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分家析产后因干涉房屋使用引发家庭矛盾,律师正本清源解决纠纷修复亲情。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盼
【导读】 甲乙兄弟以协议约定涉案房屋所有权归甲,甲继承人丙丁出租房屋后遭乙多次干涉,丙丁要求依约过户,乙以非农村户籍无法继承宅基地为由拒绝。张盼律师认为该协议真实有效,丙丁继承房屋而非继承宅基地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赞同律师观点并调解了双方之间矛盾。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法理清晰,纲举目张。说理透彻,法情兼顾。既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修复了当事人之间的亲情关系。
【基本案情】 甲、乙双方系兄弟关系,户籍均在A市A村A房屋(以下简称:原涉案房屋)中。若干年前,乙的长兄甲因为在外务工的需要,要将自己的户籍从原涉案房屋迁出。为了甲在务工期间以及今后能够回老家居住,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一》) 一份 。《协议书一》约定:
乙同意将原涉案房屋中的1间房屋B(层数2),让与在外工作多年的长兄甲居住,此后,B房屋的维修由长兄甲负责,弟乙不再干涉。
后甲、乙双方在《协议书一》签订二年后,又订立《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二》)一份。《协议书二》约定:
①甲外出工作后,乙对连同甲的B房屋在内的原涉案房屋A,一并进行了翻建。将原涉案房屋翻建了三间两层的楼房(以下简称:C房屋),并且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②甲退休回家居住,乙应将C房屋后排东边的一间两层楼房(以下简称:K房屋)让还给甲,甲一次性补贴R万元给乙,甲享有居住以及K房屋所有权证的权利。
《协议书二》签订两个月后,甲将《协议书二》中约定R万元一次性支付给乙,乙向甲出具《收条》。《收条》载明:“今日收到甲东间房款R万元整,特此收条。落款人乙”。
在前述《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上,当地村民委员会均加盖印章证明:《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系甲、乙双方自愿、真实签字认可的。
BBBB年B月B日,甲因病去世。
CCCC年,因K房屋年久失修,破败不堪,已经严重影响使用,乙便将K房屋交付给甲的妻子丙和孩子丁,并且要求丙、丁对K房屋进行修补装修。丙、丁对K房屋进行了翻建和装修。并在此后将K房屋通过挂牌出租给他人(以下简称:租客)使用。
不久后,租客数次联系丙、丁称,乙多次找到租客,表示乙才是K房屋的屋主并严重影响租客正常使用K房屋。
丙、丁多次联系乙,要求乙按照其与甲生前所签订的协议,将K房屋产权过户到丙、丁名下,遭到乙的拒绝。
丙、丁在与乙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丙、丁认为,自己是甲的继承人,要求继承K房屋。
乙和乙的律师答辩,乙对丙、丁是甲的继承人没有任何异议。但是,因为甲到城市工作多年且户籍早已从A村迁移到城市,所以,甲早已不具备A村的户籍,目前,甲父母已逝世,甲的配偶(丙)、子女(丁)均不是农村(A村)户籍。因此,在甲于A村的宅基地使用权自甲的户籍迁出A村之日起即丧失的情况下,在A村拥有K房屋就是不合法的,据此,丙、丁要求继承甲非法拥有的K房屋,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丙、丁向我们的律师咨询,应该如何依法处理本案。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的部分律师认为,乙和乙的律师答辩的内容,是有法律根据的,所以,本案的诉讼前景对丙、丁而言是不乐观的。我们的另外一部分律师认为,根据涉案事实和证据,如果丙、丁作为甲的合法继承人,不能继承K房屋,那么,将K房屋真正产权人推定为乙,明显没有道理,而将随便推定为其他人或单位的财产,或推定为无主财产,那就更加荒唐。所以,按照乙和乙的律师的观点,K房屋真正产权人该是谁,就变成了一个难以认定的问题。
我们认为,前述二种意见中,后一种意见是有法理意义的思考。这种思考,让我们进一步发现,乙和乙的律师是在概念上将“宅基地不能简单适用继承法继承”和“房屋肯定要按照继承法继承”这二个概念进行了偷换。此偷换,对依法正确认知本案的法律核心所带来的认识混乱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正本清源的依法正确认知本案的法律核心,我们可以因为“甲的配偶(丙)、子女(丁)均不是农村(A村)户籍”,而不去探讨“宅基地不能简单适用继承法继承”的问题,但是,我们绝对不能忽视“房屋肯定要按照继承法继承”这个基本法律原则。
据此,具体承办本案的张盼律师向法院提出:
1、《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的协议内容,字里行间没有一处涉及到“宅基地”的内容,因此,关于“宅基地和宅基地继承”的问题,不能成为本案法院审理的内容而混淆法庭的视听。
2、《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的协议内容,是甲、乙双方关于“宅基地以上K房屋归属的问题的约定”,当地村民委员会均加盖印章证明:《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系甲、乙双方自愿、真实签字认可的,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3、《民法典》延续了以往法律法规关于宅基地问题的相关规定,在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因此,当地村民委员会均加盖印章证明:《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系甲、乙双方自愿、真实签字认可的事实,我们可以理解为当地村民委员会是以不反对的形式,以基本同意《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为内容,在履行村民委员会对本村集体土地的管理权。
以上三点,应该可以首先证明这样一个事实,即存在于A村宅基地以上的K房屋之真正权利人是甲,是基本合法的,是正确认定K房屋之真正权利人的不二归属。在此前提下:
