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洋葱 购买一空】6月15号下午,商丘义工联接到梁园区王楼乡菜农王俊华求助,称其种植收获的洋葱因目前周边都集中上市,收购商少,同时家中还种有黄瓜,夫妻两人每天采摘黄瓜都已十分疲惫,又没有精力和能力再去批发市场销售,导致现在近7万斤洋葱滞销,接到求助后,16号上午商丘义工联会长杨海振等义工到现场进行了实地查看,得知洋葱大小总体较均匀,属于紫皮扁洋葱,由于收的较晚,部分洋葱最外面一层干皮有开裂现象,其他未发现瑕疵。洋葱现在已全部装包,每包重65至70斤,在地头堆垛存放,由于近期持续高温,看着上千袋的的洋葱堆在地头,农户忧心忡忡,现在愿意以低于农贸市场批发价的每袋20元价格出售,折合每斤划到3毛左右。经商议,商丘义工联发起公益助农购买爱心洋葱活动,18号早上7点钟左右,210袋共14200多斤心洋葱送到位于市区珠江路中段商丘好人爱心早餐点,截止到今天晚上6点,所有预定的洋葱被购买一空,市义工联会长杨海振表示,如果菜农还需要帮助,他还会组织这样的爱心活动。(记者:李建铭)
【买卖】
举例:
一对外地小夫妻在本地租用了约5平方米的场地,每天凌晨去“批发樱桃集散地”筛选三五百斤(早晚两次)樱桃拉回来(最少的一次拉回约100斤),再挑选装箱,通过订单发往全国各地。
当然,这个过程中包括零散客户和零售。
观察了他们一段时间,大多属于不是当天采摘的残次果,利润保持在5-9块钱每斤。也就是夫妻二人每天的毛收入保持在1500元以上,甚至在3000元左右。
从大棚樱桃开始到露天樱桃结束,整个樱桃季,夫妻二人的纯收入应该在10万以上。
羡慕他们“在做着”。
举例:
一对外地小夫妻在本地租用了约5平方米的场地,每天凌晨去“批发樱桃集散地”筛选三五百斤(早晚两次)樱桃拉回来(最少的一次拉回约100斤),再挑选装箱,通过订单发往全国各地。
当然,这个过程中包括零散客户和零售。
观察了他们一段时间,大多属于不是当天采摘的残次果,利润保持在5-9块钱每斤。也就是夫妻二人每天的毛收入保持在1500元以上,甚至在3000元左右。
从大棚樱桃开始到露天樱桃结束,整个樱桃季,夫妻二人的纯收入应该在10万以上。
羡慕他们“在做着”。
了解南宁: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重点工业应急转贷专项)业务 实施细则
业务定位
南宁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重点工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业务是指南宁市转贷资金管理平台(简称转贷平台)为符合合作金融企业(银行和放贷机构)续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或个人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的短期资金周转业务。应急转贷资金仅限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含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个体工商户、农户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经营性贷款)的转贷,不得用于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等其他用途。
转贷平台与资金专户管理
(一) 受南宁市转贷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委托,南宁金融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南宁金融集团)作为南宁市转贷资金管理平台履行相关职责。南宁金融集团与合作金融企业签订转贷资金的相关合作协议,并开立或指定银行专户作为转贷资金在该行唯一合法放款及受托支付账户,对转贷资金进行单独核算,统一管理。
(二)南宁金融集团作为转贷资金运营管理的主体,其职责包括受理中小微企业和个人关于使用转贷资金的申请并接收相关材料,对其申请做准入资格审查、审核并决定转贷资金的授信额度、期限等。
(三)合作金融企业指有意愿与转贷平台签署转贷资金合作框架协议为其授信客户利用转贷资金进行转贷续贷服务的银行、国有控股小贷公司等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转贷前合作金融企业须同意出具《南宁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联合审批表》。
申请对象及准入条件
转贷资金的申请对象限于在南宁市(含区、县)依法注册设立的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个体工商户和农户(以下均简称为申请人)。
(一)申请人为企业的,需至少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属于仓储、批发与零售、农林牧渔业、服务业(含住宿餐饮、信息技术服务、文化传播、旅游等)、加工制造业等行业的;
2.依法经营,产品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状况良好;
3.申请的转贷资金仅用于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
4.合作金融企业同意续贷并向转贷平台出具加盖公章的《南宁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联合审批表》;
5.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东及其配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原贷款有商业性担保公司担保的,该担保公司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或者个体工商户、农户的需至少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个人经营性贷款用于其生产、经营;
2.其投资或经营的企业需符合前述4.1款之规定;
3.申请人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4.申请人配偶(如有)及其所控股投资或经营的企业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申请禁止性因素
企业存在下列任一情形的,不能申请应急转贷资金:
