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红绿灯,还在调试当中,发生事故,责任不在交警队!”广东广州,男子驾车抄近路,发生交通事故后,以交通信号灯不正常为由,将交警队告上法庭,败诉后,男子又将施工单位,告上法庭,索赔256万。
(案例来源:广东广州中院)
事发当天,丁先生准备到高铁站接妻子回家时,因为出门的时间晚了一点,于是准备抄近路,前往高铁站。丁先生决定走这条新路,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本来用围栏围着的路口,刚好打开了一个缺口,可以开车从这里通过。
丁先生通过围栏后,以为这条新路没人,也没其他车辆,于是他加大油门行驶。可不曾想,前面一个路口的红绿灯,绿灯明明显示还有20多秒才转红灯的,瞬间就变成红灯了。
出于本能反应,丁先生立即急刹车,最后由于车子打滑,造成车辆撞上旁边的桥墩。后来交警认定丁先生负全责。
这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直接让丁先生傻了眼。车子维修费16万,丁先生撞坏高速公路的桥墩需赔偿240万元。
注意,这240万是这样得来的。桥墩是高速公路高架桥的一根受力点,由于丁先生的原因,撞坏了高架桥的桥墩,高速公司按照规定,必须先禁止车辆通行,然后再检测是否有损坏,检测满足要求后才能继续通行;如果不满足,高速公路就需要马上对受损桥墩,进行加固。
丁先生随后将交警队告上法庭,理由是交通灯坏了,才导致其紧急刹车,并引发交通事故的,因此交警队需为此承担所有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原告负有举证义务。即原告需要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否则将承担一切不利的后果。
丁先生的车子装有车辆行驶记录仪,视频显示丁先生所述属实,红绿灯确实从绿灯20多秒瞬间变为红灯。
但是,交警一方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该路段仍属于施工阶段,意思就是说,这条路的红绿灯还不属于交警队管理。而且,经调查,事发当晚施工队正在对红绿灯,进行最后调试工作。
换而言之,交警队认为丁先生是找错人了,这条路的责任人是施工队。因此丁先生应该去找施工队。
随后丁先生又将施工队告上法庭,证据是行车记录仪的视频,主张是要求施工队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意思就是说,如果施工队确实存在过错,其就应当承赔偿责任。
但是,施工队认为,他们在自己施工范围内,调试红绿灯,并不存在过错,而且,施工队已经在路门口摆放了围栏,且在围栏上挂了警示灯与前方危险、禁止通行等警示标语,即施工队不存在过错。
因此施工队认为,丁先生作为成年人,其应当为其无视警告,擅自闯入施工范围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且应为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施工队现场已经摆放围栏,并安装了警示灯与警示标语,但其却因施工车辆通行后,未及时将缺口重新围上,存在过错。因此需承担部分责任,而丁先生作为成年人,其负有注意义务,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一审法院判定丁先生需要承担90%的责任,施工队一方承担10%责任。
一审宣判后,双方都不服,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支持一审观点,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本案例再次告诫我们,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务必要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以免造成人身与财产安全遭受损害时,追悔莫及!(娟姐看法)
618现金红包: https://t.cn/A6XWy26S 买东西可直接抵扣
(案例来源:广东广州中院)
事发当天,丁先生准备到高铁站接妻子回家时,因为出门的时间晚了一点,于是准备抄近路,前往高铁站。丁先生决定走这条新路,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本来用围栏围着的路口,刚好打开了一个缺口,可以开车从这里通过。
