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个全国大奖
眉山法院微电影再获全国法院十佳
10月16日,全国法院第七届微电影微视频金法槌奖颁奖会在上海举行,眉山法院微电影创作工作再获佳绩,独立自主拍摄的微电影《渔祸》荣获十佳微电影,这是眉山法院微电影在全国法院七届大赛中连续六届获得的重要奖项,其中五次十佳微电影奖,一次最佳编剧奖,这也是眉山法院微电影获得的第11个全国性比赛重要奖项。
《渔祸》由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洪雅县法院联合拍摄,用喜剧形式,以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庭审为主线,反映了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法院发挥职能作用,严厉打击电鱼的违法行为。同时,影片还反应了当前社会上存在的放生外来入侵物种、钓鱼乱打窝污染水源等影响生态环境的不当行为。对保护绿水青山,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有较强的宣传作用。
在颁奖会上,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副总编辑张守增同志在讲话中专门提到《渔祸》,他指出,影片用幽默的方式和喜剧的形式来讲述法院故事,通过作品看到了法官人性的解放,人格的伟大,心灵的美好,充满敬意。
《渔祸》全部创作工作由眉山法院独立自主完成,秉承眉山法院微电影原创风格,剧本编写、人物出演、组织拍摄、编辑创作,均由眉山两级法院干警独立自主承担,影片制作成本仅2500元。
近年来,眉山法院微电影除多次获得全国法院微电影大赛的重要奖项外,还先后获得中央政法委、水利部等组织的相关比赛重要奖项,截止目前,已获得全国性比赛11个重要奖项。
今年,眉山法院还拍摄制作了以 “三个规定”为主题的微电影《红线》,这是首次拍摄党风廉政建设为主体的微电影。下一步,眉山法院还将继续拓宽微电影创作题材范围,在剧本创作、拍摄制作、表演技能等方面下功夫,继续做亮“眉山法院微电影”这张名片,通过创新载体开展普法宣传工作,讲述好法院故事、法治故事,积极向社会宣传法律知识,提升群众法律素养和法治思维能力。
眉山法院微电影再获全国法院十佳
10月16日,全国法院第七届微电影微视频金法槌奖颁奖会在上海举行,眉山法院微电影创作工作再获佳绩,独立自主拍摄的微电影《渔祸》荣获十佳微电影,这是眉山法院微电影在全国法院七届大赛中连续六届获得的重要奖项,其中五次十佳微电影奖,一次最佳编剧奖,这也是眉山法院微电影获得的第11个全国性比赛重要奖项。
《渔祸》由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洪雅县法院联合拍摄,用喜剧形式,以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庭审为主线,反映了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法院发挥职能作用,严厉打击电鱼的违法行为。同时,影片还反应了当前社会上存在的放生外来入侵物种、钓鱼乱打窝污染水源等影响生态环境的不当行为。对保护绿水青山,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有较强的宣传作用。
在颁奖会上,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副总编辑张守增同志在讲话中专门提到《渔祸》,他指出,影片用幽默的方式和喜剧的形式来讲述法院故事,通过作品看到了法官人性的解放,人格的伟大,心灵的美好,充满敬意。
《渔祸》全部创作工作由眉山法院独立自主完成,秉承眉山法院微电影原创风格,剧本编写、人物出演、组织拍摄、编辑创作,均由眉山两级法院干警独立自主承担,影片制作成本仅2500元。
近年来,眉山法院微电影除多次获得全国法院微电影大赛的重要奖项外,还先后获得中央政法委、水利部等组织的相关比赛重要奖项,截止目前,已获得全国性比赛11个重要奖项。
今年,眉山法院还拍摄制作了以 “三个规定”为主题的微电影《红线》,这是首次拍摄党风廉政建设为主体的微电影。下一步,眉山法院还将继续拓宽微电影创作题材范围,在剧本创作、拍摄制作、表演技能等方面下功夫,继续做亮“眉山法院微电影”这张名片,通过创新载体开展普法宣传工作,讲述好法院故事、法治故事,积极向社会宣传法律知识,提升群众法律素养和法治思维能力。
