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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院时讯# 10月25日下午,贵州财经大学商务学院、贵州黔南经济学院在致知楼303会议室开展以“法律人的责任与担当”为主题的讲座。本次讲座由贵州师范学院经济与政治学院院长程艳萍担任主讲人,我院法学系全体学生参加。
讲座中,程艳萍以法律人的人才培养方案为背景,讲述了法律人如何提升专业能力和训练法律思维。通过讲座使全体学生了解到社会责任是法律人的本质属性,明确了社会责任的意义和重要性,坚定了全体学生做法律人的理想信念。
讲座中,程艳萍以法律人的人才培养方案为背景,讲述了法律人如何提升专业能力和训练法律思维。通过讲座使全体学生了解到社会责任是法律人的本质属性,明确了社会责任的意义和重要性,坚定了全体学生做法律人的理想信念。
今日:抵销权适用问题之思考
今天我一个好朋友来问了我一个问题:
当事人(我的好朋友)帮他人的饭店制作广告,收费两千余元,对方一直未支付尾款。经多次催告无果,我的好朋友于是想出了一个“歪点子”:去对方经营的饭店吃饭,然后不给钱,以此来抵销对方的尾款。因为他身份有点特殊,所以他来问我以这种方式被警察拘留会不会留下案底。
首先我告诉他这个不会留下案底,但是他这个想法引起了我的思考:
如果真有类似的当事人来询问我如何解决,我还怎么告诉他合理的途径呢?
诉讼?可能大多数法律人的思维应该就是诉讼了,但是诉讼涉及金额才两千余元,诉讼真的划算吗?
那么碰到这种老赖的话,到底该怎么处理呢?
我培养的法律体系一直都是“区分”,即各类法律关系是要明确区分开来的,欠钱不还固然不对,但是以此吃白食也不行,那么一个现实的问题就出来了,到底该怎么要回这笔钱?
我顺着他的思维想下去,居然想出一个貌似合理的解决方法(以下都是我不靠谱的思考,不能以此为参考,望有专业法律人发现漏洞):
民法典中的抵销权分为两类:意定和法定。意定抵销权就不用多说了,双方合意即可。而法定抵销权就不一样了,他要求互债、到期、同类。所谓的互债,意思是行使抵销权时双方相互负有债务享有债权;同类呢,指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到期呢,指主动债权已到期。而他最具魅力的点在于,一经通知即发生债的消灭效力,不以对方的同意为要件。
回到这个案子,他去吃霸王餐,归根结底就是合同的违约,而违约产生的便是金钱之债,这于对方跟他之前的债务种类相同——
(这里我提出另外一个点就是,当事人不确定当初签订广告那个合同时对方是以谁的名义,也不确定这个饭店的性质是怎么样的。这里就会诞生其他的漏洞,若是以个人的名义——合伙法规定: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还有其他一系列的问题,我暂不考虑。所以我们把饭店视为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
那么吃完饭以后,双方债权也均到期。这时候法定抵销权似乎可以发挥作用了?!
于是我们来讲一下流程:当事人吃了霸王餐,对方报警,民警过来二话不说把两个人都拉到看守所做笔录,教育一番,因此事涉及民事纠纷,当事人又是第一次吃霸王餐,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民警先调解,调解不成建议双方通过诉讼处理,那么当事人肯定无所谓,吃回来的就是赚的,哪怕对方诉讼也能够主张法定抵销权。而且此类讯问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一旦届满必须释放,再说了民警哪会为了这么点小纠纷问你8个小时呢?
那么这不是合情合理的追回了一部分债务吗?
所以这个逻辑似乎行得通了。到底行不行我自己也拿不准,还请看到这番思考的专业法律人提出专业的意见。[嘻嘻]
好啦各位,晚安!
今天我一个好朋友来问了我一个问题:
当事人(我的好朋友)帮他人的饭店制作广告,收费两千余元,对方一直未支付尾款。经多次催告无果,我的好朋友于是想出了一个“歪点子”:去对方经营的饭店吃饭,然后不给钱,以此来抵销对方的尾款。因为他身份有点特殊,所以他来问我以这种方式被警察拘留会不会留下案底。
首先我告诉他这个不会留下案底,但是他这个想法引起了我的思考:
如果真有类似的当事人来询问我如何解决,我还怎么告诉他合理的途径呢?
诉讼?可能大多数法律人的思维应该就是诉讼了,但是诉讼涉及金额才两千余元,诉讼真的划算吗?
那么碰到这种老赖的话,到底该怎么处理呢?
我培养的法律体系一直都是“区分”,即各类法律关系是要明确区分开来的,欠钱不还固然不对,但是以此吃白食也不行,那么一个现实的问题就出来了,到底该怎么要回这笔钱?
我顺着他的思维想下去,居然想出一个貌似合理的解决方法(以下都是我不靠谱的思考,不能以此为参考,望有专业法律人发现漏洞):
民法典中的抵销权分为两类:意定和法定。意定抵销权就不用多说了,双方合意即可。而法定抵销权就不一样了,他要求互债、到期、同类。所谓的互债,意思是行使抵销权时双方相互负有债务享有债权;同类呢,指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到期呢,指主动债权已到期。而他最具魅力的点在于,一经通知即发生债的消灭效力,不以对方的同意为要件。
回到这个案子,他去吃霸王餐,归根结底就是合同的违约,而违约产生的便是金钱之债,这于对方跟他之前的债务种类相同——
(这里我提出另外一个点就是,当事人不确定当初签订广告那个合同时对方是以谁的名义,也不确定这个饭店的性质是怎么样的。这里就会诞生其他的漏洞,若是以个人的名义——合伙法规定: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还有其他一系列的问题,我暂不考虑。所以我们把饭店视为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
那么吃完饭以后,双方债权也均到期。这时候法定抵销权似乎可以发挥作用了?!
于是我们来讲一下流程:当事人吃了霸王餐,对方报警,民警过来二话不说把两个人都拉到看守所做笔录,教育一番,因此事涉及民事纠纷,当事人又是第一次吃霸王餐,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民警先调解,调解不成建议双方通过诉讼处理,那么当事人肯定无所谓,吃回来的就是赚的,哪怕对方诉讼也能够主张法定抵销权。而且此类讯问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一旦届满必须释放,再说了民警哪会为了这么点小纠纷问你8个小时呢?
那么这不是合情合理的追回了一部分债务吗?
所以这个逻辑似乎行得通了。到底行不行我自己也拿不准,还请看到这番思考的专业法律人提出专业的意见。[嘻嘻]
好啦各位,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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