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纾困解难、共渡难关、加快发展 长春中小微企业迎来“28条”政策“及时雨”】为贯彻中央和省市委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部署,与中小微企业并肩携手、共克时艰,我市于5月14日出台《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帮助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28条”政策措施)。这是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稳住经济、稳住市场主体、实施好一揽子纾困帮扶政策的部署要求,扎实落实省委、省政府开展“服务企业月”活动、帮助企业纾困解难的务实举措,也是迅速践行市委、市政府深入开展“四个服务”、努力对冲疫情影响、振兴发展率先突破的实际行动。“28条”政策措施操作性强、含金量足、受益面广,提出了真招实效、拿出了真金白银、体现了真情实意,必将成为长春市进一步帮助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共渡难关、加快发展的助推器。
落实优先办理减税政策
1、普惠性减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针对性减税。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力度,自2022年1月1日起,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对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特定性免税。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特别是响应政府号召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减免租金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季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阶段性缓税。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2022年3月申报纳税期限在由3月15日延长至4月20日基础上,仍有困难的可申请延期缴税最长3个月。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依次延缓6个月缴纳2021年四季度和2022年一、二季度的部分税费。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5、规模性退税。
对小微企业和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存量留抵税额于2022年6月底前一次性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
加大减轻成本负担力度
6、减轻企业房租水电费负担。市财政安排3亿元专项资金,对受疫情影响面临经营困难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别给予一次性1000元、500元的房租补贴和500元、300元的水电费补贴,具体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市区(县)按6:4比例负担补贴资金。鼓励非国有物业业主对租户减租、免租、缓租。鼓励各银行金融机构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
7、减免中小企业相关交易成本。市产权交易集团对进场交易的中小企业转让项目免收产权交易费用。市股权登记托管中心对托管的中小企业适当减免股权质押融资和股权转让手续费。
8、缓解要素和原材料成本上涨压力。加强对重点商品和大宗商品价格的跟踪监管,开展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
加大激励性融资支持力度
9、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对小微企业等受困市场主体的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按市场化原则,通过提供中长期贷款、降低利率、展期或续贷支持等方式,积极支持受困企业抵御疫情影响,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
10、加大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市级财政安排1亿元中小微企业纾困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并整合上级专项资金,重点面向受疫情影响较大、容纳就业人员多的中小微企业,由相关主管部门确定企业名单并经审核后,对其2022年前三季度新增贷款给予贴息支持。
11、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支小支农业务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80%,并给予优惠担保费率支持,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费率水平原则上不超过1%、500万元以上的费率水平原则上不超过1.5%。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最高减免30%、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免收再担保费的基础上,减少或取消抵押、质押反担保要求。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增加租赁额度,缓收或减免租金,帮助企业降低成本。
12、加大信用保护支持力度。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因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相关企业,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据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相关证照及行政审批事项的企业,可申请延迟办理,相关延迟行为不纳入信用记录,已纳入信用记录的,可申请信用修复。
13、加大长兴基金投资支持力度。针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困难的创新型、成长型、科技型以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一步放宽投资标准、降低投资收益要求,并可按照最高跟投比例进行跟投。
加大稳岗扩岗支持力度
14、加大缓降保险费和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将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政策,扩大到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将“服务业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提高到60%以上”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扩大到符合条件的全部中小微企业。
15、加大创业就业补贴力度。统筹安排市级各类支持就业创业资金,优先对受疫情影响组织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初次创业者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以及用人单位吸纳重点群体的社会保险等,给予财政补贴。其中,对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民营中小微企业,每招用1人补贴1000元的一次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首次在长创业或灵活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申请最长12个月的生活补贴(本科生400元/人/月、硕士研究生600元/人/月、博士研究生800元/人/月),首次在长创业的实际投资经营1个月后可申请2000元开办补贴,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申请3000元创业补贴。
16、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中小微企业的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中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用于开办创业项目所需设备、工具、车辆;人员经费、流动资金以及其他在创业过程中必要的支出。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给予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支持,为创业群体降低融资成本。
17、优化高校毕业生毕业就业落户综合服务。对延迟离校的高校毕业生,延长报到入职、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取消毕业生到人才服务机构报到手续,可凭学历证书、劳动合同等直接落户。
18、维护劳动就业关系稳定。完善灵活就业社会保障政策,支持引导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选择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等灵活用工方式,或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多种方式,全力稳定工作岗位。依托公共招聘平台,加强对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精准服务,高效促进人岗匹配。
着力拓展广泛市场空间
19、加大促消费力度。安排2亿元消费券专项资金,重点投向家电、汽车、旅游等领域,拉动大宗消费、文化旅游等补偿性消费。组织举办系列发票抽奖活动、主题和节庆消费活动,促进商家销售。
