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通报新增18例确诊35例无症状感染者情况#】5月6日16时-5月7日16时,我市共新增18例本土确诊病例,35例本土无症状感染者,现将具体情况通报如下:

病例85:学生,现住址:东城区将官池镇皮胡庄
4月22日,7:00-18:00在家未外出,18:15在酥传承糕点(六一路店)购物。
4月23日-4月30日居家上网课,未外出。
5月1日,9:00到科技广场海洋馆,12:00左右到黄家包子馆(学府街店)就餐,13:00送友人回建安区将官池镇枪杆刘村后到天悦广场地下停车场。16:00先后到思故台商业街(两元店等店铺)、新世纪服饰广场(小圆家服装店)、志杰鞋店(仓库路24号)、胖东来金三角店购物。
5月2日,全天在家上网课未外出。
5月3日-5月4日,在许昌市桃源路做核酸检测,归家后未再外出。
5月5日,到将官池镇皮胡庄村口做核酸检测。
5月6日,核酸检测结果阳性后闭环转运至定点医院。

病例86:幼师,现住址:东城区将官池镇皮胡庄
5月1日,14:00到思故台商业街购物,14:40到新世纪服饰广场(“MISS杨”服装店),15:16到春秋广场奎楼商业街,16:00到三福时尚百货(南关大街店)购物,17:01-17:30到绿洲梦想广场(四楼)购物,18:10到中原国际物流港“文博副食批发店”购物。
5月2日,14:50去云鼎广场奥斯卡电影院激光厅看电影,17:00到春天驾校附近, 18:30到龙湖医院附近,20:00到焖锅饭店(张盘路口转角),21:00到文苑路小吃街就餐。
5月3日-5月5日,参与区域核酸检测,核酸检测结果阳性后闭环转运至定点医院。

病例87:保育员,现住址:东城区将官池镇牛村
5月1日,9:00到中原国际农产品物流港购食材。15:40到许昌高中送学生,16:55到许昌胖东来恒达金汇广场,17:50到思故台商业街购物(中区433号),18:30到梨园转盘后去新大新生活广场(梨园店)购物。
5月2日,外出短暂逗留,其余时间居家。
5月3日,9:14参与区域核酸检测,10:40到母亲家(将官池镇郭集村)。
5月4日-5月6日,核酸检测结果阳性后闭环转运至定点医院。

病例88:为病例35的密切接触者,现住址:榆林乡管庄村
5月1日,12:41到俏皮鸡(兴华路店)就餐,13:25到兴华路广宇颐景园1号楼。
5月2日,到襄城县范湖乡卫生院接种疫苗,11:00到襄城县范湖乡帅郭村可爱多母婴店购物,16:25到范湖乡扑台张路边超市购物。
5月3日-5月6日,参与区域核酸检测,核酸检测结果阳性后闭环转运至定点医院。

病例89:现住址:示范区许州雅苑
5月1日,14:30-16:00到思故台商业街购物。
5月2日,全天未外出。
5月3日-5月4日参与区域核酸检测。
5月5日,到许昌市中心医院(华佗路院区)发热门诊就诊。
5月6日,核酸检测结果阳性后闭环转运至定点医院。

病例90:现住址:魏都区阳光城翡翠公园
5月1日,12:11-15:24在市场后街大碗肥婆热干面、王闯造型、秀色美甲,之后前往解放路文翰烟酒购物,15:01在新世纪服饰广场门口流动摊贩买气球,后到解放路梦发城美容美发会所,18:20-19:00到众粮八宝粥(解放路南店)就餐,21:14前往春秋广场洋帆购物城3个流动摊点购物(土豆串、面筋、鲜花),22:00左右前往仓库路与瑞贝卡大道流动摊点购物(冰粥、冰粉、寿司)。
5月2日,17:25到小区门口热干面店就餐,18:39-19:00在市场后街秀色做美甲,19:05前往好声音KTV(仓库路店)。
5月3日,凌晨2:01在仓库路与瑞贝卡大道流动摊点买铁板烧,8:00左右在小区内排队进行核酸检测,之后到小区内兴满合超市购物。
5月4日,8:10在小区内排队进行核酸检测,8:55在小区内兴满合超市购物,8:59前往解放路文翰烟酒便利店购物。
5月5日,8:34在小区内排队进行核酸检测,8:36前往文翰烟酒便利店购物,22:30左右前往许昌市中心医院华佗路院区发热门诊就诊,核酸检测阳性后闭环转运至定点医院。