CCCC年,因K房屋年久失修,破败不堪,已经严重影响使用,乙便将K房屋交付给甲的妻子丙和孩子丁,并且要求丙、丁对K房屋进行修补装修,作为已知事实是完全可以推定出“乙也承认并认为与K房屋有关的义务,应该由丙、丁继受的”。
所以,虽然“甲的配偶(丙)、子女(丁)均不是农村(A村)村户籍”,不能有条件继承K房屋座下的宅基地,但是,只要不将丙、丁要求“继承K房屋”混淆为丙、丁要求“继承K房屋座下的宅基地”刻意或者不自觉的混为一谈,丙、丁作为甲的继承人,要求继承K房屋,合法、合理。
本案的主审法官赞同张盼律师的观点并认为,①丙、丁作为甲的继承人,要求继承K房屋,应该是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②宅基地问题,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不能作为本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
在从根本上厘清了“宅基地不能简单适用继承法继承”和“房屋肯定要按照继承法继承”这二个概念的认识混乱,对本案法律认知带来的困扰以后,张盼律师又对法庭和乙同时提出,《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从产生到内容,本质上贯穿了甲、乙二人之间的亲情,这种亲情是应该按照公序良俗延续到乙、丙、丁之间的。所以,在丙、丁作为甲的继承人,要求继承K房屋,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关于K房屋座下的宅基地的问题,按照法官对相关法律的释明,乙、丙、丁回到当地村民委员会去具体处理,是合法而且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相关问题的。
【案件处理结果】 经法院的主持调解,乙、丙、丁三方就①“丙、丁可以继承K房屋”;②关于“K房屋座下的宅基地的问题”乙、丙、丁回到当地村民委员会去具体处理”这二个问题,达成调解协议。乙、丙、丁三方的亲情也得到了修复。#法律##法律咨询##维权##宅基地##继承#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盼
【导读】 甲乙兄弟以协议约定涉案房屋所有权归甲,甲继承人丙丁出租房屋后遭乙多次干涉,丙丁要求依约过户,乙以非农村户籍无法继承宅基地为由拒绝。张盼律师认为该协议真实有效,丙丁继承房屋而非继承宅基地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赞同律师观点并调解了双方之间矛盾。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法理清晰,纲举目张。说理透彻,法情兼顾。既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修复了当事人之间的亲情关系。
【基本案情】 甲、乙双方系兄弟关系,户籍均在A市A村A房屋(以下简称:原涉案房屋)中。若干年前,乙的长兄甲因为在外务工的需要,要将自己的户籍从原涉案房屋迁出。为了甲在务工期间以及今后能够回老家居住,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一》) 一份 。《协议书一》约定:
乙同意将原涉案房屋中的1间房屋B(层数2),让与在外工作多年的长兄甲居住,此后,B房屋的维修由长兄甲负责,弟乙不再干涉。
后甲、乙双方在《协议书一》签订二年后,又订立《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二》)一份。《协议书二》约定:
①甲外出工作后,乙对连同甲的B房屋在内的原涉案房屋A,一并进行了翻建。将原涉案房屋翻建了三间两层的楼房(以下简称:C房屋),并且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②甲退休回家居住,乙应将C房屋后排东边的一间两层楼房(以下简称:K房屋)让还给甲,甲一次性补贴R万元给乙,甲享有居住以及K房屋所有权证的权利。
《协议书二》签订两个月后,甲将《协议书二》中约定R万元一次性支付给乙,乙向甲出具《收条》。《收条》载明:“今日收到甲东间房款R万元整,特此收条。落款人乙”。
在前述《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上,当地村民委员会均加盖印章证明:《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系甲、乙双方自愿、真实签字认可的。
BBBB年B月B日,甲因病去世。
CCCC年,因K房屋年久失修,破败不堪,已经严重影响使用,乙便将K房屋交付给甲的妻子丙和孩子丁,并且要求丙、丁对K房屋进行修补装修。丙、丁对K房屋进行了翻建和装修。并在此后将K房屋通过挂牌出租给他人(以下简称:租客)使用。
不久后,租客数次联系丙、丁称,乙多次找到租客,表示乙才是K房屋的屋主并严重影响租客正常使用K房屋。
丙、丁多次联系乙,要求乙按照其与甲生前所签订的协议,将K房屋产权过户到丙、丁名下,遭到乙的拒绝。
丙、丁在与乙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丙、丁认为,自己是甲的继承人,要求继承K房屋。
乙和乙的律师答辩,乙对丙、丁是甲的继承人没有任何异议。但是,因为甲到城市工作多年且户籍早已从A村迁移到城市,所以,甲早已不具备A村的户籍,目前,甲父母已逝世,甲的配偶(丙)、子女(丁)均不是农村(A村)户籍。因此,在甲于A村的宅基地使用权自甲的户籍迁出A村之日起即丧失的情况下,在A村拥有K房屋就是不合法的,据此,丙、丁要求继承甲非法拥有的K房屋,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丙、丁向我们的律师咨询,应该如何依法处理本案。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的部分律师认为,乙和乙的律师答辩的内容,是有法律根据的,所以,本案的诉讼前景对丙、丁而言是不乐观的。我们的另外一部分律师认为,根据涉案事实和证据,如果丙、丁作为甲的合法继承人,不能继承K房屋,那么,将K房屋真正产权人推定为乙,明显没有道理,而将随便推定为其他人或单位的财产,或推定为无主财产,那就更加荒唐。所以,按照乙和乙的律师的观点,K房屋真正产权人该是谁,就变成了一个难以认定的问题。
我们认为,前述二种意见中,后一种意见是有法理意义的思考。这种思考,让我们进一步发现,乙和乙的律师是在概念上将“宅基地不能简单适用继承法继承”和“房屋肯定要按照继承法继承”这二个概念进行了偷换。此偷换,对依法正确认知本案的法律核心所带来的认识混乱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正本清源的依法正确认知本案的法律核心,我们可以因为“甲的配偶(丙)、子女(丁)均不是农村(A村)户籍”,而不去探讨“宅基地不能简单适用继承法继承”的问题,但是,我们绝对不能忽视“房屋肯定要按照继承法继承”这个基本法律原则。
