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普法:网警出手电子数据的注意事项】#净网2021# #网警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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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专家
喻海松,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处长,法学博士,长期从事刑事司法解释起草和参与立法机关刑事立法工作。
他曾执笔起草《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多部重要文件,并独著《网络犯罪二十讲》《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司法适用疑难解析》等多部书籍,发表论文五十余篇。
电子数据作为法定证据种类
专家普法:电子数据是什么?
公安民警依法收集提取,服务案件侦办
专家普法:电子数据取证知识一二三
在案件办结,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电子数据需一并移送。
相关移送和展示规则,两高一部2016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电子数据规定》)作出了专门规定。
电子数据的移送
关于电子数据的移送规则,《电子数据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作出专门规定,主要明确了六个问题。
1、以封存状态移送,并制作电子数据的备份。考虑到电子数据存在易丢失的问题,同时也为了便于审查电子数据是否被改动,要求原始存储介质或者提取的电子数据以封存状态移送,并制作电子数据的备份一并移送。
备份point1——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具体把握,不要求是全部电子数据,主要是与案件事实相关的电子数据。
备份point2——对于虽存储在已封存的存储介质中,但明显与案件事实无关的电子数据,可以不制作备份。
备份point3——对于直接提取的电子数据,原则上应当全部制作备份。
2、对可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要视情移送打印件。从司法实践来看,电子数据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可以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如电子文档、图片等;另一类是无法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如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等。
对于前者,可以直接通过展示电子数据查看,没有必要移送打印件(特别是在电子文档等特别大,导致打印件的数量繁多的情况下)。
而对于后者,则无法以打印件的形式予以展示,无法移送打印件。因此,《2012年刑诉法解释》未要求移送电子数据的打印件。
然而,司法实践中,有意见提出,当前少数基层法院的法庭设备尚无法展示诸多格式的电子数据,庭审中对关键电子数据的质证和审查仍通过打印件的形式进行。
基于这一实际情况,《电子数据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网页、文档、图片等可以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可以不随案移送打印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因设备等条件限制无法直接展示电子数据的,侦查机关应当随案移送打印件,或者附展示工具和展示方法说明。”
3、对不可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要提供说明。对于计算机病毒等无法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本就无所谓打印件的问题。
为了便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审查,《电子数据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以及计算机病毒等无法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应当附电子数据属性、功能等情况的说明。”
4、要出具“数据统计数量、数据同一性说明”。实践中,对于数据统计数量、数据同一性等问题的审查经常出现,且审查难度较大。因此,《电子数据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数据统计量、数据同一性等问题,侦查机关应当出具说明。”
关于数据统计数量,在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等案件中经常涉及,不同网站对投注额与虚拟点数对应的算法不一致,同一网站对不同层级用户的计算方法也会不同。
关于数据同一性,如侵权案件中需要认定盗版软件与正版软件的同一性,一般包括软件代码的相似度,安装软件后生成的文件对比,或者在使用过程中屏幕显示内容、功能设置等项目比对,通常情况下相似度达到一定程度的都会认定为侵权盗版。
5、对“冻结的电子数据”,要移送清单,并附查看说明。针对云计算、大数据环境下,难以将海量数据封存、扣押,以及数据难以提取的问题,《电子数据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在四种情形下,可以对电子数据进行冻结。
(1)数据量大,无法或者不便提取的;
(2)提取时间长,可能造成电子数据被篡改或者灭失的;
(3)通过网络应用可以更为直观地展示电子数据的;
(4)其他。
对于此类冻结的电子数据,《电子数据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冻结的电子数据,应当移送被冻结电子数据的清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式、冻结主体、证据要点、相关网络应用账号,并附查看工具和方法的说明。”
6、电子数据中涉及的视听内容,要进行说明。司法实践反映,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中涉及的视听内容,往往视听效果不好,难以听辨,需要侦查机关进行说明,否则难以采信。
基于此,《2021年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还应当审查是否移送文字抄清材料以及对绰号、暗语、俗语、方言等不易理解内容的说明。未移送的,必要时,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移送。”
电子数据的补充与补正
针对实践中电子数据移送不规范的问题,《电子数据规定》第二十条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公安机关报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对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应当将电子数据等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应当移送的电子数据没有移送或者移送的电子数据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补充移送或者进行补正。
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应当移送的电子数据没有移送或者移送的电子数据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后三日内移送电子数据或者补充有关材料。
电子数据的展示
关于在庭审中如何展示电子数据,《电子数据规定》第二十一条作出专门规定。
1、可以根据电子数据的具体类型,借助多媒体设备出示、播放或者演示。
2、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操作,并就相关技术问题作出说明。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2021年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有专门知识的人并不要求具备鉴定人资质,只要具备电子数据专业知识即可,并不限定为有关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或者公安部指定的电子数据检验机构的相关人员。
本文相关内容,来自《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司法适用疑难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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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海松,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处长,法学博士,长期从事刑事司法解释起草和参与立法机关刑事立法工作。
他曾执笔起草《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多部重要文件,并独著《网络犯罪二十讲》《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司法适用疑难解析》等多部书籍,发表论文五十余篇。
电子数据作为法定证据种类
专家普法:电子数据是什么?
