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葱铺上新#
最近不能堂食喝酒真滴很不尽兴!
去徐汇滨江又免不了人挤人[怒]
今天强烈安利 啤酒阿姨1908粮仓店
虽然不能堂食,但是这家门口就是苏州河
河畔有许多公共座位,空间非常大
哪怕露台站着喝都非常有氛围
吹吹晚风,喝喝小酒
这才是夏天该有的样子嘛!
沿河夜景也超好出片
开个闪光灯轻轻松松拍出胶片
再分享一个自配酒单
深水炸弹
一瓶啤酒+一瓶果味真露(比较推荐菠萝/芒果味)
果啤一般的清爽口感,没有很重的酒味
一杯喝完刚好是一点点上头的微醺状态
可以问阿姨要一个酒壶来调酒!
我是杨大葱,希望你也能快乐吨吨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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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问阿姨要一个酒壶来调酒!
我是杨大葱,希望你也能快乐吨吨喝
贵州贵阳,刘女士将自己的房子以110万的价格卖给了买家,而买家先是支付了22万的首付款给刘女士,然后,刘女士把房子过户给买家,让买家去银行申请房贷,可是买家并没有去银行申请房贷,而是把房子拿去银行做了抵押,拿着钱跑了,这可把何女士气坏了。
刘女士在贵阳有一套110平方米的房子,不过她本人在苏州,不在贵阳居住,所以她就想把房子卖掉,可是没想到,买家和中介的工作人员联合起来,将她的房子骗到手后,就就房子抵押给了银行,拿着钱就跑了。
更为关键的是,居然还有其他人和刘女士一样的遭遇,那么,事情的经过到底怎么回事呢,我们先从头说起。
2021年7月份左右,远在苏州工作的刘女士找到了她的弟弟,让她的弟弟帮她把房子挂牌出售。
没过多久,一个叫秦尧的人联系上了刘女士的弟弟,他自称是房屋中介的工作人员,有一对夫妻想要买他的房子。
很快,秦尧就带着张昕和王韬来看房子,看完房子后,张昕和王韬均表示对房子比较满意,愿意买下这套房子。
而远在苏州的刘女士便回到了贵阳,本来,房子的挂牌价格是123万元,在经过双方的沟通后,刘女士做出了让步,最终以110万的价格成交,张昕和王韬当天就支付了1万元定金给刘女士。
接下来在2021年8月4日,刘女士和王韬夫妻俩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支付了21万的首付款给刘女士,至于剩下的88万元,会去申请房贷。
于是,刘女士便配合王韬,把房子过户到了王韬的名下,其实这一个步骤不对,只是刘女士不知道她被秦尧给骗了。
后来,刘女士以为王韬会拿着房子去银行申请房贷,而要不了多久,她就能收到尾款,可是让她没有想到的是,王韬并没有去申请房贷,而是在过户的当天下午,就拿着房本去银行做了抵押,然后带着钱跑了。
另一边,刘女士还在等着收尾款,可是一连等了好几个月都没有收到尾款,而她联系秦尧,秦尧却说,银行那边正在排队,还得再等一等。
就这样,一直到了2022年的4月份,当刘女士再次联系秦尧时,却发现已经联系不到秦尧了,打电话不接,发信息不回。
这个时候,刘女士才意识到不妙,她赶忙联系买家王韬,然而,王韬和张昕也联系不上了,这时,刘女士就找人去银行查找,这才发现,王韬已经拿房子做了抵押了,如果王韬后续不还钱,那么房子就会被拍卖,而刘女士将什么也没有得到。
想到这里,刘女士去找了秦尧所在的房屋中介公司,结果这个公司也早就关门了,而且她还发现,还有一户人家,也是在2021年的7月份,通过秦尧将房子卖给了王韬和张昕,而这人的遭遇和刘女士一模一样,而且,这人已经起诉王韬和秦尧了。
2022年的6月份,刘女士找到了调解员,而调解员得知了刘女士的遭遇后,便联系了房屋中介公司的老板罗兰,罗兰表示,他已经知道这件事了,而且他也认识秦尧,但是,他们的店铺在六盘水,根本就没有在贵阳开过分店,他也不知道秦尧买房的事。
而且罗兰还透露了一个重要的信息,那就是秦尧曾经问过他,他的店名叫什么。
如此看来,秦尧应该利用了罗兰的房屋中介公司的名字,来实施诈骗行为。
至于王韬,他说所有的一切都是张昕让他做的,他什么都不知道,之后再也联系不到王韬了。
事情暂时就到这里。
1,那么,刘女士还能要回她的房子吗?