福州闽侯有企业要铲掉上百万平米山地建猪场?部门:未批先建违法![话筒][话筒][话筒][话筒][话筒][话筒][话筒]
“把好几座山头铲掉,没有任何审批手续,就敢开始建设如此大规模的养猪场,真的是视法律于无物。”近日,1007接到福州闽侯县大湖乡角洋村村民张先生的投诉,说有家企业要在村子附近建设一个大规模的养猪场,自己和不少村民都觉得这是非法占用村里的集体用地,而且属于未批先建。
今天(8月25日)上午,小七鲜生采访了包括闽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称闽侯住建局)、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称闽侯自规局)等部门,这些部门均表示,这处养猪场的确是未批先建,属于违法行为。
村民:养猪场铲掉山头要建养猪场
今天,在张先生等村民的带领下,小七鲜生来到大湖乡角洋村鸡姆山,刚走进项目外围,就发现一座高约10几米的山头被削掉了大半。
一座拱门上写明这是福建兴盛天兆(一期)工程,由福建熙菱建设工程有限工程公司负责承建。
进入拱门后,呈现在小七鲜生面前的是一大块目测上去高达数万平方米的空地,空地上停靠着不少施工车辆,靠近外沿的位置,还竖立着为数不少的大钢柱,在这些钢柱边上,堆放着数捆钢筋,一座钢筋加工棚也已经建好。
在靠近工人居住的板房的地面,被挖开了深达数米的坑洼,这些深坑处,都已经打好了基桩。一张鸟瞰图显示,要在这建设养猪场的,是一家名为福建兴盛天兆猪业有限公司(下称兴盛天兆猪业)的企业。天眼查显示,这是一家由福建兴顺饲料有限公司、四川天兆猪业股份有限公司和闽侯县昇昇农业专业合作社共同成立的企业。
“你看到的这些比较平坦的地面,以前全是山头,漫山遍野都是绿树,非常漂亮。”张先生说,如今好几个山头被铲平,变成了如今这副模样,自己和村民都非常心疼。“不是都在说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吗,怎么忍心这么破坏呢?”
张先生和其他村民还提出疑义,说这处山林之前是属于村里集体所有的,不知道为何会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要建养猪场了。“而且据我们向有关部门了解,这些建筑都没有获得建设许可证件,属于未批先建”。
养猪场建设方:建猪场不需要审批
针对村民提出的质疑,小七鲜生找到了一位自称能全权代表兴盛天兆猪业的瞿先生,他表示公司是和福州市江洋农场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用地协议,对方有提供完整的产权证明。对于未批先建的说法,瞿先生表示,养猪场属于农业设施,不归住建局管。“这个农业设施就是只走一下备案流程,一些细节上的东西,还是走属地管理,例如安全什么的,还是乡镇管理”。
为了验证瞿先生的说法,小七鲜生在福州市江洋农场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地点内一个堆满了酒瓶的酒桌上,见到了一位自称姓何、带着明显酒气的负责人,他表示,兴盛天兆猪业在建的养猪场的土地产权,在2018年已经做到农场的名下。
对于养猪场是否需要建设许可证的问题,小七鲜生获得的一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里显示,兴盛天兆一期厂房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达到106900平方米。备案依据中显示,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中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的建设项目,属于第106类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标准用房等项中其他。
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卓文彬律师经手过几百宗和住建相关的诉讼,据他了解,在农村搭个小猪棚是可以不用审批的,但像兴盛天兆建设这种面积达十万平方米级的生产用地、厂房等,涉及到安全等方方面面,肯定是需要监管的。“如果可以随便盖的话,那以后不是谁都可以盖?”