据此,具体承办本案的张盼律师向法院提出:
1、《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的协议内容,字里行间没有一处涉及到“宅基地”的内容,因此,关于“宅基地和宅基地继承”的问题,不能成为本案法院审理的内容而混淆法庭的视听。
2、《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的协议内容,是甲、乙双方关于“宅基地以上K房屋归属的问题的约定”,当地村民委员会均加盖印章证明:《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系甲、乙双方自愿、真实签字认可的,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3、《民法典》延续了以往法律法规关于宅基地问题的相关规定,在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因此,当地村民委员会均加盖印章证明:《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系甲、乙双方自愿、真实签字认可的事实,我们可以理解为当地村民委员会是以不反对的形式,以基本同意《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为内容,在履行村民委员会对本村集体土地的管理权。
以上三点,应该可以首先证明这样一个事实,即存在于A村宅基地以上的K房屋之真正权利人是甲,是基本合法的,是正确认定K房屋之真正权利人的不二归属。在此前提下:
CCCC年,因K房屋年久失修,破败不堪,已经严重影响使用,乙便将K房屋交付给甲的妻子丙和孩子丁,并且要求丙、丁对K房屋进行修补装修,作为已知事实是完全可以推定出“乙也承认并认为与K房屋有关的义务,应该由丙、丁继受的”。
所以,虽然“甲的配偶(丙)、子女(丁)均不是农村(A村)村户籍”,不能有条件继承K房屋座下的宅基地,但是,只要不将丙、丁要求“继承K房屋”混淆为丙、丁要求“继承K房屋座下的宅基地”刻意或者不自觉的混为一谈,丙、丁作为甲的继承人,要求继承K房屋,合法、合理。
本案的主审法官赞同张盼律师的观点并认为,①丙、丁作为甲的继承人,要求继承K房屋,应该是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②宅基地问题,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不能作为本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
在从根本上厘清了“宅基地不能简单适用继承法继承”和“房屋肯定要按照继承法继承”这二个概念的认识混乱,对本案法律认知带来的困扰以后,张盼律师又对法庭和乙同时提出,《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从产生到内容,本质上贯穿了甲、乙二人之间的亲情,这种亲情是应该按照公序良俗延续到乙、丙、丁之间的。所以,在丙、丁作为甲的继承人,要求继承K房屋,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关于K房屋座下的宅基地的问题,按照法官对相关法律的释明,乙、丙、丁回到当地村民委员会去具体处理,是合法而且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相关问题的。
【案件处理结果】 经法院的主持调解,乙、丙、丁三方就①“丙、丁可以继承K房屋”;②关于“K房屋座下的宅基地的问题”乙、丙、丁回到当地村民委员会去具体处理”这二个问题,达成调解协议。乙、丙、丁三方的亲情也得到了修复。#法律##法律咨询##维权##宅基地##继承#
一丝不挂、
想入非非竟源于佛教!
人人都会说,
真正含义却很少人知道
赵朴初先生说 :
不了解佛教文化,
就不了解中国文化,
可以说没有佛教文化加入中国,
就没有丰富多彩的中国语言文化。
佛教文化在中国流传已有二千多年的历史,
但提起佛教文化,
许多人觉得那是一个很神秘的彼岸世界,
与现实人生了不相关。
但其实,
我们的生活中,
每时每刻都与佛教不可分离,
简直如空气一般。
我国璀璨夺目的成语之中,
与佛教相关的条目也是数不胜数。
下面带您盘点一些跟佛教有关的成语!
文 / 赵朴初
头头是道
“ 头头是道 ”
原是禅语,
指得是开悟以后的境界 :
心境融合,
内外打成一片,
乃至吃饭穿衣、
挑水打柴、
一举一动,
开口闭口,
无一事不与
“ 妙道 ”
冥合,
所谓
“ 头头皆是道,
法法本圆成
(《 续传灯录 》)”。
古代诗人常用
“ 头头是道 ”来形容
通灵入妙的
化境、
禅趣。
宋代严羽在
《 沧浪诗话 》中指出,
学诗有
“ 三节 ”
功夫,
“ 及其透彻,
则七纵八横,
信手拈来,
头头是道。”
宋代胡仔在
《 苕溪渔隐丛话前集 》中
称誉杜甫
《 红樱桃 》诗谓
“ 此诗如禅家所谓信手拈来,
头头是道者。”
头头是道,
后亦用来形容语言、
举动左右逢源,
无一不合规矩。
恍然大悟
《 观无量寿经 》 :
“ 心生欢喜,
叹未曾有,
廓然大悟,
得无生忍。”
《 景德传灯录·慧能大师 》 :
“ 单蒙指教,
豁然大悟。”
后作
“ 恍然大悟 ”,
形容一下子完全明白了。
《 红楼梦 》第九五回 :
“ 王夫人也进屋里来了,
见他这样,
便道 :
这不用说了。
他那玉原是胎里带来的一种古怪东西,
自然他有道理。
想来这个必是人见了帖儿照样做的。
大家此时恍然大悟。”
《 儿女英雄传 》第十六回 :
“ 安老爷这才把此番公子南来 ……
因此辞官亲身寻访的话,
从头至尾说了一遍。
邓九公这才恍然大悟。”
森罗万象
即纷然罗列在眼前的一切事物,
指天地万物。
如鲁迅
《 华盖集续编·马上日记 》 :
“ 在宇宙的森罗万象中,
我的胃痛当然不过是小事,
或者简直不算事。”
森罗万象一词出于三国时译出的
《 法句经 》 :
“ 森罗及万象,
一法之所印。”
这两句经偈怎么理解呢?
原来,
森罗万象是
“ 色 ”,
即一切物质现象,
而物质现象是刹那生灭、
虚幻不实的。
马祖道一禅师指出 :
“ 森罗万象,
一法之所印。
凡所见色,
皆是见心;
心不自心,
因色故有。”
(《 五灯会元 》卷三 )
所谓
“ 一法 ”,
即指能现森罗万象的
“ 一心 ”而言。
佛教主张
“ 三界唯心 ”,
反对
“ 心外取法 ”。
“ 森罗万象 ”也作
“ 万象森罗 ”。
如南朝梁陶弘景
《 茅山长沙馆碑 》 :
“ 万象森罗,
不离两仪所育。”
千差万别
“ 差别 ” 与
“ 平等 ” 相对,
本是佛教教义中的一个范畴。
后禅宗将
“ 差别 ”衍为
“ 千差万别 ”,
谓天地间的万物品类繁多,
区别很大。
如 《 景德传灯录·文遂 》 :
“ 僧问 :
如何是无异底事?
