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王女士花费15万元购买了一辆观致轿车,使用中发现车辆曾更换过玻璃和重新喷过期,遂以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欺诈为由,要求3倍赔偿45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销售公司赔偿王女士15000元。双方不服,都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这样判决。(来源:江苏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女士为了方便上下班,就花费15万元购买了一辆观致轿车,本来对车辆非常满意。可使用一个月后,突然在车上发现一份《环车检查单》,该单载有: “前挡玻璃800,玻璃胶2支400,车顶喷漆600合计1800。折旧费18000”等手写字样。
于是,王女士立即向汽车销售公司进行确认,但遭到汽车销售公司立即否认。一个月后,销售公司又向王女士承认车辆换过前挡玻璃,但不承认车顶喷过期,愿意给王女士补偿,不过双方没有谈妥。
随后,王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汽车销售公司退还所购车款150000元以及车辆购置税等费用13900元,并赔偿450000元。
王女士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第一、其与汽车销售公司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后者第一次不承认车辆存在维修,第二次承认车辆存在维修,证明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车辆时存在欺诈;
第二、4S店的一份维修记录,载明所售车辆曾经在4S店更换挡风玻璃和车顶喷漆,车主为孙某,证明车辆存在二次销售,且被维修过。
汽车销售公司则辩称:
第一、孙某确实曾购买过该车辆,但购买时约定银行贷款,后因个人原因,贷款没有审批下来,就没有购买,有孙某的证言可以证明;
第二、车辆也确曾维修过,但是只更换玻璃,没有在车顶喷漆,之所以维修单上会记载更换玻璃和车顶喷漆,是为了保险需要,有汽车运输公司可以证明。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首先,本案王女士购买车辆是为了生活需要,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其次,王女士称汽车存在二次销售,但经过调查,孙某由于个人原因最终没有购买成功,不属于二次销售。至于车顶是否重新喷过期,一方面王女士不申请鉴定,另一方面根据技术人员证言,如果重新喷过期,肉眼可以看出来,而现在并不明显,所以不与认定。
第三、销售公司向王女士隐瞒车辆更换挡风玻璃问题,侵犯了王女士的知情权,构成欺诈,但是由于挡风玻璃属于易损配件,不影响车辆性能和使用。结合维修单费用,认定更换玻璃费用为5000元,以此为基础进行赔偿。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汽车销售公司和王女士解除合同后,除了退还车款和保险卡外,另赔偿15000元。
一审判决后,王女士提起上诉,理由为:
第一、维修单明确记载车顶喷过漆,一审法院却不认定,属于证据认定错误;
第二、车辆受损后,厂家已经认定车损为18000元,一审法院却认定5000元;
第三、一审审法院既已认定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却不以所购车辆价格作为依据,而是根据挡风玻璃价值的3倍判决,赔偿数额错误。
汽车销售公司则上诉称:
第一、更换车玻璃属于销售前的生产行为,而不是车辆受损后的维修行为,是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且对该车的外观、性能、使用寿命不产生任何影响,涉案车辆仍属新车,故不构成欺诈。
第二、王女士既然准备退车,就应当妥善保管好车辆,却长期使用车辆,截止上诉使用长达一年多,本身有过错。