卓律师还表示,如果村民对这些山地的产权有争议,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疑义,或者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
小七鲜生随后又请教了一位有着多年建筑行业经验的一级建造师陈先生,他很肯定地表示,像这种超过10万平方米的大型建筑,肯定不属于临时建筑,是需要住建部门审批的。“这种基本上属于你不报,我不管的情况。除非有些养殖场需要作为固定资产摊销折旧、贷款什么的,才会去做申报立项。这需要至上而下的一套手续,比较麻烦”。
部门表态:建设项目未审批,属违法行为!
小七鲜生获取的一份《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福建兴盛天兆猪业有限公司生猪综合种养场项目会审纪要》里显示,兴盛天兆养猪场项目规划用地为2000亩(约133.33万平方米),其中设施用地为500亩(约33.33万平方米),建成后生猪总存栏数10万头,年出栏仔猪、商品猪20万头。
目前村民们投诉的,还只是2000亩规划用地中的第一期,据瞿先生透露,目前使用的用地,大约只有80多亩,不到2000亩的零头。
那么,闽侯县相关部门,对于这家兴盛天兆猪业在建养猪场是什么态度呢?
小七鲜生首先来到闽侯住建局,办公室一位男性负责人表示,局里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均不在,非常不配合采访。无奈之下,小七鲜生向住建局纪检组求助。最后才见到了闽侯住建局党组叶副书记。叶副书记明确表示,兴盛天兆猪业在建的养猪场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因为其用地是临时用地,没有审批备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所以如果已经在建,就属于违建,但违建的拆除,需要闽侯自规局牵头负责。
随后,小七鲜生来到闽侯自规局,经过交涉后,该局陈副局长接受了采访。他表示,目前兴盛天兆猪业在建养猪场的用地刚刚才向局里提交报备,目前还没完成备案手续,对于其已经开建的行为,局里会介入调查,并先行叫停施工。在采访现场,陈副局长吩咐工作人员马上落实此事。
但诡异的是,今天中午,小七鲜生又来到大湖乡角洋村鸡姆山,并没有看到任何停工的迹象,现场施工工人说,今天并没有人让大家停工。
对于此事的进展,1007也将持续关注。[话筒][话筒][话筒][话筒][话筒]
“把好几座山头铲掉,没有任何审批手续,就敢开始建设如此大规模的养猪场,真的是视法律于无物。”近日,1007接到福州闽侯县大湖乡角洋村村民张先生的投诉,说有家企业要在村子附近建设一个大规模的养猪场,自己和不少村民都觉得这是非法占用村里的集体用地,而且属于未批先建。
今天(8月25日)上午,小七鲜生采访了包括闽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称闽侯住建局)、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称闽侯自规局)等部门,这些部门均表示,这处养猪场的确是未批先建,属于违法行为。
村民:养猪场铲掉山头要建养猪场
今天,在张先生等村民的带领下,小七鲜生来到大湖乡角洋村鸡姆山,刚走进项目外围,就发现一座高约10几米的山头被削掉了大半。
一座拱门上写明这是福建兴盛天兆(一期)工程,由福建熙菱建设工程有限工程公司负责承建。
进入拱门后,呈现在小七鲜生面前的是一大块目测上去高达数万平方米的空地,空地上停靠着不少施工车辆,靠近外沿的位置,还竖立着为数不少的大钢柱,在这些钢柱边上,堆放着数捆钢筋,一座钢筋加工棚也已经建好。
在靠近工人居住的板房的地面,被挖开了深达数米的坑洼,这些深坑处,都已经打好了基桩。一张鸟瞰图显示,要在这建设养猪场的,是一家名为福建兴盛天兆猪业有限公司(下称兴盛天兆猪业)的企业。天眼查显示,这是一家由福建兴顺饲料有限公司、四川天兆猪业股份有限公司和闽侯县昇昇农业专业合作社共同成立的企业。
“你看到的这些比较平坦的地面,以前全是山头,漫山遍野都是绿树,非常漂亮。”张先生说,如今好几个山头被铲平,变成了如今这副模样,自己和村民都非常心疼。“不是都在说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吗,怎么忍心这么破坏呢?”