师曰 :
千差万别。
“ 意谓
“ 千差万别 ”与
“ 平等无异 ”
是同一本体,
“ 差别 ”即
“ 平等 ”。
庄子也说过 :
“ 以不平平之,
其平也不平。”
也写作
“ 万别千差 ”。
如《 五灯会元 :宝峰文禅师法嗣 》 :
“ 四天之下,
万别千差。
一时明了,
便能握金刚王宝剑,
七纵八横,
受用自在,
岂不快哉!”
俗语中多用之。
如朱自清
《“ 海阔天空 ”与
“ 古今中外 ”》 :
“ 而身心所从来,
又有遗传、
时代、
周围、
教育等等,
尤其五花八门,
千差万别。”
泥牛入海
泥牛,
即泥土所作之牛,
俗称
“ 春牛 ”。
我国封建社会时期,
立春前一日,
官府用泥土做的春牛置于府前,
至立春日绝早,
用红绿鞭击之以迎春,
并预示春耕之早晚。
如唐卢肇在谪连州时书
《 春牛榜子书 》说 :
“ 不得职田饥欲死,
儿侬何用春牛!”
宋刘蒙叟有诗句云 :
“ 村妇祈蚕分面茧,
老农占岁说泥牛。”
这是以迎春牛乞丰年的一种风俗。
但泥牛入海一词,
乃源于
《 景德传灯录 》卷八 :
“ 洞山( 良介 )又问 :
‘ 和尚见个什么道理便住此山?’
师云 :
‘ 我见两个泥牛斗入海,
直至如今无消息。’”
《 五灯会元·元日禅师 》说 :
“ 三脚驴儿跳上天,
泥牛入海无消息。”
后来用泥牛入海一词比喻一去不返,
杳无音信。
《 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 》第七回 :
“ 那两个钱庄干事的人,
等了好久,
只等得一个泥牛入海,
永无消息。”
随机应变
“ 随机 ”
一词最早见于佛典,
如“ 随机说法利众生 ”
(《 金光明最胜王经 》卷二 );
“ 适化无方,
随机隐显 ”
(《 戒疏 》卷一上 )等。
“ 机 ”
皆指众生根机、
根器、
根性而言,
以众生根机各别,
必须随其根机,
为彼说法,
方能领解,
各得其益。
后多泛指随着时机或情况的变化,
灵活应付。
如茅盾
《 腐蚀 》 :
“ 大有视我为
‘ 同道 ’,
属于他们一伙似的。
我当然随机应变,
不但夸大了我与舜英的关系,
而且暗示着我也参与密勿的。”
一知半解
教外别传的禅宗主张超越经验的直接体认,
谓之
“ 直指人心,
见性成佛 ”。
禅宗反对一味地依文解义,
反对执著于琐碎的
“ 知解 ”,
斥为
“ 一知二解 ”。
如唐灵祐
《 沩山警策 》说 :
“ 若向外得一知二解,
将为禅道,
且没交涉,
名运粪入,
不名运粪出。”
粪,
比喻那些虚妄的
“ 知解 ”。
后人用
“ 一知半解 ”
谓所知甚少而理解肤浅。
宋严羽说诗,
好用禅语,
其《 沧浪诗话·诗辨 》谓 :
“ 悟有浅深。
有分限之悟,
有透彻之悟,
有但得一知半解之悟。”
鲁迅在谈到学外语时,
也用了这个词。
他指出 :
“ 学日本文要到能够看小说,
且非一知半解,
所需的时间和力气,
我觉得不亚于学一种欧洲文字。”
一丝不挂
“ 一丝不挂 ”之
“ 丝 ”有两解。
一解为一绺衣饰。
如《 无灯会元 》卷十二 :
“ 诸上座终日着衣吃饭,
未曾咬着一粒米,
未曾挂着一绺丝。”
另一解为一根钓丝。
如《 五灯会元 》卷十四 :
“ 僧问 :
‘ 一丝不着时如何?’
师日 :
‘ 合同船子并头行。’ ”
意思是说,
“一丝不着”
便达到了船子和尚超脱的境界。
船子和尚有诗偈云 :
“ 金鳞不遇空劳力,
收取丝纶归去来 ......
钓竿折尽重栽竹,
不计功程便得休。”
可见
“ 一丝不挂 ”
本是禅语,
譬喻超然洒脱,
绝无患得患失的念头,
丝毫不受尘俗牵挂,
是很高的修持境界。
后世把这个词用以泛指毫无牵挂,
如《 警世通言 ---
庄子休鼓盆成大道 》中说 :
“ 把世情荣枯得丧看作行云流水,
一丝不挂。”
也有的干脆直指赤身裸体。
如《 夷坚丁志-李氏红蛇 》中有
“ 披发裸体;
一丝不挂 ”的句子。
想入非非
俗称不切实际的胡思乱想为
“ 想入非非 ”。
如端木蕻良
《 曹雪芹 》十九 :
“ 霑儿就爱想入非非,
不理他也就没事了。”
此语出于佛经中的
“ 非想非非想天 ” 或
“ 非想非非想处 ”。
三界中以无色界为最高,
无色界四天中以
“ 非想非非想天 ”
为最高,
又名 “ 有顶天 ”。
《 楞严经 》说 :
“ 如存不存,
若尽非尽,
如是一类,
名非想非非想处。”
另据《 俱舍颂疏·世间品三 》说,
此天据诸天之首,
其中众生定力深湛,
已经没有下地的
“ 粗想 ”,
但也并非暗昧无想,
而是还有
“ 细想 ”,
故称
“ 非想非非想天 ”。
文章来源 :
《 俗语佛源 》
想入非非竟源于佛教!