上诉后,二审法院依职权对车辆是否重新喷漆进行了鉴定,经鉴定,车顶确实重新喷过漆,王女士对此表示认可,汽车销售公司虽有异议,但没有提供证据。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就事实来说,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车辆更换过挡风玻璃和车顶重新喷过漆;涉案车辆虽然曾向孙某销售过,但是孙某并未提车也未使用,所以不存在二次销售问题;
第二、更换挡风玻璃、对车顶进行重新喷漆,均发生在涉案厂家生产完车辆后交给销售公司以后,且超出了车辆售前正常维护和PDI质量检测范围,应属于销售后的维修行为,不属于生产行为。
第三、汽车销售公司明知道车辆存在瑕疵,仍然隐瞒事实,导致王女士误以为是新车而购买,侵犯了王女士的知情权、选择权,构成欺诈。
第四、关于赔偿金问题,销售公司虽然隐瞒了上述事实,但并不影响整车使用,且王女士已经使用了17个月。
《环车检查单》记载车损为18000元,且产生于涉案以前,比较客观,虽然销售公司有异议,但并没有证据可提供,应该以此为赔偿基准。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销售公司除退还王女士车款及保险款以外,另赔偿王女士54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销售公司赔偿王女士15000元。双方不服,都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这样判决。(来源:江苏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女士为了方便上下班,就花费15万元购买了一辆观致轿车,本来对车辆非常满意。可使用一个月后,突然在车上发现一份《环车检查单》,该单载有: “前挡玻璃800,玻璃胶2支400,车顶喷漆600合计1800。折旧费18000”等手写字样。
于是,王女士立即向汽车销售公司进行确认,但遭到汽车销售公司立即否认。一个月后,销售公司又向王女士承认车辆换过前挡玻璃,但不承认车顶喷过期,愿意给王女士补偿,不过双方没有谈妥。
随后,王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汽车销售公司退还所购车款150000元以及车辆购置税等费用13900元,并赔偿450000元。
王女士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第一、其与汽车销售公司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后者第一次不承认车辆存在维修,第二次承认车辆存在维修,证明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车辆时存在欺诈;
第二、4S店的一份维修记录,载明所售车辆曾经在4S店更换挡风玻璃和车顶喷漆,车主为孙某,证明车辆存在二次销售,且被维修过。
汽车销售公司则辩称:
第一、孙某确实曾购买过该车辆,但购买时约定银行贷款,后因个人原因,贷款没有审批下来,就没有购买,有孙某的证言可以证明;
第二、车辆也确曾维修过,但是只更换玻璃,没有在车顶喷漆,之所以维修单上会记载更换玻璃和车顶喷漆,是为了保险需要,有汽车运输公司可以证明。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首先,本案王女士购买车辆是为了生活需要,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其次,王女士称汽车存在二次销售,但经过调查,孙某由于个人原因最终没有购买成功,不属于二次销售。至于车顶是否重新喷过期,一方面王女士不申请鉴定,另一方面根据技术人员证言,如果重新喷过期,肉眼可以看出来,而现在并不明显,所以不与认定。
第三、销售公司向王女士隐瞒车辆更换挡风玻璃问题,侵犯了王女士的知情权,构成欺诈,但是由于挡风玻璃属于易损配件,不影响车辆性能和使用。结合维修单费用,认定更换玻璃费用为5000元,以此为基础进行赔偿。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汽车销售公司和王女士解除合同后,除了退还车款和保险卡外,另赔偿15000元。
一审判决后,王女士提起上诉,理由为:
第一、维修单明确记载车顶喷过漆,一审法院却不认定,属于证据认定错误;
第二、车辆受损后,厂家已经认定车损为18000元,一审法院却认定5000元;
