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莲居居士念佛偈】
念来字句用心听
自唤自醒还自应
妄想千般都莫管
声声佛号要分明
念佛,无论大声、小声、金刚念、默念,都应自念自听。默念时,虽然别人听不到声音;但是,起念就有声相,自己还是可以听到。
•要念念唤醒自己,不要昏沉。自念自闻,声声佛号,明明历历。
•对普通人来说,念佛久了,决定会有妄想。妄想起时,不要心急,不必排遣,也不要随顺它,只是不理会它就可以;另外就是摄心念佛,字句清晰,出口入耳,或心念心听。
●夏莲居居士《自警录》:无论念佛、处事,皆当用第一念,勿用第二念。
•念佛时,一切莫管,字句分明,平平常常,老实念去,即所谓第一念也。若矜躁卜度,希冀玄妙,或计功求速,或背境向心,即流入第二念矣。第一念是智,第二念是识,随识即染,依智则净。
•处事时,廓然而大公,物来而顺应,事未至勿将迎,事已过勿留滞,坦坦荡荡,鉴空衡平,即第一念也。若计较人我,瞻顾得失,或牵于感情,或激于意气,则流入第二念矣。第一念是理,第二念是欲,徇欲即暗,循理则明。
●莲公(夏莲居)法语:
【念佛当如香象过河,步步着地。念佛当如羚羊挂角,四面不靠。全身靠倒,炽然而念。光涵虚空,声满天地。佛声所到处,即佛光所照之处。我在佛光中念佛,佛在我心中念我。将一句阿弥陀佛如靠一座须弥山一样,无论遇到任何顺逆苦乐的境界,决不忘失这一句佛号,方为坚持正念。】【只要肯念,成佛一半,天下还有这样便宜的事吗?】
弥陀教我念弥陀,
口念弥陀听弥陀。
弥陀弥陀直念去,
原来弥陀念弥陀。
•老实念:但只老实念,不必问如何。莫管同与异,休论自与他。只贵愿力强,那怕妄想多。散乱固成病,分别易入魔。境缘无好丑,佛号一扫过。句句念能真,决定出娑婆。
•念佛最忌,精神涣散。字句模糊,先快后慢。既无音节,又不连贯。心不应口,声不摄念。轻忽养识,古德所叹。如此念法,永难成片。
•声和韵稳,字正音圆。恳切绵密,沉着安闲。声合乎心,心应乎声。心声相依,妄念自清。
•佛号如珠,念头如线。分则各离,合则成串。心不离佛,口不离念。如线贯珠,相续不断。
•未能一心,先求专念。未能不乱,先学成片。真勤真专,功效自见。无须问人,还请自验。⛵️⛵️⛵️
念来字句用心听
自唤自醒还自应
妄想千般都莫管
声声佛号要分明
念佛,无论大声、小声、金刚念、默念,都应自念自听。默念时,虽然别人听不到声音;但是,起念就有声相,自己还是可以听到。
•要念念唤醒自己,不要昏沉。自念自闻,声声佛号,明明历历。
•对普通人来说,念佛久了,决定会有妄想。妄想起时,不要心急,不必排遣,也不要随顺它,只是不理会它就可以;另外就是摄心念佛,字句清晰,出口入耳,或心念心听。
●夏莲居居士《自警录》:无论念佛、处事,皆当用第一念,勿用第二念。
•念佛时,一切莫管,字句分明,平平常常,老实念去,即所谓第一念也。若矜躁卜度,希冀玄妙,或计功求速,或背境向心,即流入第二念矣。第一念是智,第二念是识,随识即染,依智则净。
•处事时,廓然而大公,物来而顺应,事未至勿将迎,事已过勿留滞,坦坦荡荡,鉴空衡平,即第一念也。若计较人我,瞻顾得失,或牵于感情,或激于意气,则流入第二念矣。第一念是理,第二念是欲,徇欲即暗,循理则明。
●莲公(夏莲居)法语:
【念佛当如香象过河,步步着地。念佛当如羚羊挂角,四面不靠。全身靠倒,炽然而念。光涵虚空,声满天地。佛声所到处,即佛光所照之处。我在佛光中念佛,佛在我心中念我。将一句阿弥陀佛如靠一座须弥山一样,无论遇到任何顺逆苦乐的境界,决不忘失这一句佛号,方为坚持正念。】【只要肯念,成佛一半,天下还有这样便宜的事吗?】
弥陀教我念弥陀,
口念弥陀听弥陀。
弥陀弥陀直念去,
原来弥陀念弥陀。
•老实念:但只老实念,不必问如何。莫管同与异,休论自与他。只贵愿力强,那怕妄想多。散乱固成病,分别易入魔。境缘无好丑,佛号一扫过。句句念能真,决定出娑婆。
•念佛最忌,精神涣散。字句模糊,先快后慢。既无音节,又不连贯。心不应口,声不摄念。轻忽养识,古德所叹。如此念法,永难成片。
•声和韵稳,字正音圆。恳切绵密,沉着安闲。声合乎心,心应乎声。心声相依,妄念自清。
•佛号如珠,念头如线。分则各离,合则成串。心不离佛,口不离念。如线贯珠,相续不断。
•未能一心,先求专念。未能不乱,先学成片。真勤真专,功效自见。无须问人,还请自验。⛵️⛵️⛵️
“你不动支撑的木棍,院墙就不会倒。”江苏淮安,朱某用4根木棍抵住墙体上,防止倾倒。邻居刘某搬运树干路过时,觉得木棍妨碍搬运,于是拿掉2根木棍,墙体发生倒塌,刘某受伤,要求朱某赔偿8万元。
(案例来源:淮安中院)
71岁的刘某是特困供养五保老人,与其弟弟共同居住。
刘某与朱某是邻居关系。
两户房屋均坐西朝东,朱某家南侧院墙与刘某家北侧院墙间有一条长约6米、宽约1.2米的小路。因需前往屋西侧菜地,刘某经常使用该小路,朱某家及其他邻居也会使用该小路。
2020年,因朱某家的南侧院墙未使用水泥浇筑,该墙体向南侧发生倾斜,朱某担心倒塌,便在该小路的位置用4根木棍抵在墙体上,以维持平衡。