我认为,刘女士无法要回她的房子。
因为王韬将房子抵押给银行时,房子在王韬名下,根据《民法典》规定,房子以登记为准,在谁的名下就是谁的房子。
所以,银行并不知道王韬和刘女士的房屋买卖合同,也不知道王韬没有给刘女士支付尾款,所以,银行的行为属于善意第三人。
因此,刘女士和王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第三人,所以刘女士的房子会被拍卖,用于偿还银行欠款,而刘女士可以起诉王韬违约,主张她的权利。
2,那么,秦尧和王韬以及张昕三人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呢?
我认为,三人的行为,就是明显的诈骗。
所谓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而秦尧三人冒用他人的中介公司,和刘女士签订一份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这就是一起典型的诈骗,而且数额巨大。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也就是说,秦尧三人已经触犯了刑法,且诈骗数额已经达到了100多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将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刘女士在贵阳有一套110平方米的房子,不过她本人在苏州,不在贵阳居住,所以她就想把房子卖掉,可是没想到,买家和中介的工作人员联合起来,将她的房子骗到手后,就就房子抵押给了银行,拿着钱就跑了。
更为关键的是,居然还有其他人和刘女士一样的遭遇,那么,事情的经过到底怎么回事呢,我们先从头说起。
2021年7月份左右,远在苏州工作的刘女士找到了她的弟弟,让她的弟弟帮她把房子挂牌出售。
没过多久,一个叫秦尧的人联系上了刘女士的弟弟,他自称是房屋中介的工作人员,有一对夫妻想要买他的房子。
很快,秦尧就带着张昕和王韬来看房子,看完房子后,张昕和王韬均表示对房子比较满意,愿意买下这套房子。
而远在苏州的刘女士便回到了贵阳,本来,房子的挂牌价格是123万元,在经过双方的沟通后,刘女士做出了让步,最终以110万的价格成交,张昕和王韬当天就支付了1万元定金给刘女士。
接下来在2021年8月4日,刘女士和王韬夫妻俩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支付了21万的首付款给刘女士,至于剩下的88万元,会去申请房贷。
于是,刘女士便配合王韬,把房子过户到了王韬的名下,其实这一个步骤不对,只是刘女士不知道她被秦尧给骗了。
后来,刘女士以为王韬会拿着房子去银行申请房贷,而要不了多久,她就能收到尾款,可是让她没有想到的是,王韬并没有去申请房贷,而是在过户的当天下午,就拿着房本去银行做了抵押,然后带着钱跑了。
另一边,刘女士还在等着收尾款,可是一连等了好几个月都没有收到尾款,而她联系秦尧,秦尧却说,银行那边正在排队,还得再等一等。
就这样,一直到了2022年的4月份,当刘女士再次联系秦尧时,却发现已经联系不到秦尧了,打电话不接,发信息不回。
这个时候,刘女士才意识到不妙,她赶忙联系买家王韬,然而,王韬和张昕也联系不上了,这时,刘女士就找人去银行查找,这才发现,王韬已经拿房子做了抵押了,如果王韬后续不还钱,那么房子就会被拍卖,而刘女士将什么也没有得到。
想到这里,刘女士去找了秦尧所在的房屋中介公司,结果这个公司也早就关门了,而且她还发现,还有一户人家,也是在2021年的7月份,通过秦尧将房子卖给了王韬和张昕,而这人的遭遇和刘女士一模一样,而且,这人已经起诉王韬和秦尧了。
2022年的6月份,刘女士找到了调解员,而调解员得知了刘女士的遭遇后,便联系了房屋中介公司的老板罗兰,罗兰表示,他已经知道这件事了,而且他也认识秦尧,但是,他们的店铺在六盘水,根本就没有在贵阳开过分店,他也不知道秦尧买房的事。
而且罗兰还透露了一个重要的信息,那就是秦尧曾经问过他,他的店名叫什么。
如此看来,秦尧应该利用了罗兰的房屋中介公司的名字,来实施诈骗行为。
至于王韬,他说所有的一切都是张昕让他做的,他什么都不知道,之后再也联系不到王韬了。
事情暂时就到这里。
1,那么,刘女士还能要回她的房子吗?
我认为,刘女士无法要回她的房子。
因为王韬将房子抵押给银行时,房子在王韬名下,根据《民法典》规定,房子以登记为准,在谁的名下就是谁的房子。
所以,银行并不知道王韬和刘女士的房屋买卖合同,也不知道王韬没有给刘女士支付尾款,所以,银行的行为属于善意第三人。
因此,刘女士和王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第三人,所以刘女士的房子会被拍卖,用于偿还银行欠款,而刘女士可以起诉王韬违约,主张她的权利。
2,那么,秦尧和王韬以及张昕三人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呢?
