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调查!这家A股公司副总出事了,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公司最新回应】来源:券商中国
东方集团6月20日晚间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通知,董事、副总裁戴胜利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被立案调查并实施留置措施。相关事项尚待进一步调查。
公司回应称,该事项与公司无关,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近年来,受地产业务的拖累,东方集团业绩疲软,股价也低迷数年,今年4月份一度触及2.46元/股,跌至2008年熊市水平,当前总市值仅为106.8亿元。值得一提的是,在勇于与地产行业做切割后,公司逐渐将更多精力放在“人造肉”和“预制菜”上,以及突破传统业务的桎梏,激活新的利润增长点。
公司声明无重大影响
东方集团6月20日晚间发布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市龙岗区监察委员会《立案通知书》和《留置通知书》,公司董事、副总裁戴胜利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被立案调查并实施留置措施。相关事项尚待进一步调查。
公告中表示,戴胜利被立案调查并实施留置措施的相关事项与公司无关。公司已授权相关高管代为履行其职责,目前公司业务正常开展,本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公开资料显示,戴胜利,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曾任华润万家有限公司大区副总经理兼采购总监,江西五丰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四川五丰黎红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扬州五丰富春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润五丰米业(中国)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9年10月末,东方集团董事会决定聘任戴胜利担任公司副总裁,当前其担任公司董事、副总裁以及全资子公司东方粮仓有限公司总裁等职务,2021年度薪酬为80万元。
目前,东方集团直接持有民生银行12.80亿股,占民生银行总股本的2.92%,直接持有锦州港3.08亿股,占锦州港总股本的15.39%。
从全国范围来看,因粮食领域贪腐问题而频爆大案。自去年8月以来,全国各地紧盯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多地开展涉粮问题专项巡视巡察工作。随着各地粮食系统反腐风暴的持续推进,一批“硕鼠”“蚁贪”扎堆被查,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作为我国粮食生产第一大省,黑龙江承担着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压舱石”的重任。据有关媒体统计,自2021年开展专项整治以来,黑龙江查办了6名省管干部,其中包括两任省粮食原局长。
股价低迷,业绩蛰伏待起
东方集团是一家大型投资控股型企业集团,原主营投资和经营范围为金融保险业、建材流通业及其他产业等。2013年,公司通过股权收购大成饭店70%股权,主营业务变更为粮油食品业、加工业、金融业、港口交通业、酒店置业。
当前公司主要从事大米、油脂、豆制品等加工销售业务。2021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51.83亿元,同比减少1.80%;净亏损17.19亿元。公司称主要原因为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财务费用增加、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以及应付山东天商置业有限公司本息导致公司子公司国开东方报告期净亏损19.98亿元。
步入2022年,一季度的业绩表现仍不乐观。财报显示,公司季内实现营收29.57亿元,同比减少4.06%;归母净利润0.12亿元,同比大降93.68%。
经营数据的不甚乐观也体现在反弹乏力的股价上,公司股价低迷已持续数年,还在今年4月份一度触及2.46元/股,当前总市值仅为106.8亿元上一次“深蹲”至如此低位还要追溯到2008年,市场给予其估值也难有溢价,当前市净率仅为0.56倍,远低于“食品加工与肉类”行业4.57倍的平均水平。
断臂求生或许是当前最优策略。针对房地产业务现状,公司在年报中表示,将尽全力盘活和剥离存量土地资产,收回项目投资,加快资产变现和减少损失。2022年子公司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仍会坚持降低债务规模,加快前期投资的回收的经营目标。同时继续控制管理成本,并及时根据实际业务发展情况及时优化组织架构。天风证券也预计公司未来土地及房地产开发占营收比例将进一步下降,实现轻装上阵。
聚焦转型新业务
东方集团近来将海水提钾作为重点项目之一,钾肥是农业种植不可替代的基本肥料,但是我国钾矿资源稀缺,严重依赖进口。
年初,该公司接受机构调研时表示,研发团队通过系列实验,在钾离子海水分离核心技术上取得关键突破,目前在中试阶段。2021年12月至今的不间断的实验室数据监测,所取得结果远高于目前已查阅的行业相关文献对比数据,现在来看效果达到预期,预计能够满足产业化转化要求。若未来该项技术能够顺利工业化生产,预期公司盈利将实现突破。
