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相关文件核心条款解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明电[2020]5号
【文件原文】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个人解读】
1、明确界定三个特殊群体,即: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
2、明确三个特殊群体的两个保护期间,即:隔离治疗期间和医学观察期间
3、明确两种举措作为职工延迟复工的保护条件和期限,即: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
4、明确符合上述规定条件之一的,在所规定的保护期限内职工享受正常的工资报酬待遇。
5、关于“工资”与“工资报酬”的在这里的用词是具有差异性的。一般而言,工资报酬是指完整性的工资待遇,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或相应休假假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在沈阳市人社局发布的《“新型肺炎”流行期间企业依法劳动用工操作指南》中明确了,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和医学观察期间,应视为正常出勤劳动,用人单位发放正常工资,相关的奖金、津贴、补贴等不受影响。
6、文件所规定的群体和期限的证明依据是地方政府或医疗防疫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7、文件中,把其所规定的特殊群体和期限纳入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可以表述为,劳动者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8、《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文件明确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期满日的延续日期,即,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9、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关于延迟复工的规定及解读意见,对于因本地区政府实施延迟复工举措期间的职工工资待遇标准的意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明电[2020]5号
【文件原文】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个人解读】
1、明确界定三个特殊群体,即: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
2、明确三个特殊群体的两个保护期间,即:隔离治疗期间和医学观察期间
3、明确两种举措作为职工延迟复工的保护条件和期限,即: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
4、明确符合上述规定条件之一的,在所规定的保护期限内职工享受正常的工资报酬待遇。
5、关于“工资”与“工资报酬”的在这里的用词是具有差异性的。一般而言,工资报酬是指完整性的工资待遇,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或相应休假假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在沈阳市人社局发布的《“新型肺炎”流行期间企业依法劳动用工操作指南》中明确了,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和医学观察期间,应视为正常出勤劳动,用人单位发放正常工资,相关的奖金、津贴、补贴等不受影响。
6、文件所规定的群体和期限的证明依据是地方政府或医疗防疫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7、文件中,把其所规定的特殊群体和期限纳入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可以表述为,劳动者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8、《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文件明确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期满日的延续日期,即,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9、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关于延迟复工的规定及解读意见,对于因本地区政府实施延迟复工举措期间的职工工资待遇标准的意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性。
【紧急通知:内蒙古要求外地返岗人员一律隔离14天】
2月2日,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布消息——
内蒙古自治区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关于做好机关企事业单位节后
返程上岗人员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内防指发〔2020〕12号
各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做好春节假期结束后机关、企事业单位返程上岗人员疫情防控工作,按照自治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领导小组和防控工作指挥部的安排部署,现就人员返程、单位管理、社区管控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返程人员的排查摸底和返程组织
(一)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准确掌握返程上岗人员情况,包括本人及其共同生活亲属的旅游探亲休假地点、接触人群、身体状况等,要列出清单,实行台账管理。
(二)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提前测算返程人流情况,每日公布疫情信息,提示出行风险,指导错峰、分流返程。
(三)火车站、机场、汽车客运站、交通卡口、疫情检查站等要逐人做好登记、筛查、甄别等工作,发现发热等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本地区卫生健康部门,严防疫情通过返程人流在我区传播扩散。
二、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返岗人员管理
(四)各部门和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有序、可控、应急”原则,指定专人负责,制定返岗人员上岗工作方案,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情况制定应急预案。