丁先生通过围栏后,以为这条新路没人,也没其他车辆,于是他加大油门行驶。可不曾想,前面一个路口的红绿灯,绿灯明明显示还有20多秒才转红灯的,瞬间就变成红灯了。
出于本能反应,丁先生立即急刹车,最后由于车子打滑,造成车辆撞上旁边的桥墩。后来交警认定丁先生负全责。
这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直接让丁先生傻了眼。车子维修费16万,丁先生撞坏高速公路的桥墩需赔偿240万元。
注意,这240万是这样得来的。桥墩是高速公路高架桥的一根受力点,由于丁先生的原因,撞坏了高架桥的桥墩,高速公司按照规定,必须先禁止车辆通行,然后再检测是否有损坏,检测满足要求后才能继续通行;如果不满足,高速公路就需要马上对受损桥墩,进行加固。
丁先生随后将交警队告上法庭,理由是交通灯坏了,才导致其紧急刹车,并引发交通事故的,因此交警队需为此承担所有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原告负有举证义务。即原告需要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否则将承担一切不利的后果。
丁先生的车子装有车辆行驶记录仪,视频显示丁先生所述属实,红绿灯确实从绿灯20多秒瞬间变为红灯。
但是,交警一方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该路段仍属于施工阶段,意思就是说,这条路的红绿灯还不属于交警队管理。而且,经调查,事发当晚施工队正在对红绿灯,进行最后调试工作。
换而言之,交警队认为丁先生是找错人了,这条路的责任人是施工队。因此丁先生应该去找施工队。
随后丁先生又将施工队告上法庭,证据是行车记录仪的视频,主张是要求施工队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意思就是说,如果施工队确实存在过错,其就应当承赔偿责任。
但是,施工队认为,他们在自己施工范围内,调试红绿灯,并不存在过错,而且,施工队已经在路门口摆放了围栏,且在围栏上挂了警示灯与前方危险、禁止通行等警示标语,即施工队不存在过错。
因此施工队认为,丁先生作为成年人,其应当为其无视警告,擅自闯入施工范围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且应为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施工队现场已经摆放围栏,并安装了警示灯与警示标语,但其却因施工车辆通行后,未及时将缺口重新围上,存在过错。因此需承担部分责任,而丁先生作为成年人,其负有注意义务,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一审法院判定丁先生需要承担90%的责任,施工队一方承担10%责任。
一审宣判后,双方都不服,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支持一审观点,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本案例再次告诫我们,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务必要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以免造成人身与财产安全遭受损害时,追悔莫及!(娟姐看法)
618现金红包: https://t.cn/A6XWy26S 买东西可直接抵扣
分享一个真实经历的事情,想起来十分后怕。
大学期间和女友冷战,那天晚上我俩像陌生人一样走在街上(间隔两米左右)。
突然一个女孩儿(同龄人,长相还不错)出现在女友旁边,挽起女友的胳臂神色紧张地说:“求求你,救救我!后面那两个人一直跟着我!”。
这时女友可能也是被吓到了,也立马靠了过来,抓着我的胳臂问我怎么办。
我向后看了看,果然有两个中年男人骑着自行车在慢悠悠地跟着她。
于是我一面故作镇定安抚她,让她别害怕,跟我们走。其实也没想好怎么帮她脱身。
由于学校附近的街道并不繁华,我只能尽量往学校的方向走,在快到学校的门口的时候,我边走边我告诉她,在你的右前方是学校的保安岗亭,我是这里的学生,你一定会安全,我保证他们一定会帮你。
但这时女孩儿声泪俱下:“哥哥,我不能去,后面那两个人握的有我的把柄,我只想摆脱他们跑掉。求求你了!救救我!”
这时我才稍稍冷静了一下,问她:“那你要我怎么帮你?”
女孩儿:“这地方你熟悉,帮我带到隐蔽的地方逃跑!”