病例91:学生,现住址:建安区文苑路市政小区
5月2日,14:30-16:00在思故台商业街购物,17:00-18:05在九弟369城市生活购物广场购物,18:15至南苑新城沿街门店买冰饮。
5月3日-5日,除出门参加区域核酸检测外,无外出。
5月5日,22:50到许昌市中心医院华佗路院区发热门诊就诊,核酸检测阳性后闭环转运至定点医院。

病例92:学生,现住址:东城区李庄小区
4月29日15:00,学校放假返家
4月30日-5月1日,居家未外出。
5月2日,11:00在思故台商业街北区两元店购物,11:40-13:00在乐开心(新兴西路店)聚餐,后到胖东来时代广场负一楼书店,15:00左右到曹魏古城买酷商店、明星周边店、花市闲逛, 15:40-16:20乘2路公交车(胖东来生活广场站-移动公司站)返家。
5月3日-5月5日在李庄社区参加核酸检测,检测结果阳性后闭环转运至定点医院。

病例93:现住址:襄城县双庙乡化行村,系襄城县5月7日公布病例
5月2日,12:20-12:50在胖东来生活广场隔壁小吃街汉中米皮店就餐,饭后到胖东来生活广场一楼男装区,13:00-15:00在思故台商业街逛街,后去胖东来生活广场一楼大厅凳子上休息。
5月3日-5月4日14:00在叶县工作,之后从叶县返家。
5月5日,居家未外出。
5月6日,核酸检测阳性后闭环转运至定点医院。

病例94:现住址:魏都区瑞嘉祥花园小区
4月29日,20:19在书亦烧仙草(曹魏古城店)门口购买烤肠,后在曹魏古城闲逛。
4月30日,21:39在曹魏古城蜜雪冰城旁边疯狂烤翅露天摊位购买烤翅,9:47在春秋广场小吃街逗留。
5月1日,15:30在思故台北区有范服装店、北区116号店、北区两元店逛街,17:16-18:00在毓秀路非凡台球打球,后到曹魏古城街内茶百道买饮料,又到察院西街马六臭豆腐。
5月2日,20:40在小区东门小卖部买水,后到鹿鸣湖跑步,21:30在小区东门小卖部买水。
5月3日-4日,上午下楼做核酸检测,其他时间均未出门。
5月5日,专人入户核酸采样,检测结果阳性后闭环转运至定点医院。

病例95:现住址:徐湾社区六组
4月30日,13:12在徐湾社区胖子店北边斜对面的谭记千里香馄饨米线打包购餐,13:15在胖子店正对面的胖姐凉菜打包购菜餐。
5月1日,11:50-12:00在思故台商业街北区麻豆服装店购物,后到新世纪服饰广场闲逛,13:10在思故台商业街三六女装店购物,13:29-13:50在胖东来生活广场西门黄焖鸡米饭就餐,14:26在胖东来生活广场买衣服,14:35在胖东来生活广场一楼烟酒超市购物后返家,15:22在菜鸟驿站寄快递,15:44徐湾社区服装店修裤子。
5月2日,19:52在徐湾社区烧仙草饮品店购买饮料,19:59在徐湾社区莲城超市购物,20:01在徐湾社区十字街西北角的卤肉凉菜老店购餐,20:03在徐湾社区便民店门口的摊位购买蔬菜。
5月3日,7:55向社区报备思故台商业街购物史,居家未外出。
5月4日,11:25参加区域核酸检测。
5月5日17:07,被转运至集中隔离点,核酸检测阳性后转运至定点医院。

病例96:思故台商业街店铺经营者,现住址:许昌市御景华庭小区
5月1日-2日,思故台商业街店铺经营。
5月3日-4日,在小区参加区域核酸检测。
5月5日,在龙湖隔离点核酸检测结果阳性后,闭环转运至定点医院。

病例97:为病例1的密切接触者,现住址:东城区徐湾社区
5月1日,7:10-16:30在店铺上班,16:54到麻豆服装店购物,17:28到石记香饼屋买饼,18:39到新田360广场,18:48在茶百道购买饮品,后在白石深夜食堂吃饭。
5月2日,7:18在徐湾社区老摊便民早餐铺购买早餐,后到店铺上班。
5月3日,7:18在徐湾社区老摊便民早餐铺购买早餐。19:12-19:44先后在胖子店徐湾分店、李记白吉馍卷凉皮消费。
5月4日,在集中隔离点核酸检测阳性后,闭环转运至定点医院。