2021年5月,刘某与其弟弟请前来村里买树的孙某夫妇,将刘某屋西侧枯死的洋槐树icon锯成三段树干,刘某与其弟弟二人共同搬运树干至屋东侧时,需经过两户之间的小路。
在搬运第二根树干过程中,刘某与其弟弟认为支撑墙体的木棍妨碍其搬运,遂依次将第1、2根木棍拿掉,在拿掉第2根木棍时,该墙体发生倒塌后将刘某砸伤。
刘某被送到医院,住院14天。
司法鉴定所对刘某的鉴定意见为,此次外伤致骨盆多发性骨折,畸形愈合,构成人体损伤10级伤残;护理期限90日、营养期限90日为宜。鉴定费2182元。
刘某将朱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82080.66元,并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
刘某说,围墙倾斜后,曾多次要求朱某家维修,但朱某没有理会。木棍影响自己的通行,所以才去拿掉木棍的。朱某明知围墙存在倒塌危险,而拒不修缮,最少是重大过错,故要求朱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朱某辩称,刘某提出维修意见后,我们每次都有回复他家,但由于当时的经济情况,打算在收完麦子后进行维修。木棍本身就是支撑墙体的,已经明显是提醒有安全隐患,我们也明确告知了刘某不要走这里。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第1252条第二款规定,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朱某户明知案涉围墙存在倾斜倒塌的危险,经刘某户催促后仍未能及时予以修缮,造成刘某被墙体倒塌后砸伤,朱某户作为围墙的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而刘某在明知木棍的支撑和警示作用,即取走木棍就可能发生墙体倾倒危险的情况下,仍贸然将木棍取走,最终导致墙体倒塌事故,刘某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较大的过错。
法院酌定朱某承担40%的责任,刘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
法院对刘某的损失认定为:
医疗费20792.06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
营养费2700元。
护理费10800元。
残疾赔偿金50276.16元。
交通费50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合计90768.22元。
最后法院判决,朱某赔偿36307.29元(90768.22元×40%)。
刘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刘某认为,一审认定朱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不当。
刘某说,朱某作为围墙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和我相比,负有更多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应更加了解自家围墙的结构和危险程度,应更加认识到木棍影响他人通行时拿掉木棍围墙很可能立即倒塌的事实,朱某未做任何必要的防范和注意提醒,过错更大,应承担主要责任。
朱某辩称,自己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朱某虽然是案涉房屋围墙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明知围墙倾斜倒塌的危险性而未及时修缮,对刘某的损害负有责任。但刘某明知木棍对围墙的支撑作用和防止围墙倒塌的警示作用,仍贸然将木棍取走,最终导致围墙倒塌事故的发生,刘某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
一审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认定刘某承担60%责任,朱某承担40%责任并无不当。
最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院墙好好的,虽然有危险,但朱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虽然采取了措施,以为可以确保没事。哪知别人去取了下来,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院墙虽然有危险,但如果刘某不去拿木棍,是不会发生事故的。所以法院判刘某自身承担主要责任。
对朱某来说,这算是飞来横祸,幸好判了次要责任,算是幸事了,虽然多少也有点冤。
你觉得朱某该承担这个责任吗?他该怎么做才能避免承担责任?