公安民警依法收集提取,服务案件侦办
专家普法:电子数据取证知识一二三
在案件办结,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电子数据需一并移送。
相关移送和展示规则,两高一部2016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电子数据规定》)作出了专门规定。
电子数据的移送
关于电子数据的移送规则,《电子数据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作出专门规定,主要明确了六个问题。
1、以封存状态移送,并制作电子数据的备份。考虑到电子数据存在易丢失的问题,同时也为了便于审查电子数据是否被改动,要求原始存储介质或者提取的电子数据以封存状态移送,并制作电子数据的备份一并移送。
备份point1——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具体把握,不要求是全部电子数据,主要是与案件事实相关的电子数据。
备份point2——对于虽存储在已封存的存储介质中,但明显与案件事实无关的电子数据,可以不制作备份。
备份point3——对于直接提取的电子数据,原则上应当全部制作备份。
2、对可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要视情移送打印件。从司法实践来看,电子数据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可以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如电子文档、图片等;另一类是无法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如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等。
对于前者,可以直接通过展示电子数据查看,没有必要移送打印件(特别是在电子文档等特别大,导致打印件的数量繁多的情况下)。
而对于后者,则无法以打印件的形式予以展示,无法移送打印件。因此,《2012年刑诉法解释》未要求移送电子数据的打印件。
然而,司法实践中,有意见提出,当前少数基层法院的法庭设备尚无法展示诸多格式的电子数据,庭审中对关键电子数据的质证和审查仍通过打印件的形式进行。
基于这一实际情况,《电子数据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网页、文档、图片等可以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可以不随案移送打印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因设备等条件限制无法直接展示电子数据的,侦查机关应当随案移送打印件,或者附展示工具和展示方法说明。”
3、对不可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要提供说明。对于计算机病毒等无法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本就无所谓打印件的问题。
为了便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审查,《电子数据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以及计算机病毒等无法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应当附电子数据属性、功能等情况的说明。”
4、要出具“数据统计数量、数据同一性说明”。实践中,对于数据统计数量、数据同一性等问题的审查经常出现,且审查难度较大。因此,《电子数据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数据统计量、数据同一性等问题,侦查机关应当出具说明。”
关于数据统计数量,在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等案件中经常涉及,不同网站对投注额与虚拟点数对应的算法不一致,同一网站对不同层级用户的计算方法也会不同。
关于数据同一性,如侵权案件中需要认定盗版软件与正版软件的同一性,一般包括软件代码的相似度,安装软件后生成的文件对比,或者在使用过程中屏幕显示内容、功能设置等项目比对,通常情况下相似度达到一定程度的都会认定为侵权盗版。
5、对“冻结的电子数据”,要移送清单,并附查看说明。针对云计算、大数据环境下,难以将海量数据封存、扣押,以及数据难以提取的问题,《电子数据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在四种情形下,可以对电子数据进行冻结。
(1)数据量大,无法或者不便提取的;
(2)提取时间长,可能造成电子数据被篡改或者灭失的;
(3)通过网络应用可以更为直观地展示电子数据的;
(4)其他。
对于此类冻结的电子数据,《电子数据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冻结的电子数据,应当移送被冻结电子数据的清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式、冻结主体、证据要点、相关网络应用账号,并附查看工具和方法的说明。”
6、电子数据中涉及的视听内容,要进行说明。司法实践反映,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中涉及的视听内容,往往视听效果不好,难以听辨,需要侦查机关进行说明,否则难以采信。
基于此,《2021年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还应当审查是否移送文字抄清材料以及对绰号、暗语、俗语、方言等不易理解内容的说明。未移送的,必要时,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移送。”
电子数据的补充与补正
针对实践中电子数据移送不规范的问题,《电子数据规定》第二十条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公安机关报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对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应当将电子数据等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应当移送的电子数据没有移送或者移送的电子数据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补充移送或者进行补正。
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应当移送的电子数据没有移送或者移送的电子数据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后三日内移送电子数据或者补充有关材料。
电子数据的展示
关于在庭审中如何展示电子数据,《电子数据规定》第二十一条作出专门规定。
1、可以根据电子数据的具体类型,借助多媒体设备出示、播放或者演示。
2、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操作,并就相关技术问题作出说明。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2021年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有专门知识的人并不要求具备鉴定人资质,只要具备电子数据专业知识即可,并不限定为有关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或者公安部指定的电子数据检验机构的相关人员。
本文相关内容,来自《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司法适用疑难解析》。
专家普法:网警出手电子数据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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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海松,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处长,法学博士,长期从事刑事司法解释起草和参与立法机关刑事立法工作。
他曾执笔起草《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多部重要文件,并独著《网络犯罪二十讲》《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司法适用疑难解析》等多部书籍,发表论文五十余篇。
电子数据作为法定证据种类
专家普法:电子数据是什么?
