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烟花爆竹领域损害群众身边利益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通报】:
自烟花爆竹领域损害群众身边利益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全市应急管理部门主动作为,全面排查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规范经营的问题、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非法违法问题、违规收取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代办费的问题、达到处罚条件未进行处罚达到停业整顿条件未停业整顿的问题,依法严肃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全市共行政拘留6人,行政处罚56万余元,没收烟花爆竹5000余件,有效震慑了不法商家。现将其中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黄州区张某某烟花爆竹专店储存烟花爆竹数量超许可证载明限量案
2021年10月27日,黄州区陈策楼镇雨山寺村的零售户张某某专店存放烟花爆竹数量为139件,许可证载明存量为100件,存在超量存储问题,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黄州区应急管理局责令该零售户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二、黄州区吴某某烟花爆竹专店变更经营地址未重新办理许可证案
2021年11月17日,黄州区堵城镇零售户吴某某专店将烟花爆竹产品搬至其副食店门口经营,未重新办理经营许可证,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黄州区应急管理局责令该零售户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三、团风喜洋洋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违规向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个体经营户销售烟花爆竹案
2021年5月1日,团风县应急管理局在对团风喜洋洋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违规向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个体经营户销售烟花爆竹。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十项)的规定,团风县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给予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红安县戴某某采购销售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
2021年10月21日,红安县安委会组织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供销社等部门,在县纪委监委派出驻纪检组的全程跟踪下展开突击行动,由县电视台全程进行报道曝光。根据前期摸排汇总在高桥镇长丰村三岔路,对戴某某采购销售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共收缴各型号烟花60余件、爆竹31件。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该案已涉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县应急管理局于11月1日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五、麻城市张家畈镇金某副食违法储存烟花爆竹案
2021年11月26日,麻城市应急管理局、麻城市公安局、麻城市张家畈镇政府联合对麻城市张家畈镇金某副食店进行检查,在经营者彭某某的陪同下查看了该副食店经营场所,发现该副食店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共有两处储存点,分别为彭某某自家房屋储存(属于白水畈村2组街道边)和白水畈村原鸡场房屋,共总储存量为2219箱。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现场扣押2219箱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并于2021年11月27日下达没收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决定。
六、罗田县吉庆烟花爆竹燃放有限公司逾期未完成应急预案备案案
2021年5月7日,罗田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罗田县吉庆烟花爆竹燃放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未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保养和维护,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治理书》,责令其2021年6月1日前完成整改。2021年6月10日,罗田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单位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发现该单位逾期未完成应急预案备案。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3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英山县兴合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对过期烟花爆竹未及时、妥善销毁行政处罚案
2021年11月29日,英山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英山县兴合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仓库内储存有过期烟花爆竹38件,未及时、妥善销毁,其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一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一款(五)项规定,英山县应急管理局责令英山县兴合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浠水县星鑫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经营户销售烟花爆竹案
2021年10月14日,浠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清泉镇麻桥村开展检查时,发现浠水县清泉镇麻桥街张某某商店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经调查,该店许可证已于2021年8月底过期失效,浠水县星鑫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在2021年9月15日仍然向该店销售烟花爆竹。该公司向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的规定,浠水县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26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蕲春县新鑫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经营户销售烟花爆竹案
2021年10月21日,蕲春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蕲春县胡某某烟花爆竹经营店(位于刘河镇桥头)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已过期,店内依然存放有烟花爆竹,经询问查证,该店产品为蕲春县供销社新鑫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配送,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并要求退还烟花爆竹。蕲春县供销社新鑫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向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的经营店配送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的规定,蕲春县应急管理局责令蕲春县新鑫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武穴市刊江街道办事处龚隆村村民龚某某违法储存烟花爆竹案
2021年11月6日,武穴市应急管理局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和武穴市公安局刊江派出所联合检查时发现,刊江街道办事处龚隆村村民龚某某违法储存烟花爆竹,武穴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将龚某某违法储存的烟花爆竹予以没收。鉴于龚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储存爆炸性危险物质,涉嫌妨害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武穴市应急管理局将该案件移交武穴市公安局依法处理,武穴市公安局依法将龚某某送达武穴市拘留所行政拘留5日。