(五)从外地(单位所在盟市以外地区)返岗人员,全部实行居家隔离观察14天,由所在单位及社区每日进行排查并做好记录。对有湖北省等重点疫区往来史的人员,要及时报告本地区卫生健康部门,并进行医学隔离观察14天。
(六)对未去过外地的返岗人员要全面询问春节期间活动情况,发现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隔离观察人员有接触史的,以及家庭成员或亲属中有来自疫区的,要及时报告本地区卫生健康部门,并实行居家隔离观察14天。
(七)隔离观察期结束后无异常情况的,经本单位批准,方可返岗。
三、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防控管理
(八)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要坚守岗位,在确保疫情防控工作正常开展和机关单位正常运转的基础上,实行弹性工作制,可以通过电话、手机、网络、视频等渠道和方式办公,可以错峰上下班。
(九)各部门和单位要在办公场所入口处设体温检测点,多个部门和单位在同一建筑内办公的,在该建筑入口处集中设立体温检测点。
(十)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落实在岗人员晨检、个人和家庭成员健康状况日报告、密切接触情况报告和请销假等制度,有异常情况的及时上报本地区卫生健康部门。
(十一)各部门和单位要准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物资,每日对办公场所、通道、电梯间、卫生间等进行全面消杀,保持环境卫生清洁和空气畅通。
(十二)各部门和单位自办食堂不得安排集中就餐、聚餐,鼓励职工在家用餐或采取分餐、送餐形式保障职工用餐。
(十三)工作期间严格限制或取消公众聚集性活动,严格控制各类集体活动,尽量减少会议、控制参会人员、缩短会议时间、提高开会效率。
(十四)各窗口服务单位要加强对服务对象的检测和秩序管理,提倡预约办事服务,防止扎堆办事。
四、关于单位职工个人防护要求
(十五)各单位人员返回后要立即向所在单位如实报告健康状况及相关情况,包括本人和家庭成员外出时间、地点、主要活动轨迹、接触情况等,积极配合本单位开展登记、检测等工作。
(十六)实行居家隔离观察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外出,每日自行测量体温,定时向单位和社区报告健康状况,配合本单位和社区管理。
(十七)各单位人员工作期间一律佩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不串岗、不参加聚集性活动。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保持通讯畅通,遇有紧急情况要随叫随到。
(十八)如出现咳嗽、发热等情况应当主动向单位和社区报告,并及时到社区医疗卫生中心或发热门诊就诊。
五、有关事项
(十九)各级党组织要充分发挥领导作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组织管理工作。
(二十)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实行“社区+单位”双报告、双管理制度,相关人员要主动接受社区的排查、监测和管理。
(二十一)各盟市防控工作指挥部要将本地区内异常情况汇总后,于每日12时前报自治区防控工作指挥部社会管控组。自治区本级单位直接报自治区防控工作指挥部社会管控组。自治区防控工作指挥部社会管控组要将全区情况汇总后,在每日调度会上向防控工作指挥部汇报。
联系人:宁静 王子杰
联系电话:(0471)4818459 4818951 4812703(传真)
2020年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2月2日,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布消息——
内蒙古自治区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关于做好机关企事业单位节后
返程上岗人员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内防指发〔2020〕12号
各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做好春节假期结束后机关、企事业单位返程上岗人员疫情防控工作,按照自治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领导小组和防控工作指挥部的安排部署,现就人员返程、单位管理、社区管控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返程人员的排查摸底和返程组织
(一)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准确掌握返程上岗人员情况,包括本人及其共同生活亲属的旅游探亲休假地点、接触人群、身体状况等,要列出清单,实行台账管理。
(二)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提前测算返程人流情况,每日公布疫情信息,提示出行风险,指导错峰、分流返程。
(三)火车站、机场、汽车客运站、交通卡口、疫情检查站等要逐人做好登记、筛查、甄别等工作,发现发热等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本地区卫生健康部门,严防疫情通过返程人流在我区传播扩散。
二、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返岗人员管理
(四)各部门和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有序、可控、应急”原则,指定专人负责,制定返岗人员上岗工作方案,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情况制定应急预案。
(五)从外地(单位所在盟市以外地区)返岗人员,全部实行居家隔离观察14天,由所在单位及社区每日进行排查并做好记录。对有湖北省等重点疫区往来史的人员,要及时报告本地区卫生健康部门,并进行医学隔离观察14天。
(六)对未去过外地的返岗人员要全面询问春节期间活动情况,发现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隔离观察人员有接触史的,以及家庭成员或亲属中有来自疫区的,要及时报告本地区卫生健康部门,并实行居家隔离观察14天。
(七)隔离观察期结束后无异常情况的,经本单位批准,方可返岗。
三、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防控管理
(八)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要坚守岗位,在确保疫情防控工作正常开展和机关单位正常运转的基础上,实行弹性工作制,可以通过电话、手机、网络、视频等渠道和方式办公,可以错峰上下班。
(九)各部门和单位要在办公场所入口处设体温检测点,多个部门和单位在同一建筑内办公的,在该建筑入口处集中设立体温检测点。