第三、一审审法院既已认定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却不以所购车辆价格作为依据,而是根据挡风玻璃价值的3倍判决,赔偿数额错误。
汽车销售公司则上诉称:
第一、更换车玻璃属于销售前的生产行为,而不是车辆受损后的维修行为,是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且对该车的外观、性能、使用寿命不产生任何影响,涉案车辆仍属新车,故不构成欺诈。
第二、王女士既然准备退车,就应当妥善保管好车辆,却长期使用车辆,截止上诉使用长达一年多,本身有过错。
上诉后,二审法院依职权对车辆是否重新喷漆进行了鉴定,经鉴定,车顶确实重新喷过漆,王女士对此表示认可,汽车销售公司虽有异议,但没有提供证据。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就事实来说,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车辆更换过挡风玻璃和车顶重新喷过漆;涉案车辆虽然曾向孙某销售过,但是孙某并未提车也未使用,所以不存在二次销售问题;
第二、更换挡风玻璃、对车顶进行重新喷漆,均发生在涉案厂家生产完车辆后交给销售公司以后,且超出了车辆售前正常维护和PDI质量检测范围,应属于销售后的维修行为,不属于生产行为。
第三、汽车销售公司明知道车辆存在瑕疵,仍然隐瞒事实,导致王女士误以为是新车而购买,侵犯了王女士的知情权、选择权,构成欺诈。
第四、关于赔偿金问题,销售公司虽然隐瞒了上述事实,但并不影响整车使用,且王女士已经使用了17个月。
《环车检查单》记载车损为18000元,且产生于涉案以前,比较客观,虽然销售公司有异议,但并没有证据可提供,应该以此为赔偿基准。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销售公司除退还王女士车款及保险款以外,另赔偿王女士54000元。
【#西宁# 电梯维保更换难在哪?】高层建筑越来越多,电梯成了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硬件设施。与此同时,电梯故障、老化产生的维修、更换问题,不时困扰着市民。记者在走访中发现,有的小区,电梯主体责任单位不清楚,发生问题互相推诿;有的小区“五方通话”始终不起作用,维修不及时;还有小区更换电梯时居民不愿配合,阻碍重重。
电梯故障频出
“电梯频繁卡停、下坠,居民们对出行安全很担心。经过多次维修,这两天6号楼的电梯还是出现了突然卡停现象。”6月11日,西宁市民王先生说。家住南川西路106号海山·中心广场南悦豪庭小区的居民向西海都市报App《记者帮》栏目反映,小区4号楼、6号楼共10部电梯故障频出,令人担心。同时,电梯年检应在1月份,但到6月年检还未通过。
2019年11月,小区4号、6号等多栋楼房陆续办理收房手续。居民表示,入住后,4号楼、6号楼电梯就经常出现问题。今年3月底,记者和居民共同乘坐电梯,31层高的4号楼2单元客梯上升至8楼时,出现明显的上下颠簸。居民们说,以前颠簸得更厉害,而且2月份电梯有过突然下坠现象,被困的有孩子和妇女,旁边的货梯也有卡停不动的问题。同时,故障发生后,由于五方通话杂音大、信号弱,被困人员按压报警键后通话不畅,让被困人员更紧张。经过多次维修,在4月第三次复检中电梯依然不合格,没有取得合格检验报告。
青海海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经理表示,前期,开发商没有完全把4号楼、6号楼的电梯移交给物业,电梯出现故障后,物业会通知维保人员来维修。在物业存档的一份2021年电梯检验报告上显示,电梯使用单位为西宁房地产集团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电梯出现问题,由电梯使用单位来负责。”6月10日,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人员说。《西宁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新安装电梯未移交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受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为了解决问题,我们只能先垫付资金维修,再和开发商要钱。”6月13日,物业公司肖经理表示,对于居民的要求,物业公司将尽快处理,这两天正在对小区的5部轨道安装有问题的电梯着手大修。
