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作风建设年】正向引领激励 | 全省审判业务专家——赵子君
赵子君,绥化中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30多年,先后被评为全省法院系统办案标兵、全省岗位学雷锋标兵、全市法院优秀干警、市直机关践行“工匠精神”业务骨干,多次荣记个人三等功。2022年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授予“全省审判业务专家”荣誉称号。
一是制定“五化”标准,工作提档升级。赵子君致力于全市人民法庭业务建设、队伍建设、不断强化法庭管理工作。在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作了经验介绍,并在《人民法院报》刊登。起草了《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实施意见》,以绥中法文件下发各基层法院执行,首次确立了全市人民法庭“五化”建设标准即基础建设标准化、审判管理规范化、案件管理信息化、队伍建设正规化、审判法庭数字化,推动全市人民法庭各项工作不断提档升级。
二是扎根审判一线,业务精益求精。2017年一2021年赵子君共审理案件444件,审结案件444件,结案率为100%。评查案件30件,其中调解、撤诉案件71件,调撤率为16%。申请再审22件,被指令发回再审6件,无改判案件,无信访案件,无错案发生。指令再审6件案件,其中因出现新的证据指令一审法院审理3件。特别是2019年全省中院法官案件16项综合指数排名全省第26名、绥化中院第1名;2020年全省中院法官案件16项综合指数排名第18名。多年来,结案率均为100%,并实现了 “四无”目标,即无错案、无违法违纪案件、无信访案件、无新闻媒体曝光案件。
2021年度被评为全省办案质效优异法官。
三是发扬雷锋精神,开展为民便民利民服务。赵子君以肇东法院为试点,建立了屯调解员、村调委会、乡司法所、人民法庭四级调解网络,目前,全市人民法庭尝试跨越立案、网上立案等新的办案方式,既方便了当事人诉讼,又缩短了办案的时限,使案件得以快速结案,为群众办难心事、烦心事、操心事,让人民群众获得幸福感、安全感、获得感。
四是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积极开展人民陪审工作。赵子君在《人民陪审员法》实施后,指导基层法院相继完善了《人民陪审员工作制度》《绥化市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人民陪审员行为规范》等9项规范制度,及《绥化市人民法院探索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审理规则》《人民陪审员退出、奖惩机制工作规则》等管理制度同时指导完成了最高院《关于推广使用地方法院人事管理系统人民陪审员功能的通知》部署的工作,全市876名陪审员信息全部录入全国人民陪审信息管理平台。
五是总结审判经验、完成编撰任务。赵子君在省法院的指导下,认真梳理总结多年审判实践经验,主笔编写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指导丛书,撰写出版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专著,经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专家精心指导及人民法院出版社编辑的审核,已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并在全国发行,为全国法院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也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裁量规范做出了突出贡献。
经典·案例
案例一:争议的26.3亩土地是陈某分得的家庭承包土地,陈某与村委会签订了家庭承包合同,陈某家庭对争议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张某对诉争的26.3土地,持有承包户主是陈某某的第二轮承包经营权证。案件焦点问题是同一块土地,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分别为不同的农户,谁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物权法》第127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可见,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变动模式采用了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农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途径是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而不是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因此,在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生冲突时,应以承包合同作为确定农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案例二:村委会将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划分给各村民小组,村民小组与村民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效力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承包土地是否有效如何认定。根据某村村民代表大会关于资源划分的决定,将45亩渔池划归某村第五村民组集体经营后,某村第五组村民负有经营、管理职责,享有发包权利,且实际中也已履行。赵某虽未与某村第五村民组订立书面渔池承包合同,但赵某已经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给付了承包价款,该合同合法有效。村民小组有权依法发包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案例三: 卢某某在1983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所承包的4.8亩土地,被某村因其欠款于1992年收回,并承包给村民赵某某和孙某某。