这时女友看着我,用近乎恳求的语气对我说:“咱们帮帮她吧~~”
女友的这句话反而惊醒了我,可能危险的不是这个女孩儿,看起来在街上独行的女友才是猎物,而“求救”的女孩儿和后面的两个中年男子很可能是一伙人,想利用女学生的同情心把他们带他们到一个偏僻隐蔽的地方下手。
由于全程我们一直在快步走的状态,当时只是考虑到了这种可能,但不能确定。做判断的时间并不多。只能先保证这个女孩儿的安全,做到无愧于心,然后自己和女友脱身即可。
而此时女孩儿还一直在求我们不要抛下她,我告诉她最好的方法就是跟我们进校园,我会把你带到一个安全的地方。女孩虽然一直挽着我女友的胳膊跟着我们走,但她却不是那么愿意跟我们进去。
她越求我,我越是坚定了这里面一定有问题。
后来,我把她送到了女生宿舍楼门口,而那两个尾随着也在宿舍院门口停下观望着我们。我告诉她:“你进女生宿舍就绝对安全,里面的任何人都可以帮你,你也会有充足的时间报警或联系家人。”此时的我已经下定决心,语气也很不客气。
僵持了几分钟,她看我态度强硬,她磨磨唧唧进了宿舍楼,嘴里还一直在恳求我们带她逃跑。而我并没有理会。
我和女友朝学校外走去,在宿舍院门口和那两个男子对视了一眼,他们并没有跟过来。女孩儿后来是什么情况我们无从知道,只知道最起码她安全了,我们也安全了。这件事情就到这里结束了。
出去的路上女友问我为什么不帮她,我把我的顾虑告诉了她,她一边后怕一边问我如果女孩儿是真的呢?我只能说,反正她现在已经安全了,如果她认为警察都不能帮她,那我们已经仁至义尽了。
当天晚上我们进行了复盘,基本判断了是一个骗局:
1、路人中有像我这样的男性不求救,偏向另一个弱小的女子“求救”。
2、女友抓着我的时候她看了我一眼,发现我俩认识,似乎眼神中有些犹豫。
3、拒绝一定安全的地方,拒绝报 警,非要你带她到偏僻的角落逃 跑。
想一想如果那天真的只有女友一个人在街上,或是我俩吵得再厉害一些没有一起走……真的十分后怕!
这是四年前发生的事,后来在网上搜有没有这样的骗局,还真没搜到,广大同胞们一定提高警惕,这件事情如果真是骗局也是十分精妙的,既能利用女生的“同情心”,又能利用男生的“英雄救美”之心,极其歹 毒!
最后还要劝大家,不要轻易和女友搞“冷战”、吵架之类的事情,越是在这时候,她们越脆弱,她们很善良,需要你的保护!
文/网友
大学期间和女友冷战,那天晚上我俩像陌生人一样走在街上(间隔两米左右)。
突然一个女孩儿(同龄人,长相还不错)出现在女友旁边,挽起女友的胳臂神色紧张地说:“求求你,救救我!后面那两个人一直跟着我!”。
这时女友可能也是被吓到了,也立马靠了过来,抓着我的胳臂问我怎么办。
我向后看了看,果然有两个中年男人骑着自行车在慢悠悠地跟着她。
于是我一面故作镇定安抚她,让她别害怕,跟我们走。其实也没想好怎么帮她脱身。
由于学校附近的街道并不繁华,我只能尽量往学校的方向走,在快到学校的门口的时候,我边走边我告诉她,在你的右前方是学校的保安岗亭,我是这里的学生,你一定会安全,我保证他们一定会帮你。
但这时女孩儿声泪俱下:“哥哥,我不能去,后面那两个人握的有我的把柄,我只想摆脱他们跑掉。求求你了!救救我!”
这时我才稍稍冷静了一下,问她:“那你要我怎么帮你?”
女孩儿:“这地方你熟悉,帮我带到隐蔽的地方逃跑!”
