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杰伦涉及传销?究竟是传销还是分销?在近几年,因为不法投资和不良代言不少明星因此翻的比比皆是,只是没想到一直被说是乐坛最后一寸净土的周杰伦也被曝出涉嫌传销嫌疑的新闻。就让小编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究竟是不是如上所诉“偶像”是否真的涉嫌传销。首先巨星的业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新零售,一款专注于低碳环保健康管理的产品以及护肤品的开发销售。二、利用大IP效应创造以及运营,其中包括了巨星在17年至18年间参与的世界巡回演唱会,以及为其量身打造的真人秀节目。在21年这两项就已经占据了公司总收入的82.5%和17.5%。根据其他资料显示其余所零售的大部分收入来自于“魔胴咖啡”的销售,“魔胴咖啡”公司方面称,这是一款专注于低碳环保健康管理而设计的高蛋白以及高脂肪饮料,并且还推出了不少以健康管理为名的饮品及食品。21年所诉产品已经实现收入2.75亿,占据总收入的75.4%。
#东方财富[超话]#今天三大股指低开后进入横盘震荡并有小幅放量,昨天说过今天如果不能突破下降趋势和20日均线指数将继续进入横盘震荡的走势,今天看整体走势如上所诉。板块方面房地产,煤炭,银行等板块涨幅据前其中房地产昨天有说过目前板块指数技术面的走势,今天再次放量上涨符合预期再结合业绩遇喜上方空间将被打开。煤炭板块周线技术指标有顶背离迹象出现且成交量有萎缩注意风险控制,如个股周线也有缩量创新高且技术指标顶背离迹象可在日内冲高时卖出。银行板块指数在2000点到2040点区间是一个压力区间只有突破此区间才能有希望进一步向上攻击的潜能。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设置导航不是浏览电子设备,这罚款我不服!”上海虹口,娄先生在等红灯时设置导航线路,被交警队以“妨碍行车安全”为由罚款200元。娄先生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案例来源: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事发当天,娄先生外出办事,在路上遭遇堵车,为了选择一条最畅通的线路,他就趁等红灯的机会,打开手机,开始设置导航。
不曾想,这一幕正好被在路口执勤的交警发现,交警让娄先生靠边停车。
调查后告知娄先生行车途中浏览电子设备,属于妨碍行车安全的违法行为,要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
娄先生一听就急了,赶紧在现场进行了陈述申辩,娄先生对交警说,当时是在等红灯,车是静止状态的,自己确认了没有危险才开始设置导航。
而且,自己当时也一直在瞄着红绿灯,时刻注意着红绿灯变化和周边的交通情况,一旦发现车流开始运动,也会及时停止设置手机导航。
交警认真听完了娄先生的陈述申辩后,告知不予采纳,然后就直接开出了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娄先生罚款200元。
娄先生拿着罚单回家后,认为这本是一个小事,却上纲上线的罚了自己200块,钱虽不多,气不顺,越想越郁闷。
一怒之下,一纸诉状,把交警队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处罚。
娄先生的理由是,第一,妨碍行车安全一定要存在现实的危险,而当时车辆是处于静止状态的,所谓的危险并不存在。且静止状态与法律规定的行车这一状态是不一致的。
所以,娄任先生认为,行政执法要保持谦抑性,在停止和行车两种状态可以作出不同解释的时候,应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作出静止不属于行车这种解释。
第二,设置导航和浏览设备是存在显著的区别的,设置导航只是趁行车间隙,点击屏幕,而浏览是持续地观看手机,两者之间不管是目的,还是状态都是不一样的。
交警队不赞同娄先生的观点,并对此进行了驳斥,交警队认为,《上海道交条例》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
从驾驶员上车开始,到行车结束下车的整个过程,都是法律规定上的行车,等红灯时的静止只是这个过程的一个状态。
交警队还认为,娄先生辩解的设置导航不属于浏览是错误的,混淆了目的和手段。设置导航只是娄先生的目的,而浏览手机才是娄先生的具体行为。
所以,不管娄先生看手机的目的是什么,都不影响对其浏览电子设备的违法行为的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娄先生浏览手机时,车辆处于静止状态,但《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行驶,是在道路上行驶的全过程,既包括车辆运动过程,也包括等待交通信号的过程。
而娄先生辩称的浏览手机是在设置导航,这只是目的,而非行为,不影响对其浏览电子设备这一事实的认定。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娄先生的诉讼请求。娄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同样地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娄先生最终还是败诉了,除了200元的罚款,又损失了一审、二审诉讼费共100元。
事实上,从这个案件上来讲,仅仅从字面来理解的话,“浏览”大致分为扫描式和跳读式两种。
扫描式,要求在阅读中一目数行,迅速扫视,摘取字里行间的重要信息。
跳读式,根据一定的目的或某种需要,舍弃一部分不读,只快速阅读相关的部分。
所以,不管我们是盯着手机看,还是看一眼又观察其他地方,认定为在浏览都没有什么问题。
但是,这个案件还是引发了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如果机械地,不加任何区分地把看了一眼手机这种状态都认定为法律上规定的“浏览电子设备”的违法行为,从而给予处罚的话。
那么,有很多行业因为其行业特征将会时时刻刻的面临着违法。最典型的一个行业就是网约车,网约车因为其行业特性,必须通过手机查看订单,接收订单和结束订单。
所以,网约车司机想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只能是找一个符合停车的地点停车,下车等待接单,接好单后上车接上乘客,再找一个符合停车的地点停车确认乘客订单,到目的地后再找一个符合停车的地点下车结束订单,否则,每一个网约车司机每天时时刻刻都是在违法的状态中。
执法的目的是要杜绝“浏览电子设备”这种存在危险性的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但是,如上所述,如果不加区分的一律把观看手机的行为定性为违法,必然就会导致法律和现实剧烈冲突的情况出现。
个人认为,正如古老的法谚所说的“法律不强人所难”,法律的价值必然会出现冲突,如何平衡安全和效率这一问题还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有时候,为了正常的生活,我们往往不得容忍一定的危险,就比如说,只要开车就一定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安全风险,只要不开车那肯定就不会存在出现交通事故的危险,难道我们就从此不开车了吗?