张先生和其他村民还提出疑义,说这处山林之前是属于村里集体所有的,不知道为何会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要建养猪场了。“而且据我们向有关部门了解,这些建筑都没有获得建设许可证件,属于未批先建”。
养猪场建设方:建猪场不需要审批
针对村民提出的质疑,小七鲜生找到了一位自称能全权代表兴盛天兆猪业的瞿先生,他表示公司是和福州市江洋农场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用地协议,对方有提供完整的产权证明。对于未批先建的说法,瞿先生表示,养猪场属于农业设施,不归住建局管。“这个农业设施就是只走一下备案流程,一些细节上的东西,还是走属地管理,例如安全什么的,还是乡镇管理”。
为了验证瞿先生的说法,小七鲜生在福州市江洋农场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地点内一个堆满了酒瓶的酒桌上,见到了一位自称姓何、带着明显酒气的负责人,他表示,兴盛天兆猪业在建的养猪场的土地产权,在2018年已经做到农场的名下。
对于养猪场是否需要建设许可证的问题,小七鲜生获得的一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里显示,兴盛天兆一期厂房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达到106900平方米。备案依据中显示,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中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的建设项目,属于第106类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标准用房等项中其他。
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卓文彬律师经手过几百宗和住建相关的诉讼,据他了解,在农村搭个小猪棚是可以不用审批的,但像兴盛天兆建设这种面积达十万平方米级的生产用地、厂房等,涉及到安全等方方面面,肯定是需要监管的。“如果可以随便盖的话,那以后不是谁都可以盖?”
卓律师还表示,如果村民对这些山地的产权有争议,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疑义,或者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
小七鲜生随后又请教了一位有着多年建筑行业经验的一级建造师陈先生,他很肯定地表示,像这种超过10万平方米的大型建筑,肯定不属于临时建筑,是需要住建部门审批的。“这种基本上属于你不报,我不管的情况。除非有些养殖场需要作为固定资产摊销折旧、贷款什么的,才会去做申报立项。这需要至上而下的一套手续,比较麻烦”。
部门表态:建设项目未审批,属违法行为!
小七鲜生获取的一份《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福建兴盛天兆猪业有限公司生猪综合种养场项目会审纪要》里显示,兴盛天兆养猪场项目规划用地为2000亩(约133.33万平方米),其中设施用地为500亩(约33.33万平方米),建成后生猪总存栏数10万头,年出栏仔猪、商品猪20万头。
目前村民们投诉的,还只是2000亩规划用地中的第一期,据瞿先生透露,目前使用的用地,大约只有80多亩,不到2000亩的零头。
那么,闽侯县相关部门,对于这家兴盛天兆猪业在建养猪场是什么态度呢?
小七鲜生首先来到闽侯住建局,办公室一位男性负责人表示,局里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均不在,非常不配合采访。无奈之下,小七鲜生向住建局纪检组求助。最后才见到了闽侯住建局党组叶副书记。叶副书记明确表示,兴盛天兆猪业在建的养猪场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因为其用地是临时用地,没有审批备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所以如果已经在建,就属于违建,但违建的拆除,需要闽侯自规局牵头负责。
随后,小七鲜生来到闽侯自规局,经过交涉后,该局陈副局长接受了采访。他表示,目前兴盛天兆猪业在建养猪场的用地刚刚才向局里提交报备,目前还没完成备案手续,对于其已经开建的行为,局里会介入调查,并先行叫停施工。在采访现场,陈副局长吩咐工作人员马上落实此事。
但诡异的是,今天中午,小七鲜生又来到大湖乡角洋村鸡姆山,并没有看到任何停工的迹象,现场施工工人说,今天并没有人让大家停工。
对于此事的进展,1007也将持续关注。[话筒][话筒][话筒][话筒][话筒]
近日
九部门印发通知
其中提及2021年起
禁用不可降解塑料袋!
