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保健药品、预防性疫苗等不纳入基本医保】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1号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医疗保障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胡静林

2020年7月30日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确定、调整,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支付、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进行管理,符合《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药品目录》实行通用名管理,《药品目录》内药品的同通用名药品自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合理的用药需求;坚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用药保障水平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分级管理,明确各层级职责和权限;坚持专家评审,适应临床技术进步,实现科学、规范、精细、动态管理;坚持中西药并重,充分发挥中药和西药各自优势。

第五条 《药品目录》由凡例、西药、中成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中药饮片五部分组成。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国家规定增补的药品单列。为维护临床用药安全和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药品目录》对部分药品的医保支付条件进行限定。

第六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体系,制定和调整全国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使用和支付的原则、条件、标准及程序等,组织制定、调整和发布国家《药品目录》并编制统一的医保代码,对全国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受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国家《药品目录》调整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制定本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政策措施,负责《药品目录》的监督实施等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国家《药品目录》为基础,按照国家规定的调整权限和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纳入省级医保支付范围,按规定向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药品目录》及相关政策的实施,按照医保协议对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用药行为进行审核、监督和管理,按规定及时结算和支付医保费用,并承担相关的统计监测、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二章 《药品目录》的制定和调整

第七条 纳入国家《药品目录》的药品应当是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化学药、生物制品、中成药(民族药),以及按国家标准炮制的中药饮片,并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等基本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基本药物按规定纳入《药品目录》。

第八条 以下药品不纳入《药品目录》:

(一)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

(二)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

(三)保健药品;

(四)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

(五)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

(六)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

(七)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

(八)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

第九条 《药品目录》内的药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专家评审后,直接调出《药品目录》:

(一)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

(二)被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的药品;

(三)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的药品;

(四)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进入《药品目录》的药品;

(五)国家规定的应当直接调出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药品目录》内的药品,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专家评审等规定程序后,可以调出《药品目录》:

(一)在同治疗领域中,价格或费用明显偏高且没有合理理由的药品;

(二)临床价值不确切,可以被更好替代的药品;

(三)其他不符合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条件的药品。

第十一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保药品保障需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承受能力、目录管理重点等因素,确定当年《药品目录》调整的范围和具体条件,研究制定调整工作方案,依法征求相关部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布。对企业申报且符合当年《药品目录》调整条件的药品纳入该年度调整范围。

第十二条 建立《药品目录》准入与医保药品支付标准(以下简称支付标准)衔接机制。除中药饮片外,原则上新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同步确定支付标准。

独家药品通过准入谈判的方式确定支付标准。

非独家药品中,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以下简称集中采购)中选药品,按照集中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支付标准;其他非独家药品根据准入竞价等方式确定支付标准。

执行政府定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支付标准按照政府定价确定。

第十三条 中药饮片采用专家评审方式进行调整,其他药品的调整程序主要包括企业申报、专家评审、谈判或准入竞价、公布结果。

第十四条 建立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统称企业)申报制度。根据当年调整的范围,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向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交必要的资料。提交资料的具体要求和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组织医学、药学、药物经济学、医保管理等方面专家,对符合当年《药品目录》调整条件的全部药品进行评审,并提出如下药品名单:

(一)建议新增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经专家评审后,符合条件的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或政府定价药品,可直接纳入《药品目录》;其他药品按规定提交药物经济学等资料。

(二)原《药品目录》内建议直接调出的药品。该类药品直接从《药品目录》中调出。

(三)原《药品目录》内建议可以调出的药品。该类药品按规定提交药物经济学等资料。

(四)原《药品目录》内药品建议调整限定支付范围的。其中缩小限定支付范围或者扩大限定支付范围但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影响较小的,可以直接调整;扩大限定支付范围且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影响较大的,按规定提交药物经济学等资料。

第十六条 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组织药物经济学、医保管理等方面专家开展谈判或准入竞价。其中独家药品进入谈判环节,非独家药品进入企业准入竞价环节。谈判或者准入竞价成功的,纳入《药品目录》或调整限定支付范围;谈判或者准入竞价不成功的,不纳入或调出《药品目录》,或者不予调整限定支付范围。

第十七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确定并印发《药品目录》,公布调整结果。

第十八条 原则上谈判药品协议有效期为两年。协议期内,如有谈判药品的同通用名药物(仿制药)上市,医保部门可根据仿制药价格水平调整该药品的支付标准,也可以将该通用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协议期满后,如谈判药品仍为独家,周边国家及地区的价格等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未调整限定支付范围或虽然调整了限定支付范围但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影响较小的,根据协议期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际支出(以医保部门统计为准)与谈判前企业提交的预算影响分析进行对比,按相关规则调整支付标准,并续签协议。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对于因更名、异名等原因需要对药品的目录归属进行认定的,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程序进行认定后发布。

