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体:申花教练组已重组,原崔康熙团队的韩国籍助教全部离任
据《东方体育日报》的消息,昨天下午上海申花在热身赛里3-4输给天津津门虎。另外,上海申花一线队教练组已于近期完成重组,王赟和沈俊两名助理教练进入一线队。
昨天下午,上海申花在康桥基地与天津津门虎进行了一场热身赛(本场热身赛分三节进行),最终上海申花3-4告负。为申花取得进球的是小将何龙海和陈申吉,其中何龙海在第一节完成梅开二度。#上海申花[超话]#
接下来,按照计划,球队将于12月9日启程从上海出发,然后正式入驻苏州赛区。
另外,据该报记者了解到,上海申花教练组近期完成了重组工作。由于合同到期,原崔康熙团队中的韩国籍助教全部离任,包括进攻教练金铉敏、防守教练崔诚勇、守门员教练崔恩成以及技术分析师郑宰善,只有巴西籍体能教练欧文-威尔克留下继续辅佐申花中方教练组。
为保证球队的训练和比赛正常展开,在代理主帅毛毅军和助理教练唐田的基础上,上海申花从梯队提拔了王赟、沈俊两名助理教练进入一线队。最近,球队的日常训练以及热身赛都是在新教练组的带领下进行的。
据《东方体育日报》的消息,昨天下午上海申花在热身赛里3-4输给天津津门虎。另外,上海申花一线队教练组已于近期完成重组,王赟和沈俊两名助理教练进入一线队。
昨天下午,上海申花在康桥基地与天津津门虎进行了一场热身赛(本场热身赛分三节进行),最终上海申花3-4告负。为申花取得进球的是小将何龙海和陈申吉,其中何龙海在第一节完成梅开二度。#上海申花[超话]#
接下来,按照计划,球队将于12月9日启程从上海出发,然后正式入驻苏州赛区。
另外,据该报记者了解到,上海申花教练组近期完成了重组工作。由于合同到期,原崔康熙团队中的韩国籍助教全部离任,包括进攻教练金铉敏、防守教练崔诚勇、守门员教练崔恩成以及技术分析师郑宰善,只有巴西籍体能教练欧文-威尔克留下继续辅佐申花中方教练组。
为保证球队的训练和比赛正常展开,在代理主帅毛毅军和助理教练唐田的基础上,上海申花从梯队提拔了王赟、沈俊两名助理教练进入一线队。最近,球队的日常训练以及热身赛都是在新教练组的带领下进行的。
国商所 - 第35类商标奠定了“南极人”的商业帝国
说到国内有名的内衣品牌,南极人算一个。如果你衣橱里有南极人保暖内衣,请一定要珍惜,因为现在很难买到南极人这个品牌自己生产的产品了。
在电商平台上搜索“南极人”,会发现内衣早已不是它的全部。南极人的经营范围开拓到了服装、家纺、户外用品甚至食品,等等。这些“南极人”,是真的吗?
其实早在2008年,我们买到的各种“南极人”产品就已经不再属于原本的那个南极人了。
俗称,没有南极人卖不出去的吊牌。
也就是说,南极人把品牌授权给生产端+销售端的数千家供应商和经销商,利用品牌赋能实现巨额创收。
从企业2019年的财报来看,其合作供应商为1113家,授权经销商为4513家,授权店铺为5800家。全年总营收为39.1亿,其中品牌授权相关营收为13亿,占比33.2%。
“当别人在卖产品的时候,我们卖品牌。”创始人张玉祥如是说道。
南极人的成功,也正是这个品牌的价值的体现。而相比之下,要想自己想要运作好一个品牌,其实压力是非常大的,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最近几年很多老品牌都是在一夜之间就失败了,还有关店几千家的达芙妮等等,真正要发展成一个百年老品牌难度不小,连百丽这样的品牌最终都得卖身,更别说其他品牌了。
所以越来越多的企业商家都走上了品牌授权之路。
品牌授权是什么呢?
品牌授权也称为品牌许可,是指授权者将自己所拥有或代理的商标或品牌等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授权者使用;被授权者按合同规定从事经营活动(通常是生产、销售某种产品或者提供某种服务),并向授权者支付相应的费用———权利金;
想要授权商标的前提是需要有第35类商标,所以,还觉得第35类商标没用吗?