五方通话成摆设
“今年开始,电梯轿厢应急键无人应答,打电话也没人接。多次反馈至物业公司,物业公司说上报了维保单位检查维修,但一直未见成效。”今年3月,锦峰滨河苑10号楼的居民向本报反映,小区电梯五方通话不通。
居民们反映,小区电梯多次出现下坠、关人现象,其中一部电梯17层的按键坏了一年多,不仅按不亮,而且也无法在17层停靠,经常要从16楼或18楼出电梯,再走楼梯回家。西侧电梯近一年在运行期间,多次出现坠梯情况,有的人经历过四五次,电梯坠梯后滑行至一层或负二层停止。另外,电梯轿厢显示核载10人,但一般乘坐4人就会显示超载。
6月13日,小区居民表示,经过各方督促,部分问题已经解决,但五方通话还是存在问题。
电梯五方通话是指电梯对讲系统中管理中心主机、电梯轿厢、电梯机房分机、电梯顶部、电梯井道底部五方之间的通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的作用是当电梯出现困人故障时,被困人员能够简单迅速地使用该装置与外界取得联系。特别是在未带手机或手机没有信号无法使用时尤为重要。
锦峰滨河苑兴宁物业服务中心电梯部人员表示,小区电梯的五方通话确实存在问题,已经联系了维保单位来调试。另外,值班室只有一人值班,可能会出现外出接不到报警的情况。
“五方通话出现故障,物业是第一管理人。人员被困无法通过五方通话联系,也可拨打轿厢内的物业管理人员电话,或者维保单位电话。”青海省特种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介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和值班人员在电梯运行期间在岗值守。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迅速组织救援,并按规定及时报告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于电梯使用单位有未在电梯的明显位置设置应急救援电话、标明安全责任承诺书,未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等违规行为,将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省市场监管局相关人员表示,五方通话不通,居民应找物业解决,也可以拨打12315投诉解决。
“蹭便梯”让人为难
日前,家住西宁市泰和园小区的魏先生给西海都市报App《记者帮》栏目反映,他所住的单元楼电梯到达了使用期限,现已更换新电梯,但有个别住户不交费或没有交齐费用,目前电梯更换费一直没收齐,居民对此有意见。
泰和园小区3号楼和4号楼是高层,因为小区建成时间较早,这两栋高层的电梯已经到了使用年限。据居民魏先生介绍,根据质监部门的要求,3号楼、4号楼的电梯需要更换。
去年10月份,4号楼的电梯停止运行,小区物业公司和业主协商,需要业主共同筹集经费更换电梯。在城中区饮马街街道办事处上滨河路社区工作人员的监督下,4号楼业主和物业公司召开了多次协调会议,同时招标了7家电梯生产厂家,最后在大家共同协商下选定了一个电梯厂家,并签订了采购合同和安装合同。
参照3号楼电梯收费方式,经4号楼业主代表商议,更换电梯的费用由业主共同承担,3号楼和4号楼有11层,一梯4户,以8楼为基准价,8楼以上每层加50元,8楼以下每层减50元。这个收费标准也得到了90%以上的业主同意,收齐了大部分费用后,电梯于去年12月安装并投入使用。“但是楼里有两户对这个收费标准有异议,一户没有交钱,一户没有交齐费用,现在电梯费用还差着钱,我们特别着急。”魏先生说起这些连连摇头。
针对个别不交费的住户,业主代表认为他们没有权利使用电梯,就在电梯里安装了磁卡,大家刷卡乘电梯。一名业主对记者说:“这是无奈之举,刷卡乘电梯其实很不方便,比如有亲戚朋友来访,就无法乘坐电梯,但是不交费的住户也在‘蹭卡’乘电梯。其实我们的目的就是希望他们能把费用交上,自己的家园还需要业主共同来维护。”
对于此事,上滨河路社区工作人员也多次协调,社区副主任杨静波说,按照相关规定,更换电梯的费用是全部业主平摊,电梯费用也是根据前期大多数业主共同商议而定,而且全程社区都在监督。针对不交费的个别住户,社区也将继续协调,希望能做通两名住户的思想工作,把剩余的电梯费收齐,不要影响全体住户的正常使用。