(十)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落实在岗人员晨检、个人和家庭成员健康状况日报告、密切接触情况报告和请销假等制度,有异常情况的及时上报本地区卫生健康部门。
(十一)各部门和单位要准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物资,每日对办公场所、通道、电梯间、卫生间等进行全面消杀,保持环境卫生清洁和空气畅通。
(十二)各部门和单位自办食堂不得安排集中就餐、聚餐,鼓励职工在家用餐或采取分餐、送餐形式保障职工用餐。
(十三)工作期间严格限制或取消公众聚集性活动,严格控制各类集体活动,尽量减少会议、控制参会人员、缩短会议时间、提高开会效率。
(十四)各窗口服务单位要加强对服务对象的检测和秩序管理,提倡预约办事服务,防止扎堆办事。
四、关于单位职工个人防护要求
(十五)各单位人员返回后要立即向所在单位如实报告健康状况及相关情况,包括本人和家庭成员外出时间、地点、主要活动轨迹、接触情况等,积极配合本单位开展登记、检测等工作。
(十六)实行居家隔离观察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外出,每日自行测量体温,定时向单位和社区报告健康状况,配合本单位和社区管理。
(十七)各单位人员工作期间一律佩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不串岗、不参加聚集性活动。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保持通讯畅通,遇有紧急情况要随叫随到。
(十八)如出现咳嗽、发热等情况应当主动向单位和社区报告,并及时到社区医疗卫生中心或发热门诊就诊。
五、有关事项
(十九)各级党组织要充分发挥领导作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组织管理工作。
(二十)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实行“社区+单位”双报告、双管理制度,相关人员要主动接受社区的排查、监测和管理。
(二十一)各盟市防控工作指挥部要将本地区内异常情况汇总后,于每日12时前报自治区防控工作指挥部社会管控组。自治区本级单位直接报自治区防控工作指挥部社会管控组。自治区防控工作指挥部社会管控组要将全区情况汇总后,在每日调度会上向防控工作指挥部汇报。
联系人:宁静 王子杰
联系电话:(0471)4818459 4818951 4812703(传真)
2020年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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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日,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布消息——
内蒙古自治区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关于做好机关企事业单位节后
返程上岗人员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内防指发〔2020〕12号
各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做好春节假期结束后机关、企事业单位返程上岗人员疫情防控工作,按照自治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领导小组和防控工作指挥部的安排部署,现就人员返程、单位管理、社区管控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返程人员的排查摸底和返程组织
(一)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准确掌握返程上岗人员情况,包括本人及其共同生活亲属的旅游探亲休假地点、接触人群、身体状况等,要列出清单,实行台账管理。
(二)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提前测算返程人流情况,每日公布疫情信息,提示出行风险,指导错峰、分流返程。
(三)火车站、机场、汽车客运站、交通卡口、疫情检查站等要逐人做好登记、筛查、甄别等工作,发现发热等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本地区卫生健康部门,严防疫情通过返程人流在我区传播扩散。
二、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返岗人员管理
(四)各部门和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有序、可控、应急”原则,指定专人负责,制定返岗人员上岗工作方案,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情况制定应急预案。
(五)从外地(单位所在盟市以外地区)返岗人员,全部实行居家隔离观察14天,由所在单位及社区每日进行排查并做好记录。对有湖北省等重点疫区往来史的人员,要及时报告本地区卫生健康部门,并进行医学隔离观察14天。
(六)对未去过外地的返岗人员要全面询问春节期间活动情况,发现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隔离观察人员有接触史的,以及家庭成员或亲属中有来自疫区的,要及时报告本地区卫生健康部门,并实行居家隔离观察14天。
(七)隔离观察期结束后无异常情况的,经本单位批准,方可返岗。
三、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防控管理
(八)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要坚守岗位,在确保疫情防控工作正常开展和机关单位正常运转的基础上,实行弹性工作制,可以通过电话、手机、网络、视频等渠道和方式办公,可以错峰上下班。
(九)各部门和单位要在办公场所入口处设体温检测点,多个部门和单位在同一建筑内办公的,在该建筑入口处集中设立体温检测点。
(十)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落实在岗人员晨检、个人和家庭成员健康状况日报告、密切接触情况报告和请销假等制度,有异常情况的及时上报本地区卫生健康部门。
(十一)各部门和单位要准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物资,每日对办公场所、通道、电梯间、卫生间等进行全面消杀,保持环境卫生清洁和空气畅通。
(十二)各部门和单位自办食堂不得安排集中就餐、聚餐,鼓励职工在家用餐或采取分餐、送餐形式保障职工用餐。
(十三)工作期间严格限制或取消公众聚集性活动,严格控制各类集体活动,尽量减少会议、控制参会人员、缩短会议时间、提高开会效率。
(十四)各窗口服务单位要加强对服务对象的检测和秩序管理,提倡预约办事服务,防止扎堆办事。
四、关于单位职工个人防护要求
(十五)各单位人员返回后要立即向所在单位如实报告健康状况及相关情况,包括本人和家庭成员外出时间、地点、主要活动轨迹、接触情况等,积极配合本单位开展登记、检测等工作。
(十六)实行居家隔离观察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外出,每日自行测量体温,定时向单位和社区报告健康状况,配合本单位和社区管理。
