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3日7时22分许,某出租车公司驾驶员冯某东到机场分局报警称:其搭载两名韩国旅客到达厦门机场T3候机楼后,发现两名乘客遗落一个黑色“普拉达”牌钱包。钱包内有韩元6000元、韩国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民警梁峻国接警后立即处警,火速到达现场,通过联系机场问讯处,对该物品进行广播,依然未见到有人前来取。民警便联系司机询问具体情况,通过不断的调查与查找,知晓了失主的联系方式。之后,民警在登机口找到了正在排队准备登机的韩籍物品遗失人,在对其身份现场核实后,民警将钱包还给了失主。失主连声表示感谢,并对中国警察尽职尽责的工作态度赞不绝口。
#小司微直播#【直播|江苏省司法厅党委书记12月16日走进政风热线】
[王瑾]我们现场追问一下,现场互动到这儿, 于先生提出了一个非常专业的问题。 经过省司法厅研究决定,设立了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遴选的底线条件,有关身份条件有一个限制,就是申请人是党政机关的公职人员,公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但是刚刚这位听众提到,根据2018年的办法中也有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可以参照本办法设立公职律师,其实我们可以看看,前后政策的比较,其实后面政策放的更宽了,但是两个政策我们也发现,你看这位听众于先生就感到迷盲,他这种情况,请省司法厅明确像于先生这样事业编制的行政执法人,是否符合申报公职律师的身份条件。哪位现场回答一下。
[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处长 曹扬文]主持人好,于先生好,我是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的曹扬文。这个问题应该讲,首先我要感谢于先生对我们公职律师工作的关心支持。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这个问题也是我们在开展这项工作过程当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好多的人员打电话进来咨询这个问题,现在是怎么理解怎么解释,我借这个机会,给我们电视机前和收音机前的观众、听众朋友做一个解释和说明。我想公职律师工作相对于社会律师来说,应该讲是一个改革的产物,所以这几年实际上也处于一个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当中,我们在2016年的时候,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一个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意见》,2017年的时候,我们江苏根据自身的一些实际情况,也研究出台了我们省里面的一个实施意见,应该讲这两个意见是开展这项工作的一个基本政策性的规范。对这个什么人可以担任公职律师,这个规定的非常原则,也就是党政机关的公职人员,对于哪些机关是党政机关,比如说包括不包括人大政协这些机关,还是仅仅是指党委政府的部门,包括这个公职人员是公务员还是包括事业编的人员,这些问题,在政策里面都没有做非常明晰的规定,所以我们当时请示了司法部,司法部在审批这个中央机关的公职律师的时候,当时是把条件设定为,出于对这项改革的稳妥审慎推进的态度,当时是限定在党政机关的公务员当中,当时我们发布这个政策指引的时候,就参照司法部的做法,暂时没有将事业编包括参公人员纳入进来。这是一个政策的变化。
[王瑾]政策变化到目前为止,他这个情况符合吗?我们判断这个政策前后是有一点变化的。
[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处长 曹扬文]对,这个过程当中,我们刚才讲了,不断的有人在咨询,包括有些事业单位也提出来,跟我们咨询能否开展这项工作。我们把这个情况也跟司法部做了汇报,所以在后来制定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时候,包括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时候,充分听取了基层意见,在这个公职律师管理办法中做 一些调整,一方面明确了一些任职条件,同时这个规定,对于一些依据法律法规授权,从事这个公共事务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社会组织,包括其他的一些组织,可以参照党政机关来设立公职律师。我想这个规定出来之后,就目前来讲,具备这个公共事务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我们党政机关里面一些事业编或者参公人员,应该讲担任公职律师,从身份资格来讲,应该是没有政策障碍的。
[王瑾]身份是可以了。
[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处长 曹扬文]但是我这边想特别说明一下,公职律师首先是一个单位的公职律师,你能否担任公职律师,首先要取决于这个单位是否同意你担任公职律师,这里面有几个条件,首先这个单位要开展了这项工作,比如说这个单位里面是否明确了公职律师管理的部门,公职律师是谁来管理。另外你这个单位里面是否为开展公职律师制订了相应的人员遴选、日常管理考核等制度,这个单位是否具备开展这个工作的条件。 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实践当中我们也遇到很多这样的事情,可能有些单位里面符合这个条件的人员很多,他们是不是所有人都同意担任自己的公职律师呢?这个单位里面也有一个遴选和筛选。