病例98:现住址:东城区未来东岸华城
4月28日,上午到许昌综合医院呼吸科就诊。
4月29日,14:00到许昌市妇幼保健院8楼康复科上课。
4月30日,10:00左右到胖东来金汇广场购物。
5月1日,7:00左右在原许昌监狱千亩游园河堤处东边打太极。
5月2日,7:00左右在原许昌监狱千亩游园河堤处东边打太极,10:38左右到许昌综合医院呼吸科就诊。
5月3日-4日,居家未外出。
5月5日凌晨1:00被转运至集中隔离点,核酸检测阳性后,闭环转运至定点医院。

病例99:为病例10的密切接触者,现住址:东城区阳光花墅
5月1日,11:00-14:00先后在张潘街红双喜家具店、现代家具城、新派婚纱摄影店、刘记武汉热干面消费。
5月2日,11:00到新兴路与魏武大道交叉口的福金超市购物。
5月3日,正常上班。
5月4日,120救护车转运至邓庄隔离点,核酸检测阳性后,闭环转运至定点医院。

病例100:现住址:东城区恒大绿洲
4月28日,19:00左右到绿荫饭店一楼北京厅就餐,22:00-24:00在魏源广场酒仓喝酒。
4月29日-5月1日,居家未外出。
5月2日,14:16前往思故台商业街麻豆服装店购物,后在思故台商业街闲逛,15:17-15:40在美颜传奇买衣服,后去思故台商业街一鞋店买鞋,之后去新世纪服饰广场飞翔无痕接发店。
5月3日-5月4日,13:00左右在小区参加核酸检测,核酸检测结果阳性后闭环转运至定点医院。

病例101:为病例1密切接触者,现住址:东城区河湾新家园
5月1日,下午到思故台商业街麻豆服装店,18:25-18:45胖东来生活广场,18:49—19:20臭哥儿螺蛳粉店,19:30-20:10,先后到曹魏古城熙美优品、名创优品,20:22在西湖公园南门站乘坐2路公交车。
5月2日,18:50在清潩河堤短暂逗留。
5月3日,9:30在小区做核酸检测,17:00-17:15在小区内永强超市购物。
5月4日,转运至集中隔离点。
5月5日,核酸检测阳性后转运至定点医院。

病例102:病例126的密切接触者,现住址:长葛市石象镇五里营村
4月29日,正常上下班,12:00去连庄铺十三碗就餐。
4月30日,正常上下班。
5月1日,15:50-17:41、18:36-18:55在三峰购物广场购物,17:44-18:31在长葛市石象街乐乐童装店买衣服。
5月2日,9:00-10:00在建安区小召街热干面店就餐,随后在小召街闲逛(未进入门店)。
5月3日,5:00左右前往建安区小召乡转盘附近给病例126送东西,12:00左右专人入户核酸采样。
5月4日,居家未外出。
5月5日,11:30专人入户核酸采样。
5月6日 9:30被转运至集中隔离点,核酸检测阳性后闭环转运至定点医院。

病例103:学生,与病例102同住,现住址:长葛市石象镇五里营村
4月30日 ,居家未外出。
5月1日,15:50前往长葛市第九初级中学对面的理发店理发,17:44-18:31在长葛市石象街乐乐童装店买衣服,18:36-18:55在三峰购物广场购物。
5月2日,9:00-10:00在建安区小召街热干面店就餐,随后在小召街闲逛(未进入门店)。
5月3日,12:00左右专人入户核酸采样。
5月4日,居家未外出。
5月5日,11:30专人入户核酸采样。
5月6日 9:30被转运至集中隔离点,核酸检测阳性后闭环转运至定点医院。

病例104:学生,现住址:椹涧乡孙庄村
5月2日,13:00-13:20在思故台商业街中区逛街,13:30-14:15乘坐101路公交车(思故台站—黄庙站)。
5月3日,11:00在村内参加区域核酸检测。
5月4日,向社区报备思故台商业街购物史,居家隔离。
5月5日,专人上门核酸采样。
5月6日,3:00、8:00专人上门核酸采样,检测阳性后闭环转运至定点医院。

