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今天,中国第一个南极科学研究站】中国南极长城站是中国在南极建立的第一个科学基地。每年,科学家们都会来这里度过夏季或冬季,开展各种专项调查,结束了中国南极研究之初的帐篷时代。自1986年9月起,南极长城站正式加入国际气象监测网,成为南极洲32个基本气象站之一。#孙策# https://t.cn/E2WdkzP
【多项重磅补贴!刚刚,武汉市政府官网发布一份重要通知!】#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复苏发展# 武汉市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复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文化旅游产业(以下简称文旅产业)复苏和健康发展,切实解决其因疫情影响面临的困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如下政策措施:
一、给予企业复工复产补助
对旅行社于2020年1月23日之前签订旅游合同,后因受疫情影响取消团队旅游业务并妥善处置退团退费问题的,按照退团实际人数给予20元/人的一次性补助。
对因疫情防控需要被征用的星级旅游饭店、商务酒店复工复产以及A级旅游景区复工复产的,给予2万元/家(个)的一次性防疫经费补助。
对现有在岗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导游员,分别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800元、600元的标准发放6个月稳岗补贴;对未评定为星级导游的在岗小语种导游,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发放6个月稳岗补贴。
减免网吧因疫情停业期间的互联网专线使用费。积极协调争取有关电商平台支持,降低KTV行业佣金收费。对恢复开放的非国有博物馆,按照展厅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1000—3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分别给予1万元、1.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防疫经费补助。(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移动武汉分公司、中国联通武汉分公司、中国电信武汉分公司)
二、实施专项金融支持
组织开展银企对接活动,确定全市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文旅企业推荐名单,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名单内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为文旅企业融资增信,鼓励金融机构认可国有担保公司担保增信,对文旅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不缓贷。
对2019年度在我市建设投资达1000万元以上、受疫情影响经营严重困难的文旅行业重点企业,其自2019年1月1日以来的新增贷款,且2020年仍需继续还本付息的,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上月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6个月,每家企业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
三、加大专项资金支持力度
加速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17〕60号)相关规定,加快兑现2019年度各种奖补项目;对2020年度新增的、且已达到武政规〔2017〕60号文件规定标准的项目,视情可提前拨付奖补资金。将文艺院团城市云端剧场“周周演”纳入城市剧场“周周演”范围,给予演出场次补贴。(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四、开展文旅行业免费培训
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等方式,免费开展行业管理人员实用英语、导游继续教育和星级酒店、重点景区、文博场馆从业人员专业培训以及疫情防控知识培训。鼓励行业协会组织专业化社会培训。(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五、支持争创文旅产业品牌
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00万元。对成功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文旅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湖北文旅“十大示范品牌”、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五星级旅游饭店、五星级旅游民宿群落等的单位,按照相关政策分级分类给予激励。(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六、推动文旅产业转型升级
研究出台应对疫情影响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鼓励艺术精品创作,推出一批具有影响力的文化影视作品,对抗疫题材的优秀作品给予适当扶持。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演艺产品,支持重点文旅企业和景区做强做优旅游演艺品牌。鼓励商业综合体引进创新演艺项目。
加强汉派原创动漫游戏精品创作,打造动漫游戏行业品牌。推动动漫游戏跨界发展,与设计业、制造业、旅游业等开展合作,与影视、直播、文学、体育等深度融合,开发动漫游戏衍生品市场。出台加快动漫产业发展的支持措施。
推动文化装备制造与智慧旅游、特色小镇、城市综合体相结合,发展智能家庭娱乐、智能语音等高端制造业和数字内容产业。(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
七、支持文旅重点项目建设
将重点文旅项目列入市级重大项目、市级重点建设计划,纳入全市国土空间规划。探索采用“点状供地”方式破解文旅项目用地难题,支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发展乡村旅游。
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对2020年度利用社会资本、年度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的市级文旅重点项目,按照投资额的3%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八、着力扩大文旅消费
发放8000万元文旅消费券,引导带动全市文旅消费。对市内外游客发放200万张免费惠民旅游惠民券,激活旅游市场人气和消费能力。放大“武汉文惠通”引导城乡居民文化消费的带动效应。
加强文旅宣传营销, 开展“高铁之心·武汉嘉年华”“大江大湖大武汉·水上嘉年华”等活动,恢复武汉旅游市场信心和人气。创新营销方式,加大媒体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媒体传播我市文旅产业发展之美、人文之美、生态之美。加大对各新城区乡村旅游会节的扶持力度,鼓励各新城区通过举办会节等形式活跃文旅市场,打造乡村旅游亮点。
