的短板,建成戈壁生态农业加工储藏销售流通企业300多家,戈壁生态农业果蔬商品持续供应能力切实提升。
为创建利益共享联动机制,构建利益联结机制,酒泉市通过敦煌种业、巨龙集团等企业吸引广东、重庆、深圳等蔬菜密集销售区企业到酒泉投资发展蔬菜产业,参与戈壁生态农业建设,建立蔬菜生产基地,推动生产基地与终端市场直接对接,保障了双方利益最大化。
以创建特色小镇、乡村旅游、田园综合体为载体,酒泉市大力推进戈壁生态农业与旅游休闲、农耕体验、健康养生等产业深度融合,助推了土地流转,有力提升了产业园区附近农民劳务收入;结合农村“三变”改革,探索建立新型经营主体联农带农经营发展模式,将小农户纳入戈壁生态农业产业体系,带动小农户共同发展,实现了互惠互利、合作共赢,让更多农户在戈壁生态农业全产业链中分享发展红利。
酒泉市首创的以“多采光、少用水,新技术、高效益”为特征的戈壁生态农业,既满足了本地“菜篮子”供给需求,解决了依靠“老三样”(洋芋、白菜、白萝卜)过冬的问题,也有效平抑了菜价,提高了农业用水的经济效益,开辟了社会资本进农业、农民“冬闲”季节有事干又能增收的新途径。
作为酒泉市的一块“金字招牌”,戈壁生态农业不断发展壮大,整合盘活了广袤的戈壁资源,曾经荒芜的戈壁滩如今呈现出物阜民丰的繁荣景象。
来源:酒泉日报社
【呼和浩特发布客运出租汽车“百日整治行动”典型案例】】#呼和浩特封禁4050例不合规网约车辆# 5月24日, 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召开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百日整治行动”新闻通气会上,会上公布了“百日整治行动”内容以及截至目前所取得的成效,并就典型案例进行公布。
据介绍, 2022年5月23日至2022年7月31日是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百日整治行动” 集中整治阶段,要督促各出租汽车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维护行业稳定的主体责任,强化行业自律意识,主动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深入开展自检自查,并建立排查台账,针对发现的问题及隐患督促整改落实。各相关大队采取集中突击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工作时间检查与非工作时间突击检查相结合、部门检查与联合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对管辖区域及重点场所出租汽车经营行为进行检查。积极协调公安、交管、城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综合利用法律、行政、经济、信用惩戒等多种手段整治问题突出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在执法检查中若有妨碍行政执法的,按照“行刑衔接”要求,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依法严惩;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各大队将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车容车貌差、随意张贴广告、不按规定套装座套、不及时清洗座套等行为;驾驶员在营运期间饮酒、抽烟、接打手持电话、使用对讲机聊天、向窗外抛物、吐痰等不文明行为;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不进行车辆通风消毒、不登记乘客信息等违反疫情防控要求等行为,及时抄告六大队、出租行业协会,强化源头监管。
自2022年1月1日至今,累计查扣“黑出租车”121例,套牌车9例,无证网约车223例,未按规定使用计价器26例,异地营运26例,其他违章332例。各网约车平台公司累计封禁不合规车辆4050例,清退不符合要求驾驶员263人。2022年1月份集中销毁非法运营客运出租汽车93台。
典型案例:
案例1.当事人刘某车内卫生不符合规定案
5月15日9时18分当事人刘某驾驶蒙AY4211大众出租汽车在呼和浩特火车东站营运时被执法人员查扣,该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更换座套,车内卫生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刘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依据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刘某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当事人魏某驾驶本市出租汽车提供起点、终点均不在指定区域内的客运服务案
5月1日上午9:14当事人魏某驾驶蒙AY1326大众出租车异地营运被市民投诉,该车驾驶员从土左旗金川鲁阳材料厂,拉载一名乘客去往土左旗伊利健康谷地铁站,收费20元,经执法人员核实,当事人只能提供呼市市区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当事人魏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依据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扣车辆,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年内被查处三次的,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魏某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当事人王某未取得本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机动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案
2022年05月01日10时26分当事人王某驾驶蒙AR652D长安商务车在呼市火车东站营运被执法人员查扣,该车驾驶员拉载六名乘客从呼市火车东站到中旗,其中一名女乘客收取车费20元,其他人到目的地再付车费,当事人王某现场无法提供《道路运输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当事人王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该行为违反了《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未取得本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机动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王某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
2022年05月12日08时34分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包头大街9号靠近永泰城·汇景当事人王某驾驶蒙A627Y6吉利车营运,从永泰城南区到摩尔城收费15元。被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三大队二中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5.兰某未取得本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机动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案
2022年5月2日 11时20分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当事人兰某驾驶蒙AK825B大众车营运,呼市南茶坊加油站拉了三名乘客到和林,每人20元。被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三大队二中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兰某未取得本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机动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营运。依据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兰某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6. 当事人李某无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案
4月20日 22时51分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空港大道18号靠近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分局驻飞机场管理所,当事人李某驾驶蒙AY6707SVW71612JS车营运,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四大队一中队执法人员依法出示证件对该车辆进行检查,发现该车辆驾驶员李某无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气象局西巷拉载乘客到机场,收费55.91元,当事人李某涉嫌无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营运。依据规定 ,拟给予当事人李某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7:当事人冯某未在规定位置设置服务监督卡案