(一)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经营管理者在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经营管理者在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中有严重失信记录或涉及未决的较大诉讼案件;
(五)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
(六)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或违反南宁金融集团相关管理规定的。
转贷资金使用额度、期限及费用标准
(一)单笔应急转贷资金使用额度控制在合作金融企业承诺续贷额度以内,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但单个申请人在同一授信期和最高限额内可分多笔使用。
(二)单笔转贷资金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0天,超过合同约定还款期限的,转贷管理平台可采取包括提起诉讼在内的必要方式收回转贷资金。
(三)转贷资金实行有偿使用,使用费按实际使用天数收取,资金使用前60天的日费率为0.4‰;超过60天的,超过部分日费率计算公式为=(人民银行最新公布一年期LPR的四倍/365天)‰。
申请人应提交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使用转贷资金的申请报告,并填制《南宁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联合审批表》。
(二)申请人申请转贷资金用以还贷的原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合作金融企业盖章同意续贷的《南宁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联合审批表》,及正在办理续贷的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贷款涉及担保的,需提供担保公司有效的续贷担保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自有资金还贷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人第一次申请转贷资金的,需提交其生产、经营的基本资料,含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及其配偶、相关个人近两个月在人民银行查询的征信报告等。
(六)担保公司为申请人原贷款提供的担保合同协议,以及担保公司为企业申请转贷资金提供的担保意向书(如申请人原贷款及续贷涉及担保公司担保的,需提供)。
转贷资金申请、审批及使用流程
(一)申请人应于贷款到期的30日前同时向南宁金融集团及合作金融企业提出转贷续贷申请。合作金融企业应在收到申请的15天内审核完毕,审核同意的,在《南宁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联合审批表》加盖该机构公章。
(二)南宁金融集团在收到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根据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审查包括对企业资格审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审查。审查完成后,南宁金融集团按审批权限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
(三)审批通过后,南宁金融集团与申请人签署转贷资金借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并按本细则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约定资金使用费率和支付资金使用费。转贷资金借出前南宁金融集团会同合作金融企业检查核实申请人还贷账户的安全状况。
(四)在申请人贷款到期当日前,南宁金融集团通过转贷资金专户将转贷资金汇入申请人还款账户,通知合作金融企业立即划扣并完成还贷工作。
(五)合作金融企业应在申请人还贷后,按《南宁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联合审批表》的约定及时完成续贷手续及续贷贷款放款工作。续贷贷款划入申请人还款账户当日,合作金融企业即受托支付将等值于转贷资金本金的续贷贷款划转至转贷资金专户,完成申请人的还款。
(六)南宁金融集团按档案管理相关要求将项目材料立卷归档。第九条 转贷资金运行情况汇报
南宁金融集团每季度向管理领导小组要求汇报转贷资金运行情况。
转贷资金风险控制
(一)申请人为企业的,其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夫妻双方须作为转贷资金借款连带责任保证方。申请人为个人的,其配偶和其投资控股或经营的企业须作为转贷资金借款连带责任保证方。
(二)申请人原贷款已由商业性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要求同一担保公司向转贷平台即南宁金融集团为申请人申请的转贷资金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签订相关转贷资金借款担保合同。
(三)对于申请人采取虚报、瞒报,骗取,逾期不归还转贷资金的,依法追缴转贷资金,并对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四)合作金融企业不得随意变更续贷金额或改变抵押担保条件,应恪守承诺,按期足额续贷。如合作金融企业未按时足额续贷、引起转贷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合作金融企业承担转贷资金归还或补足的清偿责任(因借款人不配合及借款人突发风险事项造成合作金融企业不能及时续贷的情形除外)。因合作金融企业过失和违约导致转贷资金损失的,合作金融企业承担相应清偿责任,同时取消该机构当年申请各级财政资金奖励和补助的资格。