病例105:思故台北区服装店员工,现住址:建安区许由街道张炉村
4月30日,12:20从服装店前往三八路北舞渡胡辣汤店打包购餐,之后返回店铺上班。
5月1日,9:00-12:00上班,12:10前往新兴路桥头口老面汤饭店打包购餐,20:10到张炉浴池洗浴。
5月2日,9:00-12:00上班,13:30前往新兴路桥头口老面汤饭店打包购餐,20:10到张炉浴池洗浴。
5月3日-4日,居家参加区域核酸检测。
5月5日,20:30到许昌中医院发热门诊就诊,核酸检测结果阴性后返家。
5月6日,核酸检测阳性后转运至定点医院。

病例106:现住址:魏都区纺织厂家属院
4月28日-4月30日(8:00-19:00)往返和声琴房(学院北路店)。
5月1日,8:00-12:00在和声琴房(学院北路店),13:00左右到新田360广场4楼电影院门口做活动。
5月2日,11:00-12:00在思故台商业街(期间去了麻豆服装店)逛街,12:00-13:00在胖东来生活广场一楼、二楼闲逛。
5月3日,9:00在东大街纺织厂家属院南边幼儿园做核酸检测,19:00-19:30前往东大街超宏购物中心购物。
5月4日,9:00在东大街纺织厂家属院南边幼儿园做核酸检测,18:00-21:00在许昌市中心医院华佗路院区发热门诊就诊。
5月5日,9:00在东大街纺织厂家属院南边一个幼儿园做核酸检测,20:00被转运至集中隔离点。
5月6日,核酸检测阳性后闭环转运至定点医院。

许昌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5月8日

【本轮疫情上海已立案查处价格违法案件443件,移送警方3件】
微信公众号“上海市场监管”:本轮疫情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动态调整价格监管重点,通过现场检查、线上监测、投诉举报等各种渠道,时刻关注市民反映的突出问题,从快从重从严查处哄抬价格、价格欺诈、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三类违法行为。截至5月2日,共立案查处价格违法案件443件,移送公安部门3件。

最高进销差价率达486.8%。查办的443件案件中,哄抬价格类行为占比15.7%。主要表现为经营者利用供需失衡的状况,在进货成本没有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大幅抬高对外销售价格,使进销差价率高于规定的最高进销差价率,扰乱市场秩序。在市场监管部门查获的案件中,不少经营者进销差价率超过100%,最高甚至达到了486.8%。上海华仟大药房有公司在进货成本无明显变化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名德75%酒精消毒液(净含量500ml)”,进价6.8元,售价39.9元,进销差价率达486.8%,高于规定的最高进销差价率。同时,也查获个别经营者通过抬高配送服务费用,变相提高商品价格的案件。上海金大碗餐饮有限公司在疫情期间收取高额配送费、赚取不正当收入,除被顶格罚款外,因为主观故意、情节恶劣被责令停业整顿。

诱导消费从重处以40万罚款。截至目前,市场监管部门查办的价格欺诈类案件共17件,占总案件数量的4.2%。有少数经营者通过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使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具体表现形式之一为价格误导,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文字、图片等标价,诱使消费者交易。3月29日,上海菇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设立价目表标示“供港+蔬菜品名”等与实际不符,欺骗消费者,构成价格欺诈,被从重处以40万罚款。4月以来,网络平台内商户、社区团购相关经营者中,存在短斤缺两,实际提供商品重量少于向消费者公示的重量,重量与价格不符等问题。其中,小商户占比较多,问题相对突出。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件占比超八成。疫情期间,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收集、整理、甄别违法线索,持续发掘案源,查办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件共322件。如销售团购套餐,只有套餐总价、没有套餐内所含商品的具体的品名、规格等信息。

随着疫情防控形势趋好,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开展价格监管不放松,对监管中发现的哄抬物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坚持从快从重从严查处。

案例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晓东肉品店价格欺诈案

市局执法总队根据线索反映,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外卖平台上使用“上农批品牌肉专卖”店铺名称开展经营,并对若干猪肉产品的品名标示含有“土猪”等内容。当事人无法证明所售猪肉产品与“土猪”有关联,且“上农批”系“上海农产品批发市场”简称,自3月28日后当事人实际采购的猪肉并非来自上农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于5月1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对其价格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8万元。

案例二: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亚涛水产店哄抬鸡蛋等商品价格案

市局执法总队接线索反映,某电商平台入驻商户高价销售鸡蛋、老母鸡、三黄鸡等民生商品。当日,市局执法总队立即会同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和长宁分局对这一线索开展持续调查,历经三天辗转浦东香山集贸市场、金浜村、上钢集贸市场、周边商超及集贸市场等多地,查实了相关事实。