4月11日 10时46分在白塔机场,当事人冯某驾驶蒙AY6876大众新桑塔纳SVW71612JS车营运,蒙AY6876没有监督卡。被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四大队三中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冯某涉嫌未在规定位置设置服务监督卡。依据规定,拟给予当事人冯某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8、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
5月16日 12时10分,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锡林郭勒南路靠近秋实·璟峰汇西区,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动大队机动执法二中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庞某驾驶蒙AD03068北京车拉载一名乘客从秋实景峰汇西门到六中初中部德盛园,该车上乘客是通过手机滴滴出行软件招车,驾驶员庞志刚根据滴滴出行平台指派运载乘客,当场未能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运费是通过手机滴滴出行软件支付的,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涉嫌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驾驶员马某驾驶蒙L55338重型半挂牵引车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案
5月12日16:43驾驶员马某驾驶蒙L55338重型半挂牵引车途径省道S104线可可以力更超限检测站,该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超限211.8%的违法行为,由交通路政部门监督转卸载超限部分,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0元,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6分。
案例10.驾驶员卜某驾驶蒙A63615重型半挂牵引车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案
5月14日15:24驾驶员卜某驾驶蒙A63615重型半挂牵引车途径国道110线榆林超限检测站,该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66.4%的违法行为,由交通路政部门监督卸转载超限部分,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0元,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6分。
据介绍, 2022年5月23日至2022年7月31日是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百日整治行动” 集中整治阶段,要督促各出租汽车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维护行业稳定的主体责任,强化行业自律意识,主动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深入开展自检自查,并建立排查台账,针对发现的问题及隐患督促整改落实。各相关大队采取集中突击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工作时间检查与非工作时间突击检查相结合、部门检查与联合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对管辖区域及重点场所出租汽车经营行为进行检查。积极协调公安、交管、城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综合利用法律、行政、经济、信用惩戒等多种手段整治问题突出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在执法检查中若有妨碍行政执法的,按照“行刑衔接”要求,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依法严惩;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各大队将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车容车貌差、随意张贴广告、不按规定套装座套、不及时清洗座套等行为;驾驶员在营运期间饮酒、抽烟、接打手持电话、使用对讲机聊天、向窗外抛物、吐痰等不文明行为;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不进行车辆通风消毒、不登记乘客信息等违反疫情防控要求等行为,及时抄告六大队、出租行业协会,强化源头监管。
自2022年1月1日至今,累计查扣“黑出租车”121例,套牌车9例,无证网约车223例,未按规定使用计价器26例,异地营运26例,其他违章332例。各网约车平台公司累计封禁不合规车辆4050例,清退不符合要求驾驶员263人。2022年1月份集中销毁非法运营客运出租汽车93台。
典型案例:
案例1.当事人刘某车内卫生不符合规定案
5月15日9时18分当事人刘某驾驶蒙AY4211大众出租汽车在呼和浩特火车东站营运时被执法人员查扣,该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更换座套,车内卫生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刘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依据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刘某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当事人魏某驾驶本市出租汽车提供起点、终点均不在指定区域内的客运服务案
5月1日上午9:14当事人魏某驾驶蒙AY1326大众出租车异地营运被市民投诉,该车驾驶员从土左旗金川鲁阳材料厂,拉载一名乘客去往土左旗伊利健康谷地铁站,收费20元,经执法人员核实,当事人只能提供呼市市区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当事人魏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依据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扣车辆,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年内被查处三次的,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魏某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当事人王某未取得本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机动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案
2022年05月01日10时26分当事人王某驾驶蒙AR652D长安商务车在呼市火车东站营运被执法人员查扣,该车驾驶员拉载六名乘客从呼市火车东站到中旗,其中一名女乘客收取车费20元,其他人到目的地再付车费,当事人王某现场无法提供《道路运输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当事人王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该行为违反了《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未取得本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机动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王某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
2022年05月12日08时34分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包头大街9号靠近永泰城·汇景当事人王某驾驶蒙A627Y6吉利车营运,从永泰城南区到摩尔城收费15元。被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三大队二中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5.兰某未取得本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机动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案