鼓励旅行社赴境内外重点客源地区开展宣传推广和游客招徕活动,对参与市级营销活动的,营销活动经费由市文化和旅游部门承担;对2020年度招徕市外过夜游客的给予奖励;对旅行社以包(专)列、包机、包船、大巴车、会展节赛等形式组织市外游客(免票人数除外)来本市游览,行程中至少有1晚安排在本市住宿,游览本市1处及以上A级旅游景区的,按照单团标准给予奖励。
实施感恩惠民行动,组织开展“白衣天使健康武汉行”“千万市民游武汉”等活动。各级工会组织劳模和职工在市内疗养休养,开展春秋主题游、夏季避暑游、冬季特色游等活动,使用工会会员会费为职工办理文旅年票。支持夜间文化、网络文化和数字文娱消费。(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总工会)
本措施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执行时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为止。各区可结合实际,出台相关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文化旅游产业(以下简称文旅产业)复苏和健康发展,切实解决其因疫情影响面临的困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如下政策措施:
一、给予企业复工复产补助
对旅行社于2020年1月23日之前签订旅游合同,后因受疫情影响取消团队旅游业务并妥善处置退团退费问题的,按照退团实际人数给予20元/人的一次性补助。
对因疫情防控需要被征用的星级旅游饭店、商务酒店复工复产以及A级旅游景区复工复产的,给予2万元/家(个)的一次性防疫经费补助。
对现有在岗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导游员,分别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800元、600元的标准发放6个月稳岗补贴;对未评定为星级导游的在岗小语种导游,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发放6个月稳岗补贴。
减免网吧因疫情停业期间的互联网专线使用费。积极协调争取有关电商平台支持,降低KTV行业佣金收费。对恢复开放的非国有博物馆,按照展厅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1000—3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分别给予1万元、1.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防疫经费补助。(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移动武汉分公司、中国联通武汉分公司、中国电信武汉分公司)
二、实施专项金融支持
组织开展银企对接活动,确定全市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文旅企业推荐名单,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名单内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为文旅企业融资增信,鼓励金融机构认可国有担保公司担保增信,对文旅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不缓贷。
对2019年度在我市建设投资达1000万元以上、受疫情影响经营严重困难的文旅行业重点企业,其自2019年1月1日以来的新增贷款,且2020年仍需继续还本付息的,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上月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6个月,每家企业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
三、加大专项资金支持力度
加速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17〕60号)相关规定,加快兑现2019年度各种奖补项目;对2020年度新增的、且已达到武政规〔2017〕60号文件规定标准的项目,视情可提前拨付奖补资金。将文艺院团城市云端剧场“周周演”纳入城市剧场“周周演”范围,给予演出场次补贴。(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四、开展文旅行业免费培训
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等方式,免费开展行业管理人员实用英语、导游继续教育和星级酒店、重点景区、文博场馆从业人员专业培训以及疫情防控知识培训。鼓励行业协会组织专业化社会培训。(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五、支持争创文旅产业品牌
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00万元。对成功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文旅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湖北文旅“十大示范品牌”、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五星级旅游饭店、五星级旅游民宿群落等的单位,按照相关政策分级分类给予激励。(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六、推动文旅产业转型升级
研究出台应对疫情影响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鼓励艺术精品创作,推出一批具有影响力的文化影视作品,对抗疫题材的优秀作品给予适当扶持。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演艺产品,支持重点文旅企业和景区做强做优旅游演艺品牌。鼓励商业综合体引进创新演艺项目。
加强汉派原创动漫游戏精品创作,打造动漫游戏行业品牌。推动动漫游戏跨界发展,与设计业、制造业、旅游业等开展合作,与影视、直播、文学、体育等深度融合,开发动漫游戏衍生品市场。出台加快动漫产业发展的支持措施。
推动文化装备制造与智慧旅游、特色小镇、城市综合体相结合,发展智能家庭娱乐、智能语音等高端制造业和数字内容产业。(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
七、支持文旅重点项目建设
将重点文旅项目列入市级重大项目、市级重点建设计划,纳入全市国土空间规划。探索采用“点状供地”方式破解文旅项目用地难题,支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发展乡村旅游。
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对2020年度利用社会资本、年度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的市级文旅重点项目,按照投资额的3%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八、着力扩大文旅消费
发放8000万元文旅消费券,引导带动全市文旅消费。对市内外游客发放200万张免费惠民旅游惠民券,激活旅游市场人气和消费能力。放大“武汉文惠通”引导城乡居民文化消费的带动效应。