东方集团新业务还搭上了曾经火遍市场的“人造肉”和“预制菜”概念,据介绍,公司已在植物基人造肉上取得了一些成果,高水分植物肉项目正处于市场培育优化阶段,目前与多家餐饮机构及经销商开展合作中,公司现推广上市高水分植物蛋白肉半成品,且储备品种达30余种,并还在持续研发中,公司还开发了零糖零胆固醇植物蛋白肉,口感好且易于烹调,未来公司将进一步研发预制菜品类,拓展C端消费市场。华西证券对该业务颇为看好,其研报认为, “人造肉”依托其低脂低糖高蛋白及环保优势,未来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公司积极探索,持续研发,有望充分发挥农产品加工销售全产业链优势,进一步释放利润提升空间。
东方集团6月20日晚间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通知,董事、副总裁戴胜利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被立案调查并实施留置措施。相关事项尚待进一步调查。
公司回应称,该事项与公司无关,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近年来,受地产业务的拖累,东方集团业绩疲软,股价也低迷数年,今年4月份一度触及2.46元/股,跌至2008年熊市水平,当前总市值仅为106.8亿元。值得一提的是,在勇于与地产行业做切割后,公司逐渐将更多精力放在“人造肉”和“预制菜”上,以及突破传统业务的桎梏,激活新的利润增长点。
公司声明无重大影响
东方集团6月20日晚间发布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市龙岗区监察委员会《立案通知书》和《留置通知书》,公司董事、副总裁戴胜利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被立案调查并实施留置措施。相关事项尚待进一步调查。
公告中表示,戴胜利被立案调查并实施留置措施的相关事项与公司无关。公司已授权相关高管代为履行其职责,目前公司业务正常开展,本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公开资料显示,戴胜利,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曾任华润万家有限公司大区副总经理兼采购总监,江西五丰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四川五丰黎红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扬州五丰富春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润五丰米业(中国)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9年10月末,东方集团董事会决定聘任戴胜利担任公司副总裁,当前其担任公司董事、副总裁以及全资子公司东方粮仓有限公司总裁等职务,2021年度薪酬为80万元。
目前,东方集团直接持有民生银行12.80亿股,占民生银行总股本的2.92%,直接持有锦州港3.08亿股,占锦州港总股本的15.39%。
从全国范围来看,因粮食领域贪腐问题而频爆大案。自去年8月以来,全国各地紧盯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多地开展涉粮问题专项巡视巡察工作。随着各地粮食系统反腐风暴的持续推进,一批“硕鼠”“蚁贪”扎堆被查,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作为我国粮食生产第一大省,黑龙江承担着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压舱石”的重任。据有关媒体统计,自2021年开展专项整治以来,黑龙江查办了6名省管干部,其中包括两任省粮食原局长。
股价低迷,业绩蛰伏待起
东方集团是一家大型投资控股型企业集团,原主营投资和经营范围为金融保险业、建材流通业及其他产业等。2013年,公司通过股权收购大成饭店70%股权,主营业务变更为粮油食品业、加工业、金融业、港口交通业、酒店置业。
当前公司主要从事大米、油脂、豆制品等加工销售业务。2021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51.83亿元,同比减少1.80%;净亏损17.19亿元。公司称主要原因为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财务费用增加、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以及应付山东天商置业有限公司本息导致公司子公司国开东方报告期净亏损19.98亿元。
步入2022年,一季度的业绩表现仍不乐观。财报显示,公司季内实现营收29.57亿元,同比减少4.06%;归母净利润0.12亿元,同比大降93.68%。
经营数据的不甚乐观也体现在反弹乏力的股价上,公司股价低迷已持续数年,还在今年4月份一度触及2.46元/股,当前总市值仅为106.8亿元上一次“深蹲”至如此低位还要追溯到2008年,市场给予其估值也难有溢价,当前市净率仅为0.56倍,远低于“食品加工与肉类”行业4.57倍的平均水平。
断臂求生或许是当前最优策略。针对房地产业务现状,公司在年报中表示,将尽全力盘活和剥离存量土地资产,收回项目投资,加快资产变现和减少损失。2022年子公司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仍会坚持降低债务规模,加快前期投资的回收的经营目标。同时继续控制管理成本,并及时根据实际业务发展情况及时优化组织架构。天风证券也预计公司未来土地及房地产开发占营收比例将进一步下降,实现轻装上阵。
聚焦转型新业务
东方集团近来将海水提钾作为重点项目之一,钾肥是农业种植不可替代的基本肥料,但是我国钾矿资源稀缺,严重依赖进口。
年初,该公司接受机构调研时表示,研发团队通过系列实验,在钾离子海水分离核心技术上取得关键突破,目前在中试阶段。2021年12月至今的不间断的实验室数据监测,所取得结果远高于目前已查阅的行业相关文献对比数据,现在来看效果达到预期,预计能够满足产业化转化要求。若未来该项技术能够顺利工业化生产,预期公司盈利将实现突破。
