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大谱了!竟然要求投标人加入钉钉群,一份招标文件引来16项投诉?
近日,甘肃政府采购网发布了一则《灵台县农业农村2021年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设备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庞某对“灵台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设备采购项目(GSRC-2022-011)”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多项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举报予以受理。最终,终止该项目本次招标程序,对灵台县农业农村局作出警告行政处分,对代理机构作出在一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行政处罚。
灵台县农业农村2021年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设备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该投诉人总共投诉了16个事项,结果有14项成立,我们一起来看看这是一份什么样的招标文件,编制得如此的不规范。
项目名称:灵台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预算:484万元
投诉人:庞某
被投诉人1:灵台县农业农村局
被投诉人2:甘肃**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在这里,小编有一个疑问:一般的投诉人都是企业,本次投诉人是一个自然人,该情况比较罕见。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供应商如果是自然人的,是可以投诉的。而这个是设备采购类项目,不是科研项目。但是投诉人肯定是该项目的干系人。
核查情况
举报事项1:招标文件中关于供货期限的要求不合理,期限过短,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外地供应商。
经审查,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就招标中标货物供货期限作出明确规定,本地无生产相关招标产品的生产企业,不存在排斥外地供应商的情形,据此认定,该事项不成立。
举报事项2.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在开标前三个日历天前申请加入项目钉钉群不合理,提前泄露潜在投标单位,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经审查,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在开标前三个日历天前申请加入项目钉钉群的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二十八条 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3.招标文件业绩要求不合理且商务部分评审因素第二条中要求近三年类似项目业绩不明确,影响投标人准确响应采购需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款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经审查,该招标文件对项目业绩要求不够明确,影响投标人准确响应采购需求,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4.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评审因素量化指标不相对应,且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不合理,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经审查,招标文件中评分细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5.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评审因素未量化、未细化,设置区间分值,盲目扩大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属于未依法设定评审分值的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规定。
经审查,招标文件中评分细则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6.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要求提供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引用标准被代替,影响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
经在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查询,GB/T28001标准已被替代,该项目招标文件该条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7.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严重的限制性,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指向唯一特定供应商,涉嫌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技术参数,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其他供应商。
通过在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查询,系统显示完全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产品生产企业只有一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8.本项目要求投标人到达现场参与公开招标会议并提供资料原件不合理,违反国家防疫政策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项目竞争。
经审查,该项目为网上招投标,供应商无需现场参加开标,招标文件多处要求投标人提供资料原件的做法与发改委《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20号)及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的规定不符。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9.招标文件将“投标文件格式”作为无效投标条款不合理,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且与合同履行无关,与货物服务的质量无关,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经审查,招标文件将“投标文件格式”作为无效投标条款的规定违反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三、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10.招标文件多处内容编写有误不明确,且引用多个废止文件政策,存在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的问题。
经审查,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明确规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已经废止。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11.招标文件中关于招标代理机构可自行决定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和推迟开标时间不合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经审查,招标文件中关于招标代理机构可自行决定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和推迟开标时间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12.招标文件表明招标代理机构要求对投标人提交的资料可进一步审查不合理,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经审查,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招标代理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13.招标文件中关于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原则及标准不合理,断章取义,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经审查,招标文件中规定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做法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七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14.招标文件中未依法明确核心产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经审查,该项目采购产品种类多,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且招标文件中未依法明确核心产品,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三十一条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举报成立。
举报事项15.招标文件中收取无法律依据的“场地交易费”不合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经审查,根据平凉市发改委、平凉市财政局《关于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平发改收费〔2019〕400号)“一、进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各类交易活动可收取交易平台服务费。”据此认定,该事项不成立。
举报事项16.招标文件关于无效投标情形的条款设置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经审查,招标文件中将技术参数既作为无效投标的资格条件又作为评分因素,将超出投标商经营范围投标作为无效投标条件的做法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规定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文件中“一、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过程中对企业经营资质资格的审查标准,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灵台县财政局做出如下处理:
1.终止该项目本次招标程序,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重新依法依规开展后续采购活动。
2.对灵台县农业农村局作出警告行政处分,责令其对采购文件编制、审查把关不严,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的问题限期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灵台县财政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内容来源:U学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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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广州从严从重打击价格违法行为】[怒][怒]

4月9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专门发布警示,依法从重从快查处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价格违法行为,以确保疫情防控医疗用品、药品以及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肉禽蛋菜、粮油等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稳定,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警示全文如下:

一、经营者要严格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严格明码标价。严禁经营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强制搭售,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严禁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严禁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严禁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以及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自本警示发布之日起,凡发现经营者有上述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一律依法从重查处。

三、请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及时拨打政府热线12345、12315投诉举报。

四、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全面加强价格监管工作力度,依法从重从快查处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价格违法案件,曝光典型案例,维护好市场价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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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张燕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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