(案例来源:淮安中院)
71岁的刘某是特困供养五保老人,与其弟弟共同居住。
刘某与朱某是邻居关系。
两户房屋均坐西朝东,朱某家南侧院墙与刘某家北侧院墙间有一条长约6米、宽约1.2米的小路。因需前往屋西侧菜地,刘某经常使用该小路,朱某家及其他邻居也会使用该小路。
2020年,因朱某家的南侧院墙未使用水泥浇筑,该墙体向南侧发生倾斜,朱某担心倒塌,便在该小路的位置用4根木棍抵在墙体上,以维持平衡。
2021年5月,刘某与其弟弟请前来村里买树的孙某夫妇,将刘某屋西侧枯死的洋槐树icon锯成三段树干,刘某与其弟弟二人共同搬运树干至屋东侧时,需经过两户之间的小路。
在搬运第二根树干过程中,刘某与其弟弟认为支撑墙体的木棍妨碍其搬运,遂依次将第1、2根木棍拿掉,在拿掉第2根木棍时,该墙体发生倒塌后将刘某砸伤。
刘某被送到医院,住院14天。
司法鉴定所对刘某的鉴定意见为,此次外伤致骨盆多发性骨折,畸形愈合,构成人体损伤10级伤残;护理期限90日、营养期限90日为宜。鉴定费2182元。
刘某将朱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82080.66元,并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
刘某说,围墙倾斜后,曾多次要求朱某家维修,但朱某没有理会。木棍影响自己的通行,所以才去拿掉木棍的。朱某明知围墙存在倒塌危险,而拒不修缮,最少是重大过错,故要求朱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朱某辩称,刘某提出维修意见后,我们每次都有回复他家,但由于当时的经济情况,打算在收完麦子后进行维修。木棍本身就是支撑墙体的,已经明显是提醒有安全隐患,我们也明确告知了刘某不要走这里。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第1252条第二款规定,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朱某户明知案涉围墙存在倾斜倒塌的危险,经刘某户催促后仍未能及时予以修缮,造成刘某被墙体倒塌后砸伤,朱某户作为围墙的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而刘某在明知木棍的支撑和警示作用,即取走木棍就可能发生墙体倾倒危险的情况下,仍贸然将木棍取走,最终导致墙体倒塌事故,刘某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较大的过错。
法院酌定朱某承担40%的责任,刘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
法院对刘某的损失认定为:
医疗费20792.06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
营养费2700元。
护理费10800元。
残疾赔偿金50276.16元。
交通费50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合计90768.22元。
最后法院判决,朱某赔偿36307.29元(90768.22元×40%)。
刘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刘某认为,一审认定朱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不当。
刘某说,朱某作为围墙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和我相比,负有更多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应更加了解自家围墙的结构和危险程度,应更加认识到木棍影响他人通行时拿掉木棍围墙很可能立即倒塌的事实,朱某未做任何必要的防范和注意提醒,过错更大,应承担主要责任。
朱某辩称,自己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朱某虽然是案涉房屋围墙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明知围墙倾斜倒塌的危险性而未及时修缮,对刘某的损害负有责任。但刘某明知木棍对围墙的支撑作用和防止围墙倒塌的警示作用,仍贸然将木棍取走,最终导致围墙倒塌事故的发生,刘某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
一审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认定刘某承担60%责任,朱某承担40%责任并无不当。
最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院墙好好的,虽然有危险,但朱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虽然采取了措施,以为可以确保没事。哪知别人去取了下来,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院墙虽然有危险,但如果刘某不去拿木棍,是不会发生事故的。所以法院判刘某自身承担主要责任。
对朱某来说,这算是飞来横祸,幸好判了次要责任,算是幸事了,虽然多少也有点冤。
你觉得朱某该承担这个责任吗?他该怎么做才能避免承担责任?