20、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提高政府采购中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按照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的总要求,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并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单独列示。加快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实施和采购合同执行,完善强化政采电子平台功能,加快组织实施已确定的年度采购计划,助力企业尽早受益;同时,通过分期付款、提高首期预付款比例等方式,缩短合同资金支付周期,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21、加快线上销售和电商经济发展。引导支持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批零住餐商户特别是中小微商户帮扶行动,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对经营困难的商户给予阶段性服务费特殊优惠扶持政策;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商户无偿开展数字化代运营服务,逐步提高商户线上经营水平。加快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园区,为中小企业搭建跨境电子商务孵化基地、双创平台和海外物流通道,引导中小企业参与共建共享海外仓。
22、加大外贸进出口中小微企业扶持力度。增加国际航线和班列的运力,引导中小微外贸企业与航运和班轮企业签订长期合同。利用现有专项资金,对外贸企业、跨境电商企业的国际物流费用,以及企业参加国际性展会、境外注册认证、产品国际推广和应对贸易摩擦等给予一定补贴。精简出口退税申报资料和办理流程,推进对外贸易应收账款、仓单、订单、保单、出口退税等融资模式,鼓励金融机构提供更多外汇避险工具。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优化承保和理赔条件,支持企业获取海外市场及贸易商资信。
23、支持中小微企业开拓市场。组织举办系列招商引资活动和经贸合作对接会,组织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类展洽会、订货会,开展商务交流、项目洽谈、技术合作、产品推介等活动,并强化专项资金支持和综合服务指导。
持续优化城市营商环境
24、加强用电保障和服务。加快推动实现对160千瓦及以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开展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的“三零”服务。有序推进工商业用户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对暂时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鼓励中小企业利用厂房屋顶及附属设施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取自发自用模式降低用电成本。
25、推广实施“不见面”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政府审批事项,实施网上预约、“不见面”审批;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提供材料的实施容缺办理、承诺制审批,疫情消除后补办相关手续。优化投资线上审批服务,全面推广网上收件、网上审批和网上出件,加快审批进度,限时完成审批。
26、切实保障中小微企业款项及时支付。完善清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的长效机制,强化对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和资金调度,严肃财经纪律和支付结算纪律,督促市属国有企业和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全面排查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拖欠的中小企业账款,无分歧欠款发现一起清偿一起。快速处置拖欠投诉举报线索,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违法行为,加快化解存量拖欠问题,坚决防范发生新的拖欠问题。
27、加大常态化疫情防控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批零住餐企业、疫情期间参与保供线上平台企业和机场、口岸、冷链等相关企业从业人员的定期核酸检测费用,以及物业服务企业、批零住餐企业和疫情期间参与保供线上平台企业的相关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
28、建立帮助各类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工作推进机制。相关行管部门针对批零住餐、文体旅游、交通运输、民办养老机构和幼儿园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进一步分类细化制定各项支持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和个性化的支持举措,更有针对性的解决相关企业面临的具体痛点难点问题,对重大事项“一事一议”专题研究解决。建立疫情因素事实性证明办理便捷通道,坚持“特事特办”“急事立办”,积极为确有需要的企业和群众办理受疫情影响的相关事实性证明。
下一步,为推动“四个服务”走深走实、落地见效,我市各责任部门将把重点放在“28条”政策措施的执行、兑现上,确保企业真正受益,共同推动长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来源:长春日报
落实优先办理减税政策
1、普惠性减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针对性减税。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力度,自2022年1月1日起,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对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特定性免税。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特别是响应政府号召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减免租金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季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阶段性缓税。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2022年3月申报纳税期限在由3月15日延长至4月20日基础上,仍有困难的可申请延期缴税最长3个月。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依次延缓6个月缴纳2021年四季度和2022年一、二季度的部分税费。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5、规模性退税。
对小微企业和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存量留抵税额于2022年6月底前一次性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
加大减轻成本负担力度
6、减轻企业房租水电费负担。市财政安排3亿元专项资金,对受疫情影响面临经营困难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别给予一次性1000元、500元的房租补贴和500元、300元的水电费补贴,具体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市区(县)按6:4比例负担补贴资金。鼓励非国有物业业主对租户减租、免租、缓租。鼓励各银行金融机构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
7、减免中小企业相关交易成本。市产权交易集团对进场交易的中小企业转让项目免收产权交易费用。市股权登记托管中心对托管的中小企业适当减免股权质押融资和股权转让手续费。
8、缓解要素和原材料成本上涨压力。加强对重点商品和大宗商品价格的跟踪监管,开展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
加大激励性融资支持力度
9、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对小微企业等受困市场主体的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按市场化原则,通过提供中长期贷款、降低利率、展期或续贷支持等方式,积极支持受困企业抵御疫情影响,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
10、加大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市级财政安排1亿元中小微企业纾困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并整合上级专项资金,重点面向受疫情影响较大、容纳就业人员多的中小微企业,由相关主管部门确定企业名单并经审核后,对其2022年前三季度新增贷款给予贴息支持。
11、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支小支农业务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80%,并给予优惠担保费率支持,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费率水平原则上不超过1%、500万元以上的费率水平原则上不超过1.5%。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最高减免30%、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免收再担保费的基础上,减少或取消抵押、质押反担保要求。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增加租赁额度,缓收或减免租金,帮助企业降低成本。
12、加大信用保护支持力度。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因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相关企业,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据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相关证照及行政审批事项的企业,可申请延迟办理,相关延迟行为不纳入信用记录,已纳入信用记录的,可申请信用修复。