所以,有时候,为了我们生活得更方便,更加有效率,我们也不得不对一些潜在的安全风险给予一定的容忍。
对此,您怎么看?#汽车杂谈#
(案例来源: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事发当天,娄先生外出办事,在路上遭遇堵车,为了选择一条最畅通的线路,他就趁等红灯的机会,打开手机,开始设置导航。
不曾想,这一幕正好被在路口执勤的交警发现,交警让娄先生靠边停车。
调查后告知娄先生行车途中浏览电子设备,属于妨碍行车安全的违法行为,要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
娄先生一听就急了,赶紧在现场进行了陈述申辩,娄先生对交警说,当时是在等红灯,车是静止状态的,自己确认了没有危险才开始设置导航。
而且,自己当时也一直在瞄着红绿灯,时刻注意着红绿灯变化和周边的交通情况,一旦发现车流开始运动,也会及时停止设置手机导航。
交警认真听完了娄先生的陈述申辩后,告知不予采纳,然后就直接开出了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娄先生罚款200元。
娄先生拿着罚单回家后,认为这本是一个小事,却上纲上线的罚了自己200块,钱虽不多,气不顺,越想越郁闷。
一怒之下,一纸诉状,把交警队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处罚。
娄先生的理由是,第一,妨碍行车安全一定要存在现实的危险,而当时车辆是处于静止状态的,所谓的危险并不存在。且静止状态与法律规定的行车这一状态是不一致的。
所以,娄任先生认为,行政执法要保持谦抑性,在停止和行车两种状态可以作出不同解释的时候,应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作出静止不属于行车这种解释。
第二,设置导航和浏览设备是存在显著的区别的,设置导航只是趁行车间隙,点击屏幕,而浏览是持续地观看手机,两者之间不管是目的,还是状态都是不一样的。
交警队不赞同娄先生的观点,并对此进行了驳斥,交警队认为,《上海道交条例》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
从驾驶员上车开始,到行车结束下车的整个过程,都是法律规定上的行车,等红灯时的静止只是这个过程的一个状态。
交警队还认为,娄先生辩解的设置导航不属于浏览是错误的,混淆了目的和手段。设置导航只是娄先生的目的,而浏览手机才是娄先生的具体行为。
所以,不管娄先生看手机的目的是什么,都不影响对其浏览电子设备的违法行为的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娄先生浏览手机时,车辆处于静止状态,但《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行驶,是在道路上行驶的全过程,既包括车辆运动过程,也包括等待交通信号的过程。
而娄先生辩称的浏览手机是在设置导航,这只是目的,而非行为,不影响对其浏览电子设备这一事实的认定。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娄先生的诉讼请求。娄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同样地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娄先生最终还是败诉了,除了200元的罚款,又损失了一审、二审诉讼费共100元。
事实上,从这个案件上来讲,仅仅从字面来理解的话,“浏览”大致分为扫描式和跳读式两种。
扫描式,要求在阅读中一目数行,迅速扫视,摘取字里行间的重要信息。
跳读式,根据一定的目的或某种需要,舍弃一部分不读,只快速阅读相关的部分。
所以,不管我们是盯着手机看,还是看一眼又观察其他地方,认定为在浏览都没有什么问题。
但是,这个案件还是引发了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如果机械地,不加任何区分地把看了一眼手机这种状态都认定为法律上规定的“浏览电子设备”的违法行为,从而给予处罚的话。
那么,有很多行业因为其行业特征将会时时刻刻的面临着违法。最典型的一个行业就是网约车,网约车因为其行业特性,必须通过手机查看订单,接收订单和结束订单。
所以,网约车司机想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只能是找一个符合停车的地点停车,下车等待接单,接好单后上车接上乘客,再找一个符合停车的地点停车确认乘客订单,到目的地后再找一个符合停车的地点下车结束订单,否则,每一个网约车司机每天时时刻刻都是在违法的状态中。
执法的目的是要杜绝“浏览电子设备”这种存在危险性的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但是,如上所述,如果不加区分的一律把观看手机的行为定性为违法,必然就会导致法律和现实剧烈冲突的情况出现。
个人认为,正如古老的法谚所说的“法律不强人所难”,法律的价值必然会出现冲突,如何平衡安全和效率这一问题还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有时候,为了正常的生活,我们往往不得容忍一定的危险,就比如说,只要开车就一定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安全风险,只要不开车那肯定就不会存在出现交通事故的危险,难道我们就从此不开车了吗?
所以,有时候,为了我们生活得更方便,更加有效率,我们也不得不对一些潜在的安全风险给予一定的容忍。
对此,您怎么看?#汽车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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