这时女友看着我,用近乎恳求的语气对我说:“咱们帮帮她吧~~”
女友的这句话反而惊醒了我,可能危险的不是这个女孩儿,看起来在街上独行的女友才是猎物,而“求救”的女孩儿和后面的两个中年男子很可能是一伙人,想利用女学生的同情心把他们带他们到一个偏僻隐蔽的地方下手。
由于全程我们一直在快步走的状态,当时只是考虑到了这种可能,但不能确定。做判断的时间并不多。只能先保证这个女孩儿的安全,做到无愧于心,然后自己和女友脱身即可。
而此时女孩儿还一直在求我们不要抛下她,我告诉她最好的方法就是跟我们进校园,我会把你带到一个安全的地方。女孩虽然一直挽着我女友的胳膊跟着我们走,但她却不是那么愿意跟我们进去。
她越求我,我越是坚定了这里面一定有问题。
后来,我把她送到了女生宿舍楼门口,而那两个尾随着也在宿舍院门口停下观望着我们。我告诉她:“你进女生宿舍就绝对安全,里面的任何人都可以帮你,你也会有充足的时间报警或联系家人。”此时的我已经下定决心,语气也很不客气。
僵持了几分钟,她看我态度强硬,她磨磨唧唧进了宿舍楼,嘴里还一直在恳求我们带她逃跑。而我并没有理会。
我和女友朝学校外走去,在宿舍院门口和那两个男子对视了一眼,他们并没有跟过来。女孩儿后来是什么情况我们无从知道,只知道最起码她安全了,我们也安全了。这件事情就到这里结束了。
出去的路上女友问我为什么不帮她,我把我的顾虑告诉了她,她一边后怕一边问我如果女孩儿是真的呢?我只能说,反正她现在已经安全了,如果她认为警察都不能帮她,那我们已经仁至义尽了。
当天晚上我们进行了复盘,基本判断了是一个骗局:
1、路人中有像我这样的男性不求救,偏向另一个弱小的女子“求救”。
2、女友抓着我的时候她看了我一眼,发现我俩认识,似乎眼神中有些犹豫。
3、拒绝一定安全的地方,拒绝报 警,非要你带她到偏僻的角落逃 跑。
想一想如果那天真的只有女友一个人在街上,或是我俩吵得再厉害一些没有一起走……真的十分后怕!
这是四年前发生的事,后来在网上搜有没有这样的骗局,还真没搜到,广大同胞们一定提高警惕,这件事情如果真是骗局也是十分精妙的,既能利用女生的“同情心”,又能利用男生的“英雄救美”之心,极其歹 毒!
最后还要劝大家,不要轻易和女友搞“冷战”、吵架之类的事情,越是在这时候,她们越脆弱,她们很善良,需要你的保护!
文/网友
“这个红绿灯,还在调试当中,发生事故,责任不在交警队!”广东广州,男子驾车抄近路,发生交通事故后,以交通信号灯不正常为由,将交警队告上法庭,败诉后,男子又将施工单位,告上法庭,索赔256万。
(案例来源:广东广州中院)
事发当天,丁先生准备到高铁站接妻子回家时,因为出门的时间晚了一点,于是准备抄近路,前往高铁站。丁先生决定走这条新路,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本来用围栏围着的路口,刚好打开了一个缺口,可以开车从这里通过。
丁先生通过围栏后,以为这条新路没人,也没其他车辆,于是他加大油门行驶。可不曾想,前面一个路口的红绿灯,绿灯明明显示还有20多秒才转红灯的,瞬间就变成红灯了。
出于本能反应,丁先生立即急刹车,最后由于车子打滑,造成车辆撞上旁边的桥墩。后来交警认定丁先生负全责。
这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直接让丁先生傻了眼。车子维修费16万,丁先生撞坏高速公路的桥墩需赔偿240万元。
注意,这240万是这样得来的。桥墩是高速公路高架桥的一根受力点,由于丁先生的原因,撞坏了高架桥的桥墩,高速公司按照规定,必须先禁止车辆通行,然后再检测是否有损坏,检测满足要求后才能继续通行;如果不满足,高速公路就需要马上对受损桥墩,进行加固。
丁先生随后将交警队告上法庭,理由是交通灯坏了,才导致其紧急刹车,并引发交通事故的,因此交警队需为此承担所有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原告负有举证义务。即原告需要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否则将承担一切不利的后果。
丁先生的车子装有车辆行驶记录仪,视频显示丁先生所述属实,红绿灯确实从绿灯20多秒瞬间变为红灯。
但是,交警一方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该路段仍属于施工阶段,意思就是说,这条路的红绿灯还不属于交警队管理。而且,经调查,事发当晚施工队正在对红绿灯,进行最后调试工作。
换而言之,交警队认为丁先生是找错人了,这条路的责任人是施工队。因此丁先生应该去找施工队。
随后丁先生又将施工队告上法庭,证据是行车记录仪的视频,主张是要求施工队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意思就是说,如果施工队确实存在过错,其就应当承赔偿责任。
但是,施工队认为,他们在自己施工范围内,调试红绿灯,并不存在过错,而且,施工队已经在路门口摆放了围栏,且在围栏上挂了警示灯与前方危险、禁止通行等警示标语,即施工队不存在过错。
