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暖民心行动# 【赶考途中摔伤 交警“保驾护航”】6月16日上午,庐江中学考点一名初中学生在赶考途中不慎摔伤,执勤交警同环卫工人、热心群众安慰受伤考生,医生了解情况后,立即优先给予医治,全力保障孩子能够按时参加中考。紧急时刻,总有让人安心的“守护者”,为考生们保驾护航。#护航中考# @合肥警方 @安徽公安在线 @中警安徽
【#熊孩子踹坏电梯门家长赔万余元#】乘坐电梯时突然猛踹电梯内门,导致同乘人员被困其中,电梯受损严重。这竟然是一名年仅14岁的初中生所为。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今年4月初的一天,14岁的初中生王某在居民住宅楼内乘坐电梯时,突然用脚猛踹电梯门,导致电梯内门损坏,无法运行。现场另一名乘客同时被困,所幸经过救援,双方均无大碍。为修复损坏电梯,该小区物业公司花费3万余元。
事后,物业公司将王某及其父母共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坏电梯修复费用。承办法官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法官向双方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王某父母也明白,王某使用外力致使电梯轿门以及相关部件损坏,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因其是未成年人,故该部分损失应当由家长承担,但王某父母认为3万余元的电梯修复费用过高,作为工薪家庭难以承受。
法官也向物业公司释明:物业公司作为原告,应当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本案中,物业公司要想证明维修电梯的全部损失都是因为王某导致,也面临对损失价值进行司法鉴定的问题,而此类鉴定费用较高,这无疑增加了诉讼成本和风险。
经法官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王某父母向物业公司赔偿1.1万元。(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安霞)
今年4月初的一天,14岁的初中生王某在居民住宅楼内乘坐电梯时,突然用脚猛踹电梯门,导致电梯内门损坏,无法运行。现场另一名乘客同时被困,所幸经过救援,双方均无大碍。为修复损坏电梯,该小区物业公司花费3万余元。
事后,物业公司将王某及其父母共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坏电梯修复费用。承办法官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法官向双方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王某父母也明白,王某使用外力致使电梯轿门以及相关部件损坏,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因其是未成年人,故该部分损失应当由家长承担,但王某父母认为3万余元的电梯修复费用过高,作为工薪家庭难以承受。
法官也向物业公司释明:物业公司作为原告,应当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本案中,物业公司要想证明维修电梯的全部损失都是因为王某导致,也面临对损失价值进行司法鉴定的问题,而此类鉴定费用较高,这无疑增加了诉讼成本和风险。
经法官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王某父母向物业公司赔偿1.1万元。(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安霞)
【#熊孩子踹坏电梯门家长赔万余元#】乘坐电梯时突然猛踹电梯内门,导致同乘人员被困其中,电梯受损严重。这竟然是一名年仅14岁的初中生所为。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今年4月初的一天,14岁的初中生王某在居民住宅楼内乘坐电梯时,突然用脚猛踹电梯门,导致电梯内门损坏,无法运行。现场另一名乘客同时被困,所幸经过救援,双方均无大碍。为修复损坏电梯,该小区物业公司花费3万余元。
事后,物业公司将王某及其父母共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坏电梯修复费用。承办法官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法官向双方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王某父母也明白,王某使用外力致使电梯轿门以及相关部件损坏,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因其是未成年人,故该部分损失应当由家长承担,但王某父母认为3万余元的电梯修复费用过高,作为工薪家庭难以承受。
法官也向物业公司释明:物业公司作为原告,应当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本案中,物业公司要想证明维修电梯的全部损失都是因为王某导致,也面临对损失价值进行司法鉴定的问题,而此类鉴定费用较高,这无疑增加了诉讼成本和风险。
经法官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王某父母向物业公司赔偿1.1万元。(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安霞)
今年4月初的一天,14岁的初中生王某在居民住宅楼内乘坐电梯时,突然用脚猛踹电梯门,导致电梯内门损坏,无法运行。现场另一名乘客同时被困,所幸经过救援,双方均无大碍。为修复损坏电梯,该小区物业公司花费3万余元。
事后,物业公司将王某及其父母共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坏电梯修复费用。承办法官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法官向双方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王某父母也明白,王某使用外力致使电梯轿门以及相关部件损坏,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因其是未成年人,故该部分损失应当由家长承担,但王某父母认为3万余元的电梯修复费用过高,作为工薪家庭难以承受。
法官也向物业公司释明:物业公司作为原告,应当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本案中,物业公司要想证明维修电梯的全部损失都是因为王某导致,也面临对损失价值进行司法鉴定的问题,而此类鉴定费用较高,这无疑增加了诉讼成本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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