13、加大长兴基金投资支持力度。针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困难的创新型、成长型、科技型以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一步放宽投资标准、降低投资收益要求,并可按照最高跟投比例进行跟投。
加大稳岗扩岗支持力度
14、加大缓降保险费和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将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政策,扩大到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将“服务业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提高到60%以上”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扩大到符合条件的全部中小微企业。
15、加大创业就业补贴力度。统筹安排市级各类支持就业创业资金,优先对受疫情影响组织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初次创业者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以及用人单位吸纳重点群体的社会保险等,给予财政补贴。其中,对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民营中小微企业,每招用1人补贴1000元的一次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首次在长创业或灵活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申请最长12个月的生活补贴(本科生400元/人/月、硕士研究生600元/人/月、博士研究生800元/人/月),首次在长创业的实际投资经营1个月后可申请2000元开办补贴,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申请3000元创业补贴。
16、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中小微企业的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中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用于开办创业项目所需设备、工具、车辆;人员经费、流动资金以及其他在创业过程中必要的支出。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给予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支持,为创业群体降低融资成本。
17、优化高校毕业生毕业就业落户综合服务。对延迟离校的高校毕业生,延长报到入职、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取消毕业生到人才服务机构报到手续,可凭学历证书、劳动合同等直接落户。
18、维护劳动就业关系稳定。完善灵活就业社会保障政策,支持引导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选择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等灵活用工方式,或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多种方式,全力稳定工作岗位。依托公共招聘平台,加强对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精准服务,高效促进人岗匹配。
着力拓展广泛市场空间
19、加大促消费力度。安排2亿元消费券专项资金,重点投向家电、汽车、旅游等领域,拉动大宗消费、文化旅游等补偿性消费。组织举办系列发票抽奖活动、主题和节庆消费活动,促进商家销售。
20、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提高政府采购中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按照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的总要求,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并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单独列示。加快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实施和采购合同执行,完善强化政采电子平台功能,加快组织实施已确定的年度采购计划,助力企业尽早受益;同时,通过分期付款、提高首期预付款比例等方式,缩短合同资金支付周期,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21、加快线上销售和电商经济发展。引导支持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批零住餐商户特别是中小微商户帮扶行动,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对经营困难的商户给予阶段性服务费特殊优惠扶持政策;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商户无偿开展数字化代运营服务,逐步提高商户线上经营水平。加快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园区,为中小企业搭建跨境电子商务孵化基地、双创平台和海外物流通道,引导中小企业参与共建共享海外仓。
22、加大外贸进出口中小微企业扶持力度。增加国际航线和班列的运力,引导中小微外贸企业与航运和班轮企业签订长期合同。利用现有专项资金,对外贸企业、跨境电商企业的国际物流费用,以及企业参加国际性展会、境外注册认证、产品国际推广和应对贸易摩擦等给予一定补贴。精简出口退税申报资料和办理流程,推进对外贸易应收账款、仓单、订单、保单、出口退税等融资模式,鼓励金融机构提供更多外汇避险工具。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优化承保和理赔条件,支持企业获取海外市场及贸易商资信。
23、支持中小微企业开拓市场。组织举办系列招商引资活动和经贸合作对接会,组织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类展洽会、订货会,开展商务交流、项目洽谈、技术合作、产品推介等活动,并强化专项资金支持和综合服务指导。
持续优化城市营商环境
24、加强用电保障和服务。加快推动实现对160千瓦及以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开展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的“三零”服务。有序推进工商业用户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对暂时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鼓励中小企业利用厂房屋顶及附属设施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取自发自用模式降低用电成本。
25、推广实施“不见面”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政府审批事项,实施网上预约、“不见面”审批;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提供材料的实施容缺办理、承诺制审批,疫情消除后补办相关手续。优化投资线上审批服务,全面推广网上收件、网上审批和网上出件,加快审批进度,限时完成审批。
26、切实保障中小微企业款项及时支付。完善清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的长效机制,强化对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和资金调度,严肃财经纪律和支付结算纪律,督促市属国有企业和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全面排查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拖欠的中小企业账款,无分歧欠款发现一起清偿一起。快速处置拖欠投诉举报线索,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违法行为,加快化解存量拖欠问题,坚决防范发生新的拖欠问题。
27、加大常态化疫情防控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批零住餐企业、疫情期间参与保供线上平台企业和机场、口岸、冷链等相关企业从业人员的定期核酸检测费用,以及物业服务企业、批零住餐企业和疫情期间参与保供线上平台企业的相关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
28、建立帮助各类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工作推进机制。相关行管部门针对批零住餐、文体旅游、交通运输、民办养老机构和幼儿园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进一步分类细化制定各项支持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和个性化的支持举措,更有针对性的解决相关企业面临的具体痛点难点问题,对重大事项“一事一议”专题研究解决。建立疫情因素事实性证明办理便捷通道,坚持“特事特办”“急事立办”,积极为确有需要的企业和群众办理受疫情影响的相关事实性证明。
下一步,为推动“四个服务”走深走实、落地见效,我市各责任部门将把重点放在“28条”政策措施的执行、兑现上,确保企业真正受益,共同推动长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来源:长春日报
【#同仁堂告了同仁堂# ?都是“老字号”到底谁在侵权】日前,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京同仁堂”)向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津同仁堂”)提起商标字号侵权诉讼,这让外界再次关注同仁堂老字号的历史问题。
据记者调查,如今国内名称上有“同仁堂”字样的老字号企业一共有3家,背后均被指向与清代同仁堂品牌创始人乐氏家族存在交集。经过几十年发展,这些企业在各自领域发展壮大,在产品销售方面,存在竞争关系。加上“同仁堂”这一老字号品牌早已深入人心,市场品牌乱象难解。
字号“开枝散叶”
北京同仁堂公司官网消息称,1669年,乐显扬在北京创办同仁堂药室,标志着同仁堂品牌创立。北京同仁堂属于“根正苗红”,那么各地的天津同仁堂、南京同仁堂、台湾同仁堂等,是否亦属正宗“同仁堂”品牌?