人人都会说,
真正含义却很少人知道
赵朴初先生说 :
不了解佛教文化,
就不了解中国文化,
可以说没有佛教文化加入中国,
就没有丰富多彩的中国语言文化。
佛教文化在中国流传已有二千多年的历史,
但提起佛教文化,
许多人觉得那是一个很神秘的彼岸世界,
与现实人生了不相关。
但其实,
我们的生活中,
每时每刻都与佛教不可分离,
简直如空气一般。
我国璀璨夺目的成语之中,
与佛教相关的条目也是数不胜数。
下面带您盘点一些跟佛教有关的成语!
文 / 赵朴初
头头是道
“ 头头是道 ”
原是禅语,
指得是开悟以后的境界 :
心境融合,
内外打成一片,
乃至吃饭穿衣、
挑水打柴、
一举一动,
开口闭口,
无一事不与
“ 妙道 ”
冥合,
所谓
“ 头头皆是道,
法法本圆成
(《 续传灯录 》)”。
古代诗人常用
“ 头头是道 ”来形容
通灵入妙的
化境、
禅趣。
宋代严羽在
《 沧浪诗话 》中指出,
学诗有
“ 三节 ”
功夫,
“ 及其透彻,
则七纵八横,
信手拈来,
头头是道。”
宋代胡仔在
《 苕溪渔隐丛话前集 》中
称誉杜甫
《 红樱桃 》诗谓
“ 此诗如禅家所谓信手拈来,
头头是道者。”
头头是道,
后亦用来形容语言、
举动左右逢源,
无一不合规矩。
恍然大悟
《 观无量寿经 》 :
“ 心生欢喜,
叹未曾有,
廓然大悟,
得无生忍。”
《 景德传灯录·慧能大师 》 :
“ 单蒙指教,
豁然大悟。”
后作
“ 恍然大悟 ”,
形容一下子完全明白了。
《 红楼梦 》第九五回 :
“ 王夫人也进屋里来了,
见他这样,
便道 :
这不用说了。
他那玉原是胎里带来的一种古怪东西,
自然他有道理。
想来这个必是人见了帖儿照样做的。
大家此时恍然大悟。”
《 儿女英雄传 》第十六回 :
“ 安老爷这才把此番公子南来 ……
因此辞官亲身寻访的话,
从头至尾说了一遍。
邓九公这才恍然大悟。”
森罗万象
即纷然罗列在眼前的一切事物,
指天地万物。
如鲁迅
《 华盖集续编·马上日记 》 :
“ 在宇宙的森罗万象中,
我的胃痛当然不过是小事,
或者简直不算事。”
森罗万象一词出于三国时译出的
《 法句经 》 :
“ 森罗及万象,
一法之所印。”
这两句经偈怎么理解呢?
原来,
森罗万象是
“ 色 ”,
即一切物质现象,
而物质现象是刹那生灭、
虚幻不实的。
马祖道一禅师指出 :
“ 森罗万象,
一法之所印。
凡所见色,
皆是见心;
心不自心,
因色故有。”
(《 五灯会元 》卷三 )
所谓
“ 一法 ”,
即指能现森罗万象的
“ 一心 ”而言。
佛教主张
“ 三界唯心 ”,
反对
“ 心外取法 ”。
“ 森罗万象 ”也作
“ 万象森罗 ”。
如南朝梁陶弘景
《 茅山长沙馆碑 》 :
“ 万象森罗,
不离两仪所育。”
千差万别
“ 差别 ” 与
“ 平等 ” 相对,
本是佛教教义中的一个范畴。
后禅宗将
“ 差别 ”衍为
“ 千差万别 ”,
谓天地间的万物品类繁多,
区别很大。
如 《 景德传灯录·文遂 》 :
“ 僧问 :
如何是无异底事?
师曰 :
千差万别。
“ 意谓
“ 千差万别 ”与
“ 平等无异 ”
是同一本体,
“ 差别 ”即
“ 平等 ”。
庄子也说过 :
“ 以不平平之,
其平也不平。”
也写作
“ 万别千差 ”。
如《 五灯会元 :宝峰文禅师法嗣 》 :
“ 四天之下,
万别千差。
一时明了,
便能握金刚王宝剑,
七纵八横,
受用自在,
岂不快哉!”
俗语中多用之。
如朱自清
《“ 海阔天空 ”与
“ 古今中外 ”》 :
“ 而身心所从来,
又有遗传、
时代、
周围、
教育等等,
尤其五花八门,
千差万别。”
泥牛入海
泥牛,
即泥土所作之牛,
俗称
“ 春牛 ”。
我国封建社会时期,
立春前一日,
官府用泥土做的春牛置于府前,
至立春日绝早,
用红绿鞭击之以迎春,
并预示春耕之早晚。
如唐卢肇在谪连州时书
《 春牛榜子书 》说 :
“ 不得职田饥欲死,
儿侬何用春牛!”
宋刘蒙叟有诗句云 :
“ 村妇祈蚕分面茧,
老农占岁说泥牛。”
这是以迎春牛乞丰年的一种风俗。
但泥牛入海一词,
乃源于
《 景德传灯录 》卷八 :
“ 洞山( 良介 )又问 :
‘ 和尚见个什么道理便住此山?’