备注:以上部分内容以及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说到国内有名的内衣品牌,南极人算一个。如果你衣橱里有南极人保暖内衣,请一定要珍惜,因为现在很难买到南极人这个品牌自己生产的产品了。
在电商平台上搜索“南极人”,会发现内衣早已不是它的全部。南极人的经营范围开拓到了服装、家纺、户外用品甚至食品,等等。这些“南极人”,是真的吗?
其实早在2008年,我们买到的各种“南极人”产品就已经不再属于原本的那个南极人了。
俗称,没有南极人卖不出去的吊牌。
也就是说,南极人把品牌授权给生产端+销售端的数千家供应商和经销商,利用品牌赋能实现巨额创收。
从企业2019年的财报来看,其合作供应商为1113家,授权经销商为4513家,授权店铺为5800家。全年总营收为39.1亿,其中品牌授权相关营收为13亿,占比33.2%。
“当别人在卖产品的时候,我们卖品牌。”创始人张玉祥如是说道。
南极人的成功,也正是这个品牌的价值的体现。而相比之下,要想自己想要运作好一个品牌,其实压力是非常大的,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最近几年很多老品牌都是在一夜之间就失败了,还有关店几千家的达芙妮等等,真正要发展成一个百年老品牌难度不小,连百丽这样的品牌最终都得卖身,更别说其他品牌了。
所以越来越多的企业商家都走上了品牌授权之路。
品牌授权是什么呢?
品牌授权也称为品牌许可,是指授权者将自己所拥有或代理的商标或品牌等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授权者使用;被授权者按合同规定从事经营活动(通常是生产、销售某种产品或者提供某种服务),并向授权者支付相应的费用———权利金;
想要授权商标的前提是需要有第35类商标,所以,还觉得第35类商标没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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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那么,何为“扶养”?什么程度为“较多”?“适当”又是多少?“可以分给”是不是必须分给?
这些疑问,很难有统一的规范,但司法实践中,法院的裁决还是要秉持一定的标准,参考我所最近代理的一起案件,通过三家法院的裁判结果,可以清晰发现,相应的标准是与时俱进的,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而展现出新的价值取向。
案例:
徐某84岁,无子女,两年前妻子去世,其独自一人在虹口区的家中生活。在其去世前的几个月,住在附近的侄子开始前往探望,又在其生病时将其送医治疗。徐某经济条件较好,生活费、医疗费均自行支出。徐某去世后,侄子为其办理了后事。
徐某的继承人只有一个弟弟,年轻时支援工业建设去了外省,一直在当地生活至今,兄弟二人保持书信往来。弟弟也已80岁高龄,身体条件不好,且弟弟的妻子卧病在床多年,唯一的儿子要照顾母亲,故弟弟一家无人能够前来上海照顾徐某,也未能前来办理后事。
徐某去世后,其位于虹口区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房产由侄子占有使用。
弟弟作为原告,以侄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徐某名下的房产、存款等全部遗产。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扶养的含义应该是广泛的,不仅仅是经济上的资助,被继承人生前作为身体欠佳的孤独老人,在经济不缺乏的情况下,精神与体力上的照顾尤为需求,原告作为被继承人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最需要亲情及亲人照顾时,因自身有困难,原告本人及家人均未能有所行动,被告对被继承人的探视和及时送医,解决了被继承人的精神需求和力不从心之苦,被告办理了被继承人的后事,也是对被继承人人生旅途的尊重,使被继承人有尊严地走完人生之路,故被告作为继承人以外唯一对被继承人照顾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这也有利于提倡和发扬照顾孤独老人的良好社会风气。
故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分得被继承人全部遗产的40%,其中包括房产与存款,因为原告生活在外地,将被继承人位于上海的房产所有权判归被告所有,由被告给予原告房屋折价款的60%,即120万元。
一审后原告不服,以被继承人尚有生活自理能力,也不需他人经济上的帮助,被告偶尔的探望远未达到扶养较多的程度,且原告系身体原因无法前往上海照顾被继承人,而被告未及时告知被继承人去世的信息而未能前去办理后事,另外一审判决分配的比例过于倾向被告,侵犯了法定继承人的权益等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第一,扶养不仅包括经济上供养,还包括经济上慰藉,一审被告自愿承担起对被继承人探望照顾的责任,并为其办理身后事,于情于理应分得适当的遗产,第二,关于遗产分配比例,按法律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割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少于继承人,一审法院结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原、被告的分配比例为60%与40%,尚属合理,予以维持。
原告不服,又提起再审申请,并提出法院不应将被继承人遗产中的房产所有权判归被告,而取得份额较高的法定继承人却未得到所有权,另外房屋价值不断走高,而法院认为房屋价值仅为200万元,远远低于市场价格,判决原告仅取得120万元折价款实属不公。