记者调查发现,这些兴起的“同仁堂”系列品牌,背后均与同仁堂创始人乐氏家族存在关系。
乐氏家族子孙口述的《北京口述历史:个人叙述中的同仁堂历史》(下称《同仁堂叙述史》)记载,自同仁堂创立之后,成为了誉满京城的金字招牌。但是1753年左右的一场大火,曾一度让同仁堂走向衰落,长期由外姓人经营,乐氏仍保留铺东之位。
天津同仁堂的由来与乐氏家族不无关系。天津同仁堂后人张肇彤担任顾问的《话说天津同仁堂》中记载,张益堂系天津同仁堂的创始人,其祖籍安徽寿州,出生于郎中世家。早年,张益堂进京做药材生意赚了钱,然而他对经营拥有百年历史的同仁堂,并钻研其成药的制作工艺充满向往。在乐平泉的邀约之下,张益堂开始统领同仁堂经营,分管制药。张益堂接手同仁堂后,这家老字号得以新生。然而双方合作9年之后,乐平泉却要求收回同仁堂股权,独家经营。张益堂也答应了,乐平泉颇为感激。
在张益堂过世后,乐氏家族后人与张家还是因同仁堂字号打起了官司。1907年,天津审判厅开庭审理了京津同仁堂牌匾诉讼案,审理结果是:北京同仁堂不得在天津使用同仁堂字号,天津同仁堂不得去外地使用同仁堂字号经营。
记者发现,同仁堂字号在全国落地,还是与乐氏家族成员相关。
《同仁堂叙述史》载,在20世纪50年代以前,同仁堂并不是一个独立的个体(药铺),而是一个由乐家四大房集体构筑的相当庞大的药业网络。
《北京同仁堂史》称,乐家四支家族的代表开会议定,取消寄卖制,允许各支在外开办店铺,可用“乐家老铺”招牌,但不能用“同仁堂”店名。自此,各支相继在外开办药铺。
此后几年,乐氏家族后人乐笃周到南京开设同仁堂分号,所有资金、药材都由北京同仁堂直接拨付。这就是北平同仁堂京都乐家老铺南京分号,即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南京同仁堂”)的前身。
“由各房支子孙各自开设药铺的模式,后来被乐家各支沿袭下来,直到20世纪50年代。”上述《同仁堂叙述史》载,据统计,到1949年,乐家四大房子孙开设的药铺除同仁堂外共30余家,分设在天津、上海、长春、西安、长沙、福州、香港等地,实际数量当不止此,“同仁堂的名声就是这样不仅靠自己,也通过这些遍及各地的乐家老铺显现出来”。
新中国成立后的公私合营,成为这些同仁堂老字号企业的分水岭。
1954年,乐氏第十三代传人乐松生在北京带头实行公私合营,将同仁堂交给国家。据同仁堂(600085.SH)招股书称,1954年同仁堂第一批公私合营改造,隶属北京市药材公司。
据张肇彤回忆,到了1956年,天津同仁堂走上公私合营之路,按照国家对民族工商业的赎买政策,张家每季度或者半年可领取股息,直到1966年,张家与天津同仁堂的缘分才算告一段落。
此后,天津同仁堂更名“天津市第四中药厂”,1988年,“天津市第四中药厂”想恢复原有名称,还遭到了北京同仁堂反对,可当时国家工商总局只保护商标,并不保护字号,天津同仁堂这才恢复了名号。
在最近关于北京同仁堂的诉讼公告中,津同仁堂(834915.OC)称,天津同仁堂的前身可追溯至清朝时期,历史上曾使用京都同仁堂张家老药铺、京同仁堂和记、天津同仁堂制药厂等名称开展药品经营活动。2002年,经天津市政府批准,天津同仁堂制药厂改制为天津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更名为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一直沿用至今。
而南京同仁堂也是在1955年更名为公私合营南京同仁堂国药号股份有限公司,1957年定名为南京同仁堂制药厂。1998年,改制组建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到底谁在侵权
从目前情况来看,隶属北京国资委的北京同仁堂是几家同仁堂中实力最强的。1992年,北京同仁堂组建,并于2001年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旗下拥有3家上市公司:同仁堂股份、同仁堂科技(01666.HK)和同仁堂国药(03616.HK)。
天津同仁堂则系民营企业,由张彦森家族掌握。据招股书,天津同仁堂现有四大股东,张彦森及其配偶高桂琴合计持股59%,张彦森之弟张彦明持股1%,丽珠集团(000513.SZ)持股40%。
目前,天津同仁堂仍未实现上市。从2016年发起IPO起,至2021年6月,转向深交所创业板发起上市冲刺。深交所创业板审核系统显示,天津同仁堂的IPO状态仍是“已问询”,尚未有进一步进展。
记者近几日走访实体药店以及搜索网上药店调查发现,对比天津同仁堂此前发布的品牌LOGO,与北京同仁堂的品牌LOGO存在着相似之处,均为红底色带有金色纹饰的圆形中带有竖版“同仁堂”字样的商标。其中,天津同仁堂的商标中圆形中间的“天津同仁堂”字样增加了蓝色条形底色,并在竖版“同仁堂”字样上方增加了字体更小号的横版“天津”二字。
天津同仁堂的上述品牌LOGO被广泛应用在了其多款产品中。在某医药电商售卖平台上,天津同仁堂的肾炎康复片、脉管康复片等产品包装盒上,均展示有上述与京同仁堂相似的天津同仁堂品牌LOGO。
不过,近日,在海王星辰、大参林等实体药店,肾炎康复片产品包装盒上的LOGO已被更换为圆形的“天工”品牌LOGO。目前,尚不知天津同仁堂何时更改的这些包装,以及波及的产品范围。
天津同仁堂招股书显示,公司营收主要来源于肾炎康复片和脉管复康片等三个品种。2018年、2019年和2020年,肾炎康复片的营收分别为2.59亿元、2.81亿元和3.02亿元,分别占公司总营收的38.83%、37.69%和36.89%;同期,脉管复康片的营收分别为6074.90万元、7148.10万元和9812.07万元,分别占公司总营收的9.12%、9.60%和11.99%。