加强文旅宣传营销, 开展“高铁之心·武汉嘉年华”“大江大湖大武汉·水上嘉年华”等活动,恢复武汉旅游市场信心和人气。创新营销方式,加大媒体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媒体传播我市文旅产业发展之美、人文之美、生态之美。加大对各新城区乡村旅游会节的扶持力度,鼓励各新城区通过举办会节等形式活跃文旅市场,打造乡村旅游亮点。
鼓励旅行社赴境内外重点客源地区开展宣传推广和游客招徕活动,对参与市级营销活动的,营销活动经费由市文化和旅游部门承担;对2020年度招徕市外过夜游客的给予奖励;对旅行社以包(专)列、包机、包船、大巴车、会展节赛等形式组织市外游客(免票人数除外)来本市游览,行程中至少有1晚安排在本市住宿,游览本市1处及以上A级旅游景区的,按照单团标准给予奖励。
实施感恩惠民行动,组织开展“白衣天使健康武汉行”“千万市民游武汉”等活动。各级工会组织劳模和职工在市内疗养休养,开展春秋主题游、夏季避暑游、冬季特色游等活动,使用工会会员会费为职工办理文旅年票。支持夜间文化、网络文化和数字文娱消费。(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总工会)
本措施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执行时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为止。各区可结合实际,出台相关政策措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要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支持文旅产业克服
疫情影响加快恢复发展
若干措施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0〕2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支持文旅产业克服疫情影响加快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30日
关于支持文旅产业克服疫情影响
加快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部署,为支持全区文旅企业克服疫情影响,加快文旅产业恢复发展,现制定以下措施。
一、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一)减免房租。2020年,鼓励盟市对文旅企业承租的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减免下半年房租。(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国资委负责,以下措施均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落实,在责任单位里不再重复提及)
(二)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文旅企业,从2020年2月1日至年底的用电价格,按照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减免企业税费。
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我区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当月止,对旅游业(包括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的中小企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内蒙古税务局负责)
2.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参保缴费的旅游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返还,其中对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提高至100%。(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3.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文旅企业,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免收滞纳金。盟市、旗县(市、区)参保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直属参保企业,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部门审批。(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4.受疫情影响较重,并根据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停工停产的文化旅游行业投保的旅行社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根据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确定的实际停产停工和复工复产时间向企业给予适当保费减免。(内蒙古银保监局负责)
二、加大企业信贷支持
(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经营暂时受困的文旅企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还款确有困难的文旅企业,金融机构可以展期或续贷。(内蒙古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2.对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本金和应付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和付息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还本和付息安排,还本和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可免收罚息。(内蒙古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3.引导金融机构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对文旅企业降低贷款利率,提高文旅企业贷款覆盖面,力争文旅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明显下降。(内蒙古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五)加大企业贷款贴息力度。对文旅企业年内新增流动资金贷款按50%给予贴息(贴息利率不高于5%),同一企业同一笔贷款,已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级其他贷款贴息政策支持的,不再重复补助。(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负责)
三、大力提升旅游品质
(六)营造良好旅游市场环境。加强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建立文旅、市场、公安、交通等部门联动机制,保持旅游市场整治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组织接待“不合理低价游”、欺骗或胁迫游客购物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行为,优质快速处理游客投诉,维护游客合法权益。(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七)创造文旅消费新亮点。
