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语阁# 终于可以上班了。黑发吹雪迎面遇到了一位朋友,“做核酸了吗?”“没有”“你呢”“做完了”“我赶紧去”。忽然想,过去在老家,见面都是“吃了吗”“吃了。”还有一个时期是“又加班了?”“是”“明天还得加。”接下来更是要不停地加班了,要把“失去的时间夺回来”。但是,钱,恐怕挣不回来了。
附图:夕阳无限好。今天阴,可能有雨,可能没雨,总之,没有太阳。没有太阳不是很好吗?尤其是在仲夏的清晨,惠风和畅哪!总没有太阳,草木要死掉的;但如果一天24小时的太阳,又要后羿射日了。
——晏语阁梦録
附图:夕阳无限好。今天阴,可能有雨,可能没雨,总之,没有太阳。没有太阳不是很好吗?尤其是在仲夏的清晨,惠风和畅哪!总没有太阳,草木要死掉的;但如果一天24小时的太阳,又要后羿射日了。
——晏语阁梦録
(生石花) 月满则亏,水满则溢。
在生活中,面对失去的,我们淡然处之,
保持平静如水的心情;
面对得到的,保持一颗平常心,备加珍惜。
努力做一个温暖的人,不卑不亢,清澈生活。
生活如海,宽容作舟,
泛舟于海,方知海之宽阔;
生活如山,宽容为径,
循径登山,方知山之高大;
生活如歌,宽容是曲,
和曲而歌,方知歌之动听。
原来,这也是人生中另类的收获,
一份来自于宽容的幸福。
https://t.cn/A6XjPZgn
在生活中,面对失去的,我们淡然处之,
保持平静如水的心情;
面对得到的,保持一颗平常心,备加珍惜。
努力做一个温暖的人,不卑不亢,清澈生活。
生活如海,宽容作舟,
泛舟于海,方知海之宽阔;
生活如山,宽容为径,
循径登山,方知山之高大;
生活如歌,宽容是曲,
和曲而歌,方知歌之动听。
原来,这也是人生中另类的收获,
一份来自于宽容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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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衰][衰] 【司法乱象终将被曝光于天下,等待着司法界打虎风暴的到来!】“政法领域最突出的短板是对执法司法权的制约监督还不到位,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执法司法腐败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对执法司法乱作为、不作为以及不公、不廉等问题反映强烈。”→→摘自; 2020年8月26日在京召开的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
[衰][衰]【 “司法衙门”在 强拆当事人合法房屋至今零补偿一案中的枉法裁决与违法办案,将进一步揭露出 司法机关 从上到下腐败冰山的一角!如此推诿正义,搪塞法律,敷衍程序,司法不依法,简直就是法治倒退,道德沦丧!这般“不要脸”的 “司法为民” 简直就是一个大写的《无耻》!!!】
(一)本人遭受违法强拆且至今零补偿的不公,没有采取有违法治的过激行为,而是选择依法诉讼去坚持自已的合法权益,可是一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就能明断是非的错案,“南京市中院”不依法判,错案再审“江苏省高院”仍违法判,自2008年12月24日 起至今,当事人依法按序向最高“衙门”法院递上了 三百多封 行政申诉状、要求最高法院 撤销 江苏省高院 的违法裁定,重新审判。据【中国邮政】给我的短信回复就能证明最高法院均已签收,同时最高法 行政审判庭给本人的通知书也能反证最高法院收到了当事人的申诉状。然而 最高法院 却故意迴避当事人的再审要求,用一没有法律效力的通知书替代审判监督程序的裁判文书、办案程序严重违法。
(二)最高法行政审判庭把一例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明显违法的行政强拆行为、认定为仅存在“程序瑕疵”,是当事人不能接受的,更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法的!!!
(三)司法行为(裁判文书)的做出机关必须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内设机构,加盖的公章必须是人民法院公章,而不是内设机构公章。最高法行政庭(2009)行监字第365-1号通知书做出的主体同样违反了宪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所以不具有生效司法文书的法律效力。
(四)“法律法规”禁止"区级"政府责成强拆。而且该“法条”是适用于全国的禁止性规范,江蘇省不是法外之地,所以 南京市区一级政府不可能有超越该“國条”的权限!从实体合法性、程序合法性两个角度都鲜明指出了南京市 秦淮区政府“关于责成强制拆除(本人)小船板巷29号房屋”违法。
(五)对于地方法院有明显过错的行政案件,地方检察官也是良知泯灭、与“衙门”法院办案法官沆瀣一气,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如此办案的检察官是文盲?是法盲?简直就是助纣为虐、祸害百姓的流氓!
[衰][衰] 一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就能明断是非的错案、一件被最高检认定为“全过程”违法的行政强拆案,当事人历经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至今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失职、怂恿更是让这些穿法袍者有恃无恐,使得司法失去了作为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如此违法办案,亵渎的是法律尊严,毁灭的是社会公平,践踏的是百姓权利,失去的是人民信任!
申诉人:马景工
[衰][衰]【 “司法衙门”在 强拆当事人合法房屋至今零补偿一案中的枉法裁决与违法办案,将进一步揭露出 司法机关 从上到下腐败冰山的一角!如此推诿正义,搪塞法律,敷衍程序,司法不依法,简直就是法治倒退,道德沦丧!这般“不要脸”的 “司法为民” 简直就是一个大写的《无耻》!!!】
(一)本人遭受违法强拆且至今零补偿的不公,没有采取有违法治的过激行为,而是选择依法诉讼去坚持自已的合法权益,可是一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就能明断是非的错案,“南京市中院”不依法判,错案再审“江苏省高院”仍违法判,自2008年12月24日 起至今,当事人依法按序向最高“衙门”法院递上了 三百多封 行政申诉状、要求最高法院 撤销 江苏省高院 的违法裁定,重新审判。据【中国邮政】给我的短信回复就能证明最高法院均已签收,同时最高法 行政审判庭给本人的通知书也能反证最高法院收到了当事人的申诉状。然而 最高法院 却故意迴避当事人的再审要求,用一没有法律效力的通知书替代审判监督程序的裁判文书、办案程序严重违法。
(二)最高法行政审判庭把一例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明显违法的行政强拆行为、认定为仅存在“程序瑕疵”,是当事人不能接受的,更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法的!!!
(三)司法行为(裁判文书)的做出机关必须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内设机构,加盖的公章必须是人民法院公章,而不是内设机构公章。最高法行政庭(2009)行监字第365-1号通知书做出的主体同样违反了宪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所以不具有生效司法文书的法律效力。
(四)“法律法规”禁止"区级"政府责成强拆。而且该“法条”是适用于全国的禁止性规范,江蘇省不是法外之地,所以 南京市区一级政府不可能有超越该“國条”的权限!从实体合法性、程序合法性两个角度都鲜明指出了南京市 秦淮区政府“关于责成强制拆除(本人)小船板巷29号房屋”违法。
(五)对于地方法院有明显过错的行政案件,地方检察官也是良知泯灭、与“衙门”法院办案法官沆瀣一气,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如此办案的检察官是文盲?是法盲?简直就是助纣为虐、祸害百姓的流氓!
[衰][衰] 一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就能明断是非的错案、一件被最高检认定为“全过程”违法的行政强拆案,当事人历经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至今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失职、怂恿更是让这些穿法袍者有恃无恐,使得司法失去了作为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如此违法办案,亵渎的是法律尊严,毁灭的是社会公平,践踏的是百姓权利,失去的是人民信任!
申诉人:马景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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