第二十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国家医保药品代码,按照医保药品分类和代码规则建立药品编码数据库。原则上每季度更新一次。

第三章 《药品目录》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原则上按照支付标准直接挂网采购。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的同通用名药品在价格不高于谈判支付标准的情况下,按规定挂网采购。其他药品按照药品招采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满足临床需要的前提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须优先配备和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逐步建立《药品目录》与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配备联动机制,定点医疗机构根据《药品目录》调整结果及时对本医疗机构用药目录进行调整和优化。

第四章 医保用药的支付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一)以疾病诊断或治疗为目的;

(二)诊断、治疗与病情相符,符合药品法定适应症及医保限定支付范围;

(三)由符合规定的定点医药机构提供,急救、抢救的除外;

(四)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药品费用,应当凭医生处方或住院医嘱;

(五)按规定程序经过药师或执业药师的审查。

第二十四条 国家《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分为“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甲类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确切、同类药品中价格或治疗费用较低的药品。“乙类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确切、同类药品中比“甲类药品”价格或治疗费用略高的药品。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纳入“乙类药品”管理。

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按国家规定纳入《药品目录》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纳入“乙类药品”管理。

中药饮片的“甲乙分类”由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使用“甲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及分担办法支付;使用“乙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先由参保人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分担办法支付。

“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的比例由省级或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 支付标准是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基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依据药品的支付标准以及医保支付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支付药品费用。支付标准的制定和调整规则另行制定。

第五章 医保用药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综合运用协议、行政、司法等手段,加强《药品目录》及用药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管,提升医保用药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

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内部制度规范,建立健全药品“进、销、存”全流程记录和管理制度,提高医保用药管理能力,确保医保用药安全合理。

第二十九条 将《药品目录》和相关政策落实责任纳入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内容,强化用药合理性和费用审核,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将医保药品备药率、非医保药品使用率等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基金支付挂钩。加强定点医药机构落实医保用药管理政策,履行药品配备、使用、支付、管理等方面职责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建立目录内药品企业监督机制,引导企业遵守相关规定。将企业在药品推广使用、协议遵守、信息报送等方面的行为与《药品目录》管理挂钩。

第三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工作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加强专家管理,完善专家产生、利益回避、责任追究等机制。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完善投诉举报处理、利益回避、保密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第三十二条 对于调入或调出《药品目录》的药品,专家应当提交评审结论和报告。逐步建立评审报告公开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的编排格式、名称剂型规范、备注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

西药部分,收载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

中成药部分,收载中成药和民族药。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收载谈判协议有效期内的药品。

中药饮片部分,收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予以支付的饮片,并规定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饮片。

第三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参照本暂行办法,在国家规定的权限内,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药品目录》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五条 发生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或紧急情况时,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临时调整或授权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临时调整医保药品支付范围。

第三十六条 原则上《药品目录》不再新增OTC药品。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链接: https://t.cn/A6UG2BRx

【国家医保局:保健药品、预防性疫苗等不纳入基本医保】
https://t.cn/A6U4ZCld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1号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医疗保障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胡静林
2020年7月30日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确定、调整,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支付、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进行管理,符合《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药品目录》实行通用名管理,《药品目录》内药品的同通用名药品自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合理的用药需求;坚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用药保障水平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分级管理,明确各层级职责和权限;坚持专家评审,适应临床技术进步,实现科学、规范、精细、动态管理;坚持中西药并重,充分发挥中药和西药各自优势。
第五条 《药品目录》由凡例、西药、中成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中药饮片五部分组成。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国家规定增补的药品单列。为维护临床用药安全和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药品目录》对部分药品的医保支付条件进行限定。

