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花椒”“千页豆腐”“大牌档”……餐饮行业商标纠纷怎么解?】“青花椒”案被写入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千页豆腐”系列商标因通用名称化被撤销,两家餐饮公司围绕“大牌档”三字展开激烈纷争……今年以来,我国餐饮行业商标纠纷不断,引发广泛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商标局组织编写的《餐饮行业商标注册申请与使用指引(试行)》发布1个多月以来,有效引导了相关市场主体规范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合理行使商标专用权,助力维护公平公正的餐饮行业市场秩序。https://t.cn/A6aAD3Xp
#商标[超话]# 商标注册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能否“株连”?
“株连”作为一种一人犯罪而牵连他人的处罚方式已经为现代法治所摒弃,对于人的犯罪行为不能再株连已经是人们的共识了。那么,在商标法中,对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能否“株连”呢?答案显然也是否定的。
案 情 简 介
诉争商标系原注册人谭某于2002年6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04年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袜、帽子(头戴)等服务上,后经核准转让予郑某某。
诉争商标
株式会社爱世克私(ASICS)于法定期限内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原告郑某某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诉争商标系受让所得,且诉争商标原注册人谭某的注册行为为善意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受让诉争商标之后的其他申请注册行为不应影响本案诉争商标的效力,故被诉裁定认定诉争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情形的认定有误,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株连”作为一种一人犯罪而牵连他人的处罚方式已经为现代法治所摒弃,对于人的犯罪行为不能再株连已经是人们的共识了。那么,在商标法中,对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能否“株连”呢?答案显然也是否定的。
案 情 简 介
诉争商标系原注册人谭某于2002年6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04年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袜、帽子(头戴)等服务上,后经核准转让予郑某某。
诉争商标
株式会社爱世克私(ASICS)于法定期限内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原告郑某某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诉争商标系受让所得,且诉争商标原注册人谭某的注册行为为善意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受让诉争商标之后的其他申请注册行为不应影响本案诉争商标的效力,故被诉裁定认定诉争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情形的认定有误,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特斯拉”把“特斯拉啤酒告”了,究竟是怎么回事?最近,市场上出现了一种叫做“特斯拉啤酒”的商品,不论是LOGO还是商标,怎么看都和那个卖车的特斯拉一摸一样。也是因此,很多人都以为这个啤酒就是特斯拉自己出的,没事喝一瓶,再发个朋友圈,可谓十分的高端。
但如果你仔细看一下,就会发现,两者之间根本就没有什么联系。首先是LOGO,虽然第一眼看上去基本一样,但实际上细看的话就会发现根本不一样。其次是商标,和卖车的特斯拉不一样的是,特斯拉啤酒的英文字母里多了个“I”,不细看还真的难以发现。
这不,最近卖车的特斯拉就把卖啤酒的特斯拉告了,但卖啤酒的特斯拉则解释自己没有侵权,甚至还称自己的的商标注册时间要早于卖车的特斯拉。
根据相关媒体的报道,最近这起侵权案也即将开庭。对此,你是怎么看的呢?
但如果你仔细看一下,就会发现,两者之间根本就没有什么联系。首先是LOGO,虽然第一眼看上去基本一样,但实际上细看的话就会发现根本不一样。其次是商标,和卖车的特斯拉不一样的是,特斯拉啤酒的英文字母里多了个“I”,不细看还真的难以发现。
这不,最近卖车的特斯拉就把卖啤酒的特斯拉告了,但卖啤酒的特斯拉则解释自己没有侵权,甚至还称自己的的商标注册时间要早于卖车的特斯拉。
根据相关媒体的报道,最近这起侵权案也即将开庭。对此,你是怎么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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