(五)对逾期不能收回的转贷资金,南宁金融集团应及时制定追偿方案,落实追偿措施,视追偿情况向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保全并执行债务人资产。同时,针对风险项目追偿情况南宁金融集团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六)对于相关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办理转贷资金借款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其他事项
(一)合作金融企业应明确转贷联络部门及对接人,负责转贷资金事宜的沟通协调。
(二)合作金融企业签署《南宁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联合审批表》的应为市级或以上级别,若市级或以上级别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签署该审批表的,应在合作金融企业与转贷平台的转贷资金合作框架协议予以明确约定,并由合作金融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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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定位
南宁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重点工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业务是指南宁市转贷资金管理平台(简称转贷平台)为符合合作金融企业(银行和放贷机构)续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或个人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的短期资金周转业务。应急转贷资金仅限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含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个体工商户、农户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经营性贷款)的转贷,不得用于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等其他用途。
转贷平台与资金专户管理
(一) 受南宁市转贷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委托,南宁金融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南宁金融集团)作为南宁市转贷资金管理平台履行相关职责。南宁金融集团与合作金融企业签订转贷资金的相关合作协议,并开立或指定银行专户作为转贷资金在该行唯一合法放款及受托支付账户,对转贷资金进行单独核算,统一管理。
(二)南宁金融集团作为转贷资金运营管理的主体,其职责包括受理中小微企业和个人关于使用转贷资金的申请并接收相关材料,对其申请做准入资格审查、审核并决定转贷资金的授信额度、期限等。
(三)合作金融企业指有意愿与转贷平台签署转贷资金合作框架协议为其授信客户利用转贷资金进行转贷续贷服务的银行、国有控股小贷公司等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转贷前合作金融企业须同意出具《南宁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联合审批表》。
申请对象及准入条件
转贷资金的申请对象限于在南宁市(含区、县)依法注册设立的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个体工商户和农户(以下均简称为申请人)。
(一)申请人为企业的,需至少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属于仓储、批发与零售、农林牧渔业、服务业(含住宿餐饮、信息技术服务、文化传播、旅游等)、加工制造业等行业的;
2.依法经营,产品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状况良好;
3.申请的转贷资金仅用于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
4.合作金融企业同意续贷并向转贷平台出具加盖公章的《南宁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联合审批表》;
5.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东及其配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原贷款有商业性担保公司担保的,该担保公司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或者个体工商户、农户的需至少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个人经营性贷款用于其生产、经营;
2.其投资或经营的企业需符合前述4.1款之规定;
3.申请人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4.申请人配偶(如有)及其所控股投资或经营的企业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申请禁止性因素
企业存在下列任一情形的,不能申请应急转贷资金:
(一)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经营管理者在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经营管理者在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中有严重失信记录或涉及未决的较大诉讼案件;
(五)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
(六)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或违反南宁金融集团相关管理规定的。
转贷资金使用额度、期限及费用标准
(一)单笔应急转贷资金使用额度控制在合作金融企业承诺续贷额度以内,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但单个申请人在同一授信期和最高限额内可分多笔使用。
