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9』
我们春天见
在大学的第三年
解锁缓考流程新掌握
短暂逃离痛苦换来了美美躺平玩耍一整周)
和好久不见的朋友吃冰煮羊
好像过去的日子又一下回到眼前了)
小干事们准备的新年糖糖
是不是人老了就爱回忆过去呢
再次想起去年的可乐瓶)
啥也没干光看小说了
那不勒斯1⃣️➕雪中悍刀行
我到底看看等我从闭环出去我能不能看完)
自控考完去接lxw
在门口又碰到了yl
他各种各样的嘱咐我 好想哭哦
不会再遇到比他更关心学生的老师了)
七号晚上大大的出去嗨皮
等了快四个小时才吃上的火烧云
没想到我俩都饿过劲儿了
干饭实力发挥一般
再加上说了一些xue微感性的话
导致最后剩了好多好多
下次一定补回来)
小时光
下学期我一定会常去的)
为了避免更大规模的破防
我强烈禁止他送我上车
于是换成我在这个冬天最后一次送lxw去了学研
转身这个动作依然转得很艰难
但我每天都会比前一天更期待再次见面的)
疫情 你欠我的拿什么还啊....)
回到宿舍处处是欢天喜地的景象
大家比我想象中更期待和我拜拜)
既然如此就提前祝她们过年好)
新旅程的开始总不是容易的
但想到自己依然被有的人深深惦记着
好像没有什么困难是拦得住我的
快快乐乐跑向未来!
我们春天见
在大学的第三年
解锁缓考流程新掌握
短暂逃离痛苦换来了美美躺平玩耍一整周)
和好久不见的朋友吃冰煮羊
好像过去的日子又一下回到眼前了)
小干事们准备的新年糖糖
是不是人老了就爱回忆过去呢
再次想起去年的可乐瓶)
啥也没干光看小说了
那不勒斯1⃣️➕雪中悍刀行
我到底看看等我从闭环出去我能不能看完)
自控考完去接lxw
在门口又碰到了yl
他各种各样的嘱咐我 好想哭哦
不会再遇到比他更关心学生的老师了)
七号晚上大大的出去嗨皮
等了快四个小时才吃上的火烧云
没想到我俩都饿过劲儿了
干饭实力发挥一般
再加上说了一些xue微感性的话
导致最后剩了好多好多
下次一定补回来)
小时光
下学期我一定会常去的)
为了避免更大规模的破防
我强烈禁止他送我上车
于是换成我在这个冬天最后一次送lxw去了学研
转身这个动作依然转得很艰难
但我每天都会比前一天更期待再次见面的)
疫情 你欠我的拿什么还啊....)
回到宿舍处处是欢天喜地的景象
大家比我想象中更期待和我拜拜)
既然如此就提前祝她们过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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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想到自己依然被有的人深深惦记着
好像没有什么困难是拦得住我的
快快乐乐跑向未来!