公安民警依法收集提取,服务案件侦办
专家普法:电子数据取证知识一二三
在案件办结,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电子数据需一并移送。
相关移送和展示规则,两高一部2016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电子数据规定》)作出了专门规定。
电子数据的移送
关于电子数据的移送规则,《电子数据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作出专门规定,主要明确了六个问题。
1、以封存状态移送,并制作电子数据的备份。考虑到电子数据存在易丢失的问题,同时也为了便于审查电子数据是否被改动,要求原始存储介质或者提取的电子数据以封存状态移送,并制作电子数据的备份一并移送。
备份point1——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具体把握,不要求是全部电子数据,主要是与案件事实相关的电子数据。
备份point2——对于虽存储在已封存的存储介质中,但明显与案件事实无关的电子数据,可以不制作备份。
备份point3——对于直接提取的电子数据,原则上应当全部制作备份。
2、对可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要视情移送打印件。从司法实践来看,电子数据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可以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如电子文档、图片等;另一类是无法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如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等。
对于前者,可以直接通过展示电子数据查看,没有必要移送打印件(特别是在电子文档等特别大,导致打印件的数量繁多的情况下)。
而对于后者,则无法以打印件的形式予以展示,无法移送打印件。因此,《2012年刑诉法解释》未要求移送电子数据的打印件。
然而,司法实践中,有意见提出,当前少数基层法院的法庭设备尚无法展示诸多格式的电子数据,庭审中对关键电子数据的质证和审查仍通过打印件的形式进行。
基于这一实际情况,《电子数据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网页、文档、图片等可以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可以不随案移送打印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因设备等条件限制无法直接展示电子数据的,侦查机关应当随案移送打印件,或者附展示工具和展示方法说明。”
3、对不可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要提供说明。对于计算机病毒等无法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本就无所谓打印件的问题。
为了便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审查,《电子数据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以及计算机病毒等无法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应当附电子数据属性、功能等情况的说明。”
4、要出具“数据统计数量、数据同一性说明”。实践中,对于数据统计数量、数据同一性等问题的审查经常出现,且审查难度较大。因此,《电子数据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数据统计量、数据同一性等问题,侦查机关应当出具说明。”
关于数据统计数量,在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等案件中经常涉及,不同网站对投注额与虚拟点数对应的算法不一致,同一网站对不同层级用户的计算方法也会不同。
关于数据同一性,如侵权案件中需要认定盗版软件与正版软件的同一性,一般包括软件代码的相似度,安装软件后生成的文件对比,或者在使用过程中屏幕显示内容、功能设置等项目比对,通常情况下相似度达到一定程度的都会认定为侵权盗版。
5、对“冻结的电子数据”,要移送清单,并附查看说明。针对云计算、大数据环境下,难以将海量数据封存、扣押,以及数据难以提取的问题,《电子数据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在四种情形下,可以对电子数据进行冻结。
(1)数据量大,无法或者不便提取的;
(2)提取时间长,可能造成电子数据被篡改或者灭失的;
(3)通过网络应用可以更为直观地展示电子数据的;
(4)其他。
对于此类冻结的电子数据,《电子数据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冻结的电子数据,应当移送被冻结电子数据的清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式、冻结主体、证据要点、相关网络应用账号,并附查看工具和方法的说明。”
6、电子数据中涉及的视听内容,要进行说明。司法实践反映,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中涉及的视听内容,往往视听效果不好,难以听辨,需要侦查机关进行说明,否则难以采信。
基于此,《2021年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还应当审查是否移送文字抄清材料以及对绰号、暗语、俗语、方言等不易理解内容的说明。未移送的,必要时,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移送。”
电子数据的补充与补正
针对实践中电子数据移送不规范的问题,《电子数据规定》第二十条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公安机关报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对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应当将电子数据等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应当移送的电子数据没有移送或者移送的电子数据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补充移送或者进行补正。
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应当移送的电子数据没有移送或者移送的电子数据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后三日内移送电子数据或者补充有关材料。
电子数据的展示
关于在庭审中如何展示电子数据,《电子数据规定》第二十一条作出专门规定。
1、可以根据电子数据的具体类型,借助多媒体设备出示、播放或者演示。
2、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操作,并就相关技术问题作出说明。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2021年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有专门知识的人并不要求具备鉴定人资质,只要具备电子数据专业知识即可,并不限定为有关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或者公安部指定的电子数据检验机构的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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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海松,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处长,法学博士,长期从事刑事司法解释起草和参与立法机关刑事立法工作。
他曾执笔起草《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多部重要文件,并独著《网络犯罪二十讲》《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司法适用疑难解析》等多部书籍,发表论文五十余篇。
电子数据作为法定证据种类
专家普法:电子数据是什么?