“你不动支撑的木棍,院墙就不会倒。”江苏淮安,朱某用4根木棍抵住墙体上,防止倾倒。邻居刘某搬运树干路过时,觉得木棍妨碍搬运,于是拿掉2根木棍,墙体发生倒塌,刘某受伤,要求朱某赔偿8万元。
(案例来源:淮安中院)
71岁的刘某是特困供养五保老人,与其弟弟共同居住。
刘某与朱某是邻居关系。
两户房屋均坐西朝东,朱某家南侧院墙与刘某家北侧院墙间有一条长约6米、宽约1.2米的小路。因需前往屋西侧菜地,刘某经常使用该小路,朱某家及其他邻居也会使用该小路。
2020年,因朱某家的南侧院墙未使用水泥浇筑,该墙体向南侧发生倾斜,朱某担心倒塌,便在该小路的位置用4根木棍抵在墙体上,以维持平衡。
2021年5月,刘某与其弟弟请前来村里买树的孙某夫妇,将刘某屋西侧枯死的洋槐树锯成三段树干,刘某与其弟弟二人共同搬运树干至屋东侧时,需经过两户之间的小路。
在搬运第二根树干过程中,刘某与其弟弟认为支撑墙体的木棍妨碍其搬运,遂依次将第1、2根木棍拿掉,在拿掉第2根木棍时,该墙体发生倒塌后将刘某砸伤。
刘某被送到医院,住院14天。
司法鉴定所对刘某的鉴定意见为,此次外伤致骨盆多发性骨折,畸形愈合,构成人体损伤10级伤残;护理期限90日、营养期限90日为宜。鉴定费2182元。
刘某将朱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82080.66元,并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
刘某说,围墙倾斜后,曾多次要求朱某家维修,但朱某没有理会。木棍影响自己的通行,所以才去拿掉木棍的。朱某明知围墙存在倒塌危险,而拒不修缮,最少是重大过错,故要求朱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朱某辩称,刘某提出维修意见后,我们每次都有回复他家,但由于当时的经济情况,打算在收完麦子后进行维修。木棍本身就是支撑墙体的,已经明显是提醒有安全隐患,我们也明确告知了刘某不要走这里。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第1252条第二款规定,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朱某户明知案涉围墙存在倾斜倒塌的危险,经刘某户催促后仍未能及时予以修缮,造成刘某被墙体倒塌后砸伤,朱某户作为围墙的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而刘某在明知木棍的支撑和警示作用,即取走木棍就可能发生墙体倾倒危险的情况下,仍贸然将木棍取走,最终导致墙体倒塌事故,刘某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较大的过错。
法院酌定朱某承担40%的责任,刘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
法院对刘某的损失认定为:
医疗费20792.06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
营养费2700元。
护理费10800元。
残疾赔偿金50276.16元。
交通费50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合计90768.22元。
最后法院判决,朱某赔偿36307.29元(90768.22元×40%)。
刘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刘某认为,一审认定朱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不当。
刘某说,朱某作为围墙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和我相比,负有更多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应更加了解自家围墙的结构和危险程度,应更加认识到木棍影响他人通行时拿掉木棍围墙很可能立即倒塌的事实,朱某未做任何必要的防范和注意提醒,过错更大,应承担主要责任。
朱某辩称,自己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朱某虽然是案涉房屋围墙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明知围墙倾斜倒塌的危险性而未及时修缮,对刘某的损害负有责任。但刘某明知木棍对围墙的支撑作用和防止围墙倒塌的警示作用,仍贸然将木棍取走,最终导致围墙倒塌事故的发生,刘某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
一审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认定刘某承担60%责任,朱某承担40%责任并无不当。
最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院墙好好的,虽然有危险,但朱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虽然采取了措施,以为可以确保没事。哪知别人去取了下来,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院墙虽然有危险,但如果刘某不去拿木棍,是不会发生事故的。所以法院判刘某自身承担主要责任。
对朱某来说,这算是飞来横祸,幸好判了次要责任,算是幸事了,虽然多少也有点冤。