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供销合作总社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出,自明年1月1日起
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
城市建成区的
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
餐饮打包外卖服务以及各类展会活动中
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
但是暂不禁止
连卷袋、保鲜袋和垃圾袋
同时,明年起全国禁止生产和销售一次性塑料棉签、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全国餐饮行业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但是牛奶、饮料等食品外包装自带的吸管暂不禁止。
其中
最引发关注的是首先被点名的
塑料吸管
今年1月,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规定到2020年底,全国范围餐饮行业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吸管。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管理委、城市管理局、绿化市容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商务厅(局、委)、文化和旅游厅(局)、市场监管局(委、厅)、供销合作社:
《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以下简称《意见》)印发以来,各地、各部门积极推动落实,整体工作平稳开局,但各地各领域工作进度还不平衡。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确保如期完成2020年底塑料污染治理各项阶段性目标任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做好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大工作落实力度。8月中旬前出台省级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层层压实责任;督促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地级以上城市等结合本地实际,重点围绕2020年底阶段性目标,分析评估各领域重点难点问题,研究提出可操作、有实效的具体推进措施,确保如期完成目标任务。
二、狠抓重点领域推进落实
(一)加强对禁止生产销售塑料制品的监督检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开展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和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等行为;按照《意见》规定的禁限期限,对纳入淘汰类产品目录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含塑料微珠日化产品等开展执法工作。各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当地政府部署要求,组织对辖区内涉及生产淘汰类塑料制品的企业进行产能摸排,引导相关企业及时做好生产调整等工作。
(二)加强对零售餐饮等领域禁限塑的监督管理。各地商务等部门要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结合当地政府工作安排,加强对商品零售场所、外卖服务、各类展会活动等停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的监督管理。各地商务、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部署要求,推动集贸市场建立购物袋集中购销制度,进一步规范集贸市场塑料购物袋的销售和使用。各地文化和旅游等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部署要求,加强景区景点餐饮服务禁限塑的监督管理。各地要结合实际,明确餐饮行业禁限塑的具体监管部门并加强监督管理,引导督促相关企业做好产品替代并按照《意见》规定期限停止使用一次性塑料吸管和一次性塑料餐具。
(三)推进农膜治理。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协作,组织开展以旧换新、经营主体上交、专业化组织回收等,推进农膜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试点,推进农膜回收示范县建设,健全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体系。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市场销售的农膜加强抽检抽查,将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违规用于农田覆盖的包装类塑料薄膜等纳入农资打假行动。
(四)规范塑料废弃物收集和处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加大塑料废弃物分类收集和处理力度,推动将分拣成本高、不宜资源化利用的低值塑料废弃物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进行能源化利用,减少塑料垃圾的填埋量。
(五)开展塑料垃圾专项清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时完成已排查出的规模较大的生活垃圾非正规堆放点整治任务。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开展农田残留地膜清理整治。沿海地区生态环境部门要牵头组织开展清洁海滩等行动。
三、强化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
(一)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各地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要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等法律政策要求,做好日常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涉塑料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线索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由其依法立案查处。
(二)开展联合专项行动。8月底前,各地要对照本通知要求,启动商场超市、集贸市场、餐饮行业等重点领域禁限塑推进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年底前,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各相关部门开展塑料污染治理督促检查联合专项行动,对各地实施方案制定、工作推进和监督执法情况进行部委联合督查,联合专项行动方案另行印发;视情将联合专项行动发现的塑料污染治理相关突出问题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强化督查问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宣传引导,通过政策图解、短视频等多种形式深入介绍各领域推进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组织相关媒体投放公益广告、宣传片等,进一步增加公众对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认同和支持,扩大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及时总结、宣传、交流塑料污染治理的好经验、好做法。组织相关行业、企业发布联合倡议,进一步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同时,坚持问题导向,加大曝光力度,开展建设性舆论监督工作。