公安民警依法收集提取,服务案件侦办
专家普法:电子数据取证知识一二三
在案件办结,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电子数据需一并移送。
相关移送和展示规则,两高一部2016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电子数据规定》)作出了专门规定。
电子数据的移送
关于电子数据的移送规则,《电子数据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作出专门规定,主要明确了六个问题。
1、以封存状态移送,并制作电子数据的备份。考虑到电子数据存在易丢失的问题,同时也为了便于审查电子数据是否被改动,要求原始存储介质或者提取的电子数据以封存状态移送,并制作电子数据的备份一并移送。
备份point1——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具体把握,不要求是全部电子数据,主要是与案件事实相关的电子数据。
备份point2——对于虽存储在已封存的存储介质中,但明显与案件事实无关的电子数据,可以不制作备份。
备份point3——对于直接提取的电子数据,原则上应当全部制作备份。
2、对可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要视情移送打印件。从司法实践来看,电子数据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可以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如电子文档、图片等;另一类是无法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如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等。
对于前者,可以直接通过展示电子数据查看,没有必要移送打印件(特别是在电子文档等特别大,导致打印件的数量繁多的情况下)。
而对于后者,则无法以打印件的形式予以展示,无法移送打印件。因此,《2012年刑诉法解释》未要求移送电子数据的打印件。
然而,司法实践中,有意见提出,当前少数基层法院的法庭设备尚无法展示诸多格式的电子数据,庭审中对关键电子数据的质证和审查仍通过打印件的形式进行。
基于这一实际情况,《电子数据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网页、文档、图片等可以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可以不随案移送打印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因设备等条件限制无法直接展示电子数据的,侦查机关应当随案移送打印件,或者附展示工具和展示方法说明。”
3、对不可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要提供说明。对于计算机病毒等无法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本就无所谓打印件的问题。
为了便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审查,《电子数据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以及计算机病毒等无法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应当附电子数据属性、功能等情况的说明。”
4、要出具“数据统计数量、数据同一性说明”。实践中,对于数据统计数量、数据同一性等问题的审查经常出现,且审查难度较大。因此,《电子数据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数据统计量、数据同一性等问题,侦查机关应当出具说明。”
关于数据统计数量,在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等案件中经常涉及,不同网站对投注额与虚拟点数对应的算法不一致,同一网站对不同层级用户的计算方法也会不同。
关于数据同一性,如侵权案件中需要认定盗版软件与正版软件的同一性,一般包括软件代码的相似度,安装软件后生成的文件对比,或者在使用过程中屏幕显示内容、功能设置等项目比对,通常情况下相似度达到一定程度的都会认定为侵权盗版。
5、对“冻结的电子数据”,要移送清单,并附查看说明。针对云计算、大数据环境下,难以将海量数据封存、扣押,以及数据难以提取的问题,《电子数据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在四种情形下,可以对电子数据进行冻结。
(1)数据量大,无法或者不便提取的;
(2)提取时间长,可能造成电子数据被篡改或者灭失的;
(3)通过网络应用可以更为直观地展示电子数据的;
(4)其他。
对于此类冻结的电子数据,《电子数据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冻结的电子数据,应当移送被冻结电子数据的清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式、冻结主体、证据要点、相关网络应用账号,并附查看工具和方法的说明。”
6、电子数据中涉及的视听内容,要进行说明。司法实践反映,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中涉及的视听内容,往往视听效果不好,难以听辨,需要侦查机关进行说明,否则难以采信。
基于此,《2021年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还应当审查是否移送文字抄清材料以及对绰号、暗语、俗语、方言等不易理解内容的说明。未移送的,必要时,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移送。”
电子数据的补充与补正
针对实践中电子数据移送不规范的问题,《电子数据规定》第二十条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公安机关报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对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应当将电子数据等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应当移送的电子数据没有移送或者移送的电子数据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补充移送或者进行补正。
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应当移送的电子数据没有移送或者移送的电子数据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后三日内移送电子数据或者补充有关材料。
电子数据的展示
关于在庭审中如何展示电子数据,《电子数据规定》第二十一条作出专门规定。
1、可以根据电子数据的具体类型,借助多媒体设备出示、播放或者演示。
2、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操作,并就相关技术问题作出说明。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2021年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有专门知识的人并不要求具备鉴定人资质,只要具备电子数据专业知识即可,并不限定为有关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或者公安部指定的电子数据检验机构的相关人员。
本文相关内容,来自《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司法适用疑难解析》。
文章来源:公安部网安局
著名中医仝小林院士推荐的“四高”方子:降糖、降脂、降压、降尿酸,赶紧收藏!