(案例来源:淮安中院)
71岁的刘某是特困供养五保老人,与其弟弟共同居住。
刘某与朱某是邻居关系。
两户房屋均坐西朝东,朱某家南侧院墙与刘某家北侧院墙间有一条长约6米、宽约1.2米的小路。因需前往屋西侧菜地,刘某经常使用该小路,朱某家及其他邻居也会使用该小路。
2020年,因朱某家的南侧院墙未使用水泥浇筑,该墙体向南侧发生倾斜,朱某担心倒塌,便在该小路的位置用4根木棍抵在墙体上,以维持平衡。
2021年5月,刘某与其弟弟请前来村里买树的孙某夫妇,将刘某屋西侧枯死的洋槐树锯成三段树干,刘某与其弟弟二人共同搬运树干至屋东侧时,需经过两户之间的小路。
在搬运第二根树干过程中,刘某与其弟弟认为支撑墙体的木棍妨碍其搬运,遂依次将第1、2根木棍拿掉,在拿掉第2根木棍时,该墙体发生倒塌后将刘某砸伤。
刘某被送到医院,住院14天。
司法鉴定所对刘某的鉴定意见为,此次外伤致骨盆多发性骨折,畸形愈合,构成人体损伤10级伤残;护理期限90日、营养期限90日为宜。鉴定费2182元。
刘某将朱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82080.66元,并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
刘某说,围墙倾斜后,曾多次要求朱某家维修,但朱某没有理会。木棍影响自己的通行,所以才去拿掉木棍的。朱某明知围墙存在倒塌危险,而拒不修缮,最少是重大过错,故要求朱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朱某辩称,刘某提出维修意见后,我们每次都有回复他家,但由于当时的经济情况,打算在收完麦子后进行维修。木棍本身就是支撑墙体的,已经明显是提醒有安全隐患,我们也明确告知了刘某不要走这里。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第1252条第二款规定,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朱某户明知案涉围墙存在倾斜倒塌的危险,经刘某户催促后仍未能及时予以修缮,造成刘某被墙体倒塌后砸伤,朱某户作为围墙的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而刘某在明知木棍的支撑和警示作用,即取走木棍就可能发生墙体倾倒危险的情况下,仍贸然将木棍取走,最终导致墙体倒塌事故,刘某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较大的过错。
法院酌定朱某承担40%的责任,刘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
法院对刘某的损失认定为:
医疗费20792.06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
营养费2700元。
护理费10800元。
残疾赔偿金50276.16元。
交通费50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合计90768.22元。
最后法院判决,朱某赔偿36307.29元(90768.22元×40%)。
刘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刘某认为,一审认定朱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不当。
刘某说,朱某作为围墙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和我相比,负有更多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应更加了解自家围墙的结构和危险程度,应更加认识到木棍影响他人通行时拿掉木棍围墙很可能立即倒塌的事实,朱某未做任何必要的防范和注意提醒,过错更大,应承担主要责任。
朱某辩称,自己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朱某虽然是案涉房屋围墙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明知围墙倾斜倒塌的危险性而未及时修缮,对刘某的损害负有责任。但刘某明知木棍对围墙的支撑作用和防止围墙倒塌的警示作用,仍贸然将木棍取走,最终导致围墙倒塌事故的发生,刘某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
一审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认定刘某承担60%责任,朱某承担40%责任并无不当。
最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院墙好好的,虽然有危险,但朱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虽然采取了措施,以为可以确保没事。哪知别人去取了下来,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院墙虽然有危险,但如果刘某不去拿木棍,是不会发生事故的。所以法院判刘某自身承担主要责任。
对朱某来说,这算是飞来横祸,幸好判了次要责任,算是幸事了,虽然多少也有点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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