2022年5月2日 11时20分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当事人兰某驾驶蒙AK825B大众车营运,呼市南茶坊加油站拉了三名乘客到和林,每人20元。被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三大队二中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兰某未取得本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机动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营运。依据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兰某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6. 当事人李某无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案
4月20日 22时51分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空港大道18号靠近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分局驻飞机场管理所,当事人李某驾驶蒙AY6707SVW71612JS车营运,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四大队一中队执法人员依法出示证件对该车辆进行检查,发现该车辆驾驶员李某无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气象局西巷拉载乘客到机场,收费55.91元,当事人李某涉嫌无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营运。依据规定 ,拟给予当事人李某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7:当事人冯某未在规定位置设置服务监督卡案
4月11日 10时46分在白塔机场,当事人冯某驾驶蒙AY6876大众新桑塔纳SVW71612JS车营运,蒙AY6876没有监督卡。被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四大队三中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冯某涉嫌未在规定位置设置服务监督卡。依据规定,拟给予当事人冯某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8、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
5月16日 12时10分,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锡林郭勒南路靠近秋实·璟峰汇西区,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动大队机动执法二中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庞某驾驶蒙AD03068北京车拉载一名乘客从秋实景峰汇西门到六中初中部德盛园,该车上乘客是通过手机滴滴出行软件招车,驾驶员庞志刚根据滴滴出行平台指派运载乘客,当场未能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运费是通过手机滴滴出行软件支付的,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涉嫌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驾驶员马某驾驶蒙L55338重型半挂牵引车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案
5月12日16:43驾驶员马某驾驶蒙L55338重型半挂牵引车途径省道S104线可可以力更超限检测站,该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超限211.8%的违法行为,由交通路政部门监督转卸载超限部分,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0元,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6分。
案例10.驾驶员卜某驾驶蒙A63615重型半挂牵引车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案
5月14日15:24驾驶员卜某驾驶蒙A63615重型半挂牵引车途径国道110线榆林超限检测站,该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66.4%的违法行为,由交通路政部门监督卸转载超限部分,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0元,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6分。
【呼和浩特发布客运出租汽车“百日整治行动”典型案例】】#呼和浩特封禁4050例不合规网约车辆# 5月24日, 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召开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百日整治行动”新闻通气会上,会上公布了“百日整治行动”内容以及截至目前所取得的成效,并就典型案例进行公布。
据介绍, 2022年5月23日至2022年7月31日是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百日整治行动” 集中整治阶段,要督促各出租汽车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维护行业稳定的主体责任,强化行业自律意识,主动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深入开展自检自查,并建立排查台账,针对发现的问题及隐患督促整改落实。各相关大队采取集中突击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工作时间检查与非工作时间突击检查相结合、部门检查与联合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对管辖区域及重点场所出租汽车经营行为进行检查。积极协调公安、交管、城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综合利用法律、行政、经济、信用惩戒等多种手段整治问题突出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在执法检查中若有妨碍行政执法的,按照“行刑衔接”要求,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依法严惩;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各大队将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车容车貌差、随意张贴广告、不按规定套装座套、不及时清洗座套等行为;驾驶员在营运期间饮酒、抽烟、接打手持电话、使用对讲机聊天、向窗外抛物、吐痰等不文明行为;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不进行车辆通风消毒、不登记乘客信息等违反疫情防控要求等行为,及时抄告六大队、出租行业协会,强化源头监管。
自2022年1月1日至今,累计查扣“黑出租车”121例,套牌车9例,无证网约车223例,未按规定使用计价器26例,异地营运26例,其他违章332例。各网约车平台公司累计封禁不合规车辆4050例,清退不符合要求驾驶员263人。2022年1月份集中销毁非法运营客运出租汽车93台。
典型案例:
案例1.当事人刘某车内卫生不符合规定案
5月15日9时18分当事人刘某驾驶蒙AY4211大众出租汽车在呼和浩特火车东站营运时被执法人员查扣,该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更换座套,车内卫生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刘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依据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刘某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当事人魏某驾驶本市出租汽车提供起点、终点均不在指定区域内的客运服务案