【#历史冷知识# 古代也有#垃圾分类# ?】
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城关睡虎地11号墓地出土的秦简中,有一部分是关于秦国法律的,后来被整理成为《秦律十八种》,其中有大量关于环境卫生方面的规定,由此将古代人对于环保的历史研究浮现在人们的视野面前。
在古代,不重视环境甚至出现了“不可以为天下王”的记载。荀子用了大量笔墨强调生态自然的和谐,他说:“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整体意思就是告诫百姓不能随意乱砍乱伐,践踏花草,因为这是“圣王之制也”。
往西周时期看,当时还颁布了环保法令,“毋坏屋,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这是西周的《伐崇令》 堪称我国历史上有关环保的最严发令,最高可以杀无赦 ,可知确实到了极其森严的地步。在当时还有一个叫“虞”的专门负责环境保护的部门,职责是负责所有的山川林业和大江湖泊。
五帝时代,舜就对自然环保格外重视,根据当时的形势,他设置了专门机构,配置官吏,然后由各部落首领公开商讨,这其中就有“虞”。“虞”的编制不小,第一任虞官名叫伯益,《尚书尧典》也记载了舜任命伯益做“环保主官”的事。国内有环保学者认为,舜所设的“虞”,是世界上最早的“环保部”,伯益是最早的“环保官员”。
此外,伯益不光是环保专家,还是治水专家大禹的重要助手;他发明了水井,保证百姓饮用水源免受污染;他还提倡保护动物,构建生态平衡发展。《汉书.地理志》中记载有“伯益知禽兽”的文字,因此可以从另一个角度看出他对于自然的研究已经相当深入。
大禹在任时颁布禁令:“春三月, 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纲罟,以成鱼鳖之长。”春季实行“山禁”,夏季实行“休渔”、这既保护了环境,也保证了社会可持续发展。公元前1050年前后,周王在攻打崇国时出台“伐崇令”定:“毋坏屋, 毋填井,毋伐树毋动六畜。”即不得毁坏房屋,不得填埋水井,不得砍伐树木,不得破坏居住环境的设施。
商鞅时代
此外,对于乱扔垃圾于街道上的人会受到断手的严重惩罚。《韩非子》记载: "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把灰这类生活垃圾倒在街道上,被发现后将被剁手,确实有点过了,后来古人对破坏环保的处罚有所放松,但也不轻饶,如在唐、宋两代随便烧荒者一旦被抓到,要被“鞭笞“伐毁树木”的,则以偷盗罪论处。
同样管仲甚至认为“为人君而不能谨守其山林草莱 不可以为天下王。”根据这一思想,他提出了明确的禁令,“无杀伐 无割大陵,伐大木,斩大山,行大火,诛大臣,收谷赋。”这话不难理解,就是不能对自然环境有任何破坏,尤其是违背季节的砍伐,因此在管仲的推动下,齐国整体的风度和治理水平都高出其他列国,因此成为“春秋五霸”不是没有原因的,可以想见,齐国在当时是最好的“宜居城市”了。
此外《吕氏春秋.士容论》也涉及了秦国 “禁烧”规定, “泽人不敢灰”之说,即不准在泽中割草烧灰。《北齐书 》中记载,皇帝高洋下诏规定:“限仲冬一月燎原,不得他时行火,损昆虫草木。”只能在仲冬(十一月)一个月内烧荒,其它季节一律禁止.后代相关环保法令中,便保留了“禁烧”条令,如《唐律杂律》规定“非时烧田野者”要被严惩。《宋刑统》中提到,所谓“非时”是指每年阴历二月到十月之间。保护水源方面的规定也很多,如唐宋法律上都有规定“有穿穴垣墙以出秽污之物于街卷,杖六十”等。
那么,如果违反环保法令怎么办?
从西周周文王的“伐崇令”规定“有不如令者,死无赦”,即如果有人敢不遵从禁令,一律处死,且不得说情赦免。此外,《管子》中有记载:“有动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断,右足入,右足断。”
除了颁布保护城市清洁卫生的法规,古代也有专门打扫卫生的环卫工人。在古代,环卫工人称之为“条狼氏”。条狼氏掌清除道路、驱避行人之职。