对治“四高”推荐几个经验方:
一、降糖方
2015年,刊登在中国中医药报上的《仝小林:从黄连降糖谈开去》文章介绍,黄连苦寒,可清热燥湿,泻火解毒,因其主要成分小檗碱降糖功效显著,故在临床上多用于治疗糖尿病及其并发症。
此外,仝小林院士也曾经在其主编的《脾瘅新论》书籍中分享过他的降糖方法。
1. 黄连、生姜/干姜
黄连苦寒,清热燥湿,泻火解毒;生姜/干姜辛热,温中散寒。姜可制约黄连苦寒伤胃,二药合用,共奏辛开苦降、寒热并调之功,为降血糖之经验药对。
根据糖化血红蛋白、血糖、病程、年龄、体重的不同,黄连用量随之变化。
用黄连调理脾胃,多在1.5~6g;而降糖,15~45g为常用量。比如空腹血糖小于7mmol/L,黄连剂量为9~15g;空腹血糖7~10mmol/L,黄连剂量为30g;空腹血糖大于10mmol/L,黄连剂量为30~45g;糖尿病酮症最大应用至120g。
使用黄连须配伍生姜或干姜,以防苦寒伤胃。脾胃正常者,黄连:干姜为6:1;脾胃虚弱者,黄连:干姜为3:1或1:1。
如此配伍,可存其降糖之用,去其苦寒之性。一般治疗糖尿病本病,黄连使用剂量大;治疗糖尿病并发症,黄连使用剂量偏小。
2. 黄连、知母
黄连苦寒,清热燥湿,泻火解毒;知母甘寒,滋肾润燥,上润肺燥、泻肺火,中清胃火、除烦渴,下滋肾阴、润肾燥而退骨蒸。二者相须为用,为降血糖之经验药对。
此方为清热生津润燥之效方。二药合用,主要针对糖尿病之“热”态与“燥”态。黄连、知母在现代药理学上均具有好的降糖功效,实为降糖之“靶”药。在2型糖尿病早中期,药对应用较广。
临床多用黄连15~45g,知母15~30g。
3. 黄连、乌梅
黄连苦寒清热;乌梅生津止渴、酸涩敛阴。二药合用,取“苦酸制甜”之意,是具有较好疗效的降糖药对。
糖尿病为一“甜病”,故苦酸可以制甜。此方黄连清胃火,乌梅生胃津,苦酸制甜以降糖。
4. 黄连、赤芍
黄连泻气热,赤芍清营热,二药合用,治疗糖尿病气营蕴热证。症状一般为口干渴,面赤,手足心热,汗多等。
如口干、口渴明显,可加知母30g、天花粉30g、西洋参6g;如汗出较多,可加山茱萸敛汗。
临床本药对可独立降糖,合用西药注意减量。
二、降脂方
此外,仝小林院士主编的《脾瘅新论》一书不仅有降糖方,还有降脂方。
1. 红曲、山楂、荷叶
红曲、山楂、荷叶三者为消膏降浊之“靶药”,常配伍使用,治疗血脂异常、肥胖者。
红曲中含有多种他汀类成分,可降低血脂和血糖。山楂消食积、入血分化瘀滞,其消膏降脂作用强。荷叶味苦涩而性平,能清暑化湿,升清阳而凉血热。三者是消膏降浊之常用药物。
山楂的常用量为30g,红曲的常用量为6~12g,荷叶的常用量为9~15g。
2. 荷叶、苍术
荷叶具有利湿、健脾升阳之功;苍术辛温燥烈,功擅祛风除湿,健脾止泻。二药合用,具有化湿祛浊之功,现代药理学上具有降血脂的作用。
舌苔厚腻为二药应用指征。
可使用大剂量苍术15~30g,荷叶一般应用至15~30g。
临床若以湿为重,化湿可配伍藿香,渗湿当用云茯苓、薏苡仁,利水用车前草、竹叶。
3. 陈皮、大腹皮
陈皮可理气健脾,燥湿化痰;大腹皮可行气宽中,行水消肿。二药合用,为行气运脾之要药。
4. 茵陈、红曲、生大黄
茵陈、红曲、生大黄三药合用,具有消膏调脂、通腑降浊之功。此药对适用于腹型肥胖、中重度脂肪肝患者。
临床常用剂量:茵陈15~30g,红曲3~9g,生大黄3~6g。
若腹部膨满胀大,则合用厚朴三物汤;虚胖,则配伍党参、炒白术、荷叶;肝损害,配伍赤芍、五味子、虎杖。
三、降压方
1. 夏枯草、黄芩、钩藤
2020年在中医药学术期刊《吉林中医药》刊登的《夏枯草、黄芩、钩藤治疗肝热型高血压病经验——仝小林三味小方撷萃》中介绍,仝小林院士将高血压病分为“三期六态”,指出肝热证具有“四红二干”的临床表现,“四红”指面 (目) 红、唇红、舌红、掌红,“二干”指便干、口干。