1.在旅游旺季组织举办全区精品演艺、非遗和文创进景区、进社区活动,支持各盟市创办特色街区、开设非遗工坊等,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丰富多彩的文化旅游产品。(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2.举办全区民族工艺品和文化旅游精品展示活动,集中展示全区精品民族工艺品、非遗技艺、文创旅游商品、内蒙古音乐、内蒙古味道以及内蒙古精品旅游线路和特色旅游产品等,打造内蒙古文化旅游新亮点。(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四、激发文旅消费潜力
(八)减免旅游景区门票
1.对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治的一线医务人员,2020年内到A级以上旅游景区旅游一律免收门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2.对当年参加高考和中考的中学生,年内到A级以上旅游景区旅游一律免收门票。减免部分由各级财政予以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A级以上旅游景区,鼓励参照实施门票优惠,并享受同等补贴待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3.实行政府指导价的A级以上旅游景区,年内门票价格一律按照50%予以减免。减免部分由各级财政予以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A级以上旅游景区,鼓励参照实施门票优惠,并享受同等补贴待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4.对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旅游景区门票全免,免除部分由各级财政予以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九)激发文旅市场消费
1.制定全区研学实践指南,将研学纳入中小学教育教学计划,扶持重点旅游景区创建研学基地。(自治区教育厅、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2.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鼓励干部职工分段休假、错峰休假,倡导结合法定节假日安排旅游休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优化调整夏季作息安排,为职工周末外出旅游创造有利条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鼓励和支持各类城市发展夜间文旅消费。对城市建设的文化旅游街区给予支持,鼓励城市特色旅游街区发展夜间游览,餐饮、购物、演艺等服务。(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商务厅、财政厅负责)
五、强化旅游宣传推广
(十)打造文旅形象品牌
1.支持在央视、内蒙古卫视和国内主要客源地城市投放旅游形象广告。以“祖国正北方、亮丽内蒙古”为主题,按照不同的季节、不同的宣传主题,分类策划和投放内蒙古文旅宣传广告。(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2.利用好互联网新媒体宣传。通过委托专业团队拍摄、邀请旅游达人(网红)拍摄、鼓励社会公众拍摄等方式,征集内蒙古文旅游记、图片、短视频,集中在微信、微博、抖音等新媒体平台宣传投放。(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3.组织开展专项营销活动。邀请国内外知名旅行商、有影响力的专家、旅游达人等到内蒙古采风,提高内蒙古旅游吸引力。组织到国内主要客源地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的城市进行专题旅游营销,提高内蒙古文化旅游影响力。(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协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支持文旅产业克服
疫情影响加快恢复发展
若干措施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0〕2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支持文旅产业克服疫情影响加快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30日
关于支持文旅产业克服疫情影响
加快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部署,为支持全区文旅企业克服疫情影响,加快文旅产业恢复发展,现制定以下措施。
一、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一)减免房租。2020年,鼓励盟市对文旅企业承租的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减免下半年房租。(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国资委负责,以下措施均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落实,在责任单位里不再重复提及)
(二)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文旅企业,从2020年2月1日至年底的用电价格,按照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减免企业税费。
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我区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当月止,对旅游业(包括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的中小企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内蒙古税务局负责)
2.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参保缴费的旅游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返还,其中对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提高至100%。(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3.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文旅企业,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免收滞纳金。盟市、旗县(市、区)参保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直属参保企业,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部门审批。(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4.受疫情影响较重,并根据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停工停产的文化旅游行业投保的旅行社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根据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确定的实际停产停工和复工复产时间向企业给予适当保费减免。(内蒙古银保监局负责)
