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一句“可以”就是对我最大的救赎!
本以为摆脱了本科毕业论文的苦海之后就和论文彻底say goodbye了,至少短期内不会为论文苦恼了。没想到刚到家无忧无虑了十几天就迎来了人生的第二篇论文,至今停留在去年本科毕业论文题目被老师一口否定然后整个人懵逼的阴影之中。
本科毕业论文拉扯了半年,这次我想着两个多月已经很紧张了,老师给我来了个七月底emmmm 四十多天创造奇迹,加油!⛽️
(其实昨天开始看了一天文献和素材之后的收获感还是挺开心的,虽然紧迫感不太好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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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从合作社进的菜,不知道有问题,罚5万,我确实没有能力缴纳!”陕西榆林,陈大爷售出的芹菜被认定不合格,市监局对其罚款50000元,其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案例来源:陕西榆林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市监局到姚某某开的蔬菜店里开展例行检查,抽取了10.2kg的芹菜作为样品,送往专业机构进行检验。
不曾想,一个月后,该批次芹菜经检验,结果显示毒死蜱icon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结果显示为不合格。
市监局遂决定立案调查,姚某某得知后,可吓坏了,赶紧联系供应蔬菜给他的陈大爷,并索要陈大爷的营业执照,然后把收货单、购货票据等,一起提供给了市监局工作人员。
市监局工作人员根据执法溯源的相关规定,对陈大爷开展了调查。
陈大爷承认确实销售过一批芹菜给姚某某,但这批芹菜自己是从某农业合作社购进的,一共进了50公斤的货,购进价格为每公斤3.6元,售价为每公斤4元,已全部售出,获利只有20元。
但是,在市监局调查期间,陈大爷未能提供进货台账、票据、货单等资料。
因无法继续溯源,市监局决定以陈大爷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为由,给予陈大爷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的行政处罚。
那么,本案中,明明是姚某某蔬菜店里卖的货,为什么最后姚某某没有受到处罚,反而只处罚了陈大爷呢?
这是因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姚某某作为一个蔬菜店的老板,在市监局调查时,提供了供货给他的陈大爷的详细信息,说明了进货来源。
而一个小蔬菜店,并没有专业的检测设备,在购进蔬菜时,法律要求并不会很苛刻,只要经营者按照规定建立台账,查验供应商资质,记录清楚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一般就认为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
本案中,姚某某提供了收货单、购货票据、台账等资料,说明他也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
所以,按照规定姚某某可以免于处罚,本案的法律后果,市监局就溯源至了陈大爷处。
而陈大爷恰恰相反,虽然声称自己也是从农村合作社合法进货,但是没有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查验的义务,导致溯源无法继续,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因此,最后的法律后果只能由陈大爷自己来承担。
收到处罚决定后,面对高额的罚款,陈大爷还是很难接受,而且他的经济条件,也确实没有能力缴纳那么高的罚款,便一直诉状把市监局给告上法院。
陈大爷在法庭上一个最重要的辩解理由是,他认为市监局认定的处罚事实不清。
他觉得当天市监局来检查时,虽然自己承认曾经销售过芹菜给姚某某,但市监局抽取的样品是在姚某某的店里,不是从自己店里抽取的,市监局无法证明抽取的样品就是自己销售给姚某某的那批芹菜。
本案是行政诉讼,市监局应当首先提出证据来证明自己认定的事实清楚,排除合理怀疑,处罚正确。
根据在案证据,通过进货记录、票据、收货单等,以及陈大爷自认当天销售过芹菜给姚某某的事实,足以说明,在抽检当天,陈大爷确实销售了一批次的芹菜给姚某某。
那么,现在的问题就是,在姚某某处抽取的芹菜样品到底是不是陈大爷销售给姚某某的那一批?这就涉及到了证明标准的问题。
从一般的生活经验来看,对于同一个菜品,蔬菜店的经营者为了保持新鲜,一般都是当天就销售,如果是前面遗留的,基本可以通过肉眼观察发现问题。
而且,姚某某经营一个小型的蔬菜店,一般来说,一个菜品,在进货时,往往都是择优选择一个进行购买,在陈大爷处购买一点芹菜,又跑去其他地方再购买一些芹菜,这样的可能性很小。
因此,市监局提供的证据表明,当天抽检的芹菜就是从陈大爷处购进的芹菜的可能性,要远远高于姚某某从多处购进芹菜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市监局提供的证据已经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标准。
那么,接下来,证明责任就转移给了陈大爷,除非陈大爷能够提供充分的反证icon,证明抽检的芹菜不是自己销售的芹菜,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支持了市监局的处罚决定,认定不合格的芹菜确实系出自陈大爷处,判决驳回了陈大爷的诉讼请求。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陈大爷因经济困难,一直没有缴纳罚款,市监局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后,发现陈大爷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最后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对此,您怎么看?
