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把这首只有感情莫得技巧的歌传到小破站[doge][doge]烦请各位小伙伴给个三连哈
为什么母亲节没有,是因为母亲节弹的是世上只有妈妈好[允悲]虽上不得台面,但是我妈竟然说我是艺术家[成人礼]虽违心,但我爱听[开学季]
晚安[羞嗒嗒]希望爸爸妈妈一直身体健康,在我五六十岁的时候还能像小朋友一撒娇[送花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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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SLH电铁tour名古屋场
在live结束的时候,被SLH的徒弟团TOBY homes里的Aki君认出来了!追上来问我是不是熙霖,然后我说是
然后Aki说,果然是你!一直有在看你跳舞!跳得好厉害啊!以后有机会希望还能多说说话,一起合舞。☺️
我听完真的脑子直接一片空白疯狂在那ありがとうございますxN连!然后疯狂的说ぜひぜひ!!(请务必)
啊啊啊啊啊啊!!我真的要哭了呜呜呜!!
谢谢自己一直以来的坚持谢谢Aki平时对我的关注
阿里嘎多!!下周再见 https://t.cn/A6Iih7x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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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万科璞悦澜岸项目水电工人成某被工地负责人李某派去兰州海石湾干活中不幸工亡。
事故发生已近一年,涉事公司不仅不履行赔偿责任,万科集团、中天建设公司、西安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该项目各合作方还联合地方监管部门给上级政府调查事故真相赤裸裸做假证,并极力包庇在工地仅以一个图章形式存在的东阳市欣泽建筑劳务公司的皮包公司真相。地方相关部门的庇护、支持与配合,使万科.璞悦澜岸项目各合作单位,面对他们工人的工亡,不仅熟视无睹,反而对家属以欺骗、威胁与恐吓相待,蓄意影响、阻扰媒体记者对事故的采访与报道,更有甚者,事故企业、监管部门、司法机构合力,使兰州市人社局为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劳工权益所做努力,遭受严重挫折与打击。官商一气,为皮包公司做后台,视劳工生命如草芥,拿天理国法当儿戏,他们的底气何来?如此社会土壤,底层劳工的希望在哪里?
去年8月2日晚上,该项目水电班组的班组长李某去工人宿舍,派工人成某到兰州市郊海石湾的另一个工地去干活。成某服从了调派,8月3日早晨先到单位工地报到,之后即被带去海石湾工地。8月7日下午工作中他突感身体不适,工友拨打120急救电话,抢救无效。
经家属自己向兰州市人社局申请,已认定为工伤。因为和工人签了劳动合同的这家皮包劳务公司没给工人买保险,为了逃责,他们不承认工伤,由工地项目部操作并以皮包劳务公司的名义向兰州市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市政府支持了人社局做出的工伤认定。
接下来,企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官对公司的庇护毫不掩饰。审理的任性,将一桩冤案强加在了家属头上。
事发之初,因企业的骄横与冷血,家属于8月20日约当地媒体去工地做过采访。本来说的是要报道的。但当记者带着采访素材要离开工地时,万科集团项目负责人劝阻记者暂别报道……之后……两家媒体的采访,泥牛入海。
在走行政诉讼这一程序过程中,法庭内外,法官的倾向性是赤裸裸的。仅从书面文件上就可见一斑。
企业给人社局的核心证据是两份“情况说明”,内容大体相同。第一,人是私自离场;第二,是午间休息突发身体疾病。
先说“午休”这个时间点。卷宗里就有家属提交的事发当时工友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的时间,是下午的4点30分左右。仅从这一点,就能证明企业的“情况说明”中,一半内容是假证。对于“私自离场”,中天公司两位经理的视频证言就能推翻,何况还有李某本人的视频证言,有现场工友的书面证言。正因为这样,兰州市人社局在工伤认定书中就有这么一句 :企业不认为是工伤,但没有提供不是工伤的有效材料。
然而,法院将人社局已做否定的公司的这些假证据,还是坚持拿来强行当作双方有争议的依据,将赤裸裸的假证据采信了,而家属提供的关键证据,一项都不予采信,还不给你任何理由。
法院配合公司想把水搅混,现在想玩文字游戏,在“指派”与“介绍”上做文章。
仅从常理来讲,都能做出判断。一个从工作调派到出工考勤等各方面管理工人的班组长,跑工人宿舍是“介绍”工作去了?而且,海石湾那边属于市郊,万科璞悦澜岸这个项目在市区,海石湾到市区交通又不方便。成某家属孩子住市区,他图来回的方便吗?另外,李某既没有交代工资多少,又没有讲过去怎么合作。一个靠汗水挣钱的农民工怎么可能什么待遇都不问就跑过去埋头给海石湾干活?还有,海石湾那边是家装,而这边的工地是人家万科地产在盖楼,从规模和工程的正规程度上,万科璞悦澜岸这边的长期性、稳定性远比海石湾那边可靠。不是听领导指派,他怎么可能私自跑海石湾去呢?