师云 :
‘ 我见两个泥牛斗入海,
直至如今无消息。’”
《 五灯会元·元日禅师 》说 :
“ 三脚驴儿跳上天,
泥牛入海无消息。”
后来用泥牛入海一词比喻一去不返,
杳无音信。
《 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 》第七回 :
“ 那两个钱庄干事的人,
等了好久,
只等得一个泥牛入海,
永无消息。”
随机应变
“ 随机 ”
一词最早见于佛典,
如“ 随机说法利众生 ”
(《 金光明最胜王经 》卷二 );
“ 适化无方,
随机隐显 ”
(《 戒疏 》卷一上 )等。
“ 机 ”
皆指众生根机、
根器、
根性而言,
以众生根机各别,
必须随其根机,
为彼说法,
方能领解,
各得其益。
后多泛指随着时机或情况的变化,
灵活应付。
如茅盾
《 腐蚀 》 :
“ 大有视我为
‘ 同道 ’,
属于他们一伙似的。
我当然随机应变,
不但夸大了我与舜英的关系,
而且暗示着我也参与密勿的。”
一知半解
教外别传的禅宗主张超越经验的直接体认,
谓之
“ 直指人心,
见性成佛 ”。
禅宗反对一味地依文解义,
反对执著于琐碎的
“ 知解 ”,
斥为
“ 一知二解 ”。
如唐灵祐
《 沩山警策 》说 :
“ 若向外得一知二解,
将为禅道,
且没交涉,
名运粪入,
不名运粪出。”
粪,
比喻那些虚妄的
“ 知解 ”。
后人用
“ 一知半解 ”
谓所知甚少而理解肤浅。
宋严羽说诗,
好用禅语,
其《 沧浪诗话·诗辨 》谓 :
“ 悟有浅深。
有分限之悟,
有透彻之悟,
有但得一知半解之悟。”
鲁迅在谈到学外语时,
也用了这个词。
他指出 :
“ 学日本文要到能够看小说,
且非一知半解,
所需的时间和力气,
我觉得不亚于学一种欧洲文字。”
一丝不挂
“ 一丝不挂 ”之
“ 丝 ”有两解。
一解为一绺衣饰。
如《 无灯会元 》卷十二 :
“ 诸上座终日着衣吃饭,
未曾咬着一粒米,
未曾挂着一绺丝。”
另一解为一根钓丝。
如《 五灯会元 》卷十四 :
“ 僧问 :
‘ 一丝不着时如何?’
师日 :
‘ 合同船子并头行。’ ”
意思是说,
“一丝不着”
便达到了船子和尚超脱的境界。
船子和尚有诗偈云 :
“ 金鳞不遇空劳力,
收取丝纶归去来 ......
钓竿折尽重栽竹,
不计功程便得休。”
可见
“ 一丝不挂 ”
本是禅语,
譬喻超然洒脱,
绝无患得患失的念头,
丝毫不受尘俗牵挂,
是很高的修持境界。
后世把这个词用以泛指毫无牵挂,
如《 警世通言 ---
庄子休鼓盆成大道 》中说 :
“ 把世情荣枯得丧看作行云流水,
一丝不挂。”
也有的干脆直指赤身裸体。
如《 夷坚丁志-李氏红蛇 》中有
“ 披发裸体;
一丝不挂 ”的句子。
想入非非
俗称不切实际的胡思乱想为
“ 想入非非 ”。
如端木蕻良
《 曹雪芹 》十九 :
“ 霑儿就爱想入非非,
不理他也就没事了。”
此语出于佛经中的
“ 非想非非想天 ” 或
“ 非想非非想处 ”。
三界中以无色界为最高,
无色界四天中以
“ 非想非非想天 ”
为最高,
又名 “ 有顶天 ”。
《 楞严经 》说 :
“ 如存不存,
若尽非尽,
如是一类,
名非想非非想处。”
另据《 俱舍颂疏·世间品三 》说,
此天据诸天之首,
其中众生定力深湛,
已经没有下地的
“ 粗想 ”,
但也并非暗昧无想,
而是还有
“ 细想 ”,
故称
“ 非想非非想天 ”。
文章来源 :
《 俗语佛源 》
阅读摘录:
诡异的著名数学悖论:缸中之脑
原创:好书都在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8-10-07 12:50
无限的概念与哲学思想密切相关。中国古代有位哲学大师庄子 (公元前369—前286年),或称庄周,就非常善于观察周围世界中的科学现象,并提出一系列有意义的问题。庄子给“宇宙”一词的定义: “有实而无乎处者,宇也;有长而无木剽者,宙也。”可翻译为:“有实体但不静止于某处,叫做宇;有外延但无法度量,叫做宙。”显然给出了一副无限而动态的宇宙图景。
庄子不仅是著名哲学家和思想家,也是文学家。庄周善于用短小精悍又文字优美的寓言故事来表达深刻的哲理。诸如庄周梦蝶、 混沌开窍、庖丁解牛、惠施相梁、螳螂捕蝉等都是出色的例子,其中庄周梦蝶的故事(图3-4-1(a))与我们本节要介绍的悖论有关。
有一天庄子做梦,梦见自己变成了一只翩翩起舞、快乐无比的蝴蝶,梦醍之后他发现自己仍然是僵卧在床的庄子。于是庄子提出一个发人深省的疑问:我到底是蝴蝶还是庄周呢?也许我本为蝴蝶, 在梦中变成了庄周。但也可能我本为庄周,在梦中变成了蝴蝶。这两种情形哪个是真实的?继而扩展到思考生与死、物和我的微妙界限,我们真的能够区分它们吗?