古人还严禁在道路上乱倒垃圾,违者严惩不贷,绝不会姑息迁就。《汉书五行志》:“秦连相坐之法,弃灰于道者黥。” 脸上刻字发配,这个处理确实不轻。
此外,对于厕所环境,也是管理的也是相当规范。
古人在看人家房子的时候,看客厅看卧室还要看卫生间,因为厕所的干净与否,是检验房屋质量的标准。“观室者周于寝庙,又适其偃焉。”不仅如此,古代对公共厕所也非常讲究,对厕所的位置要求挺严。
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城关睡虎地11号墓地出土的秦简中,有一部分是关于秦国法律的,后来被整理成为《秦律十八种》,其中有大量关于环境卫生方面的规定,由此将古代人对于环保的历史研究浮现在人们的视野面前。
在古代,不重视环境甚至出现了“不可以为天下王”的记载。荀子用了大量笔墨强调生态自然的和谐,他说:“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整体意思就是告诫百姓不能随意乱砍乱伐,践踏花草,因为这是“圣王之制也”。
往西周时期看,当时还颁布了环保法令,“毋坏屋,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这是西周的《伐崇令》 堪称我国历史上有关环保的最严发令,最高可以杀无赦 ,可知确实到了极其森严的地步。在当时还有一个叫“虞”的专门负责环境保护的部门,职责是负责所有的山川林业和大江湖泊。
五帝时代,舜就对自然环保格外重视,根据当时的形势,他设置了专门机构,配置官吏,然后由各部落首领公开商讨,这其中就有“虞”。“虞”的编制不小,第一任虞官名叫伯益,《尚书尧典》也记载了舜任命伯益做“环保主官”的事。国内有环保学者认为,舜所设的“虞”,是世界上最早的“环保部”,伯益是最早的“环保官员”。
此外,伯益不光是环保专家,还是治水专家大禹的重要助手;他发明了水井,保证百姓饮用水源免受污染;他还提倡保护动物,构建生态平衡发展。《汉书.地理志》中记载有“伯益知禽兽”的文字,因此可以从另一个角度看出他对于自然的研究已经相当深入。
大禹在任时颁布禁令:“春三月, 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纲罟,以成鱼鳖之长。”春季实行“山禁”,夏季实行“休渔”、这既保护了环境,也保证了社会可持续发展。公元前1050年前后,周王在攻打崇国时出台“伐崇令”定:“毋坏屋, 毋填井,毋伐树毋动六畜。”即不得毁坏房屋,不得填埋水井,不得砍伐树木,不得破坏居住环境的设施。
商鞅时代
此外,对于乱扔垃圾于街道上的人会受到断手的严重惩罚。《韩非子》记载: "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把灰这类生活垃圾倒在街道上,被发现后将被剁手,确实有点过了,后来古人对破坏环保的处罚有所放松,但也不轻饶,如在唐、宋两代随便烧荒者一旦被抓到,要被“鞭笞“伐毁树木”的,则以偷盗罪论处。
同样管仲甚至认为“为人君而不能谨守其山林草莱 不可以为天下王。”根据这一思想,他提出了明确的禁令,“无杀伐 无割大陵,伐大木,斩大山,行大火,诛大臣,收谷赋。”这话不难理解,就是不能对自然环境有任何破坏,尤其是违背季节的砍伐,因此在管仲的推动下,齐国整体的风度和治理水平都高出其他列国,因此成为“春秋五霸”不是没有原因的,可以想见,齐国在当时是最好的“宜居城市”了。
此外《吕氏春秋.士容论》也涉及了秦国 “禁烧”规定, “泽人不敢灰”之说,即不准在泽中割草烧灰。《北齐书 》中记载,皇帝高洋下诏规定:“限仲冬一月燎原,不得他时行火,损昆虫草木。”只能在仲冬(十一月)一个月内烧荒,其它季节一律禁止.后代相关环保法令中,便保留了“禁烧”条令,如《唐律杂律》规定“非时烧田野者”要被严惩。《宋刑统》中提到,所谓“非时”是指每年阴历二月到十月之间。保护水源方面的规定也很多,如唐宋法律上都有规定“有穿穴垣墙以出秽污之物于街卷,杖六十”等。
那么,如果违反环保法令怎么办?