此次北京同仁堂对外声明称,天津同仁堂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与北京同仁堂“同仁堂”文字和“同仁堂”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侵权标识,并通过企业名称文字突出使用、虚假宣传等方式引起混淆,侵害了北京同仁堂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权利,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此,天津同仁堂并未正面回应上述北京同仁堂的“侵权”指责,“公司的企业名称、字号和商标均系合法取得,公司规范使用‘太阳’及‘津同仁’等合法注册的商标,‘太阳’商标于2012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北京同仁堂诉称,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被告之一的天津同仁堂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同仁堂请求法院判令天津同仁堂停止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使用“同仁堂”字号、变更企业名称,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5000万元。
擅长商标及反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诉讼的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卞颖华律师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商标侵权,最核心的关键词就是“相同相似”+“混淆”。
“法院要判断的是北京同仁堂援引的权利商标与被控诉的天津同仁堂使用的标识是否相同、相似,并进一步判断消费者看到了天津同仁堂使用标识的产品时,是否会直接误认为该商品就来源于北京同仁堂。”卞颖华称。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国家版权局国家版权研究基地研究员陈绍玲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一般说来,注册商标侵权行为限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未经许可提供相同或近似商标。对于普通的注册商标而言,混淆是构成商标侵权的必要条件,只要对商标的使用导致消费者可能会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就构成直接侵权。
陈绍玲介绍,混淆的判断标准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即分别观察两个商标后,凭借记忆比较两商标之间最显著、给人留下印象最深的部分是否相同或相似,并判断两商标在整体上是否给人留下十分接近的印象。除此之外,已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商品或服务间的类似程度以及交易渠道、市场区分与相关公众的特定情况也是综合考量因素。
9月1日,第一财经记者致电天津同仁堂询问北京同仁堂发起的诉讼以及该诉讼对公司上市进程的影响,对方董秘办人士拒绝予以置评,并表示,“公司已发布公告,请以此为准”。
记者在实地走访后发现,在一些产品销售上,南京同仁堂与北京同仁堂亦存在着竞争。比如,北京同仁堂核心品种安宫牛黄丸,南京同仁堂也有这款产品销售,且二者成分大多相同。在华南的部分连锁药店,当记者说要购买安宫牛黄丸时,销售人员从柜台内拿出两种分别由北京同仁堂和南京同仁堂生产的产品。
品牌授权乱象丛生
在中药业内人士看来,北京同仁堂对外宣布起诉天津同仁堂的同时,应是想警告行业冒用“同仁堂”品牌者。“任何未经许可擅自对同仁堂商标字号的使用、仿冒、混淆等行为,均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在此,北京同仁堂也正告其他侵权主体,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正当经营,以免讼累。”北京同仁堂称。
在老字号评选上,各家“同仁堂”字号企业其实早有收获。2006年,北京同仁堂(字号:同仁堂;商标:同仁堂牌)、天津同仁堂(字号:天津同仁堂;商标:太阳)、南京同仁堂(字号:南京同仁堂;商标:乐家老铺)均入选商务部认定的第一批“中华老字号”。
“有了‘中华老字号’这一身份的加持,这些企业的字号品牌就更具有含金量,许多小企业或者个人不惜花重金获得同仁堂品牌生产授权,但这也容易产生质量问题。”一位研究企业品牌的专家告诉第一财经记者。
网上关于北京同仁堂、南京同仁堂品牌授权的信息较多。在某网上平台,一位姓吴的女士自称手中有“南京同仁堂”商标授权贴牌一手资源,“整合上游产品生产企业和下游大型渠道分销商,为多家天猫、京东、拼多多的大卖家提供具竞争力的贴牌大健康产品。”
上述吴女士告诉记者,如果要获得南京同仁堂“乐家老铺”品牌,一个单品授权需要保证金5万元,再加上25%的品牌管理费和部分防伪码费用,且年任务量达100万;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品牌,一个单品授权需要保证金2万元,再加上20%的品牌管理费和部分防伪码费用,年任务量达50万。
“许多企业都想获得这些同仁堂企业的品牌授权,因为这一品牌早已在国内深入人心,因此生产美妆、茶饮等单品,如果打上‘同仁堂’的相关品牌,销量肯定不一样。”一位曾在2017年代理北京同仁堂化妆品的广州经销商告诉第一财经记者。
记者在几大电商平台搜索后发现,打着“北京同仁堂”“南京同仁堂”品牌销售大健康产品的商家多不胜数,消费者往往真假难辨。
“有时候我们在销售同仁堂的产品时,却发现这些产品是两个批次,由两个不同的厂家生产,但都是使用同一个同仁堂商标,我们还得向客户解释。”上述广州经销商说。
据记者调查,如今国内名称上有“同仁堂”字样的老字号企业一共有3家,背后均被指向与清代同仁堂品牌创始人乐氏家族存在交集。经过几十年发展,这些企业在各自领域发展壮大,在产品销售方面,存在竞争关系。加上“同仁堂”这一老字号品牌早已深入人心,市场品牌乱象难解。
字号“开枝散叶”
北京同仁堂公司官网消息称,1669年,乐显扬在北京创办同仁堂药室,标志着同仁堂品牌创立。北京同仁堂属于“根正苗红”,那么各地的天津同仁堂、南京同仁堂、台湾同仁堂等,是否亦属正宗“同仁堂”品牌?