因此施工队认为,丁先生作为成年人,其应当为其无视警告,擅自闯入施工范围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且应为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施工队现场已经摆放围栏,并安装了警示灯与警示标语,但其却因施工车辆通行后,未及时将缺口重新围上,存在过错。因此需承担部分责任,而丁先生作为成年人,其负有注意义务,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一审法院判定丁先生需要承担90%的责任,施工队一方承担10%责任。
一审宣判后,双方都不服,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支持一审观点,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本案例再次告诫我们,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务必要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以免造成人身与财产安全遭受损害时,追悔莫及!(娟姐看法)
618现金红包: https://t.cn/A6XWy26S 买东西可直接抵扣
(案例来源:广东广州中院)
事发当天,丁先生准备到高铁站接妻子回家时,因为出门的时间晚了一点,于是准备抄近路,前往高铁站。丁先生决定走这条新路,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本来用围栏围着的路口,刚好打开了一个缺口,可以开车从这里通过。
丁先生通过围栏后,以为这条新路没人,也没其他车辆,于是他加大油门行驶。可不曾想,前面一个路口的红绿灯,绿灯明明显示还有20多秒才转红灯的,瞬间就变成红灯了。
出于本能反应,丁先生立即急刹车,最后由于车子打滑,造成车辆撞上旁边的桥墩。后来交警认定丁先生负全责。
这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直接让丁先生傻了眼。车子维修费16万,丁先生撞坏高速公路的桥墩需赔偿240万元。
注意,这240万是这样得来的。桥墩是高速公路高架桥的一根受力点,由于丁先生的原因,撞坏了高架桥的桥墩,高速公司按照规定,必须先禁止车辆通行,然后再检测是否有损坏,检测满足要求后才能继续通行;如果不满足,高速公路就需要马上对受损桥墩,进行加固。
丁先生随后将交警队告上法庭,理由是交通灯坏了,才导致其紧急刹车,并引发交通事故的,因此交警队需为此承担所有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原告负有举证义务。即原告需要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否则将承担一切不利的后果。
丁先生的车子装有车辆行驶记录仪,视频显示丁先生所述属实,红绿灯确实从绿灯20多秒瞬间变为红灯。
但是,交警一方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该路段仍属于施工阶段,意思就是说,这条路的红绿灯还不属于交警队管理。而且,经调查,事发当晚施工队正在对红绿灯,进行最后调试工作。
换而言之,交警队认为丁先生是找错人了,这条路的责任人是施工队。因此丁先生应该去找施工队。
随后丁先生又将施工队告上法庭,证据是行车记录仪的视频,主张是要求施工队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意思就是说,如果施工队确实存在过错,其就应当承赔偿责任。
但是,施工队认为,他们在自己施工范围内,调试红绿灯,并不存在过错,而且,施工队已经在路门口摆放了围栏,且在围栏上挂了警示灯与前方危险、禁止通行等警示标语,即施工队不存在过错。
因此施工队认为,丁先生作为成年人,其应当为其无视警告,擅自闯入施工范围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且应为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施工队现场已经摆放围栏,并安装了警示灯与警示标语,但其却因施工车辆通行后,未及时将缺口重新围上,存在过错。因此需承担部分责任,而丁先生作为成年人,其负有注意义务,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一审法院判定丁先生需要承担90%的责任,施工队一方承担10%责任。
一审宣判后,双方都不服,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支持一审观点,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本案例再次告诫我们,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务必要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以免造成人身与财产安全遭受损害时,追悔莫及!(娟姐看法)
618现金红包: https://t.cn/A6XWy26S 买东西可直接抵扣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