5月1日上午9:14当事人魏某驾驶蒙AY1326大众出租车异地营运被市民投诉,该车驾驶员从土左旗金川鲁阳材料厂,拉载一名乘客去往土左旗伊利健康谷地铁站,收费20元,经执法人员核实,当事人只能提供呼市市区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当事人魏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依据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扣车辆,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年内被查处三次的,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魏某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当事人王某未取得本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机动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案
2022年05月01日10时26分当事人王某驾驶蒙AR652D长安商务车在呼市火车东站营运被执法人员查扣,该车驾驶员拉载六名乘客从呼市火车东站到中旗,其中一名女乘客收取车费20元,其他人到目的地再付车费,当事人王某现场无法提供《道路运输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当事人王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该行为违反了《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未取得本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机动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王某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
2022年05月12日08时34分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包头大街9号靠近永泰城·汇景当事人王某驾驶蒙A627Y6吉利车营运,从永泰城南区到摩尔城收费15元。被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三大队二中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5.兰某未取得本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机动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案
2022年5月2日 11时20分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当事人兰某驾驶蒙AK825B大众车营运,呼市南茶坊加油站拉了三名乘客到和林,每人20元。被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三大队二中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兰某未取得本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机动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营运。依据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兰某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6. 当事人李某无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案
4月20日 22时51分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空港大道18号靠近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分局驻飞机场管理所,当事人李某驾驶蒙AY6707SVW71612JS车营运,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四大队一中队执法人员依法出示证件对该车辆进行检查,发现该车辆驾驶员李某无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气象局西巷拉载乘客到机场,收费55.91元,当事人李某涉嫌无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营运。依据规定 ,拟给予当事人李某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7:当事人冯某未在规定位置设置服务监督卡案
4月11日 10时46分在白塔机场,当事人冯某驾驶蒙AY6876大众新桑塔纳SVW71612JS车营运,蒙AY6876没有监督卡。被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四大队三中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冯某涉嫌未在规定位置设置服务监督卡。依据规定,拟给予当事人冯某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8、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
5月16日 12时10分,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锡林郭勒南路靠近秋实·璟峰汇西区,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动大队机动执法二中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庞某驾驶蒙AD03068北京车拉载一名乘客从秋实景峰汇西门到六中初中部德盛园,该车上乘客是通过手机滴滴出行软件招车,驾驶员庞志刚根据滴滴出行平台指派运载乘客,当场未能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运费是通过手机滴滴出行软件支付的,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涉嫌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驾驶员马某驾驶蒙L55338重型半挂牵引车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案
5月12日16:43驾驶员马某驾驶蒙L55338重型半挂牵引车途径省道S104线可可以力更超限检测站,该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超限211.8%的违法行为,由交通路政部门监督转卸载超限部分,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0元,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6分。
案例10.驾驶员卜某驾驶蒙A63615重型半挂牵引车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案
5月14日15:24驾驶员卜某驾驶蒙A63615重型半挂牵引车途径国道110线榆林超限检测站,该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66.4%的违法行为,由交通路政部门监督卸转载超限部分,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0元,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6分。
据介绍, 2022年5月23日至2022年7月31日是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百日整治行动” 集中整治阶段,要督促各出租汽车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维护行业稳定的主体责任,强化行业自律意识,主动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深入开展自检自查,并建立排查台账,针对发现的问题及隐患督促整改落实。各相关大队采取集中突击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工作时间检查与非工作时间突击检查相结合、部门检查与联合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对管辖区域及重点场所出租汽车经营行为进行检查。积极协调公安、交管、城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综合利用法律、行政、经济、信用惩戒等多种手段整治问题突出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在执法检查中若有妨碍行政执法的,按照“行刑衔接”要求,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依法严惩;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各大队将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车容车貌差、随意张贴广告、不按规定套装座套、不及时清洗座套等行为;驾驶员在营运期间饮酒、抽烟、接打手持电话、使用对讲机聊天、向窗外抛物、吐痰等不文明行为;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不进行车辆通风消毒、不登记乘客信息等违反疫情防控要求等行为,及时抄告六大队、出租行业协会,强化源头监管。