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此地由赵某某和孙某某得到了顺延承包,而卢某某并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现卢某某诉请主张权利。本案焦点问题是卢某某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是否取得了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卢某某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因村委会已将土地收回另行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耕种。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采取顺延承包,应认定卢某某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坚持起诉的,裁定予以驳回。
赵子君,绥化中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30多年,先后被评为全省法院系统办案标兵、全省岗位学雷锋标兵、全市法院优秀干警、市直机关践行“工匠精神”业务骨干,多次荣记个人三等功。2022年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授予“全省审判业务专家”荣誉称号。
一是制定“五化”标准,工作提档升级。赵子君致力于全市人民法庭业务建设、队伍建设、不断强化法庭管理工作。在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作了经验介绍,并在《人民法院报》刊登。起草了《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实施意见》,以绥中法文件下发各基层法院执行,首次确立了全市人民法庭“五化”建设标准即基础建设标准化、审判管理规范化、案件管理信息化、队伍建设正规化、审判法庭数字化,推动全市人民法庭各项工作不断提档升级。
二是扎根审判一线,业务精益求精。2017年一2021年赵子君共审理案件444件,审结案件444件,结案率为100%。评查案件30件,其中调解、撤诉案件71件,调撤率为16%。申请再审22件,被指令发回再审6件,无改判案件,无信访案件,无错案发生。指令再审6件案件,其中因出现新的证据指令一审法院审理3件。特别是2019年全省中院法官案件16项综合指数排名全省第26名、绥化中院第1名;2020年全省中院法官案件16项综合指数排名第18名。多年来,结案率均为100%,并实现了 “四无”目标,即无错案、无违法违纪案件、无信访案件、无新闻媒体曝光案件。
2021年度被评为全省办案质效优异法官。
三是发扬雷锋精神,开展为民便民利民服务。赵子君以肇东法院为试点,建立了屯调解员、村调委会、乡司法所、人民法庭四级调解网络,目前,全市人民法庭尝试跨越立案、网上立案等新的办案方式,既方便了当事人诉讼,又缩短了办案的时限,使案件得以快速结案,为群众办难心事、烦心事、操心事,让人民群众获得幸福感、安全感、获得感。
四是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积极开展人民陪审工作。赵子君在《人民陪审员法》实施后,指导基层法院相继完善了《人民陪审员工作制度》《绥化市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人民陪审员行为规范》等9项规范制度,及《绥化市人民法院探索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审理规则》《人民陪审员退出、奖惩机制工作规则》等管理制度同时指导完成了最高院《关于推广使用地方法院人事管理系统人民陪审员功能的通知》部署的工作,全市876名陪审员信息全部录入全国人民陪审信息管理平台。
五是总结审判经验、完成编撰任务。赵子君在省法院的指导下,认真梳理总结多年审判实践经验,主笔编写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指导丛书,撰写出版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专著,经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专家精心指导及人民法院出版社编辑的审核,已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并在全国发行,为全国法院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也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裁量规范做出了突出贡献。
经典·案例
案例一:争议的26.3亩土地是陈某分得的家庭承包土地,陈某与村委会签订了家庭承包合同,陈某家庭对争议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张某对诉争的26.3土地,持有承包户主是陈某某的第二轮承包经营权证。案件焦点问题是同一块土地,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分别为不同的农户,谁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物权法》第127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可见,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变动模式采用了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农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途径是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而不是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因此,在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生冲突时,应以承包合同作为确定农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案例二:村委会将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划分给各村民小组,村民小组与村民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效力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承包土地是否有效如何认定。