常处以靶方夏枯草、黄芩、钩藤清肝降压。该小方治疗肝热型高血压病时,降压效果显著,并可以明显减轻头晕、头痛、目赤等症状,临床疗效良好,但需注意不可长期大剂量使用。
一般用量为夏枯草30~60 g,黄芩15~30 g,钩藤15~30 g,根据兼证配合使用清热、降火、散火、行气、利湿之品。
2. 怀牛膝、炒杜仲、桑寄生
2019年,一篇在吉林中医药刊登的《牛膝、杜仲、桑寄生治疗“肾虚态”高血压病——仝小林三味小方撷萃》文章中,仝小林院士指出,“肾虚态”为高血压病常见态势之一,此类高血压病多见于老年或久病体虚之人,常见脉压差较大,并伴有脑转耳鸣,腰部酸痛、空虚,足跟疼痛等症状。
高血压病见肾虚态者,用怀牛膝、炒杜仲、桑寄生组方补益肝肾以降压,临床可以取得良好的降压疗效。
三者常用剂量均为16~60g,其中牛膝为治疗脉压差大的靶药,最多可用至120g。
灵活配伍这3味药,可以取得了良好的临床疗效。
3. 茺蔚子、茯苓、车前子
2020年,吉林中医药杂志刊登的一篇仝小林院士的《茺蔚子、茯苓、车前子治疗水态高血压病经验——仝小林三味小方撷萃》文章中指出,水液代谢异常是导致水态高血压的直接原因,临床表现主要为舒张压升高,脉压差减小。该病致病因素中,水湿尤为重要,常见体胖、下肢水肿等症状。
针对病因及辨证予以靶方茺蔚子、茯苓、车前子利水降压,可根据临床高血压分级及下肢水肿程度调整用量。
一般以茺蔚子15~45g,茯苓30~90g,车前子15~30g靶向降压,同时减轻水肿,共奏活血、渗湿、利水之效,必要时配合益母草、泽泻等药。
该小方降压效果显著,可明显降低舒张压、减小脉压差,有效治疗水肿,针对水态高血压患者临床疗效稳定,安全性良好。
4. 石决明、珍珠母
仝小林院士在其《脾瘅新论》中分享的降压方指出,石决明平肝清热;珍珠母平肝潜阳,清肝明目,镇惊安神。二药合用,为安神降压之靶药。
治疗高血压合并眠差的患者,石决明15~30g,珍珠母9~15g。
四、降尿酸方
仝小林院士认为,血尿酸升高是由膏人中满,气血运行不畅,积聚成浊,或进一步流注经络而成,治疗重心在脾与胃肠,利湿去浊是治疗高尿酸血症基本治法。
1. 上中下通用痛风汤
2010年,刊登在中医杂志上的《仝小林治疗高尿酸血症和痛风经验》指出,上中下通用痛风方为元代医家朱丹溪在《丹溪心法》中创立,由苍术、黄柏、威灵仙、羌活、白芷、桂枝、防己、天南星、桃仁、红花、川芎、龙胆、神曲组成,有清热利湿、化痰祛瘀、通络消肿止痛的功效。
方中黄柏用量为30g,苍术15~30g,威灵仙15~30g,桂枝15~30g,配伍性捷走血分之鸡血藤30g,二药温经和血、舒筋通络。
防己、羌活祛风除湿、止痛利关节;天南星燥湿化痰、祛风;桃仁、红花、川芎活血化瘀、行气止痛;龙胆清利湿热。
方中可配伍清热解毒,主风寒湿痹之秦皮30g,具有显著止痹痛、降低尿酸的作用。
2. 当归拈痛汤
2017年一篇《仝小林院士辨治痛风经验》的文章指出,当归拈痛汤源于《医学启源》,由金元医家张元素所创,被称为治疗“湿热疼痛之圣方”。
全方由羌活、防风、升麻、葛根、苍术、白术、当归、人参、苦参、黄芩、知母、茵陈、猪苓、泽泻、甘草组成,具有通络止痛、调和气血、疏风清热利湿的作用。
仝小林院士的当归拈痛汤加减治疗痛风急性发作,可有效缓解患者临床症状,降低血尿酸水平。
当归9g,羌活9g,防风6g,天麻6g,猪苓30g,泽泻30g,茵陈15g,黄芩9g,葛根15g,苦参9g,生白术15g,炙甘草15g,威灵仙30g,秦皮15g,秦艽15g,土茯苓30g,萆薢15g,黄芪30g,生姜9g,大枣9g。
特别提示:以上为名家个人临床理论,具体治疗请在专业医生指导下进行,非中医专业人士请勿擅用。
对治“四高”推荐几个经验方:
一、降糖方