第六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体系,制定和调整全国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使用和支付的原则、条件、标准及程序等,组织制定、调整和发布国家《药品目录》并编制统一的医保代码,对全国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受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国家《药品目录》调整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制定本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政策措施,负责《药品目录》的监督实施等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国家《药品目录》为基础,按照国家规定的调整权限和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纳入省级医保支付范围,按规定向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药品目录》及相关政策的实施,按照医保协议对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用药行为进行审核、监督和管理,按规定及时结算和支付医保费用,并承担相关的统计监测、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二章 《药品目录》的制定和调整
第七条 纳入国家《药品目录》的药品应当是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化学药、生物制品、中成药(民族药),以及按国家标准炮制的中药饮片,并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等基本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基本药物按规定纳入《药品目录》。
第八条 以下药品不纳入《药品目录》:
(一)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
(二)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
(三)保健药品;
(四)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
(五)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
(六)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
(七)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
(八)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
第九条 《药品目录》内的药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专家评审后,直接调出《药品目录》:
(一)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
(二)被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的药品;
(三)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的药品;
(四)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进入《药品目录》的药品;
(五)国家规定的应当直接调出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药品目录》内的药品,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专家评审等规定程序后,可以调出《药品目录》:
(一)在同治疗领域中,价格或费用明显偏高且没有合理理由的药品;
(二)临床价值不确切,可以被更好替代的药品;
(三)其他不符合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条件的药品。
第十一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保药品保障需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承受能力、目录管理重点等因素,确定当年《药品目录》调整的范围和具体条件,研究制定调整工作方案,依法征求相关部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布。对企业申报且符合当年《药品目录》调整条件的药品纳入该年度调整范围。
第十二条 建立《药品目录》准入与医保药品支付标准(以下简称支付标准)衔接机制。除中药饮片外,原则上新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同步确定支付标准。
独家药品通过准入谈判的方式确定支付标准。
非独家药品中,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以下简称集中采购)中选药品,按照集中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支付标准;其他非独家药品根据准入竞价等方式确定支付标准。
执行政府定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支付标准按照政府定价确定。
第十三条 中药饮片采用专家评审方式进行调整,其他药品的调整程序主要包括企业申报、专家评审、谈判或准入竞价、公布结果。
第十四条 建立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统称企业)申报制度。根据当年调整的范围,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向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交必要的资料。提交资料的具体要求和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组织医学、药学、药物经济学、医保管理等方面专家,对符合当年《药品目录》调整条件的全部药品进行评审,并提出如下药品名单:
(一)建议新增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经专家评审后,符合条件的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或政府定价药品,可直接纳入《药品目录》;其他药品按规定提交药物经济学等资料。
(二)原《药品目录》内建议直接调出的药品。该类药品直接从《药品目录》中调出。
(三)原《药品目录》内建议可以调出的药品。该类药品按规定提交药物经济学等资料。
(四)原《药品目录》内药品建议调整限定支付范围的。其中缩小限定支付范围或者扩大限定支付范围但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影响较小的,可以直接调整;扩大限定支付范围且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影响较大的,按规定提交药物经济学等资料。
第十六条 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组织药物经济学、医保管理等方面专家开展谈判或准入竞价。其中独家药品进入谈判环节,非独家药品进入企业准入竞价环节。谈判或者准入竞价成功的,纳入《药品目录》或调整限定支付范围;谈判或者准入竞价不成功的,不纳入或调出《药品目录》,或者不予调整限定支付范围。
第十七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确定并印发《药品目录》,公布调整结果。
第十八条 原则上谈判药品协议有效期为两年。协议期内,如有谈判药品的同通用名药物(仿制药)上市,医保部门可根据仿制药价格水平调整该药品的支付标准,也可以将该通用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协议期满后,如谈判药品仍为独家,周边国家及地区的价格等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未调整限定支付范围或虽然调整了限定支付范围但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影响较小的,根据协议期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际支出(以医保部门统计为准)与谈判前企业提交的预算影响分析进行对比,按相关规则调整支付标准,并续签协议。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对于因更名、异名等原因需要对药品的目录归属进行认定的,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程序进行认定后发布。
第二十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国家医保药品代码,按照医保药品分类和代码规则建立药品编码数据库。原则上每季度更新一次。
第三章 《药品目录》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原则上按照支付标准直接挂网采购。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的同通用名药品在价格不高于谈判支付标准的情况下,按规定挂网采购。其他药品按照药品招采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满足临床需要的前提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须优先配备和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逐步建立《药品目录》与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配备联动机制,定点医疗机构根据《药品目录》调整结果及时对本医疗机构用药目录进行调整和优化。
第四章 医保用药的支付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一)以疾病诊断或治疗为目的;
(二)诊断、治疗与病情相符,符合药品法定适应症及医保限定支付范围;
(三)由符合规定的定点医药机构提供,急救、抢救的除外;
(四)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药品费用,应当凭医生处方或住院医嘱;
(五)按规定程序经过药师或执业药师的审查。
第二十四条 国家《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分为“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甲类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确切、同类药品中价格或治疗费用较低的药品。“乙类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确切、同类药品中比“甲类药品”价格或治疗费用略高的药品。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纳入“乙类药品”管理。
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按国家规定纳入《药品目录》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纳入“乙类药品”管理。
中药饮片的“甲乙分类”由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使用“甲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及分担办法支付;使用“乙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先由参保人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分担办法支付。
“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的比例由省级或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 支付标准是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基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依据药品的支付标准以及医保支付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支付药品费用。支付标准的制定和调整规则另行制定。
第五章 医保用药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综合运用协议、行政、司法等手段,加强《药品目录》及用药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管,提升医保用药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
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内部制度规范,建立健全药品“进、销、存”全流程记录和管理制度,提高医保用药管理能力,确保医保用药安全合理。
第二十九条 将《药品目录》和相关政策落实责任纳入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内容,强化用药合理性和费用审核,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将医保药品备药率、非医保药品使用率等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基金支付挂钩。加强定点医药机构落实医保用药管理政策,履行药品配备、使用、支付、管理等方面职责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建立目录内药品企业监督机制,引导企业遵守相关规定。将企业在药品推广使用、协议遵守、信息报送等方面的行为与《药品目录》管理挂钩。
第三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工作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加强专家管理,完善专家产生、利益回避、责任追究等机制。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完善投诉举报处理、利益回避、保密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第三十二条 对于调入或调出《药品目录》的药品,专家应当提交评审结论和报告。逐步建立评审报告公开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的编排格式、名称剂型规范、备注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
西药部分,收载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
中成药部分,收载中成药和民族药。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收载谈判协议有效期内的药品。
中药饮片部分,收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予以支付的饮片,并规定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饮片。
第三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参照本暂行办法,在国家规定的权限内,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药品目录》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五条 发生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或紧急情况时,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临时调整或授权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临时调整医保药品支付范围。
第三十六条 原则上《药品目录》不再新增OTC药品。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直播带货"割韭菜"套路调查:靠卖惨赚同情收割粉丝】近期,国家网信办会同相关部门对国内31家主要网络直播平台的内容生态进行全面巡查发现,“虎牙直播”“斗鱼直播”“哔哩哔哩”“映客直播”“CC直播”“疯播直播”“欢乐直播”“花椒直播”“西瓜视频”“全民小视频”10家网络直播平台存在传播低俗庸俗内容等问题,未能有效履行企业主体责任。