(十七)各单位人员工作期间一律佩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不串岗、不参加聚集性活动。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保持通讯畅通,遇有紧急情况要随叫随到。
(十八)如出现咳嗽、发热等情况应当主动向单位和社区报告,并及时到社区医疗卫生中心或发热门诊就诊。
五、有关事项
(十九)各级党组织要充分发挥领导作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组织管理工作。
(二十)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实行“社区+单位”双报告、双管理制度,相关人员要主动接受社区的排查、监测和管理。
(二十一)各盟市防控工作指挥部要将本地区内异常情况汇总后,于每日12时前报自治区防控工作指挥部社会管控组。自治区本级单位直接报自治区防控工作指挥部社会管控组。自治区防控工作指挥部社会管控组要将全区情况汇总后,在每日调度会上向防控工作指挥部汇报。
联系人:宁静 王子杰
联系电话:(0471)4818459 4818951 4812703(传真)
2020年2月1日
2月2日,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布消息——
内蒙古自治区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关于做好机关企事业单位节后
返程上岗人员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内防指发〔2020〕12号
各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做好春节假期结束后机关、企事业单位返程上岗人员疫情防控工作,按照自治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领导小组和防控工作指挥部的安排部署,现就人员返程、单位管理、社区管控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返程人员的排查摸底和返程组织
(一)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准确掌握返程上岗人员情况,包括本人及其共同生活亲属的旅游探亲休假地点、接触人群、身体状况等,要列出清单,实行台账管理。
(二)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提前测算返程人流情况,每日公布疫情信息,提示出行风险,指导错峰、分流返程。
(三)火车站、机场、汽车客运站、交通卡口、疫情检查站等要逐人做好登记、筛查、甄别等工作,发现发热等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本地区卫生健康部门,严防疫情通过返程人流在我区传播扩散。
二、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返岗人员管理
(四)各部门和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有序、可控、应急”原则,指定专人负责,制定返岗人员上岗工作方案,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情况制定应急预案。
(五)从外地(单位所在盟市以外地区)返岗人员,全部实行居家隔离观察14天,由所在单位及社区每日进行排查并做好记录。对有湖北省等重点疫区往来史的人员,要及时报告本地区卫生健康部门,并进行医学隔离观察14天。
(六)对未去过外地的返岗人员要全面询问春节期间活动情况,发现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隔离观察人员有接触史的,以及家庭成员或亲属中有来自疫区的,要及时报告本地区卫生健康部门,并实行居家隔离观察14天。
(七)隔离观察期结束后无异常情况的,经本单位批准,方可返岗。
三、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防控管理
(八)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要坚守岗位,在确保疫情防控工作正常开展和机关单位正常运转的基础上,实行弹性工作制,可以通过电话、手机、网络、视频等渠道和方式办公,可以错峰上下班。
(九)各部门和单位要在办公场所入口处设体温检测点,多个部门和单位在同一建筑内办公的,在该建筑入口处集中设立体温检测点。
(十)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落实在岗人员晨检、个人和家庭成员健康状况日报告、密切接触情况报告和请销假等制度,有异常情况的及时上报本地区卫生健康部门。
(十一)各部门和单位要准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物资,每日对办公场所、通道、电梯间、卫生间等进行全面消杀,保持环境卫生清洁和空气畅通。
(十二)各部门和单位自办食堂不得安排集中就餐、聚餐,鼓励职工在家用餐或采取分餐、送餐形式保障职工用餐。
(十三)工作期间严格限制或取消公众聚集性活动,严格控制各类集体活动,尽量减少会议、控制参会人员、缩短会议时间、提高开会效率。
(十四)各窗口服务单位要加强对服务对象的检测和秩序管理,提倡预约办事服务,防止扎堆办事。
四、关于单位职工个人防护要求
(十五)各单位人员返回后要立即向所在单位如实报告健康状况及相关情况,包括本人和家庭成员外出时间、地点、主要活动轨迹、接触情况等,积极配合本单位开展登记、检测等工作。
(十六)实行居家隔离观察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外出,每日自行测量体温,定时向单位和社区报告健康状况,配合本单位和社区管理。
(十七)各单位人员工作期间一律佩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不串岗、不参加聚集性活动。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保持通讯畅通,遇有紧急情况要随叫随到。
(十八)如出现咳嗽、发热等情况应当主动向单位和社区报告,并及时到社区医疗卫生中心或发热门诊就诊。
五、有关事项
(十九)各级党组织要充分发挥领导作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组织管理工作。
(二十)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实行“社区+单位”双报告、双管理制度,相关人员要主动接受社区的排查、监测和管理。
(二十一)各盟市防控工作指挥部要将本地区内异常情况汇总后,于每日12时前报自治区防控工作指挥部社会管控组。自治区本级单位直接报自治区防控工作指挥部社会管控组。自治区防控工作指挥部社会管控组要将全区情况汇总后,在每日调度会上向防控工作指挥部汇报。
联系人:宁静 王子杰
联系电话:(0471)4818459 4818951 4812703(传真)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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