自2022年1月1日至今,累计查扣“黑出租车”121例,套牌车9例,无证网约车223例,未按规定使用计价器26例,异地营运26例,其他违章332例。各网约车平台公司累计封禁不合规车辆4050例,清退不符合要求驾驶员263人。2022年1月份集中销毁非法运营客运出租汽车93台。
典型案例:
案例1.当事人刘某车内卫生不符合规定案
5月15日9时18分当事人刘某驾驶蒙AY4211大众出租汽车在呼和浩特火车东站营运时被执法人员查扣,该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更换座套,车内卫生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刘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依据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刘某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当事人魏某驾驶本市出租汽车提供起点、终点均不在指定区域内的客运服务案
5月1日上午9:14当事人魏某驾驶蒙AY1326大众出租车异地营运被市民投诉,该车驾驶员从土左旗金川鲁阳材料厂,拉载一名乘客去往土左旗伊利健康谷地铁站,收费20元,经执法人员核实,当事人只能提供呼市市区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当事人魏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依据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扣车辆,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年内被查处三次的,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魏某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当事人王某未取得本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机动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案
2022年05月01日10时26分当事人王某驾驶蒙AR652D长安商务车在呼市火车东站营运被执法人员查扣,该车驾驶员拉载六名乘客从呼市火车东站到中旗,其中一名女乘客收取车费20元,其他人到目的地再付车费,当事人王某现场无法提供《道路运输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当事人王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该行为违反了《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未取得本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机动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王某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
2022年05月12日08时34分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包头大街9号靠近永泰城·汇景当事人王某驾驶蒙A627Y6吉利车营运,从永泰城南区到摩尔城收费15元。被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三大队二中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5.兰某未取得本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机动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案
2022年5月2日 11时20分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当事人兰某驾驶蒙AK825B大众车营运,呼市南茶坊加油站拉了三名乘客到和林,每人20元。被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三大队二中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兰某未取得本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机动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营运。依据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兰某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6. 当事人李某无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案
4月20日 22时51分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空港大道18号靠近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分局驻飞机场管理所,当事人李某驾驶蒙AY6707SVW71612JS车营运,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四大队一中队执法人员依法出示证件对该车辆进行检查,发现该车辆驾驶员李某无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气象局西巷拉载乘客到机场,收费55.91元,当事人李某涉嫌无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营运。依据规定 ,拟给予当事人李某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7:当事人冯某未在规定位置设置服务监督卡案
4月11日 10时46分在白塔机场,当事人冯某驾驶蒙AY6876大众新桑塔纳SVW71612JS车营运,蒙AY6876没有监督卡。被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四大队三中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冯某涉嫌未在规定位置设置服务监督卡。依据规定,拟给予当事人冯某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8、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
5月16日 12时10分,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锡林郭勒南路靠近秋实·璟峰汇西区,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动大队机动执法二中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庞某驾驶蒙AD03068北京车拉载一名乘客从秋实景峰汇西门到六中初中部德盛园,该车上乘客是通过手机滴滴出行软件招车,驾驶员庞志刚根据滴滴出行平台指派运载乘客,当场未能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运费是通过手机滴滴出行软件支付的,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涉嫌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驾驶员马某驾驶蒙L55338重型半挂牵引车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案
5月12日16:43驾驶员马某驾驶蒙L55338重型半挂牵引车途径省道S104线可可以力更超限检测站,该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超限211.8%的违法行为,由交通路政部门监督转卸载超限部分,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0元,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6分。
案例10.驾驶员卜某驾驶蒙A63615重型半挂牵引车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案
5月14日15:24驾驶员卜某驾驶蒙A63615重型半挂牵引车途径国道110线榆林超限检测站,该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66.4%的违法行为,由交通路政部门监督卸转载超限部分,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0元,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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