仅寥寥数言,庄子的描述惟妙惟肖、妙趣横生,因而常被文学家、 哲学家们引用。后人对这个短短的故事有各种不同的诠释,甚至在现代科学中也有一个绝妙的类比。
距离庄周的时代过去2000多年之后,1981年,美国哲学家希拉里· 普特南(Hilary Putnam,1926—)写了一本书:《理性,真理和历史》,书中叙述了一个被称为“缸中之脑”的思想实验,与“庄周梦蝶”有异曲同工之妙,实验的大意如下:
从现代科学的角度,人所感知的一切都将经过神经系统传递到大脑。那么,有疯狂科学家便作如此设想:如果将一个人大脑皮层中接收到的所有信号,通过计算机和电子线路传送到另一个大脑,情形将会如何呢?这第二个大脑是放在一个装有营养液的缸中的,见图 3-4-1(b)。
让我们将这个思想实验叙述得更为具体一些。白天,一个人进行各种活动:划船、游泳、爬山、跑步、看电视、听音乐……假设科学家将这十几小时大脑神经末枘接收到(及传出去)的信号全部记录下来并储存到计算机里。当然,实际上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人脑并非只是被动地接收信号,它还需要对不同的信号进行分析处理并发出反馈信息。
但无论如何,这一切都是通过大脑自身以及神经末梢的输出输入来实现的。当然就目前而言,这只是一个“思想实验”。 夜晚到了,科学家将此人的大脑从头颅中取出,放入实验室的缸中。 缸里装有营养液以维持大脑的生理活性。同时,科学家将原来储存的白天活动的全部信息通过人造的神经末梢传递到缸中的大脑。大脑反馈发出指令,计算机按照储存的程序给予回应。如此反复循环以致实现完成自天十几小时内大脑所经历的整个活动过程。
这颗“缸中之脑”,虽然已经和原来的身休完全没有关系了,但是它却自以为有一个“形体”,它在进行跑步、游泳、划船等各种运动,感觉与白天一样。
我们进一步想象,这个过程可以每天夜以继日、曰以继夜地重复下去。也就是说,让这颗“大脑”,白天活在人的头频中,晚上“活”在实验室的缸中。
现在,疯子科学家提出一个和几千年前庄子提出的类似的问题: 因为“颅中之脑”和“缸中之脑”的体验是一模一样的,所以该大脑无法分清楚它是在缸中还是在颅中。从我们传统“实验者”的角度来看,颅中之脑认识的世界是“真实”的,缸中之脑认识的世界是虚幻的、模拟的、计算机制造出来的。然而,如果你从“大脑”的角度来思考的话:“两种情形既然一模一样,我怎么知道何时是现实,何时为虛拟呢?”
人类认识世界也是靠着我们头颅中的这颗“大脑”,所以上面的问题也可以这么问:我们大脑认识的世界是真实的吗?该不会是某个“疯子、恶魔”操纵的恶作剧吧?
或许这个问题根本没有什么意义,既然无法判断我们的大脑是 “颅中之脑”还是“缸中之脑”,即使有某个恶魔正在操纵着我们,那又何妨呢?我们照常快快乐乐地活着,早观沧海日出,晚看人间焰火,生活得开开心心,就让魔鬼尽情“操纵”好了。只要虚幻一直持续,它和真实就没有什么区别!
何为虛幻,何为真实?不由得使人联想到量子力学的哥本哈根诠释。物理学家约翰·惠勒可算是哥本哈根学派的最后一位大师, 他有一句名言:“任何一种基本量子现象只有在其被记录之后才是一种现象。”笔者当初乍一听此话觉得怪怪的,但越仔细推敲越觉得有道理。所有我们认为是客观存在的物休,山、水、太阳、月亮、房屋、 树木,都不过是来自于大脑的意识。
经典理论中,我们将人类所有正常大脑能得到的共同认识,总结抽象为“客观实体”。比如说,我们认为月亮是独立于意识而客观存在的,只不过是因为每个正常人(生物)都能看到它,航天员甚至还曾经站在它的表面挥动国旗。但是,务必提醒大家注意:这一切仍然难以“证明’’月亮独立于意识而存在,因为“实际”仍然来自于意识,正如缸中之脑不能证明它体会到的 “外部世界”的真实存在性一样。
但无论如何,尽管无法证明,人类仍然可以将这些日常生活中能得到的“共同”休验称之为“客观存在”。因为它们是每个人(包括动物)的感官都能感觉到的东西。不过,人类总是会犯一个同样的错误:常常希望把自己在常识范围内总结的东西加以推广,推广到与他们的日常经验相违背、难以理解的领域,比如说极小的微观世界和极大的宇宙范围。人们往往会错误地以为被他们称为“客观存在”的东西在那些领域也“真的”客观存在,并且存在的形式也都“应该”是他们见过的模样。
但实际上,到了极其微小的量子世界,大多数人的感觉器官无法 “感觉到”那些量子现象了,只有少数从事量子研究的物理学家们,从 实验和理论中(最终也是来源于意识的)得出了一些与我们日常生活经验相悖的规律。但人们却仍然希望用他们的日常经验来“理解”和 “诠释”这些现象,建立符合他们所能感受到的经验的理论。然而,对尺度完全不同的量子世界,这个要求难以实现,对极大的宇宙范围的研究也会有类似的问题。
我们人类是否永远不能越过自身的认知条件而最终无法妄言理解了“客观世界”?即使存在一个“客观世界”,这个客观世界的样貌在不同的尺度中也将有不同的可能性。“大脑”分不淸自己是在缸中还是在颅中。看看上面这幅埃舍尔的画中的青年,他也分不淸自己是在“画廊里”,还是在自己正在欣赏的“图画中”。
文:张天蓉
图源:网络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编辑:祈蕊
诡异的著名数学悖论:缸中之脑
原创:好书都在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8-10-07 12:50
无限的概念与哲学思想密切相关。中国古代有位哲学大师庄子 (公元前369—前286年),或称庄周,就非常善于观察周围世界中的科学现象,并提出一系列有意义的问题。庄子给“宇宙”一词的定义: “有实而无乎处者,宇也;有长而无木剽者,宙也。”可翻译为:“有实体但不静止于某处,叫做宇;有外延但无法度量,叫做宙。”显然给出了一副无限而动态的宇宙图景。
庄子不仅是著名哲学家和思想家,也是文学家。庄周善于用短小精悍又文字优美的寓言故事来表达深刻的哲理。诸如庄周梦蝶、 混沌开窍、庖丁解牛、惠施相梁、螳螂捕蝉等都是出色的例子,其中庄周梦蝶的故事(图3-4-1(a))与我们本节要介绍的悖论有关。
有一天庄子做梦,梦见自己变成了一只翩翩起舞、快乐无比的蝴蝶,梦醍之后他发现自己仍然是僵卧在床的庄子。于是庄子提出一个发人深省的疑问:我到底是蝴蝶还是庄周呢?也许我本为蝴蝶, 在梦中变成了庄周。但也可能我本为庄周,在梦中变成了蝴蝶。这两种情形哪个是真实的?继而扩展到思考生与死、物和我的微妙界限,我们真的能够区分它们吗?