二、加大企业信贷支持
(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经营暂时受困的文旅企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还款确有困难的文旅企业,金融机构可以展期或续贷。(内蒙古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2.对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本金和应付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和付息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还本和付息安排,还本和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可免收罚息。(内蒙古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3.引导金融机构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对文旅企业降低贷款利率,提高文旅企业贷款覆盖面,力争文旅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明显下降。(内蒙古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五)加大企业贷款贴息力度。对文旅企业年内新增流动资金贷款按50%给予贴息(贴息利率不高于5%),同一企业同一笔贷款,已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级其他贷款贴息政策支持的,不再重复补助。(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负责)
三、大力提升旅游品质
(六)营造良好旅游市场环境。加强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建立文旅、市场、公安、交通等部门联动机制,保持旅游市场整治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组织接待“不合理低价游”、欺骗或胁迫游客购物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行为,优质快速处理游客投诉,维护游客合法权益。(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七)创造文旅消费新亮点。
1.在旅游旺季组织举办全区精品演艺、非遗和文创进景区、进社区活动,支持各盟市创办特色街区、开设非遗工坊等,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丰富多彩的文化旅游产品。(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2.举办全区民族工艺品和文化旅游精品展示活动,集中展示全区精品民族工艺品、非遗技艺、文创旅游商品、内蒙古音乐、内蒙古味道以及内蒙古精品旅游线路和特色旅游产品等,打造内蒙古文化旅游新亮点。(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四、激发文旅消费潜力
(八)减免旅游景区门票
1.对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治的一线医务人员,2020年内到A级以上旅游景区旅游一律免收门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2.对当年参加高考和中考的中学生,年内到A级以上旅游景区旅游一律免收门票。减免部分由各级财政予以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A级以上旅游景区,鼓励参照实施门票优惠,并享受同等补贴待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3.实行政府指导价的A级以上旅游景区,年内门票价格一律按照50%予以减免。减免部分由各级财政予以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A级以上旅游景区,鼓励参照实施门票优惠,并享受同等补贴待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4.对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旅游景区门票全免,免除部分由各级财政予以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九)激发文旅市场消费
1.制定全区研学实践指南,将研学纳入中小学教育教学计划,扶持重点旅游景区创建研学基地。(自治区教育厅、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2.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鼓励干部职工分段休假、错峰休假,倡导结合法定节假日安排旅游休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优化调整夏季作息安排,为职工周末外出旅游创造有利条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鼓励和支持各类城市发展夜间文旅消费。对城市建设的文化旅游街区给予支持,鼓励城市特色旅游街区发展夜间游览,餐饮、购物、演艺等服务。(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商务厅、财政厅负责)
五、强化旅游宣传推广
(十)打造文旅形象品牌
1.支持在央视、内蒙古卫视和国内主要客源地城市投放旅游形象广告。以“祖国正北方、亮丽内蒙古”为主题,按照不同的季节、不同的宣传主题,分类策划和投放内蒙古文旅宣传广告。(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2.利用好互联网新媒体宣传。通过委托专业团队拍摄、邀请旅游达人(网红)拍摄、鼓励社会公众拍摄等方式,征集内蒙古文旅游记、图片、短视频,集中在微信、微博、抖音等新媒体平台宣传投放。(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3.组织开展专项营销活动。邀请国内外知名旅行商、有影响力的专家、旅游达人等到内蒙古采风,提高内蒙古旅游吸引力。组织到国内主要客源地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的城市进行专题旅游营销,提高内蒙古文化旅游影响力。(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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