从西周周文王的“伐崇令”规定“有不如令者,死无赦”,即如果有人敢不遵从禁令,一律处死,且不得说情赦免。此外,《管子》中有记载:“有动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断,右足入,右足断。”
除了颁布保护城市清洁卫生的法规,古代也有专门打扫卫生的环卫工人。在古代,环卫工人称之为“条狼氏”。条狼氏掌清除道路、驱避行人之职。
古人还严禁在道路上乱倒垃圾,违者严惩不贷,绝不会姑息迁就。《汉书五行志》:“秦连相坐之法,弃灰于道者黥。” 脸上刻字发配,这个处理确实不轻。
此外,对于厕所环境,也是管理的也是相当规范。
古人在看人家房子的时候,看客厅看卧室还要看卫生间,因为厕所的干净与否,是检验房屋质量的标准。“观室者周于寝庙,又适其偃焉。”不仅如此,古代对公共厕所也非常讲究,对厕所的位置要求挺严。
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离职后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分析
最近看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终18980号判决,判定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可以在此30天内随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笔者认为广州中院违反《劳动合同法》,将“劳动者已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作为用人单位可以随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条件,从而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一、广州中院判决原文。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是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程序的规定,法律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赋予劳动者单方无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即劳动者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不需要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但劳动者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即履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以便用人单位有充分的时间弥补由于劳动者辞职而造成的岗位空缺。该条及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等到劳动者通知辞职三十天以后才能同意劳动者离职。本案中,李江波虽拟定了离职的时间为2016年7月31日,增豪公司根据其工作需要,于2016年7月8日通知李江波离职并办理离职手续,属于增豪公司的用工自主权。李江波主张其于2016年6月24日提出辞职申请,其工作期间最少于7月23日才终止,从而认为增豪公司于2016年7月8日通知其离职系非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二、广州中院的判决曲解法律。
为了得出“劳动者提出离职后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的结论,广州中院违反《劳动合同法》制造了“劳动者离职需要用人单位同意”这一概念,认为“该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及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等到劳动者通知辞职三十天以后才能同意劳动者离职”,这显然是对《劳动合同法》的曲解。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赋予了劳动者无因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这种权利无需用人单位的同意。既然无需同意,那说明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提出离职一事上只能执行劳动者的合法意志以及法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提出,单位同意也好不同意也好,劳动者都可以在30天后离职,用人单位必须依法配合,违法劳动者上述合法意志的提前或者拖延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三、广州中院的判决不合法。
“提前30天通知”是《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法定要求,不单单是对劳动者的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是要求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是要求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并且对未提前30天通知规定了惩罚条款,即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广州中院的判决只强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30日通知,却无视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同样需要提前30日通知的法定要求,显然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
四、广州中院的判决既不公平也不合理。
“提前30天通知”是对劳资双方的法定要求,这对双方是公平合理的,因为这样可以给双方合理的过度时间:公司可以利用这30天做好人员招聘;劳动者可以利用这30天提前安排好离职后的工作生活;双方可以利用这30天做好工作交接、保持工作顺畅。
广州中院的判决仅要求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认为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提前通知。这样确实保障了用人单位的权益,却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为,劳动者依法“提前30日通知”,不仅仅是让用人单位有了明确的离职预期,劳动者也是根据这个离职预期安排接下来的工作和生活的。如果用人单位此时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岂不是打破了劳动者法定的合理预期,其权益如何保障?