十一、武穴市福满堂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和武穴市鑫凯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案
2021年9月8日,黄冈市应急管理局和武穴市应急管理局联合检查时,发现武穴市福满堂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等5条安全隐患,武穴市鑫凯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11条安全隐患。10月8日,黄冈市应急管理局将该公司违法违规问题交办给武穴市应急管理局调查处理,10月18日,武穴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2家公司进行立案查处,分别处罚140000元。
十二、黄梅县碧某便民副食店无证经营烟花爆竹案
2021年10月14日,黄梅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全县烟花爆竹开展暗访检查时发现,濯港镇碧某便民副食店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烟花爆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了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立案查处,责令当事人停止非法经营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
来源:黄冈应急管理、黄冈日报
https://t.cn/A6xpxdxw
(出处: 遗爱网)
自烟花爆竹领域损害群众身边利益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全市应急管理部门主动作为,全面排查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规范经营的问题、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非法违法问题、违规收取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代办费的问题、达到处罚条件未进行处罚达到停业整顿条件未停业整顿的问题,依法严肃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全市共行政拘留6人,行政处罚56万余元,没收烟花爆竹5000余件,有效震慑了不法商家。现将其中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黄州区张某某烟花爆竹专店储存烟花爆竹数量超许可证载明限量案
2021年10月27日,黄州区陈策楼镇雨山寺村的零售户张某某专店存放烟花爆竹数量为139件,许可证载明存量为100件,存在超量存储问题,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黄州区应急管理局责令该零售户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二、黄州区吴某某烟花爆竹专店变更经营地址未重新办理许可证案
2021年11月17日,黄州区堵城镇零售户吴某某专店将烟花爆竹产品搬至其副食店门口经营,未重新办理经营许可证,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黄州区应急管理局责令该零售户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三、团风喜洋洋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违规向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个体经营户销售烟花爆竹案
2021年5月1日,团风县应急管理局在对团风喜洋洋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违规向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个体经营户销售烟花爆竹。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十项)的规定,团风县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给予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红安县戴某某采购销售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
2021年10月21日,红安县安委会组织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供销社等部门,在县纪委监委派出驻纪检组的全程跟踪下展开突击行动,由县电视台全程进行报道曝光。根据前期摸排汇总在高桥镇长丰村三岔路,对戴某某采购销售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共收缴各型号烟花60余件、爆竹31件。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该案已涉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县应急管理局于11月1日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五、麻城市张家畈镇金某副食违法储存烟花爆竹案
2021年11月26日,麻城市应急管理局、麻城市公安局、麻城市张家畈镇政府联合对麻城市张家畈镇金某副食店进行检查,在经营者彭某某的陪同下查看了该副食店经营场所,发现该副食店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共有两处储存点,分别为彭某某自家房屋储存(属于白水畈村2组街道边)和白水畈村原鸡场房屋,共总储存量为2219箱。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现场扣押2219箱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并于2021年11月27日下达没收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决定。
六、罗田县吉庆烟花爆竹燃放有限公司逾期未完成应急预案备案案
2021年5月7日,罗田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罗田县吉庆烟花爆竹燃放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未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保养和维护,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治理书》,责令其2021年6月1日前完成整改。2021年6月10日,罗田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单位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发现该单位逾期未完成应急预案备案。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3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英山县兴合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对过期烟花爆竹未及时、妥善销毁行政处罚案
2021年11月29日,英山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英山县兴合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仓库内储存有过期烟花爆竹38件,未及时、妥善销毁,其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一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一款(五)项规定,英山县应急管理局责令英山县兴合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浠水县星鑫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经营户销售烟花爆竹案
2021年10月14日,浠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清泉镇麻桥村开展检查时,发现浠水县清泉镇麻桥街张某某商店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经调查,该店许可证已于2021年8月底过期失效,浠水县星鑫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在2021年9月15日仍然向该店销售烟花爆竹。该公司向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的规定,浠水县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26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蕲春县新鑫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经营户销售烟花爆竹案