更何况,家属还提交了三个方面的证据。第一,就是派人当天晚上,在场的宿舍工友的书面笔录;第二部分,是中天公司项目经理和安全负责人亲自说是李某派去的视频;第三部分是李某接受记者采访时自己说是他派去的。这后两部分证据提交的不仅有视频,还附有文字整理。然而,判决书上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认可,就是对它们证明李某派人这一点“不予采信”。现场工友的书面笔录不可信,公司管理人员的视频证言不可信,连李某自己说人是他派去的都不能证明是他派去的!逻辑荒谬,无以复加。
只要完整阅卷就能看出企业的证据是假证,可法官就是拿它作为有效证据采用了。而家属提交的证据,不予采信,还不给任何理由。
以这样的“审理”,做出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结论,并责令人社局“重新认定”。表面上看还留有余地,但工伤保险条例有一条规定:在重新认定时,不能以与前一次相同的证据作出相同的结论。意味着如果没有新的更加有力的证据,就必须做出与上次相反的结论。想想看,连上面那样的证据都不能证明成某是李某派过去的,还能有什么证据?所以,法院本质上已经否定了人社局的结论。
指望地方媒体披露真相,媒体禁声。期待法律的公正与公平,法官又以如此的一不讲道理二不讲逻辑,将冤案强加在家属头上。
当法律成了法官个人的感情和意志,任凭老百姓有多么扎实的证据,又有何用呢?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万科璞悦澜岸项目水电工人成某被工地负责人李某派去兰州海石湾干活中不幸工亡。
事故发生已近一年,涉事公司不仅不履行赔偿责任,万科集团、中天建设公司、西安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该项目各合作方还联合地方监管部门给上级政府调查事故真相赤裸裸做假证,并极力包庇在工地仅以一个图章形式存在的东阳市欣泽建筑劳务公司的皮包公司真相。地方相关部门的庇护、支持与配合,使万科.璞悦澜岸项目各合作单位,面对他们工人的工亡,不仅熟视无睹,反而对家属以欺骗、威胁与恐吓相待,蓄意影响、阻扰媒体记者对事故的采访与报道,更有甚者,事故企业、监管部门、司法机构合力,使兰州市人社局为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劳工权益所做努力,遭受严重挫折与打击。官商一气,为皮包公司做后台,视劳工生命如草芥,拿天理国法当儿戏,他们的底气何来?如此社会土壤,底层劳工的希望在哪里?