高院审查后认为,二审法院认为扶养的含义不仅包括对被继承人经济的供养还包括生活上的照顾精神上慰藉等形式,对此本院予以认同,一审法院判决遗产的分配比例尚属合理,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了再审申请。
可见,各级法院对扶养的含义,均认同为不限于经济上的资助与供养,不需经济支持,单纯对被继承人的照顾、陪伴、关怀、慰藉等精神层面的付出,同样符合扶养的内涵。而且在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当下,这一认定更加符合经济高速发展的社会大环境,更加能够倡导帮扶互助的价值取向。同时这也是老龄化社会到来时,提升老人生活质量与精神愉悦的实际需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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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疑问,很难有统一的规范,但司法实践中,法院的裁决还是要秉持一定的标准,参考我所最近代理的一起案件,通过三家法院的裁判结果,可以清晰发现,相应的标准是与时俱进的,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而展现出新的价值取向。
案例:
徐某84岁,无子女,两年前妻子去世,其独自一人在虹口区的家中生活。在其去世前的几个月,住在附近的侄子开始前往探望,又在其生病时将其送医治疗。徐某经济条件较好,生活费、医疗费均自行支出。徐某去世后,侄子为其办理了后事。
徐某的继承人只有一个弟弟,年轻时支援工业建设去了外省,一直在当地生活至今,兄弟二人保持书信往来。弟弟也已80岁高龄,身体条件不好,且弟弟的妻子卧病在床多年,唯一的儿子要照顾母亲,故弟弟一家无人能够前来上海照顾徐某,也未能前来办理后事。
徐某去世后,其位于虹口区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房产由侄子占有使用。
弟弟作为原告,以侄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徐某名下的房产、存款等全部遗产。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扶养的含义应该是广泛的,不仅仅是经济上的资助,被继承人生前作为身体欠佳的孤独老人,在经济不缺乏的情况下,精神与体力上的照顾尤为需求,原告作为被继承人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最需要亲情及亲人照顾时,因自身有困难,原告本人及家人均未能有所行动,被告对被继承人的探视和及时送医,解决了被继承人的精神需求和力不从心之苦,被告办理了被继承人的后事,也是对被继承人人生旅途的尊重,使被继承人有尊严地走完人生之路,故被告作为继承人以外唯一对被继承人照顾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这也有利于提倡和发扬照顾孤独老人的良好社会风气。
故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分得被继承人全部遗产的40%,其中包括房产与存款,因为原告生活在外地,将被继承人位于上海的房产所有权判归被告所有,由被告给予原告房屋折价款的60%,即120万元。
一审后原告不服,以被继承人尚有生活自理能力,也不需他人经济上的帮助,被告偶尔的探望远未达到扶养较多的程度,且原告系身体原因无法前往上海照顾被继承人,而被告未及时告知被继承人去世的信息而未能前去办理后事,另外一审判决分配的比例过于倾向被告,侵犯了法定继承人的权益等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第一,扶养不仅包括经济上供养,还包括经济上慰藉,一审被告自愿承担起对被继承人探望照顾的责任,并为其办理身后事,于情于理应分得适当的遗产,第二,关于遗产分配比例,按法律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割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少于继承人,一审法院结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原、被告的分配比例为60%与40%,尚属合理,予以维持。
原告不服,又提起再审申请,并提出法院不应将被继承人遗产中的房产所有权判归被告,而取得份额较高的法定继承人却未得到所有权,另外房屋价值不断走高,而法院认为房屋价值仅为200万元,远远低于市场价格,判决原告仅取得120万元折价款实属不公。
高院审查后认为,二审法院认为扶养的含义不仅包括对被继承人经济的供养还包括生活上的照顾精神上慰藉等形式,对此本院予以认同,一审法院判决遗产的分配比例尚属合理,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了再审申请。
可见,各级法院对扶养的含义,均认同为不限于经济上的资助与供养,不需经济支持,单纯对被继承人的照顾、陪伴、关怀、慰藉等精神层面的付出,同样符合扶养的内涵。而且在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当下,这一认定更加符合经济高速发展的社会大环境,更加能够倡导帮扶互助的价值取向。同时这也是老龄化社会到来时,提升老人生活质量与精神愉悦的实际需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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