仅寥寥数言,庄子的描述惟妙惟肖、妙趣横生,因而常被文学家、 哲学家们引用。后人对这个短短的故事有各种不同的诠释,甚至在现代科学中也有一个绝妙的类比。
距离庄周的时代过去2000多年之后,1981年,美国哲学家希拉里· 普特南(Hilary Putnam,1926—)写了一本书:《理性,真理和历史》,书中叙述了一个被称为“缸中之脑”的思想实验,与“庄周梦蝶”有异曲同工之妙,实验的大意如下:
从现代科学的角度,人所感知的一切都将经过神经系统传递到大脑。那么,有疯狂科学家便作如此设想:如果将一个人大脑皮层中接收到的所有信号,通过计算机和电子线路传送到另一个大脑,情形将会如何呢?这第二个大脑是放在一个装有营养液的缸中的,见图 3-4-1(b)。
让我们将这个思想实验叙述得更为具体一些。白天,一个人进行各种活动:划船、游泳、爬山、跑步、看电视、听音乐……假设科学家将这十几小时大脑神经末枘接收到(及传出去)的信号全部记录下来并储存到计算机里。当然,实际上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人脑并非只是被动地接收信号,它还需要对不同的信号进行分析处理并发出反馈信息。
但无论如何,这一切都是通过大脑自身以及神经末梢的输出输入来实现的。当然就目前而言,这只是一个“思想实验”。 夜晚到了,科学家将此人的大脑从头颅中取出,放入实验室的缸中。 缸里装有营养液以维持大脑的生理活性。同时,科学家将原来储存的白天活动的全部信息通过人造的神经末梢传递到缸中的大脑。大脑反馈发出指令,计算机按照储存的程序给予回应。如此反复循环以致实现完成自天十几小时内大脑所经历的整个活动过程。
这颗“缸中之脑”,虽然已经和原来的身休完全没有关系了,但是它却自以为有一个“形体”,它在进行跑步、游泳、划船等各种运动,感觉与白天一样。
我们进一步想象,这个过程可以每天夜以继日、曰以继夜地重复下去。也就是说,让这颗“大脑”,白天活在人的头频中,晚上“活”在实验室的缸中。
现在,疯子科学家提出一个和几千年前庄子提出的类似的问题: 因为“颅中之脑”和“缸中之脑”的体验是一模一样的,所以该大脑无法分清楚它是在缸中还是在颅中。从我们传统“实验者”的角度来看,颅中之脑认识的世界是“真实”的,缸中之脑认识的世界是虚幻的、模拟的、计算机制造出来的。然而,如果你从“大脑”的角度来思考的话:“两种情形既然一模一样,我怎么知道何时是现实,何时为虛拟呢?”
人类认识世界也是靠着我们头颅中的这颗“大脑”,所以上面的问题也可以这么问:我们大脑认识的世界是真实的吗?该不会是某个“疯子、恶魔”操纵的恶作剧吧?
或许这个问题根本没有什么意义,既然无法判断我们的大脑是 “颅中之脑”还是“缸中之脑”,即使有某个恶魔正在操纵着我们,那又何妨呢?我们照常快快乐乐地活着,早观沧海日出,晚看人间焰火,生活得开开心心,就让魔鬼尽情“操纵”好了。只要虚幻一直持续,它和真实就没有什么区别!
何为虛幻,何为真实?不由得使人联想到量子力学的哥本哈根诠释。物理学家约翰·惠勒可算是哥本哈根学派的最后一位大师, 他有一句名言:“任何一种基本量子现象只有在其被记录之后才是一种现象。”笔者当初乍一听此话觉得怪怪的,但越仔细推敲越觉得有道理。所有我们认为是客观存在的物休,山、水、太阳、月亮、房屋、 树木,都不过是来自于大脑的意识。
经典理论中,我们将人类所有正常大脑能得到的共同认识,总结抽象为“客观实体”。比如说,我们认为月亮是独立于意识而客观存在的,只不过是因为每个正常人(生物)都能看到它,航天员甚至还曾经站在它的表面挥动国旗。但是,务必提醒大家注意:这一切仍然难以“证明’’月亮独立于意识而存在,因为“实际”仍然来自于意识,正如缸中之脑不能证明它体会到的 “外部世界”的真实存在性一样。
但无论如何,尽管无法证明,人类仍然可以将这些日常生活中能得到的“共同”休验称之为“客观存在”。因为它们是每个人(包括动物)的感官都能感觉到的东西。不过,人类总是会犯一个同样的错误:常常希望把自己在常识范围内总结的东西加以推广,推广到与他们的日常经验相违背、难以理解的领域,比如说极小的微观世界和极大的宇宙范围。人们往往会错误地以为被他们称为“客观存在”的东西在那些领域也“真的”客观存在,并且存在的形式也都“应该”是他们见过的模样。
但实际上,到了极其微小的量子世界,大多数人的感觉器官无法 “感觉到”那些量子现象了,只有少数从事量子研究的物理学家们,从 实验和理论中(最终也是来源于意识的)得出了一些与我们日常生活经验相悖的规律。但人们却仍然希望用他们的日常经验来“理解”和 “诠释”这些现象,建立符合他们所能感受到的经验的理论。然而,对尺度完全不同的量子世界,这个要求难以实现,对极大的宇宙范围的研究也会有类似的问题。
我们人类是否永远不能越过自身的认知条件而最终无法妄言理解了“客观世界”?即使存在一个“客观世界”,这个客观世界的样貌在不同的尺度中也将有不同的可能性。“大脑”分不淸自己是在缸中还是在颅中。看看上面这幅埃舍尔的画中的青年,他也分不淸自己是在“画廊里”,还是在自己正在欣赏的“图画中”。
文:张天蓉
图源:网络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编辑:祈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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