记者调查发现,这些兴起的“同仁堂”系列品牌,背后均与同仁堂创始人乐氏家族存在关系。
乐氏家族子孙口述的《北京口述历史:个人叙述中的同仁堂历史》(下称《同仁堂叙述史》)记载,自同仁堂创立之后,成为了誉满京城的金字招牌。但是1753年左右的一场大火,曾一度让同仁堂走向衰落,长期由外姓人经营,乐氏仍保留铺东之位。
天津同仁堂的由来与乐氏家族不无关系。天津同仁堂后人张肇彤担任顾问的《话说天津同仁堂》中记载,张益堂系天津同仁堂的创始人,其祖籍安徽寿州,出生于郎中世家。早年,张益堂进京做药材生意赚了钱,然而他对经营拥有百年历史的同仁堂,并钻研其成药的制作工艺充满向往。在乐平泉的邀约之下,张益堂开始统领同仁堂经营,分管制药。张益堂接手同仁堂后,这家老字号得以新生。然而双方合作9年之后,乐平泉却要求收回同仁堂股权,独家经营。张益堂也答应了,乐平泉颇为感激。
在张益堂过世后,乐氏家族后人与张家还是因同仁堂字号打起了官司。1907年,天津审判厅开庭审理了京津同仁堂牌匾诉讼案,审理结果是:北京同仁堂不得在天津使用同仁堂字号,天津同仁堂不得去外地使用同仁堂字号经营。
记者发现,同仁堂字号在全国落地,还是与乐氏家族成员相关。
《同仁堂叙述史》载,在20世纪50年代以前,同仁堂并不是一个独立的个体(药铺),而是一个由乐家四大房集体构筑的相当庞大的药业网络。
《北京同仁堂史》称,乐家四支家族的代表开会议定,取消寄卖制,允许各支在外开办店铺,可用“乐家老铺”招牌,但不能用“同仁堂”店名。自此,各支相继在外开办药铺。
此后几年,乐氏家族后人乐笃周到南京开设同仁堂分号,所有资金、药材都由北京同仁堂直接拨付。这就是北平同仁堂京都乐家老铺南京分号,即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南京同仁堂”)的前身。
“由各房支子孙各自开设药铺的模式,后来被乐家各支沿袭下来,直到20世纪50年代。”上述《同仁堂叙述史》载,据统计,到1949年,乐家四大房子孙开设的药铺除同仁堂外共30余家,分设在天津、上海、长春、西安、长沙、福州、香港等地,实际数量当不止此,“同仁堂的名声就是这样不仅靠自己,也通过这些遍及各地的乐家老铺显现出来”。
新中国成立后的公私合营,成为这些同仁堂老字号企业的分水岭。
1954年,乐氏第十三代传人乐松生在北京带头实行公私合营,将同仁堂交给国家。据同仁堂(600085.SH)招股书称,1954年同仁堂第一批公私合营改造,隶属北京市药材公司。
据张肇彤回忆,到了1956年,天津同仁堂走上公私合营之路,按照国家对民族工商业的赎买政策,张家每季度或者半年可领取股息,直到1966年,张家与天津同仁堂的缘分才算告一段落。
此后,天津同仁堂更名“天津市第四中药厂”,1988年,“天津市第四中药厂”想恢复原有名称,还遭到了北京同仁堂反对,可当时国家工商总局只保护商标,并不保护字号,天津同仁堂这才恢复了名号。
在最近关于北京同仁堂的诉讼公告中,津同仁堂(834915.OC)称,天津同仁堂的前身可追溯至清朝时期,历史上曾使用京都同仁堂张家老药铺、京同仁堂和记、天津同仁堂制药厂等名称开展药品经营活动。2002年,经天津市政府批准,天津同仁堂制药厂改制为天津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更名为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一直沿用至今。
而南京同仁堂也是在1955年更名为公私合营南京同仁堂国药号股份有限公司,1957年定名为南京同仁堂制药厂。1998年,改制组建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到底谁在侵权
从目前情况来看,隶属北京国资委的北京同仁堂是几家同仁堂中实力最强的。1992年,北京同仁堂组建,并于2001年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旗下拥有3家上市公司:同仁堂股份、同仁堂科技(01666.HK)和同仁堂国药(03616.HK)。
天津同仁堂则系民营企业,由张彦森家族掌握。据招股书,天津同仁堂现有四大股东,张彦森及其配偶高桂琴合计持股59%,张彦森之弟张彦明持股1%,丽珠集团(000513.SZ)持股40%。
目前,天津同仁堂仍未实现上市。从2016年发起IPO起,至2021年6月,转向深交所创业板发起上市冲刺。深交所创业板审核系统显示,天津同仁堂的IPO状态仍是“已问询”,尚未有进一步进展。
记者近几日走访实体药店以及搜索网上药店调查发现,对比天津同仁堂此前发布的品牌LOGO,与北京同仁堂的品牌LOGO存在着相似之处,均为红底色带有金色纹饰的圆形中带有竖版“同仁堂”字样的商标。其中,天津同仁堂的商标中圆形中间的“天津同仁堂”字样增加了蓝色条形底色,并在竖版“同仁堂”字样上方增加了字体更小号的横版“天津”二字。
天津同仁堂的上述品牌LOGO被广泛应用在了其多款产品中。在某医药电商售卖平台上,天津同仁堂的肾炎康复片、脉管康复片等产品包装盒上,均展示有上述与京同仁堂相似的天津同仁堂品牌LOGO。
不过,近日,在海王星辰、大参林等实体药店,肾炎康复片产品包装盒上的LOGO已被更换为圆形的“天工”品牌LOGO。目前,尚不知天津同仁堂何时更改的这些包装,以及波及的产品范围。
天津同仁堂招股书显示,公司营收主要来源于肾炎康复片和脉管复康片等三个品种。2018年、2019年和2020年,肾炎康复片的营收分别为2.59亿元、2.81亿元和3.02亿元,分别占公司总营收的38.83%、37.69%和36.89%;同期,脉管复康片的营收分别为6074.90万元、7148.10万元和9812.07万元,分别占公司总营收的9.12%、9.60%和11.99%。
此次北京同仁堂对外声明称,天津同仁堂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与北京同仁堂“同仁堂”文字和“同仁堂”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侵权标识,并通过企业名称文字突出使用、虚假宣传等方式引起混淆,侵害了北京同仁堂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权利,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此,天津同仁堂并未正面回应上述北京同仁堂的“侵权”指责,“公司的企业名称、字号和商标均系合法取得,公司规范使用‘太阳’及‘津同仁’等合法注册的商标,‘太阳’商标于2012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北京同仁堂诉称,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被告之一的天津同仁堂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同仁堂请求法院判令天津同仁堂停止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使用“同仁堂”字号、变更企业名称,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5000万元。
擅长商标及反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诉讼的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卞颖华律师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商标侵权,最核心的关键词就是“相同相似”+“混淆”。
“法院要判断的是北京同仁堂援引的权利商标与被控诉的天津同仁堂使用的标识是否相同、相似,并进一步判断消费者看到了天津同仁堂使用标识的产品时,是否会直接误认为该商品就来源于北京同仁堂。”卞颖华称。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国家版权局国家版权研究基地研究员陈绍玲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一般说来,注册商标侵权行为限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未经许可提供相同或近似商标。对于普通的注册商标而言,混淆是构成商标侵权的必要条件,只要对商标的使用导致消费者可能会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就构成直接侵权。
陈绍玲介绍,混淆的判断标准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即分别观察两个商标后,凭借记忆比较两商标之间最显著、给人留下印象最深的部分是否相同或相似,并判断两商标在整体上是否给人留下十分接近的印象。除此之外,已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商品或服务间的类似程度以及交易渠道、市场区分与相关公众的特定情况也是综合考量因素。