五、对《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提前30天通知”的正确理解。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提前30天通知”,是赋予了劳资双方在特定的情形下(劳动者可以无因解除,下同)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
也就是说,在特定情形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有权将原有的劳动合同截止日提前到书面提出之日起的30天后,即依法修改劳动合同的截止日期。一经依法书面提出,双方劳动关系的截止日期即变更为30天后,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面更改。
广州中院的判决相当于认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依法变更劳动关系的截止日期后可以随时再次变更,显然于法无据。
六、《劳动合同法》是严格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随意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即为非法解除劳动关系。
广州中院的判决的依据是“法无禁止则可为”。实际上这是对法律原则的片面理解,因为在某些事情上不是“法无禁止则可为”,而是“法无授权不可为”。例如,在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上,就是“法无授权不可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等明确规定了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几种法定情形,除此之外的情形即为非法解除劳动关系。
但这些法条中并未包括“劳动者已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所以劳动者依法提前30天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已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更不能以此为由随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广州中院的判决认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30日内可以随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显然是将“劳动者已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作为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立即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但是《劳动合同法》中并未规定这一情形,所以广州中院的判决违反《劳动合同法》。
综上,广州中院关于“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30日内可以随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判决,即不合法、也不合理,更不公平,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分析
最近看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终18980号判决,判定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可以在此30天内随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笔者认为广州中院违反《劳动合同法》,将“劳动者已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作为用人单位可以随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条件,从而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一、广州中院判决原文。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是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程序的规定,法律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赋予劳动者单方无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即劳动者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不需要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但劳动者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即履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以便用人单位有充分的时间弥补由于劳动者辞职而造成的岗位空缺。该条及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等到劳动者通知辞职三十天以后才能同意劳动者离职。本案中,李江波虽拟定了离职的时间为2016年7月31日,增豪公司根据其工作需要,于2016年7月8日通知李江波离职并办理离职手续,属于增豪公司的用工自主权。李江波主张其于2016年6月24日提出辞职申请,其工作期间最少于7月23日才终止,从而认为增豪公司于2016年7月8日通知其离职系非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二、广州中院的判决曲解法律。
为了得出“劳动者提出离职后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的结论,广州中院违反《劳动合同法》制造了“劳动者离职需要用人单位同意”这一概念,认为“该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及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等到劳动者通知辞职三十天以后才能同意劳动者离职”,这显然是对《劳动合同法》的曲解。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赋予了劳动者无因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这种权利无需用人单位的同意。既然无需同意,那说明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提出离职一事上只能执行劳动者的合法意志以及法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提出,单位同意也好不同意也好,劳动者都可以在30天后离职,用人单位必须依法配合,违法劳动者上述合法意志的提前或者拖延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三、广州中院的判决不合法。
“提前30天通知”是《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法定要求,不单单是对劳动者的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是要求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是要求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并且对未提前30天通知规定了惩罚条款,即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广州中院的判决只强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30日通知,却无视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同样需要提前30日通知的法定要求,显然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
四、广州中院的判决既不公平也不合理。
“提前30天通知”是对劳资双方的法定要求,这对双方是公平合理的,因为这样可以给双方合理的过度时间:公司可以利用这30天做好人员招聘;劳动者可以利用这30天提前安排好离职后的工作生活;双方可以利用这30天做好工作交接、保持工作顺畅。
广州中院的判决仅要求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认为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提前通知。这样确实保障了用人单位的权益,却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为,劳动者依法“提前30日通知”,不仅仅是让用人单位有了明确的离职预期,劳动者也是根据这个离职预期安排接下来的工作和生活的。如果用人单位此时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岂不是打破了劳动者法定的合理预期,其权益如何保障?
五、对《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提前30天通知”的正确理解。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提前30天通知”,是赋予了劳资双方在特定的情形下(劳动者可以无因解除,下同)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
也就是说,在特定情形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有权将原有的劳动合同截止日提前到书面提出之日起的30天后,即依法修改劳动合同的截止日期。一经依法书面提出,双方劳动关系的截止日期即变更为30天后,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面更改。
广州中院的判决相当于认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依法变更劳动关系的截止日期后可以随时再次变更,显然于法无据。
六、《劳动合同法》是严格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随意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即为非法解除劳动关系。
广州中院的判决的依据是“法无禁止则可为”。实际上这是对法律原则的片面理解,因为在某些事情上不是“法无禁止则可为”,而是“法无授权不可为”。例如,在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上,就是“法无授权不可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等明确规定了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几种法定情形,除此之外的情形即为非法解除劳动关系。
但这些法条中并未包括“劳动者已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所以劳动者依法提前30天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已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更不能以此为由随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广州中院的判决认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30日内可以随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显然是将“劳动者已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作为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立即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但是《劳动合同法》中并未规定这一情形,所以广州中院的判决违反《劳动合同法》。
综上,广州中院关于“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30日内可以随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判决,即不合法、也不合理,更不公平,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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