2021年10月21日,蕲春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蕲春县胡某某烟花爆竹经营店(位于刘河镇桥头)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已过期,店内依然存放有烟花爆竹,经询问查证,该店产品为蕲春县供销社新鑫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配送,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并要求退还烟花爆竹。蕲春县供销社新鑫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向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的经营店配送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的规定,蕲春县应急管理局责令蕲春县新鑫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武穴市刊江街道办事处龚隆村村民龚某某违法储存烟花爆竹案
2021年11月6日,武穴市应急管理局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和武穴市公安局刊江派出所联合检查时发现,刊江街道办事处龚隆村村民龚某某违法储存烟花爆竹,武穴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将龚某某违法储存的烟花爆竹予以没收。鉴于龚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储存爆炸性危险物质,涉嫌妨害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武穴市应急管理局将该案件移交武穴市公安局依法处理,武穴市公安局依法将龚某某送达武穴市拘留所行政拘留5日。
十一、武穴市福满堂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和武穴市鑫凯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案
2021年9月8日,黄冈市应急管理局和武穴市应急管理局联合检查时,发现武穴市福满堂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等5条安全隐患,武穴市鑫凯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11条安全隐患。10月8日,黄冈市应急管理局将该公司违法违规问题交办给武穴市应急管理局调查处理,10月18日,武穴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2家公司进行立案查处,分别处罚140000元。
十二、黄梅县碧某便民副食店无证经营烟花爆竹案
2021年10月14日,黄梅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全县烟花爆竹开展暗访检查时发现,濯港镇碧某便民副食店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烟花爆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了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立案查处,责令当事人停止非法经营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
来源:黄冈应急管理、黄冈日报
https://t.cn/A6xpxdxw
(出处: 遗爱网)
【强化冷链监管 筑牢安全防线】
为落实好防范疫情常态化工作,加强对冷链食品的重点监管,市监桃城分局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全力保障冷链各环节安全。
全链条加强管控 确保监管广度
该局针对冷链食品经营的全链条,从冷库到商超,从进货到出货,从批发商到零售户,进行全覆盖检查,把控每一个环节,对冷链食品全过程进行监管。
全覆盖监督检查 隐患无处遁形
执法人员通过实地检查,针对各冷链经营单位审慎查验。重点检查冷链经营单位是否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是否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经营的冷链食品是否符合质量、是否有标签标识,是否录入冷链追溯系统。同时,执法人员留意其冷链食品贮存环境是否符合标准,是否按照要求做好每日场所消毒,工作人员是否做到每日戴口罩以及体温登记。
全方位压实责任 普法执法并重
在现场核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普法与执法并重,向冷链食品经营者普及其经营主体责任,要求经营单位自觉做到不采购、不加工、不经营无溯源凭证、来源不明的食品,及时将商品录入河北省冷链追溯系统,确保经销的冷链食品的来源可溯、去向可查。
截至目前,已检查冷链经营单位10家,出动执法人员20人次,下达责改通知书2份,下一步,该局将继续开展冷链食品专项检查,督促各级冷链食品经营单位自觉主动落实主体责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为落实好防范疫情常态化工作,加强对冷链食品的重点监管,市监桃城分局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全力保障冷链各环节安全。
全链条加强管控 确保监管广度
该局针对冷链食品经营的全链条,从冷库到商超,从进货到出货,从批发商到零售户,进行全覆盖检查,把控每一个环节,对冷链食品全过程进行监管。
全覆盖监督检查 隐患无处遁形
执法人员通过实地检查,针对各冷链经营单位审慎查验。重点检查冷链经营单位是否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是否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经营的冷链食品是否符合质量、是否有标签标识,是否录入冷链追溯系统。同时,执法人员留意其冷链食品贮存环境是否符合标准,是否按照要求做好每日场所消毒,工作人员是否做到每日戴口罩以及体温登记。
全方位压实责任 普法执法并重
在现场核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普法与执法并重,向冷链食品经营者普及其经营主体责任,要求经营单位自觉做到不采购、不加工、不经营无溯源凭证、来源不明的食品,及时将商品录入河北省冷链追溯系统,确保经销的冷链食品的来源可溯、去向可查。
截至目前,已检查冷链经营单位10家,出动执法人员20人次,下达责改通知书2份,下一步,该局将继续开展冷链食品专项检查,督促各级冷链食品经营单位自觉主动落实主体责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七星关区检察院联合区烟草专卖局整治校园周边环境
为加强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护,营造未成年人良好的成长氛围,近日,七星关区检察院与七星关区烟草专卖局组成联合督查组,对毕节一中、毕节二中、毕节二十小、七星关区第二实验学校等四所学校周边的商户进行督查。
现场,检察官和烟草专卖局人员查看了卷烟零售户的许可证,就《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烟草专卖法》对卷烟零售户进行解读和宣传,重点对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的规定作了详细阐述,同时检查每一家零售店专用宣传标识是否张贴到位。通过宣传,商户们表示,虽然店铺设置在学校周边,但是不会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对无法判断是否是未成年人的,会要求他们出示身份证件。
下一步,七星关区检察院将联合七星关区烟草专卖局不定期对校园周边销售卷烟的情况进行回访督查,为全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普法小tips:《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为加强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护,营造未成年人良好的成长氛围,近日,七星关区检察院与七星关区烟草专卖局组成联合督查组,对毕节一中、毕节二中、毕节二十小、七星关区第二实验学校等四所学校周边的商户进行督查。
现场,检察官和烟草专卖局人员查看了卷烟零售户的许可证,就《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烟草专卖法》对卷烟零售户进行解读和宣传,重点对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的规定作了详细阐述,同时检查每一家零售店专用宣传标识是否张贴到位。通过宣传,商户们表示,虽然店铺设置在学校周边,但是不会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对无法判断是否是未成年人的,会要求他们出示身份证件。
下一步,七星关区检察院将联合七星关区烟草专卖局不定期对校园周边销售卷烟的情况进行回访督查,为全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普法小tips:《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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