具体来看,国内31家主要网络直播平台普遍存在内容生态不良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内容低俗庸俗问题。其中,秀场类直播乱象频发,一些女主播衣着暴露,一些男主播言行粗俗恶俗,低俗热舞、恶搞、谩骂等现象屡禁不绝;留言互动、弹幕和用户账号注册疏于管理,违法违规信息层出不穷。一些平台企业经营态度不端正,有的借助免费网课推广网游,有的利用色情低俗内容诱导用户点击浏览并充值打赏,有的利用“抽奖”“竞猜”“返利”等方式涉嫌组织网络赌博。

针对直播乱象,国家网信办重拳出击,指导属地网信办依法依规约谈上述平台企业,视违规情节对相关平台分别采取停止主要频道内容更新、暂停新用户注册、限期整改、责成平台处理相关责任人等处置措施,并将部分违规网络主播纳入跨平台禁播黑名单。

直播卖惨成为常态
赚取同情收割粉丝

今年6月,在B站拥有20多万粉丝的博主“虎子的后半生”被曝靠卖惨获得粉丝的同情。尽管媒体调查后发现该用户确实是癌症晚期患者,不存在伪造病情的情况,但“有房有车”“经常去高档场所消费”等信息让网友直呼自己被骗。

卖惨人设在各视频平台和直播平台中几乎成为常态,既有电商主播“哭穷”称自己的产品没人买,也有美食主播称“自己工作压力大,几乎崩溃”。但实际情况是否真如主播所说呢?