2015年,刊登在中国中医药报上的《仝小林:从黄连降糖谈开去》文章介绍,黄连苦寒,可清热燥湿,泻火解毒,因其主要成分小檗碱降糖功效显著,故在临床上多用于治疗糖尿病及其并发症。
此外,仝小林院士也曾经在其主编的《脾瘅新论》书籍中分享过他的降糖方法。
1. 黄连、生姜/干姜
黄连苦寒,清热燥湿,泻火解毒;生姜/干姜辛热,温中散寒。姜可制约黄连苦寒伤胃,二药合用,共奏辛开苦降、寒热并调之功,为降血糖之经验药对。
根据糖化血红蛋白、血糖、病程、年龄、体重的不同,黄连用量随之变化。
用黄连调理脾胃,多在1.5~6g;而降糖,15~45g为常用量。比如空腹血糖小于7mmol/L,黄连剂量为9~15g;空腹血糖7~10mmol/L,黄连剂量为30g;空腹血糖大于10mmol/L,黄连剂量为30~45g;糖尿病酮症最大应用至120g。
使用黄连须配伍生姜或干姜,以防苦寒伤胃。脾胃正常者,黄连:干姜为6:1;脾胃虚弱者,黄连:干姜为3:1或1:1。
如此配伍,可存其降糖之用,去其苦寒之性。一般治疗糖尿病本病,黄连使用剂量大;治疗糖尿病并发症,黄连使用剂量偏小。
2. 黄连、知母
黄连苦寒,清热燥湿,泻火解毒;知母甘寒,滋肾润燥,上润肺燥、泻肺火,中清胃火、除烦渴,下滋肾阴、润肾燥而退骨蒸。二者相须为用,为降血糖之经验药对。
此方为清热生津润燥之效方。二药合用,主要针对糖尿病之“热”态与“燥”态。黄连、知母在现代药理学上均具有好的降糖功效,实为降糖之“靶”药。在2型糖尿病早中期,药对应用较广。
临床多用黄连15~45g,知母15~30g。
3. 黄连、乌梅
黄连苦寒清热;乌梅生津止渴、酸涩敛阴。二药合用,取“苦酸制甜”之意,是具有较好疗效的降糖药对。
糖尿病为一“甜病”,故苦酸可以制甜。此方黄连清胃火,乌梅生胃津,苦酸制甜以降糖。
4. 黄连、赤芍
黄连泻气热,赤芍清营热,二药合用,治疗糖尿病气营蕴热证。症状一般为口干渴,面赤,手足心热,汗多等。
如口干、口渴明显,可加知母30g、天花粉30g、西洋参6g;如汗出较多,可加山茱萸敛汗。
临床本药对可独立降糖,合用西药注意减量。
二、降脂方
此外,仝小林院士主编的《脾瘅新论》一书不仅有降糖方,还有降脂方。
1. 红曲、山楂、荷叶
红曲、山楂、荷叶三者为消膏降浊之“靶药”,常配伍使用,治疗血脂异常、肥胖者。
红曲中含有多种他汀类成分,可降低血脂和血糖。山楂消食积、入血分化瘀滞,其消膏降脂作用强。荷叶味苦涩而性平,能清暑化湿,升清阳而凉血热。三者是消膏降浊之常用药物。
山楂的常用量为30g,红曲的常用量为6~12g,荷叶的常用量为9~15g。
2. 荷叶、苍术
荷叶具有利湿、健脾升阳之功;苍术辛温燥烈,功擅祛风除湿,健脾止泻。二药合用,具有化湿祛浊之功,现代药理学上具有降血脂的作用。
舌苔厚腻为二药应用指征。
可使用大剂量苍术15~30g,荷叶一般应用至15~30g。
临床若以湿为重,化湿可配伍藿香,渗湿当用云茯苓、薏苡仁,利水用车前草、竹叶。
3. 陈皮、大腹皮
陈皮可理气健脾,燥湿化痰;大腹皮可行气宽中,行水消肿。二药合用,为行气运脾之要药。
4. 茵陈、红曲、生大黄
茵陈、红曲、生大黄三药合用,具有消膏调脂、通腑降浊之功。此药对适用于腹型肥胖、中重度脂肪肝患者。
临床常用剂量:茵陈15~30g,红曲3~9g,生大黄3~6g。
若腹部膨满胀大,则合用厚朴三物汤;虚胖,则配伍党参、炒白术、荷叶;肝损害,配伍赤芍、五味子、虎杖。
三、降压方
1. 夏枯草、黄芩、钩藤
2020年在中医药学术期刊《吉林中医药》刊登的《夏枯草、黄芩、钩藤治疗肝热型高血压病经验——仝小林三味小方撷萃》中介绍,仝小林院士将高血压病分为“三期六态”,指出肝热证具有“四红二干”的临床表现,“四红”指面 (目) 红、唇红、舌红、掌红,“二干”指便干、口干。
常处以靶方夏枯草、黄芩、钩藤清肝降压。该小方治疗肝热型高血压病时,降压效果显著,并可以明显减轻头晕、头痛、目赤等症状,临床疗效良好,但需注意不可长期大剂量使用。