塑料污染治理专项工作机制将加强统筹指导和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持续开展督促检查,对制定实施方案不及时、重点工作不落实的地方进行通报。
附件 相关塑料制品禁限管理细化标准(2020年版)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相关规定,分地区、分领域、分阶段对部分塑料制品实行禁限管理。为便于实际操作,对2020年底涉及禁限的部分品类,设定细化标准如下:
一、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
用于盛装及携提物品且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适用范围参照GB/T 21661《塑料购物袋》标准。
二、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
以聚乙烯为主要原料制成且厚度小于0.01毫米的不可降解农用地面覆盖薄膜;适用范围和地膜厚度、力学性能指标参照GB 13735《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标准。
三、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用泡沫塑料制成的一次性塑料餐具。
四、一次性塑料棉签
以塑料棒为基材制造的一次性棉签,不包括相关医疗器械。
五、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
为起到磨砂、去角质、清洁等作用,有意添加粒径小于5毫米的固体塑料颗粒的淋洗类化妆品(如沐浴剂、洁面乳、磨砂膏、洗发水等)和牙膏、牙粉。
六、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
禁止以纳入《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等管理的医疗废物为原料生产塑料制品。
七、不可降解塑料袋
商场、超市、药店、书店、餐饮打包外卖服务、展会活动等用于盛装及携提物品的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不包括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盛装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连卷袋、保鲜袋等。
八、一次性塑料餐具
餐饮堂食服务中使用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刀、叉、勺,不包括预包装食品使用的一次性塑料餐具。
九、一次性塑料吸管
餐饮服务中用于吸饮液态食品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吸管,不包括牛奶、饮料等食品外包装上自带的塑料吸管。
十、细化标准将根据实际执行情况进行动态更新调整。在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期间,用于特定区域应急保障、物资配送、餐饮服务等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免于禁限使用。
为了给我们的子孙后代留下一个绿水青山的世界,是时候行动起来了
九部门印发通知
其中提及2021年起
禁用不可降解塑料袋!
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供销合作总社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出,自明年1月1日起
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
城市建成区的
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
餐饮打包外卖服务以及各类展会活动中
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
但是暂不禁止
连卷袋、保鲜袋和垃圾袋
同时,明年起全国禁止生产和销售一次性塑料棉签、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全国餐饮行业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但是牛奶、饮料等食品外包装自带的吸管暂不禁止。
其中
最引发关注的是首先被点名的
塑料吸管
今年1月,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规定到2020年底,全国范围餐饮行业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吸管。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管理委、城市管理局、绿化市容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商务厅(局、委)、文化和旅游厅(局)、市场监管局(委、厅)、供销合作社:
《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以下简称《意见》)印发以来,各地、各部门积极推动落实,整体工作平稳开局,但各地各领域工作进度还不平衡。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确保如期完成2020年底塑料污染治理各项阶段性目标任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做好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大工作落实力度。8月中旬前出台省级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层层压实责任;督促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地级以上城市等结合本地实际,重点围绕2020年底阶段性目标,分析评估各领域重点难点问题,研究提出可操作、有实效的具体推进措施,确保如期完成目标任务。
二、狠抓重点领域推进落实
(一)加强对禁止生产销售塑料制品的监督检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开展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和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等行为;按照《意见》规定的禁限期限,对纳入淘汰类产品目录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含塑料微珠日化产品等开展执法工作。各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当地政府部署要求,组织对辖区内涉及生产淘汰类塑料制品的企业进行产能摸排,引导相关企业及时做好生产调整等工作。