东方集团新业务还搭上了曾经火遍市场的“人造肉”和“预制菜”概念,据介绍,公司已在植物基人造肉上取得了一些成果,高水分植物肉项目正处于市场培育优化阶段,目前与多家餐饮机构及经销商开展合作中,公司现推广上市高水分植物蛋白肉半成品,且储备品种达30余种,并还在持续研发中,公司还开发了零糖零胆固醇植物蛋白肉,口感好且易于烹调,未来公司将进一步研发预制菜品类,拓展C端消费市场。华西证券对该业务颇为看好,其研报认为, “人造肉”依托其低脂低糖高蛋白及环保优势,未来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公司积极探索,持续研发,有望充分发挥农产品加工销售全产业链优势,进一步释放利润提升空间。
【苹果35W充电头细节公开:功率可随意分配,售价399元】
今年的WWDC22除了发布iOS 16、iPadOS 16等操作系统之外,苹果还为用户同步推出了多款产品,包括两款设计不同的35W双C口电源适配器,售价均为399元。近日苹果发布了一份有关该产品的支持文档,详细描述了这款适配器的充电细节。
苹果表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35W充电功率都能平均地分配给两个设备,除非其中一方的充电功率做了限制。比如:
同时连接Mac以及iPhone,两款设备都能获得17.5W的充电功率;
同时连接iPad以及iPhone,两款设备都能获得17.5W的充电功率;
同时连接Mac以及Apple Watch时,由于后者仅需7.5W充电功率,Mac端就可获得高达27.5W的充电功率。
目前这两款充电头已于苹果官网开售。
今年的WWDC22除了发布iOS 16、iPadOS 16等操作系统之外,苹果还为用户同步推出了多款产品,包括两款设计不同的35W双C口电源适配器,售价均为399元。近日苹果发布了一份有关该产品的支持文档,详细描述了这款适配器的充电细节。
苹果表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35W充电功率都能平均地分配给两个设备,除非其中一方的充电功率做了限制。比如:
同时连接Mac以及iPhone,两款设备都能获得17.5W的充电功率;
同时连接iPad以及iPhone,两款设备都能获得17.5W的充电功率;
同时连接Mac以及Apple Watch时,由于后者仅需7.5W充电功率,Mac端就可获得高达27.5W的充电功率。
目前这两款充电头已于苹果官网开售。
【守住钱袋子 护好幸福家丨2022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
基本概念介绍
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三要件:
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
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
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非法性
“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为“一行两会一局”(“一行”是中国人民银行,“两会”是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一局”是外汇管理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凡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如吸收存款、公开发行证券、公开募集基金、销售保险等),都需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
利诱性
非法集资一般都许诺还本付息。正规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均不承诺保本保收益。
社会性
“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按照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
非法集资在《刑法》中涉及的主要是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刑法》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也在第四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了非法集资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分类化行为介绍
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条例》总结了以下几种形式:
1.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2.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3.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5.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四个常见手法
1.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3.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4.利用亲情诱骗
有些非法集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有时采取类传销的手法,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典型非法集资活动“四部曲”
第一步:画饼