《法制日报》记者调查发现,一位原网名ID为“×××兔”的B站UP主在发布的视频中,把自己打造成“打工妹”的形象,吸引了大量用户点击和观看,其单个视频播放量在10万次左右,评论数量一般可达两三千条。在视频中,“×××兔”经常推广一些零食、厨具等,有时还会推销三无产品的微商减肥药。有不少网友对“打工妹”的身份提出质疑,并称2017年年底该UP主在某教育局督导室工作,名下还有一家传播公司。

同样,类似的视频博主“××小妹”,也是通过打造“打工妹”的形象来获得网友的关注。据《法制日报》记者观察,该用户在好看视频平台上发布的前40个视频中,标题中出现了31次“打工妹”的关键词,最高播放量达到72万次。其视频主题多为自己生活压力大但仍然能够积极面对。视频内容包括深夜做饭带去公司、吃一大锅方便面、为房租太贵而争吵等。有网友指出,她上班时间紧凑,却能够每天更新几个视频,且发布在不同的视频平台。

除了展示自己的“惨状”外,还有一些博主利用家人的“惨”进行视频发布或直播。如在快手平台上,某博主称自己的父亲患有残疾,且在简介中表示“自己是一个朴朴实实的农村人”。该博主所发布的视频中,常以“农村应该不丢人吧”“家里太穷没人要”等相关表述作为标题。

直播平台上还有不少套路似曾相识:

体面的老板,在办公室默默抹眼泪,受疫情影响,外销的蚕丝被被退单,发不出工资,原价499元,现价99元;坚强的宝妈,被丈夫抛弃,带着3个孩子顽强拼搏,就靠着在网上卖点面膜维持生活,希望大家支持一下……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直播平台还有一些视频,以农村孤寡老人、贫困妇儿的生存状态为主要内容,引起了不少网友关注。

“当热心网友询问地址,想要提供帮助时,一些主播并不理睬。而是在积累一定量的粉丝后,转卖账号,甚至直播带货。”一位业内人士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这些直播视频中的老人和残疾人,要么无人赡养、无家可归,住在破房子、破洞里,以捡垃圾为生;要么穿着破烂衣服,在烈日暴雨中卖菜,无人问津。

该业内人士说:“视频配以煽情的音乐,让人顿生怜悯之情。善良的UP主就会如‘天降神兵’,扛着米面粮油去看望这些孤寡老人,给他们做饭打扫,或者买下卖菜老人所有的菜,还要多给老人一两百元钱。这样看上去朴实无华、没有任何盈利点的账号,在赚走观众眼泪的同时,也收割了数百万乃至千万名粉丝。这种大号,一条广告的报价少则三五万元,多则十几万元。200万粉丝的账号,转让价格也达到200万元以上。”

主播教程颇受欢迎
定制人设直播带货

有媒体统计,在某视频平台上,靠卖惨来吸睛的主播不在少数,主要有以下两类:

病例卖惨型,主要描述病人的日常,癌症、抑郁症和人格分裂症等是普遍病症;受害者求助型,主要描述被性侵者、被网暴者或者有同性恋被父母赶出家门的经历等。

《法制日报》记者搜索发现,在某电商平台以及二手交易平台中,有大量关于主播营销策划的课程资料和视频出售,内容包括“网络主播吸睛秘籍”“打赏最多的网红应该这样做”等。另外,还有一些营销策划团队专门针对个体打造个人IP,同时还强调“十年营销经验,打造爆款人设”。

某营销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公司将会为主播提供一套完整的直播流程和培训方案,包括视频拍摄、直播注意事项以及人设的制定等。公司的专业人员会为新主播定制一个比较符合主播外形等各方面条件的人设,以便迅速建立与该人设相符合的受众群,“通过人设进行市场的精准化定位,培养一大部分固定的粉丝群体”。

在这些人设背后,便是“水到渠成”的直播带货。

比如,某天深夜,你正躺在床上百无聊赖地刷着某直播平台,突然看到一位卖虾大妈的小视频。看着她嘎嘣嘎嘣地嚼起外焦里嫩的烤虾,有不少人马上就花上百元买了一袋大妈介绍的“纯天然无污染美味大虾”。但收货后发现,包装袋里装的根本就不是直播中出现的色香味俱全的烤虾,装烤虾的袋子上也没有标注生产厂家,没有质量合格证、卫生许可证,甚至没有投诉电话。

实际上,在一些电商直播平台上,类似的案例不胜枚举。

时间回溯至2016年,这一年被称为“网红元年”,网红变现的能力让全社会为之侧目。随着“网红经济”进入下半场,用时尚博主的标签打入网红市场已不再讨喜,人们开始转向接地气、多元化、复合型人设的新需求。

2018年,根据艾瑞咨询对网红经济的调查数据,网红变现方式已更加多元化,除了传统的广告、电商,签约、直播、问答和内容付费等形式开始兴起。网红经济的产业链也渐趋完善,MCN机构(自媒体账号)替代个人成为新的核心。