经查,当事人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亚涛水产店于今年4月15日-21日期间,从路边摊贩处购入鸡蛋、老母鸡、三黄鸡等商品后,在外卖平台上以29.56元/盒(每盒8枚)、118元/只及98.78元/只的价格对外销售。经走访调查,当事人上述涉案产品的进销差价率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于4月28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当事人将多收取的5648.50元退还给消费者,并处罚款28242.51元。目前当事人已完成大部分多收价款的清退。

案例三:上海聚雪餐饮有限公司哄抬牛奶价格案

市局执法总队接线索反映,上海聚雪餐饮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涉嫌哄抬牛奶价格。经查,当事人在相关经营成本没有明显变化的情况下,以26元/盒的价格购进光明优倍牛奶(950ML),并通过网络平台以55元/盒的标价销售,进销差价率101.69%,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已责令当事人改正,退还多收价款783.51元,并处罚款3917.55元。

案例四:上海市长宁区吴贝庆水果店哄抬蔬菜价格案

市局执法总队接线索反映,上海市长宁区吴贝庆水果店高价售卖蔬菜。经查,当事人以每斤6.07元的价格购进大白菜,在外卖平台上以每一包5斤58元的价格(折合每斤11.6元)对外销售,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于5月1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当事人将多收取的330.78元退还给消费者,并处罚款1653.9元。

案例五:上海市静安区万小小百货店哄抬消毒酒精价格案

市局执法总队接线索反映,上海市静安区万小小百货店销售的“海氏海诺酒精喷雾[100ml]75度消毒液”价格偏高。经查,当事人购入海氏海诺酒精喷雾[100ml]75度消毒液进价为7元/瓶,随后在网络平台以19.9元/瓶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进销差价率184.28%,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案例六:上海臻毅食品商行哄抬蔬菜价格案

市局执法总队接线索反映,上海某联华超市高价销售蔬菜等商品。经查,发现上海臻毅食品商行系上海联华超市加盟商,其销售的土豆价格5.8元/斤进销差价率93.33%、西红柿价格12.8元/斤进销差价率75.58%、洋葱价格5.8元/斤进销差价率98.63%、白菜价格6.9元/斤进销差价率97.14%、黄瓜价格9.8元/斤进销差价率65.82%,上述几款商品的进销差价率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案例七:上海易万单食品店哄抬鸡蛋价格案

市局执法总队接线索反映,位于浦东新区云山路的上海易万单食品店在外卖平台上高价销售鸡蛋。经查,当事人以88元销售“鲜生鸡蛋草鸡蛋30个/份”,进销差价率达122.93%,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案例八:上海市金山区李旦食品店销售蔬菜等商品不明码标价案

金山区市场监管局近日接到举报,称某微信社区团购销售的蔬菜禽肉产品未明码标价,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团购发起人上海市金山区李旦食品店进行调查。经查,该店在微信平台上开设“生活物资配送1群”用于社区团购,在群内发布的蔬菜、鸡蛋、肉类等货物清单上并未标示相关商品价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金山区市场监管局拟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上海市崇明县新玲水果经营部销售番茄等蔬果不明码标价案

崇明区市场监管局近日通过对辖区内社区团购群的排摸,根据团购群里的实时信息,对上海市崇明县新玲水果经营部开始现场检查。经查,该店经营的番茄、苹果、西瓜和芒果未公示价格信息。当事人前期已经收到《关于稳定基本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价格的提醒告诫函》,明知在销售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的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崇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上海联华永昌超市有限公司白玉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榨菜案

普陀区市场监管局近日收到市民举报,反映上海联华永昌超市有限公司白玉店销售的榨菜实际售价与标价不符。经查,当事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以标价4.4元/袋的价格销售乌江牌全型榨菜块(300克/袋),实际却以5.8元/袋进行结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聚焦民生领域 破除行业潜规则# 浙江公布#铁拳# #亮剑2022# 行动首批典型案例】自今年3月初浙江省市场监管局部署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和“亮剑2022”保障民生安全综合执法行动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克服疫情困难,围绕行动重点目标任务,查处了一批涉及民生、防疫领域的大案要案。今天(4月19日),该局对外公布了首批典型案例,涉及销售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的盲盒、未经注册的婴儿配方粉、生产销售不合格口罩、销售不合格电动车、非法经营肉毒素、直播带货虚假宣传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违法案件。