(二)单笔转贷资金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0天,超过合同约定还款期限的,转贷管理平台可采取包括提起诉讼在内的必要方式收回转贷资金。
(三)转贷资金实行有偿使用,使用费按实际使用天数收取,资金使用前60天的日费率为0.4‰;超过60天的,超过部分日费率计算公式为=(人民银行最新公布一年期LPR的四倍/365天)‰。
申请人应提交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使用转贷资金的申请报告,并填制《南宁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联合审批表》。
(二)申请人申请转贷资金用以还贷的原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合作金融企业盖章同意续贷的《南宁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联合审批表》,及正在办理续贷的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贷款涉及担保的,需提供担保公司有效的续贷担保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自有资金还贷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人第一次申请转贷资金的,需提交其生产、经营的基本资料,含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及其配偶、相关个人近两个月在人民银行查询的征信报告等。
(六)担保公司为申请人原贷款提供的担保合同协议,以及担保公司为企业申请转贷资金提供的担保意向书(如申请人原贷款及续贷涉及担保公司担保的,需提供)。
转贷资金申请、审批及使用流程
(一)申请人应于贷款到期的30日前同时向南宁金融集团及合作金融企业提出转贷续贷申请。合作金融企业应在收到申请的15天内审核完毕,审核同意的,在《南宁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联合审批表》加盖该机构公章。
(二)南宁金融集团在收到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根据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审查包括对企业资格审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审查。审查完成后,南宁金融集团按审批权限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
(三)审批通过后,南宁金融集团与申请人签署转贷资金借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并按本细则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约定资金使用费率和支付资金使用费。转贷资金借出前南宁金融集团会同合作金融企业检查核实申请人还贷账户的安全状况。
(四)在申请人贷款到期当日前,南宁金融集团通过转贷资金专户将转贷资金汇入申请人还款账户,通知合作金融企业立即划扣并完成还贷工作。
(五)合作金融企业应在申请人还贷后,按《南宁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联合审批表》的约定及时完成续贷手续及续贷贷款放款工作。续贷贷款划入申请人还款账户当日,合作金融企业即受托支付将等值于转贷资金本金的续贷贷款划转至转贷资金专户,完成申请人的还款。
(六)南宁金融集团按档案管理相关要求将项目材料立卷归档。第九条 转贷资金运行情况汇报
南宁金融集团每季度向管理领导小组要求汇报转贷资金运行情况。
转贷资金风险控制
(一)申请人为企业的,其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夫妻双方须作为转贷资金借款连带责任保证方。申请人为个人的,其配偶和其投资控股或经营的企业须作为转贷资金借款连带责任保证方。
(二)申请人原贷款已由商业性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要求同一担保公司向转贷平台即南宁金融集团为申请人申请的转贷资金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签订相关转贷资金借款担保合同。
(三)对于申请人采取虚报、瞒报,骗取,逾期不归还转贷资金的,依法追缴转贷资金,并对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四)合作金融企业不得随意变更续贷金额或改变抵押担保条件,应恪守承诺,按期足额续贷。如合作金融企业未按时足额续贷、引起转贷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合作金融企业承担转贷资金归还或补足的清偿责任(因借款人不配合及借款人突发风险事项造成合作金融企业不能及时续贷的情形除外)。因合作金融企业过失和违约导致转贷资金损失的,合作金融企业承担相应清偿责任,同时取消该机构当年申请各级财政资金奖励和补助的资格。
(五)对逾期不能收回的转贷资金,南宁金融集团应及时制定追偿方案,落实追偿措施,视追偿情况向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保全并执行债务人资产。同时,针对风险项目追偿情况南宁金融集团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六)对于相关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办理转贷资金借款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其他事项
(一)合作金融企业应明确转贷联络部门及对接人,负责转贷资金事宜的沟通协调。
(二)合作金融企业签署《南宁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联合审批表》的应为市级或以上级别,若市级或以上级别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签署该审批表的,应在合作金融企业与转贷平台的转贷资金合作框架协议予以明确约定,并由合作金融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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