有业内人士坦言,实际上,除了粉丝打赏外,卖广告和产品才是网红的经营之路,这也是最重要的变现之道。从感情教主、豆瓣才女到手作名厨,网红人设一茬接一茬,寻求变现的内核却从未改变,其中很重要的一种变现方式便是销售商品。网红们几乎都是利用人设连接粉丝黏性,开启商业化之路。

该业内人士称,网红们最盼望的就是能以“种草机”的人设存在于网友的印象里,因为无论是发好看的照片、做有趣的视频还是辛辛苦苦码功课写文章,带货才是网红辛勤输出能力和曝光效果的直接体现,因此持续带货能力的背后是一个网红的综合能力。随之而来的便是各种人设之下的网红变现,或打赏或卖货。上述各种卖惨人设的直播也就不足为怪,因为“不会带货的网红不是好网红”。

快速套现暗藏隐患
有效监管刻不容缓

然而,目前网红、大V的商业变现过程缺乏有效监管。

“近年来,网红、大V网上售货热度不断提升,原因在于电商正逐渐从以往的单纯卖货转向内容、社交为引导的新型模式,一大批网红、大V凭借其逐渐形成的个人品牌、数量众多的粉丝,开始进行软文、广告合作,或直接卖货以实现商业变现。”担任主播经纪人的周芳西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周芳西说,由于这些网红、大V往往具有较强的用户黏性,许多粉丝对其所说的话深信不疑,变现效果也不断显现。不少平台出于引流和销售需求,对于此类行为也多有鼓励,包括培育扶持网红、大V,聘请其作为品牌、活动代言人,或者采取与网红、大V共同销售某款产品的方式,实现深度捆绑。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网红直播变现的法律隐患屡屡变成现实。

朱巍认为,获取粉丝的高额成本导致售卖假货、为博出位进行低俗表演等违法行为频现。“既然获取粉丝的花费如此之大,主播们就开始了快速套现之路。一方面,主播缺乏忠实的粉丝,只能通过持续不断的话题或抓人眼球的表现留住粉丝;另一方面,除了‘传销式’层级获利外,售卖假货可能是变现最快的方式。”

朱巍提醒说,通常有所谓的“大哥”在给绝大部分网红刷礼物,这些花了大价钱赞助的商家,不乏生产和售卖假货者,他们花钱捧人,目的就在于利用网红流量违法获利。这些“赞助商”们以微商为主,打着传销的擦边球,利用流量快速增加用户规模,以此获利再反哺高额的“粉丝税”,形成一种特殊的生态。

据了解,目前直播带货的合作模式主要分为专场、链接费+佣金、纯佣、坑位费+佣金四种。

其中,专场可以理解为在某时段专门介绍某系列产品,价格通常以每小时计算;使用链接费+佣金模式的主播,通常按照1个链接100元至300元的佣金形式,保障主播的最大效益;纯佣则主要集中在新小主播,因为产品的缺失,往往只能跟商家对接纯佣的产品合作。

而关于坑位费,按照业内人士的说法,可以理解为商家找网红带货需要给的“出场费”,从几千元到几十万元不等。

据周芳西透露,某品牌方曾找到一个在抖音平台有千万粉丝的网红直播,坑位费要价几万元。后来发现即便粉丝多也带不出去货,两个月后坑位费降到了几千元。“还有的小主播明知道自己带不出去货,想靠坑位费大捞一笔。”

除了骗坑位费之外,还有的机构会在带货佣金上做文章。

“直播带货是有佣金的,为了吸引更多商家,一些媒介机构会将佣金下调到正常价格的一半甚至更低。但谈好佣金后,有的经纪公司会以产品利润、主播推广投入精力等理由,变相提高佣金比例。”周芳西说,还有的经纪机构会跟商家承诺保证销量,但前提是让商家付一定的佣金比例,额外再加上一笔相应的服务费。

“很多品牌方愿意付这笔服务费的原因是,很多商家愿意让小主播直播卖货‘赚个推广’。”周芳西说。

不过,在某电商平台有10多年经营经验的岳亦如提醒,一些不良经纪公司会作假,用这笔服务费买商家的产品,即使没有到约定的销售额,也能赚取一部分佣金,收钱之后再退一部分货,“里外都是挣”。

岳亦如认为,直播电商虽然表面看上去很火,但毕竟刚刚起步,行业尚未得到规范,存在不少坑商家、坑消费者、坑创业机构、坑主播的现象。链接: https://t.cn/A6yzhdX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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