去年8月2日晚上,该项目水电班组的班组长李某去工人宿舍,派工人成某到兰州市郊海石湾的另一个工地去干活。成某服从了调派,8月3日早晨先到单位工地报到,之后即被带去海石湾工地。8月7日下午工作中他突感身体不适,工友拨打120急救电话,抢救无效。
经家属自己向兰州市人社局申请,已认定为工伤。因为和工人签了劳动合同的这家皮包劳务公司没给工人买保险,为了逃责,他们不承认工伤,由工地项目部操作并以皮包劳务公司的名义向兰州市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市政府支持了人社局做出的工伤认定。
接下来,企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官对公司的庇护毫不掩饰。审理的任性,将一桩冤案强加在了家属头上。
事发之初,因企业的骄横与冷血,家属于8月20日约当地媒体去工地做过采访。本来说的是要报道的。但当记者带着采访素材要离开工地时,万科集团项目负责人劝阻记者暂别报道……之后……两家媒体的采访,泥牛入海。
在走行政诉讼这一程序过程中,法庭内外,法官的倾向性是赤裸裸的。仅从书面文件上就可见一斑。
企业给人社局的核心证据是两份“情况说明”,内容大体相同。第一,人是私自离场;第二,是午间休息突发身体疾病。
先说“午休”这个时间点。卷宗里就有家属提交的事发当时工友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的时间,是下午的4点30分左右。仅从这一点,就能证明企业的“情况说明”中,一半内容是假证。对于“私自离场”,中天公司两位经理的视频证言就能推翻,何况还有李某本人的视频证言,有现场工友的书面证言。正因为这样,兰州市人社局在工伤认定书中就有这么一句 :企业不认为是工伤,但没有提供不是工伤的有效材料。
然而,法院将人社局已做否定的公司的这些假证据,还是坚持拿来强行当作双方有争议的依据,将赤裸裸的假证据采信了,而家属提供的关键证据,一项都不予采信,还不给你任何理由。
法院配合公司想把水搅混,现在想玩文字游戏,在“指派”与“介绍”上做文章。
仅从常理来讲,都能做出判断。一个从工作调派到出工考勤等各方面管理工人的班组长,跑工人宿舍是“介绍”工作去了?而且,海石湾那边属于市郊,万科璞悦澜岸这个项目在市区,海石湾到市区交通又不方便。成某家属孩子住市区,他图来回的方便吗?另外,李某既没有交代工资多少,又没有讲过去怎么合作。一个靠汗水挣钱的农民工怎么可能什么待遇都不问就跑过去埋头给海石湾干活?还有,海石湾那边是家装,而这边的工地是人家万科地产在盖楼,从规模和工程的正规程度上,万科璞悦澜岸这边的长期性、稳定性远比海石湾那边可靠。不是听领导指派,他怎么可能私自跑海石湾去呢?
更何况,家属还提交了三个方面的证据。第一,就是派人当天晚上,在场的宿舍工友的书面笔录;第二部分,是中天公司项目经理和安全负责人亲自说是李某派去的视频;第三部分是李某接受记者采访时自己说是他派去的。这后两部分证据提交的不仅有视频,还附有文字整理。然而,判决书上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认可,就是对它们证明李某派人这一点“不予采信”。现场工友的书面笔录不可信,公司管理人员的视频证言不可信,连李某自己说人是他派去的都不能证明是他派去的!逻辑荒谬,无以复加。
只要完整阅卷就能看出企业的证据是假证,可法官就是拿它作为有效证据采用了。而家属提交的证据,不予采信,还不给任何理由。
以这样的“审理”,做出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结论,并责令人社局“重新认定”。表面上看还留有余地,但工伤保险条例有一条规定:在重新认定时,不能以与前一次相同的证据作出相同的结论。意味着如果没有新的更加有力的证据,就必须做出与上次相反的结论。想想看,连上面那样的证据都不能证明成某是李某派过去的,还能有什么证据?所以,法院本质上已经否定了人社局的结论。
指望地方媒体披露真相,媒体禁声。期待法律的公正与公平,法官又以如此的一不讲道理二不讲逻辑,将冤案强加在家属头上。
当法律成了法官个人的感情和意志,任凭老百姓有多么扎实的证据,又有何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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