9月1日,第一财经记者致电天津同仁堂询问北京同仁堂发起的诉讼以及该诉讼对公司上市进程的影响,对方董秘办人士拒绝予以置评,并表示,“公司已发布公告,请以此为准”。
记者在实地走访后发现,在一些产品销售上,南京同仁堂与北京同仁堂亦存在着竞争。比如,北京同仁堂核心品种安宫牛黄丸,南京同仁堂也有这款产品销售,且二者成分大多相同。在华南的部分连锁药店,当记者说要购买安宫牛黄丸时,销售人员从柜台内拿出两种分别由北京同仁堂和南京同仁堂生产的产品。
品牌授权乱象丛生
在中药业内人士看来,北京同仁堂对外宣布起诉天津同仁堂的同时,应是想警告行业冒用“同仁堂”品牌者。“任何未经许可擅自对同仁堂商标字号的使用、仿冒、混淆等行为,均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在此,北京同仁堂也正告其他侵权主体,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正当经营,以免讼累。”北京同仁堂称。
在老字号评选上,各家“同仁堂”字号企业其实早有收获。2006年,北京同仁堂(字号:同仁堂;商标:同仁堂牌)、天津同仁堂(字号:天津同仁堂;商标:太阳)、南京同仁堂(字号:南京同仁堂;商标:乐家老铺)均入选商务部认定的第一批“中华老字号”。
“有了‘中华老字号’这一身份的加持,这些企业的字号品牌就更具有含金量,许多小企业或者个人不惜花重金获得同仁堂品牌生产授权,但这也容易产生质量问题。”一位研究企业品牌的专家告诉第一财经记者。
网上关于北京同仁堂、南京同仁堂品牌授权的信息较多。在某网上平台,一位姓吴的女士自称手中有“南京同仁堂”商标授权贴牌一手资源,“整合上游产品生产企业和下游大型渠道分销商,为多家天猫、京东、拼多多的大卖家提供具竞争力的贴牌大健康产品。”
上述吴女士告诉记者,如果要获得南京同仁堂“乐家老铺”品牌,一个单品授权需要保证金5万元,再加上25%的品牌管理费和部分防伪码费用,且年任务量达100万;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品牌,一个单品授权需要保证金2万元,再加上20%的品牌管理费和部分防伪码费用,年任务量达50万。
“许多企业都想获得这些同仁堂企业的品牌授权,因为这一品牌早已在国内深入人心,因此生产美妆、茶饮等单品,如果打上‘同仁堂’的相关品牌,销量肯定不一样。”一位曾在2017年代理北京同仁堂化妆品的广州经销商告诉第一财经记者。
记者在几大电商平台搜索后发现,打着“北京同仁堂”“南京同仁堂”品牌销售大健康产品的商家多不胜数,消费者往往真假难辨。
“有时候我们在销售同仁堂的产品时,却发现这些产品是两个批次,由两个不同的厂家生产,但都是使用同一个同仁堂商标,我们还得向客户解释。”上述广州经销商说。
【最新消息!5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刚性住房消费需求,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近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长住金管字〔2015〕3号)、《关于调整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长住金字〔2018〕18号、长住金字〔2019〕19号)同时废止。
关注一:提取申请范围
根据办法第三条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八)管理中心根据国家相关文件或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规定的可以申请提取的其他情形。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一)、(二)、(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关注二:提取申请时间及提取额度
依照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具备提取条件后的二十四个月内,申请一次性提取,提取总额不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支付的费用。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正常还款两个月后提出申请,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超过未来十二个月正常的还本付息额;未逐年提取的可累计提取,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累计期内应还贷款本息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历年未足额提取的部分不予累计提取;中心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本息的,可办理商贷约定提取,具体政策另行制定并公布。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在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后提出申请,每年可提取一次。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租金费用支出;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总额不超过规定的租房提取限额,租房提取限额根据本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历年未足额提取的部分不予累计提取。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五)、(六)、(七)项规定提取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除依照本办法可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提取情形外,最多可提取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百元部分。
关注三:普通不予受理提取申请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
(一)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非住宅房屋(含商住两用房),或偿还非住宅房屋(含商住两用房)购房贷款本息情形申请提取的;
(二)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既非缴存地住房也非户籍地住房,或偿还既非缴存地住房也非户籍地住房购房贷款本息情形申请提取的;
(三)已以购买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方式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因抵押、解除抵押等行为导致同一套房屋的相关状态发生变化或者售出该套住房后又将其购回,再次使用该套房屋申请提取的;
(四)以接受赠与、继承、交换、析产等未实际发生买卖行为的方式取得住房所有权并申请提取的;
(五)自2021年5月1日起(含当日),职工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本息情形产生新的提取记录后,再使用其他房屋就上述情形之一申请提取的。
关注四:特殊原因不予受理提取申请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法律规定或管理中心规定期间内,管理中心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在账户冻结期间申请提取的;
(二)未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管理中心限制期间申请提取的;
(三)因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被管理中心登记不良信用,在管理中心限制期间申请提取的;
(四)已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情形提取过,在该笔贷款尚未结清之前又以购买其他住房或偿还购买其他住房贷款名义申请提取的;