未交齐众筹款的住户就无法使用新电梯,这对日常出行将造成极大的困扰,用这种方式“倒逼”住户交齐众筹款是否合理合法?如果不管有没有交款都可使用电梯,是否对其他已交款的住户不公平?在采访中,一些业主表示,住在同一栋楼,低头不见抬头见,多多少少要留点情分。不过,有人“蹭”电梯会影响大家“众筹”加装电梯的热情,这样对掏了钱的住户不公平。
青海磐瑞律师事务所陈凤菊律师说,电梯费用住户来平摊的这种方式是合理的,但电梯是公共设施,即便没有交费,也无权让不交费的住户禁止使用电梯,如果要督促住户尽快交齐费用,4号楼的业主可以通过起诉这一法律途径解决此事。(西海全媒体记者 芦舜 燕卓)
电梯故障频出
“电梯频繁卡停、下坠,居民们对出行安全很担心。经过多次维修,这两天6号楼的电梯还是出现了突然卡停现象。”6月11日,西宁市民王先生说。家住南川西路106号海山·中心广场南悦豪庭小区的居民向西海都市报App《记者帮》栏目反映,小区4号楼、6号楼共10部电梯故障频出,令人担心。同时,电梯年检应在1月份,但到6月年检还未通过。
2019年11月,小区4号、6号等多栋楼房陆续办理收房手续。居民表示,入住后,4号楼、6号楼电梯就经常出现问题。今年3月底,记者和居民共同乘坐电梯,31层高的4号楼2单元客梯上升至8楼时,出现明显的上下颠簸。居民们说,以前颠簸得更厉害,而且2月份电梯有过突然下坠现象,被困的有孩子和妇女,旁边的货梯也有卡停不动的问题。同时,故障发生后,由于五方通话杂音大、信号弱,被困人员按压报警键后通话不畅,让被困人员更紧张。经过多次维修,在4月第三次复检中电梯依然不合格,没有取得合格检验报告。
青海海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经理表示,前期,开发商没有完全把4号楼、6号楼的电梯移交给物业,电梯出现故障后,物业会通知维保人员来维修。在物业存档的一份2021年电梯检验报告上显示,电梯使用单位为西宁房地产集团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电梯出现问题,由电梯使用单位来负责。”6月10日,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人员说。《西宁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新安装电梯未移交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受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为了解决问题,我们只能先垫付资金维修,再和开发商要钱。”6月13日,物业公司肖经理表示,对于居民的要求,物业公司将尽快处理,这两天正在对小区的5部轨道安装有问题的电梯着手大修。
五方通话成摆设
“今年开始,电梯轿厢应急键无人应答,打电话也没人接。多次反馈至物业公司,物业公司说上报了维保单位检查维修,但一直未见成效。”今年3月,锦峰滨河苑10号楼的居民向本报反映,小区电梯五方通话不通。
居民们反映,小区电梯多次出现下坠、关人现象,其中一部电梯17层的按键坏了一年多,不仅按不亮,而且也无法在17层停靠,经常要从16楼或18楼出电梯,再走楼梯回家。西侧电梯近一年在运行期间,多次出现坠梯情况,有的人经历过四五次,电梯坠梯后滑行至一层或负二层停止。另外,电梯轿厢显示核载10人,但一般乘坐4人就会显示超载。
6月13日,小区居民表示,经过各方督促,部分问题已经解决,但五方通话还是存在问题。
电梯五方通话是指电梯对讲系统中管理中心主机、电梯轿厢、电梯机房分机、电梯顶部、电梯井道底部五方之间的通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的作用是当电梯出现困人故障时,被困人员能够简单迅速地使用该装置与外界取得联系。特别是在未带手机或手机没有信号无法使用时尤为重要。
锦峰滨河苑兴宁物业服务中心电梯部人员表示,小区电梯的五方通话确实存在问题,已经联系了维保单位来调试。另外,值班室只有一人值班,可能会出现外出接不到报警的情况。