(二)加强对零售餐饮等领域禁限塑的监督管理。各地商务等部门要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结合当地政府工作安排,加强对商品零售场所、外卖服务、各类展会活动等停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的监督管理。各地商务、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部署要求,推动集贸市场建立购物袋集中购销制度,进一步规范集贸市场塑料购物袋的销售和使用。各地文化和旅游等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部署要求,加强景区景点餐饮服务禁限塑的监督管理。各地要结合实际,明确餐饮行业禁限塑的具体监管部门并加强监督管理,引导督促相关企业做好产品替代并按照《意见》规定期限停止使用一次性塑料吸管和一次性塑料餐具。
(三)推进农膜治理。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协作,组织开展以旧换新、经营主体上交、专业化组织回收等,推进农膜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试点,推进农膜回收示范县建设,健全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体系。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市场销售的农膜加强抽检抽查,将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违规用于农田覆盖的包装类塑料薄膜等纳入农资打假行动。
(四)规范塑料废弃物收集和处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加大塑料废弃物分类收集和处理力度,推动将分拣成本高、不宜资源化利用的低值塑料废弃物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进行能源化利用,减少塑料垃圾的填埋量。
(五)开展塑料垃圾专项清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时完成已排查出的规模较大的生活垃圾非正规堆放点整治任务。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开展农田残留地膜清理整治。沿海地区生态环境部门要牵头组织开展清洁海滩等行动。
三、强化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
(一)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各地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要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等法律政策要求,做好日常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涉塑料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线索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由其依法立案查处。
(二)开展联合专项行动。8月底前,各地要对照本通知要求,启动商场超市、集贸市场、餐饮行业等重点领域禁限塑推进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年底前,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各相关部门开展塑料污染治理督促检查联合专项行动,对各地实施方案制定、工作推进和监督执法情况进行部委联合督查,联合专项行动方案另行印发;视情将联合专项行动发现的塑料污染治理相关突出问题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强化督查问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宣传引导,通过政策图解、短视频等多种形式深入介绍各领域推进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组织相关媒体投放公益广告、宣传片等,进一步增加公众对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认同和支持,扩大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及时总结、宣传、交流塑料污染治理的好经验、好做法。组织相关行业、企业发布联合倡议,进一步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同时,坚持问题导向,加大曝光力度,开展建设性舆论监督工作。
塑料污染治理专项工作机制将加强统筹指导和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持续开展督促检查,对制定实施方案不及时、重点工作不落实的地方进行通报。
附件 相关塑料制品禁限管理细化标准(2020年版)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相关规定,分地区、分领域、分阶段对部分塑料制品实行禁限管理。为便于实际操作,对2020年底涉及禁限的部分品类,设定细化标准如下:
一、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
用于盛装及携提物品且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适用范围参照GB/T 21661《塑料购物袋》标准。
二、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
以聚乙烯为主要原料制成且厚度小于0.01毫米的不可降解农用地面覆盖薄膜;适用范围和地膜厚度、力学性能指标参照GB 13735《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标准。
三、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用泡沫塑料制成的一次性塑料餐具。
四、一次性塑料棉签
以塑料棒为基材制造的一次性棉签,不包括相关医疗器械。
五、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
为起到磨砂、去角质、清洁等作用,有意添加粒径小于5毫米的固体塑料颗粒的淋洗类化妆品(如沐浴剂、洁面乳、磨砂膏、洗发水等)和牙膏、牙粉。
六、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
禁止以纳入《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等管理的医疗废物为原料生产塑料制品。
七、不可降解塑料袋
商场、超市、药店、书店、餐饮打包外卖服务、展会活动等用于盛装及携提物品的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不包括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盛装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连卷袋、保鲜袋等。
八、一次性塑料餐具
餐饮堂食服务中使用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刀、叉、勺,不包括预包装食品使用的一次性塑料餐具。
九、一次性塑料吸管
餐饮服务中用于吸饮液态食品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吸管,不包括牛奶、饮料等食品外包装上自带的塑料吸管。
十、细化标准将根据实际执行情况进行动态更新调整。在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期间,用于特定区域应急保障、物资配送、餐饮服务等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免于禁限使用。
为了给我们的子孙后代留下一个绿水青山的世界,是时候行动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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