我认为,三人的行为,就是明显的诈骗。
所谓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而秦尧三人冒用他人的中介公司,和刘女士签订一份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这就是一起典型的诈骗,而且数额巨大。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也就是说,秦尧三人已经触犯了刑法,且诈骗数额已经达到了100多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将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贵州贵阳,刘女士将自己的房子以110万的价格卖给了买家,而买家先是支付了22万的首付款给刘女士,然后,刘女士把房子过户给买家,让买家去银行申请房贷,可是买家并没有去银行申请房贷,而是把房子拿去银行做了抵押,拿着钱跑了,这可把何女士气坏了。
刘女士在贵阳有一套110平方米的房子,不过她本人在苏州,不在贵阳居住,所以她就想把房子卖掉,可是没想到,买家和中介的工作人员联合起来,将她的房子骗到手后,就就房子抵押给了银行,拿着钱就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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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在2021年8月4日,刘女士和王韬夫妻俩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支付了21万的首付款给刘女士,至于剩下的88万元,会去申请房贷。
于是,刘女士便配合王韬,把房子过户到了王韬的名下,其实这一个步骤不对,只是刘女士不知道她被秦尧给骗了。
后来,刘女士以为王韬会拿着房子去银行申请房贷,而要不了多久,她就能收到尾款,可是让她没有想到的是,王韬并没有去申请房贷,而是在过户的当天下午,就拿着房本去银行做了抵押,然后带着钱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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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到这里,刘女士去找了秦尧所在的房屋中介公司,结果这个公司也早就关门了,而且她还发现,还有一户人家,也是在2021年的7月份,通过秦尧将房子卖给了王韬和张昕,而这人的遭遇和刘女士一模一样,而且,这人已经起诉王韬和秦尧了。
2022年的6月份,刘女士找到了调解员,而调解员得知了刘女士的遭遇后,便联系了房屋中介公司的老板罗兰,罗兰表示,他已经知道这件事了,而且他也认识秦尧,但是,他们的店铺在六盘水,根本就没有在贵阳开过分店,他也不知道秦尧买房的事。
而且罗兰还透露了一个重要的信息,那就是秦尧曾经问过他,他的店名叫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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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王韬,他说所有的一切都是张昕让他做的,他什么都不知道,之后再也联系不到王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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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那么,刘女士还能要回她的房子吗?
我认为,刘女士无法要回她的房子。
因为王韬将房子抵押给银行时,房子在王韬名下,根据《民法典》规定,房子以登记为准,在谁的名下就是谁的房子。
所以,银行并不知道王韬和刘女士的房屋买卖合同,也不知道王韬没有给刘女士支付尾款,所以,银行的行为属于善意第三人。
因此,刘女士和王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第三人,所以刘女士的房子会被拍卖,用于偿还银行欠款,而刘女士可以起诉王韬违约,主张她的权利。
2,那么,秦尧和王韬以及张昕三人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呢?
我认为,三人的行为,就是明显的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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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秦尧三人冒用他人的中介公司,和刘女士签订一份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这就是一起典型的诈骗,而且数额巨大。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也就是说,秦尧三人已经触犯了刑法,且诈骗数额已经达到了100多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将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大家觉得我说得对吗?
刘女士在贵阳有一套110平方米的房子,不过她本人在苏州,不在贵阳居住,所以她就想把房子卖掉,可是没想到,买家和中介的工作人员联合起来,将她的房子骗到手后,就就房子抵押给了银行,拿着钱就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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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时候,刘女士才意识到不妙,她赶忙联系买家王韬,然而,王韬和张昕也联系不上了,这时,刘女士就找人去银行查找,这才发现,王韬已经拿房子做了抵押了,如果王韬后续不还钱,那么房子就会被拍卖,而刘女士将什么也没有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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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的6月份,刘女士找到了调解员,而调解员得知了刘女士的遭遇后,便联系了房屋中介公司的老板罗兰,罗兰表示,他已经知道这件事了,而且他也认识秦尧,但是,他们的店铺在六盘水,根本就没有在贵阳开过分店,他也不知道秦尧买房的事。
而且罗兰还透露了一个重要的信息,那就是秦尧曾经问过他,他的店名叫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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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王韬,他说所有的一切都是张昕让他做的,他什么都不知道,之后再也联系不到王韬了。
事情暂时就到这里。
1,那么,刘女士还能要回她的房子吗?
我认为,刘女士无法要回她的房子。
因为王韬将房子抵押给银行时,房子在王韬名下,根据《民法典》规定,房子以登记为准,在谁的名下就是谁的房子。
所以,银行并不知道王韬和刘女士的房屋买卖合同,也不知道王韬没有给刘女士支付尾款,所以,银行的行为属于善意第三人。
因此,刘女士和王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第三人,所以刘女士的房子会被拍卖,用于偿还银行欠款,而刘女士可以起诉王韬违约,主张她的权利。
2,那么,秦尧和王韬以及张昕三人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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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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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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