(案例来源:陕西榆林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市监局到姚某某开的蔬菜店里开展例行检查,抽取了10.2kg的芹菜作为样品,送往专业机构进行检验。
不曾想,一个月后,该批次芹菜经检验,结果显示毒死蜱icon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结果显示为不合格。
市监局遂决定立案调查,姚某某得知后,可吓坏了,赶紧联系供应蔬菜给他的陈大爷,并索要陈大爷的营业执照,然后把收货单、购货票据等,一起提供给了市监局工作人员。
市监局工作人员根据执法溯源的相关规定,对陈大爷开展了调查。
陈大爷承认确实销售过一批芹菜给姚某某,但这批芹菜自己是从某农业合作社购进的,一共进了50公斤的货,购进价格为每公斤3.6元,售价为每公斤4元,已全部售出,获利只有20元。
但是,在市监局调查期间,陈大爷未能提供进货台账、票据、货单等资料。
因无法继续溯源,市监局决定以陈大爷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为由,给予陈大爷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的行政处罚。
那么,本案中,明明是姚某某蔬菜店里卖的货,为什么最后姚某某没有受到处罚,反而只处罚了陈大爷呢?
这是因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姚某某作为一个蔬菜店的老板,在市监局调查时,提供了供货给他的陈大爷的详细信息,说明了进货来源。
而一个小蔬菜店,并没有专业的检测设备,在购进蔬菜时,法律要求并不会很苛刻,只要经营者按照规定建立台账,查验供应商资质,记录清楚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一般就认为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
本案中,姚某某提供了收货单、购货票据、台账等资料,说明他也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
所以,按照规定姚某某可以免于处罚,本案的法律后果,市监局就溯源至了陈大爷处。
而陈大爷恰恰相反,虽然声称自己也是从农村合作社合法进货,但是没有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查验的义务,导致溯源无法继续,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因此,最后的法律后果只能由陈大爷自己来承担。
收到处罚决定后,面对高额的罚款,陈大爷还是很难接受,而且他的经济条件,也确实没有能力缴纳那么高的罚款,便一直诉状把市监局给告上法院。
陈大爷在法庭上一个最重要的辩解理由是,他认为市监局认定的处罚事实不清。
他觉得当天市监局来检查时,虽然自己承认曾经销售过芹菜给姚某某,但市监局抽取的样品是在姚某某的店里,不是从自己店里抽取的,市监局无法证明抽取的样品就是自己销售给姚某某的那批芹菜。
本案是行政诉讼,市监局应当首先提出证据来证明自己认定的事实清楚,排除合理怀疑,处罚正确。
根据在案证据,通过进货记录、票据、收货单等,以及陈大爷自认当天销售过芹菜给姚某某的事实,足以说明,在抽检当天,陈大爷确实销售了一批次的芹菜给姚某某。
那么,现在的问题就是,在姚某某处抽取的芹菜样品到底是不是陈大爷销售给姚某某的那一批?这就涉及到了证明标准的问题。
从一般的生活经验来看,对于同一个菜品,蔬菜店的经营者为了保持新鲜,一般都是当天就销售,如果是前面遗留的,基本可以通过肉眼观察发现问题。
而且,姚某某经营一个小型的蔬菜店,一般来说,一个菜品,在进货时,往往都是择优选择一个进行购买,在陈大爷处购买一点芹菜,又跑去其他地方再购买一些芹菜,这样的可能性很小。
因此,市监局提供的证据表明,当天抽检的芹菜就是从陈大爷处购进的芹菜的可能性,要远远高于姚某某从多处购进芹菜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市监局提供的证据已经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标准。
那么,接下来,证明责任就转移给了陈大爷,除非陈大爷能够提供充分的反证icon,证明抽检的芹菜不是自己销售的芹菜,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支持了市监局的处罚决定,认定不合格的芹菜确实系出自陈大爷处,判决驳回了陈大爷的诉讼请求。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陈大爷因经济困难,一直没有缴纳罚款,市监局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后,发现陈大爷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最后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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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柏乡县固城店镇柏乡君和化工公司违反环境监管】经工作人员不懈努力,发现邢台市柏乡县固城店镇柏乡君和化工有限公司违反《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建立环境监管正面清单的通知》中的六个百分百,物料堆放苫盖100%。物料苫盖不严极大可能会造成扬尘污染,扬尘中的有害物质会对周围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另外,我们的工作人员在柏乡君合化工有限公司周围闻到刺鼻气味,确定这种刺鼻气味是由该公司散发而出,至于这种气味是否含有有害物质,要请相关部门检验结果出来之后我们会有后续报道。该情况我司已反应给当地政府监管部门,并附照片为证。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我们的支持,您们的认可就是我们最大的动力,我们会更加努力,为家乡的生态环境建设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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