(五)已与管理中心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在协议有效期间申请提取的。
关注五:提取办理程序
职工符合办法提取条件的,应由本人申请提取;确需代办的,可委托配偶、直系亲属、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人或公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由其权益代理人申请提取。
职工可通过管理中心分支机构的柜面或线上办理渠道发起申请,按规定的提取情形提交(或上传)相应的申请材料。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签署提取承诺书,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同时应授权同意管理中心通过人工比对、数据共享、信息交换等方式核实所提交的提取业务相关信息。
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管理中心受理后根据已有材料不能及时做出审批结论的,可延长审核时限进行调查取证。准予提取的,由受托银行办理支付;不准予提取的,告知不予提取的原因。约定提取的,按照约定提取协议执行。
审核通过后,除因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取情形外,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通过转账方式转入职工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关注一:提取申请范围
根据办法第三条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八)管理中心根据国家相关文件或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规定的可以申请提取的其他情形。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一)、(二)、(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关注二:提取申请时间及提取额度
依照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具备提取条件后的二十四个月内,申请一次性提取,提取总额不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支付的费用。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正常还款两个月后提出申请,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超过未来十二个月正常的还本付息额;未逐年提取的可累计提取,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累计期内应还贷款本息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历年未足额提取的部分不予累计提取;中心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本息的,可办理商贷约定提取,具体政策另行制定并公布。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在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后提出申请,每年可提取一次。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租金费用支出;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总额不超过规定的租房提取限额,租房提取限额根据本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历年未足额提取的部分不予累计提取。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五)、(六)、(七)项规定提取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除依照本办法可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提取情形外,最多可提取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百元部分。
关注三:普通不予受理提取申请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
(一)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非住宅房屋(含商住两用房),或偿还非住宅房屋(含商住两用房)购房贷款本息情形申请提取的;
(二)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既非缴存地住房也非户籍地住房,或偿还既非缴存地住房也非户籍地住房购房贷款本息情形申请提取的;
(三)已以购买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方式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因抵押、解除抵押等行为导致同一套房屋的相关状态发生变化或者售出该套住房后又将其购回,再次使用该套房屋申请提取的;
(四)以接受赠与、继承、交换、析产等未实际发生买卖行为的方式取得住房所有权并申请提取的;
(五)自2021年5月1日起(含当日),职工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本息情形产生新的提取记录后,再使用其他房屋就上述情形之一申请提取的。
关注四:特殊原因不予受理提取申请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法律规定或管理中心规定期间内,管理中心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在账户冻结期间申请提取的;
(二)未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管理中心限制期间申请提取的;
(三)因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被管理中心登记不良信用,在管理中心限制期间申请提取的;
(四)已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情形提取过,在该笔贷款尚未结清之前又以购买其他住房或偿还购买其他住房贷款名义申请提取的;
(五)已与管理中心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在协议有效期间申请提取的。
关注五:提取办理程序
职工符合办法提取条件的,应由本人申请提取;确需代办的,可委托配偶、直系亲属、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人或公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由其权益代理人申请提取。
职工可通过管理中心分支机构的柜面或线上办理渠道发起申请,按规定的提取情形提交(或上传)相应的申请材料。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签署提取承诺书,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同时应授权同意管理中心通过人工比对、数据共享、信息交换等方式核实所提交的提取业务相关信息。
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管理中心受理后根据已有材料不能及时做出审批结论的,可延长审核时限进行调查取证。准予提取的,由受托银行办理支付;不准予提取的,告知不予提取的原因。约定提取的,按照约定提取协议执行。
审核通过后,除因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取情形外,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通过转账方式转入职工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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