据了解,“铁拳”行动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部署的,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风险最大”的重点领域,严厉打击食用油掺杂掺假、声称减肥壮阳等食品非法添加、油品质量违法和加油站计量作弊、“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医疗美容领域虚假宣传、翻新“黑气瓶”和劣质燃气具、超期未检电梯、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无底线营销”等八大类违法行为的全国性执法行动。“亮剑”行动则是具有浙江辨识度的市场监管执法标志性品牌,今年的“亮剑2022”保障民生安全综合执法行动在“铁拳”行动八大类重点违法行为基础上,结合浙江实际进行拓展和延伸,创新拓展执法领域,破潜行业潜规则。近期,以食品安全、重点商品质量、特殊人群消费安全三大领域为重点,特别是针对盲盒经营、医疗美容、婴幼儿食品、防疫物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中发生的违法行为开展针对性执法打击,查办了一批民生领域的大案要案。

“铁拳”行动和“亮剑2022”保障民生安全综合执法行动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克服疫情困难,围绕行动重点目标任务,充分运用浙江市场监管执法在线,全面实现案件查办全流程网上办理、审核,报送、分析,进一步提升办案效率。截至目前,全省“亮剑2022”保障民生安全综合执法行动立案3673件,结案2978件,罚没款4931.65万元,移送42件;“铁拳”行动立案116件,结案73件,罚没款122.88万元,移送8件。
此次公布的是第一批典型案例具体包括:

一、宁波市查处上海某公司网络销售盲盒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3月11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对上海某公司网络销售盲盒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上海某公司系国内某知名品牌盲盒线上运营商,通过天猫旗舰店进行盲盒销售。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售的盲盒共100余款,价格从29元/件到897元/套不等,其中30余款明示抽中概论的盲盒,在其产品介绍页面标明隐藏款抽中率大多为1/96和1/144,限量款盲盒抽中率低至1/500,其余70余款未表明抽中概率。当事人不告知消费者关于盲盒隐藏款、限量款抽中率的行为,涉嫌构成《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项规定之“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盲盒经济作为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新业态,受到年轻消费者甚至未成年人的追捧,但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引发大量消费投诉,其中,对盲盒隐藏款和限量款不明示抽中率是其中较突出的违法行为。商家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明示告知所售商品中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

二、温州市查处温州市孖咪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未经注册的婴儿配方粉案
2022年1月30日,温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温州市孖咪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81罐涉案婴儿配方粉,没收违法所得924元,罚款259000元的行政处罚。

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有关线索对温州市孖咪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检查,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金装纽太特”深度水解乳清蛋白婴儿配方粉共81罐,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在的我国注册信息,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上述产品。经查,上述“金装纽太特”深度水解乳清蛋白婴儿配方粉作为牛奶蛋白过敏婴儿的辅食,根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属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未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不得销售。当事人共购入上述产品84罐,已销售3罐,销售价格为308元/罐,违法所得924元,产品货值为25872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温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义乌市查处楼某生产销售不合格口罩案
2022年3月9日,义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楼某生产销售不合格口罩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口罩117万只,罚款138.0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4月购进一批标注生产厂家为安徽某公司的一次性口罩,后因订单需求,安排员工将上述一次性口罩的包装、合格证替换成玉山县某公司一次性口罩的包装、合格证。执法人员在现场查获标注生产厂家为玉山县某公司的一次性口罩共计1127500只,标注生产厂家为安徽某公司的一次性口罩共计42500只。经检验,上述口罩均为不合格产品。涉案口罩还未售出即被查获,无违法所得。根据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口罩单价1.1元/只,涉案货值128.7万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义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德清县查处德清弘远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大米制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2年2月24日,德清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德清弘远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大米制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大米1245千克,没收机器2台,没收违法所得1826.8元,罚款人民币231062.4元的行政处罚。

德清县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对大米进行拆封及分包,现场发现已封口的透明装白包大米87包,已分装完的生态珍珠米165袋、禾清园稻花香米15袋、五常大米5袋,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予以查封。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自2021年6月25日起在分装车间开始拆包、分装大米,将同款产品拆包重新包装不同规格对外销售。截至案发,当事人共分装大米货值金额77020.8元,违法所得1826.8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德清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查处金华市婺城区锦钻电动车商行、金华市婺城区奕言电动车商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2年1月26日,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对金华市婺城区锦钻电动车商行、金华市婺城区奕言电动车商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共作出没收16辆电动自行车,没收违法所得3250元,罚款27万元的行政处罚。