根据某村村民代表大会关于资源划分的决定,将45亩渔池划归某村第五村民组集体经营后,某村第五组村民负有经营、管理职责,享有发包权利,且实际中也已履行。赵某虽未与某村第五村民组订立书面渔池承包合同,但赵某已经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给付了承包价款,该合同合法有效。村民小组有权依法发包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案例三: 卢某某在1983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所承包的4.8亩土地,被某村因其欠款于1992年收回,并承包给村民赵某某和孙某某。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此地由赵某某和孙某某得到了顺延承包,而卢某某并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现卢某某诉请主张权利。本案焦点问题是卢某某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是否取得了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卢某某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因村委会已将土地收回另行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耕种。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采取顺延承包,应认定卢某某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坚持起诉的,裁定予以驳回。
【西宁市城西区检察院:刑事申诉简易公开听证化解矛盾纠纷】6月9日,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以简易听证会形式就张某刑事申诉一案举行公开听证,邀请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参加听证。
案件受理过程中,申诉人张某向检察院申请退还其被扣押的涉案款余额,鉴于申诉人对涉案款项存在疑问,检察院决定对案件组织简易公开听证。听证会上,申诉人张某说明了诉求,承办检察官详细陈述了案件事实、审查情况和法律依据,出示了相关证据,耐心解答相关困惑和疑问,并为申诉人张某建议维护权利渠道。律师经过查阅案卷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解答了申诉人张某关于民事部分的疑问,并与承办检察官充分交换了意见。最终,申诉人张某同意检察机关作出的决定并表示,看到自己的案件受到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依法对诉求作出回应,内心很感激,并表示息诉罢访。
今后,城西区检察院将进一步加大公开审查力度,开展释法明理,证“真伪”,明“是非”,将简易公开听证与领导包案办理首次信访案件工作相结合,提升化解矛盾纠纷效率,持续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办案理念,用心用情用力纾解群众实际困难,努力将检察为民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案件受理过程中,申诉人张某向检察院申请退还其被扣押的涉案款余额,鉴于申诉人对涉案款项存在疑问,检察院决定对案件组织简易公开听证。听证会上,申诉人张某说明了诉求,承办检察官详细陈述了案件事实、审查情况和法律依据,出示了相关证据,耐心解答相关困惑和疑问,并为申诉人张某建议维护权利渠道。律师经过查阅案卷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解答了申诉人张某关于民事部分的疑问,并与承办检察官充分交换了意见。最终,申诉人张某同意检察机关作出的决定并表示,看到自己的案件受到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依法对诉求作出回应,内心很感激,并表示息诉罢访。
今后,城西区检察院将进一步加大公开审查力度,开展释法明理,证“真伪”,明“是非”,将简易公开听证与领导包案办理首次信访案件工作相结合,提升化解矛盾纠纷效率,持续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办案理念,用心用情用力纾解群众实际困难,努力将检察为民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你还没有意识到这件事情可悲的本身是它的发生,是全面依法治国践行这么久了法治社会建成这么久了依旧还要经常发生这样的事。
接二连三地揪住性别这一点,去发表你自己对于应该怎样看待新闻,怎样运用互联网,怎样看待男女的见解。
自视清高,自视清醒,你说一味的同情是愚昧,可你从来没想过你的麻木更是愚昧,而你所嘲笑的逻辑不通的“打拳”,是在同理心建设的基础上用或许恰当或许不恰当的方式进行的输出。
我其实最厌烦的是每次发生社会新闻你的第一反应已经不再是关注事件本身,而是去关注舆论,看别人怎么说,再在很多理性的声音里努力去挑些表达可能不太准确的言论,然后截图,在朋友圈高谈阔论。
于是每一个应该反思的热点时事,每一个应该警醒的社会事件成为了你在朋友圈显示自己视角不同显示自己批判思维独立思考的工具,你从来没有就事论事,从来没有因为这些新闻而心痛,从来没有一点意识其实你的有些行为再发展发展也与他们无异。
嘲讽他人的同情,你真不是个东西。
接二连三地揪住性别这一点,去发表你自己对于应该怎样看待新闻,怎样运用互联网,怎样看待男女的见解。
自视清高,自视清醒,你说一味的同情是愚昧,可你从来没想过你的麻木更是愚昧,而你所嘲笑的逻辑不通的“打拳”,是在同理心建设的基础上用或许恰当或许不恰当的方式进行的输出。
我其实最厌烦的是每次发生社会新闻你的第一反应已经不再是关注事件本身,而是去关注舆论,看别人怎么说,再在很多理性的声音里努力去挑些表达可能不太准确的言论,然后截图,在朋友圈高谈阔论。
于是每一个应该反思的热点时事,每一个应该警醒的社会事件成为了你在朋友圈显示自己视角不同显示自己批判思维独立思考的工具,你从来没有就事论事,从来没有因为这些新闻而心痛,从来没有一点意识其实你的有些行为再发展发展也与他们无异。
嘲讽他人的同情,你真不是个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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