[王瑾]谢谢您的回答,身份是符合了,但是要看单位有没有开展这个工作。谢谢您的现场解读。
[王瑾]我们现场追问一下,现场互动到这儿, 于先生提出了一个非常专业的问题。 经过省司法厅研究决定,设立了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遴选的底线条件,有关身份条件有一个限制,就是申请人是党政机关的公职人员,公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但是刚刚这位听众提到,根据2018年的办法中也有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可以参照本办法设立公职律师,其实我们可以看看,前后政策的比较,其实后面政策放的更宽了,但是两个政策我们也发现,你看这位听众于先生就感到迷盲,他这种情况,请省司法厅明确像于先生这样事业编制的行政执法人,是否符合申报公职律师的身份条件。哪位现场回答一下。
[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处长 曹扬文]主持人好,于先生好,我是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的曹扬文。这个问题应该讲,首先我要感谢于先生对我们公职律师工作的关心支持。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这个问题也是我们在开展这项工作过程当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好多的人员打电话进来咨询这个问题,现在是怎么理解怎么解释,我借这个机会,给我们电视机前和收音机前的观众、听众朋友做一个解释和说明。我想公职律师工作相对于社会律师来说,应该讲是一个改革的产物,所以这几年实际上也处于一个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当中,我们在2016年的时候,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一个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意见》,2017年的时候,我们江苏根据自身的一些实际情况,也研究出台了我们省里面的一个实施意见,应该讲这两个意见是开展这项工作的一个基本政策性的规范。对这个什么人可以担任公职律师,这个规定的非常原则,也就是党政机关的公职人员,对于哪些机关是党政机关,比如说包括不包括人大政协这些机关,还是仅仅是指党委政府的部门,包括这个公职人员是公务员还是包括事业编的人员,这些问题,在政策里面都没有做非常明晰的规定,所以我们当时请示了司法部,司法部在审批这个中央机关的公职律师的时候,当时是把条件设定为,出于对这项改革的稳妥审慎推进的态度,当时是限定在党政机关的公务员当中,当时我们发布这个政策指引的时候,就参照司法部的做法,暂时没有将事业编包括参公人员纳入进来。这是一个政策的变化。
[王瑾]政策变化到目前为止,他这个情况符合吗?我们判断这个政策前后是有一点变化的。
[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处长 曹扬文]对,这个过程当中,我们刚才讲了,不断的有人在咨询,包括有些事业单位也提出来,跟我们咨询能否开展这项工作。我们把这个情况也跟司法部做了汇报,所以在后来制定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时候,包括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时候,充分听取了基层意见,在这个公职律师管理办法中做 一些调整,一方面明确了一些任职条件,同时这个规定,对于一些依据法律法规授权,从事这个公共事务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社会组织,包括其他的一些组织,可以参照党政机关来设立公职律师。我想这个规定出来之后,就目前来讲,具备这个公共事务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我们党政机关里面一些事业编或者参公人员,应该讲担任公职律师,从身份资格来讲,应该是没有政策障碍的。
[王瑾]身份是可以了。
[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处长 曹扬文]但是我这边想特别说明一下,公职律师首先是一个单位的公职律师,你能否担任公职律师,首先要取决于这个单位是否同意你担任公职律师,这里面有几个条件,首先这个单位要开展了这项工作,比如说这个单位里面是否明确了公职律师管理的部门,公职律师是谁来管理。另外你这个单位里面是否为开展公职律师制订了相应的人员遴选、日常管理考核等制度,这个单位是否具备开展这个工作的条件。 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实践当中我们也遇到很多这样的事情,可能有些单位里面符合这个条件的人员很多,他们是不是所有人都同意担任自己的公职律师呢?这个单位里面也有一个遴选和筛选。
[王瑾]谢谢您的回答,身份是符合了,但是要看单位有没有开展这个工作。谢谢您的现场解读。
#景鸿移民# 【精彩回顾:[深圳] 家庭成长经营教育分享会圆满结束】选择移民海外的目的有很多,有的人是为了拓展事业,有的是想多拿一个身份以解决税务困扰,有的是为了让家人享受优美的生活环境。有数据调查显示,目前移民到海外的中国家庭中,有近八成是出于子女教育的目的。详情:https://t.cn/AiDO3UJe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