“五方通话出现故障,物业是第一管理人。人员被困无法通过五方通话联系,也可拨打轿厢内的物业管理人员电话,或者维保单位电话。”青海省特种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介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和值班人员在电梯运行期间在岗值守。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迅速组织救援,并按规定及时报告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于电梯使用单位有未在电梯的明显位置设置应急救援电话、标明安全责任承诺书,未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等违规行为,将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省市场监管局相关人员表示,五方通话不通,居民应找物业解决,也可以拨打12315投诉解决。
“蹭便梯”让人为难
日前,家住西宁市泰和园小区的魏先生给西海都市报App《记者帮》栏目反映,他所住的单元楼电梯到达了使用期限,现已更换新电梯,但有个别住户不交费或没有交齐费用,目前电梯更换费一直没收齐,居民对此有意见。
泰和园小区3号楼和4号楼是高层,因为小区建成时间较早,这两栋高层的电梯已经到了使用年限。据居民魏先生介绍,根据质监部门的要求,3号楼、4号楼的电梯需要更换。
去年10月份,4号楼的电梯停止运行,小区物业公司和业主协商,需要业主共同筹集经费更换电梯。在城中区饮马街街道办事处上滨河路社区工作人员的监督下,4号楼业主和物业公司召开了多次协调会议,同时招标了7家电梯生产厂家,最后在大家共同协商下选定了一个电梯厂家,并签订了采购合同和安装合同。
参照3号楼电梯收费方式,经4号楼业主代表商议,更换电梯的费用由业主共同承担,3号楼和4号楼有11层,一梯4户,以8楼为基准价,8楼以上每层加50元,8楼以下每层减50元。这个收费标准也得到了90%以上的业主同意,收齐了大部分费用后,电梯于去年12月安装并投入使用。“但是楼里有两户对这个收费标准有异议,一户没有交钱,一户没有交齐费用,现在电梯费用还差着钱,我们特别着急。”魏先生说起这些连连摇头。
针对个别不交费的住户,业主代表认为他们没有权利使用电梯,就在电梯里安装了磁卡,大家刷卡乘电梯。一名业主对记者说:“这是无奈之举,刷卡乘电梯其实很不方便,比如有亲戚朋友来访,就无法乘坐电梯,但是不交费的住户也在‘蹭卡’乘电梯。其实我们的目的就是希望他们能把费用交上,自己的家园还需要业主共同来维护。”
对于此事,上滨河路社区工作人员也多次协调,社区副主任杨静波说,按照相关规定,更换电梯的费用是全部业主平摊,电梯费用也是根据前期大多数业主共同商议而定,而且全程社区都在监督。针对不交费的个别住户,社区也将继续协调,希望能做通两名住户的思想工作,把剩余的电梯费收齐,不要影响全体住户的正常使用。
未交齐众筹款的住户就无法使用新电梯,这对日常出行将造成极大的困扰,用这种方式“倒逼”住户交齐众筹款是否合理合法?如果不管有没有交款都可使用电梯,是否对其他已交款的住户不公平?在采访中,一些业主表示,住在同一栋楼,低头不见抬头见,多多少少要留点情分。不过,有人“蹭”电梯会影响大家“众筹”加装电梯的热情,这样对掏了钱的住户不公平。
青海磐瑞律师事务所陈凤菊律师说,电梯费用住户来平摊的这种方式是合理的,但电梯是公共设施,即便没有交费,也无权让不交费的住户禁止使用电梯,如果要督促住户尽快交齐费用,4号楼的业主可以通过起诉这一法律途径解决此事。(西海全媒体记者 芦舜 燕卓)
#再就业男团[超话]#
没有新的物料,只能继续考古
考古糊糊的电影,我居然之前看过这电影《少年班》还是那个算命角色在讲台算出答案的场景才想起来自己看过
糊糊刚开场还以为他那个角色脚不好需要坐轮椅[允悲]原来只是为了方便快速打牌
追极挑看颜王去了,居然完全不记得里面有糊糊。剧情就有点虎头蛇尾的感觉吧,如果时常更长一点,我觉得结尾有更好的处理方式
糊糊真帅啊!!!
没有新的物料,只能继续考古
考古糊糊的电影,我居然之前看过这电影《少年班》还是那个算命角色在讲台算出答案的场景才想起来自己看过
糊糊刚开场还以为他那个角色脚不好需要坐轮椅[允悲]原来只是为了方便快速打牌
追极挑看颜王去了,居然完全不记得里面有糊糊。剧情就有点虎头蛇尾的感觉吧,如果时常更长一点,我觉得结尾有更好的处理方式
糊糊真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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