非法集资人会编织一个或多个尽可能“高大上”的项目。以“新技术”、“新革命”、“新政策”、“区块链”、“虚拟货币”等为幌子,描绘一幅预期报酬丰厚的蓝图,把集资参与人的胃口“吊”起来,让其产生“不容错过”“机不可失”的错觉。非法集资人一般会把“饼”画大,尽可能吸引参与人眼球。
第二步:造势
利用一切资源把声势做大。非法集资人通常会举办各种造势活动,比如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现场观摩会、体验日活动、知识讲座等;组织集体旅游、考察等,赠送米面油、话费等小礼品;大量展示各种或真或假的“技术认证”“获奖证书”“政府批文”;公布一些领导视察影视资料,公司领导与政府官员、明星合影;故意把活动选在政府会议中心、礼堂进行,其场面之大、规格之高极具欺骗性。
第三步:吸金
想方设法套取你口袋里的钱。非法集资人通过返点、分红,给参与人初尝“甜头”,使其相信把钱放在他那儿不仅有可观的收入,而且比放在自己口袋里还安全,参与人不仅将自己的钱倾囊而出,还动员亲友加入,集资金额越滚越大。
第四步:跑路
非法集资人往往会在“吸金”一段时间后跑路,或者因为原本就是“庞氏骗局”人去楼空,或者因为经营不善致使资金链断裂。集资参与人遭受惨重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非法集资常见套路
非法集资违法犯罪分子为了引诱群众上当受骗,达到非法集资目的,通常采取以下手段骗取群众信任。
►
装点公司门面,营造实力假象
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貌似合法,实则没有金融资质。这些公司或办公地点高档豪华,或宣传国资背景,或投入重金通过各类媒体甚至央视进行包装宣传,或在高档场所(如人民大会堂)举行推介会、知识讲座,邀请名人、学者和官员站台造势,展示与领导合影及各种奖项,欺骗性更强。
►
编造投资项目,打消群众疑虑
从过去的农林矿业开发、民间借贷、房地产销售、原始股发行、加盟经营等形式逐渐升级包装为投资理财、财富管理、金融互助理财、海外上市、私募股权等形形色色的理财项目,并且承诺有担保、可回购、低风险、高回报等。
►
混淆投资概念,常人难以判断
不法分子把在地方股交中心挂牌吹成上市,把在美国OTCBB市场挂牌混淆是在纳斯达克上市;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
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致富”神话
高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一开始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来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风险防范提示
如遇以下情形向公众集资的,务必提高警惕
A. 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B. 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C. 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以房”养老等为幌子的;
D. 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E. 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F. 以“扶贫”“互助”“慈善”“影视文化”等为幌子的;
G. 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投资理财等内容广告传单的;
H. 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I. “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J. 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防范非法集资的“四看三思等一夜”法
四看
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二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三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的投向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四看参与集资主体,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三思
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等一夜
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宣传,一定要避免头脑发热,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拖延一晚再决定。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
规避非法集资陷阱的“三要、三不要”
一要理性,不要侥幸。
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不是“圈套”就是“陷阱”。要坚守理性底线,想想自己懂不懂,比比风险大不大,看看收益水平合不合实际,问问家人朋友怎么看,不要被赌博心态和侥幸心理蒙蔽双眼!
二要稳健,不要冒险。
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还可能是投资骗局,投一次就血本无归!要合理评估自身承受能力,审慎确定风险承担意愿,不冒险投资!
三要警惕,不要盲目。
“收益丰厚、条件诱人、机会难得、名额有限”都很可能是忽悠,一定要警惕、警惕、再警惕!多留个心眼儿,绝不要听风就是雨,盲目“随大流”投资!