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共有16辆五星钻豹牌电动自行车涉嫌改装,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予以查封。经检验,涉案电动自行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为不合格产品。经查,两家电动自行车商行均为同一人施某所有。2021年8月,施某为增加销量,共将81辆五星钻豹牌电动自行车私自进行改装,其中65辆已销售完毕,共获利3250元,其余16辆被执法人员查获,货值金额共计13353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六、诸暨市查处朱某等人非法经营肉毒素案
2022年3月8日,诸暨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等部门查处朱某等人非法经营肉毒素案,捣毁非法销售肉毒素窝点1个,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涉案金额超千万元。

诸暨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该市卫生局线索,摸排发现有不法商贩销售来源不明的医疗美容产品。该局通过深度走访调查,联合公安等部门在某出租房内当场抓获朱某等人,同时查获肉毒素3000余盒、玻尿酸和瘦脸针2000余盒(剂)、注射针剂5000余剂、减肥药1000余粒,另有不明来源化妆品2万余盒(剂)。经查,朱某等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于2018年起从韩国购进大量肉毒素、医疗器械、化妆品,并通过微信等渠道将产品销往全国各地,下家多达数百人,遍布20余省份,涉案肉毒素产品均无药品批准文号和相关批准信息。

经初步核算,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超千万元。因涉案金额巨大,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诸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朱某等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江山市查处衢州捷康蓓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夸大普通食品有疾病治疗功能案
2022年2月15日,江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衢州捷康蓓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宣称普通食品有疾病治疗功能的虚假宣传行为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江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对衢州捷康蓓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对普通食品作有疾病治疗功能的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从2021年3月开始从事益迦膳品牌系列食品(均为普通食品)销售活动。在销售过程中,当事人利用店内广告牌、广告纸、宣传册、LED显示屏、电脑、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消费者宣传其所售的迦膳品牌系列食品具有降血压、降血糖、降血脂、降尿酸功效,且当事人根据服用益迦膳食品的反馈情况要求消费者减少或停用相应疾病的治疗药物。截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益迦膳系列食品90盒,销售总金额130500元。

当事人上述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江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做出行政处罚。

八、杭州市萧山区查处杭州某公司直播带货虚假宣传案
2022年1月26日,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杭州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当事人在淘宝网的直播销售行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在2020年9月至2021年5月期间,通过淘宝网直播销售部分珠宝、首饰、玉石等产品时,在宣传中存在假冒商品产地、年份,伪造、套用鉴定证书,将人工制造产品宣传为纯天然产品等虚假宣传行为,吸引消费者购买,上述商品销售额为155352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管局对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同时,该局责令当事人发布情况说明,同意消费者就问题产品进行退货退款,目前部分款项已退还消费者。

九、舟山市查处姚某销售以假充真不合格钢材案
2022年1月10日,舟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姚某销售以假充真不合格钢材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6万元的行政处罚。

舟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8支合金结构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钢材合格证明书,显示该批钢材生产厂方为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经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合格证明书系伪造,判定当事人销售的钢材为假冒产品。经查,2020年4月,当事人通过网络找到山东八钢特殊钢有限公司,购进钢材50支共33.06吨,进价7160元/吨。截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34支合金结构钢,销售金额257012元,自用8支作为加工螺杆产品的原材料,尚有8支在库。经检验,上述合金结构钢均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舟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将山东八钢特殊钢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线索移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十、嘉善县查处嘉善县某店铺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案
2022年3月31日,嘉善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嘉善县某店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相关食品30盒并罚款5100元的行政处罚。

嘉善县市场监管局在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专项检查中,发现一小学周边某店铺正在销售外包装标注“蛋疼含片”“节操片”“脑残片”等字样的奶味片糖和外包装近似杜蕾斯产品且外包装标注“超薄装”“活力装”等字样的预包装食品软糖,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上述食品共30盒。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购进上述奶味片糖87盒、售价10元/盒,软糖10盒、售价15元/盒。上述产品面向周边学生进行销售,货值金额1020元。

当事人销售上述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相关规定,2022年3月31日,嘉善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记者:赵鹏 通讯员:市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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