一般用量为夏枯草30~60 g,黄芩15~30 g,钩藤15~30 g,根据兼证配合使用清热、降火、散火、行气、利湿之品。
2. 怀牛膝、炒杜仲、桑寄生
2019年,一篇在吉林中医药刊登的《牛膝、杜仲、桑寄生治疗“肾虚态”高血压病——仝小林三味小方撷萃》文章中,仝小林院士指出,“肾虚态”为高血压病常见态势之一,此类高血压病多见于老年或久病体虚之人,常见脉压差较大,并伴有脑转耳鸣,腰部酸痛、空虚,足跟疼痛等症状。
高血压病见肾虚态者,用怀牛膝、炒杜仲、桑寄生组方补益肝肾以降压,临床可以取得良好的降压疗效。
三者常用剂量均为16~60g,其中牛膝为治疗脉压差大的靶药,最多可用至120g。
灵活配伍这3味药,可以取得了良好的临床疗效。
3. 茺蔚子、茯苓、车前子
2020年,吉林中医药杂志刊登的一篇仝小林院士的《茺蔚子、茯苓、车前子治疗水态高血压病经验——仝小林三味小方撷萃》文章中指出,水液代谢异常是导致水态高血压的直接原因,临床表现主要为舒张压升高,脉压差减小。该病致病因素中,水湿尤为重要,常见体胖、下肢水肿等症状。
针对病因及辨证予以靶方茺蔚子、茯苓、车前子利水降压,可根据临床高血压分级及下肢水肿程度调整用量。
一般以茺蔚子15~45g,茯苓30~90g,车前子15~30g靶向降压,同时减轻水肿,共奏活血、渗湿、利水之效,必要时配合益母草、泽泻等药。
该小方降压效果显著,可明显降低舒张压、减小脉压差,有效治疗水肿,针对水态高血压患者临床疗效稳定,安全性良好。
4. 石决明、珍珠母
仝小林院士在其《脾瘅新论》中分享的降压方指出,石决明平肝清热;珍珠母平肝潜阳,清肝明目,镇惊安神。二药合用,为安神降压之靶药。
治疗高血压合并眠差的患者,石决明15~30g,珍珠母9~15g。
四、降尿酸方
仝小林院士认为,血尿酸升高是由膏人中满,气血运行不畅,积聚成浊,或进一步流注经络而成,治疗重心在脾与胃肠,利湿去浊是治疗高尿酸血症基本治法。
1. 上中下通用痛风汤
2010年,刊登在中医杂志上的《仝小林治疗高尿酸血症和痛风经验》指出,上中下通用痛风方为元代医家朱丹溪在《丹溪心法》中创立,由苍术、黄柏、威灵仙、羌活、白芷、桂枝、防己、天南星、桃仁、红花、川芎、龙胆、神曲组成,有清热利湿、化痰祛瘀、通络消肿止痛的功效。
方中黄柏用量为30g,苍术15~30g,威灵仙15~30g,桂枝15~30g,配伍性捷走血分之鸡血藤30g,二药温经和血、舒筋通络。
防己、羌活祛风除湿、止痛利关节;天南星燥湿化痰、祛风;桃仁、红花、川芎活血化瘀、行气止痛;龙胆清利湿热。
方中可配伍清热解毒,主风寒湿痹之秦皮30g,具有显著止痹痛、降低尿酸的作用。
2. 当归拈痛汤
2017年一篇《仝小林院士辨治痛风经验》的文章指出,当归拈痛汤源于《医学启源》,由金元医家张元素所创,被称为治疗“湿热疼痛之圣方”。
全方由羌活、防风、升麻、葛根、苍术、白术、当归、人参、苦参、黄芩、知母、茵陈、猪苓、泽泻、甘草组成,具有通络止痛、调和气血、疏风清热利湿的作用。
仝小林院士的当归拈痛汤加减治疗痛风急性发作,可有效缓解患者临床症状,降低血尿酸水平。
当归9g,羌活9g,防风6g,天麻6g,猪苓30g,泽泻30g,茵陈15g,黄芩9g,葛根15g,苦参9g,生白术15g,炙甘草15g,威灵仙30g,秦皮15g,秦艽15g,土茯苓30g,萆薢15g,黄芪30g,生姜9g,大枣9g。
特别提示:以上为名家个人临床理论,具体治疗请在专业医生指导下进行,非中医专业人士请勿擅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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