谨慎投资,严防非法集资陷阱
一是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
二是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
三是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
四是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举报投诉。
https://t.cn/A6ah2CpR
基本概念介绍
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三要件:
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
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
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非法性
“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为“一行两会一局”(“一行”是中国人民银行,“两会”是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一局”是外汇管理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凡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如吸收存款、公开发行证券、公开募集基金、销售保险等),都需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
利诱性
非法集资一般都许诺还本付息。正规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均不承诺保本保收益。
社会性
“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按照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
非法集资在《刑法》中涉及的主要是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刑法》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也在第四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了非法集资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分类化行为介绍
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条例》总结了以下几种形式:
1.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2.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3.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5.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四个常见手法
1.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3.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4.利用亲情诱骗
有些非法集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有时采取类传销的手法,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典型非法集资活动“四部曲”
第一步:画饼
非法集资人会编织一个或多个尽可能“高大上”的项目。以“新技术”、“新革命”、“新政策”、“区块链”、“虚拟货币”等为幌子,描绘一幅预期报酬丰厚的蓝图,把集资参与人的胃口“吊”起来,让其产生“不容错过”“机不可失”的错觉。非法集资人一般会把“饼”画大,尽可能吸引参与人眼球。
第二步:造势
利用一切资源把声势做大。非法集资人通常会举办各种造势活动,比如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现场观摩会、体验日活动、知识讲座等;组织集体旅游、考察等,赠送米面油、话费等小礼品;大量展示各种或真或假的“技术认证”“获奖证书”“政府批文”;公布一些领导视察影视资料,公司领导与政府官员、明星合影;故意把活动选在政府会议中心、礼堂进行,其场面之大、规格之高极具欺骗性。
第三步:吸金
想方设法套取你口袋里的钱。非法集资人通过返点、分红,给参与人初尝“甜头”,使其相信把钱放在他那儿不仅有可观的收入,而且比放在自己口袋里还安全,参与人不仅将自己的钱倾囊而出,还动员亲友加入,集资金额越滚越大。
第四步:跑路
非法集资人往往会在“吸金”一段时间后跑路,或者因为原本就是“庞氏骗局”人去楼空,或者因为经营不善致使资金链断裂。集资参与人遭受惨重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非法集资常见套路
非法集资违法犯罪分子为了引诱群众上当受骗,达到非法集资目的,通常采取以下手段骗取群众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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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点公司门面,营造实力假象
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貌似合法,实则没有金融资质。这些公司或办公地点高档豪华,或宣传国资背景,或投入重金通过各类媒体甚至央视进行包装宣传,或在高档场所(如人民大会堂)举行推介会、知识讲座,邀请名人、学者和官员站台造势,展示与领导合影及各种奖项,欺骗性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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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投资项目,打消群众疑虑
从过去的农林矿业开发、民间借贷、房地产销售、原始股发行、加盟经营等形式逐渐升级包装为投资理财、财富管理、金融互助理财、海外上市、私募股权等形形色色的理财项目,并且承诺有担保、可回购、低风险、高回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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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投资概念,常人难以判断
不法分子把在地方股交中心挂牌吹成上市,把在美国OTCBB市场挂牌混淆是在纳斯达克上市;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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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致富”神话
高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一开始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来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风险防范提示
如遇以下情形向公众集资的,务必提高警惕
A. 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B. 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C. 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以房”养老等为幌子的;
D. 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E. 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F. 以“扶贫”“互助”“慈善”“影视文化”等为幌子的;
G. 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投资理财等内容广告传单的;
H. 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I. “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J. 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防范非法集资的“四看三思等一夜”法
四看
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二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三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的投向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四看参与集资主体,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三思
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等一夜
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宣传,一定要避免头脑发热,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拖延一晚再决定。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
规避非法集资陷阱的“三要、三不要”
一要理性,不要侥幸。
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不是“圈套”就是“陷阱”。要坚守理性底线,想想自己懂不懂,比比风险大不大,看看收益水平合不合实际,问问家人朋友怎么看,不要被赌博心态和侥幸心理蒙蔽双眼!
二要稳健,不要冒险。
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还可能是投资骗局,投一次就血本无归!要合理评估自身承受能力,审慎确定风险承担意愿,不冒险投资!
三要警惕,不要盲目。
“收益丰厚、条件诱人、机会难得、名额有限”都很可能是忽悠,一定要警惕、警惕、再警惕!多留个心眼儿,绝不要听风就是雨,盲目“随大流”投资!
谨慎投资,严防非法集资陷阱
一是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
二是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
三是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
四是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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